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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收入(288002)

华夏收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收 入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中信 红利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5 年 10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5]171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 正式生 效 。 根 据中 国证 监 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 关于 核准中 信经 典
配置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四只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批复 》 ( 证 监 许可[2009]1 号) ,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为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根 据本基 金管 理 人 2010 年 3 月 11 日刊 登的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修 订 中 信 红 利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分条 款的 公告 》 , 有关 的 基金合 同修 订 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股票 型基 金 ,
遵 循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理 念 , 以 盈 利 增 长 稳 定 的 高 股 息 和 连 续 分 红 股 票 类 资 产 为 主 要 投 资 工
具,在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属 于中 等风 险的 基金 产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 ,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5 月 17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值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 (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 未经 审计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5 
四、基 金托 管人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42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67 
十、基 金的 投资 ..............................................................................................................................67 
十一、 基金 业绩 ..............................................................................................................................76 
十二、 基金 财产 ..............................................................................................................................7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78 
十四、 基金 收益 和分 配 ..................................................................................................................82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83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85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6 
十八、 风险 揭示 ..............................................................................................................................88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90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9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地点和 查询 办法 ................................................................................. 11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3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收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华夏
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 《关 于核 准中信 经典 配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等四 只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 批复》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 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中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收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华 夏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华夏 收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夏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招募说 明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件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新 1 次 ,并 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原《 中信 红利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证券 法》 :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券 市场 ,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其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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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的投 资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规 则: 指《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由 基金
管理人 制订 的规 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记 运作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的 业务
规则在 本基 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易 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的 行为 。 
巨 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无锡市 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王东明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执 行董
事兼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 中
信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信证 券国 际有 限 公司非 执行 董事 。 曾任 职 于加拿 大丰 业银
行证券 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 , 曾任华 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部总 经理 ,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董事, 中信 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非 执行 董 事 。 
华伟荣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无锡 市国联 发展 (集 团)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国联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 任无 锡市 财政 局 预算管 理科 科员 、 综合 计 划科科 员 、 综 合
计划科 副科 长, 无锡 市信 托投资 公司 部门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 、 副总 经理 , 国 联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总裁 ,国 联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中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沃 斯世 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发 展与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 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 。 曾 任中 国 地质机 械仪 器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 曾 任职 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 资 产管 理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 票销售 交易 部, 担任 经理 、 高级 经理 、 部 门副 总经 理、 部 门总 经理 、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机 构理 财 部总经 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公 司副
总经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系副 主任 , 兼任 北 京燕京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建设 ( 控股 ) 有 限 公司、 歌尔 声学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 公 司、 美国 纽约 中国 物产 有 限公 司( 外派 工作 ) ,曾 担 任中 国银 行信 托咨 询公 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 上 市办公 室总 经理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北 京超 图软 件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 方环 境 股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双 杰 电气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 会计 研究 》 编 委, 中 国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 第七届 理事 会副
会长 , 国 家自 然科 学基 金 和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 评审专 家 , 教 育部 科技 发 展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技 奖励 评审 专家 、 学 位与研 究生 教育 发展 中心 专家 。 曾 任清 华大 学经 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张后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吴志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学士。 曾任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市场 总监、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 曾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会 召集 人, 硕士 , 研 究员 级高 级 工程师 。 现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任 中 国北方 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职 员 , 中 国兵 器工 业 总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 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于少明 先生 : 监 事, 大学 本科, 高级 会计 师。 现任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
山东高 速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 山 东高 速投 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西藏 地质 局驻
