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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货币A(690010)

民生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三 年 七月 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 银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经2012年11月2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443号文
核准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2年12 月18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投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 投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 益 ,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 资 运 作 过 程中 可能面临各 种 风 险 , 既包 括市场风险 , 也 包 括 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百 分之十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时 赎 回 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属 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较低风 险收益 品种,但 投资者购 买本基 金
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应当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相适应,并通过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另有 说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3 年6 月18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3月31日 。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7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7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28 
九 、基金 的投资 ................................................................................................................................. 34 
十 、基金 的业绩 ................................................................................................................................. 44 
十 一、基 金的财产 ............................................................................................................................. 44 
十 二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45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48 
十 四 、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0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51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2 
十 七 、 风险 揭示 ................................................................................................................................. 56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57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59 
二 十、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59 
二 十一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59 
二 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 61 
二 十 三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 式 ......................................................................................... 62 
二 十 四 、备 查文件 ............................................................................................................................. 62 
 
 3 
 
 
 
 
招募说明书 
 
一 、 绪 言 
《民生 加银 现金增利货 币 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 》 ( 以 下 简称“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与 《 民生 加 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 民生加银 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 指《 民生 加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 法解释 、4 
 
 
 
 
招募说明书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十 一 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次会
议修订 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2 月17 日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第28 次 主席
办公 会议修订通过 、同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 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同 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2012 年6 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 第十
二条的 决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暂行 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民 银行2004 年8 月16 日颁 布并实施 的《货 币市
场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 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19.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
市场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销 机构 :指 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5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等 
28. 注册登记 机构: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 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 基 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3 个
月 
33.存续 期:指基 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日) 
37.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规 则》:指《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1.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3.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6 
 
 
 
 
招募说明书 
 
46.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
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7. 巨 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48.元 :指人 民币 元 
49.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金资产 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1.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 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 程 
53. 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54. 基金份额分 类:本基金分设两类 基金份额:A类 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
额分 设不同的 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 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55.A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25%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6.B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7.基金份额的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 的
最低份额要求 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B
类基金 份额 
58. 基 金份额 的降级 :指当 投资人 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 留的B 类基金 份额不 能满 足该级 基金
份额 最低份额 要求时,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 保留的该级基金 份额全部 降
级为A 类 基金 份额 
59. 摊余成本 法:指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60.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 实现 收益 
61. 七日年化收 益率:指以日结转份 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折算 出的 年收 益率 
62.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7 
 
 
 
 
招募说明书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三、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和 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 业 务 
股权结构: 公 司股 东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30 % ) 、 三峡 财务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持股6.67 %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设有股 东会、董 事会、监 事会; 董事会下 设专门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合 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薪 酬与提名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 员会: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以及设 立常设部门:深 圳管理总 部、工会办公室 、监察稽 核
部、 投资部、 研究部、专户理 财部、金 融工程与产品部 、渠道管 理部、市场策划 中心、机 构
部、客 服与 电子 商务 中心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 部、 信息技 术部 、综 合管 理部 、财务 部。 
基金管 理情况:截至2013年6月18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16 只开放式基 金:
民生 加银品牌 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民生 加银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 生加银稳健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内 需
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景 气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 源
主题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红 利回报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平 稳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现金 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 天债 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民生加银转 债优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家盈理财月 度债券型 证8 
 
 
 
 
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 基金 、民 生加 银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成员 
万 青元先 生:董事 长,硕士 ,高级 编辑。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 金融时报 社记者部 副主任 ,
中国 民生银行 总行办公室公关 策划处处 长,主任助理、 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 经理(主 持
工作 )。现任 中国民生银行董 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 主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俞 岱曦先 生:总经 理、董事 ,硕士 。历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行业 分析师,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9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先生:董 事,学士 。曾在普华永 道会计事务 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督方 面的工 作, 历任加拿 大皇家银行高级 顾问,加 拿大皇家银行投 资管理公 司副总裁、首席 会计师和 首 席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运营官 和首 席财 务官 。


