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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高贝(161718)

300高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 商 沪 深 3 0 0 3 0 0 3 0 0 3 0 0 高 贝 塔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三 年七 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1
重要 提示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2013 年 6 月 6 日《 关于 核准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13 〕764 号文 )核 准公 开募 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当 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投 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 金额 。如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 应寻 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本基金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具有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在募 集期 内, 通 过代 销机 构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单 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
认购 费) 。 通 过 本公 司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的, 最 低 认购 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 。 通过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认购 本基 金, 单 笔 最低 认购 份额为 50,000 份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 者在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时 , 场 外 单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场 内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 有风 险, 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 资 人在 认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每 六 个月 更新 一次 , 并 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 六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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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基金 管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四、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七、 基金 的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八、 基金 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十、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十一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十二 、基 金的 份额 配对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十四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十五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十六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十七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十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十九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
二十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1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二十 四、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7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9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0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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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 法 》 ” ) 等 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 招 商沪深 300 高 贝 塔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4
二、释义
在本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 合同 指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该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 说明 书 指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 售办 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 息披 露办 法》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 作办 法》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 或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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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指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指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 类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指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
份额
基金 份额 分级 指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沪 深 300 高贝 塔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招 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沪 深 300 高贝 塔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其 中,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 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持 1:1 的比 率不 变
年基 准收 益率 指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 后) +3.5% ”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
期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国 人 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税 后) +3.5% ” 。 每 份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年基 准收 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的 该
等收 益, 如在 某一 会计 年度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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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 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风险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会员 单位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 投
资等 业务 。
销售 机构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 登记 系统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通 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 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场外 份额 指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场内 份额 指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 基金 份额
系统 内转 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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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机构 ( 网 点) 之 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跨系 统转 托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份额 配对 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
括分 拆与 合并 两个 方面
分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 份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一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 一份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行 为
合并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一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 转
换成 两份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的日 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 历日
月 指公 历月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开放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
《业 务规 则》 指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场外 指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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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场内 认购 的
全部 份额 将按 1 ∶ 1 的比 率确 认为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 ) 、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元 指人 民币 元
标的 指数 指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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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的节 约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虚拟 清算 指假定 T 日为 本基 金在 存续 期 内的 提前 终止 日, 本 基金 按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计
算得到 T 日本 基金 两级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指在 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采 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 计
算得到 T 日本 基金 两级 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是对 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 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 体
不可 抗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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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设立 日期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2.1 亿元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电 话 : ( 0755 )83196351
传 真 : ( 0755 )83076974
联 系人: 曾倩
股权 结构 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号文
批准 设立 , 是 中 国第 一家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 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ING Ass 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共同 投资 组建 。 经 公 司 股东 会通 过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公 司 的注 册资 本
金已 经由 人民 币一 亿元 ( RMB 100 , 000 , 000 元) 增 加为 人民 币 二亿 一千 万 元 ( RMB 210 , 000 ,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22 日, 经 公 司股 东会 通过 并由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 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受让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 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 10 % 、 10%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司 3.3 %的 股权 。
目前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股 东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3% , ING Asset Management B . V . (荷
兰投 资)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的 33.3% 。
公司 主要 中方 股东 招商 银行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圳 ,业 务以 中国 市场
为主 。 招 商 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 股 票代 码: 600036 ) 。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
本为 人民币 215.77 亿 元, 总资 产超 过人 民币 两万 亿元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 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 二十 年创 业发 展, 已 成 为拥 有
证券市 场业 务全 牌照 的一 流券 商。 2009 年 11 月,招 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代码
600999 )。
公 司外方 股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a ge m e nt B . V . (荷兰 投资 )是 I N G 集团的 专门 从事 资产管
理业 务的 全资 子公 司。 I N G 集团 是全 球最 大的 多元 化金 融集 团之 一, 投资 业务 遍及 60 多个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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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公司 本着 “长期 、 稳 健 、 优 良 、 专 业 ” 的经 营理 念, 力 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 满意 、 员
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马蔚 华, 男 , 西 南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美 国 南加 州大 学荣 誉博 士, 高 级 经济 师。 198 2
年至 1985 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 1985 年至 1986 年,在辽宁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986 年至 1988 年, 在中 共安 徽省 委办 公厅 工作 ; 1988 年至 1990 年, 任中
国人 民 银 行 办 公 厅 副 主 任 ; 1990 年至 1992 年,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司 副 司 长 ; 1992
年至 1998 年,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行长 兼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海南 分局 局长 ; 1999 年 3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行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长 。
Satish Bapat,男,美国费城天普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 1994 年,加入美
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2010 年,加入 ING 投资管理任首席财务总监,现任首席执行官。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邓晓 力 ,女 , 高级 分析 师。 美国 纽约 州州 立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AT&T 任市 场科 学决
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 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
高级 分析 师。 2001 年 11 月加 入招 商证 券, 历 任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 理, 其 间于 200 4
年 1 月至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 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工 作。 现 任 招商 证券 副总 裁, 分 管 财
务部 、 风险 控制 部 、清 算中 心、 培训 中心 。现 任本公 司 董事 。
许小 松, 男 , 经 济 学博 士 。 历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副所 长, 南 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首席 经济 学家 、副 总经 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2011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
郑文光,男,美国寿险管理学会寿险管理院士、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1973 年
至 1984 年间 先后 担任 美国 友邦 保险 有限 公司 香港 区副 总裁 助理 、市 场拓 展部 经理 、副 总裁
(营 业部 ) 等 职 务; 1984 年至 2000 年间 先后 担任 安泰 人寿 保险 ( 百慕 达) 有 限 公司 助理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执 行 董事 等职 务; 2000 年至 2009 年间 担任 ING 集团 亚太 区香 港、 澳 门地 区
总经 理。 1988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海 港扶 轮社 社员 ; 1999 年至 今担 任香 港童 军总 会筲 箕湾 区会
会长 ; 2010 年至 今担 任交 通康 联人 寿保 险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春 花, 女 , 华 南 理工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教授 、 博 导 , 南 京 大学 博士 后。 曾 任 华南 理 工
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 副院 长, 现 任 北京 大学 客座 研究 员、 新 加 坡国 立大 学客 座教 授、 澳 洲 国 立
大学 国际 管理 硕士 课程 客座 教授 、 广 东 省企 业管 理协 会常 务理 事、 广 东 省企 业文 化协 会常 务
理事 和广 东省 精神 文明 协会 理事 。 陈 春 花教 授曾 先后 出任 山东 六和 集团 总裁 、 康 佳 集团 、 科
龙集 团、 TCL 集团 、 美 的 家电 、 南 方 航空 、 广 东 电信 等公 司管 理顾 问。 讲 授 课程 主要 有 《 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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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行 为学 》、 《企 业文 化与 跨文 化管 理》 等。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语菡,女,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 。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国)
