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7日A(550012)

信诚7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信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次更 新) 
 
重 要提 示 
信诚理财7 日盈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经2012 年11 月6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 】 1462
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 带来的 损失 。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将 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信诚理财7 日盈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基 金 时 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 资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 管 理风险 、 估值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强制赎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 
回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增加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负 担。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若 无特别 说明为2013年5月27 日,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0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4 七、 基金的募集 ...................................................................................................................... 2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6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九、风险揭示 ...................................................................................................................... 55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清算 .............................................................................................. 5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82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 一 、绪 言 《信诚理财7日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 说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信诚 理财7 日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信 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信 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信 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业务规 则: 指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 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 资 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 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 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聘 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 备案手 续后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运作期 起始 日 : 对于每 份认 购份 额, 第一 个 运作期 起始 日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对于每 份申购份额,第 一个运作 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 申 购确认 日;对于上一运 作期到期 日未赎回的每份 基金份额 , 下一运 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 上一运作期到期 日后的下 一 工作日 ; 运作期 到期 日: 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第 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对认 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对申 购 份额而 言,下同)对应 的次一周 的周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 作 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第 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基金 合 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二周的 周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以 此类 推; 周对日 : 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 基金份额 申 购申请 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 同)在后续日历 周中的对 应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发售: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向 投资人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 请 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 基金份 额分 类 指本基 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类 基 金份额 。 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 码,按不同费率 收取销售 服 务费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 、 七日年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年化 收益 率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人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T-n 日: 指T 日 前(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 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最近 七个自然日(含 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 出 的年化 收益 率;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 观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设立日 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境 外 证券投 资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涉 及行 政许 可的 凭许可 证经 营) 电话: (021 )68649788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8 联系人 :沈飞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张翔燕 女士 , 董事 长, 硕 士学位 。 历任 中信 银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北京 分行 副 行长 、 中 信银 行总 行营 业 总部副 总经 理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济 师,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现 任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副 总 裁 。


陈一松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信 实业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主 任 、 长 城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行 长秘 书兼 行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现任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包学勤 先生 , 董事 , 研 究 生。 历任 招商 银行 证券业 务部出 市代 表 、 南 方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助理 、 国 信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总 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二部 总经 理 。 现 任中 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 ,董事 ,南 非籍 ,保 险精 算专业 学士 。历 任南 非公 募基金 投 资分析 师 、 南 非 Norwich 公司基 金经 理 、 英 国保 诚 集团 (南 非) 执行 总裁 。 现任瀚 亚投 资执 行总裁 。


叶小琪 女士 , 董事 , 中 国 香港籍 , 高级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汇丰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监、 保德 信集 团亚 洲资产 管理亚 洲区 区域 总监 、 法 国兴 业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 司首 席市 场总监 、法 国兴 业证 券董 事总经 理。 现任 瀚亚 投资 亚洲区 零售 业务 总监 。 郑美美 女士 , 董事 , 新 加 坡籍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 任新加 坡金 融管 理局 金融 市场发 展规 划部处 长。 现任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何德旭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社 会科学 院财 贸所 所长 、 研 究员 。 现 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 与技术 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融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9 夏执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天 华中 兴会 计 师事务 所首 席合 伙人。 现任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管 委会 副主 席 。


杨思群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 原 “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 自 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 式更名 为瀚 亚投资 ,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该 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亚 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李莹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建 设银行 沧浪 办事 处信 贷科 长、 中国 建 设银行 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证 券 投行华 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 中 新苏 州工业 园区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 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 苏 州元 禾控 股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海 市共 青团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 天 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助 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王俊锋 先生 ,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副 总监 、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瑞 银环 球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首席 代表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 行 官 。


黄小坚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申银万 国证券 公司 研究 所行 业分 析师 , 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组合 经 理、 基金 经理 , 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现任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投 资官 、 股 票投 资 总监 、 信 诚优 胜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桂思毅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安达 信咨询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审计员 , 中 乔智威 汤逊 广告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管 , 德 国德 累斯 登 银行上 海分 行财 务经 理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风险 控制 总监 、 财 务总监 、 首席 财务 官 、 首 席运营 官。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首 席财 务官。 林军女 士 , 副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浙 江省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市场 总 监,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营销 总 监,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总 监 、 副 总经 理 ,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市 场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首 席市 场官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0 隋晓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高级 经理 、 信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首 席市场 官 、 首 席 运营官 。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 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之 子公 司) 总经 理 。 4.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国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 友邦华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律 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5.基 金经 理


