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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目标收益(000199)

国泰目标收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国泰 目标 收 益 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11 四、基 金托 管人 ................................................................................................................................ 2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6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4 九、基 金的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机制 ..................................................................................................... 42 十、基 金的 投资 ................................................................................................................................ 5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2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7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7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7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0 十七、 风险 揭示 ................................................................................................................................ 8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88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10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4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4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4 月 19 日证 监许 可【2013 】364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作为 保 本混 合 型基金 , 采 用恒 定 比例 组 合保险 策 略 进行 资 产配 置 ,因此 将 会 有部 分 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 股票 市场 , 基金 份 额净 值 会随 股票 市 场的 变 化而 上 下波 动 , 投 资者 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 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风 险。 。在 本基 金每一保本期 , 对于 投 资人 认购 并 持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存 在着 仅 能收 回 认购 金 额( 包括 净 认购 金 额和 认 购 费用 ) 的可 能 性 ; 对于 投 资人 在 日常 申 购 的 基金 份 额 , 存 在着 仅 能部 分收 回 本金 的 可能 性。 对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未持有 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 在 赎 回 时不 能 获 得 保本 保 证, 将 承 担市 场 波动 的 风险 。因 此 ,投 资 人 应 根 据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和 预期 收益 , 权衡 选 择适 合 自 己的 产 品。 本 基金 主要 适 合注 重 本金 安 全的 低风 险 投资 人 和部 分 参与 股票 市 场的 稳 健投 资者。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 金,其 预期 收益 及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风 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 金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最低 收 益 。 在 本基 金 的每一 保本期 为投资 人 认购 并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或 在 折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包 括投 资 人进 行过 渡 期申 购 的基 金 份额 和上 一 保本 期 结束 后 默认 选择 转 入当 期 保本 期的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提 供保 本保证 ,并 由 保 证人 提供 连带责 任 保 证。 投 资 者 投资 于 本保 本 基金并 不 等 于将 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 在 银行 或 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 投资 者投资 本基 金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和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 投资 者购 买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视 为同 意 保证 合 同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 。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国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保证 人 : 指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保 证合 同 , 为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投资金 额承 担 的 保本 清 偿义 务 提供 连带 责 任保 证 的机 构 。本 基金 由 重庆 市 三峡 担 保集 团有 限 公司 作 为保 证 人 (在 基 金管 理人 与 其签 署 的《 保 证合 同 》 及其出 具 的《 担 保函 》中 称“担 保 人 ” ) , 为本 基金保 本期 的保 本提 供连 带责任 保证 。 4.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 的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 责 任的机 构 5.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6.基金 合同:指《国泰 目 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及 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国泰 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9.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0.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 《 指导 意见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公布并 施行 的 《关 于保 本 基金的 指导 意见 》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8.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2.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的 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25.销售机构 : 指 国泰基金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 基 金销 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 国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基金账户 : 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6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保 本期 : 指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保 本的 期限 。 本基 金 的保本 期一 般最 长 每 3 年 为一个 周期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期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 最 长 3 年 后对 应日 止; 本基 金 第一个 保本 期后 的各保 本期 自本 基金 公告 的保本 期起 始之 日起 至最 长 3 年 后对 应日 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保 本 期 到 期前 公 告的 到 期处 理规 则 中确 定 下一 保 本期 的起 始 时间 。 基金 合 同中 若无 特 别所 指 ,保 本期即 为当 期保 本期 35.保本期目标收 益率:指本基金在每 一保本期内所设置的该保 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 运 作期间 ,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 工 作日在 预设 目 标 收益 率之 上, 则管 理人 将 在满足 条件 之日 起 10 个 工 作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期提 前到 期, 并进 入过 渡期 36.保本期到期日 :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 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 后 的提前 到期 日( 自当 期保 本期开 始之 日起 至最 长 3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开 放到 期赎回 的限 定 期 限 内 将在 当 期保 本 期内 持续 持 有( 自 当期 保 本期 起始 之 日起 持 续持 有 ,下 同) 的 基金 份 额进 行 赎 回或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的, 则对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赎回 或 转换 转 出的 基金份 额而 言 , 赎回 日或 转换日 为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日 37. 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 期限 : 指基金 管理人在保本期 到期日前 指定的一个期限 (含保 本期到 期日 ) 。 在此 期限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在 当 期保本 期内 持续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 或 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的, 则 对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赎 回或 者转 换 转出 的 基金 份 额 而言 , 赎回 日 或转 换日 为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无 需支 付赎 回 费用 , 并可 按 其 赎回 或 转换 的 基金 份额 与 赎回 或 转换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赎 回或 转 换的 基 金份 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额 与 其赎 回 或转 换 的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招募说明书 7 的差额 享有 保本 利益 38.过渡期: 指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 期 结束后 (不 含当 期保 本期 到期日 )至 下一 保本 期开 始之前 不超 过 1 个月 的一 段期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进 一 步确 定 在该 期间 内 在保 本 期到 期 情况 下投 资 人进 行 过渡 期 申购 以及 在 保本 期 提前 到期情 况下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 赎回 的期 限 39.过渡期申购: 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 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 保 本期结 束后 (不 含当 期保 本期到 期日 )至 下一 保本 期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1 个月 的一段 期间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进一 步 确定 在该 期 间内 在 保本 期 到期 情 况 下 投资 人 进行 过 渡期 申购 以 及在 保 本期 提前到 期情 况下 投资 人进 行过渡 期申 购、 赎回 的期 限 40.过渡期赎回: 指本基金在达到目标 收益,并且保本期提前到 期的情况下,依据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前公 告 的到 期 处理 规 则, 投资 人 在过 渡 期的 限 定期 限内 申 请赎 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折算日: 指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 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 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 个 工作日 。基 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所 指, 折算 日即 为当 期保本 期开 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 : 在折算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 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 上 一 保 本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期 的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所 代 表的 资 产净 值 总额 保持 不 变的 前 提下 , 变更 登记 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43.保本: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 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 额。 在第 一 个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本 基金 募 集期 内 认 购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在 当 期保 本期 内 的累 计 分红 金 额之 和低 于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并 在保本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内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保证人 对此 提供 连带 责任 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进行 过 渡期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和 上 一保 本 期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本 期 的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金额 。 本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后 的 各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招募说明书 8 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 册的 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 期 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 额, 则 由基 金 合同 、保 证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人 将该 差 额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44.投 资金 额 :1 )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期 的投 资金 额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认 购金 额 ( 即净 认 购 金 额和 认 购费 用之 和 ) ;2 ) 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后的 各 保本 期 的投 资金 额为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 的基 金 份额 在 折算 日所 代 表的 资 产净 值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赎回 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金 份 额, 不纳入 当期 保本 期的 投资 金额的 计算 45.持有当期保本 期到期: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认购 本基金、过渡 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 保 本 期 转入 当 期保 本 期的 持有 人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一 直( 当 期保 本 期开 始 之日 至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日 ) 持有 前 述基 金 份额 (在 本 基金 募 集期 认 购本 基金 的 ,不 包 括认 购 资金 利息 折 算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指折 算后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可 赎回 金额 :指 根据 本 基金保 本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的赎 回金 额 47.保证合同 : 指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保本保证与保证人重庆 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 签订的 《 保 证合 同 》 48.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指本基金保本 期届满时,满足 《指导意 见》中保本保障机制的 要 求 ,同 时本 基 金 满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续 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 期 :指本基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 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0.保本期到期后 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 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在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 本 基 金继 续 存续 ; 否则 ,本 基 金变 更 为非 保 本的 混合 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相 应变 更 为“ 国 泰策 略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如 果本 基金 不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对基 金的 存 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终 止 51.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5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5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55. 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招募说明书 9 56.《业务规则》: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 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 规则 ,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 同遵 守 57.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8.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 如基 金合 同无 特别所 指, 包括 过渡 期申 购 59.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60.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 某 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61.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62.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5.基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7.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招募说明书 10 70.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1.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无 法避 免 的 事件 。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8561743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 35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马 稳 健回 报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混 合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由 金鼎 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而 来) 、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国 泰双 利 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区位 优 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 小盘 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由金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价 值 经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 证招募说明书 12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国泰 事件 驱动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信用 互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国 泰成 长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大宗 商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国泰信 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现金 管理货 币市 场 基 金 、 国泰 金 泰平 衡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转型 而 来) 、国 泰 民安 增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房地 产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估 值优 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由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 易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届 满转 换 而 来)、 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上 证 5 年期 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中国 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另外 ,本 基金 管 理人 于 2004 年 获得 全国 社 会保障 基金 理事 会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理 全国 社 保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资 管理 人资 格 。