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盛利(163824)

中银盛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七 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4 月 2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609 号 文核准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根 据所 持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 但同时 也要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 可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由 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 开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于 不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交 易不 活跃 ,潜 在较 大流动 性风 险 。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 基 金是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较低预 期风 险和 较低 预 期收 益品 种 , 其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 益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 股 票 型基金 。 投资 者应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对于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4 九、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37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7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八、 风险 揭示 ................................................................................................................ 70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2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103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中银 盛利 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盛利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中银 盛 利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盛利 纯债一 年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中银盛 利纯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9、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上市 规则》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15、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 16、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包 括场 外 销售机 构和 场内 销售 机构 。 场 外销 售机 构 指 基金 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其他 机构 。 场内 销售 机 构指 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 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指 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 认购 、 场 外申 购和 场外 赎 回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记 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 29、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 账户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投 资人 办理 场内认 购、 场 内申购 、 场内 赎回 和上 市 交易等 业务 时需 具有 深圳 证券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机 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一 年的 期 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一年 。 首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下 一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一年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34、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间 可 以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本基 金每 个 开放期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 最 短不 少于 5 个工 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告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业务 规则 》 : 指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以 及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2、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 44、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5、 上市 交易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6、 场外 : 指 不通 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 通 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也称 为 场外认 购 、 场 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47、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机 构和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 场 内认购 、 场内 申 购、场 内赎 回 48、 日常 交易 : 指 场外 申 购和赎 回等 场外 基金 交易 , 以 及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及 买卖等 场内 基金交 易 49、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 50、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51、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52、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5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5、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56、元 :指 人民 币元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 5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3、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 先生 ,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历 任中 国银 行武 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总 支 书记 、 中 国银 行 西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执行 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职 于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3年基 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梅非奇 (MEI Feiqi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 高 级经济 师 。 曾 先后 在地 质 矿产部 、 国务 院 办公厅 工作 , 加入 中国 银 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 办公室 副主 任 、 中 国银 行 北京市 分行 副行 长等职 。 葛 岱炜(David Graham )先 生,董 事。国 籍:英国。 现任贝 莱德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总经 理 , 主 要负 责管 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 年—1984 年供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1 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 ( 现 为 普 华 永 道 ) 伦 敦 和 悉 尼 分 公 司 , 之 后 , 在 拉 扎 兹 (Lazards )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 1992 年, 加 入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MLIM), 曾担任 欧洲 、 中东 、 非 洲、 太平洋 地区 客户 关系 部门 的负责 人 。2006 年 贝莱 德 与美林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合并 后, 加入 贝莱德 。 朱 善利(ZHU Shanli )先生 ,独立董 事。国 籍:中国 。现任北 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北京 大 学中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 心主任 、 管理 科 学中心 副主 任 , 兼任 中国 投资协 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会理 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会常 务理 事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系 讲师 、 副 教授 、 主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荆 新(JING Xin )先生,独 立董事。 国籍:中 国。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党 委书记 兼副院 长 、 会 计学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 博士 后合 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 中国 会 计准则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 指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国 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 监事 、 安 泰科 技股 份有 限 公司 独 立董 事 、 风 神轮 胎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计 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学 审计 处处 长等 职。 葛礼(Gary Rieschel )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美 国。启 明维 创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的 创办者 ,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 业清洁 能源 、 清洁技术 论坛的顾 问委员 会,并担 任纳斯达 克上市 公司THQ的 独立董 事。曾 在 美国知名 技术 公司思 科 、 英 特尔 等任 高 级营运 职位 , 并被 多家 杂 志如福 布斯 、 红鲱 鱼、 网 络标准 评为 全球 最主要的 风险资本 家之一 。曾在美 国英特尔 公司担 任品质保 证经理, 在美国NCube 公司 、思 科公司 以及 日本Sequent 公 司担任 管理 职位 , 后为SOFTBANK/Mobius 风 险资 本的 创办 者 、 董事 总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士 。 2、监 事 赵 绘坪(ZHAO Huiping )先 生,监 事。国 籍:中国。 中央党 校经济 管理专业本 科、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 国银 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3.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 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 长。国籍: 加拿大 。中国 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 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 拿大西 部大学毅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和经 济学 硕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2 士。 曾在 加拿 大太 平洋 集 团公司 、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 银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作 多年 ,也 曾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 展中心 总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 海复旦 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融 教研 室 主任、 讲师 。 宁 敏(NING Min )女士,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中国社会 科学 院法 学博士 ,中国 政法大 学法 学硕 士, 曾在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 后流动 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 士后研 究工 作 。 宁敏女 士曾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总行 法律 与合 规部 、 总 行 授信执 行部 及总 行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工作,先 后担任副 处长、 主管(处 长)等职 。