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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安鑫(000166)

中海安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4月1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369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以及保证风险等。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收益品种。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 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8? 九、基金的保本................................................. 49? 十、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 5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 100? 十九、风险揭示................................................ 10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61? 二十七、附件 保证合同 ......................................... 162?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安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海安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 月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 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 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2 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 起始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5 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 ,共计 6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 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39、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 起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 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 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 相应调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

















申购费用之和


45、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6、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47、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8、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 49、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该 补足该差额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2、保本保障机制: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 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 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3、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4、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5、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58、T+n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1、 《业务规则》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 3月 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浩鸣先生,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中国海洋石油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成赤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 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资金部融资处处长、中国海洋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黄鹏先生,董事。复旦大学硕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 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委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焰宝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 经理,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 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 士。 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历任新加坡Coopers & Lybrand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管、董事兼营运 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 事总经理兼新加坡执行长。 李维森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 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历任山东社会科学院《东岳论丛》编 辑部编辑,澳大利亚麦角理大学经济学讲师。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现任国务院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WEIDONG WA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士,监事长。硕士,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 兼纪委副书记、稽核审计部经理、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北京石油 交易部副经理,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计财部会计、企管部企业管理岗,中 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财 部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稽核审 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陆云飞)先生,监事。法国国籍。学士。现任爱德蒙 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副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 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法国兴 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北亚区副执行长。 王红女士,职工监事。研究生毕业。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储运科科员, 北京中盛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北京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 场营销部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2007年1月进入本 公司工作,历任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 今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贺俊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渠道 及客户服务总监。历任上海市邮政储汇局稽核员,中国银河证券上海四川北 路营业部柜员、场内交易员、业务部经理、综合部经理、交易部经理,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经理、客户服务部副总监、客户服务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 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 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宋宇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经济师。历任无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 督察长。201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 俞忠华先生,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君安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瑞士联盟银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授权官员,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副 总裁,霸菱亚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今日资本集团合伙人,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证券 投资部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2012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今任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2012 年7月至今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2月至今任中海量 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冰峰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历任长江律 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证监局副处级职务。 2009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策略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级项目经 理。2007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产品开发总监。2010年 3月至今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至今任中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骆泽斌先生, 委员。 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陈明星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总监、基金经 理。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 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二、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政策决定;三、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业务风险进行日常管理;四、各职能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 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 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检查公司合规运作情况和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合规运作的监督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 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 实。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 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SHANGHAI PUDONG DEVELOPMENT BANK CO.,LTD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设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661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 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 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3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 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 东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 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 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书, 商业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处副 处长,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总裁,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国国际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 记。 李桦,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 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 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基金、国联安 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基金11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380亿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一直致力于加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通过与“笃守诚信,创造 卓越”为核心的公司文化相结合,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先进管理模式, 逐步构建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成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现代金融服 务企业的目标建立了坚实的基础。近几年来,公司在内控体制、分支机构管 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2006年以来所进 行的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更加系统化、透明化、文件化 和程序化。经过近三年不懈的努力,公司通过该项目对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 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系统清理过去的规章制度,识别规章制度中的有效部 分,然后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的系统方法”,全面梳理业务和管理活 动的过程网络,开展风险排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解决过去制度中矛盾、重复、 交叉的内容,确保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目前公司内 控体系建设现阶段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特别是在五部委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公司将在内 控框架、内控管理机制、流程控制和内控评价方式等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持 续改进和完善。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 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 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 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 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 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 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 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 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611 传真:021-63602540 联系人:朱萍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 3月 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三)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年 12月 4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联系人:华可天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华可天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4月19日 证监许可[2013]369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四)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 期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 下表: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40%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00万≤M<300万 0.18% 300万≤M<500万 0.05% M≥500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以四舍 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认购申请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统一采用外扣法, 计 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采用固定认购费用时,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3.00)/1.00=9,903.9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时,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3.99 份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 日到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 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 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若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款项 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成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投资金额的计算 投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投资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间利息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认购费率为 1.0%,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投资金额 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投资金额=9,900.99+99.01+3=10,003.00元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 更为非保本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0 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若某 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48% 100万≤M<300万 0.24% 300万≤M<500万 0.10% M≥500万 每笔 1000 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 每笔 1000 元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不高于5%,具体费率 以届时公告为准。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2.0% 1年≤N<2年 1.0%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 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 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9,410.88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410.88 份基金份 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6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220.00=10,7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 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2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日。 (三)保本案例 若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3元,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红0.05元/基金份额。则: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10,000-99.01+3)/1.00=9,903.99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0元。 认购保本基金额=9,900.99+99.01+3=10,003.00元 可赎回金额=0.90×9,903.99=8,913.59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3.99=495.2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408.79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10,003.00-9,408.79=594.21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认购保 本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0,003.00-495.20=9,507.80 元。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 1.20 元。 认购保本金额=9,900.99+99.01+3=10,003.00 元 可赎回金额=1.20×9,903.99=11,884.79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5×9,903.99=495.20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2,379.99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认购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1,884.79元。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 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按照第十八部分第 二条第8项的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或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提供的当 期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 理人按照第十八部分第二条第 8 项的约定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 额之外的其他部分基金份额。 9、未经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 重保证人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 除外。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 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 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资产受托管 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 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 年 12月 4日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 担保机构。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5 亿元,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6.65 亿元。2006 年,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2010年9月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 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 亿元,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2012年8月6日 将注册资本金增至45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47.20 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17.30 CITIC Capital Guaranty investments Limited 11.23 CDH Guardian (China) Limited 10.63 Tetrad Ventures Pte Ltd 7.68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4.23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73 合 计 100 2012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 等级 AA+。 2012年 12 月底,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974.1亿元。截至 2012 年12月底,中投保为20只保本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343.96亿元人民币。 (2)保证范围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3)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金额上限为31亿元人民币。 2、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保障 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 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 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签署《中海安 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 。保证人就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 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如无特殊说明,保本周期均指第一个保本 周期。保证合同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 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 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 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支付的代偿 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 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代 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保证人要求代偿 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 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 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 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保证人造成的损 失。 上述保证合同的全文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上述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合同的约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一个保本周期结 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主要 内容及全文。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 任保本义务人的,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基金份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届时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的有 效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担保费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保证人为本基金提供保证收取的担保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担保费的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协商确定的担保费的年费率 为2‰。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公式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 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 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当确定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担保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终止基金合同、或基 金变更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五)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保证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证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 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 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应继 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证人,由更换后的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 项保证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 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 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 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 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 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 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 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 险买断合同或与新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 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 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应继续承 担保本保障义务。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保证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3)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 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 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 (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 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 或者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保本周期内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属于安全资产,股票、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CPPI策略为主、 OBPI策略为辅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理, 其中主要通过CPPI 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实现基 金资产的保本前提;通过 OBPI 策略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行风险,同时获取投 资组合的上行收益。 (1)CPPI策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主,通过设置安全垫,对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确保基金在一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 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CPPI策略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公式加以说明: ttt A DE =+ () tttt EMAV =×? 1 tt t VF X =×+ () 其中,At表示t时刻的基金资产净值,Dt表示t时刻的安全资产净值, Et表示t时刻风险资产的净值; M为风险乘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Vt表示t时刻的动态保本金额,称为价值底线; (At-Vt)称为安全垫,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Ft表示t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 Xt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确定保本底线Ft:根据本基金2年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 (投资金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使得这部 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确定价值底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为动态保 本金额,即确定价值底线。价值底线的设立是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 下跌风险,力争使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价值底线水平,从而更好的实现保本的 目标。上浮比例 Xt 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主要考虑基金 单位净值增长、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决定。价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值底线的调整贯彻只升不降的原则,其实际运作中的效应为:当市场处于阶 段性上涨的时候,逐渐加大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获取更高的收益,当风险 资产的投资比例达到上限的时候,由于价值底线的提升,可以保证风险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 40%的上限。在风险资产市场表现从顶部开始回落的时 候,组合中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迅速下降,达到了避险的目标,但由于价值 底线的自动提升,从而锁定了前期已实现的收益; 3)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值,该数值即为安全垫At-Vt;