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 司之一 , 并于 3 月 24 日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成 为目 前 业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 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 总行投 资银 行部 副经 理 、 机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 兼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 任。2007 年 8 月 至 2009 年 2 月 在西 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任 董事 、 党 委委员 及副 总裁 。2009 年 2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 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先 后任 资 本市 场 部负 责人 、 战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中 国 建银 投 资有招募说明书 13 限责任 公司 办公 室( 党办 、董监 办) 主任 及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2012 年 4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 分析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 在美 国富 升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起 在中 国 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工 作,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二处 处长 。2012 年 4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析 师;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 首席 执行 官; 2003 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监 ;2004 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2007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投 资总 监;2009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 事会 主 席/ 首 席 执 行 官, 并 兼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堡 ) 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 事会 主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 、THALIA SA (Lugano ) 董 事会 成员等 职务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 司董 事。 游一冰 , 董事 , 大 学本 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国特 许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 1994 年起 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 规 处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专 员 办事 处机 构 处副 处 长、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 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 2007 年 5 月担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007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招募说明书 14 董事。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博 士研究 生 。 著名 律 师, 执 业范围 包 括 金融 证 券。 曾 在日本 著 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日 本西 南大 学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 回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 起任 公 司独立 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 处 长 、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先后任 资产 管理处 置部 总 经理、 企业 管理部 高级 业 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招募说明书 15 Amerigo BORRINI ,监事 ,大学 本科 ,CFA ,金 融 咨询师 。1967 年 起历 任忠 利集团 会计 结 算 部、 忠 利集 团 金融 分析 师 、忠 利 集团 基 金经 理、 忠 利集 团 资产 管 理公 司财 务 部首 席 执行 官 、 忠利 集 团财 务 部总 监、 忠 利集 团 总经 理 助理 、忠 利 集团 首 席风 险 官、 忠利 集 团兼 并 收购 及企业 融资 部总 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 (IT ) 、BG Fiduciaria SIM 兼任董事 会 主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 (B )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 (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 V (Lux )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 (NL )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 (FR ) 、Genirland (IRL )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 V (Lux )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 (NL )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 (IT ) 、Perseo S.p.A., Torino (IT ) 、Premuda S.p.A., Genvoa (IT )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 (USA )等 公司 兼任 董事 。2010 年 6 月 起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沙骎, 监事 ,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 任职 于 平安保 险集 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职 于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总 监 。 现任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基金 经理。2010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职 工监 事。 王骏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 会计 、 清 算部 经理 ,2001 年 10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从事基 金登 记核 算工 作 , 现任运 营管 理部 总监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招募说明书 16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0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 。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银 行台北 分行 工作 ,任 财务 企划助 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作 , 任债券 交易 总监 ;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 在台 湾 景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 在台 湾保 诚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 投 资业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 在美 国 纽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 工作 ,任 投资 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 在台湾 富邦 投信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任投 资长 ;2013 年 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公 司 副 总经 理。 田昆, 博士 研究 生,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3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渠道 经 理、 渠 道主 管 、上 海分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 副总 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 2012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 长。2012 年 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邱 晓 华 ,男 , 硕士 研 究生。 曾 任 职于 新 华通 讯 社、北 京 首 都国 际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 司 、银 河证券 。2007 年 4 月 加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理 ;2011 年 4 月起 任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1 年 6 月起 兼任 国泰 金 鹿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招募说明书 17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总 经理 、 分管 副 总经理 、 投 资总 监 、 研究 部 、固 定 收益 部、 基 金管 理 部、 财 富管 理中 心 、市 场 体系 等 负责 人员 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以 外 的投 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察 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 人 列席 公 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要 职 责是 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 策公 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提 出 的公 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 类 资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 究 相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招募说明书 18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 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19 4、基 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 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稽核 监察 部, 稽核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招募说明书 20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 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 公 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 总 经理 办公会 议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 险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者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4 )公 司稽 核 监察部 拥有 对公 司 任 何经 营 活动 进 行独 立监 察 稽核 的 权限 , 并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措施 的 实施 情况 和 有效 性 进行招募说明书 21 评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招募说明书 22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 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情 况的报 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 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招募说明书 23 3、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 司 将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 成立 , 承继 了原 中 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中 国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39,728.28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 13.77% 。 2012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936.0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14.26% 。 年化资 产回 报率招募说明书 24 为 1.47% ,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21.98% 。 利 息 净 收 入 3532.0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5.97% 。净 利差 为 2.58%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 2.75% ,均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 0.01 个百分 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 962.18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 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 兰 克福、 约翰 内 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 、 胡志 明 市、 悉 尼、 墨尔 本 设有 分 行,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 有 代表 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立 村镇银 行 26 家, 拥 有 建行 亚 洲、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 敦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融 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 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2012 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 名 机构授 予 的 30 多个 重要 奖 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 杂 志联 合 Brand Finance 发布 的 “世 界银 行品 牌 500 强 ” 以 及 Interbrand 发布的 “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品牌 ” 中 , 位 列中 国银 行业首 位 ; 在 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 界 500 强排 名” 中列第 77 位 , 较上年 上升 31 位 。此 外, 本集团 还荣 获 了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 服务 、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 理、 托管 、投 行、 投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核算 处、清 算 处、监 督稽核 处、涉 外资 产核算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管 业务 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 海 备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 队, 现有 员 工 210 人。 自 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 新 丰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江苏 省 分 行 、 广东省 分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营 运 管理 部 ,长 期 从事 计划 财 务、 会 计结 算 、营 运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 , 投资 托 管业 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 国建设 银 行 南通 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 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 户的 客 户管 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青 岛 分行 、 中国建 设 银 行零招募说明书 25 售 业 务部 、 个人 银 行业 务部 、 行长 办 公室 , 长期 从事 零 售业 务 和个 人 存款 业务 管 理等 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 托管 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 中国建 设 银 行总 行 投资 部 、委托 代 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国 内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商 业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一 直秉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风 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项 职 责,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 中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资 产 规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业 务 品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成 包 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 管 285 只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 效 的托 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杂 志评 为“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 度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行 ” 奖, 和 境 内权 威 经济媒 体 《每 日 经济观 察》2012 年度 “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 为 基 金托 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的 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 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 规范 运 作、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 真 实、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内 控 管 理委 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 险 管理 与 内部 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行 检查 指 导。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专 门 设置 了 监督 稽 核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 控制 体 系,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 位职招募说明书 26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可 以保 证 托管 业 务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 行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 理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 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 区专 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 实施 音 像 监控 ; 业务 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 实现 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 照 《 基金 法 》及 其 配套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监 督 所 托管 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 运作 基金 的 投资 比 例、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情 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 基 金 投资 运 作监 督 报告 ,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 在日 常为 基 金投 资 运作 所 提供 的基 金 清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 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 与 开支 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 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超 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书 面 通知 , 与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情况 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招募说明书 27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 :蔡 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柜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 电子 交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2.