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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方 龙(400001)

东 方 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龙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一三年 七月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 重要提示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根据 2004 年 9 月 24 日中 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关 于同意东 方龙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 复》 (证监 基 金 字【2004 】152 号)和 《 关于募集 东方龙混 合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确认 函》 (基金 部函 【2004 】117 号)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于 2004 年 11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开 放式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管 理人 ” 或 “本 公司” ) 保 证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募说 明书 》 ” 或 “本 《招 募说明 书》 ” )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 招募 说明书 》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或 申购 ) 本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票 、债 券 、 衍生品 等各 种投 资工 具的 相关风 险等 。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招募 说 明书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3 年5 月25 日。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








............................................................... 4 二、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八、


基金的投资


.......................................................... 44 九、


基金的业绩


.......................................................... 53 十、


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


风险揭示


.......................................................... 68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92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 一、





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 东方龙 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本基金合 同 ” 或“基 金合 同”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 阐述了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明 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资 料募 集。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其 他任 何人 对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取 得依基金 合同 所发 售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合同 。 二、





义 在《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龙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 人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定期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 章及规 范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份额登 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 管、清 算和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 账户管 理、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 认、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份额登 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 金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份额 登记机 构为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投资者 (法律 法规禁 止购买 者除外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合法设立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认购 截止日 的时间 段,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管理 人依据 《基金 法》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备 案手续 完毕后,东 方龙混 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 募集期 内基金 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申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 续期间 基金投 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申 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 续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接受其 申请注 销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要 求基金 管理人接受 申请将 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所 持有的某一 基金份 额从一 个交易 账号指 定到 另一 交易 账号 进行交 易的 行为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接受东方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直销机 构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及代 销机构销售 网点 基金账 户: 指份额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 有的、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 由该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份 额登记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其 他合法 收入以及证 券持有 期间产 生的公 允价值 变动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 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 报纸和 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 分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 薪酬 与考 核委 员会 ; 公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 下设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产品委 员会 和董 事会 办公 室、 综合管理部 、 人力 资 源部 、 风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部 、 财务 部、 信息技 术部 、 登记清 算部 、 研究 部、 基金 管理 部、 交易部 、 专户 管理 部、 指 数与量 化投 资部 、 国际 业务部 、 市场部 、 销售 管理 部 十六 个职 能部 门及上 海分 公司 、 北京 分公司 ; 公司设 督察 长, 分管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组织 指 导公司 的风险管 理和 监察 稽核工 作。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长 , 经济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秘 书, 中国 证监 会党 组秘 书、 秘书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人 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心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兼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汕 头中 心支局 局长 , 中 国证监 会海 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 、 局 长兼 党 委书记 , 中国 证监 会协 调 部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会 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集人 ; 现任 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吉 林大 学商学 院教 师、 中国 证券 投资基 金业 协会 理事 。 杨树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高级 会计师 。 历任 广西 北海 吉 兴会计 师事 务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师事 务所 副所 长, 东北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总 裁兼 财 务总监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副 董事 长 , 兼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创新 发展战 略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 术资 格评审 委员 会 评委。 何俊岩先 生,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中 国注册 会计师、 中国注册 资产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 历任吉 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司 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北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 客 户资 产管 理总 部 总经理 , 福建 凤竹 纺织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东北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财 务部 负责 人、 财务总 监,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务 总监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 兼任吉 林省 总会 计师 协会 副会长 、 吉林 省会 计学 会常务理 事、 吉林省 金融 学会理事 、 吉林 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事 、 吉林省消 费者 协会 常务 理事 、 吉林省 青联 委员 、 吉林大学研 究生 校外 合作导 师、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唐 山钢铁公 司技 术员 、 调度 , 河北省 委科 教部干 部, 河北省 经济 体制改革 委员 会干 部, 河北省体改 委证 管办 副主 任, 河北省 证券 委员 会国内 业务 处处 长、 综合处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石 家庄特派 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 河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顾问; 现任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常 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河 北卓 城企业 管理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彭铭巧 女士 ,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司 深圳 营业 部交 易员 、 研究员,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 海 航集 团有 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室 经理 , 海航 集团 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任 渤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经 理。 田瑞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历任中 国北 方工业 (集 团) 总公 司副 总经理 , 中国 兵器工业 总公司总 经济师 、副总经 理、党组 成员( 副部级) , 中国工 商银行党 委副书记 、 副 行长、中 央金融工 委委员 (副部级) ,工商 东亚金融 控股有限 公司全国 政协委 员、工商 东 亚 董事长; 现任中国 扶贫开 发协会常 务副会长 (中组 部任命、 副部级) 、中国金 融学会常 务 理 事、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 中国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理 事、 渤海银 行独 立董事 、 晋商银 行 独立董 事。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 金硕先 生 , 独 立董 事, 教 授。 历任 吉林 大学 总务 办 公室副 主任 、 副教 授、 教 授, 长春 税 务学院 党委 书记 、 院长 , 长春市 政协 委员 , 吉林 省政协委 员、 文教卫 生委 员会副主 任; 现任 吉林财 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东 欧中 亚研 究所 副所 长、 所长;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国务 院发 展 研究中 心欧亚社 会发 展研 究所特 约高 级 研究员 、中 国俄 罗斯 东欧 中亚学 会常 务理 事。 孙晔伟 先生 , 董事 , 经济学博士 。 历任 吉林 省社 会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督察 长 , 新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先 生, 监 事会主 席 , 本科,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华 联商厦 部门助 理 、 副经 理、 副总经 理, 河北 省商 贸集团经 营二公 司副总 经 理, 河北省 工贸资 产经营 有限公司 改 革发展处 副处长 , 河北 省 国有资产 控股运 营有限 公 司企业管 理部副 部长、 资 产运营部 部 长; 现 任河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运营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 河北省 国控 矿业 开发 投资有限 公司 董 事 。 杨晓燕女 士, 监 事, 哲 学 硕士, 金 融学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 曾任 职北京 银 行等金 融机构,19 年金 融、证 券从业经 历;现 任本公司监察稽核 部经理 。 肖向辉先 生, 监 事, 本 科 。 曾任职 北京市 化学工 业 研究院、 中国工 商银行 总 行; 现 在本公司 登记清 算部任 职 。 3.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王兴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美国宾 西法 尼亚 印第 安那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美国依阿华 大学 法律学 硕士 ; 具有8 年基金从业 经历 和 5 年保 险从 业经历 , 曾任 中法 人寿 保 险有限 责任 公司 宣传公 关及 法律 部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先后 任职 于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湘 财荷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2009 年 9 月 加盟本 公司, 曾 任市场 部经 理。 刘鸿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具有 21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先后 任 吉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问 , 君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长春 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员 , 吉林 省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 信托营 业部 筹建 负责 人, 新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同志 街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 东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杭 州营 业部 经理、 营销 管理 总部 副经 理、经 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 司, 曾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 及市场 部经 理。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具 有 1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曾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延 吉证券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北京管 理总 部财 务经 理。2004 年 6 月加 盟本公 司, 曾任 财务 主管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负责 人,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兼人 力资源 部经 理 、 总经理 助理 。 4.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于鑫( 先生 ) 2008年9月20 日 至今 清华大 学IMBA,CFA ,1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曾任 世 纪证券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 资经 理。2005 年加 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任 投资 副总 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东方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助理 、东 方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东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投资总 监、 基金 管理 部经 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副 主任委员 、东 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季雷( 先生 ) 2007年3月16 日至2008年9 月20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位移 (先 生) 2006年3月3 日至2008 年9 月20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山 (先 生) 2004年11月25日至2006年3 月3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光明 (先 生) 2004年11月25日至2005年3 月27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孙晔伟 先生 ,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 参见 董事 介绍 。 