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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162715)

广发聚源:A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 发 聚源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 A 类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 年 7 月 10 日 
公告日期:2012 年 7 月 5 日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4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6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6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6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8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 A 类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 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1 号 <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的内 容与 格 式> 》 和《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证 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的 规 定编 制,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托管 人 保证 本 报告书 中 基 金财 务 会计 资 料等内 容 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类份 额上市 交 易 及有 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 表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本公告 书第 七节 “基 金财 务状况 ”未 经审 计。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 请 投资 者 详细查 阅 2013 年 7 月 5 日 刊登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和广 发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站(www.gffunds.com.cn ) 的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名称 : 广发 聚源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 作。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包 括该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期 结 束 之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1 年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第 一 个封闭 期为 自本 基金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 期 间。第 二个 封闭 期为 自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 该日 )1 年的期 间, 以此 类推 。 本基金 封闭 期结 束前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期 为本 基金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原则 上不 少于5 个工 作日 且不 超过10 个工作 日的 期 间。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后,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本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开 放期为 自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原则 上不 少于5 个工 作日 且不超 过10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4、 本 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 用与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的 称为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4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的, 称为C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A 类 份额 (简称 “广发聚 源 ” , 基金 代码 :162715)、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C 类 份额 ( 简称 : 聚 源 债 C , 基金 代码 :162716)。 5、 基 金的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 期。 6、 本 基金 的 申 购和 赎回 : 除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自 首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本基 金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金 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进入 下一 个开 放期 。每 个封闭 期结 束后 ,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本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自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开 放期 之外 的日 期不 接受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7、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场内 简称 : 广 发聚 源, 交易代 码:162715 。 8、截至2013 年7月3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 :本 基金 总份 额1,298,591,647.67 份, 其中 , 广发聚 源 债券A 类 份额 为776,775,539.22 份 ( 场内 份额 : 314,648,716.00 份 , 场 外份 额 : 462,126,823.22 份) , 广发聚 源债券C 类 份额 为521,816,108.45份( 仅 有场 外 份额 ) 。 9、截至2013 年7 月3 日广 发 聚源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1.002元。 10 、截至2013 年7月3 日本 次上市 交易 的 广 发聚 源 基 金份额 总额 :314,648,716.00 份 11 、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7月10 日 13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14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5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广发聚源份额 上市 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 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3]216 号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运 作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发 售日 期:2013 年4月15 日至2013 年4月26日 5、 广 发聚 源的 发售 价格 :1.00 元人 民币 6、 广 发聚 源的 发售 方式 : 通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开发 售


5 7、 广 发聚 源 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的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www.szse.cn) 。 (2) 场外 发售 机构 : 1)直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包 括本 公司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 司、深 圳理 财中 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 2)代 销机 构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青岛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杭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平 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天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新 时代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日信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世 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州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 富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泰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等代 销机 构。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 9、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广 发聚 源定 期债 券基 金A 类基 金收 到的 场内 申 请认购 资金 6 扣除认 购费 用后 的净 额为 人民币314,623,000.00 元 , 折算成 基金 份额314,623,000.00 份 , 经基 金 注册登 记人 计算 并确 认的 场内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计人 民币27,046.20 元,折 算成 基 金 份额计25,716.00 份, 折算 差额人 民币1,330.20 元计 入 基金资 产;A 类基 金收 到 的场外 申请 认购 资金扣 除认 购费 用后 的净 额为人 民币461,899,417.00 元,经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计 算并确 认的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的利 息计 人民币227,406.22元, 共 折 算成基 金份 额462,126,823.22 份 ; 广 发聚 源 定期债 券基 金C 类 基金 收到 场外募 集资 金净 额为 人民 币521,575,391.43 元, 经基 金注册 登记 人 计 算并确 认的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间 的利 息计 人民 币240,717.02 元, 共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521,816,108.45 份; 至此 , 广发聚 源定 期债 券基 金自2013 年4 月15 日至2013 年4 月26日止 募集 期 间收到 募集 的实 收基 金为 人民币1,298,591,647.67 元( 其中A 类 基金 为人 民币776,775,539.22 元, C 类基金 为人 民币521,816,108.45 元) ,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计1,298,591,647.67 份( 其中A 类 基金 份额 计 776,775,539.22 份,C 类 基 金份额 计521,816,108.45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12,006 户。 上述资 金已 于2013 年5月7 日存入 开立 在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州 珠江 支行, 户 名 为“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账号 :44-029101040006473) 的 托管资 金 账 户 。 10 、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广发 聚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约定 ,本 基金 募 集结果 符合 备案 条件 ,广 发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已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于2013 年5 月8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 本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 正式生 效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 本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1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3年5月8日 。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1,298,591,647.67份。 (二)广发聚源份额 上市 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3]220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7 月10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投 资 者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 员单位 证券 营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 4、 本 次上 市的 基金 份额 场 内简称 : 广 发聚 源 , 交易 代码:162715 。 5、本 次 广 发聚 源份额 上 市 交易 份 额:314,648,716.00 份。 6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开放式 基金 每日 收市 后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进 行的 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用 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于 每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将 经过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基金 净值 传 给深 交 所, 深 交所 于次 日 通过 行 情系 统 “市 盈率 Ⅰ ”揭 示 。根 据 《 基金 法 》, 开 放式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基 金管 理 人对 公 布的 7 基金净 值负 责。 7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对于 托 管在 场外 的 广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A 类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符合 相关 办理 条件 的前提 下, 将其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场内 后即 可上 市流 通。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 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情况 截至2013 年7 月3 日 场 内基 金持有 情况 : 广 发聚 源 场 内份额 持有 人户 数:2,572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场内 广发 聚源 份 额:122,336.20 份 场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广 发 聚 源 份 额 及 占 场 内 基 金 总 份 额 比 例 : 机 构 持 有16,389,125.00 份,占5.21% 。 场内 个人投资者持 有的 广发聚 源 份额及场内 基金占总份 额比例:个人 持有298,259,591.00 份,占94.79% 。 ( 二) 截止 到 2013 年 7 月 3 日 ,场内 广 发聚 源份额 基金 份额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 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17317 10,000,485.00