王 维绛先 生:董事 ,学士。 历任外 汇管理局 储备管理 司副司 长及首席 投资官、 汇丰集 团 伦敦 总部及香 港分行全球市场 部董事总 经理、加拿大皇 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 部董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光先 生: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海口丰 信公司 总经理、 香港景邦 经济咨 询 公司 总经理、 三峡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副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 理。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光先 生:董事 ,硕士, 高级经 济师。历 任中国银 行北京 分行财会 部副科长 ,中国 民 生银 行总行财 会部会计处处长 ,中国民 生银行福州分行 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中 小企业金 融 部副 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现 任中国民生银行 中小企业 金 融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张 亦春先 生:独立 董事,厦 门大学 教授、博 士生导师 。历任 厦门大学 经济系讲 师、经 济 学院 财金系副 教授、教授、系 副主任、 系主任、厦门大 学经济学 院院长。现任厦 门大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 波明先 生:独立 董事,硕 士。历 任美国BK 国际商务 公司副 总裁,美 国纽约股 票交易 所 经济 师,北京 证券交易所研究 设计联合 办公室副总干事 。现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 设计中心 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 学会先 生:独立 董事,学 士。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营 管理工 作。历任 北京市汉 华律师 事 务所 律师、北 京市必浩得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现 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律 师。 2.基 金管 理 人 监 事 会成员 袁 美珍女 士:监事 会主席, 学士。 历任湖北 大冶市劳 动人事 局副股长 、中央组 织部老 干9 招募说明书 部局 副主任、 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兼党 工办主任 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中 国 民生 银行纪检 监察室主任、纪 委副书记 。现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监 事 会主席 。 徐 敬文先 生:监事 ,硕士, 美国伊 利诺州注 册会计师 ,美国 注册管理 会计师, 特许金 融 分析 师。曾在 加拿大皇家银行 从事战略 发展与财务分析 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 家银行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波先 生:监事 ,硕士。 历任三 峡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研 究员,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 理。 于 善辉先 生:监事 ,硕士。 曾任职 于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任分析 师、金融 创新部 经 理、总裁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董 文艳女 士:监事 ,学士。 曾就职 于河南叶 县教育局 办公室 从事统计 工作,中 国人民 银 行外 管局从事稽 核检查工作。2008 年 加盟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 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3.基 金管 理 人 高 级 管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 长 ,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先 生: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 经 理 ,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督察 长 , 硕 士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 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 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 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 ;2008年10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渠道 一部总监,2012年 1 月起任民 生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 吴 剑飞先 生:副总 经理,硕士 ,13 年证券从 业经历。 历任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研 究员; 泰 达宏 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和基金经理;建 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委员及 投资部副 总监;2009年至2011 年, 任职于 平安资产 管理公司 ,担任 股票投 资部总经理 ;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 林 海先 生:副总 经理 ,硕 士。1995 年 至1999 年历 任中 国民 生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宣传 处副 处 长;1999 年 至2000 年 ,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 门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 至2012 年, 历任 中国民生 银行金融同业部 处长、公 司银行部处长、 董事会战 略发展与投资管 理委员会 办 公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4.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10 招募说明书 陈薇薇女士,基金经理,中国人民 大学财务与金融学 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2 年7 月至2004 年6 月于国海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担任证券分析员;2004 年6 月至2012 年2 月任 职于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金融工程部研 究员、集 中交易室交易员 、集中交 易 室易员、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2 年3 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自2012 年7 月25 日 至今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2 年11 月15 日至今任 民生加银平稳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3 年2 月7 日 至今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3 年4 月25 日至今任民生加银 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12 月18日至 今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成 员组 成, 设主 席1 名, 其他 委 员4名 。名 单如 下: 吴 剑飞先 生,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简历见 上; 于善 辉先生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简 历见 上;乐瑞 祺先生,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任公司 投资部副 总 监 ;陈廷国先 生,投资 决 策委 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专户 理财部首席 理财师;牛洪 振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 任 公司交 易部 总监 。 6.上 述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 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基金,办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1 招募说明书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建立健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 律 法规 、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直 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 纵 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有 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人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12 招募说明书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基 金管理人即 民 生 加 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称 公司 ) 为加强 内 部 控 制 , 促进公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合法 权 益 , 依 据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公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管 理 公 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规 , 并 结 合公 司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 纲 》 。 公司 内部控制是 指 公 司 为 防范 和化解风险 , 保 证 经 营运 作符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充分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 理 方 法 、 实施 操 作 程 序与 控 制 措 施而 形成 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密 、 运行 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 定科 学完善的内部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纲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等 部 分 组成。 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 司 管 理 层对 内 部控 制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承 担 责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13 招募说明书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的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 持相对独立,公司的基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成本 控制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 或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随着 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修订 或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 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一 个浓厚的 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 相互 独立。公 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 范、管理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 程 序和管 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5)依 据公 司自 身经 营特点 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 线: 1)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 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14 招募说明书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8)建 立严 谨、 有效 的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 资产, 实行 独立运 作, 分别 核 算。 (10 )建 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 制度,明 确划分各 岗位职 责,投资 和交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 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制度, 设置督察 长和独立 的监察 稽核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 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适 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 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的 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2)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1)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观 。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15 招募说明书 3)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 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 记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 容 1)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 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 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 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 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 金融 创新品种 或业务的法律性 质、操作 程序、经济后果 等,严格 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 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 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 记过户工作 流程,建立注册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 强对公司 及基金信 息披露 的检查和 评价,对 存在的 问题及时 提出改进 办法,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遵循安全 性、实用 性、可 操作性原 则,严格 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 息技术 系统的设 计开发符 合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工 程标准 的要求, 编写完整 的技术 资 料; 在实现业 务电子化时,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控制机 制,并保 证计算机系统的 可稽性, 信16 招募说明书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 过严格的 授权制度 、岗位 责任制度 、门禁制 度、内 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 理措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 算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 司软件的 使用充分 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备 身 份验 证、访问 控制、故障恢复 、安全保 护、分权制约等 功能。信 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 发 等技 术人员不 得介入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 口令定期 更换,不得向他 人透露。