公司 产品 部, Ananda(USA) 亚洲 业务 部, 美国 ASI 太平 洋地 区业 务发 展部 副主 任, 美国 iLi nk
Global 公司 高级 分析 员以 及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2001 年初至 2005 年, 就 职 于香 港招 商局 中 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出 任董 事总 经理 一职 ,管 理上 市直 接投 资基 金 - 招商 中国 直接 投资 基金
(HK0133 ) 。 其 间曾 先后 出任 招商 证券 监事 会主 席, 巨 田 证券 监事 会主 席, 巨 田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职 务 。 2006 年至 2007 年 , 任 职 于 中 集 集 团 , 出 任 南 美 战 略 发 展 项 目 负 责 人 。 2008
年至 今, 出 任 招商 局中 国基 金有 限公 司 (HK0133) 之董 事及 招商 局中 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董
事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张卫 华, 女, 会计 师。 1981 年 07 月 ―― 1983 年 11 月, 任江 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
司 财 务 部 会 计 ; 1983 年 11 月 ―― 1988 年 08 月 ,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 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兼 稽核 审计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2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职
工代 表监 事 ; 2006 年 03 月 ―― 2009 年 04 月, 任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稽核 监察 总审 计师 ;
2009 年 04 月起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 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 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 商
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负 责人 , 现 任 公司 监事 。
郭中华 ,男,麻省理工学院博士后。 1999 年开始从事金融行业,曾在贝荣德纽约风险
管理 部金 融模 型组 、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纽 约 GreenTech Research LLC 对冲 基
金 任 职 。 2008 年加入 ING 投资 管理 公司 地区 总部 , 负 责 ING 亚太 区第 三方 和保 险自 营组 合
的投 资风 险管 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
路明,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硕士。 1999 年加入银华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交易
主管 职务 ; 2005 年加 入东 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担 任 交易 总监 职务 ; 2006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交 易部 高级 交易 员、 首席 交易 员, 现任 交易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庄 永 宙 , 男 , 清 华 大 学 工 学 硕 士 。 1996 年加 入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市 中心 支行 科技 处; 1997
年加入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
信息 技术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王晓 东, 女 , 上 海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业 部总 经 理 、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 理、 巨 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副 总 经理 、 华
林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2007 年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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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生 章 , 男,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 国信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任 项目 经 理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二部 副经 理、 内 核 部经 理 ( 投 行内 核小 组负 责人 ) 、 公 司 董
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筹 备 , 公司 成立 后曾 任督 察长 、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吕一 凡, 男 , 中 国 国籍 , 经 济 学硕 士。 曾 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高级 研究 员。 2000
年进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先 后 从事 研究 、 产 品 设计 、 基 金 投资 等工 作, 曾 任 基 金
开元 、 基 金 隆元 ( 南方 隆元 ) 、 南 方 高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全 国 社保 投资 组合 投资 经理 ,20 13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张国 强 , 男 , 经 济 学硕 士 。 曾 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分 析师 、 债 券销 售 交
易部 经理 、产 品设 计主 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2009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副总经理兼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招商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招 商产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部 任风 险控 制 岗
从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2004 年 7 月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法 律 合 规 部 高 级 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罗毅,男,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 2007 年加入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从事商业地
产投资项目分析及营运管理工作; 2008 年 4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养老金产
品设 计研 发、 基金 市场 研究 、量 化选 股研 究及 指数 基金 运作 管理 工作 ,曾 任高 级经 理、 ETF
专员 ,现 任上 证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
产业 ( TM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如 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 监、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吕
一凡 、 副 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负责 人张 国强 、 总 经 理助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负 责人 袁野 、 总
经理 助理 兼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 总 经 理助 理兼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 责人 杨渺 、 基 金 经 理
陈玉 辉、 交易 部总 监路 明。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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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等 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 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5 )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 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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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 为公 司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诚 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 的披 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 本效 益原 则。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 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 明确 的组 织结 构, 以 实 现对 公司 从决 策
层到 管理 层和 操作 层的 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监事 会: 监 事 会依 照公 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 董 事 和公 司管 理层 的行 为
行使 监督 权。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 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 决 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 责 决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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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司 的内 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督察长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并 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 察 长发 现基 金和 公司 存在 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或 发
生督 察长 依法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时 , 应 当及 时向 公 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 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业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 策, 并 针 对公 司 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 进 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 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
各业 务部 门: 风 险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 各 部 门的 主管 在权 限 范
围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公 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 自己 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 控制 度概 述
公司 内控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 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 公 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 法 规遵 循政 策 (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公司 基本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 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
等。 部 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 范。 业务 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 范。
(2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一 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法 规遵 循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 业 务 隔离 制度 、 标 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 交易 制度 、 权 限 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 的方 法 对
监察 稽核 对象 进行 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 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 合 理 性 和
有效 性、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 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
执行 公司 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 违法 案件 等。
4、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 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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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 制环 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 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 险控 制的 文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 管 理 层的 经营 思
想、 公 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 岗位 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 险评 估
公司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现 风险 ,并 将风 险进 行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布 点, 并 对 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 引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 取 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 析考 量风 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 断完 善相 关的 风险 防范 措施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 控制 活动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 控制 等。
1)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 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 运作 、 市 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监 控防 线:
①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 责
明确 , 并 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 分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
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②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 续 部 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以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各 岗位 、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 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2)操 作控 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 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 准化 业务 流程 、 业 务 、 岗 位 和空 间隔 离
制度 、 授 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 交易 制度 、 保 密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度 、 档 案 资料 保全 制度 、 客 户
投诉 处理 制度 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会 计控 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 帐 管理 , 独 立 核算 ; 公 司 会计 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 算在 业务 规范 、 人 员 岗位 和办 公区 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 公 司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 基金 下分 别设 立账 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4 )信 息沟 通
即指 及时 地实 现信 息的 流动 ,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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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 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 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度 。 定 期 报告 制度 按
照每 日、 每月 、每 年度 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执 行体 系报 告路 线: 各业 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导 、总 经
理报 告;
2)监 督体 系报 告路 线: 公司 员工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门
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3 )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及 其下 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如发 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内 部监 控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 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 控 制
制度 , 保 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 监事 会、 董 事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 长、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 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 加以 充实 和
改善 ,及 时反 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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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 及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号
首次 注册 登记 日期 : 1983 年 10月 31日
变更 注册 登记 日期 : 2004 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行长 :李 礼辉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 24 号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总 经理 :李 爱华
托管 部门 信息 披露 联系 人: 唐州 徽
电 话 : ( 010) 66594855
传 真 : ( 010) 66594942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 员 情况
中国 银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 管部 , 为 进 一步 树立 以投 资者 为中 心的 服务 理念 , 中 国 银
行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 有员 工 120 余 人 。 另 外 ,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 前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基 金 、 QFII 、
