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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A(001021)

亚债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亚 债 中 国 债 券 指数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3 月14 日证监许可
[2011]392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5 月25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基 金和 股票 基 金, 属于 较低 风
险、 较低 收益 的品 种。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诚信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遵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资产, 必须 恪尽 职守 ,履 行诚实 、信 用 、
谨慎、 有效 管理 的义 务。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3年5月25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3 年3 月31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6 
九、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70 
十、基 金的 投资 ............................................................................................................................. 7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77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78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4 
十八、 风险 揭示 .............................................................................................................................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4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亚债中 国债券 指数基 金 招募说明 书(更 新) 》 ( 以 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以 及 《亚 债 中国债券 指数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均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 亚 债 中 国 债券 指 数 基金 基 金 合 同 》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亚 债 中 国 债券 指 数 基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亚 债 中 国 债券 指 数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其 定 期
做出的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并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户 、 清 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 登 记 、 清 算和 结 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确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 业 务的 机 构 。 本 基 金的 登 记 结算 机 构 为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 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法 注 册 登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部 门 批 准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 团
体或其 它组 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可 以 投 资于 中 国 证券 市 场 , 并 取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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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重大利 害关 系 人 : 受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控股 股东 控制 的证 券发 行人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达 到 法 定的 基 金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案手 续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 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申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 间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 格的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为 基 金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其 持 有 的由 该 登 记 结 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金 投 资 者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开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其余 额情 况的 账户 。 
销售服 务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推 广 、 销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 式 的 不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各 基 金份 额 类别 分 别 设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标的指 数: 指 Markit 指数公 司 编 制并 发布的 iBoxx
?
亚债中 国指 数及其 未来 可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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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发生 的变 更、 或根 据需 要更换 的其 他债 券市 场指 数 。 
成 份券 : 指构成 标的 指数 的债 券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定 的 开 放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申 购 、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
有效申 请的 开放 日 。 
T +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法收 入 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 值 、 银行 存 款 本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应收 的 申 购基 金 款 、 缴 存 的保 证 金 以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各个基金份额 类别 单 独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计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该类别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外 的 该 类别 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现 行 有效 的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法 解 释 、 地 方
法规、地方规章、 部 门 规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文 件 以 及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夏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基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结 算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 
不可抗 力: 指 无 法 预 见 、 无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的 任 何事 件 和 因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情、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法 律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他 突 发 事件 、 证 券 交 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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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董事 长,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兼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中 信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 司董事, 中信 国际 金
融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信证券 国际 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事 。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丰业银 行证 券公 司投
资银行 部, 曾 任华 夏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国 际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事 ,中 信资 本控 股有限 公司 非执 行董 事 。 
华伟荣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 现任 无锡 市国联 发展 ( 集团 )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国
联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无锡 市财 政局 预 算 管理 科科 员、 综 合计 划 科科员、 综合 计划 科
副科长 ,无 锡市 信托 投资 公司部 门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国联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中 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 
胡祖六 先生: 董事,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
学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 坛首席 经济 学家 ,高 盛集 团大中 华区 主席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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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 经理、
经纪业 务发 展与 管理 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研 究部 行政 负责人 。 曾 任中 国地 质机 械仪器 工业 总公 司干
部, 曾任 职于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咨询 部、 资产管 理部 、 金融 产品 开 发小组 、 金融 组 、 研
究部 、 股 票销 售交 易部 , 担任经 理 、 高 级经 理、 部 门副总 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 、 部 门行 政负 责人 等
职务。 
葛小波 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计 划
财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 市 部副主 任、 风 险控 制
部执行 总经 理、 交易 部( 现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士 。 曾 任机 构理 财 部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公司 副总 经
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 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
系副主 任, 兼 任北 京燕 京 啤酒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 京 建设 (控 股 ) 有 限公 司 、 歌尔声 学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务 理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大学本 科 , 高 级经 济师 。 现已退 休 。 曾 任职 于北 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
司、美国 纽约中 国物产 有 限公司( 外派工 作) ,曾 担 任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公 司 副处长、 处长, 中
国银行 卢森 堡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意 大利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 理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中国 银行 重组 上 市办公 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 上 市办 公室 总经 理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 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
兼任北 京超 图软 件股 份有 限公司 、 同 方环 境股 份有 限 公司、 北京 双杰 电气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研 究 》 编 委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本 分会 第七 届理 事会 副会长 , 国家 自然 科
学基金 和国 家社 会科 学基 金通讯 评审 专家 ,教 育部 科技发 展中 心科 研基 金和 科技奖 励评 审专 家、
学位与 研究 生教 育发 展中 心专家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理 学院 会计 学讲 师、 副教授 。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会召 集 人, 硕士 ,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曾任 中国 北 方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 职员,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教育 局职 员、 主 任
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 计 划处处 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 集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 副主 任 、 经济 运营 部副 主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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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资 本运 营部 巡视 员兼 副主任 。 
于少明 先生: 监事, 大学 本科 , 高 级会 计师 。 现任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 山
东高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山 东高 速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西藏地 质局 驻西 安疗