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 信息数据 实行严格 的管理 ,保证信 息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并能 及时、 准 确地 传递到会 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 算机交易数据的 授权修订 程序,并坚持电 子信息数 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 息技术系 统定期稽 核检查 ,完善业 务数据保 管等安 全措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 金融企业 会计制 度》、《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 核算 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 、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控 制。 (20 )明 确职责划 分,在岗 位分工 的基础上 明确各会 计岗位 职责,禁 止需要相 互监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 基金为会 计核算主 体,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独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 取合理的 估值方法 和科学 的估值程 序,公允 反映基 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 券在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 范基金清 算交割工 作,在 授权范围 内,及时 准确地 完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 订完善的 会计档案 保管和 财务交接 制度,财 会部门 妥善保管 密押、业 务用章 、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17 招募说明书 密。 (27 )严 格制定财 务收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报 销运作管 理办法 ,自觉遵 守国家财 税制度 和 财经纪 律。 (28 )公 司设立督 察长,对 董事会 负责,经 董事会聘 任,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公 司 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 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 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门,对 公司管理 层负责, 开展监 察稽核工 作,公司 保证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明 确监察稽 核部门及 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配备充 足的监察 稽核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强 化内部检 查制度, 通过定 期或不定 期检查内 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公 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重视和 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对违 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 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18 招募说明书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 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 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长13.77% 。 2012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 净 利润1,936.02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1.47%,年 化加 权净 资产收 益 率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亿元 ,较 上年同 期 增长 15.97% 。 净利 差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均较 上 年同 期提 高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 市、 悉尼 、墨 尔本设 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台北 设有 代表 处,海 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立 村镇银 行26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2012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 “ 世界 银行 品 牌500 强” 以及Interbrand 发布的 “2012年 度中 国最 佳品牌 ”中 ,位 列中 国银 行业首 位;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 界500强排名 ”中 列第77位, 较上 年 上升31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 公司治 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关 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 处、 理 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 核处、涉 外资产 核算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处、 托管业务系统规 划与管理 团队、上海备份 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 队,现有 员 工210 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会计部、营运 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 务、会计 结算、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19 招募说明书 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 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 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零 售业 务部、个 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 理等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 绍平,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投资 部、委托 代理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 户 为中 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 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 维 护资 产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 发展,中 国 建设 银行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 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社 保 基 金、保险 资金、基 本养老 个人账户 、QF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管 285 只证 券投资基 金。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了 业内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设 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全球 托管 人》评为 “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财资》 杂志 评为 “国 内最 佳托管 银 行 ” 奖, 并获 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和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 章 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 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业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 施20 招募说明书 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 写 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 服务 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 发现 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书面 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规 交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21 招募说明书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22 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cmbc.com.cn (5)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6)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7)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 环大 厦B 座1804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8)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23 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汪 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1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24 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171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25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26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2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二)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 师 27 招募说明书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2年11 月2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2】1443 号 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式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14,452,244,504.19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757 户。 七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 式 生效 ,自28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 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机构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投 资 人应 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 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 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回 ,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1 月10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并被受 理的,视为 下一开 放日 的有 效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1.00 元; 2.“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 额持29 招募说明书 有人 的未付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 赎回款一 起支付给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部分 赎 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时,未付 收益为正 时,未付收益不 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 时,其剩 余 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 益,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5.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决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 模限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 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人在 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 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 资金,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根 据相关 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退还给 投 资人。 投资 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T +3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银行账 户。如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 换 系统 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 在该 等故障消 除后及时划往投 资人银行 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30 招募说明书 通过销 售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已 有认购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投 资人首 次申 购B 类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为500 万元 人民币 ,追 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已 有认购基金记录 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 场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人可 多次申购 ,对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 制。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本 基金按照 份额进 行赎回, 申请赎回 份额精 确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1000 份。 3.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各级 基金份 额数 量限 制及 基金 份额的 升级 和降 级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类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 保留的A 类基金 份额超 过500 万份( 含)时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自 动将其在该销售 机构持有的A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并将 其未结转份额结转成B类基 金份额 。 投 资人在 销售机构 保留的B 类基金 份额最 低余额 不足500 万份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并 将其 结转 成A类份 额。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并 在 调整生 效前3日 在证 监会 规 定的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1.00 元。 2.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3.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元申 购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 ,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 持为 面值 1.00 元) ;


