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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四季红(000194)

银华四季红: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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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信 用四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一 、重 要提示 
1. 银华信 用四 季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的募 集已 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证 监许 可2013【643 】号文 核准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对
本基金 的核 准并 不代 表其 对本基 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2. 本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类 型为 债 券型基 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本公司”或“ 基金管 理人 ”)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4.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5. 本基金 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至 2013 年 8 月 2 日,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和各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募集 情况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并 及时 公告 。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6.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金 应首 先办 理开 户手 续,开 立基 金账 户( 已开 立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本基 金 直 销机 构 和 指定代销 网点 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开立 基金 账 户
的 手续 。 投 资人 的 开 户和 认购申 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7. 投 资 人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投 资人应保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法,投 资人应有 权自行支配,不 存在任何 法律上、合约
上或其 他障 碍。 
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募 集情 况,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情况 下,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本基 金的 募
集期限 并及 时公 告。 
9. 本基金 按 照 1.00 元 份额 初 始面值 开展 认购 。本 基金 基金代 码000194 。 
10. 投资 人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 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归投资 人所有,如 《银华信用四 季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生效,有效 认购款项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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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账 户,由利息所转 的份额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有效认
购款项 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10 日 内聘 请法 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基金募集期 届满, 若未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如基金 募集失 败,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11. 投资 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认 购费率
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及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进行 认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
申请,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每笔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直 销机构或各代销 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 其业务规 定为准。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设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首笔 认购 和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12. 本基 金在募集期 内,不设定目 标募集份额 总额上限。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售 情况对
本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 模控 制,并 及时 公告 。 
13. 认购原 则: 
(1 )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2 )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 投资 人在 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认购 费 率
按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4 )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5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 任何损失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14.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受 理 的认购 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认购
有效性 的确认情况。但 注册登记 机构对申请有效 性的确认 仅代表确实接受 了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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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 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注册登 记机构在本基金 认购结束 后的登记确认结 果为准。 投资人应在本
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 点或以其规定的 其他合法 方式查询最终确 认情况。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15.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人 若欲 了解 本基 金的 详细情 况 ,
请详细 阅 读2013 年7 月 11 日刊 登在 《 上 海证 券报 》上的 《 银 华信 用四 季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 招募说 明书 》 ” ) 、 《 银华 信 用四季 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 《 基金 合同 摘要 》 、 《 托管协 议》 、 《招 募
说明书 》及 本公 告将 同时 发布在 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 ,投 资人 亦 可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下载有 关申 请表 格和 了解 本基金 认购 有关 事宜 。 
16. 代销机 构代 销本 基金 的城 市名称 、网 点名 称、 联系 方式以 及开 户和 认购 等具 体事项 请 详
见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公告。 
在募集期间 ,除本 公告所 列的代理销 售机构 外, 本 基金还有可 能新增 代理销 售机构,如 增加
其他代 销机构,本公司 将及时公 告,请留意近期 本公司及 各代理销售机构 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
及各代 理销 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电 话咨 询。 
17. 投资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电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询 认购 事宜 , 也
可拨打 建设 银行 客户 服务 电话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的客 户服务 电话 咨询 认购 事宜 。 
1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综合 考虑 各种情 况对 本基 金募 集安 排做适 当 调
整并公 告。 
19. 个人投 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 上 交易的 相
关 协议 、接 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条 款、 了解 有关 基金 网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后,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
直销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 
20. 风险提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 金 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主要面 临以 下七 种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 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引 起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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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价格 波动 并影 响股 票和 权证的 投资 收益 ,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3) 利 率风 险。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 时也 直 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造 成股 票和 权证 市场走 势变 化, 进而 影响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 例
如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将下 降,若 基金 组合 久期 较长 ,则基 金资 产面 临 损
失。 
4) 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或者 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 会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进 而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 
5)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现金 可能 受通
货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该 种风 险是 指收 益率 曲线没 有按 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投 资决 策 出
现偏差 。 
7) 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价 格 会
上涨,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
投资的 风险 加大 ;反 之,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金 所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利率 风险 加大 ,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 风险 。 此 类风 险与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的经营 活动 所引 起的 收入 现金流 的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 风险就 越大 ;反 之,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经 营 风
险就越 小。 
(2)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 息 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 理风险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也存 在影 响。 
(3)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 性
不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实现 ;二 是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内投 资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将会 导致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迫 使基 金以 不 适
当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 使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 不利影 响。 
(4) 合规 性风 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而带来 的 风 险 。 
(5)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5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 进 行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6)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特 定投 资对 象风 险 首先,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因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投 资债券 类资 产而 面临 较高 的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其次, 由于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中 信用 债券投 资不 低于 基金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相对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金 而言 面临 着相 对较 高的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无 法完全 规避 发债 主 体 的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险 。如 果持 有的 信用 债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较 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波 动。 2)基 金终 止或 合并 的风 险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基 金 资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低于 3,000 万元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本 基金 终止 或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7) 其他 风险 1) 在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 出现 和发 展后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能 会 面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 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21. 本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份 额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 释权 。 二、基 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 称 及 代码