2009 年9月加入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副执行 总裁 。 4.拟任 基金 经理 陈国辉 (CHEN Guohui ) 先生, 中央 财经 大学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中 国邮政 储 蓄银行 理财 专户投资 组合负责 人。2009 年加入 中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先后担任 固定收 益研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 。2012 年8 月 至今任 中银 双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2 月至 今任 中银纯 债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2 月至 今任中 银添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 6 年 证券 从业 年 限。具 备基 金 从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执行委 员: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杨军 ( 资深 投资 经 理) 、 孙 庆瑞 ( 副总 裁) 、 奚鹏 洲 (副 总裁) 、 张 发余 ( 副总 裁)、 唐华 (副 总裁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李 建( 副总 裁)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3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 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3)利 用基 金 财 产 或 职务 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 息、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明 示、暗示 他人从 事相关 的 交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 履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勤勉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4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是指 基金管理 人(以下 称为“ 公司” )为 了防范和 化解风 险,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 证经 营活 动 合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 符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 保基 金 、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及时 ,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 构和 各级 岗位 , 并 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 ,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地 对各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6)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5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因 此,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订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 环境的 变化 , 以及 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和公 司章 程 ; 第 二 个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 公司章 程是 公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 公 司章 程 、 董 事会 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 度是制 定各 项 制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 件 , 是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 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 立的 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 内 部控 制 大纲 、 风 险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市场营 销制 度 、 法 律合 规 与稽核 制度 、 反洗 钱制 度 、 基 金运 营 业 务管 理制 度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 度 、 危 机处 理制 度 、 财 务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 度等。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 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 控 完善。 (1 )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内 控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公 司经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6 营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和经 营管 理层从 公司 内控 文化 建设 、治理 机构 设计 、总 体风 险识别 、内 控 制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 则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的领 导下 ,由 各级 组织 从业务 控制 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互 交叉 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经 营活 动 进行管 理和 控制 。从 业务 的角度 划分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 控 制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从组 织的角 度来 看,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由公 司各 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 督控制 组成 。公 司内 部组 织包括 执行 总裁 、业 务部 门总经 理、 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等 多个 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合 规审计 委 员会,对 董事会 负责。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的 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整 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规 审 计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内 部监 控的 角度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性 进行 全面 、重 点的 跟踪分 析并 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公司 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对执 行 总裁负责 ,协助 执行总 裁 在董事 会 授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 务权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 风 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 就公 司的 风 险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 如遇特 殊事 件 ) 的 汇报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还于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框架 下针 对公 募基 金、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分别设 立专 门 的投资 委员 会 , 作 为各 业 务领域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 基 本投资 策略 和原 则,制 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方 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负责 对公司 各项业 务 (含决策 程序和 运作流 程 )的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 有效性 进行 监察 、 稽核 , 保证公 司的 各项 规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 合法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公 司相 关 制度和 章程 , 定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7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定期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监 察稽核 报告 。 督 察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 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制 度和 相关 细则 ,提 请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门 纠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4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与 稽核部 ,分别 通 过事前防 范、事 中监督 与 事后检 查 和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法 性 、 合 规性 、 合 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善 和更 新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格 和 有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全 内 部控制 的作 业流 程。 (5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过检 查、评 价 和控制各 项业务 运作中 的 风险特 别 是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 确 保 国家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得 到有 效贯 彻和执 行。 (6 )公司 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况 制订本 部 门的部 门 规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 作 流程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 示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 司的 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包 括建立 完善 且与 业务 相称 的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 人 员安 排 、 风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 及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 持仓限 额 、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度 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销 售管 理 、 市场 推广 与媒 体 关 系 维护、 投资 者服 务等 制度 。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 清 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 与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 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 督、 信息 披露 规 则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8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 包 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 设 立 独 立 的内部 稽核 部门 、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 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确保相 关人 员具 备专 业技 能及经 验 、 确 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事 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 等 ;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 定信 息披 露 的 主要 内 容、 设立 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用印制 度、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包 括 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末 ,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 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 等增 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3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05 只 ,其中 封闭 式 10 只 ,开 放 式 295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 球金融》 、内地 《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 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37 项 最 佳托管 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0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 阅 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常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 