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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添利(166904)

民生添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平 稳添利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三年 七 月 5-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经2013 年5 月16 日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3】668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 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 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的较 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 其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 购)本基金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
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 谨 慎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基金管 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
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5-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 绪 言 ........................................................................................................................................ 3 
二 、 释义 ........................................................................................................................................ 4 
三 、 基金 管理 人 ............................................................................................................................ 8 
四 、 基金托管 人 .......................................................................................................................... 19 
五 、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 基金的募 集 .......................................................................................................................... 24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9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 易 .......................................................................................................... 30 
九 、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 期 .............................................................................................. 32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 33 
十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41 
十二 、 基 金财 产 .......................................................................................................................... 50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51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54 
十 五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56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十 八 、风险揭 示 .......................................................................................................................... 64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7 
二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要 .......................................................................................................... 69 
二 十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容 摘要 .............................................................................................. 70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71 
二 十 三、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73 
二 十 四、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4 
二 十 五、备查 文件 ...................................................................................................................... 75 
 
 5-3 
 
 
 
 
招募说明书 
 
一 、 绪 言 
 
《民生 加 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与 《民生 加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系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人自 依 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 合 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 条 件 。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5-4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民 生 加银平 稳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民生 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民生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法》: 指2012 年12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 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3 年2月1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 主席 办 公 会 议 修订通过 、同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5-5 招募说明书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 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 、登 记机 构 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5-6 招募说明书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以及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52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53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或 通过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5-7 招募说明书 54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5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6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内采 取封 闭运 作模 式,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57 、开放 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5至20 个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日起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间 要求


58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59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代码 不同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或有 不同 60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招募说明书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公司 股东为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63.33 %)、加 拿大 皇家银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合规与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专 门 委 员 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 部门:深圳管理总部、工 会办公室、监 察稽核部、投资部、研究 部、专户理财部、金融工 程与产品部、渠道管理部 、市场策划中 心、机构部、客服与电子 商务中心、运营管理部、 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 合管理部、财 务部。 基 金 管 理 情 况 : 截 至2013 年6 月30 日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16 只 开 放 式 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红利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加 盈理财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转债优选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银家盈 理 财月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5-9 招募说明书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 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 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 化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中国 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董事,硕士。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嘉实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 年9月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 先生 :董事, 学士。曾在普华永 道会计 事务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 督方面的 工作,历任加拿大皇家银 行高级顾问,加拿大皇家 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 、首席会计师 和首席 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 务官 。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 集 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 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 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中 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分 行行 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 经 济 咨 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 理、经理。现 任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 国 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 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 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 银行中小企业 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国 民生银行中小 企业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监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纪委 书记 、副 总经理 。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 经 济 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 授、系副主任、系主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金融研 究所 所长 。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 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 易 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 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 总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计中 心总干 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局 主席 。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律 师。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袁美珍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湖北大冶市劳动人事局副股长、中央组织部 老 干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 银行北京管理部 办 公 室 主任 兼 党 工 办 主 任 党 委 委 员、 纪 委 书 记 ;5-10 招募说明书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任 、 纪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 金 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 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 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 拿大皇家银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 现 任 加 皇 投 资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股 票 市 场 研 究 分 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 峡 财 务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投资管理部副 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 部 经理、总裁助理 、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 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 民 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负 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 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渠道一部 总监,2012 年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吴剑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 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 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 行办公室秘书、宣传 处 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 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投资 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处 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11 招募说明书 陈薇薇女士,基金经 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与 金融学硕士,1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2002 年7 月至2004 年6 月 于 国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担 任 证 券 分 析 员 ;2004 年6 月至 2012 年2 月任 职于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金 融工程部研究 员、集中交 易室交易员 、 集中交易室易 员、集中交 易室交易主管 ,固定收益 部投资经理;2012 年3 月 加 盟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固 定收益投资负 责人。