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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添利债A(700005)

平安添利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添利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2 年8 月8 日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1070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于2012 年11 月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 投资人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 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 债券整体表现较差 导 致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 以及本基 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等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 低 于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 (申) 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 购费, 但计提销售 服务费 ;A、C 类 基金 份额适 用不同 的赎 回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 本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 止日期为 2013 年 5 月 27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3 年3 月31 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3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3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 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40 九 、基 金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51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冻 结与 解冻 ......................... 52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3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63 十 三、 基金 的 财产 ................................................. 66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7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1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3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6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十 九、 风险揭 示 ................................................... 81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9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9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1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3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平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平 安大华 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平 安大华 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平 安大 华 添 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平 安大华 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 资人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 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 的10%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人 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式;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 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指《平 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 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 T 日: 指投资 人 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 C 类基 金份 额: 指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 认购、申 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法律 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支琼 联系电话:0755-22625535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 东名 称 出 资额 (万元 ) 出 资比 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杨秀丽女士,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主任 ; 平安保险公司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 秘书长 ; 平安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总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理助理、 副总经理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中国平安保险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克难 先生 , 董 事, 博 士,1960 年生 。曾 任 湖南大 学教 师 ; 湖南 省 政府 经 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 副研究员 ; 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正 处级研究员 ; 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 ; 湘财证券公司副总裁 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 司总经 理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陈敬达 先生 , 董 事, 硕 士,1948 年生 ,新 加 坡。曾 任香 港罗 兵咸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计师 ;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王世荣 先生 , 董 事, 学 士,1950 年生 ,新 加 坡。曾 任大 华银 行有 限 公司 金 融机构 (银行) 部业务 高级经理 ; 新加坡贴 现公司 (大华银行的子公司) 总经理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姚波先 生, 董事 ,硕 士 ,1971 年 生。 现任 平 安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兼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历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 Guardian Life Inc.co ( 美 国) 、Swiss Re (美 国 )精 算师 助理 、精算 师 ,平 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精算师、 副总经理、 财务副总监、 企 划精算部总 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兼企划精算部总经理等职务。


高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 ,1977 年 生。 曾任 新 疆伊犁 人民 广播 电台 节 目部 副 主任、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秘书、 营业区主管、 中心支公司负责 人、 营销管理部主管、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科室主任、 员工服务 部/人才绩效管理部/薪酬规划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张文杰 先生 ,董 事, 学 士,1964 年生 。现 任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司 “特别投 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1954 年 生, 新 加坡。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 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 南洋商学院讲师 , 南洋理工大学 ,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 现任 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 董事。 刘茂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学士 ,1935 年生 。 曾任中 央人 民政 府林 业 部干 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 黄士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1954 年生 。 现任广 东圣 天平 律师 事 务 所主 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 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叶素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学士, 香港。 曾任 纽约计算机开发公司电脑顾问; 香港快 速系统 服务 公司 高级系 统分析 师; 美国 国际数 据公司 (AIA ) 管理信 息系 统助理总监;澳大利亚 Westpac 银行项目经 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AIA)管理 信息系 统助 理总 监; 香 港 Jardine CMG 寿险 公司高 级主 管; 香港 保 诚保险 公司 IT 主管; 友邦保险 (AIA) 运营、IT 总监;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运营中心总经理。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首席稽核执行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林卸伟 先生 ,监 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 加 坡。曾 任三 井银 行交 易 员、 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联银行资金部 IT 负责 人、大华银行全球资金-营运与 IT 部门, 副总 裁兼主管、 大华黄金与期货公司董事、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大华银行第一副总 裁,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运营官。 支琼女 士 , 监事 ,硕士,1982 年 生。 曾任 国 浩律师 集团 (深 圳) 事 务所 律 师、 深圳平安财富通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岗、 深圳平安渠道 发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岗;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 岗。 郭晶女 士, 监事 ,硕 士 ,1979 年 生。 曾任 广 东溢达 集团 研发 总监 助 理、 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岗 。 (3)公司高管 李克难 先生 ,总 经理 , 博士,1960 年 生。 曾 任湖南 大学 教师 ;湖 南 省政 府 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 副研究员; 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 正处级研究员; 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 湘财证券公司副总 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 总 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罗春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1966 年生 。曾 任平 安 保险 集 团办公室总经理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 部/培 训部总 经理 、平 安保险 集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理 、平安 人寿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 林婉文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 新加坡。 曾任 新加坡大华银行集团内部顾问, 电子渠道负责人, 投资服务部门 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 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 先生 ,督 察长 , 学士,1970 年生 。 曾 任中国 证监 会江 西证 监 局主 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2、基金经理 孙健先 生: 硕士 ,1975 年生 。曾 任湘 财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 总部 投 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克难 先生 ,总 经理 , 博士,1960 年 生。 曾 任湖南 大学 教师 ;湖 南 省政 府 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处副处长、 副研究员; 湖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处 正处级研究员; 湖南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成员; 湘财证券公司副总 裁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副总裁兼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总 经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孙健先 生, 基金 经理 , 硕士,1975 年 生。 曾 任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资 产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 安大华基金 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巍先 生, 基金 经理 , 博士,1973 年 生。 曾 任中国 银行 海南 分行 科 员 ,湘 财证券海口营业部咨询师,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银行及房地产行业研究 员, 汉唐证券资金管理中心首席交易员。2009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 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现担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黄建军 先生 ,基 金经 理 ,硕士 ,1978 年生 。 曾任保 利地 产( 集团 ) 业务 经 理, 国元证券、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6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投资研究部研究主管。