王国强 先生 , 浙江 大学 管 理学硕 士 。 曾 任职 于浙 江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行业 务部 、 健 桥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 银 河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 长期 从 事固定 收益 证券 分析和 研究 ,精 于固 定收 益证券 及其 衍生 品定 价、 信用产 品的 风险 分析 等。2006 年 8 月加 盟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现 任信诚 三得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和信 诚添金 分级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小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 票投 资总 监;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胡喆女 士, 研 究总 监;


张光成 先生 , 股票 投资 副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1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 金收益 ; 7.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1.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6. 保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2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3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 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 措 施和 方法 等文 本制 度 的总称 。 内部 控 制的总 体目 标 是 :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 营运 高效 、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 执行 和 监督层 次 , 贯 穿了 各业 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 在 公司 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 各 业务 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 相互 制 约, 作到 公司 决策 、 执 行、 监督体 系的 分离 以 及 公司 各职能 部门 中关 键部 门、 岗位的 设置 分 离(如 交易 执行 部门 和基 金清算 部门 的分 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的分 离等) ,形 成权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4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 完 善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 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 应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 监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与审 计 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点 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对 董事会 负责 , 组织 、 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 监 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向董 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监 察稽 核部 和 风险管 理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 分析 、 评 估, 制定 相应 的 风险管理 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 全面 、 及 时 、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 理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研究并制 定公司基 金资产 的投资战 略和投资 策略, 对基 金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 资风险 ,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 独立 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支 机构 , 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5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 达到 : 一 线岗 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 互 相监 督 ; 直 接与 交易 、 资 金、 电 脑系统 、 重要 空 白支票 、 业务 用章 接触 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负 责; 属 于单人 、 单岗 处理 的业 务 , 强 化后 续的 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 制 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中国 银行拥 有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 金、保 险基金、 QFII 、QDII 、 券商 资产 管 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 年 金 基金 、 理 财产 品、 私募 基 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托 管资 产规 模居 同业前 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 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6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 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二 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 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 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 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力 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选 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景 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 顺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 宏利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 工 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商 优势 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7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 嘉 实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 动股 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 安 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 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 宝 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实 优化 红利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二 号保本 混合型 、 招商 信用 增强债 券型 、 华 宝兴 业 资源优 选股 票型 、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大成中 证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 、 博时 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 诺 德 深证 300 指 数分 级 、 华 夏 安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 汇添 富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 盛添 利 30 天理 财债 券型 、 信诚 理 财 7 日 盈债 券型 、长 盛添 利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发 起 式 、平 安大 华添 利债 券型 、 大成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 起式 、 华 泰柏 瑞 稳健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添 金 分级债 券型 、 国 泰现 金管 理 货币市 场 、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 银 华中证 中 票 50 指 数债 券型 、华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 长盛同 丰分 级 债券型 、汇 添富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 起式、 国泰国 证房地产业 指数分 级、招 商央视财 经 50 指数 、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数 、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长盛纯 债债券 型 、 华 夏 双债增 强债 券型 、 泰达 宏 利信用 合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盛 环 球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 领导企 业股 票型 (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 中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 标 普金 砖 四国指 数(LOF-QDII ) 、 华 宝 兴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 (QDII)、 长信标普 1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 博时抗 通胀增强 回报(QDII ) 、华 安大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QDII ) 、 信诚 全球 商品 主 题 (QDII ) 、 上 投摩 根全 球 天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银瑞 信中国 机会 全 球配置 股票 型 (QDII ) 、 易 方达标 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 建信 全球 资 源股票 型 等 19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严 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 线, 制 定了 包括 托管 业务 授权管 理制 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将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节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及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未受 到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8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联系人 :杨雁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www.xcfunds.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1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 宋明 联系电 话: (010 )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0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层、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8)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 : 汪 尚斌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9) 齐鲁 证 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1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1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1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联系人 :郑舒 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 www.pingan.com


(1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1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1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敖玲 电