于鑫先 生, 投资总 监, 基金管理 部经 理, 东方策 略成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简历 请参 见本 基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张岗先 生, 研究部 经理 ,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东方保 本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 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西 北大学经济 学博士,1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 曾 任天 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 投资 副总 监, 建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副总 监。2010 年 4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王丹丹 女士 , 东方 金账 簿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研 究生 部金 融学 硕士 ,7 年证券 从业 经历。2006 年 6 月 加盟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任 债券 研究 员、 债券 交易员 、东 方 金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呼振翼 先生 , 东方 增长 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对外经 济贸易大 学金融 学硕士,17 年 期货和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任高斯 达期 货公 司投 资经 理, 金鹏 期货 公司 投资 经 理, 海南 证券 研 究员, 湘财 证券 研究 员、 投资理 财部 经理 ,民 生证 券研究 员、 行业 组组 长。2010 年 5 月加 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 任研 究员 、 东方 策 略成长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助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 管理 人 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照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 管理基 金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3) 根据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制定并公 布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托管 、非交易 过户、 冻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获得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收取 或委托 收取基金 投资者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其 他费 用; (5)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6) 依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 法律规定监 督本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本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 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 并对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7)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售基金 份额 ;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 构,对基金 销售机 构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如果基金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 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 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 基金 销售代理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 法 律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或 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 管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9)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本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形成 的股 东权 利或 其他 任何 权利; (10)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依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 申请, 暂停 受理 赎回 申请 ; (11)办理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12)负 责选 择证 券经 营机 构,选 用其 专用 交易 席位 供本基 金证 券买 卖专 用; (13)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4)依 据《 基金 法》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并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5)根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依 法为基 金融 资; (1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申购 和赎回 业务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5)配备足 够的专 业人员 和 相应的技术 设施进 行基金 的份额登记 业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6)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8)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保证计算本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4 赎回的 价格 ; (10)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3)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4)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并 且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时查 阅到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本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本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3)负 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师 和律 师; (24)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任何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以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积 极防止 此类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5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敬业 、诚信和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担任 基金托 管人或 者 其他基金管 理人的 任何职 务,不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 原则 ①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 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 执行。 ③ 独立性原 则:本 公司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资产、 自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 本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⑤成本 效益 原则 : 本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 环境 构成 本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环境 控制 包 括管理 思想 、 经 营理 念、 控 制文化 、 本公司 治理 结构 、组 织结 构和员 工道 德素 质等 内容 。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讨 内控 制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 自觉 形成 风 险管理 观念 ; 通过 营造 本 公司内 控文 化氛 围,增 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使 其贯 穿于 本公 司各 部分、 岗位 和业 务环 节。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6 ③董事 会负 责本 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和内 控工作 的评 估审 查, 对本 公 司建立 有 效的内 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任 ; 同时 , 通过充 分发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避免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 送和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 健全 符合 现代 企 业制度 要求 的法 人治理 结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民 主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 晋升、 淘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格制定单 位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本 公司 职员具备 和保 持正 直、 诚实、 公正、 廉洁 的 品质与 应有 的专 业能 力。 <2>风险评 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本 公司风 险状 况,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 部和外 部因 素 , 评 估这 些 因素对 本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 告报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本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风险控 制工 作的 指导 ;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督 察长对 本公 司和 本基 金的 合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 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及风 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并 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实 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行 使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职权 。 第二层 次: 公 司管 理层 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和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 要职权 是 拟定基 金投 资风 险控 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 划分 和 量化市 场风 险 , 并 进行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 运作 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 内部控 制制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7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监 控。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 制度的 基 础上 , 根据 具 体情 况制 订 和执行 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办法和 操作 流程 , 对各 自 业务中 潜在 风险 进行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控 制制度 、 会计核 算控 制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 、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本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 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 立、实 施 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 层的责 任,董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实 、准 确;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8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13.77% 。 2012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净利 润1,936.02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1.47%,年化 加权 净资 产收益率 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 长 15.97% 。 净利 差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 手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墨尔本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 有代 表处 , 海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球13 个国家 和地 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网 络布 局, 2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镇 银行26 家, 拥有 建行 亚洲 、 建银 国际 , 建行伦 敦、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 建信 信托 、 建信人 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 2012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好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 会各界广 泛认 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 界银 行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9 品牌500 强”以 及Interbrand发布 的“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品 牌” 中, 位列 中国 银行业 首位 ;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世 界500 强排 名” 中列 第77 位,较上 年上 升31 位。 此外 ,本集 团还 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小 企业服务 、 私人 银行 、 现金 管理 、 托管、 投 行、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算 处、 清算 处、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资 产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管 业务 系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备份中 心等12个职能 处室 、 团队, 现有 员 工210人。 自2007年起, 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 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资托 管 业务 部副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 长期从 事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 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 认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0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 2009 年起连 续四 年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 被 《 财 资》 杂志 评为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银行 ” 奖, 和 境内权 威经济媒 体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具备 系统 、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1 2.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崔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王琳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2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 京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国 银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宋 亚萍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3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4 联系人 :宋 晓明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兴业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铭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1.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5 12.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15.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山西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7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8 客户服 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0571-8608771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9 25.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6.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28.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 essence.com.cn 30.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1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2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755-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3 网址:www.wkzq.com.cn