西安疗 养院 、 探 矿十 二队 职员 , 山 东省交 通厅 黄河 航运局 副科 长, 山东 省交 通厅主 任 、 副 处
长,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吕翔先 生 : 监事 , 学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执 行总 经理 。 曾 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刘义先 生 : 监事 , 工商 管 理硕士 。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 脑 部信 息综 合处 副处 长( 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 席、 党办 主 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郑煜女 士 : 中 国科 技大 学 管理科 学与 工程 学硕 士 。 曾任华 夏证 券高 级分 析师 , 大 成基 金
高级分 析师 、 投 资经 理, 原 中信 基金 股 权 投资 部总 监 等。2009 年 1 月加 入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 8 月 11 日 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间 ) 、 华 夏红 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
间 ) 等, 现任 股票 投资 部 副总经 理 , 华夏 收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2 月 4
日起任 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07 年 4 月 12 日期 间, 梁丰 先生 担任 基金经 理;
2007 年 4 月 13 日至 2008 年 5 月 18 日期 间, 郭楷 泽 先生担 任基 金经 理;2008 年 5 月 19 日
至 2009 年 4 月 18 日 期间 ,赵航 先生 、孙 建波 先生 共同担 任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 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程海泳 先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总 监 、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夏
复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经典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胡建平 先生 :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回报 二号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阳琨先 生 :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兴 华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童汀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谭琦先 生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 华夏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管 理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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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 明的 投 资目 标、策 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从事以 下 违反 《证 券 法》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 健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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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被代 理人 、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其他 第三人 谋 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则 、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 列业务 管理 制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证 ,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 有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 既互 相合作 , 又互 相核 对 和制 衡,形 成 了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 公司 坚持 稳健 经 营和规 范 运作 ,重 视 员工 的职业 道 德的 培养 , 制定 和颁布 了 《员
工合规 行为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 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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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 各业务 部门 对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 中评估 相关 风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 并 要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复核 ;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 责明 确, 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 金经 理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责 确定 与
实施投 资策 略 、 建 立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 的 操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理 部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止 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 行 事中的 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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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训制 度 、 考 核 制度 、 薪 酬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 反洗钱 和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 反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 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 不 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价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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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 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 又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 升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 行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份 总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 建 设银 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 增长13.77% 。
2012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现 净利 润1,936.02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4.26% 。 年化 资产 回报 率
为1.47% ,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21.98% 。 利 息 净 收 入3532.0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5.97% 。 净 利差 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 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
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墨 尔本设 有分 行, 在 莫斯 科 、 台北设 有代 表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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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 全 球13个 国家 和地 区 , 基 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立 村镇银 行26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2012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 得到 市 场 与社 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 先 后荣 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布 的 “ 世 界银 行品
牌500 强 ”以及Interbrand 发 布的 “2012 年 度中国最佳 品牌 ”中 ,位列中 国银行 业首位; 在美
国 《 财富 》杂 志 “ 世界500强排名 ” 中列 第77 位, 较上 年 上升31位 。此 外, 本集 团 还荣 获了
国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司 治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 行 、
投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 核算 处、 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
金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 规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 份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 有员
工 210 人 。 自 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资托 管 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 客户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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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 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 财 资》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 奖,