话:021-58788678-8201 传





真:021 —58787698 (1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9)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0)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2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 华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联系人 :杨雁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人代 表: 萧伟 强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国蓓 、黄小 熠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4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 国蓓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类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 此 形成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 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 直销 柜台 为 100,000 元) 5,000,0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 基金 B 类 份额 的投资 者可 以使 用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 份 100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0.25%/ 年 0.01%/ 年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500 万份时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份 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时,应 正确填 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B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 码不 同) , 否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所造 成的 认/ 申 购等 交易 申请无 效的 后 果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投 资者认/ 申 购申 请确 认成 交 后,实 际获 得的 基金份 额 类别以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5 1、 投 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 换, 但根据招募 说明书约定认 购、申购、 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 自动升级 或降级 的 除 外。 2、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购 各类基 金 份额 的最低金额 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在开 始调整之日 前2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 数量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 调整前应当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基 金的募 集 信诚理财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462 号文 批准 , 于2012年11 月15 日 起通 过各 销 售机构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 截至2012年11 月22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结 束。 经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 公司 验资 , 本次 募集 的净 认购金 额为2,838,500,159.75元人 民 币 , 其 中A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2 )1,425,468,275.67 元,B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3 ) 1,413,031,884.08 元 ;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266,517.41元人 民币 , 其 中A类259,474.91 元,B 类7,042.50 元 。 上 述 资金已 于2012年11月26日 全额划 入本 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821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 计算, 募 集发售 期募 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2,838,500,159.75 份 基金份 额, 其 中 A 类 1,425,468,275.67 份,B 类 1,413,031,884.08 份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 额为 266,517.41 份基 金 份额, 其 中 A 类 259,474.91 份,B 类 7,042.50 份 。两 项合 计 共 2,838,766,677.16 份 基金 份 额,已 全部 计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 投资者 所有 。 八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2 年11 月27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6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投 资 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本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 托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 投资 人 可 以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 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 法由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时 间变 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1 周 开始 办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方 可 就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次一周 的周 对日 起开 始办 理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的申 请且注 册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提 出的 有效 申购 或转换 入本 基金 申请 。 在销售 机构 及注 册登 记系 统等支 持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可 以办 理申 购预 约和 赎回 预 约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7 2、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 回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本基金时, 基金管 理人按 运作期到期 日可赎 回份额 先进先出 的原则 , 即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新 的原则 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当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赎回 申请 的份 额数 小于其 实际 持有 的 本基 金的 份额 数 , 但 大 于 其持 有的 当日 本 基 金的 可赎回 份额 数时 , 本基 金 将按其 当日 实际 可赎回 份额 数进 行确 认, 超出部 分确 认失 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在代 销机构 无法 查询 到在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可赎 回份 额。 鉴于此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网站 设置 了专 区 , 份 额 持有人 可 凭 借用 户信 息 在 此登陆 , 查询 其 每笔申 购的 运作 期到 期日 ,并以 此为 基础 计算 每个 运作期 到期 日的 可赎 回份 额 数。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 申请 , 投 资人应 在T+2 日 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如投 资 人未进 行前 述查 询 , 因 申 请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8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 投 资人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 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人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 过代 销网 点申购 本 基 金的 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通过 直销 中 心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已 有 认购 本 基金 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但受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不 受直 销网 点首次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 调整 。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投资者可 多次申 购,对 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 或数量 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3、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对申 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方式, 申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例: 在 开放 日, 某投 资人 投资 5,000 元申 购 本 基金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0/1.00=5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的方式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式 如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29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相 应份 额于 该运作 期内 的待 支付 收益 即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提 出赎回 申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可获得 当 期运 作期 的基金 待 支付收 益。 对于 持有 超过 一个运 作期 、在 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 除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还可 以获 得自 申购 确认日 ( 认购 份 额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上 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 金收益 。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例:投 资者 A、 B分 别 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 (周 三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则该申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 为 2012 年 5 月 31 日至 2012 年 6 月 6 日 (周 三 ) , 共 7 天 ; 第 二个运 作期 为 2012 年 6 月 7 日至 2012 年 6 月 13 日 ( 周三) , 共 7 天 。 第 一 个运作 期的 收益 率为 0.08% ( 运作 期年 化 收益率 为 4.258% ) ,第 二 个运作 期的 收益 率为 0.07%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率 为 3.716%)。 (1) 若投 资者 A于 2012 年 6 月 6 日 (周 三) 提出 赎回全 部可 赎回 份额 申请 ,则该 投 资者可 获得 相应 份额 与 1.00 元/ 份 之积 及相 应份 额于 第一个 运作 期的 待支 付收 益(10,000 份 *1.00 元/ 份*0.08% ) ,即 : 10,000 份*1.00 元/ 份+10,000 份*1.00 元/ 份*0.08% =10,008 元 (2) 若投 资者 B若 未于 2012 年 6 月 6 日 (周 三) 提出赎 回申 请, 则第 一个 运作期 收 益结转 后, 基金 份额 变 为 10,008 份(10,000 份* (1+0.08% ) ) 。 若投资 者 B 于 2012 年 6 月 13 日( 周三 )提 出赎 回 全部可 赎回 份额 申请 ,则 该投资 者 可获得 相应 份额 与 1.00 元/ 分之积 及相 应份 额于 第二 个运作 期的 待支 付收 益 (10,008 份*1.00 元/ 份*0.07% ) ,即 : 10,008 份*1.00 元/ 份+10,008 份*1.00 元/ 份*0.07%=10,015 元。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投资人提出 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 2、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起有权 依据 基金 合同 相关 条款申 请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 资人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资 人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应 在调整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0 1、 在 出现 或可 能出 现如 下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金管 理人 合 理判断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人账 户。 