代销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 他代 销机 构: 具体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39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系人 :何 晔 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21-3856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 三) 担保 人 名称: 重庆 市三 峡担 保集 团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华 路178 号国 际商 务中 心6楼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华路178 号国 际商 务中 心6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卫东 联系人 :汪 源 联系电 话:023-67885033 传真:023-67885838 (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湖滨 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 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陈宇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 】364 号文 核 准募集 发售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金 类型 :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式 3.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保本 期 最长为 三年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最 长 3 年后 对应 日止;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期 后的 各保 本期自 本基 金公 告的 保本 期起始 之日 起至 最 长 3 年 后对应 日止 。 如 该 对 应日 为 非工 作 日, 则顺 延 至下 一 个工 作 日。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保 本 期到 期前 公 告的 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下 一保 本期 的起始 时间 。 (四)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台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 发 售 。 (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 (六) 募集 对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 者 和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七)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最 终确 认的有 效认 购金 额 (含 认 购费用 ) 拟不 超过 50 亿 元 人民币 ( 不 包括募 集期 利息 ) 。 规模 控 制的具 体办 法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八)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本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 值发售 。 2.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认购 费 用采 用 前端收 费 模 式。 以 认购 金 额为基 数 采 用比 例 费率 计 算认购 费 用 ,认 购费率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30 认 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 M<3 00 万 0.6% 300 万≤ M<5 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 金 认 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 用 于基 金 的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募 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3.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2)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资 金利息)/1.00 元 例:某投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这1,000.00 元 在 募 集期 间 产 生 的利息 为5.2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数 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1+1.0%)=990.1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10=9.90 元 认购份 数=(990.10+5.20)/1.00=995.30 份 即 投 资 人 投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募 集 期 间 利 息 后 一 共 可 以 得 到 995.30 份基 金份 额。 4.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认 购 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2 位 ,小 数 点后2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如 发生 比例 配售 ,认 购 申请确 认金 额不 受认 购最 低限额 的限 制。 (九)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投 资 人 认购 本 基金 份 额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代销 机 构确定 ,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2.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应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 资 人 认购 本 基金 所 应提交 的 文 件和 具 体办 理 手续详 见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或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3. 基 金 份额 的 认购 采 用金额 认 购 方式 。 投资 人 认购本 基 金 采取 全 额缴 款 认购的 方 式 。若 资金未 全额 到账 则认 购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款 项退 回。 投 资 人 在募 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 , 认购 期 间单 个 投资者 的 累 计认 购 规模 没 有限制 。 投 资 人 的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4. 认购 的确 认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 间内提 交 的 认购 申 请, 投 资 人通常可在T+2 日到 原 认 购网点 查 询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销 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5.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00 元 (含 认购 费) 。各销 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 低认购 金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 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十)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 效 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 息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 募集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存 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 募集 行 为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十一 ) 保 本期 最长为 三年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最 长 3 年后 对应 日止; 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期 后的 各保 本期自 本基 金公 告的 保本 期起始 之日 起至 最 长 3 年 后对应 日止 。 如 该 对 应日 为 非工 作 日或 无相 应 对应 日 , 则 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 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下 一保 本期 的起 始时 间。 (十二 ) 保 本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本 期最 长 为 3 年 ,在 每一 保本 期内 均设 置 该保本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 , 在运作 期间 , 如本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达 到 或超过 预设 目标 收益 率 , 则管理 人将 在满 足条件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 本期 提前到 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 过渡期 前一 个工招募说明书 32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 日 起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入 过渡 期 。在 过渡 期 内开放 申购 赎回 , 在过渡 期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净值 折算 为 1.00 元 。过渡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进入 下一 保 本 期,同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本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 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 目标收益率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相 关公告 中披 露。 (十三 )保本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 金 额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 并 持有 当 期保 本 期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投资 金 额。 在 第一 个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 内 认购 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在 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累 计 分红 金 额之 和 低于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投资 金额 , 基金 管理 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并 在保 本 期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保 证人 对此提 供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的各 保 本 期的 保 本额 为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进行 过 渡期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和 上 一保 本 期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本 期 的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金额 。 本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后 的 各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册 的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 册的 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于 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 额, 则 由基 金 合同 、保 证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人 将该 差 额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十四 ) 保 本保 障机 制 保 证 人 为本 基 金保 本 期提供 连 带 责任 保 证。 本 基金第 一 个 保本 期 的担 保 范围为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 内 认购 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其 认购并 持有 到当 期保 本期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保 本 期 的担 保 范围 为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折 算 日 登记 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的 并 持有 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保证人 为本 基金 各保 本期 承担连 带责 任保 证的 金额 最高不 超 过 50 亿元 人民 币 。 招募说明书 33 (十五 ) 保 本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本 基 金 保本 期 到期 时 ,本基 金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下 , 本基 金 继续 存 续;否 则 , 本基 金 变 更为 非 保本 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 名称 相 应变 更为 “ 国 泰 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 如果 本基 金不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对 基金的 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 金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终 止。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并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 明 书决 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 且 基金 募 集达 到基 金 备案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 专 用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 期 届满 后 30 日 内 返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 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 另行 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 购开始 公 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招募说明书 35 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 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认 购 、申 购 确认 日期 在 先的 基 金份 额 后赎 回, 认 购、 申 购确 认 日期 在后 的 基金 份 额先 赎 回 ,以 确 定所 适 用的 赎回 费 率; 但 若本 基 金依 据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非保 本 的“ 国 泰策 略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 根 据 基金运 作 的 实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 最低申 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单 笔赎 回 申请最 低份 数 为1000.00 份,若 某投 资 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点 保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1000.00 份,则 该次 赎回 时必 须一 起赎回 。 3.本基 金不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调 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 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招募说明书 3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及时 查 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 申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退 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通 过基 金登 记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申购 费用 (1)申 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2% , 且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 金 额(M ) 前端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 M<300 万 0.8% 300 万 ≤ M<5 00 万 0.5%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 费用 (1)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部 分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 费 。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 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招募说明书 37 N <1 年 2.0%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但 持 有 当 期 保 本 期 到 期 且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 回的限 定期 限内 选择 赎回 的, 不收取 赎回 费 1.0% N ≥3 年 0.0% ( 注: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计算 , 以 该份 额在 登记 机构的 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1 年为 365 天 , 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时应 按基 金合 同 和本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 的费 率 确定 并支 付 赎回 费 ,但 下 列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无 需支 付赎 回费 : 1)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的 基金份 额在 开放 到期 赎回 的限定 期限 内赎 回 、 过 渡期 赎回或者转 换转出 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保本 期到 期后 默认转 为变 更后 的 “ 国 泰策 略收益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 地 域范围、特定行业、特 定 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 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 动。在基金促销 活 动 期间 , 按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 申购 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38 2.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 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 结 果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28 =4,380.06 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 购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4.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 该 份额 的持有 时间 为 1 年 5 个月,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5% =187.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87.50 =12,312.50 元 招募说明书 39 5.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八) 过渡 期申 购的 特别 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期保 本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 允 许投 资 人 在下 一保 本 期开始 前的 过 渡 期 限定 期 限内 申 请购 买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 投资 人 在 上 述期 限 内申 请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称 为 “过 渡期 申购” 。 投资 人 在过 渡期 申购 的 限 定期限 内申 购本 基金 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在 下 一 保本 期 开始 前的 折 算日 所 代表 的 资产 净值 确 认下 一 保本 期 的投 资 金 额 并适 用 下一 保本期 的保 本条 款。 2.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前 , 将 根据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提 供的 下一 保本期 担保额 度 确 定并 公 告下 一 保本 期的 担 保规 模 上限 , 规模 控制 的 具体 方 案详 见 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前 公告 的处理 规则 。 3. 投资人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限 定 期 限 外 的 开 放 日 或 者 在 下 一 保 本 期 开 始 后 的 开 放 日 申 购 本 基金的 ,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期的保 本条 款。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保本 期到 期前 6 个 月内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情 况 有 合理 理由 认为 有必要 暂 停 申购 和 转换 转入 。