QDII 、 券 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年 金 基金 、 理 财 产品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 银行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 各 类 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托 管资 产规 模居 同业 前列 。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12 月末 , 中 国 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 合、 长 盛 同盛 封闭 、 长 盛 同智 优 势
混合( LOF ) 、 大 成 2020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 混合 、大 成优 选 LOF 、 大 成 景 宏 封 闭 、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工 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国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 国 投 瑞银 稳定 增利 债券 、 海 富 通股 票、 海 富 通货 币、 海 富 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 海 富 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 富 通中 证 100 指数 ( LOF ) 、 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 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 华 夏 策略 混合 、 华 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 华 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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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 夏 回报 混合 、 华 夏 行业 股票 (LOF) 、 嘉 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 沪深 300 指数 (LOF) 、 嘉 实 货币 、 嘉 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研 究精 选
股票 、 嘉 实 增长 混合 、 嘉 实 债券 、 嘉 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 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 成长 股票 、 易 方 达平 稳增 长混 合、 易 方 达策 略 成
长混 合、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 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 易 方 达货 币、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 债
券、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 家 180 指数 、万 家
稳健增 利债 券、 银 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 领先 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
平衡 混合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 (LOF)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泰 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 泰 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 泰 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 商 先锋 混合 、 泰 达 宏 利
精选 股票 、 泰 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 泰 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 华 泰 柏瑞 盛世 中国 股票 、 华 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合 、 华 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票 、 华 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 量化 现行 股票 型、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 (LOF)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盈 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 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 东 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 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摩 根 士丹 利 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 德 中小 盘股 票型 、 民 生 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 博 时 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 富 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股 票型 、 国 联 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 国 联 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 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长 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
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诺德 优选 30 股票 型、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 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型 、 长 盛 同鑫 保本 混合 型、 金 鹰 中证 技术 领先 指数 增
强型 、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招 商深 圳电 子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MT ) 5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招 商深 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嘉 实信 用债 券型 、平 安大 华行 业先 锋股
票型 、 华 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泰 信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 海 富 通国 策导 向股 票型 、 中 邮 上
证380 指数 增强 型、 泰 达 宏利 中证 500指数 分级 、 长 盛 同禧 信用 增利 债券 型、 银 华 中证 内地 资
源主 题指 数分 级、 平安 大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 货币 市场 、上 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 工 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 招 商 优势 企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国 泰 中小 板 30 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景 顺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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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 诺 德 周期 策略 股票 型、 长 盛 电子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 诺 安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信 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 嘉 实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民 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
工银 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 周期 轮动 股票 型、 富 兰 克林 国海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 诺
安汇 鑫保 本混 合型 、平 安大 华策 略先 锋混 合型 、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 安 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 景 顺 长城 上证 1 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 投 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 型、 嘉 实 优化 红利 股 票
型、 长盛 同鑫 二号 保 本混 合型 、招 商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华 宝兴 业资 源优 选股 票型 、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大 成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博 时医 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 诺德 深证 300 指数 分级 、华 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汇 添富 多元 收益 债券
型、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 型、 长盛 添利 30天理 财债 券型 、信 诚理 财 7日盈 债券 型、 长盛 添利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 平 安 大华 添利 债券 型、 大 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 华 泰 柏瑞 稳健 收
益债 券型 、 信 诚 添金 分级 债券 型、 国 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 国 投 瑞银 纯债 债券 型、 银 华 中 证
中票 50指数 债券 型、 华 安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长 盛 同丰 分级 债券 型、 嘉 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 (QDII-FOF) 、 长 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 (QDII) 、 华 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
业股 票型 (QDII) 、 信 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QDII) 、 海富 通 大中 华精 选 股票 型 (QDII ) 、 招 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 (LOF -QDII )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动 量 优 选 ( QDII ) 、 大 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
数 ( QDII ) 、 长 信 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 ( QDII )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DII ) 、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股 票型 ( QDII ) 、 信 诚 全 球 商 品 主 题 ( QDII ) 、 上 投摩 根全 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 瑞信 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 QDII ) 、 易 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 强型 ( QDII ) 、 建 信 全 球
资源 股票 型 ( QDII ) 、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QDII ) 、 恒 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 ( QDII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100 指数 ( QDII )等 18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 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二 )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 银行 开办 各类 基金 托管 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 来严 格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制 定 了包 括托 管业 务授 权管 理制 度、 业 务 操作 规程 、 员 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 保 密 守则 等 在
内的 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 节, 保 证 托管 基金 资产 与银 行自 有 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 相互 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最 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 部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未 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 关机 关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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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最近 一年 内, 中 国 银行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及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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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 1) 直销 机构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
招 商基金 电 子商务网上交易 平 台
交易 网站 : www .cmfchina.com
交易 电话 : 400-887-9555 (免 长途 话费 )
电 话 : ( 0755 ) 83195018
传 真 : ( 0755 ) 83199059
联系 人: 李涛
招 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588 号浦 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
电 话 : ( 021 ) 58796636
联系 人: 王雷
招 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楼
电 话 : ( 0755 ) 83196377
联系 人: 苏菁
招 商基金 养 老金及华北机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 保险 大厦 B 座 2 层西 侧 207-219 单元
电 话 : ( 010 ) 66290590
联系 人: 仇小 彬
招 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 方 式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3 层招 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 话 : ( 0755 ) 83196359 83196358
传 真 : ( 0755 ) 83196360
备 用 传 真 : ( 0755 ) 83199266
联系 人: 贺军 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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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行长 :李 礼辉
电话 : 95566
传 真 : ( 010) 66594853
联系 人: 张建 伟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 3) 代销 机构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电 话 :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 0755 )83195050
联系 人: 邓炯 鹏
( 4)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电 话 : ( 0755 ) 82960223
传 真 : ( 0755 ) 82960141
联系 人: 林生 迎
(5 ) 代销 机构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储晓 明
电话 : 021-33388215
传真 : 021-33388224
联系 人: 曹晔
(6 )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电 话 : ( 0755 ) 82960223
传 真 : ( 0755 ) 8296014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25
联系 人: 林生 迎
(7 ) 代销 机构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常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储晓 明
电话 : 021-33388215
传真 : 021-33388224
联系 人: 曹晔
(8 )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杜航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真 : 0791-86770178
联系 人: 戴蕾
(9 ) 代销 机构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之 锁
电 话 : ( 010-58568007 )
传 真 : ( 010-58568062 )
联系 人: 梁宇
(10 ) 代销 机构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 代表 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真 :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齐晓 燕
(11 )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电 话 : ( 0755 ) 22626391
传 真 : ( 0755 ) 8240086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26
联系 人: 郑舒 丽
(12 ) 代销 机构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真 : (0755)83704850
联系 人: 牛孟 宇
(13 ) 代销 机构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东
电话 : 020-88836999
传真 : 020-88836654
联系 人: 林洁 茹
(14 ) 代销 机构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路 61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电话 :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666
联系 人: 芮敏 祺
(15 )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电 话 : ( 021 )22169999
传 真 : ( 021 )22169134
联系 人: 刘晨
(16 )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5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27
联系 人: 王一 彦
(17 ) 代销 机构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电 话 : ( 021 )50122222
传 真 : ( 021 )50122200
联系 人: 宋歌
(18 )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电话 : 0551-5161666
传真 : 0551-5161600
联系 人: 甘霖
(19 ) 代销 机构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寿 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陈琳 琳
电话 : 0551-2246273
传真 : 0551 —2272100
(20 ) 代销 机构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 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晓 丹
(21 ) 代销 机构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山 东省 济南 市经 十路 2051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真 : 0531-6888975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28
联系 人: 吴阳
(22 ) 代销 机构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联系 人: 郭熠
(23 )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电 话 : ( 010 )66568430
传 真 : ( 010 )66568532
联系 人: 田薇
(24 )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电话 : 4008888108
传 真 : ( 010 )65182261
联系 人: 权唐
(25 )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电话 : 010-60838888
传真 : 010-60838832
联系 人: 滕艳
(26 ) 代销 机构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路 23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冯戎
电 话 : ( 010 )88085858
传 真 : ( 010 )8808519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29
联系 人: 李巍