养院、 探 矿十 二队 职员, 山东省 交通 厅黄 河航 运局 副科长 , 山东 省交 通厅 主 任、 副处 长 , 山 东基
建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劳 动
部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 任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 行总经 理。 
刘义先 生: 监事 ,工 商管 理硕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 划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员 ,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长 ( 主持 工 作)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会 主席 、 党办 主任 、 养老金 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 姆斯 先生 : 监 事 , 学 士, 注册会 计师 。 现 任 万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 多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司 ,曾 任
富勤谭 普顿 投资 公司 在加 拿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 的首 席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 销主 管, 富勤 谭普 顿投 资
公司加 利福 尼亚 州国 际总 部副总 裁 、 公 司行 政总 裁 , 另 外, 曾任 职于 FundSERV 公 司董 事会 , 并
曾担任 加拿 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会 成员 。 
康茜女 士: 监事 ,法 学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 律部、 证 券监 管部 门主 任 科员,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事 ,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任 原北 京
市二商 局干 部, 中 国国 际 贸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办 公室 主
任、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 士 : 监事 , 经济 学学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任 北
京 NTT DATA 人力资 源部 职员,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 理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邓湘伟 先生 , 香港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海 通 证券研 究员 , 中银 基金 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
助理等。2007 年 3 月 加入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任策 略分 析师 、固 定收 益部投 资经 理 等 ,
现任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任职 ) 、 华 夏双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3 月 14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2 年 8 月 1 日期间 ,董 元星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固定 收益 )成 员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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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张后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华 夏希 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夏保 证金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唐俊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总经理 ,投资 经 理。 
刘鲁旦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理 , 华 夏海 外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乔巍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理 , 华 夏现 金增 利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夏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安康 信用 优选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招 募 说 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限 制等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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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2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3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 的股票或 者债
券 。 
(5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
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 独 立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
收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该内 部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 管理制 度及 相应 的
业务处 理 、 控 制程 序组 成 , 具 体包 括控 制环 境、 风 险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 沟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
素。 公司 已经通 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第3402 号》 ) 认证, 获得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
设计合 理性 及运 行有 效性 的报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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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 理、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有 力 的控制 文化 。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 门委员
会。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 作,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 
(3) 公司 坚持 稳健 经营 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职 业道德 的培 养, 制定 和颁 布了《 员工 合
规 行为 守则 》 , 并进 行持 续 教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对于
不可控 风险, 风险 评估 的 目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 险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 于 可控风 险, 风 险评 估
的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 过制 度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 险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 部门 对日常 工作 中新 出
现的风 险进 行再 评估 并完 善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过 程中 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
度。 
3、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会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业务 管理 制
度上,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 流 程的科 学、 合 理和 标准 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严 格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制 度上 , 内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 职 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相互 检
查、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易 执行职 能严 格隔 离 , 实行 集 中交易 制度 ,
建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各 投资 组合 享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 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 属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负责 确定 与实
施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 调整 投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 指令 ,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 的操 作需要 经过 严格 的审
批程序 ;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交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 一数值 时 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 金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止 从事 受
限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 过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 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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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
察稽核 部门 进行 事后 的监 控。在 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 情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查 监
督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 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 份、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 定了完 善的 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
力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
和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 行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恐 融
资合规 管理 工作; 各相 关 部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反 洗钱 负责 人员。 除 建立健 全反 洗钱 组织
体系外 , 公司 还制 定了 《 反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构 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 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门,通过定期 或 不定期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监督 公司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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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裴 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 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交 通
银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交 所、上 交所 挂牌 上市 ,是 中国 2010 年 上海 世
博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 合 作伙 伴。 《财 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 球最佳 交易 银行 评
选 ” 中 ,交 通银 行荣 膺 “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大 奖。 根据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发布 2012 年 全球 千
家最大 银行 报告 ,交 通银 行一级 资本 位列 第 30 位 ,连续 第四 年跻 身全 球商 业银行 50 强。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交 通 银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币 5.27 万 亿元 ,实 现净 利润 人民币 583.73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 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 验, 具备 基金 从
业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 中 高级 专 业技 术 职 称 , 员 工 的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布 合理 , 职业 技能 优 良, 职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 积极 进 取、 开拓 创新 、 奋 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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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 交通 银行 行 长,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2009 年 12 月 起担
任交通 银行 行长 。 
钱文挥 先生, 交通 银行 副 行长, 上 海财 经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2004 年10 月 起 任交通 银行 副行
长,2007 年8月 起任 交通 银 行执行 董事 。 
刘树军 先生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
春分行 办公 室主 任、 农 行 总行办 公室 正处 级秘 书, 农行总 行信 贷部 工业 信贷 处处长, 农行 总行 托
管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经 理, 交通 银行 内蒙 古分 行 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 起任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副 总 经理 ,2012 年 5 月 起任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3 年1 季度 末 ,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3 只, 包 括 博 时现 金收 益货币、 博时
新兴成 长股 票、 长城 久富 股票 (LOF ) 、 富国汉兴 封闭、 富国 天益 价值 股票 、 光大 保德 信中 小盘
股票、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 票 、 海富通 精选 混合 、 华安 安顺封 闭 、 华 安宝 利配 置 混合 、 华 安策 略优 选