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招募说明书 40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 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处 理 办法 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同 时, 在出现 上述 第 4 款的 情形 时,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招募说明书 41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重新 开放 日 , 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 理, 受理 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的销 售机 构 可按 规 定标 准收取 过户 费用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招募说明书 42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 户或 是 基金 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 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九、基 金的保本 和保本保 障机制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 本条 款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的保本 额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 投 资金 额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净认 购 金额 和 认购 费用之 和。 在 第 一 个保 本 期到 期 日,如 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 本 基金 募 集期 内 认购并 持 有 到当 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 期到 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将该 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保证 人 对此 提供 连 带责 任 保证 。 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未持 有 到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而赎 回 或 转换 转 出的 基 金份 额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申购 的 或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 份额 不适用 本条 款。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的各 保 本 期的 保 本额 为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当 期 保 本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 包括 投资 人 进行 过 渡期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和 上 一保 本 期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本 期 的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金额 , 即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的各 保 本 期到 期 日, 如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 并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 其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 册的招募说明书 43 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 ,则 基 金管 理 人应 补 足该 差额 , 并在 保 本期 到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保 证人 对此 提供 连 带责任 保证 。 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未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而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 的 基金 份 额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当期 保本 期内 申购 的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本条 款。 2、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对于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期而 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并持有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 对于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期后 的保 本期 而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过 渡期限 定期 限 内 申购 并 持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从本 基 金上 一保 本 期默 认 选择 转入当 期 保 本期 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 金份 额 折算 的, 指 折算 后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 。 (3) 对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 转 换转出 到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转 入下 一 保本 期 或是 转型 为 “国 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 本条款 。 3、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间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不 低于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期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2)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期 后各保 本期 到期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折 算日 登记 在册的 并持 有 到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在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并 持 有 到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金额 , 不低 于其 在 折算 日 登记 在册的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 基金募 集期 内认 购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过渡 期限定 期限 内 申 购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从 本基 金 上一 保 本期 默认 选 择转 入 当期 保 本期 的, 但 在 当 期 保本 期 开 放到 期 赎回 的 限定 期限 或 过渡 期 赎回 前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 的 基金 份 额( 进行 基 金份 额 折算 的,指 折算 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5) 在保 本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6) 在保 本期 内, 本基 金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不 同意 承担 保证或 偿付 责任的 ,且 继任 基金 管理 人未提 供其 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情 形; 招募说明书 44 (7) 发生 不可 抗力 事件 , 导致本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导 致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无 法履行 保 证 或保本 清偿 义务 ; (8) 在保证 期 间内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主 张权 利 ; (9)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少 ; (10 ) 基金 合 同内 容 的修改 增 加 保证 人 的保 证 责任或 保 本 义务 人 的偿 付 责任, 但 保 证人 书面同 意承 担增 加后 的保 证责任 或保 本义 务人 书面 同意承 担增 加后 的偿 付责 任的除 外。 (二) 基金 保本 保障 机制 为 确 保 履行 保 本条 款 ,保障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基 金 管 理人 通 过与 保 证人签 订 保 证合 同 , 由保 证 人为 本 基金 的保 本 提供 连 带责 任 保证 ,或 者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的 其 他方 式 ,以 保证符 合条 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保 本期 到期 时可 以获得 投资 金额 保证 。 1、 保 证人 的基 本情 况 (1) 本基 金由 重庆 市三 峡 担保集 团有 限公 司作 为 保 证人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 团有限 公司 有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重 庆市 三峡 担保 集 团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华 路 178 号国 际商 务中 心 6 楼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华 路 178 号国 际商 务中 心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卫东 成立时 间:2006 年 4 月 30 日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 拾伍 亿元 整 2009 年度 经审 计的 净资 产 :2,061,481,658.09 元 2010 年度 经审 计的 净资 产 :2,529,738,929.37 元 经营范 围:


许可经 营项 目: 从事 融资 性担保 及法 律、 法规 没有 限制的 其他 担保 和再 担保 业务。 一 般经 营项 目 :利 用自 有 资金从 事投 资业 务 (不 得 从事金 融业 务) ,企 业营 销 策划及 咨询 服务, 企业 财务 顾问 。 担保规 模: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 三峡 担保 集团 有限 公司对 外提 供担 保规 模为 396.49 亿元 。 担保的 保本 基金 发行 规模 共计 95.25 亿元 ,未 超过 其净资 产总 额 的 25 倍。 (2) 保证 人为 本基 金提 供 连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期 的担 保范 围为 :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认 购并 持 有到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当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 的累 计 分红 金额 之 和低 于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保证人 为本 基金 各保 本期 承担连 带责 任保 证的 金额 最高不 超 过 50 亿元 人民 币 。本 基金 第 一个保 本期 后各 保本 期的 具体保 本保 障额 度,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 期开 始前公 告。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期 后各保 本 期 的担 保 范围 为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折 算 日 登记 在 册 的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其在 折 算日 登记 在 册的 并 持有 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其 在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并持 有到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 2、 本 基金 保证 合同 的主 要 内容 鉴于: 《 国泰目标 收益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理人对 保 证 受 益 人 在 本 基 金 各 保 本 期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净额承担保本义务 ( 注:1、 “ 保证 受益 人 ”为 本 基金 各 保本 期持 有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即认 购 并持 有 至第 一 个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 或在 上 一保 本期 转 入下 一 保本 期 的过 渡期 限 定期 限 内申 购 本 基金 并 且在 该 保本 期内 一 直持 有 前述 基 金份 额( 进 行基 金 份额 折 算的 ,指 折 算后 对 应的 基 金 份额 ) 的投 资 者以 及由 本 基金 上 一保 本 期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 一保 本 期并 且在 该 保本 期 内一 直 持 有前 述 基金 份额 ( 进行 基 金份 额 折算 的, 指折算 后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 人。2 、 “各 保 本 期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净 额” 是 指认 购并 持 有至 第 一个 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所 代表 的资 产 净值 , 或在 上 一保 本期 转 入下 一 保本 期 的过 渡期 限 定期 限 内进 行 过 渡期 申 购的 投 资者 申购 并 在该 保 本期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折 算 日所 代表 的 资产 净 值以 及 由 本基 金 上一 保 本期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一 保 本期 的持 有 人所 持 有并 在 该保 本期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在 折 算日 所 代表 的资 产 净值 。 投资 净 额为 本基 金 的保 本 金额 , 在各 保本 期 内赎 回 或转 换转出 的部 分, 不计 入该 保本期 的 投 资净 额。 折算 日是指 各保 本期 开始 日的 前一个 工 作 日)。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 《关 于保 本 基金 的 指导 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及 规范 性 文件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 保证 人 在平 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及 相 关当 事 人的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 特订立 《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保 证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本 合同 ” 或 《 保证 合同 》 ) 。 保 证人 就 本 基金 各保 本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 保 证受 益人在 各保 本期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投资 净 额 所 承 担保 本 义务 的履 行 提供 不 可撤 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证 。 保证招募说明书 46 人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保证合 同》 为准 。 《 保 证 合同 》 的当 事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人和 保 证 受 益人 。 保证 受 益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和同 意。 除 非 本 保证 合 同另 有 约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使 用 的词语 或 简 称与 其 在《 基 金合同 》 中 的释 义部分 具有 相同 含义 。 (1)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 额 1.1 本 基金 为保 证受 益人 提 供的保 本金 额为 投资 净额 。 1.2 保 证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保 证 范围为 投资 净额 , 是指 本 基金为 保证 受 益 人提 供 的保 本 金额 ,即 认 购并 持 有至 第 一个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值 , 或在 上一 保 本期 转 入 下一 保本 期的 过 渡期 限 定期 限 内进 行过 渡 期申 购 的投 资 者 申购 并 在 该 保 本期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折 算日 所 代表 的 资产 净 值以 及由 本 基金 上 一保 本 期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一 保本 期 的持 有 人所 持 有并 在 该 保 本期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在折 算 日所 代 表 的资 产 净值 。 投资 净额 为 本基 金 的保 本 金额 ,在 各 保本 期 内赎 回 或转 换转 出 的部 分 ,不 计入各 保本 期的 投资 净额 。折算 日是 指各 保本 期开 始日的 前一 个工 作日 。 1.3 未 经保 证人 书面 同意 提 供保证 , 投资 者 在 保本 期 内申购 、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 份额 ,以 及 投资者 的 基 金份 额在 保 本期 到 期日 前 (不 包 括该 日)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的部 分不 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且 保证 人 在 每个 保本 期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超 过 折 算日 确认 的 投 资净额 人民 币 50 亿元 。 1.4 保 本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 金 各保 本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 基金 每一 保本 期最 长为 3 年, 自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的 每一 保本期 开始 之日 起至 最长 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日 , 保 本期 到期 日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每一 保本 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3)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保证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4) 除外 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保 证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 保本 期 到 期日 , 按 保 证受益 人认 购或 在折 算日 登记在 册的 在保 本期 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 额 与到 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 上其 认 购或 在折 算 日登 记 在册 的 在保 本期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在 当 期保 本 期内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金 额 不低 于 本基 金 为保 证受 益 人提 供 的保招募说明书 47 本金额 ; 2)投 资者 在基 金保 本期 到 期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未 经保 证人 书面 同意 提 供保证 ,投 资者 在保 本期 内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4) 在 保本 期 内 发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 保本 期 内 发生 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保 证 人不同 意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期 到 期日 之后 ( 不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7 ) 未 经保 证 人书 面 同意 修改 《 基 金合 同 》 , 可 能加 重保 证 人 保证 责 任的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8)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9) 因 不可 抗力 事件 直接 导 致 保证 人无 法履 行 保 证责 任 的。 (5) 责任 分 担 及清 偿程 序 5.1 在 保本 期 到 期日 , 如 保 证受益 人认 购或 在折 算日 登记在 册的 在该 保本 期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认购 或在 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在 该保 本 期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内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 于 本 基 金为 保证 受 益人 提 供 的 保本 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 并在 保本 期到期 日后 4 个 工作 日内 将该差 额支 付 至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 5.2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本 条 5.1 款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义 务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 本期 到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 向保证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 书 》 , 《履 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 载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保 证 受益 人 支付 的 本基 金保 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 理 人已 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保 证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 信息 。 5.3 保 证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 履 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清 偿款 项 划入 本 基金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保 证人 将 上述 清 偿款 项全 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 的账 户 中 后即 为 全部 履 行了 保证 责 任, 保 证人 无 须对 保证 受 益人 逐 一进 行 清偿 。清 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付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保证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5.4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根 据 5.1-5.3 条已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所开 立的 账户 的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 保 证受 益人 。 