自2012 年7月25日至今任 民生加 银信用双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11 月15 日 至今 任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2 年12 月18 日至今任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3 年2月7 日至今任民生 加银家盈理 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4月25 日 至今 任民 生 加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成 员 组成, 设主 席1 名, 其他 委 员4名 。名 单如 下: 吴剑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简历见上;乐瑞祺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公司投资部副总监;陈 廷国先生,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专 户 理 财 部 首 席 理 财 师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现 任公 司交 易部 总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5-12 招募说明书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法》、 《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 管理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投 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5-13 招募说明书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依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 。 公 司 建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制 定 科 学 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责 任。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5-14 招募说明书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公司 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5-15 招募说明书 3 )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 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馈机 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 制度,公司资产 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进行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觉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按 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 1 )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 度,根据基金合 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5-16 招募说明书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1 )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符合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 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有充 分的投资 依据,重要投资 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 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 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1 )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 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 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管理部门 审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 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 )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审 慎 经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础上 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 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 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 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 标准、销售渠道 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 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 (9)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5-17 招募说明书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 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 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 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 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录、 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 管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 )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5-18 招募说明书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 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 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 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5-19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 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4 年9 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2006 年9 月1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H 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39,728.28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13.77% 。 2012 年,中国建设银 行实现净利润1,936.02 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14.26% 。年化资产 回报率为 1.47% ,年化加权净 资产收益率为21.98% 。利息净收入3532.02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 。 净利差为2.58% ,净利息收益率为2.75% ,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长7.5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1.4 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 并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 本 设 有 分 行 ,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 构 已 覆 盖 到 全 球1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基 本 完 成 在 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26 家, 拥 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 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 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 机 构 授 予 的30 多 个 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联 合Brand Finance 发 布 的 “ 世 界 银 行 品 牌5-20 招募说明书 500 强 ” 以 及Interbrand 发 布 的 “2012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品 牌 ” 中 , 位 列 中 国 银 行 业 首 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杂 志 “ 世 界500 强 排 名 ” 中 列 第77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31 位 。 此 外 ,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了 国 内 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 者 关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 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规 划 与 管 理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12 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210 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285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在 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 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 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2008 年 连 续 被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 国 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并 获 和 讯 网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观察》2012 年度“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5-21 招募说明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2 招募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1 .场外 直 销 机 构 民生 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 路 新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 路 新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场外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 他 场外 代销 机构 具 体 名 单 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3.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 单位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任 瑞新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5-23 招募说明书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5-24 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3 年5月16日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 】668 号 文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金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其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 作 模式,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三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起 进 入 首 个 开 放期,开放期间原则 上为5 至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 个 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 放期的 时间 要求 。下 一个 封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的三 年, 以此 类推。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 的 发售 募 集 期 为2013 年7 月8 日 -2013 年8 月6 日 , 本 基 金 于该 期间 向社 会 公 开 发 售。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最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 基金 募集 的 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 程序 延 长或缩短发 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 更 适 用 于 所 有 销 售 机 构 。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及 代 销 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投 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 资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2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额 不 少 于2亿 元。 (六)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A 类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发 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 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 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 得5-25 招募说明书 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七) 认购 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 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或者 通知 规定 。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可 能 不 同 , 若本 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机 构自 行决 定 每 天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八) 认购 原则 1 .