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保本(320015)

诺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3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 重 要 提示 (一)诺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证监 许可 【2011 】357 号 文核准 公开募集 ,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5 月13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 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等, 全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 充分考 虑投资人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 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 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 。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须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市 场系统性 风 险、 上市公司风 险、 利率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管理风险、 本 基金特有 风险、 资产 配置风险 及 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保本 混合型 基金, 在证券投 资 基金中 属于低 风险品种 。 本基金以 一元初 始面值 募集基金份 额, 投 资者投资 于保本基 金并不等 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 金仍然存 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 (四)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3 年 5 月 1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保本 ......................................................................................... 53 第八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5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0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 《关 于保本 基金的指 导 意见》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 诺安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涵盖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投资理念、 投 资策略、 风 险以及认 购、 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 及费率等 与投资本 基金有关 的所有相关 事项 , 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并 注意基 金管理人 对 本招募说明 书披露的 更新信息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 、 保 证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 诺安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中, 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 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 金:指 诺安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 :指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人 :指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 : 指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 订之 《 诺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诺 安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 售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指导意 见》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并实施 的《关于 保本基金 的指 导意见》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 17. 个人投资 者:指 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时 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 :指诺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 网点: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 安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2.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 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5.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 人提供保本的期 限,在 基金 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即 为第一个保 本周期,即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 后对 应日止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 本周期届满的最 后一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37. 持有到期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 期内一直 持有 其所认购的 基金份额 的行为 38 到期操作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 基金 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或继续持 有 变更后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 到期操作 期间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进行到期 操作 的期间。本 基金的到 期操作期 间 为保本周期 到期日及 之后 3 个 工作日( 含第 3 个 工作 日)





40. 过渡 期 :到期 操作期间 截止日次日 起(含 该日 )至下一保 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 工作日 的期间为过 渡期;过 渡期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41. 过渡 期申购 : 投资者在 过渡期 的 限定期限 内申 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在过 渡期 的限定 期限 内, 投 资者转 换入本基 金基金份 额, 视同为过渡 期申购 42. 折算日 : 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的前一 工作日, 即过 渡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 43.保本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 金额、认 购费 用及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和 。 44.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根据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可赎 回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 积 45.保本:本基金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额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 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认 购金额、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 间的利 息收入 之和。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如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 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 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额, 并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 (含第二 十个工 作日) 将该 差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46.保证: 担保人 为本基 金保本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 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的差 额部分 , 保证期 间为基金 保 本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 月 47.保证合同: 《 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 同》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 届满时, 担 保人 或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人为 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 供保本保障 , 与基 金管理人 就本基金 下 一保本周期 签订保证 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基金存续要 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 基金份额折算 : 在折 算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 和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择或默 认选 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 在 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额 保持 不变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 应调 整





5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 式 : 保本周期 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继续存 续; 否则, 本基 金变更为 非保本的 股票型 基金, 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 为 “ 诺安行 业 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终 止 52.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5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5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55.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 他业务的工 作日 56.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 结算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58.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 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 金收益 :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8.基金资产 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69.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1.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73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预见、无 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公众 通讯设备 或互联网 络故 障。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陈 阳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投资有 限公司 6000 40 % 深圳市捷隆 投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 大恒新纪元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3000 20 % 合





计 15000 100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5 月 13 日 , 本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二十 六 只开放式基 金: 诺安 平衡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货币 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价值增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诺安 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诺 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中 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主 题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 全球黄金 证券投资 基金、 上 证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上 证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 诺安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多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汇 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诺安双利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 中小板等 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 诺安 纯债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鸿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 事长,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北京中 联 新技术有限 公司总经 理 , 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 司总经理 , 香港先 锋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中国新纪 元有限公 司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 徐卫晖先生 , 副 董事长 , 工商 管理硕士 。 历 任中国化 工进出口总 公司财会 部副总经 理, 中化国际贸 易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化 河北进出 口公司总经 理, 中化国际 ( 控股) 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 国中化股 份有限公 司战略 规划部 、 投资发展 部总经理 , 中国 对外经济 贸 易信托有限 公司党委 书记。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级工程 师,全国 人民政治 协商 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 。曾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大恒 新纪元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 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 ,中共 北京市石景 山区委书 记 , 中共北京 市委常委、 秘书长 , 北京国际电气 工程公司 董事长 , 北京 国际电力开 发投资公 司董事长 。 朱秉刚先生, 独 立董事, 教 授级高级 经济师。 历任 石 油部计划司 副司长 , 中国 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 计划局局 长、咨询 中心副主 任。 陆南屏先生, 独 立董事。 历 任新华社 香港分社 办公厅 综合处处长、 办 公厅副主 任、 国际 问题研究中 心办公室 主任 , 国 家外汇管 理局办公 室主 任、政策法 规司司长 、副局长 。 2. 监事会成 员 李京先生 ,监事,企业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中化集团 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 香港立丰实 业公司总 经理助理 , 中化 汇富资产 管理公 司副总经理 , 中化欧 洲资本 公司副总 经 理兼世盈 ( 厦门) 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现任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 处长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理事会 秘书长 , 君安证券 香港 公司副总经 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 证券深圳 营业部交 易主 管 ,国泰君 安证券公 司部门主 管 ,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交易中 心总监 。 3. 经理层成 员 奥成文先生 , 总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 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 责任 公 司资 产经 营部副 经理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备工 作, 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总经 理。 杨文先生 , 副总经 理, 企业管理 学博士 。 曾任 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研 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 员 , 中融基金管 理公司市 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总监、 发展战略部 总监,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CFA 。 曾任平安 证券公司综 合研究所 研究员 , 西北 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部 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投资总监、 诺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诺 安主 题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诺安多策略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陈勇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曾任国 泰君安证 券 公司固定收 益部业务 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 理 , 民生证 券公司证 券投资总 部副总经 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 研究员、 研究部总 监,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张 乐赛 先生 ,硕 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曾就 职于 南京 商业 银行 资金 运营 中心 ;2004 年 12 月加入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 固定收 益 部总监 。曾 于 2009 年 8 月至 2012 年 1 月担任诺安 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2006 年 8 月起 担任诺安 货币市场 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起担任诺 安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2 年 5 月 起任 诺安汇 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及职务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分股 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和 固定 收益 类基 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具体如 下: 股票类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司总 经理奥成 文先生担任 , 委员 包括 : 杨谷先 生, 副总经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张宇 光先生, 总 经 理助理兼配 置基金组 投资总监; 邹翔先 生,成长基 金组投资 总监兼价 值基金组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王 创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固定收益类 基金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席 由公司 总经理 奥成文先生 担任, 委 员包括 : 杨谷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 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 杨 文先生, 副总经理; 张乐 赛先生, 固 定收益部 总 监、基金经 理;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总 监。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 金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 管理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获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 记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0)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 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 代 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4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按照 合同约定 履行保本 义务 ; (28)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导意见 》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禁止性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及基金 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 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5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 制制度概 述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是公 司为有效 防范和控 制经 营风险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 保证 公司规范经 营、 稳健 运作, 确 保基金 、 公司财 务和其 他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 及时维护 公 司的良好声 誉及股东 合法利益 , 在充 分考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 础上, 通 过构建 科学的组 织 机制、 运用 有效的管 理方法 、 实施严 格的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 成的控制 风险的管 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在 于建立一 个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 持 续健康发展 的资产管 理实体 , 在充分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基础上, 维护公 司的良好 声 誉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 权益。 2. 风险管理 制度 (1)风险管 理的具体 目标 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的具 体要 求,公司风 险管理的 总体目标 为: 1 ) 确保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章 和公 司各 项管理规 章制 度的贯彻执 行; 2 ) 建立符合现 代企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治理 结构, 形 成科 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 执 行 机制和监督 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 金管理的 效率和效 益,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努力 实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经 风险调整 后的利益 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 风险控制 体系和管 理措施, 保 障公司发 展 战略的顺利 实施和经 营目 标的全面实 现,维护 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 5 ) 建立高效运 行、 控制严密 、 科 学合理 、 切实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度 , 及 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 洞, 保证各 项业务稳 健运行; 6 ) 借鉴和引用 国际上成 熟、 先进 的风险控 制理念和 技术 , 不断提升公 司国际化 经 营 水准和核 心竞争能 力,巩固 公司的声 誉和市场 份额 。 (2)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 管理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 经营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险管 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 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 透 到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经营 环节;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6 3)审慎性原则:公司 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 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 营为出发点 ; 4)独立性原则: 合规 审查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 险 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 部 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5)有效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 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 的 权威性,并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 控制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前 瞻 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 适 时的更新、 补充和调 整,使其 适应基金 业的发展 趋势 和最新法律 法规的要 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 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 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 范 的目的。对 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 人员,应 制定 严格的批准 程序。 (3)风险管 理的具体 内容 1)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 的指导思 想,以及 风险控 制的 目标和原则 ; 2)建立层次 分明、权 责明确 、 涵盖全面 的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风 险控制方 法; 4)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 险控制程 序和措施 ; 5)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 度的评价 和检查 机制 。 (4)风险管 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 体目标与 原则,公 司设立 了以 下风险管理 机构及职 能部门: a . 董 事会下 设 合规 审查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合法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点的 检查分析 评价,对 公司经 营和基 金投资 管 理 中的风 险进行 合规检 查和风 险控制 评估。并 出具相应 的工作 报告和 专业意 见 提交董事会 。 b.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按照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 责 进行工作。 c . 公 司设 风 险控制 办公会 ,在总 经理的 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 险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 风 险控制 部 提交 的风险 评估报 告作出 全面的讨 论和决定 ,从而 使风险 政策得 到 有力的执行 。 d . 公司设监察 稽核部 , 监察稽 核部直接 对总经理 负责 , 同时协助督 察长开展 工作。 监 察稽核 部在各 部门自 我监察 的基础 上依照所 规定的职 责权限 、工作 程序进 行 独 立的再 监督工 作,对 公司经 营的法 律法规风 险进行管 理和监 察,与 公司各 部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7 门保持相对 独立的关 系。 e . 公 司设 风 险控制 部 ,负 责根据 公司各 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 求,制 定各个 风险领 域 ( 投资、 运作、 信用等 ) 的风 险管理 和绩效评 估方法, 并监督 其执行 ;定期 向 管理层提交 风险评估 报告。 2) 为最大限度 地实现风 险管理的 目标, 公司 以上述机 构及职能部 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 学 严密,层次 分明的风 险管理体 系,主要 分为三个 层面 : a . 第一层面为 董事会、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b. 第二层面为 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 办公会 及 监察 稽核部 、风 险控制部 ; c . 第三层面为 公司各业 务相关部 门, 对各 自部门的 风险 控制负责。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 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 的投资风 险控制 体系 公司针对投 资过程中 的事前风 险、 事 中风险和 事后风 险建立了一 整套的数 量化风险 控制 体系,从而 做到在每 个环节有 效控制风 险点。 投资前的风 险控制主 要是通过 严谨、 细 致的研究 工作, 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 方法来实 现。 事中的风险 控制通过 两个手段 来实现 , 一是在 交易系 统中设置风 险控制条 目, 当 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 司风险管 理规定不 符的指令 时, 指 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 防止了 不当投资 行 为的发生。 第二 是高频率 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 随时掌 握投资过程 中的仓位、 集 中度、 流动 性 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 制包括业 绩评价和 业绩归因 ,为优化 投资 策略提供参 考。