发生 上述 (1)- (4) 、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 应 当 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2、暂 停赎 回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在出现 或可 能出 现 如 下情 况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 非正 常 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公告。 除非 发生巨 额赎 回, 已确 认成 功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 若 出 现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购 或赎回 期间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应 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2)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 媒体 ,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1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 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3)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指 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即 为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兑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兑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 前 提下,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 确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工作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工作 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十一 )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2 十 、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一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持有 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 条件。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人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 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五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一 、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追 求基 金资 产稳 定增 值, 力争成 为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3 投资者 短期 理财 的理 想工 具。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 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127 天。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各 类投 资品种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和风险 特征 , 在保 证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投资 人创 造稳 定的 收益 。 同 时, 通过 对国 内外 宏 观经济 走势 、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的 研究 ,结合 对市 场利 率变 动的 预 期, 进行 积极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产配 置策略 主要体 现在:1)根 据宏观 经济形 势、央行货 币政策 、短期 资金市场 状况等因素 对短期 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 判断;2 )根据 前述判断 形成的利 率预期 动态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1) 利率 预期 分析 通过对通货 膨胀率 、GDP 增 长率、货币 供应量 、国际 利率水平、 汇率、 政策取 向等跟踪 分析 , 形 成对 基本 面的 宏 观研判 。 同时 , 结 合微 观 层面研 究 , 主 要考 察指 标 包括 : 央 行公 开 市场操 作、 主流 机构 投资 者的短 期投 资倾 向、 债券 供给、 债券 市场 与资 本市 场资金 互动 等 , 合理预 期市 场利 率曲 线 动 态变化 ,据 此决 定整 体资 产配置 策略 。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结合利率预 期分析 ,合理 运用量化模 型,动 态确定 并控制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在127 天以内 , 以规 避较 长期 限 债券的 利率 风险 。 当市 场 利率看 涨时 , 适度 缩短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即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投资 品种 增持 剩余 期限 较短品 种, 降低 组合 整体 净值损 失风 险 ; 当市场 看跌 时 , 则 相对 延 长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 增 持较 长剩 余期 限的 投 资品种 , 获取 超 额收益 。 2、类 属配 置策 略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4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短 期 融资券 以及 现金等 投资 品种 之 间 的配 置比例 。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 具, 货币 市场 基金 类属 配 置策略 主要 实现 两个目 标 : 一 是通 过类 属 配置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需求 , 二 是通 过类 属配 置获 得 投资收 益 。 从 流 动性的 角度 来说 , 基金 管 理人需 对市 场资 金面 、 基 金申购 赎回 金额 的变 化进 行动态 分析 , 以 确定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目标 。 在 此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高流 动性 资产 和相 对流 动性较 低资 产 之间寻 找平 衡 , 以 满足 组 合的日 常流 动性 需求 ; 从 收益性 角度 来说 ,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分析 各类属 的相 对收 益 、 利差 变化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等 因素 来确 定类 属配 置比例 , 寻找 具 有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 格将 上升 的 , 能给 组合 带来 相对 较高 回 报的类 属; 减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的,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 低回报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 较高的 总 回 报 。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 本基 金 将首先 从安 全性 角度 出发 , 优 先选 择央 票、 短期 国 债等高 信用 等级的 债券 品种 以回 避信 用违约 风险 。对 于外 部信 用评级 等级 较高 (符 合法 规规定 的级 别 ) 的企业 债 、 短 期融 资券等 信用类 债券 , 本基 金也可 以进行 配置 。 除考 虑安全 性因素 外 , 在 具 体的券 种选 择上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 找 出收 益 率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 并客 观分 析收 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 若 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现低 估, 本基 金将 对此 类低估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 此外 , 鉴 于收 益率 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的 期限 段 , 从 而指 导 相对价 值投 资 , 这 也可 以 帮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券 品种 。 4、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 须具 备较 高的 流动 性。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基 金的申 购 赎回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 情况和 日历 效应 等因 素, 对 投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 结构化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遵循 流动 性优先 的原 则下 , 综合 平衡 基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性 资产 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 通 过现金 留存 、 持 有高 流动 性 券种 、 正 向回 购、 降低 组合 久 期等方 式提 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 也 可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方法 , 将 回购 或债 券的 到期 日 进行均 衡等 量配 置,以 满足 日常 的基 金资 产变现 需求 。 5、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 交 易 市场分 割 、 市 场参 与者 差 异, 以及 资金 供求 失衡 导 致的中 短期 利率异 常差 异,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本 基金 通过 分析 货币 市场变 动趋 势 、 各市场 和品 种之 间的 风险 收益差 异 , 把 握无 风险 套 利机会 , 包括 银行 间和 交 易所市 场出 现的 跨市场 套利 机会 、 在充 分 论证套 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的跨期 限套 利等 。 无风 险 套利主 要包 括银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5 行间市 场 、 交 易所 市场 的 跨市 场 套利 和同 一交 易市 场中不 同品 种的 跨品 种套 利。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保 证基 金的 安全 性和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适当 参 与市场 的套 利 , 捕 捉和 把 握无风 险套 利机 会,进 行跨 市场 、跨 品种 操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 额收益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 活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 时公告,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购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6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7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7)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7 B、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为控制 对手方 风险, 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 资格 以 及QFII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6)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天 )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 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一 年以 内(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逆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回购 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8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 和 负债 剩余 期限的 确定 方法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 以内(含一 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限 以 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于 2013 年 6 月 6 日 复核了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39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5,218,550.82 33.70 其中: 债券 95,218,550.82 33.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1,000,128.50 7.4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1,353,445.85 57.11 4 其他资 产 4,941,342.02 1.75 5 合计 282,513,467.19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2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 资余 额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2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3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1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动态 确定 并控 制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127 天 以内, 以规 避较 长期 限债 券 的利率 风险 。