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 性原则 :各 种内部 管理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 墙原则 :公 司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 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 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 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 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 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 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金托管部,为进 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 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现有员工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保险基金、QFII、QDII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托管资产规 模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 优选LOF、 大成景宏封闭、 工银大盘蓝筹股票、 工银核心价值股票、 国泰沪深 300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指数、 国泰金鹿保本混合、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国投瑞银稳 定增利债券、 海富通股票、 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收益增长 混合、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 华宝兴业动力组合 股票、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 、华 夏回报 混合 、 华夏 行业 股票(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增长混合、 嘉 实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回报 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成长 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 、万家 180 指数、万家 稳健增利债 券、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 景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票 、景 顺长城 货币 、景顺 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 商先锋混合、 泰达宏利精选股票、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 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柏 瑞货 币、华 泰柏 瑞量化 现行 股票型 、南 方高增 长股 票(LOF)、 国富潜 力组 合股票、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招商行业 领先股票、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华安行业 轮动股票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 券型、 诺德中小盘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易 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 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景顺长城 稳定收益债券型、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 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 泰信中证200 指数、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 招商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深证基本面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宝兴业 上证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 华 安深证300 指数、 嘉实信用债券型、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 华 泰柏瑞信用增 利债券型、 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 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 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 银华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分级、 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 嘉实安心货币市场、 上投摩 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 型、 嘉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 化策略股票型、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 诺安汇鑫 保本混合型、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型、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 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投摩根分红添 利债券型、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型、 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诺德深证 300 指数分级、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 广发双债添 利债券型、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华泰 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 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 国投瑞银 纯债债券型、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长盛同丰分 级债券型、汇添富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 、国泰国证房地产业指数分级、招商 央视财经50 指数、 嘉实中 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长盛纯债债券型、 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嘉 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 股票型(QDII) 、 华 泰 柏 瑞 亚 洲 领 导 企 业 股 票 型(QDII)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 (QDII) 、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 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DII)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 长信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普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 型(QDII) 、 信诚全球 商品主题 (QDII) 、 上 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 工银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QDII ) 、 易 方 达 标 普 全 球 高 端 消 费 品 指 数 增 强 型 (QDII) 、建 信全球 资 源股票 型(QDII )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QDII) 、 恒生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QDII )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 数(QDII) 等197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自 1998 年开办 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 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 员 工职业道德规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 产的安全。 最近一年内,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叶俊林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 -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 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 www.pingan.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ywg.com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1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1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93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xcsc.com (1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7)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户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5、18、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25-51863323 (南京)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传真:0755- 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5548


传真:0571-8606516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bigsun.com.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3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 -835160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C 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周刚 联系人:林安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六 、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1070 号) 核准募集。 自 2012 年10 月 22 日至2012 年11 月23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 售,共募集2,356,468,699.53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5,333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 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人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等 其 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1 月9 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额 申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 进先出 的原 则,即 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理 时, 认/ 申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必须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 回申请时 ,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 (包 括 该日) 为 投 资人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基金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 投资人 账户。 投资人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相 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申购金额最低 1000 元(已 认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不受首 次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追加申 购每 次最 低金额 500 元。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单 笔 赎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 基金全 部份 额)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5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3、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或调 整上 述申购 、赎 回的程 序及 有关限 制, 但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投资人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前 端申 购费用 ,即在 申购 时支付 申购 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类别 资 金规 模(M ) 费率 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8% 50 万元≤ M<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赎回费用由A/C 类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收 取赎回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其中一年为 365 天) : 类别 持 有期 限(N ) 费率 赎 回费 率 N <1 年 0.10% 1 年 ≤ N <2 年 0.05% 2 年 ≤N <3 年 0.02% N ≥3 年 0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类别 持 有期 限(N ) 费率 赎 回费 率 N≤30 天 0.10% N>30 天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 投资人 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还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 投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 万元 (含) 以上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 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对 应申 购 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 份额。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例二:某 投资人 投资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 1,000=4,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50=4,760,952.38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4,760,952.38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0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三: 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1.060=9,433.9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则可得到9,433.96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 申购 份额采 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四:某投资人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18 元,则 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218=12,180.00 元 赎回费用 =12,180.00×0.1% = 12.18 元 净赎回金额 =12,180.00-12.18=12,167.8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8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2,167.82 元。