3.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基 础上, 实 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 经营目标, 公司内 部控 制的总体目 标为: 1)使公司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 资者服务, 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 全,实现 公司经营 方针和 目标 ,维护股东 权益; 3)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 象,维护 公司最重 要的资 本- 声 誉; 4)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 现代管理要 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科学 合理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8 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5)建立切实 有效 的内 部控制系 统,查错 防弊, 消除 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 运行; 6)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 间的关联 交易,避 免股东 干涉 公司正常的 经营管理 活动。 (2)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建立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 强化内 部管理制 度 的高度权威 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 上 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 立、 执 行部门 , 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 资产以及 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必 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相 互制约措 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 制制度的 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 要包括环 境控制和 业务控制 。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 部控制相关 的环境因素 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 及其对 业务 、员工 的影响力 , 环境 控制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 公司 致力于从治 理结构 、 组织 机构 、 企 业文化、员 工素质控 制等方面 实现良好 的环境控 制。 2)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监 察稽核控 制及其它 方面的内 部控制等 。 a . 投资管 理业务控 制: 涉及 到 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 交易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要包 括: 公 司的研 究工作 应保持 独立、 客观 , 为公司 基金投 资运 作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 发展提供全 方位的支 持; 建立 科学 的研究工 作管理流 程和投资对 象备选库 制度;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 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 评价体系。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9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主要包 括: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及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 略、投 资组合 和投资 限制等 要求; 健全投 资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重 要投资 要 有 详细的 研究报 告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投 资风险 评估与 管 理 制度; 建立科 学的投 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系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决 策 和 投资执 行的过 程进行 合规性 监督检 查;相 关业务 人员 应遵循 良好的 职业道 德 规范,严禁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事 件的发生 。 III) 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主要 包括: 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投 资决策 和交易 执行实 行严格 的人 员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 立 交易执 行的权 限控制 体系和 交易操 作规则 ;建立 完善 的交易 监测、 预警和 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不 同投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建 立完善 的交易 记录制 度,及 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每 日投 资组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 相应的 特殊交 易的流 程和规 则;建 立科学 的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建 立关联 方 交易的监控 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 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 公 司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 , 遵循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 的管理制度。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 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 制度、 信息技术 系统的稽 核检查 制度等管 理措施, 确保系统 安全运行 。 d. 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 控制。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 分工;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 为 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0 等方面相互 独立; 基金会计 核算独立 于公司 会计核算 ; 采取适 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 ;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 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建立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 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 : 公司设 立督察长 , 督察 长直接对 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 营 层负责, 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 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 制: 其他 内部控制 包括对销 售和客 户服务的控 制、 对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 构等合作 方的控制 、授权控 制、危机 处理 控制、持续 的控制检 验等。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 称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招 商 银 行 ” )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行长:马蔚华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 国 第 一 家 完 全 由 企 业 法 人 持 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 上 交 所 挂 牌 ( 股 票 代 码 :600036 ) , 是 国 内 第 一 家 采 用 国 际 会 计 标 准 上 市 的 公 司 。2006 年 9 月 又 成 功 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挂 牌 交 易 ( 股 票 代 码 :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 额 配 售 , 共 发 行 了 24.2 亿 H 股 。 截 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 , 招 商 银 行 总 资 产 3.1446 万 亿 元 人 民 币 , 核 心 资 本充足率 8.47% 。 2002 年 8 月 , 招 商 银 行 成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 8 月 , 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 下 设 业 务 支 持 室 、 产 品 管 理 室 、 业 务 营 运 室 、 稽 核 监 察 室 4 个职能 处 室 , 现 有 员 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格 , 成 为 国 内 第 一 家 获 得 该 项 业 务 资 格 上 市 银 行 ;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招 商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托 管 等 业 务 资 格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2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 管 核 心 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 行 ” 品 牌 体 系 , 以 “ 保 护 您 的 业 务 、 保 护 您 的 财 富 ” 为 历 史 使 命 , 不 断 创 新 托 管 系 统 、 服 务 和 产 品 : 在 业 内 率 先 推 出 “ 网 上 托 管 银 系 统 ”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和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成 功 托 管 国 内 第 一 只 券 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第 一 只 FOF 、 第 一 只 信 托 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 权 私 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 金 T+1 到 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 金 、 第 一 只 红 利 ETF 基 金 、 第 一 只 “1+N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 第 一 家 大 小 非 解 禁 资 产 、 第 一 单 TOT 保 管 , 实 现 从 单 一 托 管 服 务 商 向 全 面 投 资 者 服 务 机 构 的 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经 过 十 年 发 展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规 模 快 速 壮 大 。2012 年 招 商 银 行 加 大 高 收 益 托 管 产 品 营 销 力 度 , 新 增 托 管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13 只 , 新 增 首 发 公 募 开 放 式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433 亿 元 。 克 服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震 荡 下 行 的 不 利 形 势 , 托 管 费 收 入 、 托 管 资 产 均 创 出 历 史 新 高 , 实 现 托 管 费 收 入 6.54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28.17% , 托 管 资 产 余 额 1.08 万亿元, 较年初增长 112.85% 。 作 为 公 益 慈 善 基 金 的 首 个 独 立 第 三 方 托 管 人 , 成 功 签 约 “ 壹 基 金 ” 公 益 资 金 托 管 , 为 我 国 公 益 慈 善 资 金 监 管 、 信 息 披 露 进 行 有 益 探 索 , 该 项 目 荣 获 2012 中 国 金 融 品 牌 「 金 象 奖 」 “ 十 大 公 益 项 目 ” 奖 ; 三 度 蝉 联 获 《 财 资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专 业 银行”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 3 月 开 始 担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2010 年 8 月 起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 商 局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 主 席 , 利 和 经 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 及 信 和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香 港 港 口 发 展 局 董 事 ,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 中 国 南 山 开 发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长 , 及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事 长 , 及 新 加 坡 上 市 公 司 嘉 德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马 蔚 华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1999 年 1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1999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3 及 2008 年 10 月 起 兼 任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及 永 隆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并 自 2002 年 7 月 起 担 任 招 商 局 集 团 公 司 董 事 。 同 时 担 任 中 国 国 际 商 会 副 主 席 、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执 行 副 会 长 、 中 国 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第 八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 深 圳 市 综 研 软 科 学 发 展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和 北 京 大 学 、 清 华 大 学 等 多 所 高 校 兼 职 教 授 等 职 。 唐 志 宏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吉 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高 级 经 济 师 。1995 年 5 月加 入 本 公 司 , 历 任 沈 阳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 圳 管 理 部 副 主 任 , 兰 州 分 行 行 长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深 圳 管 理 部 主 任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2006 年 4 月 起 担 任 本 公 司 副 行 长 。 同 时 担 任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及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吴 晓 辉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1993 年 10 月 进 入 招 商 银 行 工 作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行 资 金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招 商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2011 年 7 月起 担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托管 了招商安泰 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 基金、招商安 泰平衡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 投资基金) , 招商 现金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华 夏经典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华 夏货币市 场基金 、 光大保 德信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 华泰柏 瑞金字塔 稳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海富 通强化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 新增长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 稳健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上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德盛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富成长 趋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大保德 信优势配 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益民 多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德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上 证 中央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上投 摩根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中 银蓝筹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 方策略 优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合润 分 级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 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 盛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创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华 宝兴业可 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建信双 利策略主题 分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华 新兴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博时 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4 券投资基金 、 上证国 有企业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安可 转换债 券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 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油气能源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QDII-LOF ) 、 中银中小 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成长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嘉实 增强收益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 14 天理 财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鹏华中小 企业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 中银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南方安 心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银理 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惠 裕纯债分 级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 双月安 心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 银理财 30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新 经济股票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中银 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博 时亚洲票息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增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共 60 只 开放式 基金 及其 它托管 资产 ,托 管资产 为 12373.04 亿 元人民币 。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 成科学合 理的决 策机制 、 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 制, 防 范和化解 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 业务的稳 健运行 和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建 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 、 堵 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 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 制制度,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完 善。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行长层 面对风险 进行预防 和控 制。 招商 银行实行 董事会领 导 下的 行长负责制 , 重大事 项的决策 经行长办 公会讨 论决定 , 行长室下 设风险控 制委员会 、 内部 控 制状况评审 委员会、 稽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信息 规划 委员会等机 构。 二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业务 室、专业 岗位 设置时,必 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督制衡的 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 管部内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部门 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 制。 稽核 监察室 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于 部门内 其他业务 室和托管 分 部, 对各岗位、 各 业务室、 各 分部、 各 项业务中的 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 监督。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5 三级风险防 范是各业 务室对自 身业务风 险进行自 我防 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 据法律法 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 具体情况 制定工作 流程 及风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控制 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程 和 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室和岗位, 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各 种 风险,托管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各 室、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相 对 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 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 内部控 制的检查 、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 稽核 监察室应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负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 和监管机关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 权 威性, 成为 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 南; 执 行内部 控制制度不 能存在任 何例外, 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 规章的权 力。 (5)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 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 理念等内部 环 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订和完 善。 (6)防火墙原则。核 算、清算、稽 核监察等相关 部 门,应当在制度上和 人员上适当 分 离, 办公网 和业务网 分离,部 门业务网 和全行业 务网 分离,以达 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 4. 内部控制 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制定 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托 管业务内 控管理办 法》 、 《招 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和 《 招 商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 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从 资产托管 业务操作 流程、 会 计核算、 岗位管 理、 档案管 理、 保密管 理和信息 管理 等方面, 保证资 产托管业 务科学 化、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作 。 为保障 托管资产 安全和托 管业务 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 托管业务 各当事人 的利益,避 免托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发生或 确保危机 事件 发生后能够 及时、准 确、有效 地处理 ,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 处理办法》 ,并建立 了灾难备份中 心, 各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备 份中心进 行备份 , 确保 灾难发生时 , 托管业 务能迅 速恢复和 不 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管项 目 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 人跟踪、 凭 证管理、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效 地控制业 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6 (3)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通 过 数据加密传输、业务 信息启动异 地 自动备份功 能、 业 务信息磁 带备份 并 由专人签 收保存 等措施保证 业务信息 及数据传 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 息不得泄 漏,有关 人员如需 调用,须 经总 经理室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 (4)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对 业 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 客户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资 料不得泄 露, 有关人 员如需 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 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 部 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双 岗 双责、 机房空间 隔离并设 置门禁管 理、 电脑密 码设置 及权限管理、 业 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 行 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 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 行防火墙 保护 等,保证信 息技术 系 统的安全 。 (6)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建 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 工培训、激 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证券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 基金 投融资比 例、 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上 述监督内 容 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的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 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改正 , 如基金 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 的事项 ,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7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8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广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直销 网点对投 资者办理 开户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 (1)深圳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 逸凡 (2)北京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光华 路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210 号 21 世 纪中 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陈 晓瑜 (4)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州 市珠江新 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 中心 502 电话:020 -38393680 传真:020 -38393680 联系人:廖飞 (5)西部营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成都市锦 江区下东 大街 216 号喜年广 场 2407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29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 兰 2. 基金代销 机构 (1)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2)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0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张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温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 地址:温 州市车站 大道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夏瑞洲 联系人: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 话:0577-96699 (上海地 区:962699 ) 网址:www.wzbank.cn (10 )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凤起路 432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原深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以吸收合 并原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的方式完 成两行整 合并更名 后的银行 )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周 勤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12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 话:022-58316666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2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 )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李 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 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南京 市白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贺 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 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5 ) 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6358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6 ) 上海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汤 嘉惠、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7 ) 江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8 ) 上海 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9 ) 烟台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 台市芝罘 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 )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4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户服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1 )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宾水 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 )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中山 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4 )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 场主 楼 5 楼、17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联系人:樊 刚正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 话: 961303;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25 )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 ) 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胥 春阳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7 )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6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徐 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 )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中国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陈 伟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0 )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7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31 )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原中国建 银投资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2 ) 德邦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曹 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021 -68761616 传真:021 -68767981 联系人:罗 芳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3 )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8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 )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中国华融 A 座 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568118 联系人:林 长华 网址:www.hrsec.com.cn (35 ) 中国银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 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 国泰君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 -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7 ) 中信建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中信建 投证 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 唐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39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8 ) 长城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 婷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9 ) 东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国信 证券大厦 十六 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国信 证券大厦 十六 层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30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0 (41 ) 国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 宁市滨湖 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 宁市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武 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5563 (广 西) 网址:www.ghzq.com.cn (42 ) 日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张 利军、陈 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43 )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 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4 ) 华西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1 (45 ) 第一创业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7 )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李 金龙 电话:025-84457777-950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 ) 天相 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 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 爽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2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 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 北京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王丽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 刘露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国富 浩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海淀区西 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杨 剑涛 联系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联系人:门 熹 经办注册会 计师:李 英、胡立 新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3 第 六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存 续期内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 赎回申 请。 投 资者申购 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 额不 适用保本条 款。 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前 , 投资 者赎回 或 转换转出 的 基金份额 不适用保 本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 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 投 资者也可以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进 行申购赎回 。 投资 者还可通 过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客 户服务电 话进行申 购赎回。 (二)申购 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每一个 交易日设为 开放日, 为投资 者办理 申购、赎回 业务,办 理时间为 上午 9 :30 — 下午 3:00 。 2、申购、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基金合 同生效 , 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 起 正式开始 办理基金 的 日常申购 、 赎回 业务 。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 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 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实施日 2 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投 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 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 请的,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的相 应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4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 网 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者 开 通) 或代 销机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含 申购费) 。 本 基金的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不 受此最低 申购金额 限制。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的最低 份额为10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但 某笔赎回 导致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一 个网点的 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相应的最低 赎回限额 时,余额 部分的基 金份额必 须一 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 最低申购限额 、交易级差、 最 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 代 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申购的 金 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2 日 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5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 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费 率随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 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 等相关费用 。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随持有 期递减, 最高 不超过赎回 总金额的 2.0% 。具体费 率 如下: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2.0% 1 年≤T <2 年 1.6% 2 年≤T <3 年 1.2% T ≥3 年 0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 及余额、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位 ,小 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 数点后2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2、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 (1+ 申购费率 )











