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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岁岁A(000137)

民生岁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岁 岁增利 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三 年 六月 5-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岁 岁增利 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2013 年3 月29 日 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291 号文 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 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民生加 银岁岁 增利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 面 认识 本 基 金 的风险 收 益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对 认 购/ 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机 、 数 量 等 投资行为 做 出独 立、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 投资 收
益 , 亦承担 基 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环境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而 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产生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管理实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金管理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风险 等。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5-2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4 
七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一 、 基 金 财产 .......................................................................................................................... 46 
十 二、基金资产估值 .................................................................................................................. 47 
十 三、基金的 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 四、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 51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 七、风险揭示 .......................................................................................................................... 58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61 
十九、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要 ...................................................................................................... 63 
二十、 基金 托 管协议的内 容 摘要 .............................................................................................. 64 
二 十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65 
二 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67 
二 十三、备查 文件 ...................................................................................................................... 68 
附件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 69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要 ................................................................................... 80 
 5-3 
 
 
 
 
招募说明书 
 
一 、绪 言 
 
《 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 他有关 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人 自 依 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取 得 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 为必 要 条 件 。 投 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 应 详 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 5-4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 明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 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 银岁岁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民生加 银岁岁增 利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指《民生 加银岁岁 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民生加银岁岁 增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第28次主 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同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 颁 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5-5 招募说明书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T+n 日: 指自T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5-6 招募说明书 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2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 体 51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一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 期内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52、开放期:指 本基金每 一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5 至10个工5-7 招募说明书 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 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 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 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 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 达到五个工作 日,则 本基 金将 在上 述情 形消失 继续 开放 以达 到预 先公告 的时 间长 度)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54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或有 不同 5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 股权结构:公司 股东为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63.33%)、加 拿大 皇家银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 部门:深圳管理总部、工 会办公室、监 察稽核部、投资部、研究 部、专户理财部、金融工 程与产品部、渠道管理部 、市场策划中 心、机构部、客服与电子 商务中心、运营管理部、 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 合管理部、财 务部。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3 年6 月26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16 只开放式基 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中 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红利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生 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家 盈理财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 银转债优选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民 生加银家盈 理 财月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5-9 招募说明书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 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 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 任助理、副主任,企业文 化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中国 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主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董事,硕士。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嘉实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年9月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先生 :董事, 学士。曾在普华永 道会计 事务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 督方面的 工作,历任加拿大皇家银 行高级顾问,加拿大皇家 银行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 、首席会计师 和首席 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 务官 。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 集 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 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 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 总经理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中 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分 行行 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 咨 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副经理、投资银行部副经 理、经理。现 任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长,中 国 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 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 州分行副行长,中国民生 银行中小企业 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 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国 民生银行中小 企业金 融部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监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纪委 书记 、副 总经理 。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厦门大学经济系讲师、 经 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教 授、系副主任、系主任、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金融研 究所 所长 。