(27 ) 代销 机构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电 话 : ( 010 )63081000
传 真 : ( 010 )63080978
联系 人: 唐静
(28 )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 券)
注册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人 代表 :沈 强
联系 人: 王霈 霈
电话 : 0571-87112507
传真 : 0571-85713771
(29 ) 代销 机构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青 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电 话 : ( 0532 ) 85022326
传 真 : ( 0532 ) 85022605
联系 人: 吴忠 超
(30 ) 代销 机构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31 ) 代销 机构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电话 : 028-8669007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0
传真 : 028-86690126
联系 人: 刘一 宏
(32 ) 代销 机构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常喆
电话 : 010-84183333
传真 : 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33 ) 代销 机构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湖 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电 话 : ( 0731 ) 4403319
传 真 : ( 0731 ) 4403439
联系 人: 郭磊
(34 ) 代销 机构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 B01( b)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39000-807
传真 : 021-64333051
2、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 金的 场内 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单 可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可新 增为 本基 金的 场
内发 售机 构。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1
法定 代表 人: 金颖
电 话 : ( 010 )59378839
传 真 : ( 010 )59378907
联系 人: 朱立 元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 京市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路 2 号南 银大厦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磊
电 话 : ( 010) 59241 188
传 真 : ( 010) 59241 199
经办 律师 :王 明涛 、李 勃
联系 人: 王明 涛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 册会计师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 代表 人: 姚建 华
电话 : ( 0755 ) 2547 1000
传真 : ( 0755 ) 8266 8930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王国 蓓、 黄小 熠
联系 人 : 蔡正 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简 称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 、 招 商 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 简 称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 与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 简称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 ) 。 其 中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配 比始 终保持 1: 1 的比 率不 变。
(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 与 分拆规则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本 基 金将 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按照 1: 1 的比
例自动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
根据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招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在场 内基 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为 50%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在场 内基 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为 50% ,且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设 置单 独的 基金 代码 , 只 可 以进 行场 内与 场外 的
申购 和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交易 代码 不
同, 只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不 可单 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按 1: 1 的比 例分 拆成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 。 投 资
者可按 1: 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申请合并为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 者可 在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场 外 申购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不 进
行分 拆, 但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 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跨 系 统
转托 管至 场内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后上 市交
易。投资者可按 1: 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合
并为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后 赎回 。
( 三)招 商 300 300 300 300 高 贝 塔 A A A A 份 额和招 商 300 300 300 300 高 贝 塔 B B B B 份 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具
有不 同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即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风 险和
收益 特性 不同 。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招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3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的 本金 及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为高 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后 ,将 剩余 净资 产计 为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 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同 期利 息税 率以 最近 一 次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次 日执 行的 利息 税率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 税 后) + 3.5 % ” 。
年基 准收 益均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 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进行 参考 净 值
计 算 。 在进 行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各自 的参 考净 值计 算时 ,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 先确 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本 金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累计 约定 日应
得收 益, 之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净 资产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
截至 计算 日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确 定;
3 、每 2 份招 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1 份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和 1 份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分别 计入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总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总额 进行 参 考
净值 计算 ,并 将分 别按 分离 后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数
享有 获得 份额 折算 的权 利, 每 2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于 1 份招商 30 0
高贝塔 A 份额和 1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之 和;
4、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 若未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定 期份 额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 最近 一次 份额 折算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定期 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4
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
照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 ,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 以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 T 日各基金份额
的单 位净 值和 参考 净值 :
1、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T 日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 、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2、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365 1 ÷ × + = T R N A V
A
A B
N A V N A V N A V ? × =
基础
2
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 T = M i n{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T 日 } ; 为 T 日每 份 招 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础
N A V
为 T 日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 T 日招商 300 高贝 塔
A
N A V
B
N A V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为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R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各基 金份 额的 单位 净值 和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公 告。 如 遇 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5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6
七、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业 务规 则》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及基 金合 同, 并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3 〕 764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 及 存续期间
基金 类别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基金 面值 及认 购价 格: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 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 金不 设募 集目 标上 限。
( 三)募集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
本基 金自 2013 年 7 月 8 日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向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公 开 发售 , 其 中 周六 、 周 日发 售情 况见 各销 售机 构在 当地 的公 告 。
具体 募集 方案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 投 资者 就发 售和 认购 事宜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 四)募集对象
中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五)募集方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37
本基 金将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在 基 金募 集阶 段, 本 基 金以 同一 个基 金 份
额认 购代 码在 场内 和场 外同 时募 集。
投资 人从 场内 认购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在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全 部份 额将按 1∶ 1 的 比
例自 动分 离, 确认 为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投 资 人从 场外 认购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既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办 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赎回 业务 之后 , 直 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 可 在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开 通后 , 通 过 办理 该
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1 比例分离为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后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通 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 六)募集场所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代 销网 点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代 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
本基 金的 场内 认购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 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
单位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 未 取得 相应 业务 资格 , 但 属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
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 法 ,
请参 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 七)基金面值、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及 计 算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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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按 初始 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3、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进 行分 档。 投 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 用 费 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认 购 费用 由认 购人 承担 ,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1 )本 基金 的场 外认 购费 率如 下表 :
(2 )本 基金 的场 内认 购费 率由 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执行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份 额 将 确 认 为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式,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 公式 为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 (1+认 购费 率)
认购 费用 = 认购 金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 金产 生的 利息 )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入 基
金财 产。 利 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 中 利息 折
算的 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60,000 元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该 笔认 购全 部予 以确 认,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 购金 额 = 60,000 元 / ( 1+ 0.8 % ) = 59 523.81 元
认购 费用 = 60,000 元- 59523.81 元= 476.19 元
认购 基金 份额 = ( 59 523.81+ 50 元) ÷ 1.00 元= 59 573.81 份
认购 金 额( M ) 认购 费率
M <50 万 0.8%
50 万 ≤M <100 万 0.4%
M ≥ 100 万 每笔 300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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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 资 者 投 资 60,000 元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确 认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为 59573 .81 份。
(2 )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全部 份额 将按 1∶ 1 的比 率确 认为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
本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为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 金额 =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 (1 +认 购费 率)
认购 费用 =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 认购 费率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 认购 利息 /认 购价 格
认购 份额 总额 = 认购 份额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经确 认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 认购 份额 总额 / 2
场内 认购 份额 按整 数申 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 整 数 位
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经确认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 60,000 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50 元, 若 会 员单 位设 定的 认购 费率为 0.8 % , 则 其可 得到 的招商 30 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 金额 = 1.00 × 60,000 × (1 +0.8 % )= 6048 0.00 元
认购 费用 = 1.00 × 60,000 × 0.8% = 480.00 元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50/ 1.00 =50 份
认购 份额 总额 = 60 000.00 + 50= 60 05 0.00 份
经确 认 的 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 经 确 认 的 招 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 6005 0.00 / 2 =