申购费 用 0 元( 无申 购费 用);


净 申 购金额 100,0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0 份。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31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 万份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份 额 10 ,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V )1.00 元 (保 持为 面值 1.00 元) ;


赎回费 用 0 元( 无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 ,000 元。 5.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为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七)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 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在 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32 招募说明书 申请 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 续 开放 日予以支 付。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 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 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 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 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33 招募说明书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 但少于2 周( 含2 周)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的前2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4.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 过2 周,基金 管理人应 在 暂停期间每2 周至少重 复 刊登暂停公 告 一次。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 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 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34 招募说明书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 产 生的 权益按照 我国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 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九、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在 充分控 制基金资 产风险、 保持基 金资产流 动性的前 提下,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 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稳 定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投 资于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构 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 具,包 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 融 资券,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 票据 与债券回 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支持证 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 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如果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 策略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 走势、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 等 因素对短期利 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 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 (1)利 率分 析 通 过对各 种宏观经 济指标、 资金市 场供求状 况等因素 的观察 分析,预 测政府宏 观经济 政 策取向 和资 金市 场供 求变 化趋势 ,以 此为 依据 预测 金融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2)平 均剩 余期 限调 整 在 对利率 变动趋势 做出充分 评估的 基础上, 合理运用 量化模 型,动态 调整投资 组合平 均 剩余 期限。具 体而言,在预期 市场利率 水平将会出现上 升时,适 度缩短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 期限; 在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下 降时 ,适 度延 长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 属配置 策略指在 各类短期 金融工 具如央行 票据、国 债、企 业短期融 资券以及 现金等 投 资品 种之间配 置的比例。本基 金通过对 个类别金融工具 政策倾向 、信用等级、收 益率水平 、 供求 关系、流 动性等因素的研 究判断, 采用相对价值和 信用利差 策略,挖掘不同 类别金融 工 具的结 构性 投资 价值 ,制 定并调 整类 属配 置, 形成 合理组 合以 实现 稳定 的投 资收益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35 招募说明书 选 择个券 时,本基 金将首先 考虑安 全性,优 先配置央 票、短 期国债等 高信用等 级的债 券 品种 。此外,本基 金也将配置 外部信用评级 等级较高( 符合法规规 定的级别) 的企 业债、短 期 融资 券等信用 类债券。除安全 性因素之 外,在具体的券 种选择上 ,本基金将正确 拟合收益 率 曲线 ,在此基 础上,找出收益 率出现明 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 析收益率出现偏 高的原因 。 若出 现因市场 原因所导致的收 益率高于 公允水平,则该 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本基 金将对此 类 低估 品种进行 重点关注。此外 ,鉴于收 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 偏高或偏低的期 限阶段, 从 而指导 相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可以 帮助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投资 于定 价低 估的 短期 债券品 种。 4、 套利 策略 套利操 作策 略主 要包 括两 个方面 : 一、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有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的投资群 体、 交易方式 等要素不同,使 得两个市 场的资金面、短 期利率期 限结构、流动性 都存在着 一 定的 差别。本 基金将在充分论 证套利机 会可行性的基础 上,需寻 找合理的介入时 机,进行 跨 市场套 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二 、跨品 种套利。 由于投资 群体存 在一定的 差异性, 对期限 相近的交 易品种同 样可能 因 为存 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 素的影响 出现内在价值明 显偏离的 情况。本基金将 在保证高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进 行跨 品种 套利操 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额 收益 。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 基金作 为现金管 理工具, 必须具 备较高的 流动性。 基金管 理人将在 遵循流动 性优先 的 原则 下,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在 流动性资 产和收益性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通过现 金留存、 持 有高 流动性债 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 高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将密 切关注投资者大 额申购和 赎回的需求变化 ,根据投 资者的流动性需 求提前做 好 资金准 备。 (四)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基金严 格实行研 究支持投 资决策 机制,加 强研究对 投资决 策的支持 工作,防 止投资 决 策的 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基 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础上, 对其分工的行业 和上市公 司 进行 综合研究 、深度分析,广 泛参考和 利用外部研究成 果,拜访 政府机构、行业 协会等, 了 解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及行业发 展状况, 调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 应商、终端销售 商,考察 上 市公 司真实经 营状况,并向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 定期或不 定期撰写提供宏 观经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 资决策 委员会将 定期分析 投资研 究团队所 提供的研 究报告 ,在充分 讨论宏观 经济、 股 票和 债券市场 的基础上,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基金 管36 招募说明书 理人 的投资管 理制度,确定基 金的总体 投资计划,包括 基金在股 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资 产投资比 例等决议 ,参考 研究团队 的研究成 果,根 据 基金 合同,依 据专业经验进行 分析判断 ,在授权范围内 构建具体 的投资组合,进 行组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独 立的交易 部,由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方案的 要求和授 权以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作出投 资操作的相关决 定,向交 易部发出交易委 托。