王波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美国BK 国际商务公司副总裁,美国纽约股票交 易 所经济师,北京证券交易 所研究设计联合办公室副 总干事。现任中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计中 心总干 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局 主席 。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 师 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 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湖北大冶市劳动人事局副股长、中央组织部 老 干部局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兼党工办主任 、 党委委员、纪委书5-10 招募说明书 记;中国民生银行纪检监 察室主任、纪委副书记。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 监事 会主 席。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 金 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 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 务分析工作,其中包括加 拿大皇家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 务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研究员、副经理,现任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投资管理部副 经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 部 经理、总裁助理 、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 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 民 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负 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支行行长助理;中国民生银行北 京 管理部紫竹支行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投资银行处处长、北京管理部公司部总经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渠道一部 总监,2012 年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吴剑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 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 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2011 年9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1995 年至1999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 行办公室秘书、宣传 处 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任中国民 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 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 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 与投资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处 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11 招募说明书 陈薇薇女士,基金经 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与 金融学硕士,11 年证券从 业经历。2002 年7 月至2004 年6 月于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证券分析员;2004 年6 月至 2012年2月任 职于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金 融工程部研究 员、集中交 易室交易员 、 集中交易室易 员、集中交 易室交易主管 ,固定收益 部投资经理;2012年3月 加 盟民生加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固 定收益投资负 责人。自2012 年7月25日至今任 民生加 银信用双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11 月15 日至 今任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12 月18 日至今任 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3年2月7 日至今任民生 加银家盈理 财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3年4月25 日至 今任 民生加 银 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 成员组 成 ,设 主席1 名 ,其 他委员4名。 名单 如下 : 吴剑飞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见上;于善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简历见上;乐瑞祺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 任公司投资部副总监;陈 廷国先生,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专户理财部首席理财师;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 任公 司交易 部总 监。 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5-12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法》、 《运作办 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律法 规、基金 管理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投 资外,直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用对 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 意损 害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的 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5-13 招募说明书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促 进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依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 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 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层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责 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5-14 招募说明书 2.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符 合国 家法 律、 法规 、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公司 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部 控 制制 度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础, 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 内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理层 牢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 据公 司自 身经 营特点 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 线: 1)各岗位职责明 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 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5-15 招募说明书 3)公司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立于 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 立严 谨、 有效 的授权 管 理制 度, 授权 控制 贯穿 于 公司 经营 活动 的始 终。 1)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 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馈机 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 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 制度,公司资产 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 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觉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按 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1)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观 。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 度,根据基金合 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5-16 招募说明书 (3)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 容 1)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符合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有充 分的投资 依据,重要投资 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包 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 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 容 1)基金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 制度,基金经理 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 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 审核投资 指令,确认其合 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 行,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审慎 经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础上 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 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 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 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 标准、销售渠道 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 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 (9)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 对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5-17 招募说明书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 息系统 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 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 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 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 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 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 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 灾难恢 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靠 、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 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 督 的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录、 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 管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 估5-18 招募说明书 值时点 的价 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 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 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 度 和财经 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 格 监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人 员的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5-19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 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 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 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 银 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市,是中 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 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 建 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 行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并开始 交易 。