3.18% 2 郑文倩 0020364726 6,320,307.00


2.01% 3 卢爱玲 0154492690 6,000,291.00


1.91% 4 陈松文 0119010389 5,500,267.00


1.75% 5 青岛三 硕运 动器 材有 限公 司 0800205210 2,780,297.00


0.88% 6 胥乐生 0052200017 2,385,115.00


0.76% 7 崔晓君 0146842169 2,309,112.00


0.73% 8 殷锡波 0122962678 2,100,109.00


0.67% 9 王淑红 0028148909 2,000,233.00


0.64% 10 张南飞 0026423731 2,000,097.00


0.64% 11 李兆崇 0050302846 2,000,097.00 0.64% 12 许斌 0015342729 2,000,097.00 0.64% 13 沈逸 0054569742 2,000,097.00 0.64% 合计


47,396,604.00 15.06%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法 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3、 总 经理 : 林 传辉 4、注 册资 本:1.2 亿 元人 民币


8 5、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 市横琴 新区 宝中 路3 号4004-56室 6、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 市海珠 区琶 洲大 道东1号 保 利国际 广场 南塔31-33 层 7、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字[2003]91 号 8、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000000011836 9、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10 、 股 权结 构 : 广 发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深 圳 市前海 香 江 金融 控 股集 团 有限公 司 、 烽火 通 信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康 美 药业 股 份有 限 公司 和广 州 科技 风 险投 资 有限 公司 , 分别 持 有本 基金管 理 人48.33% 、16.67% 、16.67% 、10% 和8.33% 的股权。 11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公 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 准则;研判市场时机,审 议公募基金经 理 提交的 资产 配置 报告,确 定 公募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评估并 审定 公募 基金 投 资策略 及拟 重点 投资 的证 券;对 委员 会决 议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督等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审 核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确 保公司 整体 风险 的识 别、 监控和 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 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 司各项风险与 内 控状况 评价报告;针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 发性事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 评估事件风 险,制定危机 处理方案并监 督 实施等 。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投资管 理部 负责公 募股 票类 基金 产品 的投资 管理 研究发 展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研究 机构投 资部 负责年 金、 社保 及专 户产 品的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量化投 资部 负责主 动型 量化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 QDII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数量投 资部 被动 型 指数 基金 产品 及资 产的研 究和 投资 管理 金融工 程部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工作 ,公 司发 展规 划研 究 市场拓 展部 负责公 募基金、一对多专户理财 产品的募集与持续销售、 营销推广、宣 传 信披工 作, 下设 北京 、上 海、广 州三 个分 公司 。 电商及 客服 部 负责客 户服 务工 作及 通过 网络渠 道销 售基 金包 括电 子商务 平台 策划 、 建 设、 推广、 运营 等, 下设 深圳 、杭州 两个 理财 中心 机构理 财部 负责企 业年 金、 “一 对一 ”专户 理财 业务 、机 构业 务的市 场开 拓与 服务 综合管 理部 负责行 政管 理与 后勤 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9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归 因分 析 中央交 易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 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等 信息技 术部 负责公 司信 息化 建设 工作 注册登 记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和资 产管 理计划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和 资金的 清算 管理 基金会 计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年 金资 产和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核算 及相关 信息 披露 工作 北京办 事处 负责协 调办 理公 司在 京有 关事项 。