并获和 讯 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奖 ,和 境内 权 威经济 媒体 《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 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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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 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 过基金 监 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投 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指 标进行 例 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的划款 指 令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及交 易 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定期 编 写基 金投资 运 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基金 投 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 术手段 发 现基 金涉 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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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2)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3)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寇 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7)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王 磊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18)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9)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0)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2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2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2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2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2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3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1)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3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3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3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3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7)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38)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3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4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41)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4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43)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4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45)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47)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4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49)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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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51)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5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5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 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5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5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5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5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5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118 
(60)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61)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62)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6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6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6)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6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6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69)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7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7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7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7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7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75)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7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77)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7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79)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及情 况变 化增 加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娜 
经办律 师: 李志 宏、 李娜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 (东 三办 公楼 )1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安永大楼16 层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5 年 10 月 13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171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每 份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进 行 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5 年 10 月 21 到 2005 年 11 月 15 日进 行 发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543,579,037.46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7,378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 杭州 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 (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穗路 180 号(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 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录 本 公司
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等 业务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投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 其他 时 间受理 投资 人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但
是对于 投资 人在 非开 放时 间提出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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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本基金 已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开 放 日常 申购 、赎回与基金 转换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下 可 更改 上述 原 则。 基金管 理 人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每 笔申 购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 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 人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 人 申购 本基 金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 人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 人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登 记 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 人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 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电话 或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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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及本 招募说 明书 的有关 规定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 率按 申 购金额 递减 。投 资 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200 万 元以 下 1.2% 200 万 元以 上( 含 2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 每笔 500 元 2 、本 基金 赎回费 率不 超过赎 回金 额的0.5%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年份 的增 加 而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满一年 (含) 不满 二年 满二年 (含 ) 不 满三年 三年 (含 ) 以上 赎回费 率 0.5% 0.35% 0.2% 0 3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基金 申 购人 承担 , 归基 金管理 人 及代 销机 构 所有 ,主要 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等 各项费 用 。 赎 回费 用由 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 赎 回费 将 按照赎 回当 时适 用的费 率收 取, 所收 取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支出。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背 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人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 费 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注: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一: 假定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若三 笔申 购金 额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2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11,857.71


15,873.02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若申购 金额 为500 万 元, 则 申购负 担的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申购费 用(B ) 5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4,999,5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4,166,250.00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 金 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二:假定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1.250元,投 资者分别 赎回本基 金1,000 份 、10,000 份、 10 万份 和100 万 份, 持有 期 分别为6个 月、1 年、2年和3年,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 (A ) 1,000.00 10,000.00 100,000.00 1,000,000.00 赎回总 金额 (元, B=A*1.250 ) 1,250.00 12,500.00 125,000.00 1,250,000.00 适用赎 回费 率 (C ) 0.5% 0.35%


0.2% 0


赎回费 用(D=B*C ) 6.25


43.75


250.00 0


赎回金 额 (E=B-D ) 1,243.75 12,456.25


124,750.00 1,250,000.00