A 股发 行后 中国建 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 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H 股及9,593,657,606股A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 。 2012年,中国建设银 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 回报率为 1.47% ,年化加权净 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 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7.51%。 中 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 有1.4 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 克福、约 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 处,海 外机构已覆盖 到全球13 个国 家和地区,基本完成 在全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网 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 家, 拥 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 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 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 机 构 授予的30 多个 重要 奖项。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联 合Brand Finance 发布的“ 世界银 行品 牌5-20 招募说明书 500 强”以 及Interbrand 发布 的“2012 年度中 国最 佳品 牌” 中,位 列中 国银行业 首位 ;在美 国 《财富 》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 ”中列第77 位 ,较上年上 升31 位。此外 ,本集团还 荣获了国 内 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 者 关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 设 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 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 老 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 210 人。 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 审计,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 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 务品 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285 只证 券投资基 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 在 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 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 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 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观察》2012年度“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5-21 招募说明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 监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 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5-22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其他 代 销 机构 具体 名 单详 见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5-23 招募说明书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 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长 安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5-24 招募说明书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3年3 月29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3】291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 存 续 期 限及 运作 方式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作方 式 : 契 约 型开 放式,本 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封闭一 年集中开 放申购 与赎回 一 次。 本 基金以 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 ,其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一年( 包括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日)一年 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 采取封闭 运 作模式 ,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本 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一年。 首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 一个工 作 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 为5至1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 放 期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如在开 放期尚不 足 五个 工作日时 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继 续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时 间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 直 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 达到5个工作日(如发生上 述 情形 时开放期 已达到五个工作 日,则本 基金将在上述情 形消失继 续开放以达到预 先公告的 时 间长度 )。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的 一年 ,以 此类 推。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为2013 年7 月1 日 -2013 年7 月30 日 , 本 基 金 于 该 期 间 向 社会公开发 售 。募 集期 限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最 长 不 得 超过3 个月 。 基金管 理 人有权根 据 基金募集的 实 际情况按照 相关程序延 长 或缩短发售 募集期,此 类变 更适 用 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代 销 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符 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金募 集份 额 总 额 不 少于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2 亿 元。 本基 金不设 募 集规 模上 限,在 本基 金的 募集 达到 备案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视 募集 情况 提前 结束募 集。 (六) 发售 方式 及 场 所 5-25 招募说明书 通过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包括 基金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台 、 网上直销 及各 代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具 体名 单 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等相关公 告 ) 公开发 售 。 销售机构办 理本 基金业 务网点的具体 情况 和 联系 方 法, 请 参 见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当地 代 销 机构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七) 认购 原则 1.投 资人 认 购 时 , 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投 资人 在 募 集 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 但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3.募 集期 内 , 单 个 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 有 限 制 ; 4 .若 投 资人 的认购 申 请 被 部 分确 认 为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将 无 效申 请 部 分 对应 的认购 款项 退 还 给投 资人 ; 5 . 对 于T 日 ( 此处 , 特 指募 集 期 内 的工作 日 ) 交易 时 间 内 受 理的认 购申请,在正常情况 下 , 基 金登 记机构 将在T+1日 (同上) 就申请的有 效 性 进行 确认 。 但对 申请 有 效性的确认 仅代 表确实接受了投 资 人 的 认购申请, 认 购 申请 的 成 功 确认应以基金登 记 机 构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 的 登 记确 认结果 为 准 。 投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到各销售 网 点 或 以其 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 询最终 确认 情况 。 投 资 人 应主动 查询 申请 的 确 认 结 果。 (八)认 购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人每 次认购 本基金 的最低 认购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购 费), 超过最 低认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 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 理 人最迟 应于 调整 前2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费 用与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投 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费、申 购费的,称 为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申 购 费,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C 类基金 份额 。 (十) 基 金 份额 的 初始 面 值 、认 购价格 、认 购费 用 和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基 金份额 的 初 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 额 初 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以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认购 费用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 时收取基 金认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用。本基 金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如下 : 5-26 招募说明书 单笔认 购金 额M(元 ) A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 率 C类基金 份额 认购 费 率 M<100 万 0.60% 0 100 万≤M <200 万 0.40% 2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 人同日或异 日 多 次 认 购 , 须按每次认 购 所 对 应 的费 率档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要 采取比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认购金额进 行 部 分 确 认时, 投 资 人 认购 费 率 按 照 认 购申请确认金 额 所 对 应的 费 率 计算 ,认 购 申 请 确 认金额 不受 认购 最 低 限 额 的限制 。 4.计 算公 式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 率)/ (1+认 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认购 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购 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份额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 点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 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例: 假设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 适用 的认 购费率 为0.6% , 认购期 利息 为100 元, 则该投 资 者认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 为: 认购费 用= (100,000×0.6% ) ÷(1 +0.6%)=596.42 (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 -596.42=99,403.58 ( 元) 认购份 额= (99,403.58 +100)÷1.00=99,503.58 (份) 即投 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的A类基金份 额,可得 到基金份 额99,503.58份( 含利 息折份 额部 分) 。 