股票、 华安 创新 股票 、华 夏蓝筹 混合 (LOF )、华夏债券 、汇 丰晋 信 2016 周 期混合 、汇 丰晋 信
龙腾股 票 、 汇 丰晋 信动 态 策略混 合 、 汇 丰晋 信平 稳 增利债 券 、 汇 丰晋 信大 盘 股 票 、 汇 丰晋 信低 碳
先锋股 票、 汇 丰晋 信消 费 红利股 票、 金 鹰红 利价 值 混合 、 金 鹰中 小盘 精选 混 合、 大摩 货币 、 农银
恒久增 利债 券、 农 银行 业 成长股 票、 农 银平 衡双 利 混合 、 鹏 华普 惠封 闭 、 鹏 华普天 收益 混合 、 鹏
华普天 债券 、鹏 华中 国 50 混合、 鹏华 信用 增利 、融 通行业 景气 混合 、泰 达宏 利成长 股票 、泰 达
宏利风 险预 算混 合 、 泰 达 宏利稳 定股 票 、 泰 达宏 利 周期股 票 、 天 治创 新先 锋 股票 、 天 治核 心成 长
股票 (LOF )、万家 公用 事业行 业股 票 (LOF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易方 达科 瑞封 闭 、
易方达 上证 50 指 数、 易方 达科讯 股票 、银 河银 富货 币、银 华货 币 、 中海 优质 成长混 合、 兴全 磐
稳增利 债券 、华 富中 证 100 指数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长 信量 化先 锋股 票、 华夏亚 债中 国指 数、
博时深 证基 本 面 200ETF 、 博时深 证基 本 面 200ETF 联接、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
股票、 工 银主 题策 略股 票 、 汇丰晋 信货 币 、 农 银汇 理中 证 500 指数 、 建信 深 证 100 指数 、 富安 达
策略精 选混 合 、 金 鹰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工银 瑞信 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 富安 达 收益增 强债 券 、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ETF 、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ETF 联 接、 光大 保德 信添 盛双 月 债券 、 浦 银安 盛幸
福回报 债券 、浙 商聚 盈信 用债债 券、 德邦 优化 配置 股 票、 汇添 富理 财 28 天债 券、金 鹰元 泰精 选
信用债 债券 、 诺 安中 小板 等权 重ETF 、 诺 安中 小板 等权 重ETF 联接 、 中 邮稳 定收益 债券 、 富 安达
现金通货 币、东 吴内需 增 长混合、 建信优 势动力 股 票 (LOF )、浦 银安盛 新兴 产业混合 、农银 高
增长股 票、 建信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分级 、工 银安 心增 利场内 货币 、易 方达 保证 金货币 。此 外, 还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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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了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保 险资 产、 企业 年金 、QFII 、QDII 、 信托计划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计
划、ABS 、 产业 基金 、专 户理财 等 12 类 产品 。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强 内部 管理, 保证 资产托 管部 业
务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 的贯彻 执行 , 通过 对各 种 风险的 梳理 、 评估 、 监控 , 有效地 实现 对各 项
业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确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保护 基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通过 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覆 盖
各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 级人员 , 并渗 透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 经营环 节 , 建 立全 面
的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 
(2) 独立 性原 则: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独 立负 责受 托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证 基金资 产与 交
通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3) 制衡 性原 则: 贯彻 适 当授权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和 各
岗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 措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在岗 位 、处室 和内 控处 室三 级内 控管理 模式 的基 础上 ,形 成科学 合理 的
内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过 行 之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 控 制 措施 , 建 立合 理的 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5) 效益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与基 金托 管规 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求 相
适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实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等 法 律法规 ,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高效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规 章制 度, 确 保基 金 托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安 全、 高效 , 包括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 业 务从 业 人员 守 则 》 、 《 交 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业务 资 料 管理 制 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监 察守则》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做到 业
务分工 合理 , 技术 系统 完 整独立 ,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 理, 有关 信息 披露 由
专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 动态管 理过 程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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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 购资 金的 到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行为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予 以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到 中
国人民 银行、 中国 证监 会 、 中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 机关的 处罚。 负责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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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6)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7)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安 徽省 外) 、96588 ( 安徽省 内) 
(18)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0)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1)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寇 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 地 区) 
(23)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王 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4)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5)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6)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7)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层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3) 广发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 公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5 、18、19、36 、38 、39、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3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3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7)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 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8)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4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43)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4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4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4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5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5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5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5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5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56)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5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58)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njzq.com.cn 
(5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0)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61)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6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63)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6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65)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66)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67)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68)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69)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7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1)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72)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 厦10-13楼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7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7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75)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7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7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78)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 、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9)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80)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8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82)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83)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84)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8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 :黄 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86) 瑞银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8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8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89)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9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9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9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93)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94)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9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96)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97)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晓明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 (东 三办 公楼 )1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 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亚 洲债 券基 金第 二期中 国子 基金 专户 转开 放而来 。 
亚洲债 券基 金第 二期 中国 子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第二期 亚洲 债券 基金 中国 子基金 有关 问
题的函 》 (证 监办函[2005]68 号 ) 认 可, 由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 以接 受特 定
对象财 产委 托从 事证 券投 资活动 的形 式从 事中 国子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 金持 有人 为 东亚 及太 平洋 中
央银行 行长 会议 组织 (Executives ’ Meeting of East Asia and Pacific Central Banks , 简称 “EMEAP”)。
基金投 资主 要采 用代 表性 分层抽 样复 制策 略, 跟 踪 iBoxx
?