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6











申 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份额的 计算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二:假 定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四 笔申 购金额分别 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则 各笔申购 负担的申 购费 用和获得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 率(b) 1.2% 0.8% 0.6%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c=a/ (1+b)) 988.14 992,063.49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 ) 11.86 7,936.51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 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 681.48 684,181.72 2,742,167.68 6,895,862.07





3、赎回 金额 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 赎回份 额 × 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赎回 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 定某投资 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为六 个月 ,该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则其获 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 如下 :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2.0 %=2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230.00 =11,270.00 元 例四:假 定某投资 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一年 ,该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350 元,则 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350=13,500.00 元 赎回费用=13,500.00× 1.6 %=216.00 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216.00 =13,284.00 元 例五:假 定某投资 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两年 ,该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450 元,则 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 赎回总金额=10,000.00× 1.450=14,500.00 元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7 赎回费用=14,500.00× 1.2 %=174.00 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174.00=14,326.00 元 例六:假 定某投资 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三年 ,该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625 元,则 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 赎回金额=10,000.00× 1.625=16,250.00 元 4、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计算公 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具体计算公 式为: 基金份额净 值 = 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4)发生基金合同第 十二 部分 “ 基金的保本 ” 第四 款 “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中约 定的情况, 即基金管 理人可在 保本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 30 个 工作日) 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 日常申购 业务(含 转换转入 业务) 。 (5)基金资产规模 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7)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8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到(6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况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5) 发生 《基金合 同》 第 十二部分 “ 基金 的保本 ” 第 四款 “保本基金 到期的处 理方案” 中约定的情 况, 即基 金管理人 可在保本 周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30 个工作 日) 视情 况暂停本基 金的日常 赎回业务 (含转换 转出业务 )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 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投 资者在申 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49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照其申 请赎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 比例, 确定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 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 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 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同 时以邮寄 、 传真 或 《招募 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 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0 基金转换是 指投资者 在持有基 金管理人 发行的任 一开 放式基金后, 可 将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直接转换 成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它开 放式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而不需要 先赎回已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再申 购目标基 金的一种 业务模式 。 基 金管 理人 已在 直销 机构 及部 分代 销机 构开 通了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诺安 平衡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代 码:320001 ) 、诺安 货币市 场基 金(A 级基金份额代 码:320002 ,B 级 基金份额代 码:320019 ) 、 诺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320003 ) 、 诺安优 化收益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04 ) 、 诺安 价值增长 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320005)、 诺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06)、 诺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320007)、 诺安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代码:30008,B 级 基金份 额代码:320009 ) 、 诺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代码:320010 ) 、 诺安 中小盘精 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320011 ) 、 诺 安主题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代码: 320012 ) 、 诺安上 证新兴产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 基金代码 : 320014)、 诺安多策略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 :320016 ) 、诺安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 320018 ) 、 诺 安汇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320020) 、 诺安双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代 码: 320021)、 诺 安中小板 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代 码:320022 ) 之间的转换 业务。 (一) 、基金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由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以及相 应的申购 费补 差两部分构 成, 具体收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时两 只基金的 申购费率 差异情况 和赎回费 率而 定, 其中 赎回费的 百分之二 十五计入 基 金资产。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 担。 注:当转入 基金的适 用申购费 率高于转 出基金的 适用 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 申购费补 差, 即 “申购费补差 费率= 转 入基金的 适用申 购费率- 转出 基金的适用 申购费率” ; 当转入基 金的 适用申购费 率等于或 低于转出 基金的适 用申购费 率时, 不收取申购 费补差。 (二) 、转换 份 额计算 公式 计算公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 金份额;B 为转 出的基金 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出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D 为 转出基金 的对应赎 回费率 ;G 为 申购 费补差费率 ;E 为 转换申请 当日转入 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 F 为货 币市场基 金转出的 基金份 额按比例结 转的账户 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 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转入份额的 计算 结果四舍五 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产生 的收益归 基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1 金财产所有 。 例 1 :诺安优 化收益 债券 50000 份转换 为诺安 保 本混 合 假设某投资 者在某代 销机构购 买了 5 万份诺 安优化收 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期 未满 31 个自然日, 希望在 T 日全部转 换为诺 安 保本混 合 。 T 日,诺安优化收益 债券的 净值为 1.1000 ,赎 回费率 为 0.50% ,适用申 购费率 为 0;诺 安 保本混合 的净值为 1.2000 ,T 日该代 销机构的 适用 申购费率为 1.20% 。则计算 如下: 1.20% >0 ,收取申 购费补差 ,申购费 补差费 率=1.20% -0=1.20% 转入 诺安 保本 混合 的 基金份 额=转 出诺安 优化 收益债券 的基金 份额 ×T 日诺 安优 化收 益债券的净 值× (1-诺 安优化收 益债券 的赎 回费 率) ÷ (1+ 申购 费补差费 率) ÷ T 日诺安 保本混合 的 净值=50000 ×1.1000 ×(1 -0.50% )÷(1 +1.20% )÷1.2000 =45063.41 份 例 2 : 诺安 保 本混合 50000 份 转换为诺 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 者在某代 销机构购 买了 5 万份 诺安保 本混 合,至 T 日其持有期未 满一年, 希 望在 T 日全部转换为 诺安货币 。 T 日,诺安 保本混 合 的净值 为 1.2000 ,赎 回费率 为 2.00% ,T 日该代 销机构 的适用申 购 费率为 1.20% 。则 计算如下 : 因诺安货币 的申购费 率为 0, 低于 1.20% ,故本次 转 换不收取申 购费补差 (即申购 费补 差 费率为 0) ;而诺安 货币的面 值(即净 值)为 1.0000 。 转 入诺安 货币的 基金份额 =转出 诺安 保 本混合 的基金份 额×T 日 诺安保 本混合 的净 值 ×( 1 -诺安保本 混合 的赎 回费率) ÷ (1+ 申购费补 差费率) ÷T 日诺安货币 的净值=50000 ×1.20 ×(1 -2.00% )÷(1 +0)÷1=58800.00 份 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2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受理 非交易过 户申请的 销售机构 可 按规定标准 收取过户 费用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是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 对冻 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3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保 本 一、保本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额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 即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和 。 基金管理人 提供保本 的期限 , 在 基金 合同中如 无特别 指明即为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即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到期日顺 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如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 份额 净值的乘积 加上 相应 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 计算 的总金额高 于或等于 保本额 , 基金管 理 人将按可赎 回金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如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 上 相应基 金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 保本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个工作 日内 (含 二十个工 作日) 将 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 持有到期而 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不适 用保本条 款情 形的,相应 基金份额 不适用 保 本条款 。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于保本周期 到期后无 论选择赎 回、 转换到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本基金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或 是转型为 “诺安 行业轮动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都同样适 用保本条 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 金额 不低于 本基 金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提供的保 本额 ; 2.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 但 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括 该日 ) 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保本周 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 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人的 情形, 且 担保人 不同意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4 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份 额发 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损 ; 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按 约定履行全 部或部分 义务或延 迟履行义 务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 行保本义务 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 到期后基 金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届 满时,在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 金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 期, 新的保本周 期的具体 起始日期 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未能符合 上述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则 本基金将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诺安 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费 率等相关 内容也将 根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定 作相应修 改。 上 述变更由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 提 前在临时 公告或更 新的基金 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 说明 。 如果本基金 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 要求, 则 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 2.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 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 公 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到 期 操作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做 出如下操 作,都适 用保 本条款: 1) 赎回基 金份额; 2) 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3) 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 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根 据届时基金 管理人的 公告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 4) 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 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 基金份额持有 人继续持 有变更后 的“诺安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持有的 所有基金份额 选 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 之一,也可 以 部分选择赎 回、转换 转出、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 继续 持有变更后 基金的基 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后,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 没 有作出到期选择,本 基金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条 件, 则基 金管理 人将默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继续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如基金份 额 持有人没有 作出到期 选择, 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则 基金管理 人将默 认基金份 额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5 持有人选择 了继续持 有变更后 的“诺安 行业轮动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额 。 3.保本周期 到期操作 期间 (1)本基金 的到期操 作期间为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及之 后 3 个工作 日(含第 3 个工作 日) 。 (2)在到期 操作期间 ,本基金 将暂停日 常申购 和转 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财产 保 持为现金形式,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免收 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 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 公 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出到 期 操作申请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在届时 公告规定 的时间 内按照公告 规定的方 式作出到 期 操作申 请。为了保 障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可 在保本周 期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 (含 第 30 个工 作日) 视 情况暂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购、赎 回和转换 业务。 4.保本周期 到期的保 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论选 择 赎回、转换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 他基金、还 是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或继续 持有变更 后的 “诺安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都 适用保本 条款 。 (2)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持有到期 后选择赎回基 金 份额、转换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 他开放式基 金, 或者 选择或 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 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或变更 后的 “ 诺 安行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而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本基 金基金份 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 本周 期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 和低于保 本额, 基 金管理人均 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 差额,担保 人 对此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3) 在到 期 操作期 间内 (除 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进 行赎回或转 换出时, 将自行承 担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 不含保本周 期到期日 ) 至赎回 或转换出 的实际操作 日(含该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波动的 风险 。 5.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周期届 满时,在 符合保 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 金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 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如果保 本周期到期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可赎 回金额加 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 金额 之和低于保 本额, 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 差额并以现 金形式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2)过渡期 申购的基 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 间截止日 次日 起 (含该日 ) 至下一 保本周 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 的期间为 过渡 期;过渡期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6 基金管理人 应在过渡 期内使基 金财产保 持为现金 形式 , 且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过 渡期内免收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 《 基金合同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估值 ”, 在 过渡期内 对本基金 进行 每日估值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 告处理规 则, 允许投资人 在过渡期 的限定期 限内 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 投资人在 上述期限 内申请 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称 为“过渡 期申购 ”。 在此限定 期限内 , 投资人 可按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 份额, 适 用的申购 费率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 。 在过渡期的 限定期限 内, 投资者 转 换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申 购 。 投资人进行 过渡期申 购的, 其 持有相应 基金份 额至过 渡期最后一 日 (含该 日) 期 间 的净 值波动风险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 本基金在过 渡期内将 暂停日常 赎回和转 换出业务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 期、 但 未在到 期操作期间 赎回或转 出的基金 份额, 将无法在 过渡期 内变现或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提 供的下 一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付 额 度 确定并公告 本基金过 渡期申购 规模上限 以及规模 控制 的办法。 (3)基金份 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 日(即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 前一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包括投 资者过渡 期申购 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保本 周期结束 后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 期的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 ,变 更登记为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 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 调整。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 持 有期的 计算仍 以投资者认 购、 申购 、 转换 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 基金份额 的实际操 作日期计 算,不受 基金 份额折算的 影响。 (4)开始下 一保本周 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为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日, 本基 金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间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的 基金份额以 及过渡期 申购的基 金份额, 经基金份 额折 算后,适用 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 本条款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经折算的 基金份额 至下一保 本周 期到期的 , 如果下 一保本周 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相应基金 份额在该 保本周期 的累 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 保本额 , 则基金 管 理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补足 该差额 , 并由担 保 人或 者保本义务 人提供保 本保障 。 过渡期 申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的 保 本额为 折 算日所代 表的 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 购的费用 之和 ; 从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7 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保本 额为 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 。 本基金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后, 仍使用原 名称和基 金代 码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等业务 。 自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后 ,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暂停 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基 金转换等 业务。暂 停期限最 长不超过 3 个 月。 投资者在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后 的开放日 申购或转 换入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 相应基 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 的保本条 款。 6.转为变更 后的“诺 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资产的 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 件 ,本基金变更为“诺 安行业轮动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可赎 回金额加上 相应基 金 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 于保 本额, 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并以 现 金形式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2)保本周期届满, 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 变 更为“诺安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具体操作 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提前 予以 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认购的基金份 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 金份额, 选择或 默认选择 转为变更 后的 “ 诺安 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的, 转入金 额 等于选择或 默认选择 转为 “ 诺 安行业轮 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基金份 额在 “ 诺安行业 轮 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生效 日前一个 工作 日所对 应的 基金资产 净值。 7.保本周期 到期的公 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 应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 进入 下一保本周 期的相关 事宜进行 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 件 下,本基金将变更为 “诺安行业 轮 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 公告或 “诺安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相关规则 。 (3)在保本 周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还 将进行 提示 性公告。 8.保本周期 到期的赔 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不能 全 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 义务的 ,基 金 管理人应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五个工作 日内 ( 含第五 个工作日) 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 保 证责任通知 书》 (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 本赔付差 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 、 需 担 保人 清偿 的金额 以及 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 信息)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基 金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载 明的清偿 款项划入 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 中 , 由基 金 管理人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二十个工 作日内 (含第二 十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8 个工作日)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履行保本 差额的支 付义 务 。 (2)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查收资金是 否到账。如未 按 时到账,基金管理人 应当履行催 付 职责。资金 到账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发生赔 付的具体 操作细则 由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59 第 八 部分