注:上 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 为100 元”,仅供举例说明 ,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 计算 结果 ,最终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 准。 (2)C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 计算 方法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 份额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 点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 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5-27 招募说明书 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例:假 设某投资者投 资100,000元认购本基 金的C类 基金份额 ,认购期利息 为100元,则 该 投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1.00=100,100(份 ) 即投 资者投资100,000元 认购本 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可得 到基金份额100,100 份(含 利息 折份额 部分 )。 注:上 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 为100 元”,仅供举例说明 ,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 计算 结果 ,最终利 息的具体金额及 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 准。 (十一 )募 集期 间 认 购 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的具体金额及利 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二 )募 集期 内 募 集 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5-28 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 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 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 内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 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 终 止基金 合同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1、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 2、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 当日净 申购 金额 或者 减去 当日净 赎回 金额 后低 于5000 万 元; 3、基 金前10 大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90%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29 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和开 放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 模 式,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5 至10 个工 作日的期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 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 的 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达到五个工 作 日,则 本基 金将 在上 述情 形消失 继续 开放 以达 到预 先公告 的时 间长 度)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 于2013年5月10日生效 ,则 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 为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一 年,即2013年5 月10日至2014 年5 月9日。 假设第一个 开放期时 间为8 个工作日, 由 于2014 年5 月10 日、5 月11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 开放期为自2014 年5 月12 日至2014 年5 月21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的一 年,即2014 年5 月22 日至2015 年5 月21 日,以 此类 推。 5-30 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 一年。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 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 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 工 作日时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 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 金 合同关于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 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工作 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 放 期已达 到五 个工 作日 ,则 本基金 将在 上述 情形 消失 继续开 放以 达到 预先 公告 的时间 长度 )。 本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 开放期内的 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在确定 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 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 放 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 效申请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5-31 招募说明书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 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投资 者每笔申 购本基金 的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 含申购费 ),追加 购买的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 (含申 购费 )。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通 过红利再投资 方式转入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 况发生而导致延 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 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 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5-32 招募说明书 3 、 投资者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 为100 份,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10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 基金申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的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笔申购 金 额M(元 ) A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 C类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 M<100 万 0.60% 0 100 万≤M <200 万 0.40% 2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购 , 须 按每 次 申购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 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 售 方式 对有 效 申购金 额进 行 部分 确认时 , 投 资人 申购 费 率按 照申购 申 请确 认金 额 所对 应 的费 率 计 算 ,申购 申 请 确 认金 额 不 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 2.赎 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随投 资人 申请 份额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C 类 基金 份额 仅对在 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赎 回的 份额 ,收 取0.9% 的赎 回费 。具 体赎 回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广 、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25%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公 告。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又 赎回 的份额 0.90% 0.9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并在 下一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05% 0 认购或 在某 一开 放期 申购 ,且 在下一 个开 放期 未赎 回, 而是 在下一 个开 放期其 后的 开放 期 赎回的 份额 0 0 5-33 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 申购费 率和 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根 据单 次申 购的 实际确 认金 额确 定每 次申 购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 别计 算。当A类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率)/ (1+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A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为固定 金额 时, 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C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类基金 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3)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例1:假 设某 投资 者在 申购赎 回 开放 期投 资100,000.00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对 应申 购费率 为0.6%,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0.6% ) ÷(1+0.6% )=596.42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 -596.42=99,403.58 (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6=93,776.96 (份 ) 即:投 资者 投资10万元 申购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1.06 元 ,则 其可 得到93,776.96 份A 类基 金份 额。 例2: 假设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期 投资100,000.00元申购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日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6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00/1.06=94,339.62 (份 ) 即:投 资者 投资10万元 申购 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5-34 招募说明书 1.06元, 则其 可得 到94,339.62份C类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采 用“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人 民币 元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例3:假 设某 投资 者赎回A 类基金 份额100,000 份 ,该笔 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 则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0.05%,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6=106,000.00(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6 ×0.05%=53.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53.00 =105,947.