300 25.00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60,000 份本 基金 ,需 缴纳 60 480.00 元,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 各为 30 0 25.00 份。
本基 金认 购费 在认 购时 收取 并由 投资 者承 担, 可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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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认 购
1、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 人认 购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认 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等均 在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详 细列 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及 销售 代理 人相 关公 告。
2、认 购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 的方 式。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 ,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 应为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募集 期
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投 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认 购, 单 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具 体认 购金 额由 代销 机构 制定 和调 整。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商 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认购 ,每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 本 基 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 额不 设 限
制。
(2 )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 资金 。
(3 )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基 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5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可通 过其 办理 认购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认 购确 认情 况。
(6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受了 认购 申请 ,申 请的 成功 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 息 的处理方式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的 投资 者的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所 生产 的利 息 ( 以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 记人 计算 并确 认的 结果 为准 )将 折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 人所 有。
( 十) 募 集期间的 认 购 资 金的处理方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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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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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备案
( 一)基金合同备案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生效 ;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 集资金的处 理 方式
如果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 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3、 如 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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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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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 商 3 0 0 3 0 0 3 0 0 3 0 0 高贝塔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进 行申 购
与赎 回。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只上 市交 易, 不 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可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投 资 者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即 投资 者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 场 内 业 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 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招商 300 高 贝 塔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投 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 其 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间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公 告。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 息 披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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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 须 有足 够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余 额,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 的申 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 回 等业 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 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 等在 遵
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 + 1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金 发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 若 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 7 日 ( 包 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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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提 前公 告 。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场 内申 购时 , 单 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 人
民币 。 投 资 人办 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场 外申 购时 , 单 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 申
购费 ) 。 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购 , 最 低 申购 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直销 中心 及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系 统 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场 外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
最低 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持 有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 1000 份,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 在销 售机 构 ( 网
点) 保留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余 额不足 1000 份的 ,需 一并 全部 赎回 。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至 少 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 在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1、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1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费率 根据 申购 金额 设定 如下 :
(2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代 销机 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2、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1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外 赎回 费率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时
间分 段设 定如 下:
(2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固定 0.5% 。
申购 金 额( M ) 申购 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 ≤M <100 万 0.5%
M ≥ 100 万 每笔 300 元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N < 1 年 0.5%
1 年 ≤N < 2 年 0.25%
N ≥ 2 年 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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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在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赎 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 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调低 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 计算
1、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金额 / (1+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 日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其 中 , 通 过 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计入 基 金
财产 ; 通 过 场内 方式 申购 的, 申 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 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投 资者 。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资 60,000 元申 购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对 应 申购 费率为 1.0 % ,
假设 申购 当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净值为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 购金 额 = 60,000 / ( 1+ 1.0% ) = 59 405 .94 元
申购 费用 = 60,000 -59 405 .94= 594 . 06 元
申购 份额 = 59 405 .94/ 1.068= 55 623 . 54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 得到 55623 .54 份基 金份 额。
2、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 份额 × T 日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 额 = 赎回 总金 额 - ? 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且 持有 时间 不满 1 年 , 赎 回 费 率 为 0.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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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 总额 = 10,000 × 1.068= 10,680.00 元
赎回 费用 = 10,680.00 × 0.5% = 53.40 元
赎回 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 者赎 回 10,000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且 持有 时间 不满 1 年, 假 设 赎回 当日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3、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申 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申购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出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 续。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或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等 原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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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 上述 ( 1 ) - ( 6)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 购款 项退 回至 投资 者账 户。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的 情 形及处理 方 式
若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 每 个赎 回 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部 分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4)款 的情 形时 ,对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 回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
本基 金基 金总 份额 ( 包 括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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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 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 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 通过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 以邮 寄、 传 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 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 期间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基金的转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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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未 来 在各 项技 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 者可 以依 照 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 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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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招 商 3 0 0 3 0 0 3 0 0 3 0 0 高贝 塔 A A A A 份额与招 商 3 0 0 3 0 0 3 0 0 3 0 0 高贝 塔 B B B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 金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三 个月 内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 确 定上 市交 易
时间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 市交 易 ;
2、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 分别 为各 自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相
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执行 。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 行情 通 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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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恢 复 上市和终 止 上市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 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和终 止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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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 业
务
(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申 购的 招商 300 高 贝 塔 份 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可 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3、 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只 能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 能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但 可按 1: 1 的比 例申 请合 并为 招商 3 00
高贝 塔份 额后 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赎
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 )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4、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2、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3、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 、质押、冻 结 与解冻
本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质 押 、 冻 结 与解 冻等 , 按 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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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 券交 易所 等相 关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如 本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与 上述 规定 不一 致, 以 该 等规 定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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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 一 ) 份额 配对转 换是 指本基 金的 招 商 300 300 300 300 高 贝 塔份 额与招 商 300 300 300 300 高 贝 塔 A A A A 份 额 、 招
商 300 300 300 300 高 贝 塔 B B B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 ,包括分拆 和 合并两个方 面 。
1、分 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一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一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行 为。
