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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岁岁A(000137)

民生岁岁: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民生 加银 岁岁增 利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基 金管 理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三 年 七月 
 
 基金合同摘要 
2 
 
目


录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义 务 ....................................... 3 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 和规则............................................... 8 三、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15 四、基金 收益分 配原则 、 执行方式 .................................................................................... 22 五、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费 用的提 取、支 付 方式与比 例 ..................................... 23 六、基金 财产的 投资范 围 和投资限 制 ................................................................................ 24 七、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 算 方法和公 告方式 ........................................................................ 27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27 九、争议 解决方 式 ................................................................................................................ 29 十、基金 合同存 放地和 投 资人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 30 基金合同摘要 3 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 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基金合同摘要 4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 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摘要 5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基金合同摘要 6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摘要 7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合同摘要 8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集、议 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 则 “(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授 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基金合同摘要 9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 (含10%)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金合同摘要 10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 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息披 露程序后,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万元; (3)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以 上(含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合同摘要 11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 、监管 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基金合同摘要 12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 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 通 知后,在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 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 大 修改、 决 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基金合同摘要 13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 表决截 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4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 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基金合同摘要 15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 意 见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摘要 16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 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首 个开放期,开放期间 原 则上为 5 至 10 个工作 日,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 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尚不足五个工作日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 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 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述情形时开放期已 达到五个工作日,则本基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 度)。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在 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 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 额 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 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合同摘要 17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 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基金合同摘要 18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 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 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 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 超 过申购金额的 5% ,本 基金的赎回 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基金合同摘要 19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 回 款项。 2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基 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接受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基金合同摘要 20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 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 的 期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 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 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20%,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但最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公 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基金合同摘要 21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 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 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合同摘要 22 四、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 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基金合同摘要 23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 执行。” 五、与基金财产 管 理、运用有关费 用 的提取、支付方 式 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 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 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基金合同摘要 24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40%年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 每 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 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 有 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 金 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 上述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 四)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 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财产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限 制 “ (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基金合同摘要 25 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 换公司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 比例不低于 80%,但在 开放期前 三个月和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5%的 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 ( 二)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个开放期前三 个月和后三个月以及 开 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 上 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 上述5%的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基金合同摘要 26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 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规 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基金合同摘要 27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 动;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基金资产净 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 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封 闭期内,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 次日,通过 网站、基 金 份额发 售 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 项的,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基金合同摘要 28 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后方 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 低于5000 万元,或者基金前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 , 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 序 后,无需 召开持有 人大 会,终止 本基金合 同, 并根据本 基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 算; 4、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现; 基金合同摘要 29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12 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金财 产清算 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基 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决方 式 “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 或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一 切争议 ,如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 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基金合同摘要 30 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基金合同存 放 地和投资人取得 基 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