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一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1.06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 额为105,947.00 元。 例4:假 设某 投资 者赎 回C 类基金 份额100,000 份,该笔 份 额持 有时 间为5 天,则对 应 的赎 回 费率为0.90%,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6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6 =106,0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1.06 ×0.9%=954.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954.00 =105,046.00(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为5 天,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1.0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额 为105,046.00元。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 2.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 续。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5-35 招募说明书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间发生下列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接受赎 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间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延 长。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20% ,即 认为是 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5-36 招募说明书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接 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近1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若暂停时间超过1 日,则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 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 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 。投资5-37 招募说明书 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38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 资产风险、适度保持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 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业绩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债 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不 低于80% ,但 在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 后 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限 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 场的阶段性变化, 适当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类属债 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 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 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对宏观 经济环境、市场状 况、政策走向等宏观层面信息和个券的微观层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为合理控制本基金 开 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 限 配置策略,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 配,实 施积 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管 理, 做出 投资 决策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6 个月内 ,基 金建 仓期 后的 正常市 场情 况下 ,债 券投 资比例 将不 低 于 80%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 合 理配置 。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 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利差水平、风险水平和它们 之间的相关性为出 发点, 对于 可能 影响 资产 预期风 险、 收益 率和 相关 性的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和 动态跟 踪, 据此 制 定本基金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进行 定 期或不 定期 的调 整, 以达 到控制 风险 、增 加收 益的 目的。 5-39 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进行 资产配置 时所参 考的主要 指标包括 国内生 产总值(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 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除基本面因素以外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 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与 风险水平的因素, 观察市 场信 心指 标和 市场 动量指 标等 ,力 争捕 捉市 场由于 低效 或失 衡而 产生 的投资 机会 。 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会定期根据市场变 化,以研究结果为依据对当 前资产配置进行评 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亦可针对市场突发事件等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各类资产配 置 比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 调整。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 中将采用久期匹配等策略 通过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 略构筑债券组合, 通过回 购放 大等 策略 追求 基金财 产的 超额 回报 。 1) 久期 配置 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是债券投资最基本的策略之一,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预测市场合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 , 判断利率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测算投资组合和业绩比较基准在收益率曲线变化时的风 险 收益特征,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合的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 时 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相对业绩比较基准适 当 拉长组 合的 久期 ,提 高债 券投资 收益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收益率曲线是分析 利率走势和进行市场定价 的基本工具,也是进行债券 投资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在市场利率水平、不同期限市场上债券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变化的时候,收益 率 曲线上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都将随之产生调整,从而使收益率曲线出现平行移动或非平行 移 动,其 中非 平行 移动 又可 以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 向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 形变 等。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量 ;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40 招募说明书 如果收益率曲线发 生了非平行移动,则在相 同的久期策略下采用不同的 组合,其组合收益 率也将产生较大的差异。本基金将加大对收益率曲线形变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 策 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 型 或者阶 梯型 等策 略, 进一 步优化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 使本基 金获 得较 好的 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 移表现为长短期债券的收 益率发生相同的变化,这种 预期类似于利率预 期。因 此, 本基 金将 采取 同利率 预期 相同 的投 资策 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果本基金预测具 有较长剩余期限的债券品 种的到期收益率会出现较大 变动,那么在图示 上就会 出现 到期 收益 率结 构曲线 变得 平坦 一些 ,此 时本基 金将 买入 长期 债券 而卖 出短 期债 券。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上一种情况 相反,如 果 本基金预测具 有较短剩 余 期限的债券品 种的到期 收 益率会出现 较大变动,那么相应的到期收益率结构曲线就会变得陡峭一些,此时本基金可以买入短期债 券,卖 出长 期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1 招募说明书 总之,本基金将根 据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化 的预测,采取相应的操作, 降低风险,提高收 益。 3) 类属 配置 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和 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不同品种之间的利差情况及其 变 化趋势,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间同一品种的利差情况及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 置 策略,在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 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 变 化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 4) 具体 各品 种的 选择 策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政府信用债券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指 标、货币财政政策、市场供求等分析,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未来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国债、央 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品种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状况,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品种进 行 投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基金对于其他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银行协议存款 等信用类投资品种 的投资,将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宏观经济所处阶段、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在 有 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的基础上,结合流动性分析,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挖掘价值被低 估 的品种 ,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 析宏观经济走势、资产提 前偿还率、资产池的结构及 质量等因素,判断 提前偿付风险和资产违约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预测分析资产支持证券 的 未来现金流,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 曲 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筛选出经风险调整后具有较高 投 资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变动前 变动后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2 招募说明书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可转换债券是 指债券和认股权证分开发 行及交易的投资品种,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分离型可转债纯债部分与公司债的属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首 先,两者的上市地点均为交易所市场;其次,两者的发行主体均为上市公司;再次,两者的 投 资主体相似,主要为交易所的活跃参与者。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基本上按照 公 司债的 投资 策略 进行 分离 债纯债 的投 资。 