6 基金名 称: 银华 信用 四季 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信用 四季 红债券 基金代 码: 【000194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六)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以信 用债 券为 主要 投资对 象,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前 提下 ,力 求为 基金 持有人 提供 稳健 的当期 收益 和总 投资 回报 。 (七)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的 纯债 部分 、短 期融资 券、 回购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不投 资股 票 ( 含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 、 权证 和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不 含可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纯 债部 分)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信用 债券 投资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包括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不 包 括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 分 离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的纯 债部分 、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除 国债 、央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和中 央政 府代 为发 行的 地方债 券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八) 销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


7 (九) 销售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十) 销售场 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见 本公 告“ 二、 基金 募集基 本情 况 ( 十五 )销 售机构 ” )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一 ) 认购账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已开 立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和 指定 代销网 点同 时为 投资 者办 理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十二 ) 募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份, 募集 金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售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发售 进行规 模控 制, 具体规 定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十三 ) 认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认 购有 效性 的确认 情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十四 ) 募集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3 年7 月15 日至2013 年8 月2 日 。 如 遇突 发事 件, 发售时 间可 适当 调 整。 各个销 售机 构在 本基 金发 售募集 期内 对于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可能 不同, 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没有 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经 备案 后生 效。如 果未 达到 前述 条件 ,基金 可在 上述 定明 的期 限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 条件并 经备 案后 宣布 基金合 同生 效。 (十五 ) 销售机构


8 1.直销 机构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直销 中心 以及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 2.代销 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安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海 浦东 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杭 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东北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渤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同 证券经 纪有 限责 任 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开 源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兴 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中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山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莞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天 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五 矿证券 有限 公司 、哈 尔滨 银行、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北 京展 恒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以及 诺亚 正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十六 ) 基金的 存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9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决定 本基 金终 止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2.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低 于3,000 万 元。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七 ) 认购费率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机 构及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认 购的 养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实施 差别的 认购 费率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所 适用 的特定 认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费率 M<50 万元 0.18%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1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 养老 金客 户以 外的 其他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时所 适用 认购 费率 如下表 所示 : 认购费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费率 M<50 万元 0.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5%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投 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募 集期间发 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 师 费和律师费等 各项费 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若投资人重复 认购本基 金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 认购金额对应 的费率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八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 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 资产归 基金 所有 。


10 基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例: 某非 养老 金客 户在 认 购期内 投 资 1,000,0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0.4% , 假 定认购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29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4% )=996,015.9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6,015.93=3,984.07 元 认购份 额= (996,015.93+295.00 )/1.00=996,310.93 份 即: 某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 资 1,00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在 认购 期结 束时 , 该投 资人 经确 认的基 金份额为 996,310.93 份。 (十九 ) 认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计入基金投资人 账户,其 中利息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认购利息 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三 、认 购 安排 (一) 认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3 年7 月15 日至2013 年8 月2 日 。 如 遇突 发事 件, 发售时 间可 适当 调 整。 各个 销售机构在本 基金发售募 集期内对于个 人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者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可 能 不同, 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没有 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 定与基金合 同的约定,如 果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经备案后 生 效。如 果未达到前述条 件,基金 可在上述定明的 期限内继 续销售,直到达 到条件并 经备案后宣布 基金合 同生 效。 (二) 认购原 则: 1.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2.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投 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认购费率 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4.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的 累计认 购规 模没 有上 限限 制 ;


11 5.基 金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三) 认购限 额: 在本 基金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 及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进行 认购时,投资 人以金额申 请,每个 基 金账户 首笔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每 笔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机构或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其 业务规定 为准。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本基 金认 购和 追加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 (四) 销售机 构认 购业 务的 办理 网点、 办理 日期 和时 间等 事项参 照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五) 投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 投资 者认购本基金 应首先办理 开户手续,开 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 账户的 客户 无需 重新 开户 ) ,然后 办理 基金 认购 手续 。 投资 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 各销售机 构 相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四 、个 人投资者办理开户 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开户 与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认 购 日 24 小时 全 天认购 , 工 作日 下午 三点 后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个 工作 日交易 结算 , 节 假日提 交的 申请 按节 假日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算 。