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50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 50 天, 假 设赎回 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由 申购人 承担 ,不计 入基 金财产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由赎 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基 金 投 资人 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同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财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第(6)种 情形 除外),应 当依 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 以下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发 生巨 额赎回 ,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4、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期 间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为 一天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 周,暂 停期 间,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九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9 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 2013 年 1 月 7 日《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公告 》 。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长 期投资方式。本基金于 2013 年1 月 9 日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办 理机构 及相 关事 项详 见 2013 年1 月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及相关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冻结 与解 冻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人于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 转托 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人可于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一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中 期票据 、次 级债 券、地 方政 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 型 可转 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 制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 定收益投资品种,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以期获得和产品期限匹配的债 券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 券供求、 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 比例, 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 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 否则将降低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同时, 本基 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 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 以期增强基 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可转债 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 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 的均值-方 差等 模型, 定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资 产进行 最优 化配 置和调 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个券选择策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 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 对可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 合, 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 本基金可选择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 享受债券本息收益;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 时, 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 然后卖出股票, 享受股票差价 收益。 因此, 在此策略下,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 上行可享受投资 收益。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 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 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 成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 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 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 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主要用 途包 括: 支付潜在赎回金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 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理 控制现 金头 寸:根 据对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和相 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 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升 现金头 寸收 益:在 法律 法规或 市场 条件允 许的 前提下 ,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公 司章 程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决 策依据 ,并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 经理 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投 资战 略,结 合投 资研究 部对 证券市 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 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理 提交的 方案 进行论 证分 析,并 形成 决策纪 要。 (5) 根据 决策纪 要, 基金经 理小 组构造 具体 的投资 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 绩效评 估岗 及风险 管理 岗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评 估,并 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对识别 、防 范、 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综合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 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于 2007 年12 月17 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 (简称 “中证全债” ) 。 该指数从沪深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中国固 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 产品, 已成为广受投资人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 基准指标。 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 金融债债、 企业债等券种, 能够综合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或其权重) 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 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 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对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融 资券、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 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3 月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49,389,555.70 39.22 其中: 债券


349,389,555.70 39.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84,620,142.31 54.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200,060.16 5.52 6 其他资 产


7,582,841.01 0.85 7 合计





890,792,599.1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50,070,000.00 5.7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380,000.00 11.49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380,000.00 11.49 4 企业债 券 30,051,000.00 3.4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1,257,000.00 18.4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7,631,555.70 0.87 8 其他 - - 9 合计 349,389,555.70 40.01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0236 10 国开 36 1,000,000 100,380,000.00 11.49 2 041254064 12 玉 皇化 工 CP001 500,000 50,410,000.00 5.77 3 130002 13 附 息国 债02 500,000 50,070,000.00 5.73 4 041256044 12 冀 建投CP001 400,000 40,256,000.00 4.61 5 041271011 12 岚桥 CP001 300,000 30,231,000.00 3.46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 7 、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权证投资情况。 8 、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9,356.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637,034.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29,805.29 5 应收申 购款 246,644.70 6 其他应 收款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82,841.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7-2012.12.31 0.50% 0.04% 0.22% 0.03% 0.28% 0.01% 2013.1.1-2013.3.31 1.79% 0.22% 1.39% 0.03% 0.40% 0.1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30% 0.18% 1.65% 0.03% 0.65% 0.15%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7-2012.12.31 0.50% 0.04% 0.22% 0.03% 0.28% 0.01% 2013.1.1-2013.3.31 1.59% 0.21% 1.42% 0.03% 0.17% 0.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10% 0.18% 1.65% 0.03% 0.45% 0.15%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11 月 27 日正 式 生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未满 一年; 2、按照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规定,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尚未 完成 建仓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含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由于基金份额适用费率的不同,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数额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和红利 再投 资形成 的基 金份额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 1 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和 销 售 服务费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影响持有人现有权益以及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 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 基金 认购费 的费 率水平 、计 算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安排”中“ ( 八 )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 基金 申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中 的“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 率” 与“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人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九、 风险 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基 金”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 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人 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 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 动性风 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 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80%。由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面临市场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包括市场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和利息再投资导致的风险: (1)利率波动导致的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债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2)利息再投资导致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 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特别债券品种风险 为保证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高收益率, 允许基金投资公 司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换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中期票据、 次级债 券、 地方政府债券等投资品种。 其中, 公司债 不同发 债主 体有不同信用等级和市场认同度;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 种, 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资产支持证券受制于标的证券收益率, 中期票 据区别于公司债的灵活性, 次级债券的资本特性和列后偿付, 地方政府债券的政 治属性。 