同时,分离债与公 司债相比,具有流动性较 好的优势,更容易变现。本 基金计划在封闭期 开始时,配置一定仓位的分离债,而在开放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择机增加流动性较 好的分 离 债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 在的赎 回压 力。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 分析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债 主体 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 模式 对偿债能力 的影响,做好风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 场 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 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 管 理计划 的风 险。 在期 限匹 配上, 本基 金将 选择 与封 闭期限 相匹 配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5)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益率曲线骑乘策 略是指选取处于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的券种进行配置 ,随着债券剩余期 限缩短、到期日临近,其到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从而产生较好的市场价差回报。本基金将 积 极关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在收益率曲线较陡的部位适当采用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利 用 收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 滑获 得相应 的收 益。 6) 回购 策略 在债券投资中,回 购不仅是一种短期融资的 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投资 渠道,例如可以用 逆回购代替短期债券、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从而放大收益等。本基金将通过比较回购交 易 收益和现券交易收益,在确保回购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回购套利,增加组合的 收 益。本基金将遵守银行间市场关于回购的有关规定,在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市场的平稳 时 期,进 行回 购融 入资 金, 同时投 资于 3 年以 下的 流 动性较 好的 债券 ,以 获取 利差收 益, 增加 投 资人的回报。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和积极寻求由于短期资金需求激增产生的逆回购投资策略 等 投资机 会。 7) 套利 策略 ? 跨市套 利。 同一 品种 在银 行间市 场与 交易 所市 场、 同期限 债券 品种 在一 、二级 市 场上 由于市场结构、投资者结构等原因在某个时期可能存在收益率的差异。本基金在充分论证套 利5-43 招募说明书 可行性 的基 础上 ,寻 找合 适时机 ,进 行跨 市场 套利 操作。 ? 跨 期套 利。 本基 金将 利用一 定时 期内 不同 债券 品种基 于利 息、 违约 风险 、流动 性、 税 收特性、可回购条款等方面的差别造成的收益率差异,同时买入和卖出这些券种,以获取二 者 之间的 差价 收益 。 8)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依据 上述投资策略,通过自下 而上精选个券,审慎分析债 券的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 投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 符合 上述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 2)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 具有 较高 当期 收入 的品种 ; 4) 有增 值潜 力、 价值 被低估 的 品种 等。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三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的限 制;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44 招募说明书 (11)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定 ,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 。 “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网站上发布的一年期“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 准利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每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逐 日 累计计算得出的收益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自调整生效之日起,采用调整后的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进 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本基金相当于期限 为一年的、专业优化后的 债券组合,有较强的固定收 益属性,因此选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合理 地衡 量比 较本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 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 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 威、更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 基5-45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六)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一般情况下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5-46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 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47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48 招募说明书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 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5-49 招募说明书 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5-50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 益分 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基 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 工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5-51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9、销售 服务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60%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60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0%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5-52 招募说明书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 产净值 的0.4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40%÷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 理人 代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53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54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 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5-55 招募说明书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 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5-56 招募说明书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 费、 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缓 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26、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5-57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 告。 (十)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0年。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5-58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 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 货币市场基金 、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 影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 本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 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 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影响,从 而导致 投资 对象 的价 格产 生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从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 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 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4. 汇率 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 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 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 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使购买力下 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益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 管理能力、市场前景、技术 更新、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公司债券,由于上市公司经 营 不善,可能会导致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 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免 。 8.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 信用 风险 5-59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 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 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 券发行人未能履行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 的 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信用评级调整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经济周 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 力降低 ,由 此造 成债 券信 用评级 降低 、价 格下 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 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 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 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 带 来的风 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 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 人员主观判断或者 需要依 靠估 值模 型, 可能 出现基 金资 产估 值不 准确 从而造 成风 险。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 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 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 操作失误或公司内 部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风险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作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流 动性 风险 ①本基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 作一年后开放5-1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运作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 回 基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 时,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 当 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 确认时,可 以延缓支付( 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赎回款项。