2、 合 并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一 份招商 300 高
贝塔 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 转换 成两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 理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 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 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日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 对 转
换时 除外 ) ,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 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 是偶 数。
3、 申 请 进行 合并 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 申 请 ,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4、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 为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 方可 进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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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份 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遵 循届 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 规则 ,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情 形
1、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2、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在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 理费用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佣金 , 具 体见 相关 业 务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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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 金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通 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 化投 资可 以以 较低 的成 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 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 流 动
性与 投资 性的 指数 可以 有效 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成 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四)投资策略
本基 金以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为 标的 指数 , 采 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 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组 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 进 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股 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主 要按 照 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来 拟合 复制 标的 指数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 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以 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
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当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 成 份 股发 生配 股、 增 发 、 分 红 等行 为, 以 及 因基 金的 申购 和 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或 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 性不 足, 导 致 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力 求
降低 跟踪 误差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 发现 流动 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 理 方
法寻 求替 代。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
( 1) 基 本 面替 代: 按 照 与被 替代 股票 所属 行业 , 基 本 面及 规模 相似 的原 则, 选 取 一 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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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作 为替 代股 备选 库;
( 2) 相 关 性检 验: 计 算 备选 库中 各股 票与 被替 代股 票日 收益 率的 相关 系数 并 选取 与 被
替代 股票 相关 性较 高的 股票 组成 模拟 组合 , 以 组合 与被 替代 股票 的日 收益 率序 列的 相关 系 数
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求 解组 合中 替代 股票 的权 重, 并构 建替 代股 组合 。
本基 金管 理人 每日 跟踪 基金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 月 末、 季 度 末定 期分 析 基
金的 实际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 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 并 优 化跟 踪偏 离
度管 理方 案。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 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 达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本 基 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 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参 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以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 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
的研 究, 结 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采 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 约 ,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此 外 , 本 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
风险 以进 行有 效的 现金 管理 , 如 预 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 量 分红 等, 以 及 对冲 因其 他原 因导 致
无法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 基 准
1、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标的 指数 为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如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 停 止 沪 深 300 高贝 塔 指 数 的 编 制 、 发 布 或 授 权 , 或 沪 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沪深 300 高贝 塔 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 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 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作 相应 调整 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业 绩 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其中 , 若 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若 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
2、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收 益率 ×95 %+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 基
准利 率 (税 后) × 5%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 或 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 基 金可 以在 与本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 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 指数 和 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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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从 本 基金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具有 低风 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 金管 理人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 队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负 责制 定 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 与投 资原 则; 决 定 有关 标的 指数 重大 调整 应对 决策 、 其 他 重大 组
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 负责投资组合
的构 建、 调整 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
议,决策 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2、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单 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 建;
3、基 金经 理及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并 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
4、基 金经 理根 据指 数成 份股 或权 重变 化情 况、 基金 申购 赎回 情况 、指 数成 份股 派息 情
况等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
在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 风 险 管理 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 作 风险 等投 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 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 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 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 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 八)投资限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成 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2、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3、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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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5、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九)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上述 禁止 行为 属于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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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转 融通业务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转 融通 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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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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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 值 ,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
值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招 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及 计算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基 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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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关 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 估值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五)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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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 性 。 当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 估值 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1 ) 估 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 错误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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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商 30 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 偏差 达到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或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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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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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如 果 终止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 分配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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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基 金上 市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 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进行 计提 , 且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币 5 万元 (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 取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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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 使用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 每 季 支付 一次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 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 于 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上述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 - 10 项费用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六)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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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 年度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六 个月 的除 外) 的 12 月 15 日 ( 遇 节 假
日顺 延)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 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 会计 年度 的的 12 月 15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 折算 一次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净值计
算规 则 进 行 净 值 计 算 , 对 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的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进 行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每 2
份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将按 1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前 与折 算后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 保
持 1 :1 的比 例。
对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每个会计
年度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的 份额 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 分, 将 折 算为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分配 给 招 商 300 高贝 塔 A 份额 持 有 人 。 招 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2 份招 商 300
高贝塔份额将按 1 份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获得新增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分配。持有场
外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分 配。 经 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和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本年 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 1)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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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 U M
N U M N A V N U M N A V
N A V
A
× ? ? ×
=
2 / 0 0 0 . 1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数 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 A V
N A V N U M
A A
0 0 0 . 1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净 值
后
基础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N U M
( 2)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不 改变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 3)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 U M
N U M N A V N U M N A V
N A V
A
× ? ? ×
=
2 / 0 0 0 . 1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N A V
N A V N U M
A
0 0 0 . 1
2
?