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1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2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 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 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 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3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 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 :宋 亚平 2)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5 2、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 售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单 如 下: (1) 具有 基金 发行 认购 权 限 的会 员单 位名 单 (更 新 至 2013 年 2 月 5 日 , 若 有 变更以 深 交所网 站披 露为 准) 爱建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 海证券 、 财 达证 券、 财 富 证券、 财富 里昂 、 财通 证 券、 长 城证 券、 长 江证 券、 大 通证 券 、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一创 业、 东北 证券、 东 方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东 莞证 券、 东 吴证 券 、 东兴 证券、 高华 证券、 方正证 券、 光大 证券、 广 发证券 、 广 州证 券、 国 都证 券、 国 海证 券 、 国金 证券、 国开 证券、 国联证 券、 国盛 证券、 国 泰君安 、 国 信证 券、 国 元证 券、 海 通证 券 、 恒泰 长财、 恒泰 证券、 红塔证 券、 宏源 证券、 华 安证券 、 华 宝证 券、 华 创证 券、 华 福证 券 、 华林 证券、 华龙 证券、 华融证 券、 华泰 联合、 华 泰证券 、 华 西证 券、 华 鑫证 券、 江 海证 券 、 金元 证券、 开源 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 证券、 民 族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 安证 券、 齐 鲁证 券 、 日信 证券、 瑞银 证券、 山西证 券、 上海 证券、 申 银万国 、 世 纪证 券、 首 创证 券、 天 风证 券 、 天源 证券、 万和 证券、 万联证 券、 西部 证券、 西 藏同信 、 西 南证 券、 厦 门证 券、 湘 财证 券 、 新时 代证 券、 信 达证 券 、 兴业 证券、 银河 证券、 银泰证 券、 英大 证券、 招商 证券、 浙商 证 券、 中 航证 券、 中 金公 司 、 中山 证券、 中投 证券、 中天证 券、 中信 建投、 中信 浙江 、中 信万 通、中 信证 券、 中银 证券 、中邮 证券 、中 原证 券( 排名不 分 先 后 ) (2) 具有 基金 申购 赎回 权 限 的会 员单 位名 单 (更 新 至 2013 年 2 月 5 日, 若 有 变更以 深 交所网 站披 露为 准) 爱建证 券 、 安 信证 券、 渤 海证券 、 财达 证券 、 财 富 证券 、 财 富里 昂 、 财通 证 券、 长城 证 券、 长 江证 券、 大 通证 券 、 大同 证券、 德邦 证券、 第一创 业、 东北 证券、 东 方证券 、 东 海证 券、 东 莞证 券、 东 吴证 券 、 东兴 证券、 方正 证券、 光大证 券、 广发 证券、 广 州证券 、 国 都证 券、 国 海证 券、 国 金证 券 、 国开 证券、 国联 证券、 国盛证 券、 国泰 君安、 国 信证券 、 国 元证 券、 海 通证 券、 恒 泰长 财 、 恒泰 证券、 红塔 证券、 宏源证 券、 华安 证券、 华 宝证券 、 华 创证 券、 华 福证 券、 华 林证 券 、 华龙 证券、 华融 证券、 华泰联 合、 华泰 证券、 华 西证券 、 华 鑫证 券、 江 海证 券、 金 元证 券 、 联讯 证券、 民生 证券、 民族证 券、 南京 证券、 平 安证券 、 齐 鲁证 券、 日 信证 券、 瑞 银证 券 、 山西 证券、 上海 证券、 申银万 国、 世纪 证券、 首 创证券 、 天 风证 券、 天 源证 券、 万 和证 券 、 开源 证券 、 万联 证券、 西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西 南证券 、 厦 门证 券、 湘 财证 券、 新 时代 证 券、 信 达证 券、 兴 业证 券 、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英大证 券、 招商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6 证券、 浙商 证券、 中航 证 券、 中 金公 司、 中 山证 券 、 中投 证券、 中天 证券、 中信建 投、 中信 浙江、 中信 万通 、中 信证 券、中 银证 券、 中邮 证券 、中原 证券 (排 名不 分先 后)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联系人 :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7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 2013 年 4 月 26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3】609 号文 件核准 募集 。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运 作方式: 契约型 、上市开 放式(本 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每封 闭 一年开 放 申购与 赎回 一次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采 用封 闭运 作和 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 括该日 ) 一年 的期 间。 本 基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一年 。 首 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 入首个开放期,下一 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 日次日起的一 年,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 每 个开放 期最 长不 超 过 1 个 月, 最短 不少 于 5 个工 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公 告 。 如 在 开放期 内 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次日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 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 包括 直 销柜台 及网 上直 销平 台 ) 及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 单见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场内将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经 深圳证券 交 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 员单 位发售(具体名单见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 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 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代理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持 有人 的深 圳证券 账户 下 , 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得赎 回 , 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8 以在本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后 , 通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基 金份 额。 通过 场外 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得赎 回 , 但 可 以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实现基 金份 额 在两个 登记 系统 之间 的转 换。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 请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为 2 亿份基 金份 额。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七)基金份额的认 购 1、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的 认购费 率如 下: 场外认 购 单笔认 购金 额 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40%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9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认 购 认购份 额(S ) 认购费 率 S <100 万份 0.60% 100 万 份≤S <200 万份 0.40% 200 万 份≤S <500 万份 0.20% S ≥500 万份 1000 元/ 笔 2、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2)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金额 、 份 额的计 算 均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 2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部 分舍 去,余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某投资 人投资本 基金10,000 元 ,认购费 率为0.60% ,假定募集 期产生的 利息 为5.50 元,如 果 其 场外 认购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认购总 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10,000 -59.64 +5.50 )/1.00 =9,945.86 份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 如 果选 择 场外认 购 , 可 得到9,945.86 份基 金 份额。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0 (2)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挂 牌价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 认购 利息/ 挂 牌价 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利息 结转 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场内 认购 份额 按整 数 申报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截位 保留 至整 数位 ( 最小 单 位为 1 份 )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 选择 通过 场 内认购 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额 , 认购 费率 为0.6% , 假 定募 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为5元 ,则 可 认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金 额=1.00 ×10,000 ×(1+0.6% )=10,06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 ×0.6%=60 元 净认购 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5/1.00=5 份 即: 投资 人认 购10,000 份 基金份 额 , 需 缴纳 认购 金 额10,060 元, 若募 集期 产 生的利 息 为5 元 ,最 后该 投资 人实 得认购 份额 为 10,005 份。 3、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程序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确 定, 请 参 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份 额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


(3)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采 用 金额认 购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时 , 需 按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4)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平 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场外认购本基金份 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1 元;通过 基金管理 人直销 中心柜台 场外认购 本基金 份额时, 单笔最低 认购金 额为10000 元人 民币。 募集期 间场 外不 设置 投资 者单个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各销售 机构对 本基 金最 低认 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 每 一账 户可 以 重复认 购 , 不 可撤 单; 单 笔认购 份额 应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但最高 不能 超过99,999,000 份。 募集期 间场 内不 设置 投资 者单个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限制 。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八)募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 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 致后, 有权 终止 基金 合同 :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前 十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90%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3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4 八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本基金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 生效后具 备下列 条件,基 金管理人 可依据 《上市规 则》 ,向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申 请上市 :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募 集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一千人 ;