因 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此 时将 面临 其赎 回款项 被延 缓支 付的 风险 。 (2)基 金合 同终 止风 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 金基金合同经中国5-60 招募说明书 证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存 在开放 期间 终止 的风 险: ①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②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上 当日净 申购 金额 或者 减去 当日净 赎回 金额 后低 于5000万 元; ③基 金前10 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90% 。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不遵守职 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 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 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有可能会影响基金 份额净 值。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而 产生 的风 险。 (九) 其他 风险 1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金融市场 危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违 约、基金托管 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基 金财产 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5-61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放期的最 后一日日终,若基金的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 者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 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 额后低于5000 万元 ,或者基金 前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90% ,则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 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并根据 基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5-62 招募说明书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12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5-63 招募说明书 十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 一 。 5-64 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 托 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5-65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一、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或者委 托 基金登 记机构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登记 服 务。基金 登记机 构配 备 安全、 完善的电 脑 系统及通讯系 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户 与基 金份 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 利 的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 的 清 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 交 收等 服务 。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上交易平 台。通过先 进 的网络通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主动致 电等方式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 要信 息将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以电子形式为 主的确 认单 、对账单等基 金信息 服 务 ,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网上查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 基金 管理人信息查询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 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方 便基 金份额持有人索取, 基金 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 的资 料索取服务,索取 途 径多 样, 资 料内 容丰 富 详 尽。 所有 对 外 公布文件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件均可向 客户服务人 员 索取,客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 供;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高基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升服务品 质,使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5-66 招募说明书 资讯, 基金 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 讯服 务定制项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过客服热 线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拥有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知识全面 的投资顾问 队 伍,基金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认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理建议是 基金管理人 发 展的动力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可通 过电 话、来 信、 传真 、Email 、手 机 短信 等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 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 理 的 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 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种互动活 动,如基金 份 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5-67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招 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复 制,并 刊登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 书,也可 按 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5-68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银岁 岁增利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件 ; (二) 《民 生加银 岁岁增 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民 生加银 岁岁增 利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六月二十 七 日 5-69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一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5-70 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5-71 招募说明书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为 基 金开 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5-72 招募说明书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5-73 招募说明书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 构、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除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5-74 招募说明书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一 日日终,如发 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则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终 止本基 金合 同, 并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1) 基 金的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2) 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 日净 申购 金额 或者 减去 当 日净 赎回 金额 后低于5000 万 元; (3) 基 金前10 大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90% 。 (三)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75 招募说明书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5-76 招募说明书 (1)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5-77 招募说明书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 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5-78 招募说明书 (4)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九)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十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 事 由、 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5-79 招募说明书 3、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或者 基金 前10 大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90% ,则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 阅。 5-80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5-81 招募说明书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的国债、金融债 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 司 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以 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 债 券(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2) 本基 金投资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资产占 基金资产 比例不 低于80% ,但 在每 个开放期 前 三个月 和后 三个 月以 及开 放期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 以 全部卖 出; (7) 本基 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的限 制;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期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 外。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议第十五5-82 招募说明书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5-83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八)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 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5-84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的商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85 招募说明书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5-86 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15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5-87 招募说明书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