基 金保 本 的保 证 一、基本信 息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 为同意《 保证 合同》的约 定。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内 由担保 人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证 ;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 证范围为 保本赔付 差额 , 即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相 应基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于 保本 额 的差额部分 。 保证期间 为 :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 的总金额 最高不超 过按 《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确认的 基金份 额所计 算的保本额 。 本基金的 第 一个保本 周期 由中 国投资担 保有限公 司作 为 担保人 。 二、担保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三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大厦 写字 楼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 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 ;投资及 担保的评 审、策划 、咨 询服务;投 资及投资 相关的策 划、 咨询; 资产受托 管理; 经济 信息咨 询; 人员培训; 新技 术、 新产品的开 发、 生产和 产品销 售; 仓储服务 ; 组织 、 主办 会议及交 流活动 ; 上述 范围涉及 国家专项规 定管理的 按有关规 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投 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 技术投资担 保 有限公司, 是经国务 院批准 特例试办 ,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 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注册成立 的国内首家 以信用担 保为主要 业务的全 国 性专业 担保 机构。 中 投保由财 政部和原 国家经贸 委 共同发起组 建, 初 始注册资 本金 5 亿元, 2000 年 中投 保注册资本 增至 6.65 亿元 。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 准,中投 保整体并 入国家开 发投资公 司, 注册资本增 至 30 亿元 。2010 年9 月 2 日, 中投保 通过引进 知名投资 者的方式 , 从国 有法人 独资的一人 有限公司 , 变更为 中外合资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0 的有限责任 公司, 并通 过向投资 人增发注 册资本, 将 中投保的注 册资本金 增至 35.21 亿元, 目前公司注 册资本为45 亿元。2011 年 ,公司分 别获 得中诚信国 际信用评 级有限责 任公司 、 联合资信评 估有限公 司、 大 公国际资 信评 估有 限公司 给予的金融 担保机构 长期主体 信用等级 AA+ 。截 至 2011 年末, 中投保总 资产 72.2 亿元,所 有者权 益 51.61 亿元, 归属于母 公司所 有者权益合 计 51.61 亿元。 三、担保人 对外提供 担保的情 况 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在保 余额 978.08 亿元 。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公司累 计为公募 基金保本基 金担保余 额为 366 亿元。 四、担保人 出具《诺 安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证 合同》 (全文 详见基金 合同附件 ) 。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 为同意该 保证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保本由 担保人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保证的 范 围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 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投 资金额的差 额部分 。 担保人 保证期间 为 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日起六 个月。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 过按《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确 认的基金 份额所计 算的保本 额。 五、保证合 同的主要 内容 1.保证的范 围和最高 限额 1.1 本基金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提供的 保本额为 :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募集 期间 的利息收 入 之和。 1.2 担保人 承 担保证 责任的金 额即 保证 范围为 : 在 保 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 上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 算的总金 额低 于 保本额的 部分。 1.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购 、 转换转 入的基 金份额, 以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的基金 份额 但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赎回或 转换转出 的部分不 在保 证范围之内,且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责任 的 最高限额不 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确认的 基金 份额所计算 的保本额 。 1.4 保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基 金保本周 期 (如无特 别 指明, 保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一 个 保本周期) 届满 的最后一 日。 本基金 的保本周 期为三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三个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1 公历年后对 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保 本周 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 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本 担保 人 在保证 范围内承 担不可撤 销的 连带保证责 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时 , 担保人 不承担保证 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 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算的 总金 额不低 于 本基 金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提供的 保本额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但在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 转出 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周 期内申购 及转换 转入 的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止 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更 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 担保人 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 书面 同意修改《基 金合同》条款, 可 能加重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 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投 资亏损;或因不 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5.责任分担 及清偿程 序 5.1 如果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与相 应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 和低于认 购保本额 , 基 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全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 含第 5 个工作日 ) , 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 当载 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的本基金保 本赔付差 额总额 、 基金管 理人已自 行偿付 的金额、 需 担保人支 付的代 偿款项以 及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信息)。 5.2 担保人应在 收到基 金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 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含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2 第 5 个工 作日 ) , 将《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款项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 , 由基 金管理人 将该代偿 款项支 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担保 人将上述 代 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指 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 履行了保 证责 任, 担保人无须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 代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 5.3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 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5.4 如果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与相 应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 和低于认 购 保本额 ,基 金管理人及 担保人未 履行《基 金合同 》 及本合同上 述条款中 约定的保 本义务及 保证责任 的, 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日起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 同》 第二十三 部分 “ 争议的处 理 ” 约定 , 直 接向基金 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 求解决保 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 宜 。 六、担保费 用的费率 及支付方 式 1.担保费 计 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0.2% ÷ 当年天数 2.担保费 支 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 金管理人 收取的本 基金管理 费中列支 , 担 保费按上述 公式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3.担保费 支 付时间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收到基金 管理费之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向 担保人 支付 担保费 。 担保人 收到款项 后的 5 个 工作日 内 (含 第 5 个工作 日) 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 发票。 七、 保本周 期内, 担保人 出 现足以影 响 其履行 保证合 同项下保证 责任能力 情形的, 应在 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在接 到通知之 日 起三个工作 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提出 处理办法 , 并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五个 工 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上述 情形。 确定担保人 保证能力 受到影响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5 个工作日 内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就如 下事项进 行表决: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3 1、更换担保 人; 2、变更基金 类别; 3、 《基金合 同》终止 ; 4、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但担 保人 已丧 失继续 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 况除外 ) ,必 须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 且 担 保人 的更换 必须符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更换 担 保人 的, 原 担保人 承 担的所 有与本基 金 保证责任相 关的权利 义务由继 任的 担保 人 承担 。 在新 的 担保人 接 任之前, 原 担保 人 应继续 承 担保证责任 。 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的 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 由基金管 理人提名 。 基金管理人 提名的新 任 担保人 必须符合 如下条件 : (1 ) 具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 担保人 的 资质和条 件; (2) 符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被提名 的新任 担 保人 形成 决议 , 该决议 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 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新任 担保人 的 决议须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 4、签订《保 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基金 管理人与 新任 担保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更 换 担保人的 有关事项 以及基金 管理人与 新任 担保 人 签 订的《保证 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 职 责终止的 , 原 担 保人 应妥 善保管保 本周期 内 保证业务 资料, 及 时向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 担 保人 办理 保证业务 资料的交 接手续, 基金 管理人和新 任 担保人 应及时接 收。 保本周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 原 担保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 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 由继 任的 担保人 承担。在 新任 担保 人 接任之 前,原 担 保人 应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4 九、保本周 期内 增加 担保人 增加担保人 的, 原 担 保人 应继 续承担保 证责任 。 新增 担保人 , 且 原 担保人 并未免除 保证 责任的,新 增 担保人 和原担保 人 共同承 担连带保 证责 任。 增加担保人 的程序与 更换担保 人程序相 同。 