3、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发布 基金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上市规则》 等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5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 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八)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基 金总 份额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低 于 2 亿份 ; 3、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 告。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 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 日起 2 日内 发 布基金终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6 止上市 公告 。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 本 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新功能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7 九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 一 年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 第一个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一 年。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个 开放期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的一 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期 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最 长不 超过 1 个月 , 最短 不少 于 5 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 且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的 2 日 前进 行公 告 。 如 在 开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 止计算 , 在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续 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至 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7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一 年, 即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为 1 个月 , 则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2 月 6 日 ;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第 一个 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一 年, 即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 ,以 此 类推。 又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2 月 8 日 生效 ,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一 年, 即 2013 年 2 月 8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为 1 个月, 由于 2014 年 2 月 8 日、9 日以 及 3 月 8 日、9 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第 一个开 放期 为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10 日; 第 二个 封闭 期为第 一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的 一 年, 即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0 日 ,以 此类推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每 个 封闭期 间投 资人 不能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基金 份额 , 但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 基金 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至场 内 后,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使用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 场 外销售 机 构柜 台 系统办 理场 外的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基 金 投资人 也可 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场 内 销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 且办理 申购 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需 符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风 险控 制要求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或 按基金 管 理 人和场 内 、 场 外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金 场 内、 场外 销售 机 构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或说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人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 可以 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 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另 行公 告, 但场 内具 体 业务办 理结 束时 间不 得晚 于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结 束时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39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本 基金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开 始办 理 申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本 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下一 个开 放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具 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场外赎 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5、投资人 通过场外 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的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立 的深 圳 证券账 户; 6、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0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 规则 》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场外 申购 本 基金份 额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场外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 单 笔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时 , 不受 场外 申购 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 可 多次场外 申 购 , 对 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1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申 购 与赎回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不必 遵守 以上限 制。 5、对于场 内申购、 赎回及 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 量限制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场外申 购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 由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申购 费率执 行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为 赎回 费总 额的 100%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场外赎 回 Y <30 天 0.75% Y ≥30 天 0 场内赎 回 0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基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自登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2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并进 行公 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 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投资人 通过 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的 ,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场内申 购份 额截位 保 留到 整数位 , 计算 所 得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 还 至 投资 人资金 账户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场外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5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7,241.11 份基 金份 额。 若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 场 内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 投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47,241 份,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给 投资 者。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3 具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 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投 资人 投资 50,000 元 通过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 元 ,则 其可 得到 基 金份 额 47,241 份, 退款0.12 元。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 赎回适 用费 率 为0.75%, 赎 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86.10=11393.9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间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4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且开 放期 间按 暂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间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且开放 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5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 支付 的 赎回申 请以 赎 回申请 确认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 等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上述 时间 内 通 过公告 说明 有关 情况 , 视 为通知 送达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6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 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或 上市 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 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基金 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7 十一 、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并保 持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通过 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 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次 级债、 可转换债 券(含分 离交易 可转换债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债 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款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 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持 有股 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 投资 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 的股票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内 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 个 月 内卖出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 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内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 开放期 内 , 基 金持 有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实现 风 险和收 益的 最佳 配比 。 