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平均剩 余期 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3-01-30 133 2013 年1 月29 日 遇大 额赎 回 4 2 2013-01-31 133 2013 年1 月29 日 遇大 额赎 回 3 3 2013-02-01 132 2013 年1 月29 日 遇大 额赎 回 2 4 2013-02-04 129 2013 年1 月29 日 遇大 额赎 回 1 5 2013-03-27 128 2013 年3 月26 日 遇大 额赎 回 1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0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5.6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90 天 38.9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7.1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 26.6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98.36 -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5,218,550.82 33.74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5,218,550.82 33.74 9 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5、报 告期 末 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41259069 12 巨力 CP002 200,000 20,076,274.57 7.11 2 041371001 13 华邦 CP001 200,000 20,000,000.00 7.09 3 041259047 12 华友 钴业CP001 100,000 10,080,457.80 3.57 4 041269016 12 雨虹 CP001 100,000 10,035,065.02 3.56 5 041263006 12 龙力 CP001 100,000 10,024,647.74 3.55 6 041272008 12 富邦 CP002 100,000 10,000,865.03 3.54 7 041359009 13 南 高轮CP001 100,000 10,000,416.51 3.54 8 041369001 13 亚太 机电CP001 50,000 5,000,824.15 1.77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 8 只债 券。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1 6、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 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3% 7、 报告 期末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 余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2) 本 报告 期内,本 基金 不 存在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 况。 (3)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未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941,342.02 4 应收申 购款 3,000,0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941,342.02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 利。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数 据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 券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2012 年12 月 0.2753% 0.0014% 0.0336% 0.0000% 0.2417% 0.0014%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2 31 日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0.8258% 0.0060% 0.0863% 0.0000% 0.7395% 0.0060%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1033% 0.0052% 0.1199% 0.0000% 0.9834% 0.0052%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 券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0.2988% 0.0014% 0.0336% 0.0000% 0.2652% 0.0014%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0.8863% 0.0060% 0.0863% 0.0000% 0.8000% 0.0060% 2012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1878% 0.0052% 0.1199% 0.0000% 1.0679% 0.0052%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 券A 信诚理 财 7 日盈 债券 B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3 注:1、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披露时 点不 满一 年(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11 月 27 日)。 2、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不超过六 个月内 完成建 仓。本基 金 投资于法 律法规允 许的金 融工具包 括:现金, 通知存 款, 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银 行定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期 限在一 年以内(含 一年)的 中央银 行票据,短 期融 资券,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 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 期 限在 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27 天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 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截 止本报 告期末,本基 金尚处 于建 仓期 。 十 三、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4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 算基 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 人民 币 1.00 元 ,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过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编制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5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 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 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6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或者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应 当承 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 更 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7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基金估 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估值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因各类 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8 1、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3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 因 运作 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金 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投 资者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 , 并 在运 作期 末集 中 支付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4、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按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本基金每 日进行 收益计 算并分配, 累计收 益支付 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利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 , 可获 得 当 期运 作期 的 基金 未 支付 收益 。 对于 持 有超过 一个 运作 期、 在当 期运 作期 到期 日 提出赎 回申 请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 除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 的基金 未支 付收 益外 , 投 资者 还可 以获 得 自申购 确认 日 (认 购份 额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至上一 运作 期期 末的基 金收 益;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49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 并 公布 上一 开放 日到 期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运 作期 年化收 益率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十 六、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 4、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账 户开 户费 和账 户维 护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7%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0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08%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25% , 对于由 B类 降级 为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达 到A 类条 件的 开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用 A类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A 类 升级 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自 其达 到B 类 条件 的开 放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起适 用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各类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各 类份 额前 一日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 ,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4、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1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 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内 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2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 运作期 年化 收益率 的公 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 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 益率。 计算 公式 为: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 )= 其中, 为最 近 第 i 个 自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 n 为 该运 作 期天数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五 入保 留 至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运 作期 年化 收益 率采 取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 点后 3 位。 2、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截止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 前一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前一 日的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披露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及 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并 在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披露 上一 开放日 到期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运 作期 年 化收益 率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3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七 日年化 收益率 和运作期 年化收益 率(如 有)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和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 (如 有)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4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18、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1、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5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九、 风险揭 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投资组 合主 要由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组成 ,波 动率 相比 权益类 产 品较小 ,并 且和 宏观 经济 的运行 紧密 相关 ,风 险来 源主要 表现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 导致证 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 能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也可 能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 3、利 率风 险 债券投 资面 临的 最主 要风 险为利 率风 险, 主要 是由 于债券 的价 格与 利率 的走 势呈反 向 变化。