3、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公式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T 日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 式:赎 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 情 形之 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技 术 保障 或人员 支 持等 不充分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影 响 或损 害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之一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3、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投资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为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2 日内 通过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本 数 )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十一 )暂 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 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 份 额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 ) 基金 转换 采取 “ 未知价 ” 法, 即基 金 的转 换价格 以 转换 申请 受 理当 日 转出 、 转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 )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 出与 基金 赎 回具 有相同 的 优先 级,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7 ) 投资 者 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时, 转出 基 金必 须处于 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基金必 须 处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关 限 制, 但应 最 迟在 调整生 效 前2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其它 原 因而 出现 连 续巨 额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要 暂 停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 ) 转出 基金 费用 : 按转出 基 金赎 回时 应 收的 赎回费 收 取, 如该 部 分基 金采用 后 端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前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端 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转 出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 基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比转 出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最 高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 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后 端收 费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 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收 取方 式: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转 出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 用收 取方 式: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额 ×转 出基 金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 有的某 一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管 理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 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 于华 夏债 券 (C 类) 、华夏 现金 增利 货币 、华夏 货币 ,每 当有 基金 新增 份额时 , 均调整 持有 时间 ,计 算方 法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对于除上述 (i ) 中 三只基金外的 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金 , 其持有时间 为本次转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 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金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在 1 年 之 内,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 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乙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丙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0%,该 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500 元 , 乙基金 适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甲 基 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在 1 年 之 内,适 用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 且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基 金 乙,甲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费 用。T 日甲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 持有 期为 半年 的甲基 金基 金份 额 (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 该日 甲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 前端 申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回费 率 为 0.5% 。申 购日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 模式) ,转 出时 适用 甲基 金 后端申 购费 率 为 1.8% , 该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 基金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 转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 转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 有期 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 这笔 转换确 认成 功。 申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 适 用赎 回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 金费用 、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2 年半 , 适 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为 0.5%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3 年的 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 回费率 为 0.5% , 转 出时 适 用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 率 为 1.0% 。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为 146 天 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 回费 。 乙 基金 适用 固定 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 入基 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 有的不 收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 赎回 时乙基 金持 有期 为 3 年半 , 适 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基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九、 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 不 同交 易账 户 间的 转托 管手续,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三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受 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条件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对 上述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 具体 办理要 求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执 行投 资风 险管理 的前 提下 , 主要 投 资于盈 利增 长稳 定的 红利 股, 追求 稳 定的股 息收 入和 长期 的资 本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 票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权 证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 质和管 理 能力 、分 红 历史 、分红 价 值、 分红 意 愿和 分红预 期 ,以 及对公 司盈 利增 长能 力的 预测。 2、投 资管 理办 法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遵循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理念 , 以红 利股 为主 要 投资对 象 , 通 过 自 下而 上 的方法 精选 个股获 得股 息收 入和 资本 的长期 增值 。 以债 券和 短 期金融 工具 作为 降低 组合 风险的 策略 性投 资工具 , 通 过适 当的 资产 配置来 降低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的波 动范 围限 制为股 票 60% ~ 95% 、 债 券 0% ~35% 、 短 期金融 工 具 5% ~40% 、 资 产支持 证 券 0~20% 、 权 证 0~3% 。 具 体 配置比 例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对市 场走 势的 判断 做主 动调整 , 以求 基金 资产 在 三类资 产的 投资 中达到 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佳 平衡, 但比 例不 超出 上述 限定范 围。 在法 律法 规有 新规定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比例 做适度 调整 。 本基金 不作 主动 的行 业资 产配置 , 为控 制个 别行 业 投资过 于集 中的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业绩 比较 基准 作相 应的 行业调 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 通 过品质 检验 、 红利 股筛 选 和盈利 增长 预测三 个立 体选 股流 程 , 精选出 兼具 良好 财务 品质 、 稳 定分 红能 力 、 高 股息 和持续 盈利 增长 的上市 公 司 股票 作为 主要 投资对 象, 这类 股票 占全 部股票 市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①品质 检验 剔除风 险股 、 庄股 和流 动 性差的 股票 , 对上 市公 司 进行定 期量 化筛 选 , 通 过 体系内 表征 企业盈 利能 力、 财务 健康 状况、 资产 管理 运作 效率 和企业 成长 性四 类 13 个 量化指 标筛 选出 在财务 及管 理品 质上 符合 基本品 质要 求的 上市 公司 ,构成 本基 金初 选股 票库 。 ②红利 股筛 选 在初选 股票 池基 础上 , 我 们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 历史 分红政 策 , 分 红价 值 , 分 红意愿 和分 红 预 期 等 特 征 来 确 定 本 基 金 备 选 股 票 库 。 具 体 选 股 标 准 包 括 满 足 以 下 一 项 或 多 项 特 征 的 股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票: A 具有 稳定 的分 红历 史: 过去 两年 内 连 续分 红, 其中分 红包 括现 金股 利和 股票股 利 。 B 具 有较好 的分 红价 值 : 最 近 一年股 息率 ( 每股 现金 分 红/ 最近 1 年 内经 复权 调整 的股价 ) 市场 排 名进入 前 30 %。 C 具有较 强的分 红意 愿: 最 近一 年 度股利 分配 率 (分 红除 以 前一年 度税 后净 利润) 市场 排名 进入 前 30%。D 具有 很好 的分红 预 期:将 会推 出较 优厚 分红 方案。 本基金 同时 对具 有投 资价 值的新 股进 行申 购。 ③盈利 增长 预测 在备选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 通过实 地调 研考 察上 市公 司, 精选 盈利 增长 稳定 的 个股 。 重 点 考量上 市公 司是 否具 备精 英管理 团队 、出 众的 竞争 优势、 较好 的盈 利增 长前 景等特 征条 件 , 综合研 究团 队对 这些 企业 未来盈 利增 长驱 动因 素的 研究判 断, 建立 本基 金的 核心股 票池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管 理的 目标 是在 保持投 资组 合稳 定收 益和 充分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增值 。 