1、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其 经 风险调 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 利能 力,通过比较或合理 预期 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 的风 险与收益率变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8 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 同类属 债券 类资 产间 的配 置比例 ,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2、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 及 由此 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密 切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 等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 过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 券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 与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 的债券 组合 久期 。 (1)宏观 经济环境 分析: 通过跟踪 、研判诸 如工业 增加值同 比增长率 、社会 消费品 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据 , 判 断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济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测国 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取 向及 当前 利率在 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基 于利 率周 期的 判 断 ,密切 跟踪 、关 注诸 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 银 行准 备金 率 、 货 币供应 量 、 信 贷状 况等 金 融运行 数据 , 对外 贸易 顺 逆差 、 外 商直 接 投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 行数 据,研 判利 率在 中短 期内 变动趋 势, 及国 家可 能采 取的调 控 政 策 ; (2)利率 变动趋势 分析: 基于对宏 观经济运 行状态 以及利率 变动趋势 的判断 ,同时 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久期 分析:根 据利率 周期变化 、市场利 率变动 趋势、市 场主流预 期,以 及当期 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 通 过合 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 券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 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 有的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收 益 ; 反 之, 当 预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确定 采用 集 中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梯 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 一 般而 言 , 当预期 收益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 铃策略 ; 在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4、信 用类 债券 策略 (1) 信用 类 债 券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 信 用 等级为 投资 级的 企业 ( 公 司) 债等 信用 类债 券采 取 自上而 下与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 方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过 滤 , 通 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49 自上而 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 行 业发 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环 境 、 公 司 背景 、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 构、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 因素不 同权 重 ,采用 数 量 化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 债券 分为 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 ,1-3 级资 质 较 好, 可以 长期持 有 ,被视 为配置 类资 产;4-5 级则资 质稍差 , 可以短 期持 有, 被视为 交 易 类 资产; 而规 避类 则资 质很 差,信 用风 险很 高, 限制 对其投 资。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基 于信 用利 差 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观 经济向 好 ,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 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 流 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同时 政策 的 变化也 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本 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2)基 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期 影响外 , 信 用债 发行 人自 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重 要 因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 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 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 化的方 向 , 采 用对 应的 信 用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定 价 , 从 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2) 信用 风险 控制 措施 本基金 实施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以便 有效 评估 和 控制组 合信 用风 险暴 露 。 通过建 立信 用风险 评估 体系 和精 选交 易对手 ,严 格控 制各 信用 级别持 仓量 、组 合持 仓 分 布等重 要指 标 , 控制投 资风 险。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并 满足 每 次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 , 本基金 在投 资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 的组 合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 适当 的匹配 。 6、息 差策 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0 当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时, 本基 金将 实施 正回 购并将 融入 的资 金投 资于 信用债 券 , 从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 回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7、资 产支 持证 券( 含资 产 收益计 划)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可根 据市 场发 展, 精选投 资夹 层工 具,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求 收益 增强。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 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 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将 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采取自 下而 上 的方法 建立 适合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 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 的前提 下 , 追 求合 理回 报 。 本基金 根据 内部 的信 用分 析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品 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 重 点分 析 发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 竞 争地位 、 治理 结构 、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1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 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 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基金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性 需 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 月至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内不 受前述比例限 制。 开放 期内 ,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2)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投 资固定 收益类 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10%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2 (4)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3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6% 。每个封闭 期首 日 ,1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根 据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利 率水 平调 整。 本基金 选择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0.6% 作 为 业绩比 较基 准主 要考 虑如 下: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于 各类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强调 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值 , 以 1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0.6% 作 为业 绩比 较 基准, 符合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且 与本基 金每 封闭 满1 年开 放一次 的运 作方 式相 匹配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4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5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6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7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8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责任方未 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59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0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 效 满3 个 月后 , 若 基金在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收盘 后 每 10 份基 金份 额可分 配利 润 金 额高于 0.3 元( 含) ,则 基 金须进 行收 益分 配, 并以 该日为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次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8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 对上述基 金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2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4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5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6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基 金应当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 情 况 。 (3) 基 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 3 个工 作 日,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上 市交易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8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本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6 ) 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69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0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 券市 场风 险, 包括政 策风 险 、 利率风 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基金 每年开放 一次申 购和赎回 ,投资者 需在开 放期提出 申购赎回 申请, 在非开 放 期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 满,若 出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或基 金 前 十 大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 终止并 履行 清算 程序 ,存 在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4、本基金 在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价格 可能不同 于基金 份额净值 ,从而产 生折价 或者溢 价 的情况 , 虽然 基金 份额 净 值反映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状况 , 但是 交易 价格 受 到很多 因素 的影 响,比如 中国的经 济情况、投资 人对于中 国债券市 场的信 心以及本 基金的供 需情况 等,因 此 存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另外在 本基 金定 期开 放期 间,由 于投 资者 预期 和市 场情绪 的影响, 也存在 着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的风 险。 