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 金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 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 份 额 认 购 , 份 额 确 认”的 方式 ; 2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按销售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3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4 .募 集 期 内 , 单 个 投资人的累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5 .若 投 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 部 分 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将 无效申 请 部 分对应 的 认购 款项 退 还 给投 资人 ; 6 . 对 于T 日 ( 此 处 , 特 指募 集 期 内 的 工作 日 ) 交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认 购申请,在正常情 况 下, 基金 登 记 机构 将在T+1 日 ( 同上 ) 就 申请 的 有效 性进 行 确 认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否 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 者任 何损 失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九) 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人每次 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 认购费),超过最 低 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场内认购单 笔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为1000 份 , 超 过1000 份 的 须 为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认 购 最 大 不 超 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认 购 的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调整 前2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的 , 称 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并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场 外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 须 进 行 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5-26 招募说明书 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 托管 ;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进 行 跨 系 统 转 托管。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 资 产 净值/该 计算 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 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并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 财产。 本基金 的场外 认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认 购金 额M( 元) A类基 金份 额认 购 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0.60% 0 100 万≤M <200 万 0.40% 2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 人 同 日或 异 日 多次 认购 , 须按 每次 认 购 所对 应的费率档 次 分 别计 费 。 当需要采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对 有 效 认 购 金额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 投 资 人认购 费 率 按 照 认 购 申 请 确认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金 额 不受 认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 场内会 员单 位应 按照 场外 认购费 率设 定投 资人 的场 内认购 费率 。 (十二 )基 金的 面 值 、 认 购价 格 、认 购 费 用 和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1 .基 金 的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 额 初 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1.00 元。 2 .认 购 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以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计 算 公 式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认购份 额计 算方 法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5-27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认 购份额 保留 到 小数点后2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假设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 ,认 购期利 息为100 元, 则该 投 资者认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100) ÷1.00 =99,503.58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 基 金 份 额99,503.58 份 ( 含 利 息折份 额部 分) 。 注 : 上 述 举 例 中 的 “ 认 购 期 利 息 为100 元 ” , 仅 供 举 例 说 明 , 不 代 表 实 际 的 最 终 利 息 计 算 结果, 最终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2)A 类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认购份 额计 算方 法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 的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的挂牌价格为 人 民币1.00 元/份。


计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 购 费 用 =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费 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认 购费用 =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 利息/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为1份 ),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 例:假 设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100,000.00 份 , 且 认 购 期 利 息 为 5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 购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 ×1.00 =100,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 ×1.00 ×0.6% =600.00 元 认购金 额=100,000.00 ×1.00+600 =100,6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00+50 =100,050 份 5-28 招募说明书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认购份 额计 算方 法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认 购份额 保留 到 小数点后2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例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期 利 息 为100 元 , 则 该 投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 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的C类 基金份额,可得到 基金份额100,100.00 份(含利 息折份 额部 分) 。 注 : 上 述 举 例 中 的 “ 认 购 期 利 息 为100 元 ” , 仅 供 举 例 说 明 , 不 代 表 实 际 的 最 终 利 息 计 算 结果, 最终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十三 )募 集期 间 认 购 资 金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四 )募 集期 内 募 集 资 金的 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5-29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少于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同时,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30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 上 市 交易 ( 一)基 金的 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向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A类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1.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发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金 合同 期限 五年 以上 ; 3.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人 民币2 亿元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于1000人; 5.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资 格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6.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要 求的 其他条 件。 (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和地 点 在符合 上市 条件 的前 提下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3 个月 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基 金 获 准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3 个 工 作 日 发 布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中 登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 类基金 份额 转至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上 市交 易。 (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A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规 则。 (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 理。 (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 七)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A类 份额 上市 后, 发 生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应 暂 停上市 交易 : 5-31 招募说明书 1. 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 公告。 ( 八)恢 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 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A 类份额上市,并在 至少一种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告 。 ( 九)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A 类份 额应 终止 上市 交 易: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 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 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公 告。 (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 行 调整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32 招募说明书 九 、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 和 开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期 间基 金份 额总 额保 持不变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含该 日)5 至20 个 工 作 日 的期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 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 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生 效,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为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三年 ,即 2013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7 月 9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 期时间 为 15 个工 作日 , 鉴于 2016 年 7 月 10 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第 一 个开放 期为 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第一 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 的三 年,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7 月 29 日, 以此 类推 。 5-33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申购 与赎 回A 类基 金份 额 ;通过 场外 方式 申购 与赎 回C类 基金 份额 。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 已达到 五个 工作 日, 则本 基金将 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放 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长 度)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在 开 放5-34 招募说明书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申请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 6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对 申购 、赎 回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定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 外 申 购 时 , 原 则 上 , 投 资 人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5-35 招募说明书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 资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交 易系 统赎 回, 每次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100份。