×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份 额数 +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净 值
后
基础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N U M
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 以 及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折算 成招 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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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时 , 折 算 日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30 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发 生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本 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将 按 照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 当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 当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达
到 0.250 元。
1、当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份额 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
算基 准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和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 期。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 1, 份 额 折算 后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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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 值均 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达到 1.500 元后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 0
高贝塔 B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① 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
份额 数相 等;
②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 即 参 考净 值超出 1 元
以上 的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前 后
A A
N N U M U M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数 量
=
0 0 0 . 1
0 0 0 . 1 ) (
前 前
? ×
A A
N A V N U M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 U M
2)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①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保持 1: 1 配
比;
② 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
的资 产净 值及 新增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 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后 后
A B
N N U M U M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数 量
=
0 0 0 . 1
0 0 0 . 1 ) (
前 前
? ×
B B
N A V N U M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B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 U M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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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场外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招商 300 高 贝 塔 份 额 , 场 内 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净 值
前
基础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N U M
为折 算后 原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 U M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折算 成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时 , 折 算 日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30 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当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 ,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招
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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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 期。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250 元后 , 本 基 金将 分别 对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比 例为 1: 1, 份 额 折算 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均调 整为 1 元。
当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
0 0 0 . 1
前 前
后 B B
B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B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 U M
2)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始终 保持 1 :
1 配比 ;
②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及 新增 场内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后 后
B A
N N U M U M =
0 0 0 . 1
0 0 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基础
A A A
N U M N A V N U M
N U M
其中 :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A
N U M
为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份 额数
后
B
N U M
为份额折算前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
场内新增
基础
N U M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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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场 内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 U M
3)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份额 折算 原则 :
份额 折算 前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相 等。
0 0 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 U M N A V
N U M
×
=
其中 :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净 值
前
基础
N A V
为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前
基础
N U M
为折 算后 原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份额 数
后
基础
N U M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折算 成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在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时 , 折 算 日折 算前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30 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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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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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诺公开披 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公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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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
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开 始日 、 赎 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
开始 办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招商 300 高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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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7、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9、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过 5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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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 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8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29)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
市;
(30 )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
(3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10、公 开澄 清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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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 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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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 基 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 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承 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 括市 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
险、 技 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 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 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 基金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 资 人投 资不 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 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 般 来说 , 基 金 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 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 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 正规 的途 径, 如 : 招 商 基金 客户 服
务热线 ( 4008879555 ) ,招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分 、 详 细 的了 解。 在 对 自己 的资 金状 况、 投 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 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 观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 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 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金 后, 即 使 出
现短 期的 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
投资 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 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 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
不能 规避 基金 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 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 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 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人 特别 注意 , 因 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 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 ,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因 基 金份 额 拆
分、 分 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至 1 元初 始面 值, 在 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或基 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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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 起 市场 风
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 国 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
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因 此 , 宏 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
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 的变 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 时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 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 降,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 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 货膨 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 影 响
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在基 金开 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如 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 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 金 将面 临流 动性 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 三)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 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
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 四)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 绝 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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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投 资 标的 为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 在 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 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主 要 投资 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 具 体
投资 管理 中, 本 基 金可 能面 临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 成份 股以 及备 选股 所具 有的 特有 风险 , 也
可能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较高 而带 来较 高的 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 金采 取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 被 动 跟
踪标 的指 数。 当 指 数下 跌时 , 基 金 不会 采取 防守 策略 , 由 此 可能 对基 金资 产价 值产 生不 利 影
响。
(2 )投 资替 代风 险
因特 殊情 况 (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 个 别 成份 股被 限制 投资 等) 导 致 本基 金无 法获 得 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 金 管理 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 如 买入 非成 份股 等) 进 行 适当 的 替
代, 由此 可能 对基 金产 生不 利影 响。
(3 )标 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因 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 导 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 为
本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可 能变 更标 的指 数,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随 之
调整 , 基 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投 资 人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
本。
(4 )跟 踪偏 离风 险
以下 因素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收 益率 :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 种 费用 及税 收, 而 指 数编 制不 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 将 导致 基金 收
益率 落后 于标 的指 数收 益率 ,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 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
收益 率, 产生 正的 跟踪 偏离 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 或 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 增 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 股在 指
数中 的权 重发 生变 化, 或 标 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 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 能暂 时扩 大
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 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④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 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停牌 、
摘牌 或流 动性 差等 情形 时, 基 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 本, 导 致 跟踪 偏 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能力 , 例 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技 术
手段 、 买 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 而 影响 基金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
⑥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 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 基 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 票的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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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制 及其 他工 具造 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产生 的跟 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5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股 票市 场, 标 的 指数 的回 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 回 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分 级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险
(1 )上 市交 易风 险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
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招商 300 高
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 杆机 制风 险
本基 金为 复制 指数 的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 较高 风险 、 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来看 ,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 具 有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内含 杠杆 机制 的设 计,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 变
动幅度将大于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净值和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 额。
(3 )折 /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
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 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 配对 转换 机制 的设 计已 将折 / 溢价 交易 风险 降低 至较 低水 平, 但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某 一级 份额 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 溢价 交易 状态 。
(4 )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设 计, 本 基金 将进 行定 期份 额折 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 招商 30 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持有 人将 可能 获得 一定 比例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
份 额 , 因 此 原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持有 人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5 )份 额折 算风 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 留至 整数 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小 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 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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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 来损 失。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 面临 无法 赎回 的风 险。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是指 在场 内购 买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一 部分 投资 人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 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 并 不
全部 具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颁 发的 基金 代销 资格 , 而 只有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 公
司才 可以 允许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因 此 , 如 果 投资 人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
购买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并 不能 被赎 回。 此 风 险需 要引 起投 资人 注意 , 投 资 人可 以选 择在 份 额
折算前将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或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招商 300 高
贝塔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 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6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中 存在 的风 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 面,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办理可能改变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格 ; 另 一 方面 , 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 形, 投 资 人的 份 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7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和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将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六 个月 的除 外) 的 12 月 15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和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 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 果 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 资 人可 通过 卖出 或赎 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 是 , 投 资 人通 过变 现折 算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 报