债券 投资 组 合的构 建将 通过 全面 的宏 观、 市场 和品 种的 研究 分 析, 在各 种定 量 辅助手 段的 支持 下综 合运 用利率 预测 、 价值 评估 、 利率期 限结 构分 析等 投资 策略 , 积 极主 动 地预期 市场 变化 ,寻 找各 种市场 机会 ,获 得超 过市 场水平 的平 均收 益。 (4)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 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对政 策调 控和 资金 面的 精确把 握 , 结 合股 票和 债 券资产 的动 态配置 , 并充 分 考 虑基 金 资产的 流动 性要 求 , 获 得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稳定 收益 同时 , 为 基金 的 动态资 产配 置提 供有 效的 缓冲 。 结 合货 币市 场利 率 的预测 与现 金需 求安 排 , 采取现 金流 管理 策略进 行短 期货 币工 具投 资, 以便 在保 证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获得 较高 的 收益。 (5) 权证 投资 策略 在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 的前 提下 , 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 券的基 本面 研究 , 结合 多 种期权 定价 模型 , 在 确定权 证合 理价 值的基 础上 , 以 主动 投资 为主 , 结 合资产 和组 合特 性, 谨慎 进行 权 证投资 。 主要投 资策 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①在 标的 证券 价值 和 趋势判 断的 基础 上 , 利 用 权证的 杠杆 性进行 趋势 投资 ; ②利 用 权证的 损失 有限 性 , 运 用 权证作 为组 合管 理工 具 ; ③ 运用 权证 组合 技术, 构建 新的 投资 回报 模式。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研 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 时整合 了外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地 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 行业提 交投 资建 议报告 , 供基金 经理 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 公 司有 专门的 宏观 经济 研究员 , 负责 分 析消费 、 投 资、 进出 口、 就业、 利率 、 汇 率以 及政 府政策 等因 素, 为资 产配 置决策 提供 支持 。 公司还 设有 固定 收益 部, 专门负 责债 券投 资研 究。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定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 债 券 等资产 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内 , 决 定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3、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合 自身 的 研究判 断 , 决 定具 体的 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 其中 重大 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对于 拟投 资 的个股 , 基金 经 理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的 方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风 险报告 使得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能 够 随 时 了 解 组 合 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策 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理 可以 据以 检 讨 投资 策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 发展变 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富 时中 国 A 股 红利 150 指数+20 %富 时中 国 国 债 指数 将来如 有更 合适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 定 变更基 金的 比较 基 准 或其 权重构 成 。 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变更 需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 遵 循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理 念, 以盈 利增 长稳 定的 高 股息和 连续 分红股 票类 资产 为主 要投 资工具 ,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属于 中等 风险 的基 金产 品。 本基 金力 争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中长 期稳 定增值 。 (七)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其市值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 为 60 %-95 % ,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 为 0-35 %, 投资于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比 例为 5 %-40%; (5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千 分之五。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9)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十 。 (1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值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 者买 卖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 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 2 、 所 有的 参与 均在 合 法合规 的 前提 下维 护 基金 投资人 利 益并 谋求 基 金资 产的保 值 和增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值。 (九)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3 年 4 月 17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785,308,511.17 82.12 其中: 股票 2,785,308,511.17 82.1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5,651,424.00 6.65 其中: 债券 225,651,424.00 6.6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3,472,639.60 11.0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388,564.32 0.22 7 合计 3,391,821,139.0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4,060,658.07 4.28 C 制造业 1,663,143,767.06 49.4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54,494,417.62 1.62 E 建筑业 15,179,645.00 0.45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6,970,561.52 1.6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 政业 38,703,375.84 1.1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9,653,219.14 4.15 J 金融业 332,358,204.90 9.88 K 房地产 业 73,155,783.08 2.1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0,802,736.35 1.5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2,688,248.52 2.4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34,097,894.07 3.99 合计 2,785,308,511.17 82.7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10,498,394 181,622,216.20 5.40 2 600518 康美药 业 9,606,787 168,503,043.98 5.01 3 600887 伊利股 份 4,424,713 140,174,907.84 4.17 4 600805 悦达投 资 9,241,757 134,097,894.07 3.99 5 600519 贵州茅 台 779,786 131,674,663.96 3.91 6 600582 天地科 技 10,727,377 117,035,683.07 3.48 7 002123 荣信股 份 11,834,636 116,689,510.96 3.47 8 600028 中国石 化 14,666,837 108,387,925.43 3.22 9 000527 美的电 器 7,988,484 81,562,421.64 2.42 10 002106 莱宝高 科 3,603,792 73,610,269.12 2.19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9,990,000.00 6.5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9,990,000.00 6.54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661,424.00 0.17 8 其他 - - 9 合计 225,651,424.00 6.71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0405 12 农发 05 1,000,000 100,020,000.00 2.97 2 130210 13 国开 10 600,000 60,024,000.00 1.78 3 120228 12 国开 28 600,000 59,946,000.00 1.78 4 110023 民生转 债 53,450 5,661,424.00 0.17 5 - - - -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2013 年2 月22 日贵 州 茅台受 到贵 州省 物价 局行 政处罚 。 本基 金投 资该 股 票的决 策程 序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647,917.73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108,307.42 5 应收申 购款 1,632,339.1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88,564.3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27 美的电 器 81,562,421.64 2.42 筹划重 大资 产 重组事 项 2 002106 莱宝高 科 33,740,000.00 1.00 非公开 发行 流通 受限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 际收益 水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 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52% 0.03% 5.79% 0.67% -5.27% -0.64%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39.55% 1.32% 70.55% 1.17% 69.00% 0.15%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46.38% 1.97% 150.76% 2.14% -4.38% -0.1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3.27% 1.93% -52.67% 2.56% 9.40% -0.6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8.76% 1.64% 84.16% 1.85% -5.40% -0.2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6.83% 1.29% -3.02% 1.24% -3.81% 0.0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2.15% 1.05% -17.81% 0.98% 5.66% 0.0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6% 1.15% -1.41% 0.87% 3.47% 0.28%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7.23% 1.25% -0.66% 0.92% 7.89% 0.33%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和 其 他权利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非 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 行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 在活跃 市 场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交 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增 发的 新 股, 按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和 权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所 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等 