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类 基 金 份 额 须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 金 额M( 元)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 资 者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 额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赎 回费 如下: 持有天 数N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N<30 天 0.60% 0.60% N≥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5-36 招募说明书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其 份额持 有时 间自 份额 转托 管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0%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金额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担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不 足1份 部分 对应 的申 购 资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场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 ÷1.016 =97,644.04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5-37 招募说明书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则其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0 净申购 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 ÷1.016=98,425.20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8,425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8,425 ×1.016 =99,999.8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999.80 -0=0.20 元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例3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100,000 份,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15 天, 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017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 ×1.017 ×0.6% =610.2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700.00-610.20 =101,089.80 元 例4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40 天 , 则 对 应 的 赎回费 率为0,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 =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0,000 ×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38 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 开 放 期 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且开 放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延 。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5-39 招募说明书 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办 理。 4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1 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 5-40 招募说明书 2.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具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 十五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十六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 。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份 额不 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记结 算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41 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 金的 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业绩 。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它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 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 但在开放期前三个月 和后 三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适 当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类 属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时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的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 配 , 做出 投资 决策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6 个月内,基 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场情 况下,债券投资比例将不 低 于80% 。在此基础 上,本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 行合 理配置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行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调整 ,以达 到控 制风 险、 增加 收益的 目的 。 5-42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 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 值(GDP )增长率、货币供 应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和 市 场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 失 衡 而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 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调 整。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保 障本 金安 全的 同时 确保一 定收 益, 通过 回购 放大等 策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超额 回报 。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 升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基准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 期,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和 进 行 市 场 定 价 的 基 本 工 具 , 也 是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市 场 上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时 候 ,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都 将 随 之 产 生 调 整 , 从 而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出 现 平 行 移 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43 招募说明书 如 果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了 非 平 行 移 动 , 则 在 相 同 的 久 期 策 略 下 采 用 不 同 的 组 合 , 其 组 合 收 益 率 也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加 大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的 研 究 ,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通 过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变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 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平 移 表 现 为 长 短 期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相 同 的 变 化 , 这 种 预 期 类 似 于 利 率 预期。 因此 ,本 基金 将采 取同利 率预 期相 同的 投资 策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在 图 示 上 就 会 出 现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变 得 平 坦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将 买 入 长 期 债 券 而 卖 出 短 期 债 券。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 上 一 种 情 况 相 反 ,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短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相 应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就 会 变 得 陡 峭 一 些 , 此 时 本基金可 以 买 入 短 期 债 券,卖 出长 期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4 招募说明书 总 之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相 应 的 操 作 ,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益。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4 )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进行投 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 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5 招募说明书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 上 按照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分离 债纯 债的 投资 。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 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在 的赎 回压 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跟 踪 和 分 析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债 主 体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营 业 模 式 对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做 好 风 险 控 制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数 据 , 对 单 个 债 券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尽 量 选 择 有 担 保 或 其 他 内 外 部 增 信 措 施 来 提 高 偿 债 能 力 控 制 风 险 的 私 募 债 券 , 从 而 降 低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风 险 。 在 期 限 匹 配 上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与 封 闭 期 限 相 匹 配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5 )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回 购策 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 平 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7 )套 利策 略 ? 跨 市套利 。同一 品种在银行 间市场 与交易 所市场、同 期限债 券品种 在一、二级 市场 上5-46 招募说明书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适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套 利操作 。 ? 跨 期套利 。本基 金将利用一 定时期 内不同 债券品种基 于利息 、违约 风险、流动 性、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 的差 价收 益。 8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 )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 )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 )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 种; 4 )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等 。 ( 四)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计 划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报 告和 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司 研究 报告 等。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 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5-47 招募说明书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三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 同 期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每 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逐 日 累 计 计 算 得 出 的 收 益 率 , 遇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时 ,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 采 用 调 整 后的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进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本 基 金 相 当 于 期 限 为 三 年 的 、 专 业 优 化 后 的 债 券 组 合 , 有 较 强 的 固 定 收 益 属 性 , 因 此 选 择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理 性 判 断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备案 后 ,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 七)投 资限 制 5-48 招募说明书 1.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定期 开 放 的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适度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和 后 三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内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5-49 招募说明书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5-50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51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 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52 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5-53 招募说明书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54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 次,基金合 同 生效满6 个 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 额高 于0.1 元( 含本数,以C类基金份额为依 据),则基 金须在15 个工作 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 份 基金份额 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5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基金 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 放日处于封闭期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的 方 式 , 开 放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开 放 期 )基金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 个工作 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5-55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 则》执 行。 