12 、人 员情 况: 截止 到2013 年3 月 末, 我 公司共 有员 工 260 人 ,博 士 17 人、 硕士147 人、 本 科 81 人、 其他 15 人。 13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段 西军 咨询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14 、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管理 着 28 只 证券 投 资基金 、多 个企 业年 金及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专户 ,管 理的 公募 基金资 产总 规模 达1131.03 亿元 。 1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谢军, 男, 中国 籍, 金融学 硕士, 持有 证券 业执 业资 格证书 和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状 (CFA), 10 年基 金业 从业 经历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 先后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发 展 部 产品设 计人 员 、 企 业年 金 和债券 研究 员 , 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任广 发货 币基 金经理 , 2008 年 3 月 27 日 起任广 发增 强债 券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 200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2 年 2 月 14 日先 后任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 任广 发聚 祥保 本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 2 月 15 日起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2013 年 5 月 8 日起 任广 发 聚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概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承 继原 中 国农 业 银行 全部 资 产、 负 债、 业 务、 机构 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 农业 银 行网 点 遍布 中国 城 乡, 成 为国 内 网点 最多 、 业务 辐 射范 围 最广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 务 对象 最 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 海 外, 中 国 农 业银 行 同样 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 审慎 稳 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 实施 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 力打 造 “ 伴你 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 全国 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 电子 化 网络 和多 元 化的 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批 开 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 内商业 银 行 ,经 验 丰富 , 服务优 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 对 中 国农 业 银行 托 管服 务运 作 流程 的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的 健 全有 效 性的 全面 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 产 托 管处 、 保险 资 产托 管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 理 处、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中 高 级会计 师 、高 级经 济师 、 高级工 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质 好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3 年 5 月 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共 153 只, 包括 富国 天源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 积 极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景 阳 领先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创 新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盛同 德主 题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 阳 证券 投 资基 金、 汉 盛证 券 投资 基金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 丰和 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 11 久 嘉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盛成 长 价值 证 券投 资 基金 、宝 盈 鸿利 收 益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 长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债券 投 资基 金 、银 河 稳健 证券 投 资基 金 、银 河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数 增 强型 债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 利息 收益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 动态 精 选证 券 投 资基 金 、景 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 精选 增 值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信 银 利精 选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瑞强 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 选分 红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精 选股 票 证券 投 资 基金 、 泰达 宏 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资 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 天时 货 币市 场 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弹 性 市值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益 民货 币 市场 基 金、 长 城 安心 回 报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内 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泰 达 宏利 首 选企 业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价 值成 长 双动 力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鹏 华 动力 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宝盈 策 略增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金 牛创 新 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创 新优 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 邮核 心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华夏 复 兴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国 天 成红 利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 双利 优 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 海深 化 价值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 万 巴黎 竞 争 优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 优选 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成 长动 力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 双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海 蓝筹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 利丰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 理 丰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 施罗 德 先 锋股 票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 策略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 、 景顺 长城 能源 基建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邮 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东 吴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博 时 创业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商 信用 添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消 费行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 国汇 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 瑞 信 深证 红 利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工银 瑞 信深 证 红利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国 可 转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达 宏 利领先 中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信 用 添利 债 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东吴 中 证新 兴产 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 四季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商 安瑞 进 取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汇添 12 富 社 会责 任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 消费 服务 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 黄金 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 聚潮产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南方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 进制 造 股票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投 摩根 新 兴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策 略回 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元 惠 理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富国 中 证 5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信 内 需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内 地 消费 主题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海 消 费主 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同瑞 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核心竞 争力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汇添 富信 用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 德信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亚 洲( 除 日本 ) 机会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汇 添 富逆 向投 资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 业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申万 菱 信中 小 板指 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嘉 实全 球 房地 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 理 新经 济 主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新 社会 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 国海 恒 久信 用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月 添利 理 财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中债 新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工 银 瑞信 信 用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币 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 支柱 产 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月 月利 理 财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摩根 士 丹利 华鑫 量 化配 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华 安纯 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惠 利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南 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双债 增 强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 品质 投 资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海 可转 换 债券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融 通标 普中 国 可转 债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 现金 宝场 内 实时 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三) 注册 登记 人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13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 四) 验资 机构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胡 小骏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洪锐 明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 次 基 金募 集 期间 所 发生的 信 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以 及 其他 费 用,不 从 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3 年 7 月 3 日 资 产负债 表如 下: 资





