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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短融A(000128)

大成基金: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 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第 1 页 共 1 页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再 次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 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 使用。 根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 “ 在 与 客 户 的 业 务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持 续 的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措 施 , 关 注 客 户 及 其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 金 融 交 易 情 况 , 及 时 提 示 客 户 更 新 资 料 信 息。 ??客户先前提交 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客户没有在合理 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 根据上述规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我公司” ) 已于 2012 年 7 月 3 日及 12 月 18 日发布《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 件 的 公 告 》 , 现 我 公 司 再 次 提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 如 果 您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 请 及 时 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机 构 办 理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更 新 手 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 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 (免长途通话费 ) 或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三年 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