亚债 中国 指数 。 
经监管 部门 批准 , 亚 洲债 券基金 第二 期中 国子 基金 由专户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公 开募集 , 基 金投
资方向 和投资策略与专户 阶段完全相同。EMEAP 以 专户资产(含现券和现金 )换购为基金份额
继续持 有。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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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EAP 的中央银行和金融 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享有同等
权利, 可在 基金 开放 后赎 回或转 换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而且 不需 事先 公告 。 
(二) 基金 的募集 情况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3月14 日证监 许可[2011]392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11 年4月26日至2011 年5 月23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927,413,641.76 份基金份 额 ,其中包括EMEAP 以现券 和少量现 金
的 形式 认购的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共计2,136,796,293.57 份 (含 利息结 转的份额)。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7,69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 足基金合同生 效条件, 基 金合同于2011 年5月25日正 式生效。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 南京 分公 司 、 杭州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设 在北 京、 上海、 广州 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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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 (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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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 广州 分公 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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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 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或
移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销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 述。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前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1 年7 月4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 转 换转出 业务, 于2011 年9月1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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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本基金 份额分 为多个 类别 ,适用 不同的 申购费 、 销售服务 费 , 投 资者在 申 购时 可自 行选
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4、 投资者 办理申 购、赎 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 的文件 和 办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5、 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 时间结 束 前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 间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6、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 迟应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四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 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100 份 的, 在赎回时 需一次 全
部赎回 。 
3、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申 购金额 、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的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登记结 算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减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 通过本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打印 确认 单。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 成
功的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赎回时 ,当 投资 者 T 日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定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照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对于A 类基金 份额,投资 者在申购 时需交 纳前端申 购费,费 率按申 购金额递 减,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4% 
1000万 元以 上( 含1000万 元)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3、 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均 收取 赎回 费 , 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时 份额 持 有不 满 90 天 的 , 收取 0.3% 的赎回 费 , 持 有满 90 天以上 ( 含 90 天 ) 的,
赎回费 为 0 。 其 中, 所 收取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 销售 手
续费等 各项 费用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 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如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基金管理 人最迟 须于新 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开始实 施 前1个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5、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遵守法 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 件下,针 对特
定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 投资者, 采取 调低 基金 申 购费、 赎 回费 或调 高基 金 赎回费 等措 施, 基 金
管理人 须于 该等 措施 实施 前 至少1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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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 )基金 份 额按 照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 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一 :假定T 日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30 元,若三笔申购 金额分别为1,000 元、100 万
元 和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 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994,035.79 4,980,079.68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5,964.21 19,920.3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f=c/e ) 806.55 808,159.18 4,048,845.27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 9,999,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8,129,268.29


例二 : 假定T 日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00 元,申 购金 额为10 万元 ,则申 购获得 的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20 天 , 该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3%=37.50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37.5 =12,462.50 元 例四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95 天, 该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25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25=12,250.0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公告 。 各个 基金 份 额 类别 单独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为计 算 日 该 类别 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发 售 在 外的该 类别基 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如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因基金 收益分 配、或 基 金投资组 合内某 个或某 些 证券即将 上市或 进行权 益 分派等原 因, 使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顺利实 施 投资策略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 面影 响,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6 、 个别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导 致基金 的 交易费用 和变现 成本增 加 ,或使得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 策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可 能对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损害 。 7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 8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 分申购 申请 时, 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 值 的情 况 。 4 、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 及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在 有 能力兑 付时 , 应当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受 理赎 回申 请人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其 余赎回 申请 则延 期办 理,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赎 回申 请的 延期 办理最 迟 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兑 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 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为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回 申 请 不享有 赎 回 优 先 权并 将 以 下一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当发生巨 额赎回 并部分 延 期办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并在2 日内 通过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公 告,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2 个 开放 日)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 延 缓期 限 不 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 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至少 提前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刊 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并在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2 个月时, 可对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整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基金 转换采 取 “未知价 ” 法, 即基金 的转换 价 格以转换 申请受 理当日 转 出、转入 基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单笔 转出申 请 遵循转出 基金有 关赎回 份 额的限制 ,单 笔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申 购限 额限 制。 (6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 回具有 相 同的优先 级,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 转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采 取相 同的比 例确 认;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可根 据投 资者 事先 的选 择和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规定 予以 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换 。 (7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时, 转出基 金必须 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基 金 必须处于 可申 购状态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 参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市 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 程序及 有 关限制, 但应最 迟在调 整 生效前2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 续巨额 赎 回,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 要暂停接 受该 基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转出 基金费 用:按 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 收的赎 回 费收取, 如该部 分基金 采 用后端收 费模 式购买, 除收 取赎 回费 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收 的 后端申 购费。 转换 金额 指 扣除赎 回费 与后 端申 购费( 若有 )后 的余 额 。 (3 )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转 入基 金申 购 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端 (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 率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 基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 则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 之,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端 收 费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 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出 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前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且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费 用- 转换 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出 基 金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后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其 他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 金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的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 华夏 债券 (C 类) 、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 华夏 货币 , 每 当有 基金 新增 份额时 , 均 调 整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中 三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持 有时 间为 本次转 出委 托 中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间 。 (4 )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为 1.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赎回费 率 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 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后 端收 费基金 乙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 成功。 甲基 金适 用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 转出 基金 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 购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则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为 1.2% , 赎回费 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 端收 费模 式) , 该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适 用 的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 日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金 申 购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端 申 购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则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 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 甲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 基金 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费 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 式)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8% ,该 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 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转 出时适 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为 1.0%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 确认成 功。 申购 当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 用赎 回费率为 0.5%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 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申 购 费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 赎回 金额 计算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200 、1.500 元。 申购 当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100 元 ,赎 回费 率 为 0.5%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 前 端收费 基金 乙。T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 基金适 用申 购费 率为 2.0%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的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基金 适用 固定 申购 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不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申 购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费率为 1.0% , 且乙 基金 赎 回费率 为 0.5% ,该 日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则 赎回 金额 计 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乙。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1%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 其中 继承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并按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依据 其业 务规 则 受理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 或委 托销 售机 构代为 办理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基 金管 理人 及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三) 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及 经 登记结算 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有关 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四)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以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追求 取得 在扣 除各 项费用 之前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券。 为了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还可 以投资 于非 成份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 是这 些 金融工 具限 于 以 人民 币计价 的债 券、 货币 市场 金融产 品、 现金 或类 似现 金的产 品。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股 票。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管 理基 金, 主要采 用代 表性 分层 抽样 复制策 略,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中具 有代 表性 的部分 成份 券 , 或 选择 非 成份券 作为 替代 , 使得 债 券投资 组合 的总 体特 征 ( 如久期 、 剩余 期限 分 布和到 期收 益率 等) 与 标 的指数 相似。 此外, 本基 金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 低且 可控的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以 弥补 基金 费用 、增 加基金 收益 。 1、 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1 ) 组合 构建 策略 构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3 步: 指数 成份 券流 动 性筛选 、 确 定目 标组 合和 逐 步调整 建仓 。 ①指数 成份 券流 动性 筛选 : 通过日 均交 易量、 报价 次数、 买 卖价 差和 是否 为 跨市场 债券 等定 量和定 性指 标, 筛选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指 数成 份券 作为组 合备 选券 。 ②确定 目标 组合 :使 用代 表性分 层抽 样法 确定 各备 选券 权 重, 使组 合总 体特 征与指 数相 似 。 ③逐步 调整 建仓 : 根 据市 场 实际流 动性 情况 和投 资机 会, 进 一步 调整 和优 化组 合 并逐步 建仓 。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本基金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达到 这一 投资 比例。 此 后, 如因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 调整、 基 金申 购或 赎 回带来 资金 流动 等因 素导 致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2 ) 月度 组合 管理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①根据 标的 指数 月度 调整 , 对组 合持 有的 债券 及其 权重进 行调 整, 保证 组合 总体特 征与 调整 后的标 的指 数相 似。 ②根据 基金 费用 、 收益 分配 等支付 要求 , 及时 检查 组合 中现金 的比 例 , 进 行支 付现 金的准 备。 ③在公 司研 究团 队月 度策 略会议 上对 组合 操作 及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分 析最 近组合 与标 的 指数总 回报 的差 异情 况, 找出相 应原 因。 ④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的 操作 进行 指导 与决 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 决策开 展下 一阶 段的 工作 。 (3 ) 跟踪 误差 目标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 基金 追求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在扣除 基金 费用 前的 总回 报与标 的指 数 总回报 之间 的年 化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50 个 基点 ( 一个 基点为 万分 之一 ) 。 如 因指 数编制 规则 调整 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误 差超 过上述 范围 ,基 金 管 理人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2、 衍 生品 投资 未来,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的, 经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后 , 基金可 以参 与 相关衍 生品 投资。 基金 衍生 品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更 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数 或复 制标 的 指数的 相关 重要 特征 ,以 便更好 地实 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与利率 、标 的指 数、 标的指 数成 份券 或构 成基 金组合 的其 他非 成份 券相 关的各 种衍 生工 具 , 如 远 期、 掉期 、 期权 、 期 货等。 基金持有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敞口的绝对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基金的衍生品 投 资只能 用于 风险 对冲 而不 能用于 投机 。 3、 未来, 如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的 ,基金 管理人 在 依法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并 更新 和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 机构, 负 责资 产配 置和 重 大投资 决策 等; 投 资总 监 全面负 责公 司的 投资 、 研 究、 交易 工作 , 向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报 告; 基金 经理负 责所 管理 基金 的日 常投资 运作 ;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所 有交 易的 集中 执行。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 策、 组 合构 建 、 交易 、 评 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 可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究 公司研 究团 队整 合外 部信 息开展 指数 跟踪 分析 、 流 动 性分析 、 跟 踪误 差及 其归 因 分析等 工作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撰写研 究报 告, 作为 基金 投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公司 研究团 队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定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投 资决 策 会议 , 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 , 每日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 合构 建 根据标 的指 数, 结 合研 究 报告, 基 金经 理主 要以 代 表性分层 抽 样复 制法 构建 组合。 在 保证 组 合总体 特征 与标 的 指 数相 似的前 提下, 基金 经理 将 采取适 当的 方法, 以降 低 交易成 本、 控 制投 资 风险。 4、 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进行 风险和 绩效 评估。 风险 评估 使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理 能够 随 时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 平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 资目标、 组合 跟踪 误差 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是否 成功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讨 投资策 略, 进 而调 整 投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 券流 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 及组合 风险 和投 资绩 效评 估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投 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 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为 Markit 指 数 公 司 (Markit Indices Limited ) 编制并发布 的 iBoxx ?1 亚债 中国 指数。iBoxx ? 亚债中 国指 数成 份券 包括 政府发 行的 以及 由政府 提供 信用 支持 的机 构发行 的人 民币 债券, 例如 国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 和 地方 政府 债券等 。 若标的指 数变更 涉及本 基 金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的 变更 (包 括但不 限于编 制 机构变更) ,则 应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低 于股 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主



















































































1 iBoxx 是 Markit 指数公司(Markit Indices Limited )的注册商标。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要 投资 于政 府债 券, 风险 和 收益低 于投 资范 围包 括股 票、 可 转换 公司 债及 普通 企 业债的 债券 基金 。 (八) 禁止 行为 1、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2、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3、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 5、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禁 止行 为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 为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投资 限制 1、 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非标 的 指数成 份券 发行 人发 行的 债券 。 2、 基 金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 成份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3、 基 金持 有现 金以 及到 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基 金不 得从 事卖 空 。 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的6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使 本基 金重 新符 合上述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 产 规模 在10个 交易 日 内增加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并及时 书面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后, 可将调 整 时限从10 个交易 日延长 到3 个月。法 律法规 如 有变更 ,则从 其 变更 。 (十 ) 基金 的短期 融资 和 证券出 借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 短期 融资 和证 券出 借 。 管 理人需 在从 事 该项业 务前 征得 持有 人大 会同意 , 具 体风 险管 理方 案亦需 经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基金 进行 债券 回购 投资不 受本 款限 制。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 交通 银行根 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于2013 年4月17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 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3 月31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429,963,615.50 97.95 其中: 债券 2,429,963,615.50 97.9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000,000.00 0.3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16,772.72 0.1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36,934,979.32 1.49 7 合计 2,480,715,367.5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536,245,415.50 61.95 2 央行票 据 483,272,000.00 19.49 3 金融债 券 410,446,200.00 16.