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 人不 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 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
卖出 或赎 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
( 六)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 倍放 大, 具有 杠杆 性风 险。
2、股 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基 金账 户仍 持有 未平 仓合 约, 交易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 账
户持 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 险。
3、持 仓组 合品 种变 现时 ,由 于市 场流 动性 严重 不足 或头 寸持 有集 中度 过大 导致 未在 合
理价 位成 交, 存在 变现 损失 风险 。
4、股 指期 货设 置了 涨跌 停板 限制 ,基 金账 户中 股指 期货 持仓 可能 无法 平仓 ,存 在流 动
性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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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 易所 设置 了持 仓限 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 仓超 过限 制比 例, 会被 交易 所或 期
货公 司强 行平 仓, 存在 强行 平仓 风险 。
6、 交 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 基 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 仓符 合交 易所 强制 减仓 范围 的 ,
存在 强制 减仓 的风 险。
7、基 金托 管人 调拨 资金 不及 时, 无法 向期 货公 司缴 足交 易保 证金 ,会 被期 货公 司强 行
平仓 ,存 在资 金流 动性 风险 。
( 七)其他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 T 系统
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公 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3、法 律风 险
由于 法律 法规 方面 的原 因, 某 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4、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 能 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 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 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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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起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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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分别 计算 招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 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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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 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 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 12) 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 14) 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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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 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 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 20)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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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 担责 任; 但 因 第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 金管 理 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23 ) 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 24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 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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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 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19 ) 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0) 按 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 3 ) 依 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依 法 转让 其持 有的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 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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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议事及 表 决的程序 和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
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1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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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事 项。
2、 以 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除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 4 ) 单 独 或合 计代 表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或在 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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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 5 ) 单 独 或合 计代 表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 塔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6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 记日 ;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6、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 开,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 议
召集 人确 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招商 3 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 或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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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 份额的 50% (含 50% )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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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8、表 决
招商 300 高贝塔份额、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等 的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
额与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 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招商 300 高贝 塔份 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 1- 102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招 商 300 高贝塔 份额 、招 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 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 如 果 终止 招商 300 高贝塔 A
份额与招商 300 高贝塔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 分配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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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向 中
证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 费率 进行 计提 , 且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币 5 万元 ( 即 不足 5 万元 部分 按照 5 万元
收 取 )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0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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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 使用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计 , 每 季 支付 一次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 数
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 于 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费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
管费 率、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 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 金税 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通 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 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 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 回报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是保 持基 金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4% 。
2、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成 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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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成 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2)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3)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5)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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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六)基金的财产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3、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4、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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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法定 代表 人 : 马蔚 华
成立 时间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 监基 金字 [ 2002] 100 号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资本 : 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 范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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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街 1 号
行长 :李 礼辉
成立 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 24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经营 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汇 汇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组 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 外 分支 机
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 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 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建 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 成
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股 指期 货、 债券 、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投资 品种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成 份 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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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 投 资于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成 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90% ;
2)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3)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 )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5)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 于其 他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6)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行 为进 行监 督。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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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 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对 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 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 定 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 具 体的 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 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2、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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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 度
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 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 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 4)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 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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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同 时 , 由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并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 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5、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
使用 的规 定。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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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 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交 易日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并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 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 和
纠正 。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 定处 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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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不
当得 利, 且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 的 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 如 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将 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 后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 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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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 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以 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 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 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方 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 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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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 生《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行清 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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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 时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 资 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 持有 指定 银行 的账 户, 通 过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平台 , 可 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招商 基金 网址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定制 情况 ,提 供纸 质、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
方式 对账 单。 客 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改 。 服 务 费
用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客 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
2、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息 属于 个人 隐私 ,如 果客 户选 择邮 寄方 式, 请务 必预 留正 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系 方式 , 并 及 时进 行更 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 则上 采用 邮
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 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 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 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经互 联网 传送 ,可 能因 邮件 服务 器解 析等 问题 无法 正常 显示 原发 送
内容 , 也 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 的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 对因 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 整、 泄 露 等
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基 金管 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 账单 ,投 资者 可随 时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交易 资料 或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 交易 信息 。
5、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向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 等其 它形 式
的账 户信 息资 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 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 E - M A I L 方式发 送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包
括 : 基金 净值 、 账 户 余额 与损 益、 公 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 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实 际
需要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 金 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 机 号
码及 E M A I L 地址 的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发送 基金 分红 、 节 日 问候 、 产 品 推广 等信 息。 如 场 外 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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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 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通 过基 金账 号 / 开户 证件 号码 及查 询密 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账户 查询 ”
栏目 ,可 享有 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刊 物查 阅、 理财 论坛 等多 项在 线服 务。
招商 基金 网址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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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 基金 电子 邮箱 : c m f @ c m f c hi na .c om
( 五) 客 户服务中心(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C A L L - C E N T E R ) 电话服务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供 全天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 询服 务。 场外 基金 持有 人可 进
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 询。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供 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 工咨
询服 务。 基 金 持有 人可 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 查询 、 投 诉 建议 等专 项服 务, 场 外 基
金持 有人 更可 通过 热线 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操作 。
招商 基金 全国 统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 887- 9555 (免 长途 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的意 见簿 、 基 金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务 热线 、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 于 无法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 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处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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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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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 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 ,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 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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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备查文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 信息 , 可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查 阅
以下 文件 :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招 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 《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