5-56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9 、销 售服 务费 ; 10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0%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5-57 招募说明书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40%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58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5-59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5-60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A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3 个 工 作 日 前,将A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5-61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 支付 ; 5-62 招募说明书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6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十一 )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0年。 (十四)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5-63 招募说明书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64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 本 基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的价 格产 生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 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 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 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5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7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 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 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 券发行人未能履行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 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 能5-65 招募说明书 力降低 ,由 此造 成债 券信 用评级 降低 、价 格下 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 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 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 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 带 来的风 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 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 人员主观判断或者 需要依 靠估 值模 型, 可能 出现基 金资 产估 值不 准确 从而造 成风 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A类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 停 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A类基金份额,产生风险;A类基金份额 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 因 交易对 手不 足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 ①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封 闭 运 作 三 年 后 开 放5-20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 回 基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时 ,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 不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赎 回 款 项 。 因 此 , 持 有 人 此时将 面临 其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的 风险 。 (3)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存在 开放期间终止的风 险: 5-66 招募说明书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低 于2 亿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人数少 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4)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其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额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价 交易 的 风险。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5-67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 于2 亿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少 于200 人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将 于 该 日 次 日 终 止 并 根 据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财 产 清 算 ; 4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 5-68 招募说明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12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5-69 招募说明书 二十、 基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5-70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5-71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或者委 托 基金 登 记机构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登记 服务。基 金 登记 机 构配备安 全、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 讯系统,准确 、 及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基金 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 红利的 登记、派 发,基 金交 易 份 额的 清算 过 户 和基 金 交 易 资金 的交 收 等 服 务。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形式进行 基 金收 益分 配 ,该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 收 取 申 购费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网上交易 平 台。 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务 、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 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人可以通 过 电子 邮件 、 短信、主动 致 电等 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 供各 项 主动 通 知服 务;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 重 要信息将通过指定媒 体 发 布。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 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 额持 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基金管理 人 相 关 信 息及 投资资讯, 基 金 管 理 人 开通24小时 自动 语音服务、网上查询 等 方 式。通过以上方式可 进 行 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投 资 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供 详细 的 专 业基 金投资资料, 便于 办 理 各种交易 手续,同 时为 方 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索取 , 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 索取 途 径多样,资 料内 容 丰 富详 尽。 所有对 外公布文件 及 各种 相关 历 史文件均可 向 客户 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 人员 可 通过 传 真 、Email提 供;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 单 及 公 告下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提高基金 运 作的 透明 度 ,提升服务 品 质, 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 解基 金 投资 资 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 位 资 讯服务定制项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 热 线 、基金管理 人5-72 招募说明书 网 站 、 短信 定制 各种 资 讯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 送 资 讯定 制 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人拥有一 支 训练 有素 、 专业知识全 面 的投 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 的专 业 客户 服 务代 表将 在规 定的 工作 时 间 内回答 客户 提出 的问 题 , 提供关 于基 金投 资全 方 位 的咨询 服务 。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理建议 是 基金 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 。如 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各 种服 务感 到 不满 意 或 有其 他 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信 等各 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 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 理人 将采用限期处 理、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金管理 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 理人 服 务能力 的 变 化 , 增 加 、 修 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5-73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将严格按 照《 基 金 法》、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 内 容 与格 式 进 行 披 露,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5-74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并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75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备 查 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文 本存 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处, 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平稳 添利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七月 四 日 5-76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77 招募说明书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 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5-78 招募说明书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5-79 招募说明书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5-80 招募说明书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 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本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除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 ) 终止A 类 份 额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5-81 招募说明书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形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 该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 人。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82 招募说明书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5-83 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5-84 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 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5-85 招募说明书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5-86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 于2亿元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 终 止并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12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5-87 招募说明书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88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5-89 招募说明书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 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2)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和 后 三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3)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6)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卖 出;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5% 的限 制; (8)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9)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5-90 招募说明书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 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5-91 招募说明书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5-92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5-93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 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5-94 招募说明书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5-95 招募说明书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