十、 保本周 期届满时 , 担保 人 或基金 管理人认 可的其 他符合条件 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为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 本保障 , 并与基 金管理 人就本基金 下一保本 周期签订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 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 求的, 本基 金 将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否 则, 本基金 转型为非 保本的 股票型基金, 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 “ 诺 安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5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组合保险 技术 运作 , 在确 保保本 周期到期时 本金安全 的基础上 , 通 过 安全 资产 与 风险 资 产的动态 配置和有 效的组合 管理 , 力争实现 基金资 产 的稳 健增长 。 2、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国内依 法公开发 行的 A 股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以 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 的安全资 产为国内 依法发行 交易的债 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 据、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等) 、 货币市 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 的风险资 产为股票 、权证等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 、 权证等 风险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0%-40% , 其中, 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等安全资 产 占 基金资产 的 60%-100% , 其中基金 保留的现 金以及 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此外,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 有关投资 比例限制 等遵 循届时有效 的规定执 行 。 3、投资理念 在趋势不明 的市场环 境中, 首要的是 保证投资 本金的 安全, 其次 谋求阶段 性上涨 和结构 性牛市的增 值收益。 本基金遵 循保本增 值的投 资理念 , 在严格风 险管理的 基础上 , 保证投 资 本金的安全 ,同时积 极把握可 带来增值 回报 的投 资机 会。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 略和时间不 变性投资 组合保险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略,在未来三 年保本周期 中, 对资 产配置 严格按照 公司开发 的保本 模型进行优 化动态调 整, 确 保投资者 的 投资本金的 安全性。 同时, 本基金通 过积极稳 健的收 益资产投资 策略, 竭 力为基金 资产获取 更高的增值 回报。 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由 四 部分组 成: 资产配置 策略、 债 券投资策略、 股 票投资策 略、 权证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6 投资策略。 4.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 略主要指 安全资产 与风险资 产两 种大类资产 之间的配 置策略 。 通过 动态调整安 全资产和 风险资产 在基金组 合中所占 比例 ,将风险控 制在 100% 本金 保本的约 束 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 配置原则 是: 在 强调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基 础上, 根据 类别资产 市场相 对风险 度,按照 CPPI+TIPP 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 资产和风 险 资产的比例 。 (1)固定比 例投资组 合保险策 略(CPPI )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 资组合保 险策略是 将基金资 产分为两 个部 分, 第一 部分是依 据保本要 求将基 金的大部分 资产投 资 于安全资 产, 力 争获得稳 定收益 , 以此来保 证基金投 资者投 资本金的 安 全性; 第二 部分是将 其余部 分的资产 投资于风 险较高 的风险资产 , 提升基 金投资 者的超额 收 益。 本基金 将依据市 场情况 和本公司 的研究结 果进行 建仓, 并动 态对安全 资产和 风险资产 的 仓位进行调 整。建仓 和调仓的 实现方式 可用下列 步骤 予以简要说 明: 计算缓冲额 度 t C : t t t C A F ?? 计算投资风 险敞口 t E : () t t t t E M C M A F ? ? ? ? ? 计算投资于 安全资产 的额度: t t t B A E ?? 其中,Et 表示 t 时刻投资 于风险 资产的额 度 M 表示风险乘 数(Multiplier ) At 表示 t 时刻投资组合 的净资产 Ft 表示 t 时刻 的保险底 线或最低 保险额度 (Floor), 保险底线表 示保本到 期时基金 资产 必须保证的 资产总值 按无风险 利率贴现 得到的在 该时 刻的现值。 越接近保 本到期 日, 保险 底 线 越接近要 保的本金 。 (At-Ft )为最大止损额 ,又称为 防守垫(Cushion)。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7 保险 底线 安全 资产 风险 资产 2)风险乘数 确定和调 整 本基金风险 乘数的确 定是基金 管理人在 金融工程 部定 量、 定性 分析的基 础上通过 定量定 性综合分析 的结果。 本基金 采用定性 和定量两 种分析 方法确定风 险乘数以 达到最优 效果。 其 中, 定量分析手 段包括: 为 本基金设 计的 波动 监测工 具, 包括 当前的、 隐 含的和 历史的波 动 率; 为减 小构造成 本而确定 的风险 乘数波动 范围; 定性 的分析手段 包括: 宏观经济 运行情 况、 利率水平、 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 资产风险 -收益水 平的 预测等。 根据CPPI 策略要求,风险乘数 在一定时 间内保持 恒定 才能保证在 安全垫减 少至零时 , 风险资产的数量 也能按需要 同时减少 至零,以 保 证基 金的本金安全。 在实际应用 中,如果 要保持安全垫风 险乘数的恒 定,则需 根据投资组 合市 值的变化随时调 整风险资产 与安全资 产的比例,而这 将给基金带 来高昂的 交易费用; 同时 ,当市场发生较 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 定的风险乘 数,基金 有可能出 现过激投 资(风险 资产 过多或过少) 。 为此,本基金对 于风险乘数 采取定期调 整的方法 进行 处理。一般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金融工程部每月 对未来一个 月的股票 市场、债券 市场 风险收益水平进 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 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 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 风险 乘数区间,并提 交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核确定;然后, 基金经理根 据 风险乘 数区间,综 合考 虑股票市场环境 、已有安全 垫额度、 基金净值、距离 保本周期到 期时间等 因素,对风 险乘 数进行调整。 在 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 场发生重大 突发事件 ,或预期 将产 生 剧 烈波动时 , 本 基金 也将对 风险乘数 进行及时 调整。 3)策略示例 : 假定本基金 募集规模 为 50 亿元, 当 期三年 期无风险 利 率为 12.45% (当期三 年定期存 款 利率 4.15% ×3=12.45% ) , 本 基金投资 组合期末 最低目 标价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基金份 额, 基 金经理确定 的当期风 险乘数为 1。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8 基金合同生 效期初投 资组合的 保险底线 为 44.5 亿 元 (1.00×50÷( 1+12.45% ) =44.46 ) 。 本基金的安 全垫为 5.5 亿元(50-44.5=5.5)。 本基金将按 照既定投 资策略投 资 5.5 亿 元于风险 资产 ,44.5 亿元于安 全资产, 从 而构建 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 6 个月的运 作, 股 票市场出 现一定程 度的上 涨, 期间本 基金的安 全资产 取得了 2% 的收益 , 风险资 产取得了 15% 的收 益, 此时 安全资 产为 45.39 亿元 (44.5×( 1+2% ) =45.39), 风 险 资 产 为 6.33 亿 元 ( 5.5 ×(1+15% ) =6.325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1.72 亿元 (45.39+6.33=51.72)。 假定基金管 理人通过 研究判断 股票市场 仍有较大 上涨 空间, 将风险乘 数调整 为 2, 则此 时投资组合的 保险底线 为 45.34 亿元(1.00 ×50÷(1+12.45% ) 5/6 =45.34 ) ,安全垫 为 6.38 亿元(51.72-45.34=6.38)。 本基金将投 资 12.76 亿元 (6.38 ×2=12.76 ) 于风险资 产 , 38.96 亿元 (51.72-12.76=38.96 ) 于安全资产 ,从而调 整投资组 合。 假定本基金 又经过 6 个 月的运作 , 期间安 全资产取 得 了 2% 的收 益, 而风 险资产遭 受 10% 的损失,此 时安全资 产为 39.74 亿 元(38.96 ×(1+2% )=39.7392 ) , 风险资产 为 11.48 亿元 (12.76 ×(1-10% )=11.484 ) ,基 金资产净 值为 51.22 亿元(39.74+11.48=51.22)。 假定基金管 理人研究 判断, 股票市场 经过调整 后具有 一定的上涨 空间, 故 维持调 整风险 乘数为 2, 则此 时投资组 合的 保 险底线 为 46.24 亿 元 (1.00 ×50÷( 1+12.45% ) 4/6 =46.23779), 安全垫为 4.98 亿元(51.22-46.24=4.98)。 本基金将投 资 9.96 亿元(4.98×2=9.96 ) 于风险资 产 ,41.26 亿 元(51.22-9.96=41.26 ) 于安全资产 ,从而调 整投资组 合。 假定本基金 又经过两 年的运作 ,期间安 全资产取 得了 8% 的收益 ,股票 市场呈现 震荡向 上态势,风 险资产取 得了 30% 的 收益, 那么期末 安全 资产为 44.56 亿元(41.26 ×(1+8% ) =44.5608 ) ,风险资 产为 12.95 亿元 (9.96×(1+30% )=12.948 ) ,基金资 产净值为 57.51 亿 元(44.56+12.95=57.51) 保本周期内 基金的累 计收益率 为 15.02% 。 (2)时间不 变性投资 组合保险 策略(TIPP ) 当保本期间 基金资产 上涨时 , 投资者 的需求不 仅是保 证本金的安 全 , 而且 还要求 将基金 的收益能得 到一定程 度的锁定 , 使 期末得到 的回报回 避其后市场 下跌的风 险。 因 此, 在 CPPI 策略的基础 上引入 TIPP 策略。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69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进 CPPI 中保险底线 的 调整方式 , 当投资 组合的价 值上升时 , 最 低 保险额度随 着收益水 平进行调 整, 即 每当收益 率达到 一定的比率 , 则将 保 险底线 相应提高 一 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 以后市场 如何变化 ,当前投 资者 所获的部分 收益在期 末都能得 到保证 。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 唯一 不同的是 动态 调整 保险底 线 , 并 且这种调 整一般 只在投资组 合是盈利 的情况下 使用。 TIPP 策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 的额度相 应 减少,因此多 头行情期 间获取潜在 收益的能 力会有所 降低。总体来 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 产配置的 具体实施 上严格控 制投资风 险, 依据 CPPI+TIPP 的策略,确定基 金资产在安 全资产与 风险资产 上的比例 配置。 调 整时 所考虑的指 标主要包 括: 当期 基金净值 、 股票市场的 波动率、 当期债券 收益率水 平、 基 金成本 和剩余保本 期限等。 本基金将 依据以上 指标以及基 金成立时 的市场状 况, 确 定保本期 期初的 安全资产与 风险资产 上的比例 , 和以 后 资产调整的 方向。 (3)合理调 整资产配 置 CPPI 和 TIPP 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 在风险资 产和安 全资产的比 例根据基 金净值水 平进 行动态调整 。 本基金 将按照 预先设定 的程序进 行动态 调整, 使基 金净值始 终保持 在 保险底 线 之上。 同时 , 本基 金为了控 制交易成 本以及过 度频繁 调整造成的 方向逆反 错误, 当 股票实际 仓位比例偏 离策略仓 位达到适 当的程度 时,才予 以调 整至策略仓 位。 4.2 债券投资 策略 债券投资收 益的稳定 是本基金 实现投资 目标的重 要保 证。 (1)“核心- 交易” 资产配置 策略 根据对未来 债券市场 的判断 , 本基金 采用战略 性配置 与战术性交 易结合的 方法, 将核心 资产重点持 有, 并结 合市场上 出现的机 会进行战 术配 置调整或回 购放大操 作。 在具 体操作中 , 基金将 根据 具体的市 场情况和 新品种发 行的情况 ,控 制并调整建 仓和配置 的过程。 “ 核心资 产 ” 为 本基金的 主要部 分,买入 并战略性 持有 期限为 3 年 左右的国 债、金融 债、 高信用等级 的企业债 等, 确 保 基金整 体 取得一 定的收 益。 核心资 产投资主 要采取 买入持有 策 略, 在稳定投资 组合收益 率、 锁定下 行风险方 面起到 重要作用。 国债 流动性好, 税收方面 有 优势, 可以作为 主力持有 品种,并 为 回购放大 提供标 的证券。 金融债 虽然流动 性稍差, 但 收 益率相对高 信用等级 来说比较 合理, 市 场存量 也比较 大。 企业债 有银行信 用担保 , 而且收 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0 率较高, 在 税收上有 优惠时应 充分利用 , 而且 保险资 金对该券种 需求较大 , 未来市 场价值将 较为稳定。 在核心资产 保证投资 策略稳定 的同时 , 根据市 场和风 险情况, 灵 活配置一 部分为 战术交 易资产, 采 用多种固 定收益投 资策略 , 对流动 性较高 的债券资产 进行交易 , 在严格 控制下行 风险的基础 上获得增 值收益 。 交易性 资产选择 以流动 性良好为首 要原则, 另外还 要为投资 提 供积极管理 的机会。 目前满足 该要求的 资产主 要为国 债、 金融 债 、 高信 用评级短 期融资券 和 可转债。 战略资产 与战术交 易资产比 例根据各 种类别 固定收益投 资工具的 预期收益 率和波动 性来确定, 用风险预 算的原理 保证使基 金有较大 的把 握达到一定 的最低收 益水平。 其中核心资 产采用战 略性持有 策略, 主要在选 择市场 切入点上追 求增值, 在利率 走势无 方向性变化 时基本持 有到期, 可以不考 虑收益率 的波 动性。 (2)低波动 、多策略 、追求正 收益的 固 定收益 投资 策略 债券组合管 理的策略 应该是多 元化的 , 其中心 是在保 持风险在相 对低的情 况下从全 方位 的债券投资 策略中选 取最优的 投资想法 , 其中 包括利 率方向性判 断、 相对 价值判断 、 信用 利 差分析的合 理运用。 主要包括 : ① 买入持有 策略 以简单、 低 成本为原 则, 挑 选符合投 资目标要 求的债 券买入持有 , 并在到 期后滚动 投资 于新发行的 符合目标 要求的债 券。 对 执行买入 持有策 略的债券, 应根据评 估持有 期的总回 报 水平评估能 否满足基金 在货币 市场投资 上的长期 期望 收益率。 ② 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等不同债 券板块之 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 分析, 增 持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债券 板块,减 持价值被 相对高估 的债券板 块, 借以取得较 高收益。 ③ 期限配置 策略 根据对流动 性的要求 、 市场收 益率的波 动情况决 定采 用子弹型策 略(Bullet Strategy)、哑 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 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 ,在各期限债 券间进行 配置。 期限配置尽 量选择在 预期市场 利率的高 点或流动 性需 求较大的时 点到期的 债券, 以减少 因流动性不 足导致的 可能损失 。 通过分析不 同期限债 券的收益 率绝对差 额和相对 差额 , 利用均 值回归策 略或收益 率差额 预期策略选 择合适期 限品种投 资。 ④ 久期偏离 策略 根据对利率 水平的预 期, 在预 期利率下 降时, 增加组 合久期, 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 格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1 升带来的收 益, 在预期利 率上升时, 减小组合 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 格下降 的风险。 管理 人对 债券市场收 益率变动 具有较高 把握的预 期的情况 下, 交易头寸投 资过程中 可以主动 采用久期 偏离策略, 使组合久 期较为明 显的偏离 基准。 ⑤ 信用利差 策略 企业债与国 债的利差 曲线理论 上受经济 波动与企 业生 命周期影响 , 相同 资信等级 的公司 债在利差期 限结构上 服从凸性 回归均衡 的规律 。 内外 部评级的差 别与信用 等级的变 动会造成 相对利差的 波动, 另 外在经 济上升或 下降的周 期中企 业债利差将 缩小或扩 大。 投 资管理人 可 以通过对内 外部评级 、利差曲 线研究和 经济周期 的判 断主动采用 相对利差 交易策略 。 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 或类属久 期后, 进一步确 定同一债 券发行 者不同期限 债券的相 对价值 。 