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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区位(020015)

国泰区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三年 五月 二十 七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 重要提示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根据 2009 年 4 月 3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09]279 号 文核 准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审核同 意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充 分 考虑投资 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资 者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规 风险 等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投 资运 作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表现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3 年 5 月 27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 为 2013 年 1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 目


录 第一节





言 ............................................................... 4 第二节





义 ............................................................... 4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34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5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54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54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1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64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8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77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4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87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 87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88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 第 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国泰区 位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第二节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国 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国 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国 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 《销售 办法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 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 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 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结算的 其 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份 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 法规、 司法解释 、 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 改和补 充件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021-3856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3 年 5 月 27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35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 子基 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 选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双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由 金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价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上证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事 件驱 动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国 泰成 长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国泰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泰 金泰 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 届满转 换而 来 ) 、 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4 年 获得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理 事会 社保 基金 资产管 理人 资格 , 目前 受 托管理 全国 社保 基金 多个 投资组 合 。2007 年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2008 年2 月 14 日, 本 基金 管 理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 展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户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 3 月2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 格 , 成 为目 前业 内少 数拥有 “ 全牌 照”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公 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专 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 理业务 资格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1992 年 起任国 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北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9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1998 年3 月起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8 月至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1 月至 2007 年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委 委员 及副 总裁 。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 资本 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 部负 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6 月至 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 。2009 年2 月至 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 。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 任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 起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 析师;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 行官 ;2003 年起 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 起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投 资总监;2007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资 总监 ;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首席投 资官 。并 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 主席 、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 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FCII )及 英国 特许 保 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 欧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 ;1998 年 起任 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券 部 项目经 理 , 北 京证 券营 业 部副 经 理 , 天 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2 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 信 息技 术部 主任 、 首席信 息师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0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 。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著 名律 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在 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本 西南 大学 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回 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国 法律 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 会国 际经 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法 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 1995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 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 监事 会主 席, 大 学本科 , 高级 工程 师。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 副主 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1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监 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 监事 , 大学本 科,CFA ,金 融咨 询 师。