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开 放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 值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每 个估 值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 个 估值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基金管 理 人每 个估 值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时 ,差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该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 可能导 致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责 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如果 因 基金 管理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 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 事人 ,并根 据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确定差 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错 误 ,给 基金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失 的, 应由基 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由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设置 而 产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属 于 紧急 事故 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出 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登 记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基金收益和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 能 低于 面值 。 3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应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 担。 当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 基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 4、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90% 。 5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为 两 种: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再 投 资, 投资 者 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 益分配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进 行调整 , 并 及时公 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按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2、 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基金财 产拨 划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以 及 其它按 照国 家有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的 其它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1、基 金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每 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 赎 回费的 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 方式 和使 用 方式 请详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和“ ( 七) 申 购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 用 的 费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等 请详 见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十 二) 基金 份额的 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的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常 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 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计师 对 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办注 册 会计 师时 , 应事 先征得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后在 2 日内 公告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规 定将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 个开放 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 临时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 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2、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八、风险揭示 (一)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 将使本 基金 资产面 临潜 在的 风险 ,主 要包括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 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从 而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性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金 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6、权 证投 资风 险 权证是 一种 具有 杠杆 效应 的高风 险、 高收 益金 融衍 生产品,存 在一 定的 系统 性 风险 、 价格 波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风 险等 等, 在一 定程 度上也 会改 变基 金投 资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尽管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本着 充分谨 慎和 有效 管理 风险 的原则 进行 权证 投资 , 但 仍须提 醒份 额持 有人特 别关 注基 金投 资权 证可能 带来 的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二) 本基 金既 定投 资策 略下的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将维持 较高 的股 票持 仓比 例。 如果 股票 市场 出现 整 体下跌 , 本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基金 虽然 采用 稳健 的 红利股 投资 策略 , 但并 不 能完全 抵御 下跌 的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本基金 提出 了在 当前 市场 下进行 主动 时机 选择 的重 要性和 必要 性 , 希 望通 过 及时地 把握 市场时 机 , 为 投资 者实 现 更多的 资产 增值 , 但同 时 也不可 避免 地给 组合 的风 险控制 带来 一定 的困难 。 在 股市 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完 全保 证基 金净 值能够 完 全 跟随 或超 越大 盘走势 。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的判 断有 误、 获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对基 金收 益也 存在 影响 。 (四)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 场价 格下 跌时 会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形, 此时 出现 巨 额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单位面 值。 (五) 其他 风险 1 、 因 技术 因素 产生 的 风险。 在 本基 金的 日 常交 易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者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而在 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内 控 制度 建立 等 方面 不完善 而 产生 的风险 。 3 、 因 人为 因素 导致 操 作失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等 而造成 的 风险 ,如 内 幕交 易、越 权 违规 交易、 欺诈 行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因 行业 竞争 等因 素可 能 导致的 风险 。 5 、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重 影 响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可 能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从 而带 来风险 。 6、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须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清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 2、交 纳所 欠税 款 。 3、清 偿基 金债 务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公 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3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 15 年。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 提下 ,制 订 和调 整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对 于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 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8 ) 选择 、更 换销 售 机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 理协 议和有 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 委托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金 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 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 的、 合格的 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具 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 额发 售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基金管 理 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共同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每 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 定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或 持有基 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⑨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后 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出现上 述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情 形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办 理相 关备 案及公 告手 续。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开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权 益登 记日 ; ⑥ 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面 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i )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 益登记 日基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ii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i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ii ) 召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或/和基 金管 理人、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iii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iv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v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 提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 于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 告。 ③ 对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提案 (包 括 临时 提案 ) ,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以下 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④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开 审 议、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果。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 关事项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合 同变 更的 内 容应 经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但 出 现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 定代表 人变 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 )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 同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案 , 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并 自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⑦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⑧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 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至少 一种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对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基金资 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费 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计 提和 支付 等事项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行 为违 反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应及时 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 人是 否 及时 执行基 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 妥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 时将 赎回 资金 和分 红 收益划 入专 用清 算账户 、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的行 为违 反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应及时 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监督 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五) 基金 资产 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和 证 券账 户,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3 ) 除证 券交 易清 算 资金外 , 基金 托管 人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商 。 (4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当 事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5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设有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取得 基 金从 业资 格 的专 职人员 达 到法 定人数 , 有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条件 ,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算 、 交割系 统 , 有 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与 基 金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完 善的 内部 稽核 监 控制度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应 存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托 管 行的 营业 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停 止 募集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 合同 生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开 立基金 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条 件下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通 过基 金托 管 人专 用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 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 券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管理 和运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提 出 申请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 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 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重 大 合同 包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 其附件 )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注册登 记 机 构负 责编 制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国 家 法律法 规及 证券 监督 管理 部门的 要求 执行。 (八) 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 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详实 填写 或更 新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邮 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送 出 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 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 具体 以届 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 固定的 销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 额的 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通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 有关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 和办理 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 储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 借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 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 银行东 方卡/ 活期 账户一 本通 、 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 上 海银行 借记 卡 、 平安银 行借 记卡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等银 行卡 的个 人投 资者 , 开 通天 天盈 账户 、 财付 通理财 账户 、 支付 宝基 金 专户 的 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 在 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受 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 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户 开立 、 基金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资 料变更 、 分红 方式 变更 、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 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 邮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得 此项 服 务 。 (七)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电 话查 询最 新公 告信息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人 工 服务 。 周 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 为 8: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 查 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 改个 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 进 行咨 询 或留言 。 周一 至周 五的 在 线客服 人工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服务时 间为 8:30~21 :00 ,周六 至周 日的 在线 客 服 人工服 务时 间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 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中国 银行基 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二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 (三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设立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公告 。 (四)2013 年 1 月 21 日 发布 华 夏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 (五)2013 年 2 月 18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国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六)2013 年 2 月 25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开通 财付 通理 财账 户基金 网上 交易的 公告 。 (七)2013 年 3 月 12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与通 联支 付网 络服 务股份 有限 公司合 作开 通上 海银 行、 平安银 行、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借 记卡 电子 交易 业务 的公告 。 (八)2013 年 3 月 20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公告 。 (九)2013 年 3 月 28 日 发布 华 夏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及摘要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十)2013 年 4 月 16 日 发布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烟台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十一 )2013 年 4 月 19 日发布 华夏 收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十二 )2013 年 4 月 22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市 场上 出现 冒用 本公司 名义 进行证 券活 动的 澄清 公告 。 (十三 )2013 年 5 月 23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支 付宝 基金 专户基 金电 子交易 的公 告。 (十四 )2013 年 5 月 25 日发布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 《华 夏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华 夏收 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 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 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六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