确定 采用哑铃型 策略、 梯形策 略和子弹 型策略等, 在长期 、 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 配置, 以从 其 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利 。 ⑦ 回购放大 策略 该策略在资 金相对充 裕的情况 下是风险 很低的投 资策 略。 在基础 组合的基 础上, 使用基 础组合持有 的债券进 行回购放 大融入短 期资金滚 动操 作, 同时 选择 3 年 以下的银 行间品种 进 行投资以获 取骑乘及 短期债券 与货币市 场利率的 利差 。 ⑧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 收益率曲 线相对稳 定的情况 下, 固 定收益 投资最为常 用的策略 , 实证 分析表 明,剩余期 限 0-3 年往往是 收益率曲 线最 为陡 峭的部 分,通过集 中持有( 通常是放 大持有) 2-3 年的 债券组合 在 1 年后 卖出可以 获得较高 的风险 调整后收益 。骑乘策 略单独使 用时应保 证交易头寸 的整体久 期近似于 基准(基 准为据委 托投 资期结束的 剩余期限) 。 4.3 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采用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 相结合 的投资 策略 , 通 过优 选具有 良好 成 长 性、成长质 量优良、 定价相对 合理的股 票进行投 资, 以谋求超额 收益。 (1)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 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 两个角度 对行业进 行考 察, 并据 此进行股 票投资的 行业配 置。 。 在定性分析 方面, 以 宏观经济 运行和经 济景气 周期监 测为基 础, 利用经济 周期、 行业的 市场容量和 增长空间 、 行业发 展政策 、 行业结 构变化 趋势、 行业 自身景气 周期等多 个指标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2 握不同行业 的景气度 变化情况 和业绩增 长趋势 。 本基 金重点关注 如下几类 行业: 行业景气 度 高或处于拐 点的行业 ;受益于 技术升级 或消费升 级因 素的行业: 长期增长 前景看好 的行业 。 定量分析指 标主要包 括:行业 相对估值 水平、行 业相 对利润增长 率、行业 PEG 等。 (2)个股精 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 “价值与 成长相结 合” 的 选股原则 , 即选 择具备价值 性和成长 性的股票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人通 过绝对估 值与相对 估值, 对股票 的内在价值 进行判断 , 并与当 前 股价进 行比较, 对 股票的价 值做出判 断。 在 价值维度 , 主要 考察股票账 面价值与 市场价格 的比率和 预期每股收 益与股票 市场价格 的比率等 ;在成长 维度 ,主要考察 公司未 来 12 个 月每股收 益 相对于目前 每股收益 的预期增 长率、可 持续增长 率和 主营业务增 长率等指 标。 (3)新股申 购策略 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和 二级市场 股票投资 有很大区 别。 一级市场申 购的盈利 基础是 : 由于 我国股票发 行制度的 原因, 股票的 发行价 (一 级市场 价格) 相对于上 市之后的 价格 (二级 市 场价格) 一 般会 有一 个明显的 折让。 如果能够 以发行 价申购上新 股, 在其 上市首日 以二级市 场价卖出, 将有可能 获取可观 的收益。 1)在研究的 基础上积 极参与 本基金将 会 积极参与 新股发行 。 同时 , 通过深 入研究 , 不参加定 价过高或 风险过大 的发 行,以规避 少数重大 风险。 2)计算资金 成本,利 用回购参 与新股申 购 根据所持有 的券种计 算可以用 于回购的 资金比例 , 融 出资金参与 新股申购 。 在具 体的每 一笔申购决 策上, 基金 经理会 根据对当 时融资 成本的 判断、 对所 发行新股 价值的研 究、 对 中 签率的预测 以及对可 用资金的 安排,做 出是否申 购、 申购多少的 决策。 本基金对于 通过参与 新股 申购 所获得的 股票, 将根据 其市场价格 相对于其 合理内在 价值 的高低决定 持有的时 间或者卖 出 。 4.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权 证投资方 面主要运 用的策略 包括: 价值发 现策略和套 利交易策 略等。 作为辅 助性投资工 具,本基 金会结合 自身资产 状况审慎 投资 ,力图获得 最佳风险 调整收益 。 4.5 业绩比较 基准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3 本基金保本 周期是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三年, 其流动 性与银行三 年期定期 存款相似 , 因 此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为: 与保本期 同期限的 三年 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 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变更本 基金 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4.6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一 只保本混 合型基金 ,在证券 投资基金 中属 于低风险品 种。 二、变更为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后 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利用行业轮 动效应, 优化资产 配置, 力争获取 超额投 资收益, 实 现基金资 产长期稳 健增 值。 2、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 经济的全 面分析, 把握经济 景气周 期运行 脉络, 并结 合市场运 行特征 , 跟踪 行业发展趋 势和行业 轮动规律 , 优化行 业配置 , 精选 优质行业的 优质股票 , 力争获 取行业轮 动所带来的 超额收益 。 3、投资范围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国内依 法公 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 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4、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将重 点围绕我 国经 济周期动力 机制与发 展规律 , 研究 我国国民经 济发展过 程中的结 构化特征 , 捕捉 行业轮 动效应下的 投资机会 , 有效 实施大类 资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4 产配置策略 , 精选 优质行业 的优质 股票, 获取超额 投资 收益, 实 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增 值。 具体而言, 基金 的投资策 略包括大 类资产配 置策略、 行业投资策 略、 个股精选 策略、 债 券投资策略 、权证投 资策略 五 个方面。 (1)大类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从宏 观层面的 经济基本 面与流动 性水平出 发, 研判市场当 前所处阶 段, 调 整基金 所持有的主 要资产种 类即股票 类资产、 债券 类资 产比 例,实施资 产配置策 略。 宏观经济基 本面总是 处于基本 面带动下 的经济扩 张与 经济收缩的 周期性循 环, 对 企业盈 利水平、 增 长预期 、 投资意 愿等构成 实质性影 响; 而 流动性水平 则一般在 货币政策 影响下在 过剩与紧缩 间循环更 迭,影响 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 。宏 观经济基本 面与流动 性水平密 切相关 , 共同决定了 市场的整 体长期趋 势, 进 而决定了 不同资 产类别在不 同阶段的 收益情况 。 一般 而 言, 在经济 基本面较 好、 流 动性较高 时、 股票 类资产 会在盈利增 长以及市 场估值水 平抬升的 推动下取得 较高收益 ; 而在 宏观经济 增 长减速 、 流动 性紧缩时持 有到期还 本付息收 益稳定的 债券类资产 则是相对 较好选择 ; 在经 济基本面 趋于恶 化、 流动性 严重不足 时则应 更多的持 有 现金以减少 可能损失 。 本基金采用 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 的手段, 对宏 观经济整体 景气情况 、政策环 境、 行业表现以 及证券市 场走势等 因素进行 综合分析 后研 判当前宏观 经济所处 周期阶段 , 来预 测 市场未来整 体的趋势 性表现 , 从而为 基金的大 类资产 配置提供决 策依据, 在不同 情况下构 建 较好的资产 配置结构 。 (2)行业投 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在股 票投资的 战术 层面采用行 业组合投 资策略 , 即以 宏观分析为 基础、 通 过对行业 景气情况 、 市场 环境、 上下游环境 以及市场 偏好等对 行业盈利 及估值水平 有重大影 响的因素 加以分析 , 挖掘 在行业 轮动效应下 的行业投 资机会 。 增加景 气 上升的强势 行业配置 ,减少弱 势行业的 配置。 具体实施时 ,基金在 宏观经济 的各个阶 段投资不 同行 业类型的股 票。 衰退阶段: 经济增长 停滞、 生 产能力过 剩、 大 宗商品价 格下跌, 通 货膨胀压 力得以减 轻; 企业盈利微 弱, 中央 银行削 减短期利 率以刺激 经济回 复到可持续 增长路径 。 此时 应配置防 御 性行业如可 选择消费 、食品等 。 复苏阶段: 宽松的货 币政策与 积极的财 政政策 的作用 开始显现, 经济增长 开始加 速 , 由 于仍有生产 能力闲置 , 因此通 货膨胀率 继续下 行, 不 排除出现通 缩的可能 ; 企业盈 利快速增 长, 中央银 行仍保持 宽松政策 , 股票 市场估值 水平抬 升。 此时应 选择率先 受益于经 济复苏的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5 行业,如交 通运输、 金融等 过热阶段: 企业 生产能力 增长减慢, 开始面临 产能约 束, 通胀压力抬 头; 中央银 行重新 加息, 此时 宏观经济 增长处于 过热阶段 , 企业 投资热 情高涨; 股 票的投资 回报率取 决于强劲 的利润增长 与估值水 平不断下 降两大因 素的相互 权衡 。此时应选 择受益于 通胀预期 的行业 , 如有色金属 等资源品 行业或者 农业板块 等。 滞胀阶段: 经济增长 开始下滑 ,但通胀 却继续上 升 , 企业为了保 持盈利提 高产品价 格, 导致工资- 价格螺旋上涨。企业的盈利出现恶化,股票市场进入下行周期,表现较差。此时 基金投资应 以避免过 多损失为 首要目的 ,应选择 的行 业包括日常 消费、医 疗保健等 。 基金将超配 评价较高 的重点行 业, 轻 配或者不 配置预 期表现较差 的行业, 以期收 获行业 轮动效应下 带来的丰 厚收益。 (3)个股精 选策略 在明确大类 资产配置 以及拟配 置的重点 行业后 , 诺安 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将按 照最大范围 覆盖原则 选出重点 行业的相 应股票群 , 构 成备选股票 库。 在此 基础上 , 基金将 综 合考虑个股 主营业务 与重点行 业间的关 联度以及 股 票 本身的投资 价值, 精 选股票 , 并根据 定 量以及定性 分析的结 果,赋予 备选个股 以不同的 投资 价值权重。 (4)债券投 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债 券投资部 分采 用积极管理 的投资策 略, 具 体包括 利率预测策 略、收益 率曲线策 略、 溢价 分析策略 以及 个券 选择策 略。 1)利率预测 策略 本基金以国 内外的宏 观经济走 势与国家 的财政与 货币 政策方向为 出发点 , 评估未 来投资 环境的变化 趋势。 在 宏观经济 方面, 本基金将 密切关 注经济运行 的质量与 效率, 把 握领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势 ; 对于国 家推行的 财政与货 币政策 , 本基金将 深入分析 其对未来 宏观经济 运行以 及投 资环境的 影响。 本 基金将重 点关注 未来的 利率变化趋 势, 因此 , 对宏 观经济运 行 中的价格指 数与中央 银行的货 币供给与 利率政策 研判 将成为投资 决策的基 本依据 , 为资产 配 置提供具有 前瞻性的 指导。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 势将对不 同到期期 限的债券 品种产生 不同 的影响, 从而对市 场的收益 率曲线 形状产生影 响。 收益 率曲线 策略通过 考察市场 收益率 曲线的动态 变化及预 期变化 , 寻求在 一 段时期内获 取因收益 率曲线形 状变化而 导致的债 券价 格变化所产 生的超额 收益。 3)溢价分析 策略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6 收益率溢价 策略是基 于不同债 券市场板 块间 —— 国债 、 金融债 、 公司债 券以 及可 转换债 券 —— 溢价 从而在组 合中分配 资本的方 法。 基 金管理 人考察它们 的相对价 值以等价 税后收益 为基础,以 其历史价 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 为依据, 同时 兼顾特定类 属收益的 基本面分 析 。 4)个券选择 策略 通过以上的 策略, 基 金管理 人形成债 券备选库 , 最终 构建的债券 组合从债 券备选库 中选 取。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债券 估值模型 给出的理 论定价 和理论到期 收益率, 主要选 取那些被 市 场低估的债 券建构投 资组合。 (5)权证投 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在权 证投资方 面主 要 运用的策 略包括 : 价值发 现 策略 和套利交易 策略 等 。 作为辅助 性投资工 具, 基 金会结 合自身资产 状况审慎 投资, 力 图获得最 佳风险调整 收益。 5、业绩比较 基准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与中 证全债指数 的 混合指数, 即: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 证全债指 数。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诺安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6、风险收益 特征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 , 一 般情况下其 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 混 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 三、投资限制 “ 诺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诺安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 适用于此 投资限制内 容。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7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5、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 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在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8 10、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约 定; 11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 本基金遵循 如下投资 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 持: 研究 人员、 基金经理 及相关人 员根据独 立研究及各 咨询机构 的研究方 案, 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 出宏观经 济分析方 案和投资 策略 方案等决策 支持。 投资原则的 制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在 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的 前提下, 根 据研究人 员和基金 经理的有 关方案 , 决定 基金投资的 主要原则 , 对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 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 意见。 研究支持: 研究分析 人员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 为基金经 理提供各 类分析 方案和 投资建议; 也可根据 基金经理 的要求进 行有关的 研究 。 制定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按 照投资决 策委员会 决定的 投资原则, 根据研究 分析人 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 以及自己 的分析判 断,做出 具体的投 资决 策。 风险控制与 评估: 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定期召开 会议, 听 取投资管理 部、 基金经理、 风险控 制人员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行的 风险评估 ,并提出 风险 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 : 基金经 理有权 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的 需要, 在其 权限范围 内对组 合进行 调整,超出 其权限的 调整,需 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 。本基金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如图 所示。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79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 优化、 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部 交