38.恒泰长 财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9.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40.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41.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孙 伟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3.上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吕 慧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8678-8101 客户服 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6.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汪 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陈 琪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话:400-1818-188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6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宋鸽 电话:010-66295876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锦梅 、魏星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7 六、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 本基金 根据 2004 年9 月2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 于同 意东 方龙混合 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基金 字【2004 】152 号)和 《关于 募 集东方龙 混合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确认函》 ( 基金部 函【2004 】117 号 )的核 准,并 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进行 募集 。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4 年10 月 11 日至2004 年 11 月 19 日 募集份 额为 :1,130,727,725.99 份 有效户 数为 :17,966 户 (四)本 基金根据 《关于 东方龙混 合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备案确认 的函》 ( 基金部 函 【2004 】185 号 )的 批准 ,于2004 年 11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2.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开放 式基 金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即 代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目前的代销 机构 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山 西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 司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兴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8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 有限公 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五矿 证券有 限公 司、 恒泰长 财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以 上代 销机 构的 住所同 第五 章所 述。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时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目 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 交易日 上 午9: 30-11 :30 ,下 午 1 :00-3 :00。 2.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更或 其他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于 实施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赎回 申请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请 。 4.本基 金自2004 年12 月20 日开 始正 常申 购; 自2004 年12 月20 日开始 正常 办理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回 限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 调 整首次 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调 整前 的3 个工 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基金 投资 者提 交 申购申 请时 , 须按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 者 交付款 项, 申购申 请即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9 当日(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自收 到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之 日 起2个工作 日内 , 对该申 购、 赎回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投资 者可从T+2 工作日 起直接 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打 印确认 单。 3.申购 和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和 时间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时, 采用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未全额到 账则 视为 无效 申购 , 申购无 效 的款项 将退 回申 购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正 常情 况下 应当 自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7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1)在直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首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超 过部 分不 设最低 级 差限制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 不设 最低级 差限 制; 已在直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有认购 基金 记录的 基金 投资 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但受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在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限 制;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 的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 (2)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基 金的 最低 限额 为 500 份,每 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为 500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但某 笔赎 回 导致在 一个 销售 机构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并赎 回 ; (3) 申购份 额、余 额的处 理 方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应 的费用 后,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额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保留 到分 , 分以后 的小 数四 舍五 入,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由此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 财 产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0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4.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六) 不再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 本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机 会,或 可能对 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本基金 管理人 、本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代销 机构或 份额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或人员支 持等不 充分 ; (3)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4)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 市;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暂 停申 购情形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申 购申 请。 上述(1) 到(5) 项为暂停申购 情形,发生时本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上述(6) 项为拒 绝申 购情 形,发生 时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基 金投 资者 。 2.暂停 赎回 的条 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时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是下 列情 形除外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1 (2)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停 市,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第(1) 项规定的 情形 消失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支付赎 回款 项。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已接 受的申 请, 本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 兑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兑 付, 可兑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 本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 以兑付,并以该开放 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 计算赎回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本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4.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体公告 。 5.在暂 停的 情况 消除 时, 本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暂停期 间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期 间, 本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10%的, 为巨 额赎 回。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2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期 办理。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的 ,基金管理 人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照 其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申 请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未选择 撤销 的, 基金管 理人对未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可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2)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 延期办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 报刊及 其他 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3) 本基金 连续发 生巨额 赎 回,基金管 理人可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 延缓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报刊及 其他 相关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 总份 额 5%的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 规定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 (八)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公司 已在 直销 中心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民 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邮政储 蓄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 券有限 公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 深圳 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等 开通本 基金 和旗 下各 只基 金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转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 定以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 告为准 。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份额登 记 机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 执行 等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继承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3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行 ”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法 律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十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金 已 在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恒泰长 财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等销售 渠道 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前端) ;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平台 ,已开 通农行金 穗卡、招行一卡 通(借记 卡)、民生银 行 借记卡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卡 、 广东发 展银 行卡 、 中国建 设银 行卡 等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前 端) , 未来 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 备的情况 下,将在 其它渠 道酌情增 加本基 金的定期 定 额 投资业务。