2.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2.1 开 立基 金账 户


[1] 办 理相 应的 银行 支付 卡。


支持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银行 有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天 天盈 账户、 易购 通账 户以 及银 联通支 持的 银行 卡。


[2] 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开始 开户。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3] 选 择客 户类 型。


[4] 选 择银 行卡 。


[5] 通 过银 行身 份验 证或 开通基 金业 务。


[6] 阅 读《 投资 者权 益须 知》并 签订 网上 交易 委托 服务协 议。


12 [7] 填 写《 风险 调查 问卷 》 。


[8] 开 户成 功。


2.2 提 出认 购申 请


[1] 进 入本 公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登 陆网 上 交易。


[2] 选 择认 购基 金。


[3] 通 过银 行支 付渠 道支 付认购 金额 。


投资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 者应 在办 理 认购申 请日 (T 日) 后 的第2 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本 公司 网站 网上 交 易系 统中 打印 认购 业务 确认书 。 但 此次 确认 是对 认购申 请接 受的 确认 , 认购的 最终结果要待认 购期结束 后才能够确认, 对于本基 金的已经受理的 认购申请 不能进行撤单 交易。 以上 网上 直销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请以 本公 司网 站最新 的说 明为 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 资者在开户时 没有填写过 《风险调查问 卷》 ,在首次 办理认/申 购手续时需要填 写《风 险调查 问卷 》 。 (二) 通过中 国建 设银 行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认、申 购业 务: 周一 至周 五(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9 :30-15 :00?


2.开 户及 认( 申) 购程 序 :


(1) 事先 办妥 建设 银行 借 记卡并 存入 足额 资金 。


(2) 个人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时,需 本人 亲自 到网 点并 提交以 下材 料:


A.建设 银行 借记 卡;


B.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C.填妥 的开 户申 请表 。 (3) 提供 建设 银行 借记 卡 直接提 交认 (申 )购 业务 申请。


注:其 他代 销机 构的 具体 程序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三) 通过 证券 公司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 程序原则上适 用于代销本 基金的证券公 司,并仅供 个人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 序以各代 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代 销券 商 名单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 一 、基金 募集 的基 本情 况( 十六) 销售 机构 ” 。


新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其相 关规 定为 准。


1.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不受 理) 。


2.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已在 该代销 券商 处开 立了 资金 账户的 客户 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13 (3)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


3.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 在本 代销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4)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


4.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 投资者在开立 资金账户和 基金账户并存 入足额认购 资金后,可申 请认购本基 金。个人 投 资者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应提 供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原 件 及复印 件; (3) 在本 代销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投资人 还可 通过 各代 销券 商的电 话委 托、 自助/热 自 助委托 、 网 上交 易委 托等 方式提 交认 购申 请。 5.注意 事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2)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亲 自到网 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3)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五 、机 构投资者办理开户 与认购流程 (一) 通过直 销机 构办 理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1.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和深圳 直销 中心 受理 机构 投资者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


2.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 购 日 的 9 :30-15 :00 ( 周 六 、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不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但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 电 话 400-678-3333 、010-85186558)。


3.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3.1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1)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直 销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


(2) 工商 行政 管理 机关 颁 发的有 效法 人营 业执 照( 最 新年检 过的 副本)、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副 本、 税务登 记证副本复印件 加盖单位 公章(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 供民政部 门或主管部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 ;


(3 )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开 户许 可证 》 复印 件加 盖单位 公章 ( 或出 示指 定 银行出 具的 开户 14 证明复 印件 ) ;


(4)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一 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人 章) ;


(5) 《 预留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6) 法定 代表 人及 经办 人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加盖 单位 公章 ( 如是 二代 身份 证, 请提供 正反 两面 的复印 件) ;


(7) 《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人章) ;


(8) 《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 测试 问卷 》 ( 加盖 预 留印鉴 ) ;


(9) 《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者权益 须知 》 ( 加盖 公章 及 法人章 ) ;


(10 )机构投资者 如有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 人,还应核 对并留存控股 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


特别提 示:


(1 ) 其 中指 定银 行账 户是 指投资 人开 户时 预留 的作 为赎回 、 分红 、 退款 的结 算账户 , 银行 账 户名称 必须 同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户名 一致 。