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 期越长 ,它 所面 临的 利率 风险将 越大 。 4、信 用风 险 债券的 发行 主体 可能 由于 自身财 务状 况的 恶化 而不 能继续 支付 利息 或者 本金 ,此时 债 券的持 有人 将面 临信 用风 险。在 我国 ,国 债由 国家 财政的 信用 支持 而具 备极 低的信 用风 险 ; 金融债 的发 行主 体集 中在 商业银 行 、 政 策性 银行 和 大型企 业集 团的 财务 公司 , 它 们都 拥有 稳 健的运 营能 力和 优质 的资 产状况 , 信用 等级 较高 ; 企业债 券的 信用 等级 参差 不齐 , 也 会由 于 发行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产生 变化 , 由 于国 内的 独立 信 用评级 机构 功能 还并 不健 全, 需要 持有 人 具有较 强的 分析 和追 踪能 力对它 的信 用风 险严 格监 控 。 5、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收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能 充 分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6、再 投资 风险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6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益 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到 基金 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 施。 7、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具体 表现 为可转 债的 价格 受到 其相 对应股 票 价格波 动的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这 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 类 属配 置 不能达 到预 期收 益目标 等。 (三)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 化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估或 低估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共 同协 商 ,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使调 整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确保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实质 性的 损 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 或 变现成 本高 ; 在投 资人 大 额赎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 表现是 不均 衡的 , 具体 表 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 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 另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 流 动性 差 。 在 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 时, 本基 金的 操作 有可 能 发生建 仓成 本增 加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 种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 由于不 同 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些单 一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流 动性 问题 。 针 对债 券 品种来 说, 一般 期限 越长, 流动性 越弱 。 这种情 况的 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进 行投 资操 作时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 券,或 买入 卖出 行为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 投资 成本 。 (五) 强制 赎回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基金 份额 被强 制赎 回的 风险。 (六)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7 1、流 动性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只可 以在 其所持 有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运作期 到期 日方 可申 请赎 回 。在 运 作期到 期日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因此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2、运 作期 到期 日未 赎回 , 自动转 入下 一运 作期 的风 险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相应 基金 份额 将自 运作 期到起 日 下一工 作日 起进 入下 一个 运作期 。 3、运 作期 限或 有变 化风 险 一般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以周 为运 作周 期进行 运作 。但 是考 虑到 节假日 等 因素,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运作 期限 将可 能不 同, 将可能 长于 或短 于7 天。 (七) 其他 风险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风 险。 2.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以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8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分 配。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59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投资人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0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 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1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计 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和 运作 期年 化收 益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2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3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4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相 关法律 文件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5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 现 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 书 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 代理人 进行 授权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6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 采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则 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7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指 定)共同 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8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以及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 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69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0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时 间: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肖 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1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 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债券库 等投 资品 种的 具 体 范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下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127 天。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 督: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金融 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购期 限 )超 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7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 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7)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上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最 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B、国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信用 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金 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信 用级别 。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评级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3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为控制 对手方 风险, 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 资格 以 及QFII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6)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发 生修改 或变更,基 金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据《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5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上 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规 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和 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6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开放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 金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 值错误 。当 基 金估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 值 重估 , 在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后公报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估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7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估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估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估 值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8 面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 的名册 生成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 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79 本协议 双方 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80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 请 及时 到原 开立 基金 账 户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 在 从 销售机 构获 取准确 的客 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寄 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每年 1 月份至 少向所有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 电子文 件形式 寄送一次 对账单 。对 账单 在每 年(12 月 31 日 )结 束后 的 7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网上直 销客 户若 发生 交易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交易 确认的 次月 以电 子文 件形 式寄出 交 易对账 单。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 人可 通 过信 诚基 金 网站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开户 、 认购 、 申购 、赎 回 、撤 单 、转 换等业 务。