(十二 ) 基金 的冻 结及 解冻 基金份额登 记 机构受 理的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是基金份 额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4 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予 每日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分享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的高速 增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投资 回 报 。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方 向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重 点投 资对 象为 经过严 格筛 选的 优势 行业 中的龙 头企 业。 本基 金投 资 这类公 司 股票的 比例 将不 低于 基金 股票资 产 的50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由 自上 而下的 资产 配置 、 积极 风格 管理和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 (包 括债券 ) 选择组 成。 1.决策 依据 及投 资程 序 (1) 研究部 和基金 管理部 通 过自身的研 究力量 ,并借 助外部的研 究机构 ,对宏 观经济、 证券市 场、 行业和 公司 的发展变 化进 行深 入而 有效 的研究 , 形成 有关 的各 类报告 , 为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 依据 。 (2)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讨 论形成 本基金 的资产配置 比例指 导意见 ;如遇重 大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3)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议,参 考上述 报告,并结 合自身 的分析 判断,形 成基金 投资 计划 ,主 要包 括风格 管理 和投 资组 合管 理。 (4) 交易部 依据基 金经理 的 指令,制定 交易策 略,统 一进行具体 品种的 交易; 基金经理 必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 和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5)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根据 市 场变化对投 资组合 计划提 出市场风险 防范措 施,风 险管理部 对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行 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制 , 基 金经 理依 据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的 情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流 程做 出调 整。 2.投资 管理 的方 法和 标准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5 (1)资产配 置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和 投资 方针 决定 , 主 要 基于以 下 几个要 素: <1>基于对 中国 经济长 期高 速增长 和中 国股 票市 场发 展的信 心, 本基金 将主 要投资于 股 票,以 获得 长期 的股 票投 资溢价 ; <2> 由于目 前证券市场上 没有有效的衍生产品作为 避险工具,在预期股市下 跌的情况 下,本 基金 将增 加债 券或 货币市 场工 具的 比重 ,用 以规避 股票 市场 下跌 的系 统性风 险; <3> 由 于日 常有 调整基 金组 合、 申购 新股 及应付 赎回 的需要 , 在正 常情况 下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中 需要 保留 少量 现金 。 在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 人将 依据 市场 的阶 段性变 化, 通过战 略资 产配置和 战术 资产配 置 , 动 态调 整三 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其中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5 %。 本基 金的 资产类 别配 置范 围如 下表 所示: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 围 资产类 别 最低比 例 最高比 例 股票 0% 95% 债券 0% 95% 货币市 场工 具 5% 100% (2)积极风 格管 理 针对中 国市 场进 行实 证检 验,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 成 长型投 资和 价值 型投 资作 为两种 不 同的投 资风 格, 在不同 市场阶段 有着 不同 表现 ; 在牛市初 期和 中期 , 成长 类股票相 对表 现较 好,而 在牛 市后 期或 者是 市场的 底部 区域 ,价 值类 股票相 对表 现较 好。 因此 , 我们认 为结 合对 市场时机 的分 析和 把握 , 进行积极 的风 格管 理, 主动调整股 票资 产中成 长型 股票 和价 值型 股票的 投资 比例 可以 使基 金投资 者获 得超 出市 场平 均水平 的 收 益 。 (3)个股选 择 在具体 的个 股选 择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多 层次的 股票 筛选 体系 。 通 过定量 模型 和定性分析的有机结合 ,充 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 的客 观科学性和投资研究 人员 的主观能动 性,筛 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 的个股 。 本基金 通过 “ 股票 初选” 、 “质 量检 验” 、 “精 选龙 头 ” 和 “行 业优 化” 四个 层 次的股 票筛 选体系 ,层 层筛 选, 得到 最具投 资价 值的 个股 构成 本基金 核心 股票 池。 具体 来看: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6 “股票 初选 ”是 指剔 除禁 止买入 的股 票和 限制 买入 的股票 。 “质量 检验 ”主 要从 以下 三个方 面展 开: <1> 盈 利能 力: 用扣 除非 经 常性损 益之 后的 净资 产收 益率来 衡量 , 在行业 内按 照从高 到 低排名 ; <2> 经 营效 率: 用总资 产周 转率来 衡量 ,在 行业 内按 照从高 到低 排名 ; <3> 偿 债能 力: 用资产 负债 率来衡 量( 金融 企业 除外 ) ,在行 业内 按照 从低 到高 排名。 接下来 , 结合 定量 指标 和 定性分 析从 通过 财务 “ 质 量检验 ” 后的股票 中挑 选出优质 的行 业龙头 组成 备选 股票 池 。 其中 , 定 量指 标主 要有 : 毛利率 、 扣除 非经 常性 收 益之后 的净 资产 收益率 、 资产 负债 率 、 流 动比率 、 股票 每股 经营 性 现金流 、 总资 产周 转率 、 来自于 控股 母公 司的利 润占 税前 利润 的比 重、关 联公 司之 间的 关联 交易额 占公 司总 收入 的比 重等。 最后 , 就是从 “行业 优化 ” 的角度 出发 进行 二次 精选,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点 投资对象 。 本 基金评 价优 势行 业的 标准 包括该 行业 在全 球范 围内 的比较 优势 ; 该 行业 由其 本 身的行 业结 构 状况 、 所处的 生命 周期 以及行业 政策 决定 的中 长期 的吸引 力; 经济周 期、 行业拐点 所决 定的 该行业 中短 期的 吸引 力;最后是 该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 (4)债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如果按 照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程 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久期、 期限结 构、 类属 配置 和个 债选 择 , 我们针 对每 一类 别的 风险 设计相 应的 管理 方法 而形 成本基 金债 券 组合部 分的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以“ 理想 久期 ”作 为债券 组合 配置 的核 心, 通过期 限结 构配 置、 确定 类属配 置 、 浮息债 和固 息债 的配 置 、 一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的配 置、 个债 选择 、 组 合调 整 等策略 进行 债券 投资。 (5)权证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 本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为取 得与承 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资 于权 证。