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10,446,200.00 16.5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429,963,615.50 98.0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004 12 附 息国 债 04 1,400,000 139,678,000.00 5.63 2 1101032 11 央 行票 据 32 1,200,000 121,140,000.00 4.89 3 110016 11 附 息国 债 16 1,000,000 105,250,000.00 4.24 4 1101081 11 央 行票 据 81 1,000,000 101,300,000.00 4.09 5 1001042 10 央 行票 据 42 1,000,000 99,970,000.00 4.03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资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无 股指 期货投资 。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2 )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未 持 有股票 。 (3 )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973.9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5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903,061.2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5 应收申 购款 28,194.1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934,979.32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 (6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一)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50% 0.14% 4.13% 0.11% 0.3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20% 0.09% 2.42% 0.07% -0.22%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0.94% 0.05% 1.10% 0.05% -0.16% 0.00% (二 )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30% 0.14% 4.13% 0.11% 0.1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3% 0.09% 2.42% 0.07% -0.69%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0.85% 0.05% 1.10% 0.05% -0.25% 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013 年 3 月 31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以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上述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资 产账 户独 立。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依据新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 2、基金 投 资或 运作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得 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 不同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5、 除 《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方 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 交易的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挂 牌 交易的未 实行净 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 净 价 )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 估 值。如有 充足证 据 表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净价 ) 进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 按 公允 价值 估值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4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4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6、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将 复核 结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 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 性和 及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价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价 错 误而给投 资者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赔偿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在 赔偿 基金 投资者 后, 有权 向有 关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者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二) 款第5项 规定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财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差价 、存 款利 息收 入以 及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三 )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由于基 金费用 的不同 , 不同类别 的基金 份额在 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 可能有 所 不同,基 金管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理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分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2、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 在符合 上述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方 可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金 每 年度收益 分配 不超过4 次,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 准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至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 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选 择取得现 金红利 或将所 获 红利再投 资于本 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同一 类别 基 金份额 的 分 红资 金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该类 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红 利。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须载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由 于不 同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 不同 ,基 金管 理人可 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 益分配 方案 。 (五 )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用 红利再 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 资的费 用 ;采用现 金分红 方式, 则 可从分红 现金 中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 例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手续 费, 如 收取 该项 费用, 具体 提取标 准和 方法 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示。 2、 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 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 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 果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准 ) 该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相应 的 基 金份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销售 服务 费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 结算而产 生的费 用(包 括 但不限于 经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过 户费、 手续 费、 券商 佣金 及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 (7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 其他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规 定可 以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费 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方式与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其中, 基金 管理 费中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代 Markit 指数 公司 收 取的 iBoxx ? 亚 债中 国指数 的授 权 使用许 可费 。 指 数许 可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收 取, 年 费率 最高 为 0.023% , 费率 随基 金规 模、 人民币 汇率 调整 等因 素变 化而变 化; 而 且, 因 支付 指数许 可费 而发 生的 汇兑 费用、 转 账费 用以 及 Markit 指数公 司 在 国内 应 缴纳的 相 关 税负 等均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其支 付。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 同的销售服 务费率。其中 ,A 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 ,C 类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 为0.4%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为各 类别 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 于次 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划 出, 经 登记结 算 机构 分别 支付给 各 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但调高 基 金 管 理 费和 基 金 托管费 的 提 议 须 首先 经 过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批 准。 (5 ) 本 条第 (一 ) 款第1 项中第 (4) 至第 (8)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关合 同等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 费 的费率水 平、计 算公式 、 收取方式 和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与 转换 ” 中 的 “ (六 )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 相关规 定。 2、 本基金 转换费 的费率 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十 二 )基 金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 理人 应 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应 聘请与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独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 (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 须经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可 以更换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更换会 计 师 事 务 所后 2 日内公 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其 实施 准 则、 基金 合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办 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将 按照 有关 规定 ,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包括 报刊 和网 站) 公告 。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 月结束 之 日起45 日 内,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代销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相关 规定 编制 ,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季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 告在每季 度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并 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2 、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3 、 年度 报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编 制完 成,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可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5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 ,有关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 当在2日 内编制 临 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 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 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定 期报 告、 临 时公告 等文 本存 放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带 来 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 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 具,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的 损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回 与 净 转出 申请 之和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 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者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 的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引 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保 证 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据 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基金 代销 机构 名单 详见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基金在 认购期 内按1.00 元面值发 售并不 改变基 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投资 者 按1.00元 面值购 买基金 份额 以后 ,有 可能 面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投 资组 合风 险 (1 )利率 风险: 利率上 升 时,基金 持有的 固定收 益 证券组合 的价值 将随之 下 降。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 不进 行积 极 管理 , 在 债券 市场 下跌 时 , 基 金不 会采 取防 守策 略 ,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资 产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 (2 ) 收 益风 险: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 资收 益和 利 息收入 将下 降 , 基 金分 红 可能随 之减 少。 (3 )市场 风险: 基金份 额 净值将受 证券市 场波动 所 影响,投 资者可 能因债 券 市场波动 承担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短期或 长期 损失 。 (4 )资产 类别风 险:基 金 主要投资 于以人 民币计 价 的国债、 央行票 据和政 策 性金融债 等, 这些资 产类 别的 回报 可能 高于或 低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 2、 跟 踪误 差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债 券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基金 采用代 表性分层 抽样复制 策略, 基金投 资 组合与标 的指数 构成可 能 存在差异 。