招募说明书 48 5.5 在 保本 期 到 期日 , 如 保 证受益 人认 购或 在折 算日 登记在 册的 在该 保本 期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认购 或在 折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在 该保 本 期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内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 于 本 基 金为 保证 受 益人 提 供 的 保本 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及 保证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同 》及 本条 5.1 、5.2 、5.3 、5.4 款中 约定 的 保 本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 保 证受 益人 可以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直 接 向基 金 管理 人 或保 证人 请 求解 决 保本 赔 付差 额支 付 事宜 , 但保 证 受益 人直 接 向保 证 人追 偿的, 仅得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出。 (6)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6.1 保 证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归还 保证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的 全 部 款项 ( 包括 但 不限 于保 证 人按 《 履行 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 载明 金 额支 付的 实 际款 项 、 保 证 受 益人 直 接向 保 证人 要求 清 偿的 金 额及 保 证人 为履 行 保证 责 任支 付 的其 他金 额 ,前 述 款项 重 叠 部分 不 重复 计 算) 和自 支 付之 日 起的 利 息以 及保 证 人的 其 他费 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 限于 保 证 人为 清 偿及 追 偿产 生的 律 师费 、 调查 取 证费 、诉 讼 费、 保 全费 、 评估 费、 拍 卖费 、 公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 6.2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保证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 保证 人提 交保 证 人认可 的还 款 计 划, 在 还款 计 划中 载明 还 款时 间 、还 款 方式 ,并 按 保证 人 认可 的 还款 计划 归 还保 证 人为 履 行 保证 责 任支 付 的全 部款 项 和自 支 付之 日 起的 利息 以 及保 证 人的 其 他费 用和 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 未能 按 本条 约 定提 交保 证 人认 可 的还 款 计划 ,或 未 按还 款 计划 履 行还 款义 务 的, 保 证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上 述款 项 和 其他 费用 ,以及 赔偿 对保 证人 造成 的 损失 。 (7) 保证 费的 支付 7.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定向 保证 人支 付保 证费 。 7.2 保 证费 收取 方式 : 保 证费从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 列支 , 按 本条 第 7.3 款 公 式 每日 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月收 到基 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 五 个工 作 日内 向 保证 人支 付 保证 费 。保 证 人 应 就所 收 取的 保 证费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合 法发 票。 7.3 每 日保 证费 计算 公式= 保证 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0.2%÷ 当 年天 数。 保 证 费 计算 期 间自 基 金管理 人 公 告的 每 一保 本 期 开始 之 日 起, 至 保证 人 解除保 证 责 任之 日或每 一保 本期 到期 日较 早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8)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 方式 本 《 保 证合 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法 律。 发 生争议 时 , 各方 应 通过 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招募说明书 49 成 的 ,任 何 一方 可 向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提 起 仲裁 , 仲裁 裁决 为 终局 ,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9) 其他 条款 9.1 本 《保 证合 同 》 是《 基 金合同 》的 附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随 《 基金 合同 》 一 同公告 。 9.2 本 《保 证合 同 》 自基 金 管理人 、 保证 人双 方加 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 证人 双 方 法 定代 表 人 ( 或 其授 权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 章 )并 加 盖公 司 公章 后成 立 ,自 甲 方公 告的每 一保 本期 开始 之日 起生效 。 9.3 本 基金 每一 保本 期 到 期 日后 ,基 金管 理人 、保 证 人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且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 基金 合同 》项 下的 义 务的 ,本 合同 在该 保本 期 规定的 义务 完成 。 9.4 如 本基 金在 每一 保本 期 到期前 三个 月时 , 尚未 达 到目标 收益 率 ,则 基金 管 理人需 立即 向担保 人发 送 《关 于国 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的函》 ,担 保人 如 无异议 ,可 在收 到该 函 后 1 个 月内 针对 函中 所涉 及 内容出 具《 关于 国泰 目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期的 无异 议函 》 。 如担 保 人存在 异议 , 则不 出具 《 关于国 泰目 标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 期的 无异 议函》 ,本 基金 在该 保本 期 正常到 期后 , 担 保人担 保责 任解 除。 如 从 基 金管 理 人在 保 本期正 常 到 期日 前 三个 月 时向担 保 人 出函 起 到该 保 本期正 常 到 期日 期 间 ,该 基 金达 到 了目 标收 益 率, 则 基金 管 理人 需再 次 向担 保 人发 送 《关 于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入下一 保本 期的 函》 ,担 保 人如无 异议 , 可针 对函 中 所涉及 内容 出具 《关于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期 的无 异议 函》 ; 担保人 如存 在 异 议, 则不 出具 《 关 于国 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的无异 议函 》 , 本 基金在 该保 本期 正常 到期 后,担 保人 担保 责任 解除 。 如本基 金在 保本 期内 累计 收益率 连 续 10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超 过招 募说 明书 或公 告目标 收 益 率减 去 5% 后 的收 益率 水平 , 则基 金管 理人 需向 担保 人发送 《关 于国 泰目 标收 益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期的函 》 , 担保 人如 无异 议 ,可 在一 个月 内针 对函 中 所涉及 内容 出具 《关于 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入 下一保 本期 的无 异议 函》 ; 担保人 如存 在 异 议, 则不 出具 《关 于国 泰 目标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的无异 议函 》 , 本 基金在 该保 本期 正常 到期 后,担 保人 担保 责任 解除 。 如 本 基 金保 本 期内 直 接达到 目 标 收益 率 ,则 基 金管理 人 需 在达 到 目标 收 益率的 当 日 向担 保人发 送 《关 于国 泰目 标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的函 》 ,担 保人 如无 异 议 , 可在 一 个月 内 针对 函中 所 涉及 内 容出 具 《关 于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转招募说明书 50 入下一 保本 期的 无异 议函 》 ;担 保人 如存 在异 议, 则 不出具 《 关于 国泰 目标 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期的无 异议 函》 ,本 基金 在 该保本 期正 常到 期后 , 担 保人担 保责 任解 除。 如担 保人 在上 述情 况下 出 具了无 异议 函 ,则 本基 金 在该保 本期 到期 后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保 本 期 ,无 异 议函 将 与保 本期 到 期前 公 告的 到 期处 理规 则 一并 公 告, 本 合同 继续 有 效, 有 效期 与下一 保本 周期 一致 。如 担保人 未出 具无 异议 函, 则本合 同效 力不 能及 于下 一保本 周期 。 3、 担 保费 的费 率和 支付 方 式 担保费 的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与保 证人 协商 确定 ,并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自有 资产 承担。 本基金 各保 本期 基金 管理 人与保 证人 协商 确定 的担 保费的 年费 率 为 0.2% (千 分之二 ) 。 基 金管理 人每 日应 付的 担保 费按前 一日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 千分 之二 )的 年费率 计算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应支 付的 担保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担 保 费 每日 计 算, 每 日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 在 每月 收 到基 金 管理费 之 后 的 五 个工作 日内 一次 性划 入保 证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 人 依法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担 保费 可 从基金 财 产 中列 支。 4、 保 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的 更换 (1) 更换 保证 人 1)保 本期 内更 换保 证人 的 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提 名 新 保证 人 ,被 提 名的 新保 证 人 应 当 符合 保 本基 金担 保 人的 资 质条 件 ,且 同意 为 本基 金 的保 本提供 保证 。 ② 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更 换保证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成 决议 。 相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 更换保 证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表 决通过 。 招募说明书 51 ③ 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保 证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④ 保 证义 务的 承继 :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保证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与新 保证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并 将该 保证 合同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备 , 新 保 证合 同 自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之日 起 生效 。 自新 保证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原 保证 人 承担 的 所有 与 本 基金 担 保责 任 相关 的权 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 的保 证人 承 担。 在 新的 保 证人 接任 之 前, 原 保证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⑤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公告 。 2)当 期保 本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期的 保证 人 ,由 更换 后 的保证 人为 本 基 金下 一 保本 期 的保 本提 供 保证 责 任, 此 项保 证人 更 换事 项 无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过 。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 涉 及新 保 证人 的有 关 资质 情 况、 保 证合 同等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备。 (1) 更换 保本 义务 人 1)保 本期 内更 换保 本义 务 人的程 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提 名 新 保本 义 务人 , 被提 名的 新 保本 义 务人 应 当符 合保 本 基金 保 本义 务 人的 资质 条 件, 且 同 意 为本基 金提 供保 本。 ② 决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就更换 保 本 义务 人 的事 项 进行审 议 并 形成 决议。 相关 程序 应遵 循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约定 的程 序规定 。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表决通 过。 ③ 核 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 ④ 保 本义 务的 承继 :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保本 义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险 买断 合同 ,并 将该 风险买 断合 同 向招募说明书 52 中 国 证监 会 报备 , 新风 险买 断 合同 自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之 日起 生 效。 自 新风 险买 断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原 保 本义 务 人承 担的 所 有与 本 基金 保 本责 任相 关 的权 利 义务 将 由继 任的 保 本义 务 人承 担。在 新的 保本 义务 人接 任之前 ,原 保本 义务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本责 任。 ⑤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风险 买断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2)当 期保 本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期的 保本 义务 人 ,由 更 换后的 保本 义 务 人为 本 基金 下 一保 本期 提 供保 本 ,此 项 保本 义务 人 更换 事 项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将 涉及 新 保本 义务 人 的有 关 资质 情 况、 风险 买 断合 同 等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备 。 (3)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1)保 本期 内更 换保 本保 障 机制的 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提 名 新 保本 保 障机 制 下的 保本 义 务人 或 保证 人 ,被 提名 的 新保 本 义务 人 或保 证人 应 当符 合 保本 基金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的资质 条件 ,且 同意 为本 基金提 供保 本保 障。 ② 决议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就更换 保 本 保障 机 制的 事 项进行 审 议 并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规 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表决 通过 。 ③ 核 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④ 保 本保 障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自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与 新保 证人签 署保 证 合 同 , 并将 该 风险 买 断合 同或 保 证合 同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备 ,新 风 险买 断 合同 或保 证 合同 自 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之日 起 生效 。在 新 的保 本 义务 人 或保 证人 接 任之 前 ,原 保 本义 务人 或 保证 人 应继 续承担 保本 保障 义务 。 ⑤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3 2)当 期保 本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保 本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并 另行确 定保 本 义 务人 或 保证 人 ,此 项变 更 事项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但 是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涉 及 新保 本 义务 人或 保 证人 的 有关 资 质情 况、 新 签订 的 风险 买 断合 同或 保 证合 同 等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备 。 5、 保 证人 对保 证责 任的 履 行 对 于 本 基金 各 保本 期 而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同 意授权 基 金 管理 人 作为 其 代理人 代 为 行使 向 保 证人 索 偿的 权 利并 办理 相 关的 手 续( 包 括但 不限 于 向保 证 人发 送 履行 担保 责 任的 书 面通 知及 代 收相 关款 项等 ) 。 如 果符合 本合 同第 十二 部分 第一条 第 (二 ) 项 “适 用保 本条款 的情 形” 的 基 金份 额 在保 本 期到 期日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其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其 投 资 金额 , 且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差额 的, 保 证人 将 在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保本 差额 总和 )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 将 等 值 于保 本 差额 总 和的 相应 款 项划 入 基金 管 理人 指定 账 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 人将 该 差额 支 付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若保 证人 未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担 保责 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直接 就 差额 部 分向 保证 人 追偿 。 保证 人 将代 偿金 额 全额 划 入基 金 管理 人指 定 账户 中 后即 为 全 部履 行 了担 保 责任 ,保 证 人无 须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逐一 进 行清 偿 。代 偿款 的 分配 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保证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6、 保 证人 的免 责 除 基金合同 第 十二 部 分第二 条 第 (四 ) 项“ 保 证人或 保 本 义务 人 的更 换 ”中所 指 的 “自 新 保 证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原 保 证人 承 担的 所 有与 本基 金 担保 责 任相 关 的权 利义 务 将由 继 任的 保证人 承担 ” , 或“ 自新 风 险买断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原保本 义务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保 本责 任 相 关的 权 利义 务 将由 继任 的 保本 义 务人 承 担” 以及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原 保 证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不得 免责 。 (三) 保本 期到 期处 理 1、 保 本期 到期 后基 金的 存 续形式 保 本 期 到期 时 ,在 符 合保本 基 金 存续 条 件下 , 本基金 继 续 存续 并 进入 下 一保本 期 , 该保 本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 保 本 期到 期 后, 本 基金未 能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则 本基 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非 保 本的 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相 应 变更 为“ 国 泰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同 时 ,变 更后 的基 金投资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约 定作 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变更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招募说明书 54 在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予 以公告 。 如 果 本 基金 不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 求 ,则 本 基金 将 根据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终 止。 2、 保 本期 到期 的处 理规 则 (1) 在本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 日前的 开放 到期 赎回 的限 定期限 内 (含 保本 期到 期 日) 或在 本 基 金 过渡 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 做出 如 下选 择, 其 持有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都适 用保本 条款 : 1)赎 回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2)将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2) 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选 择赎回 或转 换的 , 按以 下 两种情 形处 理,且 其持 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款 : 1)保 本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根据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自 动转 入下 一保 本期 ; 2)保 本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默 认转 为变 更后 的“ 国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3 )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在开 放到 期赎 回的限 定期 限内 或在 过渡 期内赎 回 或 者转换 转出 的, 无需 支付 赎回费 用。 当 期 保 本期 开 始后 申 购的或 转 换 转入 的 基金 份 额在选 择 赎 回或 转 换转 出 时需支 付 赎 回费 用 , 其赎 回 费用 按 照招 募说 明 书或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费 率 确定 , 其持 有 时间 以该 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注 册登 记日 开始 计算。 