交易 部接到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 后, 根据有关 规定对投资指令 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指 令在合法 、 合规 的前提下 得到高效的执行 ,对交易 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 令进行监督;如 果市场和 个 股交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 示基 金经 理。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 金经理 对投资管 理策略进 行评估 ,出具自 我评估报 告。金 融工程小 组就投资 管理进 行 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 离, 立即向主 管领导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 报告。投资决策 委员会根 据基金经理和金 融工程小 组 的评 估报告, 对于基金业绩进 行评估。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意见对投 资组合进 行 调整。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 度、 投资组合 比例、投资限制 、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 风险控制 委员会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在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有 权根据 投资需要 和环境变 化,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七 天通知 存款 利率(税后) 通 知存款 是一种不 约定存期 ,支取 时需提前 通知银行 ,约定 支取日期 和金额方 能支取 的 存款 ,具有存 期灵活、存取方 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 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 货 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 征,本 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 果今后 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科 学客观的 业绩比较 基准适 用 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37 招募说明书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是 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低风险 品种。 本基金的 风险和预 期收益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七)投资 限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股指期货;(2) 可转换债券;(3) 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 业债券;(5) 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 基准利 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发 生变 化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6) 非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 支持 证券;(7) 流 通受 限证 券;(8)权证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 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30% ,根 据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4) 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5)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基 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397 天;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除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20% ;因发生 巨额赎回 致使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0)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1)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8 招募说明书 (12)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9) 条外,因基金规模或 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3.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 跟踪 评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②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 评 级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 基金持 有的短期 融资券信 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交 易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4. 本基金 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 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且 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 基金持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个月 内对其 予 以全 部卖 出。 5. 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 更,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八)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 进行交 易,不得 通过交易 上的安 排人为降 低投资组 合的平 均39 招募说明书 剩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9.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九)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的 计算 1.平均 剩余 期限(天)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 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 具 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 金、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 期限 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买断 式回购产生 的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 会及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包括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等 。 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 附息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 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的 剩余期限 为0 天 ;证券 清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收日 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5)中央银行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购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 40 招募说明书 (8)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投资 组合报告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 金管理 人承诺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951,422,922.50 42.95 其中: 债券 3,951,422,922.50 42.9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700.00 2.1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4,981,613,333.07 54.15 4 其他资 产 66,631,636.12 0.72 5 合计 9,199,668,591.69 100.00


41 招募说明书 2 、 报告期债 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1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的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3 年 2 月 1 日 20.05 赎回 发生日 后一 个工 作日 2 2013 年 2 月 2 日 20.05 赎回 发生日 后一 个工 作日 3 2013 年 2 月 3 日 20.05 赎回 发生日 后一 个工 作日 4 2013 年 2 月 6 日 20.09 赎回 发生日 后一 个工 作日


3 、基 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6


报告期内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超过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80 天 的情 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以 内 56.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0.8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2 招募说明书 3 60 天( 含)-90 天 0.7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11.0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30.3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35 -