<1> 资 产配 置策略





根 据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 类别的 配置 计划 , 为 提高 投 资效率 或避 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于权 证, 权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0%~3% 。





<2> 投 资管 理程序





权 证投 资管 理程 序包 括研究 、 决策 、 组合 构建 及调整 、 交易 、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严格 的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7 投资管 理程 序是 避免 重大 风险的 发生 的前 提。





① 研究


研究部 负责 权证 投资 研究工 作。 依据现 代金 融学投资 理论 , 建立 权证 定价模型 , 结合 对 市场无 风险 利率 、隐 含波 动率等 参数 的估 算, 评价 权证的 内在 价值 ,并 据此 提出投 资 建 议 。





② 资产 配置 决 策


在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股 票、 债券等 资产类别 的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 基金经 理根 据 基金组 合实 际情 况, 结合 研究部 提交 的权 证投 资报 告,决 定权 证替 代投 资或 避险的 比例 。





③ 权证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权 证的 市场交 易情 况, 结合自 身的研究 判断 , 决定 具体 权证品种 的投 资计 划,按 照公 司内 部投 资管 理流程 审批 。 ④交易 执行





交易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控的职 责, 监控内 容包 括但不限 于权 证投 资比例 等。





⑤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事前 为权 证投资 提供 风险 评估 报告 , 事后定 期和 不定 期为 权证投资提 供风 险 和绩效 评估 报告 。风 险评 估报告 包括 单只 权证 品种 本身和 组合 两个 层面 的内 容。