1967 年起 历任 忠利 集 团会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 金融 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 金经 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财务部 首席 执行 官、 忠利 集团 财务 部总 监 、 忠 利集 团总 经理 助理 、 忠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企业 融资 部总 监, 并 在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任董 事会 主席 及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1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 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 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 组 成员 、 纪 检组 长、 工会 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5 月至 1999 年11 月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11 月至 2008 年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监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计、 清算 部经 理,2001 年 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0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2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2003 年7 月至 2012 年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 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 生,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长 。2012 年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 邓时锋 ,硕 士研 究生 ,13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于 天同 证券 。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 社保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 国泰 金鼎价 值混 合 和国泰 金泰 封闭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起 任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09 年5 月 起兼 任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2、历 任基 金经 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邓时锋 担任 基金 经理 ,无 基金经 理更 换事 项。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 副总 经 理、 投资 总 监、研 究开 发部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管理 部、 财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负 责人员 中产 生 。 公司总 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担 任成 员, 督察 长和 运 营体系 负责 人 列席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要 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提 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 类资 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研 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先生 :全 球投 资总 监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 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3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四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4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定 了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 风 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所有 部门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 业务环 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稽核监察 部,稽 核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 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 与业务发 展的同 等地位原 则:公司 的发展 必须建立 在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 稳 固的基 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与 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地 位上 ; (5)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风险 控制指 标体系, 使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2、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主要包 括 : 岗 位分 离和 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资 管理 控 制制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 露制 度 、 资 料保 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5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 括科 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 资 格审查 委员 会 、 薪 酬委 员 会、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 员会 ,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 策和发 展规 划进 行决策 及监 督; (2)在组 织结构方 面,公 司设立的 总经理办 公会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风险 管理委员 会等 机 构分 别负 责公 司经 营、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控 制 等方面 的决 策和 监督 控制 。 同 时公 司各 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险 控制 责任 , 既相 互 独立 , 又 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 形 成了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制 体系 ; (3)公司 一贯坚持 诚信为 投资者服 务的道德 观和稳 健经营的 管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 强 职业道 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成 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的 企业 文化 ; (4)公司 稽核监察 部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营活 动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 会计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 各 基金 之 间做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 司 资产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6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 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 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 通 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 资决 策控 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实行 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中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 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 司制 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 客 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保 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 ;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立 了完 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 及完 整的 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司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 风险进 行辨 识和 评估 , 制 定了风 险控 制原则 。 在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 各 部 门根据 各自 业务 特点 , 对 业务活 动中 存在 的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 理,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风 险控 制流 程 , 并 在 实际业 务中 加以 控制 。 3、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检 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 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的 报 告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7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 对发 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另 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基金、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 年 金 基金 、 理 财产 品、 私募 基 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产 规模 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8 截至 2013 年 3 月末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成 蓝 筹稳健 混合 、 大成 优选 LOF 、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LOF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 选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 合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 长股票 、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大 盘精 选混 合、华 夏回 报二 号混 合、 华夏回 报混 合、 华夏 行业 股票(LOF)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嘉 实成 长 收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沪 深300 指数(LOF) 、嘉 实货 币、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 增长混 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 势股票 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 易 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票 、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 万 家 180 指 数、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货 币、 景顺 长城 鼎益 股票(LOF) 、泰 信天天 收 益 货币 、 泰信 优 质生活 股票 、 泰信 蓝筹 精 选股票 、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 益、 招商 先锋 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选 股票 、 泰达宏 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 宏利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票 、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 