4 、报 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938,720.68 0.43 2 央行票 据 429,877,342.21 4.68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481,606,859.61 37.87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951,422,922.50 42.98 9 剩 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5 、报 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001060 10 央行 票据 60 2,100,000 209,932,688.94 2.28 2 041252048 12 联合 水泥 CP003 1,700,000 170,564,204.02 1.86 3 041269037 12 重汽 CP001 1,400,000 141,024,079.30 1.53 4 041258061 12 浙小商 CP001 1,100,000 110,349,543.68 1.20 5 041262040 12 广晟 CP001 1,100,000 109,858,009.81 1.20 6 041258057 12 苏通桥 CP001 1,000,000 100,894,003.47 1.10 7 1001074 10 央行 票据 74 1,000,000 99,970,316.14 1.09 8 041355003 13 太重 CP001 900,000 90,232,804.13 0.98 9 041255016 12 新业 国资 CP001 800,000 80,630,197.43 0.88 10 041252049 12 北部湾 CP002 800,000 80,552,499.61 0.88


6 、“ 影子定 价” 与“ 摊余成本法”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含)-0.5%间的 次数 - 43 招募说明书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25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0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805% 7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 人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 过0.5%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 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 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持有 剩余期 限小 于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未 发生 该类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的情况 。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44 招募说明书 8.4、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4,559,717.86 4 应收申 购款 2,071,918.2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6,631,636.12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自2012 年12 月 18 日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0.1438% 0.0027% 0.0518% 0.0000% 0.0920% 0.002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至 今 (2013 年3 月31 日) 0.8936% 0.0025% 0.3847% 0.0000% 0.5089% 0.0025%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1)- ③ ②-④ 2012 年度 (自2012 年12 月 18 日至2012 0.1523% 0.0027% 0.0518% 0.0000% 0.1005% 0.0027% 45 招募说明书 年12 月 31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至 今 (2013 年3 月31 日) 0.9633% 0.0025% 0.3847% 0.0000% 0.5786% 0.0025% 注:本 基金 按日 结转 份额 。 十一 、基金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财 产以基金 名义开立 银行存 款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 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 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收 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费用。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 资 产 估值 本 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1.00 元。 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46 招募说明书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三)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 用 市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在 有关法律法规允 许交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 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 价” 。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偏离达 到 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到或超 过0.5% 的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参考 成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规定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资 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 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 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精 确 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 入。七日年化 收益率指以日 结转份额方 式将最近七 个 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日 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47 招募说明书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当 基金资 产的计价 导致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 后四位 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 百分号 内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8 招募说明书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 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向责 任人 追偿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3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 计 政策 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 金收益 包括: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票 据投资收 益、买 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 息 以及 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同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每日 分配、按 月支付” 。本基 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 准,为投 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 分配,每月集中 支付。投 资者当日收益分 配的计算 保49 招募说明书 留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3 位去尾原 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 配,直到分 完 为止。 本 基金根 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若 当日净 收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者 记 正收 益;若当 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为投 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 者 不记收 益。 3.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 本基金 收益每月 集中支付 一次, 成立不满 一个月不 支付。 每月累计 收益支付 方式采 用 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 额方式) 。如当期累计分 配的基金 收益为正值,则 为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 计分配的基金收 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缩 减 相应的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取 现金收 益。 5. 若投资 者全部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 投资者 账户当前 累计收益 全部结 转 并与 赎回款一 起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 部分赎回,账户 当前累计 收益为正时,不 结转账户 当 前累 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 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 份额需足 以弥补其当前未 付收益为 负 时的损 益, 否则 将自 动按 比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 益,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