本 公 司与 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 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上海 汇 付数 据 服务 有限 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汇付 天下 ” ) 和 支 付 宝( 中 国) 网络 技术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支 付宝 ” )合 作 ,面向 中 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 人、 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借 记卡 、 准贷 记卡 )持 卡人 和招 商 银行 一卡 通 持 卡人 、开 通 汇 付天 下 天 天 盈账 户的 投资 者 , 以及 开 通支 付宝 基金 投资 账户 的 投资 者, 推 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 以 上 银 行 卡 或 账 户 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 陆网上 交易 , 按照 网上 交 易栏目 的相 关 提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的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 务。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大 可 用 于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请 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81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固 定 的 渠 道,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请 参见 本基 金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 公 告。 (四)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途 费客 服专 线 400-6660066 , 可提供 安 全高效 自动 电话 语音 查询 , 或 转接 专人服 务。


(五)在 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 资讯服 务以 及在 线客 服服 务。


(六)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 七)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网 站留 言、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格 按照《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自 2012 年11 月 27 日以 来 , 涉 及本 基金 的相 关公 告 如下 (信 息披 露报 纸为 : 中国证 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1、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2 年 11 月28 日; 2、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业务 公告 , 2012 年11 月29 日; 3、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2 年11 月29 日 净值 ,2012 年 11 月30 日; 4、 信诚基 金关 于开 通支 付宝 基金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2012 年 12 月10 日; 5、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元 旦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2012 年12 月 28 日;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82 6、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元 旦 ”假期 后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2012 年12 月 31 日; 7、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2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2013 年1 月4 日; 8、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春 节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2013 年2 月6 日; 9、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春 节 ”假期 前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2013 年2 月6 日; 10、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城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3 年2 月21 日; 11、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直销 中心 认/ 申购 下 限的公 告 ,2013 年 3 月29 日; 12、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清 明 ” 假 期前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 公告, 2013 年4 月1 日; 13、 信诚理 财7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第一 季 度报告 ,2013 年 4 月 20 日; 14、 信诚理财 7 日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 “五 一 ”假期 前暂 停大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2013 年4 月 24 日。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信 诚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信诚 理财 7 日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次更新 ) 83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