在 抽样复 制过 程中 ,为 流动 性考虑 ,基 金将 可能 主要 投资于 跨市 场债 券。 (2 )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和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3 ) 债 券利 息在 指数 编制 中计算 再投 资收 益, 而基 金在再 投资 中未 必能 获得 相同的 收益 率 。 (4 )当指 数调整 成份券 构 成时,基 金在相 应的组 合 调整中可 能暂时 扩大与 标 的指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成 本。 (5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将 带来一定 的现金 流或变 现 需求,在 债券市 场流动 性 不足时, 或受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 起 点的 限制 , 基 金组 合将 存在现 金拖 累, 或在 变现 中遭遇 一定 的变 现损 失。 (6 )其他 因素产 生的偏 离 ,如基金 估值与 指数成 份 券定价的 差异、 指数供 应 商的指数 编制 错误等 。 3、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 金 投资组 合,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 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 合将随 之调 整, 基 金的 收 益风险 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 者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登记 结算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6、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 未经任 何一级 政 府、机构 及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 本基金 , 须自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 本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 销售, 但 是,本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3 、EMEAP 投资于本基 金。 但 本基金 并非由任 何EMEAP 的中央银行 和金融当局 成员推广 、 发起、推荐、发行或保证 。EMEAP 的中央银行 和金 融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与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同 等权 利,可 在基 金开 放后 赎回 或转换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而且不 需事 先公 告 。 4、iBoxx ? 是Markit 指数公司(简称“Markit ” )的注册商标,基金管理人已经获得许可使用 该商标 ,但Markit 并未 同 意、认 可或 推荐 基金 管理 人或本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是 基于 Markit 提供的 iBoxx ? 亚债 中国 指数进 行的 ,该 指数 是基 于被认 为是 可 靠的资 料来 源建 立的 , 但 Markit 及其雇 员、 供应 商 、 分包 人及 代理 人 ( 统称 为 “Markit 关 联人 ” ) 不保证 本基 金或 与基 金相 关的其 他信 息的 真实 性、 完 整性或 准确 性。 对于 基金 或 基金包 含的 数据 、 或者与 基金 有关 的任 何人 员或机 构对 基金 或其 数据 的使用 ,Markit 或 任何 Markit 关联人 不就 其 状态、 质 量满 意、 业 绩表 现、 或者 适用 性提 供或 承 担任何 声明 、 保证 或者 条 件 ( 不管 是明 示的 或 是暗示 的 、 法 定的 或是 其 他的) , 这些 声明 、 保 证或 者条件 是被 排除 的 , 除 非 该排除 被法 律禁 止。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但如属 于基 金合 同第 九条 第 (一) 款 第 2 项规 定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织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 并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 (6 )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8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亚债 中国 债券指 数 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4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 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托管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7 )在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前 提下销 售 基金份额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基金 赎回费 及其 它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费 用; (8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本 基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基 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9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代 销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检查; (11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基 金登记 结算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2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基 金进 行 短 期融 资、 证券出 借 ; (1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5 )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7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营机 构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 关费率 ; (1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 认定 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 非法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 金法 》 或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法 》 或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 受 托资 产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不 以基金 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0 )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保存 基金 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 (11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2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5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6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基金 转换 转出款 项; (17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8 ) 因 违反 《 基金 法 》 或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法 》 或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0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金 合同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获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关于基 金管理 运 作的相关 报告, 包括但 不 限于基金 申购 赎回政 策、 法律 法规 变化 对基金 运作 的影 响; (9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登记结 算机构 、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 其 合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何 有损基 金 及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 法利益的 活动, 为避免 疑 义,持有 人根 据上述 第 1 款 规定行 使权 利的行为 不应被 视为是 导 致基金或 其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合法 权益受 损 的行为 ;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 管理人的 代理 人及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召开 事由 1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 )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4 )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或 调整各 类 别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 基金管理 人、代 销机构 、 登记结算 机构在 法律法 规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4 ) 当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生 股权 变动、 机 构合并/ 分立、 变更 经营 范 围、 变更 公司 形式或 公司 名称 等事 项, 但其基 金管 理或 托管 业务 未发生 实质 性变 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5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如电话 交易 ;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7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9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二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 时,由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托 管 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 行召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除 特别 说明 ,“ 以上 ” 含本数 ,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认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方式、 通知 内容 1、通 知时 间和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通知 。 2、 通 知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 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表 出席,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现场开 会方 式在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的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以上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保 持不变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大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 别或 共同地 称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公 证机关 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 的方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 (4 )所有 出具有 效书面 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有 效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保 持不 变。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本条 第 (一) 款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大 会主持 人由 召集 人指 定 。 大会主 持人 应按 照下 列第 (六 ) 款规 定程 序确定 监票 人, 然后 宣读 提案,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形 成大 会决议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机 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效 力。 (六 )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须 经出席 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上 通过 方 为有 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方式 通过。 2、表 决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3、表 决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计票程 序如 下: (1 ) 现场 开会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未授 权代 表 出席, 则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与选 举出 的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但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 3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法律 约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八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清 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自 中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二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8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清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 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或 调解 解决 。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 资者可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网 站 查 询 。 投 资者 也 可 按工本 费 购 买 本 基金 合 同 复制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内 容 应以本 基 金 合 同 正本 为 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亚债 中国 债券 指 数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00 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券 。为 了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基金还 可以 投资 于非 成份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 是 这些金 融工 具限 于以 人民 币计价 的债 券、 货 币市 场 金 融产 品、 现 金或 类似 现 金的产 品。 本 基金 不 得投资 于股 票。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资 ,不 得有 下列情 形: 1 、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发行 人发 行的 债券 ; 2、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的比 例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3、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从 事卖 空交 易; 5、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等的 约定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对 于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动 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在10个 交易 日内 增加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 导致 证券投 资比 例低 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及 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3 个 月。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则从其 变更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2、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3、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5、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禁 止行 为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 为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合同 生效后2 个工作 日 内,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 或者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 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基 金 管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起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 追偿。