6.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 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 下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基金 托管人复 核。本 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本 基金每 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 一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 金已 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应 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 露 节假 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 以 及节 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 基金每月 例行对上 月实现 的收益进 行收益结 转( 如 遇节假日 顺延) ,具体做 法是将基 金 投资 者账户的 当前累计收益结 转为该基 金投资者账户的 本基金份 额,结转的基金 份额精确 至 0.01 份, 小数点后 第三位截 尾,因截 尾形成的 余额进 行再次分 配,直到 分完为 止。每月 例行 的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基 金的信 息披 露章 节。 50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33%÷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 在 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 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 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 在51 招募说明书 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 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 数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为0.25% , 对于由B 类降 级为A 类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年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 其降级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 起适用A 类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 金销 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 售服务 费每日计 提,按月 支付。 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 在 月初 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 的帐户路 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 数 据 不符,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 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4 . 本章第( 一) 款第4 至第10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本 章第( 一) 款 约定以外 的其 他费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 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 基金费 用。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 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无 须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52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本基金 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基 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将 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 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担损 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53 招募说明书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6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 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上。 (三)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 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 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 理 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 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 前一日期 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前 一日 的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2.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 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及七日年 化收益率 , 若遇法定节假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 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4、 暂停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54 招募说明书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 定期 报告 基 金定期 报告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颁布 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内 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的规 定单独编 制,由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 行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 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 款所称 重大事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55 招募说明书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 代销 机构 ; 19.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0.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 付; 22.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25.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变 动; 26.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程度 达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27.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 本基金 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十一)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招募 说明书 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 托 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 或 复印件 。 投 资人也 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进行 查阅。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56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1.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产业 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 的变化 对货币市 场产生一 定影响 , 从而导 致市场 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货 币市场 受宏观经 济运行的 影响, 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从 而对基金 收益产 生 影响。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利率波动 会导致货 币市场 的价格和 收益率的 变动, 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工具 ,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 基金投 资的目的 是使基金 财产保 值增值,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金 投资于货 币市场 工 具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胀 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 财产 的保 值增 值。 (二) 信用 风险 指 基金在 交易过程 发生交收 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出现 违约、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或者发行债券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和收益变 化。 (三) 份额 面值 与影 子价 格偏离 风险 由 于本基 金采用固 定净值的 计价方 法,当市 场利率出 现大的 波动,基 金的份额 面值与 影 子价 格之间可 能会发生比较大 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份额 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不 得 不放弃 份额 面值 ,从 而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带来 损失 。 (四) 管理 风险 基 金运作 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 素、管理 系统设 置不当造 成操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六)流 动性 风险 57 招募说明书 因 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致证 券不能 迅速、低 成本地转 变为现 金的风险 。有可能 会影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七)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金在 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八)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 基金投 资于货币 市场工具 ,基金 收益受货 币市场流 动性及 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 的影响 较 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 波动影响 基金的再投资收 益,另一 方面,在为应付 基金赎回 而 卖出 证券的情 况下,证券交易 量不足可 能使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 率的波动 也 会影 响证券公 允价值的变动及 其交易价 格的波动,从而 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平。因 此,本基 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九)其 他风 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货 币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 别; (3)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7)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8 招募说明书 (3)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2. 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 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 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时,自出 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成立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3)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59 招募说明书 (10)对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 用; (2)交纳所欠税 款; (3)清偿基金债 务; (4)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3)项 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或者委 托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 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 地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 基金 账 户 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 时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60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 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以电子形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单等基 金信息 服务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 管理人信息查询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 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方 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 料索取服务,索取 途 径多 样, 资 料内 容丰 富 详 尽。 所有 对 外 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 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 供;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高基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基金 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 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拥有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 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认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 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可通 过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信 等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61 招募说明书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 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本 基金 管理人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 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2年12月19至2013年6 月18 日发 布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2年12月19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年12月26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年12月31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注册 资 本及修 改《 公司 章程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2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8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开放 日 常申 购、赎 回、 转换 和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8 日 关于民 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开通 网 上直销T+0 快 速赎 回服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10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封闭 期收 益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11 日 关于调 整旗 下民 生加 银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最低 赎回 份额 和最 低持 有份额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17 日 关于民 生现 金增利 基金 和民 生 积极 成长 发起 式基金 增加 杭州 数米 销售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25 日 关于成 立民 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2月5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暂停 申购 、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2月26 日 民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开放 日 常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 投资和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3月4 日 关于与 易宝 支付 合作 开通 网上直 销第 三方 支 付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62 招募说明书 2013年3月29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加 定期 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4月19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2013 年第1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4月23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暂停 申购 、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5月16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6月4 日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暂停 申购 、 转换转 入、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 四)招募 说明书与 本更新 招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更新 招募说 明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三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募 集 的文 件 ; (二) 《民 生加 银现金 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民 生加 银现金 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七月 四 日 63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 托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和销 售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选 择、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 其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 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64 招募说明书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 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1.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 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65 招募说明书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6 招募说明书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2.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同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67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在授 权 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 同 等的投 票权 。 (二)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 售 服务 费;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10)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收费方 式或调低 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 管68 招募说明书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出 席方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 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69 招募说明书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式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4) 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5)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下 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 方可 举行 :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 人( 分别 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70 招募说明书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 其他非现场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 讯 开会。 (六)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 作71 招募说明书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 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 关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议 形成 的条 件、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书面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72 招募说明书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 人在监督人派出的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 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 同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同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每日分配、按 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3 位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 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 记 收益。 3.本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的方 式约定 为红 利再 投资 ,不 收取再 投资 费用 。 4.本基金收益每月 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 一个月不支付。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73 招募说明书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 的 基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获 取现 金收 益。 5.若投资者全部赎 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 计收益全部结转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 累 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 损 益,否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益 ,再 进行 赎回款 项结 算。