如 保 本 期到 期 后, 本 基金未 能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 则 本基 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变 更 为非 保 本的 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名 称相 应 变更 为“ 国 泰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本期 到期 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持 有当 期保 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和 在当 期 保本 期 内申 购或 转 换转 入 的基 金 份额 )在 保 本期 到 期后 默 认转 为变 更 后的 “ 国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无需 再支 付基 金赎 回费用 。 3、 保 本期 到期 选择 的时 间 约定 (1) 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 并提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期 选择 申请。 (2 )基 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公 告的到 期处 理规 则在 保本 期到期 日前 指定 一个 开放 到期赎 回 的 限定期 限 (含 保本 期到 期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此 期限内 将在 当期 保本 期内 持续持 有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份 额 进行 赎 回或 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 , 无需 支 付赎 回 费用 ,其 赎 回日 或 转换 日 为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日 ,并 可 按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 加上 其 持有 当 期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与持 有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 的差 额 享有 保 本利 益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日之 后(不 含保 本期 到期 日) 的净值 下跌 风险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保 本期 到期 的保 本条 款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于 其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认购 并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 在 本 基金 过 渡期 限 定期 限内 申 购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或 者从 本基 金 上一 保 本期 默 认 选择 转 入当 期 保本 期并 持 有到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的 , 指折 算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 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换 到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还是转 入下 一保 本 期 或继 续 持有 变 更后 的“ 国 泰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 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条 款。 (2)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若 选 择在开 放到 期赎 回的 限定 期限内 或过 渡 期 内赎 回 基金 份 额, 而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 持有 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于 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 额, 由基 金 合同 、 保证 合 同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 保证人 应保 证向 该持 有人 承担上 述差 额部 分的 偿付 并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清偿。 (3)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若 选 择开放 到期 赎回 的限 定期 限内或 过渡 期 内 进行 基 金转 换 ,而 其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 于其 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由 基金 合 同、 保 证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人应 保证 向该 持有 人承 担上述 差额 部分 的偿 付。 (4) 若本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 后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持 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若 继 续持 有 基金 份额 , 而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 加上 其 持有 当 期保 本 期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额 , 由基 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 、保 证 人应 保 证向 该持 有 人承 担 上述 差 额部 分的 偿 付, 基 金管 理 人将 以其 在 下一 保 本期 开始前的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作为转入下一保本期的金 额。 (5) 若本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 后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额招募说明书 56 持 有 人, 若 继续 持 有基 金份 额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将 转 为变 更 后的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持有当 期保 本期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 上 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 于其 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由 基金 合 同、 保 证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人 应保 证 向持 有 人承 担上 述 差额 部 分的 偿 付, 基金 管 理人 将 以其 持 有当 期保 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扣除 已分 红 款项 作 为转 为 变更 后的 “ 国泰 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转换 金额 。 5、 下 一保 本期 基金 资产 的 形成 (1) 过渡 期申 购 基 金 管 理人 可 通过 公 告的到 期 处 理规 则 在保 本 期到期 日 后 指定 一 个过 渡 期以及 在 过 渡期 内 进 行申 购 的限 定 期限 ,在 此 限定 期 限内 投 资者 进行 申 购的 , 按其 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在 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下 一保本 期的 投资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保本 期的 保本 条款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下 一 保 本期 开 始日 的 前一工 作 日 为折 算 日。 对 在折算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包 括投 资者 进 行过 渡 期申 购 的基 金份 额 和上 一 个保 本 期结 束后 默 认选 择 转入 下一保 本期 的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将 以折 算 日的基 金估 值为 基础 , 在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0 元的基金份 额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数额 按 折算 比 例相 应 调整 。具 体 折算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到 期 处理 规则进 行公 告。 (3) 日常 申购 下一保 本期 的日 常申 购按 基金合 同有 关约 定执 行。 6、 转 为变 更后 的“ 国泰 策 略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资产 的形 成 保 本 期 到期 时 ,若 本 基金依 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转为变 更 后 的“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 果 其持有 当期 保本 期到 期的 基金份 额与 到 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积 加 上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本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不 低 于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投 资 金额 , 则按 其 持有 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确 认为 其在 本 基金 变 更为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时持 有 的基 金 资产 ; 如果 其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 当期 保 本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 款项招募说明书 57 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于 其持 有 当期 保 本期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则 按其 持 有当 期 保本 期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金额扣 除已 分红 款项 后的 金额确 认为 其在 本基 金变 更为 “ 国泰 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时持 有的 基金 资产。 (2 ) 在 保本 期内 申购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如果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而转 为变 更后的 “ 国 泰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则 按其 到期日 的可 赎回 金额 确认 为其在 本基 金 变 更为“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持 有的 基金 资产 。 (3) 变更 后的 “国 泰策 略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 购的 具体 操 作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7、 保 本期 到期 的公 告 (1) 保本 期到 期时 ,在 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就本 基 金继 续 存续 及 为下 一保 本 期开 放 申购 、 赎回 的相 关 事宜 进 行公 告。 (2) 保本 期到 期时 ,在 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 条 件下 ,本 基金 将变 更为 “国 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 公告或 通过 “ 国泰 策略 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公告 相关 规则。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 ,在 不损 害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修 改到 期处理 相关 规则 ,并 将在 临时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公告 。 (4) 在保 本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对 到期 时间 和到期 处理 安排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8、 保 本期 到期 的赔 付 若本基 金保 本期 到期 可能 发生赔 付情 况, 按以 下方 式处理 :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期 到期日 前 30 个工 作日 预 测本 基 金当 期保 本期 是否 可能发 生亏 损; (2) 如预 测到 的亏 损额 较 大,已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和 保证人 分别 提取 的风 险准 备金总 额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期保 本期到 期日 前 25 个 工作 日 内书面 通知 保证 人 ,估 算 保证人 可能 承担 的担保 赔付 金额 ; (3) 保证 人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通知 后 5 个工 作日内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无力承 担的 赔 偿 金额 , 将可 能 承担 的担 保 赔付 款 项划 到 基金 管理 人 与保 证 人共 同 监管 的风 险 准备 金 账户 上,用 于应 对到 期偿 付; (4 ) 保证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将应赔付的款项全额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 户 , 如果 保 证人 划 入的 款项 不 足以 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 保 证 合同 下 的担 保 责任 的, 则 由基 金 管理招募说明书 58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直接 向保 证人 进行 追索; (5)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期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履 行保 本 差额 的支 付 义务 ; 对于 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足 额 履行 的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 知保证 人将 差额 部分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账户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查 收资金 是否 到账 。 如未 按 时到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履行催 付职 责。资 金到 账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进行 分配 和支 付; (7)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或保证 人未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足 额支 付应赔 付的 款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选 择向 基金 管理人 或保 证人 追偿 ; (8)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到期 前提前 公告 。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保本 基金 在保 本期 的投资 管理 本基金 属于 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将 使用CPPI 投 资组合 保险 技术 追求 投资 金额的 安 全 和获得 增值 收益 ,以 满足 投资者 多样 化的 投资 需求 。 1、 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 下 ,为 投 资人 提 供投资 金 额 安全 的 保证 , 并在此 基 础 上力 争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股 指期 货 、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40% ;债 券、货 币 市 场工具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 以 上 , 其 中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40% 。 当 法 律 法规 的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招募说明书 59 3、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组合 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 动 态调 整 基金 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 及 货币 市 场工 具 等 投 资品 种 间的 配 置比 例, 以 实现 保 本和 增值的 目标 。 (1) 采用CPPI 策略 进行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以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略 为依 据 ,动 态调 整 风险资 产和 无风 险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即 风 险 资产 部 分所 能 承受 的损 失 最大 不 能超 过 无风 险资 产 部分 所 产生 的 收益 。无 风 险资 产 一般 是指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风 险资产 一般 是指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 CPPI 是 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 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它 主要 是通过 数量 分析 ,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来 调整 、修 正风 险资 产的 可 放大倍 数 (风 险乘 数) , 以 确保投 资组 合在 一段 时间 以后的 价值 不低 于 事 先设 定 的某 一 目标 价值 , 从而 达 到对 投 资组 合保 值 增 值 的 目的 。 在风险 资 产 可放 大 倍数 的管理 上 ,基 金管 理人 的 金融工 程小 组在 定量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 据CPPI 数 理 机制 、历 史模 拟 和 目 前市 场 状况 定 期出 具保 本 基金 资 产配 置 建议 报告 , 给出 放 大倍 数 的合 理上 限 的建 议 ,供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作 为基 金资 产配置 的参 考。 在 CPPI 策 略下 ,保 本基 金 资产按 风险 收益 不同 划分 为风险 资产 和安 全资 产 。 安全资 产是 指 在 保本 期 末有 确 定现 金流 、 初始 本 金相 对 安全 的资 产 ,比 如 银行 存 款、 在保 本 期内 到 期的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 ( 与保 本期 限 基本 匹 配的 各 种银 行定 期 存款 、 国债 、 金融 债和 高 信用 等 级的 企业债 等) 。风 险资 产指 股 票、 可转 债中 的期 权部 分 、剩 余期 限长 于保 本期 的 债券和 其它 证监 会批准 投资 的股 权类 资产 。 安 全资 产投 资 , 在 CPPI 机制中 起保 本的 功能 ; 而 风险资 产投 资则 用来获 取与 股票 市场 相关 联的较 高收 益。 保本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 分配上,风险资产投资额 度不超过[ 放大倍数×(基 金单位资产 净值- 价值底 线)] 的 金额 。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增加 时, 提高风 险资 产投 资比 重; 当基金 资产 净值 减 少 时, 降 低风 险 资产 投资 比 重幅 度 ;当 基 金资 产净 值 接触 价 值底 线 时, 基金 完 全投 资 于安 全 资产。这 个价值底 线(Floor )按 照国债等 无风险收 益率随时 间增长, 到期增 至允诺的 保 本 金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高出 价值底 线的 部分 亦称 安全 垫(Cushion) 。 通 过 对 远期 利 率、 极 端市场 价 格 等参 数 的预 测 ,计算 风 险 资产 组 合中 不 同类属 资 产 可能 发 生 的最 大 亏损 , 据此 得到 不 同类 属 资产 的 可放 大倍 数 。根 据 风险 资 产投 资的 盈 亏状 况 ,动 态 调 整各 大 类资 产 的权 重。 在 保证 风 险资 产 可能 的损 失 额不 超 过安 全 资产 的潜 在 收益 与 基金 前期收 益并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此 时值 即安 全垫 )的 基础上 ,实 现基 金资 产最 大限度 的增 值。 CPPI 策略 的投 资步 骤: 招募说明书 60 第 一 步 ,根 据 本基 金 三 年保 本 期 到期 时 的最 低 目标价 值 ( 本金 ) 和合 理 的折现 率 设 定当 前应持 有的 保本 资产 的数 量,即 投资 组合 的价 值底 线; 第二步 ,计 算投 资组 合现 时基金 净值 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额 ,该 数值 等于 安全 垫; 第三步 , 将相 当于 安全 垫 特定倍 数的 资金 规模 投资 于风险 资产 ( 如股 票、 可 转债等 ) , 以 创造高 于最 低目 标价 值的 收益,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保 本资产 以在 期末 实现 最低 目标价 值。 1)风 险资 产投 资额 度的 计 算:





风险资 产投 资 ≤ [ 放大 倍数 ×(基 金资 产净 值- 价值底 线)]


① t 时刻 的价 值底 线





保本 基 金资 产 的价 值底 线 是 随着 时 间的 推 移而逐 渐 增 长的 , 在基 金 保本期 满 时 正好 等 于 保本金 额。 本 基 金的 保本 金额为 本金 的 100% 。 rdt F dF t t ? 其中: t F =t 时刻 的价 值底 线 r = 保 本基 金无 风险 资产 的收益 率 按照 CPPI 策略 ,当 基金 资产收 益越 多, 下跌 至保 障本金 水平 的余 地越 大, 即基金 承 受 风 险 的 能力 越 大; 反 之, 当基 金 资产 收 益越 少 ,下 跌至 保 障本 金 水平 的 余地 越小 , 即基 金 承受 风险的 能力 越小 。 一旦 基 金资产 触及 价值 底线 , 基 金保本 就会 遇到 困难 。 为 了避免 危及 本金 , 本基金 将把 价值 底线 定得 略高, 然后 再根 据市 场变 化进行 调整 。 ② t 时刻 安全 垫 t t t t t t F M R F V C ? ? ? ? ? 其中: t C =t 时刻 安全 垫的 数 值 t V =t 时 刻组 合的 净值 t R =t 时 刻风 险资 产的 价值 t M =t 时 刻安 全资 产的 价值 t F =t 时 刻的 价值 底线 初始价 值底 线F 0 应 小于 初 始投资 组合 价 值V 0 , 即初 始安全 垫 0 0 0 0 ? ? ? F V C 。 价值底 线 安全垫 放大倍 数 风险资 产 招募说明书 61 举例: 如果 到期 保 本 100 元, 而 100 元贴 现至 今 是 90 元 ,那 么安 全垫 就是 10 元。 ③ t 时刻 各类 资产 放大 倍 数 i t i t L X / 1 1 ? ? i t L 为在 t 时刻 i 类 资产 可能 产 生的最 大亏 损 。 股 票或 者 三年以 上债 券的 潜在 亏损 值可以 用 V AR 值 来计 算得 到, 可转 债的最 大亏 算值 可以 用以 下方法 计算 得到 。 Loss = j j j R M C ? ? 其中: j M =可 转 债 j 在保本期 结束 时的 债券 价值 (视 作可能 到达 的最 低价 格) ; j R =保本 期 内 的利 息总 和; j C =买入 成本 ; 根据 CPPI 策略 , 基金 按照 安全垫 以一 定倍 数放 大后 的额度 将总 资产 部分 用于 风险资 产 投 资。 如果 放大 倍数 为1 , 则 基金采 取的 是简 单的 买入 并持有 策略 , 在股 市上 涨 时可能 不能 充分 享受股 市上 涨所 带来 的收 益。 当然 ,放 大倍 数也 不 能无限 扩大 , 如果 股市 暴 跌, 成交 量较 小, 基 金 来不 及 减仓 , 较大 的放 大 倍数 会 给基 金 带来 较多 的 损失 。 本基 金 将参 照本 公 司前 期 发行 的 保本 基金 的运 作经 验及 历史模 拟结 果, 确定 放大 倍数的 取值 范围 。 本基金 的放 大倍 数为 潜在 亏损的 倒数 为宜 。 通过 对 沪深股 市 近 10 年以 来的 跌 幅数据 的统 计研究 , 一般 股市 一个 月 内大幅 下跌 都未 超 过20% , 而且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采取 的是基 于绝 对回 报的价 值投 资, 所选 个股 的内在 价值 均高 于股 市中 位数, 因此 本基 金放 大倍 数不会 超 过 5。 ④ 风 险资 产投 资总 额