长混合 、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 长股票 、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泰柏 瑞量 化现 行股票 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 票、国 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成 长动 力 股票、 宝盈 核心 优势 混合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 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型 、 博时 宏观 回 报债券 型 、 易 方达 岁丰 添 利债券 型 、 富 兰 克 林国 海 中小盘 股票 型 、 国 联安 上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国 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上证 中 小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长城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 易方 达 医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 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诺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 债券型 、 国联 安优 选行 业 股票型 、 长盛 同鑫 保本 混 合型 、 金 鹰中 证 技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 大成 内 需增长 股票 型 、 银 华 永 祥 保本混 合型 、 招 商 深圳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嘉 实 深证基 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 嘉 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安大 华行 业先 锋股 票型 、 华 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 型、 泰信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 型、 海富 通国 策 导向股 票型 、 中邮 上证380 指数 增强 型 、 泰 达宏 利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 信用 增利 债 券型、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 题指数 分级 、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 心货币 市场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19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商 优势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 动股 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研究 精 选 股票 型、 诺安 汇鑫保 本混 合型 、平 安大 华策略 先锋 混合 型、 华宝 兴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顺 长城 上证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 本 混合型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 券型 、 华 宝兴 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 博时 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 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 夏 安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 理财 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 、 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 银 华中证 中 票50 指数 债券 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 、汇 添富 理 财21 天 债券型 发起 式 、 国泰 国证 房地产 业指 数分 级 、 招商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 大成 中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盛 纯 债债券 型 、 华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达 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 嘉实 海外 中 国 股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 领导企 业股 票型 (QDII)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普 金 砖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 长 信标 普1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 ) 、 华安 大中 华 升级股 票型 (QDII ) 、 信 诚 全球 商品 主题 (QDII ) 、 上 投摩 根全 球天 然资源股票型 、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 置 股票 型 (QDII ) 、 易方 达标 普 全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 型 (QDII ) 、 建 信全球 资源 股票 型 (QDII)、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QDII)、 恒生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QDII)、 广发纳 斯达 克100 指数 (QDII)等 197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 以来严 格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监 管部 门 的 监管 要求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 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银 行自 有 资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0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 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 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联系人 : 蔡 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1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华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2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服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3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4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7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5 2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2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6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9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40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7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8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联系人 :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2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5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8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0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1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0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3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65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7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1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71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2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7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联系人 :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400-60-95537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2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7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8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79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3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金 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金 融 中 心39楼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4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 :何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序号 机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屈斯洁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9]279 号文 核准 募集 发售 。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5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2009]279 号文 核准 , 自 2009 年4 月20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 募集 , 于2009 年5 月 22 日结束 募集 。 经普 华永 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资 , 本次 募 集的净 认购 金额 为1,908,882,949.00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金 份 额 1,908,882,949.00 份,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321,208.74 元 人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321,208.74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归 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 资金总额已于 2009 年 5 月 26 日 全额 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专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1,909,204,157.74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8,997 户。 