5、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6、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较 大 流动性 风险 。 外部 评级 机 构一般 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 可 能也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可 度 , 从 而影 响该 类 债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 同 时 由于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较 小 、 经 营 的波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 料不公 开发 布 ,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 恶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 限,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1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形势 、货币政 策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利率风 险。利率 波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从 而 影响基 金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利 率波 动 时, 债券 基金 的净 值波 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信用风 险。主要 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资不 抵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风 险。债券 收益率曲 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再投资 风险。 再 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 对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消 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的 流动性需 求主要集 中在开 放期,管 理人有义 务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 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 流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果 出 现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2 (2) 因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3 十 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如在本 基金某一 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出现 如下情 形,基金 合同将终 止并根 据本部 分 的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少于 200 人; (3)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基 金 90% 以 上份 额。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4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5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 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6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7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8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0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1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 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3)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后, 有权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2)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 开放期 期满 时,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3)基金合 同生效后 ,每个 开放期期 满时,基 金前 十 大份额持 有人持有 基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90%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2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3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等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4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5 (1) 一般决议,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当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 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 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6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凡 与该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或将 来颁 布的 其他涉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 律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7 承接的 ; (3) 如在 本基 金某 一开 放期 最后一 日日 终出 现如 下情 形, 本基 金合 同将 终止 并 根据本 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少于 200 人; (3) 前十 大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基 金 90% 以 上份 额。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8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89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 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0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名 称: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I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 金 融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 可转换 债券 )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 债 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款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 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 但可持 有因 所持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的 股票 、 因持 有股 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 因 投资 于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债券 等金 融工 具而 产生 的权证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 的股票 , 本基 金应 在其 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内 卖出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的 权证 ,本 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 个 月 内卖出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1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至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内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 开放期 内,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 由基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其他 基金共同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应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中关于 本基金投 资固定 收益类证 券的相 关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业 发行 的 单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6)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且由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 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变 更或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2)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 金可 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 理人 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 督。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2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3 (1)基金 托管人按 以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人资 格、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为中 国工 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资 除 核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4 对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核 核 心存款 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5 8、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按照证 监会《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II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III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6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7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 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 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8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 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99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 计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净 值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3、根据《 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00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在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将 向特定销 售渠道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子 文 件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为直销 投资者提 供基 金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103 二十 二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盛 利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募 集 的文件 ;


2、《 中银 盛利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


3、《 中银 盛利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盛 利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之法 律 意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三年 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