通过 对 各类 风 险资 产的 放 大 倍数 加 权平 均 ,得到 风 险 资产 的 总体 放 大倍数 , 与 安全 垫 相 乘,得 到风 险资 产的 投资 总额。 t t t C X R ? 2)资 产组 合比 例的 调整 频 度 在 CPPI 策 略中 , 安 全垫 的 放大倍 数在 一定 时间 内是 保持恒 定的 。 在 放大 倍数 恒定, 风险 资产和 安全 资产 市值 不断 变化的 情况 下, 就需 要对 风险资 产和 安全 资产 的比 例进行 调整 。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要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 时调整 风险 资产 与安 全资 产的比 例, 但是 ,这 将给 基金带 来较 高的 交易 费用 和冲击 成本 。 本基金为降低资产组合比例调整可能造成的交易费用与冲击成本,将设立调整阀值( 即 风险 资 产和 安全 资产 的比 例变化 所能 接受 的容 忍值 ) , 根据 调整 阀值 来确 定调 整的最 佳时 点,招募说明书 62 以降 低交 易 费用 。调 整 阀值 的 大小 将 根据 风险 资 产的 质 量、 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 现 有组 合 预期 波 动 率的 大 小等 来具 体 设定 。 当风 险 资产 投资 损 益接 近 调整 阀 值时 ,进 行 资产 组 合比 例 的相 应调整 。 3) 放 大倍 数的 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安全垫放大倍数不能过高,过高则可能出现需减持股票时,由于流动性 不 足 而使 股 票损 失超 过 安全 垫 。同 时 ,安 全垫 放 大倍 数 又不 能 过低 ,过 低 则风 险 资产 数 量不 足,降 低基 金的 潜在 收益 。 为保证本基金能够实现“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风险特 征和公 司管 理保 本基 金所 取得的 经验 , 为 降低 基金 受到股 票市 场可 能出 现的 剧 烈波 动的 影响 , 本 基 金对 安 全垫 的中 长 期放 大 倍数 进 行定 期调 整 ,调 整 的时 间 间隔 将比 日 常安 全 资产 与 风险 资 产 比例 调 整的 时间 间 隔长 。 根据 对 股票 市场 中 长期 发 展趋 势 的判 断决 定 放大 倍 数的 调 整, 在 股 市持 续 震荡 时适 当 缩小 放 大倍 数 ,当 股市 未 来趋 势 显著 时 可适 当增 大 放大 倍 数, 以 获取 更为稳 健的 投资 收益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根 据 CPPI 策 略, 控 制股票 市场 下跌 风险 , 分 享股票 市场 成长收 益。 本 基 金 的股 票 投资 以 价值选 股 、 组合 投 资为 原 则,通 过 选 择高 流 动性 股 票,保 证 组 合的 高流动 性 ;通 过选 择具 有 高安全 边际 的股 票 ,保 证 组合 的 收益 性 ;通 过分 散 投资 、组 合投 资, 降低个 股风 险与 集中 性风 险。 在 投 资 组合 的 构建 过 程中, 本 基 金依 托 公司 的 三级股 票 池 ,采 取 自上 而 下的方 法 , 定量 分 析 与定 性 分析 相 结合 ,构 建 基金 的 股票 投 资组 合, 通 过组 合 管理 有 效规 避个 股 的非 系 统性 风险,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增 加风险 组合 的流 动性 ,增 加股市 大幅 波动 时的 变现 能力。 1)三 级股 票池 建立 以 市 盈 率、 市 净率 、 现金流 量 、 净利 润 及净 利 润增长 率 等 基本 面 指标 为 标准, 在 上 市公 司中遴 选个 股, 构建 一级 股票池 ; 在一级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综合考 虑以 下指 标构 建二 级股票 池: A:主 业清 晰, 在产 品、 技 术、 营销 、营 运、 成本 控 制等方 面具 有较 强竞 争优 势, 销售 收 入或利 润超 过行 业平 均水 平; B:具 有较 强或 可预 期的 盈 利增长 前景 ; C:盈 利质 量较 高, 经营 性 现金流 加上 投资 收益 超过 净利润 ; 招募说明书 63 D:较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财务报 表和 信息 披露 较为 透明、 规范 ; 在二级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 采用实 地调 研等 方式 , 选 取主业 清晰 , 具有 持续 的 核心竞 争力 , 管理透 明度 较高 ,流 动性 好且估 值具 有高 安全 边际 的个股 构建 核心 股票 池( 三级股 票池 ) 。 估 值 分 析主 要 运用 国 际化视 野 , 采用 专 业的 估 值模型 , 合 理使 用 估值 指 标,选 择 其 中价 值 被 低 估 的公 司 。 具体 采用 的 方 法 包括 市 盈 率法 、市 净 率 法 、市 销 率 、PEG 、EV/EBITDA 、股 息贴现 模型 等。 2)投 资组 合建 立和 调整 本 基 金 将在 核 心股 票 池中选 择 个 股, 建 立买 入 和卖出 股 票 名单 , 并选 择 合理时 机 , 稳步 建 立 和调 整 投资 组 合。 在投 资 组合 管 理过 程 中, 本基 金 还将 注 重投 资 对象 的交 易 活跃 程 度, 以保证 整体 组合 具有 良好 的流动 性。 (3) 债券 投资 策略 1) 基 本持 有久 期与 保本 期 相匹配 的债 券 ,主 要按 买 入并持 有方 式操 作以 保证 债券组 合收 益的稳 定性 , 尽 可能 地控 制利率 、收 益率 曲线 等各 种风险 。 2)综 合考 虑收 益性 、流 动 性和风 险性 , 进行 积极 投 资。 积极 性策 略主 要包 括 根据利 率预 测 调 整组 合 久 期 、 选择 低估 值 债券 进 行投 资 、把 握市 场 上的 无 风险 套 利机 会, 利 用杠 杆 原理 以 及 各种 衍 生工 具 ,增 加盈 利 性、 控 制风 险 等等 ,以 争 取获 得 适当 的 超额 收益 , 提高 整 体 组 合收益 率。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进 行 权证 投资 时,将 通 过 对权 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 的 研究, 结合 权 证定 价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并 积极 利 用正股 和权 证之 间的 不同 组合来 套取 无风 险收 益。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充分 考虑 权证资 产的 收益 性 、流 动 性及风 险性 特征,通 过资 产 配置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谨 慎进 行投 资,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选 择 合 适的招募说明书 64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 型计算 套期 保值 所需 的期 货合约 头寸 ; 对 套期 保值 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 不 足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 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4、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40%;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60% 以上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65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 本 基金 参 与股 指 期货交 易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保 本 策略 和 投资目 标 , 且每 日 所 持期 货 合约 及 有价 证券 的 最大 可 能损 失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 产扣 除 用于 保本 部 分资 产 后的 余 额 ;本 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超过 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的4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招募说明书 66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各 保本期 开始 时3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本基金 选择 以 各 保本 期同 期限 的 3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原 因 如 下: 在 目 前 国内 金 融市 场 环境下 , 银 行定 期 存款 可 以近似 理 解 为保 本 定息 产 品。本 基 金 是保 本型基 金 产 品, 保本 期最 长 为 3 年 ,保 本但 不保 证 收益率 。 以 3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收益 率作 为 本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能 够使 本 基金 保 本受 益人 理 性判 断 本基 金 产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合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保 本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6、保 本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保 本 期最 长 为 3 年 ,在 每一 保本 期内 均设 置 该保本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 , 在运作 期间 , 如本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连 续 15 个 工作 日在 预 设目标 收益 率之 上 ,则 管 理人将 在 满 足条 件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本基 金 当 前保 本期 提前 到期 ,并 进入 过渡 期。 在 过渡期 内 ,本 基 金净值 折算 为 1.00 元 ,同 时开放 申购 赎回 。过 渡期 结束后 ,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 保本 期, 同 时 重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 本期 的目标 收益 率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 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 目标收益率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相 关公告 中披 露。 7、 风 险收 益偏 好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招募说明书 67 由 于 本 基金 存 在保 本 机制, 所 以 基金 的 风险 曝 露值和 固 定 收益 类 基金 产 品相类 似 , 整个 基金的 收益 曲线 下图 所示 :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二) 进入 下一 个保 本期 前的过 渡期 投资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过渡期 内使 可变 现的 基金 资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过渡 期内 应免 收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三)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 国泰策 略收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 的投 资管 理 1、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力图 通 过灵 活 的大类 资 产 配置 , 积极 把 握个股 的 投 资机 会 ,在 控 制风险 并 保 持基 金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上 市交 易的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 股指 期 货及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中, 股票 、股 指期 货、 权证等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30%-80%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现 金、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 股市收 益率 基金收 益率 + ? - ? 0 招募说明书 68 以 上 ,其 中 ,本 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比 例及 限制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执行 。 当 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定 变更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Melva 资产评 估体 系, 通过 考量 宏观经 济、 企业 盈利 、流 动性、 估 值 和行政 干预 等相 关变 量指 标的变 化, 评估 确定 一定 阶段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 股票 投资 策略 1)盈 利能 力股 票筛 选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资 主要 以具 有投 资价 值的股 票作 为投 资对 象, 采取自 下而 上精 选个 股策略 , 利用 ROIC 、ROE 、 股 息率 等财 务指 标筛 选 出盈利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 , 构 成具 有盈 利 能力的 股票 备选 池。 2)价 值评 估分 析 本 基金 通过 价值 评估分 析, 选择 价值 被低 估上市 公司 ,形 成优 化的 股票池 。价 值评 估分 析 主 要运 用 国际 化 视野 ,采 用 专业 的 估值 模 型, 合理 使 用估 值 指标 , 选择 其中 价 值被 低 估的 公 司。具 体采用 的方 法包括 市盈率 法、市 净率 法、市 销率、PEG 、EV/EBITDA 、 股息贴 现模 型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不同 行 业特 征 和市 场 特征 灵活 进 行运 用 ,努 力 为从 估值 层 面持 有 人发 掘价值 。 3)实 地调 研 对 于本 基金 计划 重点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公 司投资 研究 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市 公司 ,深 入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能 力 、企 业经 营 状况 、 重大 投 资项 目进 展 以及 财 务数 据 真实 性等 。 为了 保 证实 地 调 研的 准 确性 , 投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 通过 对 上市 公司 的 外部 合 作机 构 和相 关行 政 管理 部 门进 一步调 研, 对上 述结 论进 行核实 。 4)投 资组 合建 立和 调整 本 基 金 将在 案 头分 析 和实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建 立和调 整 投 资组 合 。在 投 资组合 管 理 过程 中,本 基金 还将 注重 投资 品种的 交易 活跃 程度 ,以 保证整 体组 合具 有良 好的 流动性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债 券 资产 投 资主要 以 长 期利 率 趋势 分 析为基 础 , 结合 中 短期 的 经济周 期 、 宏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通 过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等方法 ,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招募说明书 69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 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的 基 础上,把 握市 场 的短 期波 动,进 行积 极操 作,追求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稳 健的 超额收 益。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分 析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资 产特 征 ,估 计 违约率 和 提 前偿 付 比率 , 并利用 收 益 率曲 线 和 期权 定 价模 型 ,对 资产 支 持证 券 进行 估 值。 本基 金 将严 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总 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6)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 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套 期 保值 为 目的, 有 选 择地 投 资于 股 指期货 。 套 期保 值 将 主要 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 易 活跃 的 期货 合 约。 本基 金 在进 行 股指 期 货投 资时 , 将通 过 对证 券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 并结 合股 指期 货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的估值 水平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4、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股指 期货 、 权 证等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30%-80%;债 券 、 货币 市 场工 具 、现 金、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 的20 % 以上;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招募说明书 70 9)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④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⑤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本 基金 变更为 “国 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之日 起 3 个招募说明书 71 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变更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6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4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采用沪 深300 指数 作为 股 票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 (1)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 证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反 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 势的指 数, 由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和维 护, 是 在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市 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编 制而 成 。 (2) 该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投资者 可 以 方便地 从报 纸、 互联 网等 财经媒 体中 获取 。 (3 ) 沪 深 300 指 数引 进国 际指数 编制 和管 理的 经验 , 编 制方 法清 晰透 明 , 具 有独立 性 和 良 好 的市 场 流动 性 ;与 市场 整 体表 现 具有 较 高的 相关 度 ,且 指 数历 史 表现 强于 市 场平 均 收益 水平。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 是衡 量该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投资 业绩的 理想 基准 。同 时, 根据目 标 资 产 配 置比 例 ,业 绩 比较 基准 中 加入 了 中证 全 债指 数并 按 照该 混 合型 基 金的 目标 资 产配 置 比例 来安排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招募说明书 72 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 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6、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是一 只 灵活 配 置的混 合 型 基金 , 属于 基 金中的 中 高 风险 品 种, 本 基金的 风 险 与预 期收益 介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之间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招募说明书 73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定招募说明书 74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 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招募说明书 75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招募说明书 76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招募说明书 77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每 次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 保本 期内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仅 采取 现金 分红 一种方 式 ,不 进行 红利 再 投资 。本 基 金 变 更为 “ 国泰 策 略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在保本 期 内 ,当 投 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则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 续费 用 可由 相 应销 售机 构 (基 金 管理 人 或代 销机 构 )代 为 支付 ; 在本 基金 变 更为 “ 国泰 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后 ,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招募说明书 78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应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过 渡期 内本 基金 不计 提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 招募说明书 79 4、若 保本 期到 期后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 持有本 基金 份 额 转为 变 更后 的 “国 泰策 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管理 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的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同上。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招募说明书 80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 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 81 (1 ) 《 基金 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并 就 有关 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保 证合 同 保 证 合 同作 为 保本 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的附 件 , 随基 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 书 一同 公告。 3、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在 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82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或 保证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招募说明书 83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与 保本期 到期 相关 的公 告;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84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招募说明书 85 投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影响 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 国 债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 等, 这 些都 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经 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 利润 减 少, 使基 金 投资 收 益下 降。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 膨胀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资 金 净值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尤 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四) 本 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