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 期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业 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 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 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 划 拨、 账目 核对 、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 款 证实书 的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 义 务 和职责 , 以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 加强对 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 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 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行 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收 到通 知后 及时核 对, 并 以电 话或 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在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九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同 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 否及时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准确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如 遇到 问 题是否 及时 反馈 , 是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 金合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是 否对 非 公开信 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无 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保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授权 ,不 得擅 自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人 仅限 于 保管资 产的 行使 依据 及有 关记录 , 由于 该机 构破 产 、 疏 忽 、 欺 诈 、 故 意不 当以 及其他 违约 行为 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二 ) 募集 资产 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 金募 集的 证券过 户至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证券 账 户下,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及 收妥 证券 当日 出具 相关证 明文 件。 (三 )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 存款账 户。本 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款项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款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银 行存 款 账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 申 请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 企业网上 银行业 务进行 资 金支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 银”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务 。 5、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管 理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票据法 》、《 人民币 银 行账户结 算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 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6、基金托 管人应 严格管 理 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 的银行存 款账户 、及时 核 查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 余额 。 (四 )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 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管 理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 交 收账户进 行证券 的超卖 或 超买。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 使 用的 规 定。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全部 托 管 资 产 在证 券 交 易所进 行 证 券 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基 金托管 人处开 立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资金结 算 的二级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五 )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以本 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本 基金的 债 券 及 资 金的 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共同代 表本基 金 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六 ) 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存 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 代 表本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 有限制 除外。 除本 托管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本基 金签 署与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本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执 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 的价值 。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 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 该类 别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盖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盖章后 , 将 复核 结果 以加密 传真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予 以公 布。 双方 采用电 子对 账方 式进 行估值 结果 的核 对。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负责 编制 和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 完整性 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的 要求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及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 结算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3、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编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除上述 约定时 间外, 如 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 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 致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 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 托管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 通过 友好 协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 调 解不成 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托管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 事由造成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 消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 事由造成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 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 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 仍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但由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 料(含 姓名 、手 机号 码、 电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送出 的除 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 户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算 机 构将 其所获 红利 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基 金分 红公 告 为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者 可通过 固定的销售 机 构, 采用 定期 定 额 的方 式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日 常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定期 定额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 则详 见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 售转出 基金、转入基金并 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 基金、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 申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的投 资者可 获得 一定 的费 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 理时 间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 信息披 露媒 体及 公 司网站 的 公 告。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招商银 行储蓄 卡、交 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 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 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 一 本通 、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 上海银 行借 记卡 、 平安 银 行借记 卡 、 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 财付 通理 财账 户 、 支 付宝 基金 专户 的个 人 投资者 , 以及 在华 夏 基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 个人投 资者 , 在登 录本 公 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 客户端 , 与本 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 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 可 办理基 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 息查询 等 各 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 电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 司网站 订制电子邮件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公告 信息、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 等 信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为 8:30~21:00 ,周六 至周 日 的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 公司网 站 “基金账 户查询” ,查询 基 金账户情 况、更 改个人 信 息、订制 个性 化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 公司网 站 “在线客 服” ,进 行咨询 或 留言。 周 一至周 五的在 线 客服人工 服务 时间为8 :30~21 :00, 周 六至周 日的 在线 客服 人工 服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工 电话 、 在 线客服 、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者 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 2012 年11 月30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国 银行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二) 2012 年12月28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 份证件 或者 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三)2012 年12 月31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的公 告 。 (四)2013 年1 月21 日发 布 亚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2012 年第4 季度 报告 。 (五)2013 年2 月18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 增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六)2013 年2 月22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在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办 理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七)2013 年2 月22 日发 布 亚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开 放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八)2013 年2 月25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开通财 付通理 财账户 基 金网上交 易的 公告。 (九)2013 年3 月12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与通联 支付网 络服务 股 份有限公 司合 作开通 上海 银行 、平 安银 行、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电 子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 (十)2013 年3 月18 日发 布 亚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第 一次分 红公 告。 (十一 )2013 年3月28 日发布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2012 年 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十二) 2013 年4 月1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国 工商 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十三)2013年4月16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 新增烟台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 (十四 )2013 年4月19 日 发 布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2013年第1季 度报 告。 (十五)2013年4月22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市场 上出现 冒用本 公 司名义进 行证 券活动 的澄 清公 告。 (十六)2013年5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开通 支付宝 基金专 户 基金电子 交易 的公告 。 (十七 )2013 年5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八)2013年6月13 日发 布关于华 夏双债 增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和亚债 中 国债券指 数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金(A 类 )在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开办 部分 业务 的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场 所, 投 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亚债 中 国债券 指数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亚 债中 国债 券 指 数基 金基金 合同 》 3、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三 年 七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