6.当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执行 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 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 算并分配收益,基 金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 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 投 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每月例行的收 益 结转不 再另 行公 告。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3%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0.33%÷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 费率计 提。 74 招募说明书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01% ,对于 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 售 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 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H=E×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 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4、本章第(一)款第4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短期融资 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 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 产 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75 招募说明书 (二) 投资 限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股 指期 货;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 等级 在AAA 级以 下的 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但 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7)流通 受限 证券 ; (8)权证 ;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 超过120 天; (2) 本 基金与由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没 有 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本 基金持 有的剩余 期限 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 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摊 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5)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基 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397 天; (6)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7)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 除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外,本基 金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0)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76 招募说明书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2)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除 上述第(9) 条 外,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导 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 例限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调 整完 毕,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 根 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 评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②国 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 国主权 评 级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 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 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AAA 级 或相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对 其 予以全 部卖 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1.00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公 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 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2. 开 放申购/ 赎回业务 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 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77 招募说明书 遇法定节 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 报日。下同) 公布该交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 售 服务 费;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9)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 的收费方 式或调低 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 率;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 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管理人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代 销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将终 止: 78 招募说明书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而 在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 时,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时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 产;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 现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进 行审 计;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79 招募说明书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 生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设立日 期: 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80 招募说明书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8856652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1.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短期融资 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与债券 回购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 工具 : 81 招募说明书 1)股票 、股 指期 货;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 企 业债 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6)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流 通受 限证 券; 8)权 证;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循 以 下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20 天; 2)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 存款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根 据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 没 有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可不受 此限 制; 3)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 天;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本 基金持有 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9)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8)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82 招募说明书 (3)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 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应具 备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②国 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 国主权 评 级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评级 一个 级别 的为BBB+ 级)。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 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且 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或相 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对 其 予以全 部卖 出。 (5) 若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或 变更,基 金管理人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二)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83 招募说明书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在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银行存 款进行 监督 。 1.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1) 基 金管理人 负责控制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 存款银行 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 金管理人 负责控制流 动性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 不力而造 成的损失 。流动 性风险主 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 涉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 的风险 。 (3) 基 金管理人 须加强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的建 设。如 因基金管 理人员工 的个人 行为导致 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 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 款时,应 就相关事 宜在更 新招募说 明书中予 以披露 ,进行风险84 招募说明书 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 面 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 定 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 存 款银行 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具体 存款 协议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内容 : (1) 存 款账户必 须以基金名 义开立, 并加盖本 基金公 章和基金 管理人公 章,账 户名称为 基 金名称 。 (2) 协 议须约定 存款类型、 期限、利 率、金额 、账号 、起止时 间,存款 银行经 办行名称 、 地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 议须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经办行 名称 、地 址和 账户 ,且本 基金 账户 为唯 一回 款账户 。 (4) 资 金汇划须 通过人民银 行支付结 算系统, 存款银 行经办行 须满足基 金托管 人的查询 要 求,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 资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 入账户 名称 、账 号。 (5) 定 期存款存 续期间,存 款银行经 办行须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实时查询 定期存 款余额的 途 径并确 保查 询。 (6)未支 取存 款受 损责 任由存 款 银行 承担 。 (7) 如 办理定期 存款凭证挂 失,须由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分别授 权的人 员持授权 委 托书共 同办 理。 (8) 为 防范特殊 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 ,存款银 行须提 供部分提 前支取时 的支付 保证承诺 和 利息计 付等 具体 安排 。 3.办理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 支取,需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 授 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 事 宜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 人员 不能为 同一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 凭证 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 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时,需 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 差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 资金 利 息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 金利息 差额)。 5.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本 基金的存 款银行应当 是具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 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人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2)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限不 得 超过 一年( 含 一年), 且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3) 存 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之 三 十。 85 招募说明书 (4)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 五。 (5) 本 基金投资 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 十,根 据协议可 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存 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 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 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 查的原则,尽量选 择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 在地的 分支 机构 。 7.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业务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86 招募说明书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87 招募说明书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88 招募说明书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日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4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按 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 市89 招募说明书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 债 券可以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 为 了避免采 用“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偏 离程度 达到或超 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3) 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规定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 相 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3.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3)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的 处理 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 数点后三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 扩大 ;当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错 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2.当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 进行赔 偿: (1)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90 招募说明书 人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2) 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结果 ,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91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 或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92 招募说明书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