易 五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 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六 、基金的融资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0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或融券 。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止 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3,284,924.08 5.57 其中:股票


103,284,924.08 5.57 2 固定收益投 资


1,523,075,630.78 82.12 其中:债券


1,523,075,630.78 82.12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50,000,000.00 8.09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50,061,521.09 2.70 6 其他资产 28,377,752.56 1.53 7 合计 1,854,799,828.51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3,620,113.67 4.18 D 电力、 热 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8,888,636.01 1.64 F 批发和零售 业 776,174.40 0.04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1 合计 103,284,924.08 5.86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002269 美邦服饰 2,793,790 37,492,661.80 2.13 2 000090 深 天 健 3,615,599 28,888,636.01 1.64 3 600872 中炬高新 3,524,780 22,382,353.00 1.27 4 300233 金城医药 793,139 13,745,098.87 0.78 5 600858 银座股份 89,835 776,174.40 0.04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 上述股票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9,901,000.00 6.24 其中: 政策 性金融债 109,901,000.00 6.24 4 企业债券 70,476,000.00 4.0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12,260,000.00 17.73 6 中期票据 845,582,000.00 48.01 7 可转债 184,856,630.78 10.50 8 其他 - - 9 合计 1,523,075,630.78 86.4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0228 12 国开 28 1,100,000 109,901,000.00 6.24 2 1182214 11 徐工 MTN1 800,000 81,944,000.00 4.65 3 1182079 11 中石 油MTN1 800,000 80,424,000.00 4.57 4 1182223 11 国药 控MTN2 700,000 71,764,000.00 4.07 5 1182061 11 沪国 盛MTN1 700,000 70,560,000.00 4.01 ( 六)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八)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2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 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的 情形,也没有 出现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没有投 资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3,492.3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187,359.81 5 应收申购款 16,900.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377,752.56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30,552,000.00 1.73 2 110013 国投转债 26,876,000.00 1.53 3 110016 川投转债 17,922,000.00 1.02 4 113002 工行转债 10,803,000.00 0.61 5 129031 巨轮转 2 10,667,006.24 0.61 6 113003 重工转债 8,743,140.00 0.50 7 110018 国电转债 4,747,496.00 0.27 8 110003 新钢转债 1,733,281.50 0.10 9 110015 石化转债 1,658,192.00 0.09 5、报告期末 前 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858 银座股份 776,174.40 0.04 重大事项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05.13 ~2011.12.31 2.90% 0.05% 3.20% 0.01% -0.30% 0.04% 2012.01.01 ~2012.12.31 3.60% 0.05% 4.68% 0.01% -1.08% 0.04% 2013.01.01 ~2013.03.31 1.13% 0.18% 1.06% 0.02% 0.07% 0.16% 2011.05.13 ~2013.03.31 7.80% 0.08% 8.94% 0.01% -1.14% 0.07% 注: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 三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 收 益率 。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 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 估值当 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6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7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 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 由差错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8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 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 造 成的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和 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89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重 大 转 变,而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或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0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 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收益分 配权;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初始募集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 低于 初始募 集 面值 ; 3.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收 益每年 最多分配 六 次, 年度 基金收 益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年 度基金可 分配收益 的 20% ; 4.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5. 保本周期内 , 本基金 仅采取现 金分红一 种收益 分配方 式, 不进行 红利再投 资;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若本基 金按基金合同 约定 变更为 “ 诺安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则 基 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者不 选择,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6.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金 收益 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1 五、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 配 利润计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3.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2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依法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二、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2%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在保本期内 ,本基金 的 担保费 用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 费收入中列 支。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 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3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3、保本周期到期后, 若本基金按《 基金合同》约 定 变更为“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则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同上。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用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 使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随 持有年限 的增加而 递减,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2.0% 1 年≤T <2 年 1.6% 2 年≤T <3 年 1.2% T ≥3 年 0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4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 本基 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 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 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 册登记等相 关费用。 3、转换费 (1) 、基金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由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以及相 应的申购 费补 差两部分构 成, 具 体收取情 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 只基金的 申购费率 差异情况 和赎回费 率而 定, 其中 赎回费的 百分之二 十五计入 基 金资产。基 金转换费 用由基金 持有人承 担。 注:当转入 基金的适 用申购费 率高于转 出基金的 适用 申购费率时 ,将收取 申购费补 差, 即 “申购费补差 费率=转入 基金的 适用申 购费率- 转出 基金的适用 申购费率” ; 当转入基 金的 适用申购费 率等于或 低于转出 基金的适 用申购费 率时, 不收取申购 费补差。 (2) 、转换 份额计算 公式 计算公式如 下:A =[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 金份额;B 为 转出的基 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出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 金的对应 赎回费率 ;G 为申 购费补差费 率;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 入 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F 为 货币市场 基金转出 的基金 份额按比例 结转的账 户当前累 计未付收 益(仅限转出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 。具体份额 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 准。转入份额 的计 算结果四舍 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所 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上 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 。上述费率 如 发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 上述费率 还将在最 新的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通过 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5 本基金运作 和销售过 程中发生 的其他费 用,以及 因故 与本基金有 关的其 他 费用,将 依 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收取和使 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 和信息披 露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 与 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六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6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 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按规定 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 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8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 三)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 基 金资产净 值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 六)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99 5.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八) 临 时报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担保 人 ; 5.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 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诉 讼 ;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0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 ( 九) 澄 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 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 十一)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1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的主 要风险在 于以下几 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 格受政治、经 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 会产生波 动, 从而 对本基金 资产产 生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 波动。 证 券市场中这 种不能通 过分散化 投资而消 除的风险 ,称 为市场系统 性风险。 二、 上市公司 风险 市场中可能 存在公司 质量迅速 恶 化的上 市公司, 针对 可能投资此 类股票而 产生的风 险, 本基金首先 在构建股 票备选库 时剔除此 类股票 , 其次 采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 , 降低 少数 出现 问 题的上市公 司 对基金 资产的影 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本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 因此 基金的 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而本基 金将应用 久期 、VAR 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 者不能应 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 在 开放式基金 交易过程 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 。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 基金 仓位调整 的 困难,导致 流动性风 险,甚至 影响基金 份额净值 。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 企业债券 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企 业债券 发行人 信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 将 造成基金 资产损 失。 本基金 的主要部 分债券 投资于国 债 和金融债 , 其信用 风险极低 。 基金 投资的企 业债都限 定是 AAA 级以上的债券, 控制 一定的 信用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 经 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 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 术 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 水 平。