(2) 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的申请 资料 进行 调整 。


(3) 如果 投资 人在 开户 时 没有 填 写过 《投 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在 首 次办理 认/ 申购 手续时 需要 填写 《投 资者 风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3.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 银行付 款凭 证复 印件 。 4.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 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 理认购业务时 ,需要按照 《直销业务办 理指南》的 要求提供划款 凭证,并且 建议在“ 汇 款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 途。 5.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T 日提 交开 户 申请后 , 应于T+2 日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确 认结 果, 或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网 上交 易中心 查询 。本 公司 将为 开户成 功的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15 (3) 投资 人T 日提 交认 购 申请后 , 应于T+2 日到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认 购接 受结果 , 或通 过 本公司 客 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 中心查询。认购 确认结果 可于《基金合同 》生效后 到本公司直销 中心查 询, 或通 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交易 中心查 询。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①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投资 人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在认 购期 截止 日下 午 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⑤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通过中 国建 设银 行办 理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1.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发 售日 的 9:30~17:00。 周六、 日及 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业 务。 2.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请事 先办 妥或 已有 中 国建设 银行 的机 构活 期存 款账户 并存 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资 金。 (2) 由被 授权 人到 开户 会 计柜台 提交 以下 材料 , 办 理开户 手续 , 开 立银 华基 金管理 公司 的基 金账户 : 1) 机 构活 期存 款账 户的 印 鉴卡及 印鉴 、 营 业执 照或 事业社 团法 人证 书及 复印 件、 军 队或 武警 开户许 可证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 代码证及复印件 。开户单 位为分支机构的 ,还应提 交法人授权其 开户的 书面 证明 ; 2)证 券业 务授 权书 ; 3)被 授权 人有 效身 份证 明 及复印 件、 印鉴 ; 4)填 妥的 “机 构开 通/取 消证券 交易 申请 表” ,并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3)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 购 手续, 请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买入 (基 金认 购/ 申购 ) 委托单 ” 。 3.认购 程序 及所 需材 料 (1) 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原件 ; (2) 填妥 的“ 证券 买入 ( 基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4.注意 事项 (1) 机构 投资 者请 到原 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 请以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证券 业务 系统 机构客 户操 作 指 南》为 准。 (中国 建设 银行 代理 发行 具体事 宜以 当地 建设 银行 发行公 告为 准) (三) 通过证 券公 司办 理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以下 程序原则上适 用于代销本 基金的证券公 司,并仅供 机构投资者参 考,具体程 序以各代 销 16 机构的 规定 为准,代 销券 商 的名单 详见 本发 售公 告 “ 一、 基金 募集 的基 本情 况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 ” 新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关 公告 为准 。


1.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受理 ) 。


2.开立 资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资金账户开 户申请表(加盖 机构公 章和法 定代表人章 ) ,已开立 了资金账户的客 户不必 再开立 该账 户;


(2)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 其他法 人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 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书 必须 在有 效期内 且已 完成 上一 年度 年检) 及复 印件 (加 盖机 构公章 ) ;


(3)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4)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5)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法 定代 表人 签发 的标准 格式 的授 权委 托书 ;


(6) 预留 印鉴 ; (7)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 复印件 ; 3.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4.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认购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投资人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热 自助 委托 、网 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注意 事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代 销券 商的 说明 为准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六 、清 算与交割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集 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17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 人所有 ,如 《基 金合 同》 生效, 有效 认 购 款项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计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账户 ,由 利息 所转 的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记录为 准。 七、退款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将 于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无效之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 银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 账户划 出。 通过 直销 机构 进行认 购时 产生 的 无 效认购 资金 在被 确认 无效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投 资人的 指定 银行 账户 划出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基 金管 理 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 八、 基 金的验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计算 投资 人认 购应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日内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认 购款项 的验 资。 九、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十 、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 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 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冯 晶 电话:010-85182904 传真: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公 司。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 亿 元人 民币 ,公 司的 股权结 构为 西南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49%) 、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出 资比 例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21%) 及山 西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1%) 。 公司 的主 要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 省深 圳市。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三) 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9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二 、 基 金募 集基 本情况 (十 五) 销售 机构 ” 。 2.代销 机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二 、 基 金募 集基 本情况 (十 五) 销售 机构 ”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 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经贸 城德 勤大 楼 2 层、7 层、8 层、9 层、15 层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建明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010-85207788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郭新华 、孙 建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三 年 七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