产 2013 年 7 月 3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3 年 7 月 3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211348976.71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18249309.85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63454.29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1467672687.54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409899983.9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5724702.33








债 券 投资 1467672687.54 应付赎 回款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74732.94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21352.27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17153.99


1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3469.94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19526100.66 应付利 息 180508.9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55183.66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415977087.93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1298591647.67


未分配 利润 2291793.45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1300883441.12 资产合 计 : 1716860529.05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1716860529.05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3 年 7 月 3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其中: 股票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67,672,687.54 85.49% 其中: 债券 1,467,672,687.54 85.49% 资产支 持证 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9,598,286.56 13.37%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9,589,554.95 1.14% 7 合计 1,716,860,529.05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截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广 发聚源 基金 未持 有股 票投 资。 (三)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截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广 发聚源 基金 未持 有股 票投 资。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28,817,710.60 25.28% 2 央行票 据


3 金融债 券 417,804,000.00 32.1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17,804,000.00 32.12%


15 4 企业债 券 599,844,976.94 46.1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 中期票 据 121,206,000.00 9.32% 7 可转债


8 其他


9 合计 1,467,672,687.54 112.82% (五)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0107 21国债 ⑺ 2,335,430 246,154,322.00 18.92% 2 130222 13国开22 1,700,000 169,643,000.00 13.04% 3 130310 13进出10 1,500,000 148,920,000.00 11.45% 4 010303 03国债 ⑶ 836,420 82,663,388.60 6.35% 5 124281 13石地 产 700,000 70,000,000.00 5.38% (六) 按公 允价 值 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截 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七) 按公 允价 值 占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截 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 (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截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3,454.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526,100.6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89,554.95 4、截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16 5、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 基 金 自合 同 生效 至 上市交 易 公 告书 公 告前 未 发生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 较大影 响 的 重大 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 一 )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 二 ) 真实 、 准确 、 完整和 及 时 地披 露 定期 报 告等有 关 信 息披 露 文件 , 披露所 有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 在知 悉 可能 对 基金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引起 较 大 波动 的 任何 公 共传播 媒 介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二)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 在限期 内,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将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于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公时 间 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17 (二) 《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七月 五日


18 附件: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设立日 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 :段 西军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的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19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20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 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前提下 , 决 定和 调 整除 调 高管理 费 率 、托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3 )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使 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21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 供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 证 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第 三 方处 理 时,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 在 募 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基 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22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 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 23 在 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形 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4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本 基金 每次 开放 期 届满,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2 亿元 或者 持有 人人 数少于 200 人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金 合同 终止 并履 行清 算程序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 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25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开会 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 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26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 27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 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或 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28 布 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行 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第四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封 闭期 间( 指基 金红 利 发放日 处于 封闭 期 ), 基 金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开 放期 间 ( 指 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处 于开 放 期) ,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为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人 可 选 择获 取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按 红利 发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如投 资 人不 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红 利 ;如 投 资者 在不 同 销售 机 构选 择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者 最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三个 月最 少分 配一 次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 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


29 5、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五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作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月费 ; 9、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7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30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一次 性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 售 服 务费 主 要用 于 支付销 售 机 构佣 金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 金 行销 广 告费、 促 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 可根 据 基金发 展 情 况调 整 基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 31 管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 高 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 率、 销 售服 务 费率等 费 率 ,须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调 低 基金 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 率等 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 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地 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资 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券、 集 合 债券 、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的 纯债 部 分、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包 括 协议 存 款 、定 期 存款 及 其他 银行 存 款) 、 货币 市 场工 具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 基 金 不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买 入 股 票、 权 证和 可 转债等 , 也 不参 与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 购 、新 股 增 发和 可 转债 申 购。 本基 金 不投 资 可转 换 债券 ,但 可 以投 资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上 市后 分 离出 来的债 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 月、开放期 及 开 放期 结 束后 三 个月 的期 间 内, 基 金投 资 不受 上述 比 例限 制 。在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今 后 如 果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利率互 换 、 利率 期 货等 固 定收益 类 金 融衍 生 工 具或 其 他投 资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 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相 关规 定。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三个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2) 在开 放期 ,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32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 中期 票 据属 于 固定收 益 类 证券 ,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应符 合 法律 、 法规及 《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13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公 募基 金 投资 于 一家企 业 发 行的 单 期中 期 票据合 计 不 超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33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上 市 交易 前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 上 市交 易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交 易 日的次 日 ,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 回的 开 放日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发生《 基金 合同 》第 五部 分第三 条约 定的 情形 的;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34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九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性 的并 对各 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 束力 ,仲 裁 费由 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 的方 式


35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