七、 本基金 特有风险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2 本基金在保 本期的投 资过程中 ,主要实施 CPPI 以及 TIPP 结合 的资产配置策略,该资 产配置策略 可有效的 实现基金 资产保本 增值的投 资目 标, 而若市 场长期向 下 运行 , 仍存在 这 一投资目标 不能实现 的风险 , 但对于 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 担保人 提供对 其本金的 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任保 证 。 投资者投资 于保本基 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 机构,保 本 基金仍然存 在本金损 失的风险 。 本基金在过 渡期内将 暂停日常 赎回和转 换出业务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 期、但未 在 到期操作期 间赎回或 转出的基 金份额 , 将无法 在过渡 期内变现或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 八、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 置将会对 本基金资 产的增值 带来超额 回报 , 但由于信 息来源的 不足、 滞后或 错误,可能 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在判断宏 观市场、 行业 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 证券品 种 时失误 , 造成基金资 产的配置 未能达到 预期的目 标。 九 、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备 、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其他风险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3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终 止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但 在保本到 期后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变更 为“诺安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除外;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但 在保本 到期后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 的情况除外 ,以及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 (7) 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 保人 , 但 担保人 已 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 责任能 力或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告 破产的情 况除外 ; (8)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 外; (9)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10)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1)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 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保 本到期后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变更 为“诺 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由 此 变更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3) 保本期 内,增加 担 保人 ;或在 担保人 已丧失继 续履行 保证责任 能力或歇 业、停业 、 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宣 告破产的 情况下, 更换 担保人 ;


(4)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5)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4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7)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8)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 效执行,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5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独 立 运用 基 金 财 产; 2.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 额; 4.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二) 基 金管理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7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 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8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 保本义务 。 28.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 6.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四) 基 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09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 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 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0 决权; 6.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六)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交纳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 七) 本 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 为 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 有 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 二)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 止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但 在保本到 期后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变更 为“诺安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除外 ;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但 在保本 到期后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1 “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 的情况除外 ,以 及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7) 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 保人 , 但 担保人 已 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 责任能 力或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告 破产的情 况除外 ; (8)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 外; (9)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10)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1)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保 本到期后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变更 为“诺 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由 此 变更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3) 保本期 内,增加 担 保人 ;或在 担保人 已丧失继 续履行 保证责任 能力或歇 业、停业 、 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宣 告破产的 情况下, 更换 担保人 ; (4)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5)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7)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8)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2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 四)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 议形式; (4) 议 事程序; (5)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式; (8) 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 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 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3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开会 。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 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 须采取 现场开会 方式 。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 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2.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 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4 力; 4)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和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六) 议 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5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为召 集人的 , 其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 七) 决 议形成的 条件、表 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 列(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4.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6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 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第(9) 、(10) 项 召开 事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7 决议。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 十)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终 止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但 在保本到 期后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变更 为“诺安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除外;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但 在保 本 到期后按 基金合同 约定 变更 为 “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由此 变更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 的情况除外 ,以及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7) 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 保人 , 但 担保人 已 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 责任能 力或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宣告 破产的情 况除外 ; (8)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 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 外; (9)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10)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其 他事项; (11)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保 本到期后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变更 为“诺 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由 此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8 变更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3) 保本期 内,增加 担 保人 ;或在 担保人 已丧失继 续履行 保证责任 能力或歇 业、停业 、 被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宣 告破产的 情况下, 更换 担保人 ;


(4)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5)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7)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8)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后生 效执行,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况 。 ( 三)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19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 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 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0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1 第 二 十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深南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755-83026604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 行)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 中国人民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2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1、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 于国内依 法公开发 行的股票 、 权证 、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金 融工具。 若保本周期 届满时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 更为 “诺安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上 述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应依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进行相应变 更为如下 : 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 2、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 规、 部门规 章及 《 基金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不符合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行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拒 绝执行 , 并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对于已 经执行的 投资, 基 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 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 托管人应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 改, 并将该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二)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事 先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 , 以便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融资比例 : 1、 “诺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投 融资比例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0%-40% , 其 中, 持有 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安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3 60%-100%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诺安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诺安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和 “诺安行 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均适用 于此 投资限 制内 容。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 期 ; 4、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5、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 级别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在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 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10、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 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4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的 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 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 的名单发送 给对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如基金 托管人提 醒基金管 理人后 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 基金托 管 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 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 将更新后 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 送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造成 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 在基金 存 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 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 单, 但 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 应按照协 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5 急通知》 、 《 关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 的流通 受限证券 , 包 括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法 》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 发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本基金可以 投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且限于 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负责 登记 和存管的 ,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全国 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证券。 基金不得投 资未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行 证券 。 基金参与非 公开发行 证券的认 购, 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 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不得投 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且锁 定期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剩余期 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 述资料应 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 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 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息 ,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体的 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件 、 发行 证券数量 、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 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审核。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6 由于基金管 理人未及 时提供有 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 要的 信息, 致 使托管人 无法审核 认购指 令 而影响认 购款项划 拨的,基 金托管人 免于承担 责任 。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 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采 取合理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 的利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对基金 管理人的 违法、 违规 以及违反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投 资指令不予 执行, 并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 , 基金 管理人不予 纠正或已 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六)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 回复基金 托管人 , 对于收 到的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应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 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包括但 不限于 :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提示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事 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 时纠正, 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7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于 : 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 或就 基金管理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提 供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 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 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 基金 管理人未 及时催收 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资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 属于 基金托管 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 的 损坏、 灭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8 8.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开立 “ 基 金募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 人应 聘 请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 刻制 、 保管 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金 、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 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29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 ,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 场债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基 金 管 理人协助基 金 托管人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 管 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 按约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 。 基金托 管人对 由上述存 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并在 三十 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0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2.估值方法 a 、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 估值当 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b、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1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f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 e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 当发 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由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2 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或 对基金管理 人采用的 估值方法 ,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 进 而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 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 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 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3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的 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及 复核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的编制 及 复核 ; 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 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 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复核;在 7 个工作日 内 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 复核;在 收 到报告 之日起 2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的复核;在 收到报 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 复核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号 码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 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4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 止; 2.基金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各自履行 职责,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 按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5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 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6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增 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 (基金管 理人)信 息; 2、披露基金 信息; 3、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 2、其他资料 。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 查 询 对于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都会 给予其唯 一的客户 服务 账户及初始 密码。 为 了持有人 方便起见 , 客户 服务账 户将和客户 基金账户 唯一对应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客户服务 中心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都可 以凭 借客户服务 账户、 基金账户 或身份证 号 进入本人的 账户, 了解账 户信息, 包 括本人的 基本资 料、 基金品种、 基 金份额、 基 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修 改账 户的非重要 信息, 如 联系地 址、 电 话等等。 也 可以亲自 到直销网 点或致电 客户服 务中心 , 由服务人 员提供相 关服务 。 为了维 护 客 户的利益 ,客户重 要信息的 更改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亲自到指定 的基金销 售网点进 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定制自己 所需 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 管理人新 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 等方面的 内容。基 金管理人 按照 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 向客户发 送信息 , 客户也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浏 览相关信 息。 如果客户不 需要或需 要调整 , 也可以 直 接在线修改 和调整。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 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 基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网上 交 易系统以及 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 建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7 设银行\ 中国银 行 、 华夏银行 、 南 京银行 、 上海 农 商银 行 、 爱建 证券 、 渤海证 券 、 长城证券 、 长江证券、 第一 创业证券、 国海证券、 国 泰君安 证券 、 华融证券、 华泰 证券、 南京证 券、 齐 鲁证券、 信 达证券 、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等 代销机 构 为投资者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具 体开放时间 和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 发布的公 告或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 的投诉管 理由客户 服务中心 统一管理 , 设 定投诉管理 人具体处 理投诉 , 市场 部负责督促 投诉的处 理。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全国统 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8 第 二 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在中国 建设 银 行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参 加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2-12-26 2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 通兴业银 行卡(借 记卡 ) 网上直销定 投业务并 同时进行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2-12-18 3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2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2-28 4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更新 )摘 要 (2012 年第 2 期)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2-12-28 5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诺 安基金( 香港)有 限公 司 获得资产管 理相关业 务牌照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2-12-29 6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开 通电子直 销汇款交 易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1-10 7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 已过 期 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1-10 8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1-21 9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上 海农 商 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3-22 10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请投资者 及时更新 客户 身 份基本信息 及更新已 过期身份 证明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3-26 11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3-03-29 12 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2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3-29 13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参 加中国工 商银 行 个人电子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4-01 14 诺安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4-19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39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网点 的营业场 所, 投 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2013 年第 1 期 140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 监会核准 诺安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募 集的文件 二、 《诺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诺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诺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证 合同》 五、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七、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