⑥ 权证 投资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 理根 据权 证投 资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结 果并 结合证 券市 场情 况等 因素 , 对权证 投资 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更能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1.本基金股 票投资 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 准是中 信标普 300 风格 指数, 具体包括 中信标 普 300 成长指 数和 中信 标普 300 价 值指 数, 本 基金 债券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信标普 全债 指 数。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信标 普 300 成长 指数*30% +中信标 普 300 价值 指数*45%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25%。 2.选用 中信 标普 300 风格 指数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因 为该 指数 具有 以下 特点: (1)可投资 性: 即投 资基 准在实践 中是 可以 实施 的; (2)客观性 :设 置上 应该 具有客观 性; (3)易于观 察;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8 (4)与投资 组合 保持 相同 的风格与 风险 。 3.如果 中信 标普 指数 有限 公司停 止计 算编 制这 些指 数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五) 投资 限制 1.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的 投资比例 应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5)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个月内 达到规定 的标 准。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比 例 或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9 1.处理 原则 : (1)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2)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 规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者利益 并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和 增 值。 2.方法 投资部 门人 员代 表公 司出 席被投 资上 市公 司股 东会 议时, 应以 支持 以股 东利 益最大化 为 目标的 企业 经营 管理 为原 则。 若涉 及重 大决 策时 , 如 拟对上 市公 司公 司提 出的 预案投 反对 票 时, 应事 先召 开有 投资 总监参加 的会 议讨 论, 并将讨论结 果报 备总 经理 办公 会后 , 指派适 当 人员代 表基 金出 席, 行使 决议事 项, 并填 写会 议记 录。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已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3月31 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59,406,751.94 54.83 其中: 股票 759,406,751.94 54.8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1,177,326.40 3.70 其中: 债券 51,177,326.40 3.7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18,800,000.00 8.5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1,397,744.99 32.5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242,437.02 0.31 7 合计 1,385,024,260.35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0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6,137,100.00 1.18 C 制造业 181,409,776.47 13.23 D 电力 、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5,894,019.15 1.16 E 建筑业 24,404,724.56 1.7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95,804,858.13 6.9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812,701.80 2.6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31,800.00 0.01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9,507,000.00 1.42 J 金融业 271,589,937.44 19.81 K 房地产 业 87,798,000.00 6.4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164,000.00 0.0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3,847,834.39 0.2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905,000.00 0.36 S 综合 - - 合计 759,406,751.94 55.38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100,000 87,717,000.00 6.40 2 600036 招商银 行 3,500,000 44,205,000.00 3.22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1 3 600519 贵州茅 台 200,000 33,772,000.00 2.46 4 600016 民生银 行 3,499,911 33,739,142.04 2.46 5 000002 万 科A 3,050,000 32,818,000.00 2.39 6 600694 大商股 份 880,000 32,648,000.00 2.38 7 600048 保利地 产 2,500,000 28,700,000.00 2.09 8 600009 上海机 场 2,000,000 26,920,000.00 1.96 9 600383 金地集 团 4,000,000 26,280,000.00 1.92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9,000,000 24,300,000.00 1.77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022,200.00 3.3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6,022,200.00 3.3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155,126.40 0.38 8 其他 - - 9 合计 51,177,326.40 3.73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0318 12 进出 18 360,000 36,025,200.00 2.63 2 110023 民生转 债 48,670 5,155,126.40 0.38 3 120305 12 进出 05 50,000 5,001,500.00 0.36 4 120228 12 国开 28 50,000 4,995,500.00 0.36 5 - - - -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2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报 告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本报 告期内本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备 选股票 库 之外的 股票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8,295.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36,312.8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92,898.96 5 应收申 购款 324,929.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42,437.0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3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600694 大商股 份 32,648,000.00 2.38 重大事 项 停牌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1/25-2004/12/31 0.16% 0.01% -5.53% 0.67% 5.69% -0.66% 2005/1/1-2005/12/31 3.07% 0.69% -7.52% 1.04%


10.59% -0.35%


2006/1/1-2006/12/31 106.91% 1.46% 81.94% 1.05% 24.97% 0.41% 2007/1/1-2007/12/31 107.31% 2.15% 107.41% 1.73% -0.10% 0.42% 2008/1/1-2008/12/31 -57.21% 2.34% -52.24% 2.29% -4.97% 0.05% 2009/1/1-2009/12/31 40.12% 0.86% 66.45% 1.51% -26.33% -0.65% 2010/1/1-2010/12/31 2.30% 1.02% -8.09% 1.17% 10.39% -0.15% 2011/1/1-2011/12/31 -8.39% 0.96% -18.50% 0.97% 10.11% -0.01% 2012/1/1-2012/12/31 12.18% 0.90% 7.05% 0.93% 5.13% -0.03% 2013/1/1-2013/3/31 -1.39% 1.06% 0.12% 1.14% -1.51% -0.08%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4 注: ①根 据 《 东方 龙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本基 金 的资产 配置 范围 为: 股 票 0% ~95%、债 券 0% ~95% 、 货币市 场工 具 5% ~10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达到 规定的 标准 。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严格 执行 了 《东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②本基 金成 立于 2004 年11 月25 日,截 至 2013 年3 月 31 日,本 基金 成立 不 满九年 。 ③所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不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十、


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构成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为基 金设立独立的 账户,本基 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以及其他基 金的 资产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5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4.非因 基 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一、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成 本 计量; <2>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按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6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3)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7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 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8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偿 ;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 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9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项、 债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0 十二、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 款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证券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事先 选择 将所 获分 配的 现金收 益 , 按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 额申购 的约 定, 采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 转为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支 付现 金;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多分 配 6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的 75%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核 实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1.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1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2.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银行 手续 费、 服务 费; 8.基金 分红 手续 费。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 第 3 项至第 9 项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 基 金 托管人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 基金 销售 相关 费用 1.申购 费