第七节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5 月27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第八 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通 过 国 泰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www.gtfund.com ) 或 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至 少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提 供 7×24 小 时服 务 ,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但交易 日下 午 15 :00 以 后 接受的 交易 申请 顺延 至下 一交易 日处 理。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6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于申 购 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二)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四 )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 放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最迟 应在 新的原 则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定 (一)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含 申购费)。 (二 ) 投资 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三 ) 投资 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回 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 份, 若某 投资 者 在销 售网 点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 份, 则 赎回时 必 须 一起 赎回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 合 理调 整对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7 注册登 记机 构应 在 T+1 日 对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否则 , 如 因申 请 未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与 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采 用外扣法 计算申 购费用及 申购份额 ,申购 的有效 份 额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 各 计算 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 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 有。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 : 对 于500 万 (含 ) 以 上的申 购适 用固 定数 额的 申购费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基 金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8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 基金的申购费与 赎回 费 及其用途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 低。 若投 资 者在一 天之 内有 多笔 申购 , 则 按每笔 申 购金 额对 应 费率分 别收 取申 购费 。 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 明如下 : 某投资 者 以 4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为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净额 =400,000/ (1+1.5% )=394,088.67 元 申购费 用=400,000 -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7/1.100=358,262.43 即投资 者 以 4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如果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0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358,262.43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2 年 0.2%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39 举例说 明如下 :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持 有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金份额, 赎回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净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1.100 =1,1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 ×0.5%=5.50 元 赎回净 额=1,100.00 -5.50 =1,094.50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持 有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10 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净额 为 1,094.50 元。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实 施2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四 ) 针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一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 意,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二)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三)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0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格 。 转入 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法 ,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以 上含 本数 ,下 同) 发生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 法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1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三)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 间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 一日,基 金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二 、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投 资 者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交 纳一 定的 手续费。 十三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2 十四 、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 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十五 、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区 位优势 且受 益于 区位 经济 发展优 势环 境 (如 优惠 政 策、 特殊 的 产业链 等 ) 的 优质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 在 有效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 谋求 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A 股 及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种类 和其 他市 场的 股票 ) 、 债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现金、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 ,权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3 三、 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 股 票 定价低 于价 值的 暂时 性偏 差总是 存在 的 , 而 且, 市 场最终 必将 认识到 这一 偏差 的存 在 , 并促使 市场 价格 上升 到反 映其内 在价 值的 水平 。 本 基金遵 循价 值投 资理念 ,并 坚信 价值 投资 理念始终 是 在证 券市场 获得 长期 、持 续、 稳定 回报 的 根本 。 四、 投资策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分 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 发展 趋 势,并 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主 动调 整股票 、债 券及 现金 类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包括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性 资产配 置: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首先分 析 较长时间 段内所关 注的各 类资产的 预期回报 率和风 险,然后 确定最能 满足各 类基金风 险- 回 报率目 标的 资产 组合 ;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根 据各 类资 产长短 期平 均回 报率 不同 , 预 测短 期性 回 报率 , 调 整资 产配 置,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择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主 要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 主要 采 用均衡 市盈 率预 测模 型 , 并参考 其他 相关 指标 。 均 衡市盈 率模 型的思 路是 通过 测 算A 股 市场 理 论上 均衡 的市 盈率 水平 , 然 后将 其与A 股 市 场整体 、 基金 股 票池的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进 行比较 , 来判 定股 票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的高 低 , 最 后 则根据 理论 值与 实际值 的差 异程 度来 决定 资产配 置中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另外 , 本 基金 还 参照股 息率 、 收 益率差 距表 (1/PE- 银行 利 率)等 指标 ,来 判断 股市 是否处 于合 理水 平。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 主要 对 可能影 响市 场走 势的 相关 因素进 行定 性分 析 , 并 对 根据定 量模 型作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进 行修正 。 定性 因素 涉及 很 多方面 , 主要 包括 国家 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政策 、 利率 和汇 率政 策 、 国 家政 治环 境、 资本 项 目外汇 管理 政策 、 市场 参 与主体 的诚 信程 度等。 (二)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主 要以区 位经 济发 展优 势为 龙头 , 采 取自 下而 上 、 三 重 过滤的 精 选个股 策略 。 首先 , 通 过 对具有 区位 优势 的产 业和 行业进 行筛 选 , 构 成区 位 优势上 市公 司股 票池 ; 其 次, 利用 “上 市公 司竞争 力评 价体 系 ” 对 区 位优势 上市 公司 股票 池中 的上市 公司 的 资源基 础竞 争力 、 经营 过 程竞争 力 、 业 绩表 现竞 争 力进行 总体 评价 , 筛选 具 有竞争 力的 优质 上市公 司 , 构 成具 有区 位 和竞争 力双 重优 势的 股票 池; 最后 , 通 过相 对价 值 评估 , 选 择价 值 被低估 上市 公司 , 形成 优 化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 这 部 分投资 至少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 净值 的 80%以 上。 1、区 位优 势股 票筛 选 (1) 区位 的划 分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4 本基金 把我 国 内 地划 分为 东部 、 中 部、 西部 、 东 北四 大板块 , 并将 四个 板块 划 分为八 大 综合经 济区 。 分别 是 东 北 综合经 济区 、 北部 沿海 综 合经济 区 、 东 部沿 海综 合 经济区 、 南部 沿 海经济 区 、 黄 河中 游综 合 经济区 、 长江 中游 综合 经 济区 、 大 西南 综合 经济 区 、 大 西北 综合 经 济区 。 (2) 区位 优势 评价 方法 本基金 从市 场竞 争格 局中 识别和 判断 各区 位的 比较 优势产 业, 由于 区位 规模 的 差异较 大, 直接进行市场占有率 的比 较会低估幅员较小区 位的 优势, 因 此 本 基 金 根据 相对 份 额 来 判 断 区位比 较优 势。 引入 “区 位商” 的概 念 , 其定 义如 下: LQij= ? ? ? ? i j ij j ij j ij L L L L / / ij 其中,i— 表示 第 i 个 地区 ;j — 表示 第 j 个行 业,Lij — 表示 表示 第 i 个 地区 、第 j 个行业 的产 出指 标;LQij — 表示 第i 个地 区、 第 j 个行业 的区 位商 。 区位商 是 i 地区 j 行业 在 本地总 产出 中的 份额 与整 个 j 行业 占全 国经济 产出 的份额 之 比。其 含义 是 : 当 LQij >1 时 ,意 味 着 i 地区 的 j 行业 供给 能力 除 满足本 地区 需求 之外 ,还 可以对 外 提供产 品, 有对 外扩 张的 能 力,意 味着i 地 区在j 行 业上具 有优 势地 位 ; 当 LQij <1 时, 意味着 i 地区 的 j 行业 供给 能力 不 能满足 本地 区的 需求 , 需 要由区 外 调入 ; 当LQij =1 时, 意味 着 i 地区 的j 行 业供 给能 力恰 好能够 满足 本地 区需 求。 “区位 商 ” 可 以反 映某 一 区位的 相关 行业 的比 较优 势。 区位 商大 于 1 表示 这 个区位 的该 行业具 有较 高的 “ 比较 优 势” , 该 行业 所包 含的 上 市公司 具有 较强 的 “区 位 优势 ” 。 本基 金 根据“ 区位 商” 指标 的大 小,形 成具 有区 位优 势的 上市公 司股 票池 。 2、上 市公 司竞 争力 股票 筛 选 本基金 在区 位优 势上 市公 司股票 池中 , 通过 “上 市 公司竞 争力 评价 体系 ” 对 上市公 司的 竞争力 进行 综合 排序 ,得 出具有 竞争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池 。 上市公 司综 合竞 争力 主要 由其资 源基 础竞 争力 、 经 营过程 竞争 力 、 业 绩表 现 竞争力 等环 节构成 。 (1) 资源 基础 指标 :包 括 企业总 资产 、净 资产 、人 力资源 数量 和质 量等 指标 ; (2)经营 过程指标 :包括 总资产周 转率、存 货周转 率、成本 控制水平 等体现 经营管 理 水平的 技术 指标 ; (3 ) 业 绩表 现指 标 : 包括 利润总 额 、 净 利润 率 、 市 场份额 、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财务指 标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5 本基金 采用 主观 赋权 法 , 对上述 指标 进行 加权 , 得 出上市 公司 竞争 力综 合排 名, 本基 金 选择排 名 前300 位的 上市 公司组 成上 市公 司竞 争力 股票池 。 3、相 对价 值评 估分 析 在上市 公司 竞争 力股 票池 范围内 ,本 基金 利用 相对 价值评 估, 形成 可投 资的 股票组 合 。 相对价 值评 估主 要运 用国 际化视 野 , 采 用专 业的 估 值模型 , 合理 使用 估值 指 标, 将国 内上 市 公司的 有关 估值 与国 际公 司相应 指标 进行 比较 , 选 择其中 价值 被低 估的 公司 。 具 体采 用的 方 法包括 股息 贴现 模型 、自 由现金 流贴 现模 型、 市盈 率法、 市净 率法 、 市 盈增 长比率 等方法。 (三) 债券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 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短期 的经 济 周期 、 宏 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通过 债券 置换 和收 益 率曲线 配置 等方 法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1、以对长 期利率预 期为基 础确定期 限结构。 在预期 利率下降 时,增加 组合久 期,提 高 债券价 格上 升产 生的 收益 ;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 小组合 久期 , 降低 债券 价 格下降 产生 的损 失。 如果 预期 市场 收益 率 曲线作 强烈 的整 体向 上平 移, 降低 债券 组合 的整 体 持仓比 例 , 同 时 降低组 合久 期, 来使 组合 损失降 到最 低。 2、以收益 率曲线分 析为基 础确定收 益率曲线 配置。 根据收益 率曲线可 能发生 变动的 种 类, 如平 坦化 、 陡 峭化 、 正向蝴 蝶型 、 反向 蝴蝶 型 等, 通过 子弹 形、 哑铃 形 和梯形 等配 置方 法,在 短、 中、 长期 债券 间确定 比例 ,以 期从 短、 中、长 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差中取 得 收 益 。 3、以相对 利差分析 为基础 确定类属 配置。通 过对各 类属债券 历史利差 的数量 化分析 , 寻找市 场投 资机 会。 比如 在预期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缩小时 ,卖 出国 债, 买入 金融债 。 4、以流动 性分析和 收益率 分析为基 础确定市 场配置 。交易所 国债市场 发行总 量较小 , 大额交 易流 动性 较差 、 小 额交易 流动 性较 好 , 而 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发 行总 量较 大, 大额 交易 成 本低 , 某 些时 段流 动性 较 好。 故根 据不 同时 段对 流 动性的 不同 需求 , 在两 个 市场间 配置 债券 资产。 在通过 上述 配置 方法 构建 债券组 合之 后, 本基 金在 出 现以下 情况 时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 动态调 整: 1、短期经 济运行指 标, 如 短期通货 膨胀率、 短期名 义利率、 汇率等发 生变动 ,引起的 市场实 际利 率的 变动 ; 2、中长期 国内通货 膨胀预 期的变动 引起中长 期利率 走势变动 ,导致整 个投资 组合重 新 估价; 3、 央行 通过 公开 市场 操作 引导市 场收 益率 水平 的走 向, 从而 引起 债券 市场 结 构性调 整 ; 4、债券一 级市场上 的发行 方式创新 及新债定 价与认 购情况发 生变化, 导致二 级市场 收 益率产 生波 动; 5、由 于市 场交 易规 则改 变 等因素 引起 的流 动风 险溢 价的重 新估 价;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6 6、市 场平 均风 险偏 好的 变 化引起 信用 风险 溢价 的变 动; 单个券 种或 某一 类别 债券 的定价 偏差 ,也 就是 市场 失衡导 致的 投资 机会 等。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在严格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进行 权证投 资。基金 权证投资 将以价 值分析 为 基础, 在 采 用 数量 化 模 型 分析 其 合 理 定 价的 基 础 上, 把握 市 场 的 短 期波 动, 进 行 积极 操 作,追 求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实 现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分 析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 估 计违 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率, 并 利 用收益 率曲 线 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 对 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五、 选券标准 (一) 债券 资产 选择 标准 1、相 同剩 余期 限中 到期 收 益率较 高的 ; 2、有 较好 流动 性( 日成 交 量大、 买卖 价差 小) ; (二) 股票 资产 选择 标准 1、与 区位 经济 发展 所具 有 的比较 优势 密切 相关 的上 市公司 ; 2、根 据“ 上市 公司 竞争 力 评价体 系 ”,对 上市 公司 竞 争力进 行甄 别; 3、通 过相 对价 值评 估,选 择流动 性好 、价 格低 估的 企业进 行重 点投 资。 (三) 权证 选择 标准 :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之 上, 主要 用于 锁 定收益 和 控制风 险。 1、考量标 的股票合 理价值 、标的股 票价格、 行权价 格、行权 时间、行 权方式 、股价 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2、计算权 证合理价 值与其 市场价格 间的差幅 以及权 证合理 价 值对定价 参数的 敏感性 , 为权证 的具 体操 作提 供依 据。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选择 标准 对各档 次资 产支 持证 券利 率敏感 度 进 行综 合分析 。 在给定 提前 还款 率下 , 分析 各档 次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收 益率 和加 权平均 期限 的变 化情 况 。 六、 投资决策过程 (一)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7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 关基准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他 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 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 责投 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三) 投资 程序 1、 金融 工程 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结 合公 司内 外研 究 报告,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金 融工程部 、研究开 发部等 部门提供 的研究报 告,定 期召开 或 遇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议 ,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基金经 理以基金 合同、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议、金 融工程部 和研究开 发部 研 究报告 等 为依据 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交易 管理 部 根 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的交 易 。 5、金融工 程部等部 门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 定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察 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基金经 理结合个 券的基 本面情况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 、 金融工 程部 和 稽 核监 察 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 7、本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 据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予以公 告。 (四) 关于 交易 过程 的说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等 地使 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 易管理 部 公平 、 及时 地处 理所 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并 保护不 同产 品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 基 金经 理 小组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一下 达交 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市场 成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较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并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实 施。 交易对 手库 由公 司债 券交 易员发 起更 新, 交易 对手 库的更 新包 括定 期更 新和 临时更 新 , 定期更 新为 每半 年一 次 , 债券交 易员 应于 每半 年初 整理更 新交 易对 手库 清单 , 并 报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审批 后交 固定 收益 投资经 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当 银行 间成 员资 质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 债券交 易员 应及 时发 起临 时调整 。上 述调 整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8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七、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 8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20% ×上 证国 债指数 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 覆 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 为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强 、 流动 性高 的 主流投 资股 票 , 能 够反 映A 股市 场总 体发 展趋 势 。 