本 基 金 采用 恒 定比 例 投资组 合 保 险机 制 在理 论 上可以 实 现 保本 的 目的 , 但其中 的 一 个重 要 假 定是 投 资组 合 中股 票与 债 券的 仓 位比 例 能够 根据 市 场环 境 的变 化 作出 适时 的 、连 续 的调 整 , 而在 现 实投 资 过程 中可 能 由于 流 动性 或 市场 急速 下 跌这 两 方面 的 原因 影响 到 恒定 比 例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的保 本功 能,由 此产 生的 风险 为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的风 险。 2.保证 风险


本 基 金 在引 入 保证 人 机制下 也 会 因下 列 情况 的 发生而 导 致 保本 期 到期 日 不能偿 付 投 资金 额 , 由此 产 生担 保 风险 。这 些 情况 包 括但 不 限于 :在 保 本期 内 本基 金 更换 管理 人 ,保 证 人不 同 意 担保 , 且继 任 基金 管理 人 未提 供 他人 担 保的 情形 ; 或发 生 不可 抗 力事 件, 导 致本 基 金投招募说明书 86 资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义 务。 3.投资 股指 期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 风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于股 指期 货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险 。市场 风险是股 指期货 投 资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期 货合 约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的 风险, 以 及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于 无法 及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维持股指 期货合 约头寸所 要求的 保 证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内 部流 程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系 统出现 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内 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 风险; 3.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带 来 风 险; 7.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招募说明书 87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招募说明书 88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招募说明书 89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招募说明书 90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中 有关保 本和 保本 条款 的规 定; 2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招募说明书 91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招募说明书 92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招募说明书 93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在 保本期 到期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 国 泰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国泰 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管 理费 率 和托 管 费率 计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 及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 在保 本期到 期时 本基 金在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的情 况下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国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但 在保 本期 到 期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 变更 为 “ 国 泰 策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国 泰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招募说明书 94 策略执 行的 以及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保 本期 内更 换保 证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但因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立 , 由 合 并或分 立后 的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除 外;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以及 在保 本期 到 期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 保本 基金存 续条 件 的 情况 下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 变更 为 “国 泰 策略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国 泰策 略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管 理 费率 和托 管 费率 计 提管 理费和 托管 费; 2) 在保 本期 到期 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情 况下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变 更 为 “国泰 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国 泰 策略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执 行;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招募说明书 95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招募说明书 96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开会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 场开 会 同时 符 合以 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招募说明书 97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招募说明书 98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招募说明书 99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招募说明书 100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1 (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量 通 过协 商、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招募说明书 1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 办理 国 内外 结 算;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 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1 ) 在 保本 期内 ,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上市 交易 的股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股 指 期货 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在过 渡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过 渡期 内使 可变 现的基 金资 产保 持为 现金 形式。 (3 ) 本 基金 若变 更为 “国 泰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 时 ,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上 市交 易 的股 票 (包 含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 股指 期 货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投 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例 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在保 本期 内, 本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限制 为: 1)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0%-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60%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3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 的 4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本 基金 若变 更为 “ 国 泰策略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金 ” 的, 本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限制 为: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货币 市 场 工具 、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 种占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资 产 的20 %以 上;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2)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①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④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⑤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招募说明书 105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本 基金 变更为 “国 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变更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 和 关联 交 易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联 方 发行 的证 券 名单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有责 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 金托 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 仍无 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 基 金管 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 前无 法 阻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行业 标 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适 用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 照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围 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 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任 何 法律 责 任 及损 失 。若 未 履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间 前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 相关 交 易对 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招募说明书 106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预 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 券。 本 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安 全保 管 本基 金 资产 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 因 受限 证 券存 管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 风 险 处置 预 案应 包 括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 受限 证 券需 要解 决 的基 金 投资 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关 损 失的 应对 解 决措 施 ,以 及 有关 异常 情 况的 处 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首 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如 因 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 损失 致使 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交 有关 书 面资 料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的 有关 资 料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关资 料 如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招募说明书 107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 披 露所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 成本 、 账面 价 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 完善情 况 。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协 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招募说明书 108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 配本 基 金的 任 何资 产 ( 不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中 国结 算 公司 结 算数 据完 成 场内 交 易交 收 、托 管资 产 开户 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招募说明书 109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 何其 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 收 价差 资 金等 的收 取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基 金 托管 人比 照 上述 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在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构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 户, 持有 人 账户 和 资金 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招募说明书 110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 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有 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同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同 、 基 金 信息 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 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并 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招募说明书 11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制 和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招募说明书 112 每周一 至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4、直 销客 户在 签 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信 函 、电邮 、 传 真等 信 访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网站 服务


1、信 息查 询: 基金 净值 、 公司动 态 、公 司和 基金的 公告 、投 资人 个人 账户信 息、 销售 网 点、企 业年 金信 息等 。 2、基 金网 上交 易: 工商 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农业 银行 借记卡 用户 、建 设银 行借 记卡用 户 、 招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兴 业银行 借记 卡用 户等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网上开 户和 交 易 。 3、网 站客 户资 料修 改 :投 资人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的账户 查询 栏下 实现 客户 资料的 修 改 和完善 。 4、网 站“ 投资 者教 育” 栏 目: 分为 新手 上路 、客 户 服务知 识库 、 最新热 点问 题、 理财 工 具 等 小栏 目 ,并 提 供关 键字 搜 索, 包 括基 金 知识 、交 易 指南 、 公司 产 品、 活动 动 态、 市 场热 点等信 息, 加强 基金 管理 人与投 资人 之间 的交 流与 沟通。 5、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人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在线 服务 :WEBCALL 人 工在线 咨询 服务 ( 每周 一 至周五 ,8 :30-17 :00) 、 客户留 言版 、 交易指 南、 直销 类单 据下 载。 7、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账户 查 询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8、信 息披 露: 按照 法律 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资产 、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 供投资 人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理 财资 讯: 目前 理财 资 讯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刊》 、 《季 度策 略报 告》 、 《国 泰 基金快 讯》 、 《 最 新市 场 新闻 》 、 《 市 场热 点 要闻 点 评》 等, 与投资 人 展示 公 司的 市场 研究成 果 ,交 流 市场 研判观 点。 10 、 互 动专 区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理 财 活动的 在 线 平台 , 包括 最 新活动 介 绍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招募说明书 113 (四) 短信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 资料 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免 费 的纸制 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 料: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 金 投 资者 对 账单 包 括季度 对 账 单与 年 度对 账 单。季 度 对 账单 每 季度 提 供,在 每 季 度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度 结束 后 1 个月 内对 所有订 制持 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 单等。 (七) 交易 服务 1、多 样化 的委 托下 单方 式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机 构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提供 的柜台 下单 、电 话下 单、 传真下 单、 网上 交易 下单 等多种 交易 服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向 投资 人 提供包 括 工 商银 行 借记 卡 用户、 农 业 银行 借 记卡 用 户、 建 设 银 行借 记 卡 用户 、 招商 银 行借 记卡 用 户、 兴 业银 行 借记 卡用 户 等可 以 通过 公 司网 站进 行 的电 子 化基 金 交 易, 并 享受 相 应交 易费 率 优惠 。 投资 人 欲了 解更 多 网上 交 易详 情 ,可 登录 国 泰基 金 网站 www.gtfund.com 查 询。 2、基 金间 转换 服务 :投 资 者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金 转 换业务 的销 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需遵 守 转入 基金 、 转出 基 金有 关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业 务规 则。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 时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公告 。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可 以在 本基 金销 售机 构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 间、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网 站公 告。 招募说明书 114 (八)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39 楼


邮 编:200120 二十二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 以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国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国泰 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国泰 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国泰 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115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