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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丰益(000183)

嘉实丰益: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嘉 实 丰 益 策略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嘉实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一 三年 七月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0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1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4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6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19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3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4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5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6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7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28 十五、 禁止 行 为............................................................................................................................... 31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1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3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4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5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5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 鉴于嘉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嘉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嘉实 丰益策 略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中定义 的相 应术 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安奎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嘉实 丰益策 略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 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依法 发行 或上市 的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央 行票据 、短 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现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本 基金可 持有 因所 持可转 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股 票、因 持有股 票被 派发 的权证 、因投 资分 离交 易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因上述 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对因此持有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5 权证,本基金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包括 但不限 于固 定收 益远期 交易、 固定 收益 期货( 含国债 期货 等) 、固定 收益互 换( 含利 率互换、 信用风 险缓释 工具 、信 用违约 互换等 )等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 比例 为: 除每个 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和 开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以 外 的期 间 ,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如果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每次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买 入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5.本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6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封闭运 作期;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述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规 定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限制及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3)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7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以上名 单发生 变化 的, 应及时予 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 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有 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8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决 策和风 险控制 制度 》( 以下简 称“《 风控 制度 》”) ,以规 范对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 风控制 度》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 基金 管理人 对此制 度进 行修 订,应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届时 有效的 制度文 件及 基金 合同、 本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否遵守 《风控制度》 以及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和 《风 控制度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接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原 因和解 决措 施。 基金托 管人可 以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对前 述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未 尽监 督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或对 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遵 守《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有关 问题 的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9 知》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或双 方约定 的其他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反馈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0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1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 前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 入账或 退款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之日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发售日 起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 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2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则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3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 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并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及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金托 管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 券及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由于 基金托管 人的原 因导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4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有 权 发 送 人 员 身 份 的 方 法。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授权 通知 应加盖 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出授 权通知 后,以 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授 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开始生 效,在 此后 三个 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授权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收付的 指令 。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等 执行支付所需内容 ,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发送人 应按 照其 授权权限 发送指 令。指 令由 “授 权通知 ”确定 的有 权发 送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传真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发送后 基金管 理人 及时 通过电 话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指令 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 发送付 款指令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保 证划 账成 功。如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当天某一 时点 前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 认。基 金管 理人 指令传 输不及 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执 行时 间, 致使指令 未能及 时执行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5 人下达 指令时 ,应 确保 基金银 行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对 基金 管理 人在没有 充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可 不予 执行 ,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因为 不执 行该指 令而造 成损 失的 责任。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同业 市场 债券交 易通知 单加 盖印 章后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被 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依照 “ 授权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 认指 令的 有效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仅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授 权文 件对 指令进行 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 审查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应当 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给 基金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 对由 此造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偿责 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 务状 况良 好,经 营行为 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发生 重大 违规行 为而 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 部管 理规 范、严 格,具 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并 能满 足基金 运作 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 备基 金运 作所需 的高效 、安 全的 通讯条 件,交 易设 施符合 代理 本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 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 提 供专题研究报告 。 (2)选择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以 上标 准进行 考察 后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 表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 租用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将 基金专 用 交易 单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7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8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 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按 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 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 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的原则,直销申购款交收日为 T+1 日 ,代销申购款交收日为 T+2 日, 赎回款交收日为 T+3 日 ,转换款交收日为 T+2 日。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基 金清算账 户划到 基金托 管账 户, 基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到账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将 有关书 面凭证 传真 给基 金管理 人进行 账务 管理 ;当 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 往基金清 算账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金划 出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将有 关书 面凭证交 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 五)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 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 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9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 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0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 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第 (一) 条“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中的估值方法的第 (1)-(5 ) 、(7)项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 人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没 有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上述基金合同约定的 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则 变更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2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 或以约 定的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以 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3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 因,进 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 益每三 个月 最少分 配一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红 利再 投资 申购不受 封闭期限制 ) ; 选择采 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成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 红; (3)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4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 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5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6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经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 三) 由于本基金为 开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 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 规模或市 场 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 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 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 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 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 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登记 机构登 记和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机构 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7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 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由登 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 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8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基 金管理 人 或者 临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基 金 管理 人 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29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 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 务 所对 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0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 行;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人在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接收。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人 与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1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或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一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从 事 《 基金 法》第 五十 九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人, 相互 出资 或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行 政上 、财务 上 不 互相独 立, 其高级 基金 管理人 员或 其他 从 业 人员 相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 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2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 定不一致, 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登记 机构、 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3 5)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况 之一 的 , 相 应的 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4 事 人免 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 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由于该 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 一 切争议 ,应 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5 友好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的地点 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局 的,并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 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人 依据 基金合 同、 有关法 律法 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36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