八 、其 他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因基 金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备 、风 险管理 和内 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二十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 如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 (2)、( 3)项 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 相 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合同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选 择适 当的基 金代 销机构 并有 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申请并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 采用 通讯表 决方 式,还 应载 明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 条前述 第( 二)款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出 席大 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担任召 集人 的情形 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当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原则 及执 行方式 :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由于基金份额适用费率的不同,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数额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和分红 再投 资形成 的基 金份额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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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 不 影 响 持 有 人 现 有 权 益 以 及 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 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 换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中 期票据 、次 级债 券、地 方政 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因所持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型 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 制流动性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主动管理寻找价值 被低估的固 定收益投资品种, 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以期获得和产品期限匹配的债 券收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作为债券型基金,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 券供求、 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决定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 比例, 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 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 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根 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合, 以 期增强基金资产 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息差策略、 可转债 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 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 的均值-方 差等 模型, 定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资 产进行 最优 化配 置和调 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 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 对可转 换债券的分析过程可将其拆分成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所构建的投资组 合, 以控制资产组合下行风险。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于转股价时, 本基金可选择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到期, 享受债券本息收益; 当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 时, 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 然后卖出股票, 享受股票差价 收益。 因此, 在此策略下,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行风险可控, 上行可享受投资 收益。 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将综合分析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 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 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 成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 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 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3、现金头寸管理 由于法律法规限制和开放式基金正常运作的需要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主要用 途包 括: 支付潜在赎回金额、 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类费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费用、 应对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等行为。 为有效控制现金留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理 控制现 金头 寸:根 据对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和相 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2) 提升 现金头 寸收 益:在 法律 法规或 市场 条件允 许的 前提下 ,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公 司章 程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决 策依据 ,并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投 资战 略,结 合投 资研究 部对 证券市 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 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经理 提交的 方案 进行论 证分 析,并 形成 决策纪 要。 (5) 根据 决策纪 要, 基金经 理小 组构造 具体 的投资 组合 及操作 方案 ,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 绩效评 估岗 及风险 管理 岗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评 估,并 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对识别 、防 范、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对国 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国 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融 资券、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 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净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3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 确认 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认 沽/ 认购权 证按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本 基金 持有的 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额 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利 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4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 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 基金 财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 含第三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5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 如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 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6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7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 (2)、( 3)项 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8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及查 阅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119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的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 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0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固 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型可 转换债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 中期票 据、次级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 )本 基金对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 债、企 业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1 短期融资 券、公 司债、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型 可转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 次级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 托管人 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 易方式 的控制按 如下约 定进行 监督。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 估,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 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在 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4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5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6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含第 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 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7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8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 投资人 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查 阅对账单。 2、 一般 情况下 通过书 面、电子 或短信 形式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定 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 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 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 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0 (六)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 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 客服 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 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1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2 年 11 月27 日至2013 年5 月27 日发布的公告: 1、2012 年11 月2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2012 年12 月2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易宝支付-易 购通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 3、2013 年1 月 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4、2013 年1 月 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3 年4 月 19 日,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1 季度 报告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2 二十 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2 年10 月16 日公布的 《平 安大华 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进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部分;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 8、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中, 根 据最新 资料, 增加了“ (十 一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的内容; 9、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十 二、基金的业绩”内容; 10、在“二十 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披露了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3 年 5 月27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11、根据最新情况,增加了“二十 五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3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4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平安大华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平安大华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关于申请募集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7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