(1)申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采用 比例 费率 , 申购 费 率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 低, 申购 费用 等于 申购 金 额乘以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率按 申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2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三 档, 最高不 超过1.5%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费率 100万元以 下 1.5% 100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 财 产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收取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前 端收费 的形 式收 取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4)申购费 用的 使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于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2.赎回 费 (1)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即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于 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365 天 以内的 收取0.5% 的赎 回费 率,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366天以上 (含366 天) 的收 取0.25% 的赎 回 费。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日历 日) 赎回费 率 1 天至365 天 0.5% 366 天(含 )以 上 0.25%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3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 元为单 位,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四 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3)收取方 式: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费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 以 当日 适用 的 赎回费 率为 基准计 算。 赎回 费直 接从 赎回总 额中 扣除 。 (4)使用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 回费 用的75% 用于注 册登 记费 及相关 手续 费,25% 归基金 财产 。 3.转换 费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金 和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如有 ) 之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转 换 的数额 限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规 定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另 行规 定。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从 本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用于基 金的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具体 办法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及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十四、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本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人;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本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本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本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4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本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报 表等进 行 核对并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独立的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本基金 托管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5 个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 告。 十五、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以下 简称“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1)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5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 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基金 募集 情况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7.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6 8.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9.临时 报告 ;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本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2)提前终 止 本 基金 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 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7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金更 换 份额登 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10.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所 。 1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 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8 务。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三)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1.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2.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及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3.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定 期报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公布后 ,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定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十六、


风 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政策 风险、 利率 风险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1.因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台运 作中的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 者差错 产 生的风 险, 这种风 险来 自基金管 理人 、 份额 登记 人、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2.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 风险; 3.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四) 其他 风险 1.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业务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9 2.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3.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五) 权证 投资 风险 揭示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价格 风险





由 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权证 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权 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及 波动 率 、 利率水 平、 权证剩 余存 续期等因 素高 度相 关; 同时, 权证价 格可 能会 受权 证交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权证 价格 存在 因上 述因素 变化 导致 的风 险:


(1) 标的证 券价 格及 波动率的 下降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价 格的 下降 ;


(2) 利率水 平的 下 降,可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3) 权 证剩 余存 续期 的 缩短,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下 降。 2.流动 性风 险





受 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3.时效 性风 险





权 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存 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险 。 4.杠杆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信用 风险 在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 在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 十七、


基 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 决终止 的; 2.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基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因 解散 、 破 产、 撤消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的;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0 4.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消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的; 5.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本基金 合同 于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后终 止。 (二)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组织成立 清算 财产 小组 , 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 在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5.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清 算小组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具体 分配 顺序 如下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1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并公告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3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②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进 行证券 投资 ; ③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定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 、 非交易 过 户、冻 结、 质押 、收 益分 配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④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 收取 或委 托 收取基 金投 资者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及 其他 事先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其他 费用 ; ⑤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⑥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本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本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本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并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⑦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⑧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果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售代 理协 议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2 基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 售代理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任 何及 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⑨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代 表本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形成 的股 东权 利或 其他 任何 权利; ⑩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拒绝 或暂 停受理申 购申 请,暂 停受 理赎 回申 请; ○ 11 办理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12 负责选 择证 券经 营机 构, 选用其 专用 交易 席位 供本 基金证 券买 卖专 用; ○ 13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 14 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并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5 根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金 融资 ; ○ 16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③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④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或委托 其他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⑤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⑥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⑦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⑧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⑨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保证计 算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3 ⑩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1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2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 13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并且 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 并 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本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本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3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 师和律 师; ⑤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本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违反了本 基 ○ 24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①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 ②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除非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③有权 对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4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并对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⑥依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并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⑦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①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②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③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④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⑤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⑥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负 责办理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投资 指令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资 金往 来; ⑦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⑧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⑨依法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⑩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11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2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3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 14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15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6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5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


①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②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③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④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行使 表决权 ; ⑥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机 构、 份额 登记 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求 偿权 ; ⑧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①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②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规 定的 费用 ; ③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④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⑤认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订立 的托 管协 议; ⑥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事 项; ⑦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本 基金 管 理人及 其代 理人 、 本基 金 托管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⑧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集 事由 (1)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按 照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③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④变更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6 ⑥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⑦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⑧代表10% 以上 (不 含10% ,下同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⑨按照 中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变更 基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⑩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以下情 形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②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开 会时 间及 地点 由召 集人选 择确 定。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2)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7 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按照 《基金 法》 的有 关规 定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第七十 五条 的规定 ,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 效。 (5)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通知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会议 形式 和表 决方 式; (2)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和 议事程序 ; (3)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 (4)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的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6)召集人 需要 通 知的其 他事项。 4.开会 方式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 以现 场方式 或通 讯方 式召 开。 (1) 现 场方 式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会议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②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的 凭证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8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下 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指定的 开会 时间 后30 分钟 内,如 到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未 达到 要求 的份 额, 则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15 个工 作日 后)和 地点 及新 的权 益登 记日。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 讯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如采 取通 讯方 式开 会, 召 集人 将事先 报请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在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基金 管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告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②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③出具 有效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需 符合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含当日)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表未 达前款 约定 份额,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应 在15 个工 作日 后) 及新的 权益 登记 日。就 同一 事项 以通 讯方 式重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时, 以书 面方 式参 加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与 受托 表决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代 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含 50%),方可 召开 。 5.议事 内容 与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提高 基金 管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及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后, 对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日 前10 天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10 天的 间隔 期。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9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15 天提 交。 临时提 案不 得包括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前 终止基 金 合同事 项。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10 天公告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进行 审核 :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召 集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的 提案, 如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需由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2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交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提 案, 如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得少 于6个月。 6.议事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会 议召集 人或 其委 派的 代表 主持。 (1)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8)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5 日内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50%以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2)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天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二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5 日内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0 准或备 案后 生效 。 7.表决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半 数以上 通 过,但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8.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如果 主持 人对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进行 重新 清点 ,会 议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 会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9.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做出 之日 起生 效, 但需 经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有权 机构核 准的 , 自核准 之日 或相 关批 准另 行确定 的日 期起 生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5个 工作 日内 , 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1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2) 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合同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 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撤消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其 权利 及义 务的 ; (4) 基金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消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 金的基 金托管 人,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权利 及义 务的 ; (5)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本基金 合同 于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后终 止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组织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算小组必 须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3.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6)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进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2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清 算小组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具体 分配 顺序 如下 :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公告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后3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关 的争 议, 当事人 应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 的, 争议处 理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解决 上述 争端 的依 据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五)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 外公开 散发 或供 基金 投资 者在有 关场 所查 阅, 但应 以 基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3 十九、