沪 深 300 指数 中 的指数 股的 发布 和调 整均 由交易 所完 成, 具有 较强 的公正 性与 权威 性。 上证国债 指数是以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 有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本,按 照国债 发行量 加 权而成 。 上证 国债 指数 是上 证指数 系列 的第 一只 债券 指数 , 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整 体变动 状况 ,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代表 性。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 如 果上 述业 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 或者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 布 , 或 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表 征本 基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指数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风 险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 基金 , 属 于 高风险 、高 收益 的品 种。 九、 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一)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49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三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 前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十、 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 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0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4 月1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13,150,344.82 79.56 其中: 股票 513,150,344.82 79.5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8,232,166.00 5.93 其中: 债券 38,232,166.00 5.9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272,247.19 12.2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4,338,514.53 2.22 8 合计 644,993,272.54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1 C 制造业 300,286,736.66 46.7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4,825,599.05 5.43 E 建筑业 20,832,884.83 3.2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1,822,600.00 9.6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7,248,181.08 10.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4,720,343.20 3.8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40,000.00 0.2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874,000.00 0.2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13,150,344.82 79.94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18 康美药 业 3,500,000 61,390,000.00 9.56 2 600887 伊利股 份 1,222,067 38,715,082.56 6.03 3 000538 云南白 药 444,724 38,023,902.00 5.92 4 600276 恒瑞医 药 1,100,000 36,971,000.00 5.76 5 600511 国药股 份 1,700,000 30,583,000.00 4.76 6 600697 欧亚集 团 1,180,000 25,039,600.00 3.90 7 000671 阳 光 城 1,507,338 24,720,343.20 3.85 8 300182 捷成股 份 726,220 23,485,954.80 3.66 9 300168 万达信 息 1,038,127 20,866,352.70 3.25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2 10 002063 远光软 件 943,263 14,771,498.58 2.30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0,040,000.00 3.1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8,192,166.00 2.83 8 其他 - - 9 合计 38,232,166.00 5.96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00,000 11,565,000.00 1.80 2 019302 13 国债 02 100,000 10,026,000.00 1.56 3 130002 13 附息 国债02 100,000 10,014,000.00 1.56 4 110015 石化转 债 59,150 6,627,166.00 1.03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 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3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 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执 行。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报告 期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1,846.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521,809.1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8,291.95 5 应收申 购款 476,566.4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338,514.5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1,565,000.00 1.80 2 110015 石化转 债 6,627,166.00 1.03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300182 捷成股 份 23,485,954.80 3.66 重大资 产重 组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4 第十节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 年5 月27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20.14% 1.28% 25.27% 1.62% -5.13% -0.34% 2010 年度 13.70% 1.23% -9.12% 1.26% 22.82% -0.03% 2011 年度 -21.89% 0.94% -19.67% 1.04% -2.22% -0.10% 2012 年度 -4.30% 0.94% 7.04% 1.02% -11.34% -0.08% 2009 年5 月27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2.11% 1.09% -2.11% 1.21% 4.22% -0.12% 第十一 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一)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二)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收利息 ; (三)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 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四)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五) 应收 申购 款; (六)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七)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八)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九) 其它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十)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5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 并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 国泰 区位 优 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 以 “国 泰 区位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一)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四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得 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第十二 节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提 供公 允的 价值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所承担 的金 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6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按 以下 方法 估值 :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 采 用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作为 估值日 该股 票 的 估值 价。 如果 估值 日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 的 收盘 价,应 按以 下公 式确 定该 股票的 价值 : FV=C+(P-C) ×(D l-Dr) /Dl 其中: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 因权 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格 除 权 时,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Dl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 Dr 为估值 日剩余 锁定期 , 即估值日至 锁定期 结束所 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 不含估值 日当天 )。 (二)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2、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3、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7 5、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未上 市交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停 止交易 、 但未 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四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 以成本 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应 付利 息。 (五)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息 。 (六)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七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八)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时 ; (二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8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第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三 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59 三 、收益分配原则 (一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 行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二)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 能 低于 面值; (四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 可 不进 行 收 益分配 ; (五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至 少应 载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二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除权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四 节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托管 费; (三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0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七)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八)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三) 本条 第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 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1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赎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 式详见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有 关章 节。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 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二)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三) 会计 核算 制 度 按国 家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四)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五)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一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 告。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2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3 (一)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二)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三)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八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十一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十四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4 (十六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十八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二十 )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二十 一)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二十 二)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二十 三)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二十 四)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二十 五)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二十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二十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二十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十七 节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一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二)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四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5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五 ) 信 用风 险 。 主 要是 指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 债务人 经营 不善 , 资不 抵 债, 债权 人 可能会 损失 掉大 部分 的投 资,这 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六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 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七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八 )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率 。 (九 ) 波 动性 风险 。 波 动 性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 的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 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相对 应股 票价 格波 动的影 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 有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 转股风 险指 相对 应股票 价格 跌破 转股 价, 不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 无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 期权价 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现 部分 品种 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交 量不 足 的情形 , 此时 如果 基金 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 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 和赎 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 资产 配 置 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一 )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 所采用 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性 事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二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 职业操 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内 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险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6 (三 ) 人 才流 失风 险 , 公 司 主要业 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 金经理 的离 职等 可能 会在 一定程 度 上影响 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四) 因为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 (五 ) 因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 不可抗 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 通过数 量化 、 定性 化的 评 估流程 构造 投资 组合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可 能会 由于 股票 投 资比例 较高 而带 来较 高的 系统性 风险 。 鉴于 我国 股 市目前 仍处 于发 展阶段 ,具 有波 动性 较大 的特征 ,因 而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必 要时 将通 过适 当的 大类资 产配 置 , 降低系 统性 风险 。 第十八节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二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三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 (二)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四)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7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8 第十九 节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69 2、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如下 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0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托 管人 履行 如下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复 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1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如 下权利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如 下义务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2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3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 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8、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4 4、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30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召 集 人 对于议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5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6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7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及 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代 理人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第二十 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98 号 201A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8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 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约定 进行 监督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79 6、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六)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0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中 华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人民币 银行结 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1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 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2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三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 规定处 理。 6、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 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4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 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 一 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5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交易费 率等 )。 3、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4、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信函 、 电 邮、 传真 等信 访方 式提 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 询:基金 净值、 公司动态 、公司和 基金的 公告、投 资人个人 账户信 息、销 售 网点、 企业 年金 信息 等。 2、 基 金网 上交 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 农 业银 行 借 记卡 用户 、 建设 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 、兴 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 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实现 网上开户和交 易。 3、网站客 户资料修 改:投 资人可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 的账户查 询栏下实 现客户 资料的 修 改和完 善。 4、网站“ 投资者教 育”栏 目:分为 新手上路 、客户 服务知识 库、最新 热点问 题、理 财 工具等 小栏 目 , 并 提供 关 键字搜 索 , 包 括基 金知 识 、 交 易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动动 态 、 市 场 热点等 信息 ,加 强基 金管 理人与 投资 人之 间的 交流 与沟通 。 5、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人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在线服务 :WEBCALL 人 工在线咨询 服务(每 周一 至周五,8:30-17 :00 ) 、客户留 言版、 交易 指南 、直 销类 单据下 载。 7、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账户 查询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8、 信 息披 露 :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 资 产、 投资 收 益等信 息, 供投资 人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理财资 讯:目前 理财资 讯产品包 括《市场 周刊》 、《季度 策略报告 》、《 国泰基 金 快讯 》 、 《最 新市 场新 闻》 、 《 市场 热点 要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 人展 示公司 的市 场研究 成果 , 交流市 场研 判观 点。 10、 互动 专区 : 提 供投 资 人参与 公司 各种 理财 活动 的在线 平台 , 包括 最新 活 动介绍 、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短信服务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6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 生 日节 日祝 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 免 费的 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 年度结 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 的委托下 单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及其 代理销 售机构 提 供的柜 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真 下单 、网 上交 易下 单等多 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投 资人 提供 包括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农 业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建 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 招 商银 行借 记 卡用户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用户等 可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 化基 金交易 , 并享 受相 应交 易 费率优 惠 。 投 资人 欲了 解 更多网 上交 易详 情 , 可 登 录国泰 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 查 询。 2、基金间 转换服务 :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售转 出基金 、转入基 金并开通 基金转 换业务 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 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 申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具体 业 务 规则 和办 理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公 告。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可 以在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时 间、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办 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司 网站 公 告。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7 八、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二 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开放 式 基金参加中 国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1-28 关于新增国 都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代理 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1-29 关于新增 哈 尔滨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国泰基 金旗下部 分基 金并开通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1-29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开通支付 宝 基金专户直 销网上交 易业 务并实施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2-05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提醒投资 者 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 证件 或者身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2-11 关于新增江 苏金百临 投资 咨询有限公 司 代理销售国 泰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并开 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2-12 关于新增包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代理 销 售国泰基金 旗下部分 基金 并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2-13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金 获 配中工 国际 (002051 )非 公开发 行 A 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2-28 国泰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继续参加 中 信建投证券 基金定期 定额 业务网上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2-3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在中国工 商 银行继 续参 加 “2013 倾 心 回馈 ” 基 金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2-12-31 关于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金 参 加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网上交 易 申购费率及 定期定额 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3-01-25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8 关于新增上 海天天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代 理销售国泰 基金旗下 部分 基金并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1-25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离任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3-06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调 整长期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3-14 关于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基金 参 加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网 上交易申 购费 率及定期定 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3-22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开放 式 基金继续参 加中国工 商银 行个人电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3-29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开通通联 支 付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和 民生银行借 记 卡网上基金 直销业务 并实 施申购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4-0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参加大连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4-02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开通支付 宝 基金专户网 上直销定 投业 务并实施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4-23 关于新增东 莞农村商 业银 行、广州农 村 商业银行代 理销售国 泰基 金旗下部分 产 品并开通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及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 2013-04-24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放开港澳 台 居民开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4-26 关于新增宁 波银行代 理销 售国泰基金 旗 下部分基金 并开通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5-04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调 整长期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 《证 券日 报》 2013-05-08 第二十 三 节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区位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一号) 89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国 泰 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办公 场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三年 七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