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4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对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金 资产的投 资组合 、 所托 管的 本基 金 管理人 的所 有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管理 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和支 付等事 项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行为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3)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 行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 时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 收益 划入专 用清 算账 户、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等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的行为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3)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资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的 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 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财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5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3) 除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外, 基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4)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5)基金托 管人应当 设有 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取得 基金从业资 格的专 职人员 达到法定 人数 , 有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条 件, 有安全 高效 的清算 、 交割系 统,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 完善的 内部 稽核 监控 制度 和风险 控制 制 度。 (6)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金 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 管行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 ,基金 管 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 资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若基金 未达 到成 立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基金 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6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由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申请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资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8.与基 金 资产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重大合同包 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7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登 记 机构负 责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权益 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利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由基 金 份额登记 机构负 责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 法 律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要 求 执行。 (六)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1.因本 合同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 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 期间,基 金管理 人和/或基 金托管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解决 上述 争端 的依 据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七)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金 或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8 二十、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 投 资者 可 通过接 收 公司的 开户 确认 短信 或者 登陆公 司网 站了 解相 关的 开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对 账单 定期 发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捷 、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发送 服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网 站 、 客 服 电话 、 客服邮 箱留 下本 人的电子 邮件 地址 及相 关信 息, 我们 将按 投资 者的 选 择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2.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 动态地 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财 经资 讯。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客 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 账户 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 在 这 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 帮助 的地方,均可以转接 人工 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系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多样 化服 务 , 为 客户提 供便 捷多 样的 交流 方式。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 申购、 赎回 等各 项业 务, 本公司 在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开展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 情可 登 陆 本公司 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开通网上 交易 业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来 在各 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 本 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9 金管理 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渠 道。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 服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 户信 息 查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2.信息 资讯 服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业绩报告 及 公司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 通 过短 信向 投资 者发 送 本公司 基金 、 公司 活动 等 内容的 相关 信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本 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 金已 在中 国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 司、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恒泰长 财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长 量基 金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0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等销售 渠道 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前端) ;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平台 ,已开 通农行金 穗卡、招 行一卡 通(借记 卡)、民生银 行 借记卡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卡 、 广东发 展银 行卡 、 中国建 设银 行卡 等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 (前 端) , 未来 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 备的情况 下,将在 其它渠 道酌情增 加本基 金的定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公司 已在 直销 中心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民 生 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邮政储 蓄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 券有限 公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 深圳 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等 销售渠 道开通 本 基金 和 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的数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体 规定 以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发 布的 公告 为准 。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www.df5888.com) 、电子 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010-66578700 ) 、信件 等方式对我 们的工 作提出 建议或意见 。我们 将用心 倾听投资者 的 需求和 意见 ,并 按照 “客 户投诉 和建 议” 流程 处理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予 以反 馈。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 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 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 京、上 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户 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一 、


其他应披露事 项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 构设置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变 化 , 职能也 会相 应地 做出 调整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和投资 运作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东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等有关 规 定(包 括本基金 管理人对 上述规 则的任何 修订和补 充) 。上 述规则由 本 基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1 金管理 人制 定, 并由其 解释与修 改, 但规则 的修 改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 基金 合同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本基金 托管 人不 受 《东 方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的 限定 。 (三)本 《招募说 明书》 将按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 定期进行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解 释 与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不 一致 时,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为 准。 (四) 从上次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 截 止日2012 年 11 月 25 日 到本 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截止 日 2013 年5 月25 日 之间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银 行网上 银行 申购 和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1-29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海 通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2-25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邮 储银 行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12-31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2013 倾心回 馈”基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2-31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年 度最 后一 日净 值公告


2013-01-01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摘要 (2012 年第 2 号) 2013-01-08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2 号) 2013-01-08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信建 投证券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1-14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3-01-19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广 发证 券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1-30 关于增 加恒 泰证 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渠 道的 公告 2013-02-07 关于在 交通 银行 开通 旗下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3-02-22 关于在 华泰 证券 开通 旗下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3-03-11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摘要 ) 2013-03-27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正文 ) 2013-03-27 关于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3-29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3-04-22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 放式、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 东 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报更 正公 告 2013-04-23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 好买 基金基 金定 期定 额业 务及 参加基 金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04-25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高管 人员 的公 告 2013-05-14


东方龙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2 二十二 、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 办 公地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三 、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代 理销 售协 议 (四)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3 年7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