4)确定风险乘数 M:风险乘数主要通过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选取 并由金融工程小组通过数量化研究进行定期的重新评估与调整: a、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国内外政治经济情况。 M值的取值范围为0-5之间。 5)确定风险资产及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数 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等)以谋求本基金高于目标价值 的收益, 除风险资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等安全资产以保证基金资产到期保 本;


6)动态调整: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计算新的安全垫,就风险资 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举例说明CPPI策略:


假定《基金合同》成立后基金净资产为 20 亿元。假定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无风险年利率为 3%,则期初保本底线与价值底线为 2,000,000,000 / (1+2*3%) = 1,886,792,452.83。若风险乘数为 2,则期初本基金可将 2 * (2,000,000,000 - 1,886,792,452.83)=226,415,094.34 元投资于风险资 产,剩余的2,000,000,000 - 226,415,094.34


= 1,773,584,905.66 元投 资于安全资产。


假定《基金合同》成立后的第 t日,本基金净资产变为 21亿元,保本 底线变为19亿元,而价值底线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调0.5亿元,即为19.5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亿元,风险乘数为 3,则第 t 日本基金将 3*(21 亿-19.5 亿)=4.5 亿元投 资于风险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的基金资产等于21亿-4.5 亿 = 16.5 亿元。 假设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为 24 亿元,此时组 合保本底线为20亿元,本基金保本周期收益率为20%,实现保本目标。 (2)OBPI 策略与组合管理 OBPI 策略主要基于期权的避险策略,在该策略中同时买入风险资产 (如:股票)和以该风险资产为标的的看跌期权。当风险资产价格下跌时,可 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风险资产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风险资产价格上涨时, 则放弃执行看跌期权,以获取风险资产价格上行的收益。 而根据期权平价公式,OBPI 策略可由风险资产和看跌期权的投资组合 衍生出另一种投资组合,即同时买入无风险资产和看涨期权,具体过程可以 通过以下公式推演得到: Put + S=Call + rt Xe ? 其中:Put为看跌期权,S 为风险资产,Call 为看涨期权, rt Xe ? 为无 风险资产,X 为期权的执行价格。 本基金可以通过上述两种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 OBPI 策略,达到控 制下行风险、获取上行收益的投资目标。 (3)债券组合配置策略 1)久期配置


本基金基于对宏观经济指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 的经济周期,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 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产 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同时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 益进行分析,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4)个券投资策略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 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 用品种,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从而确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1)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品种采取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自上而下投资策略指本基金在久期配置 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 运用数量化分析方法对信用品种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对利差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 行判断。 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基金运用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研究方法对债券 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 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 置。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 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 及支持力度等;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 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 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 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资产特性即包含一个看涨期权和无风险债券资产,即OBPI 策略公式中的Call + rt Xe ? , 因此, 本基金可通过可转换债券来实现OBPI策略。 在本基金购入可转换债券后,可将其视为债券和与其相对应的看涨期权的投 资组合,分别列入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利用可转换债券自身特性来避免因 为频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比例带来的交易成本。当基础股票价格远低 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债券持有到期,享受债券本息收益;当 基础股票价格远高于转股价时,本基金可选择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然 后卖出股票,享受股票差价收益。因此,在此策略下,投资可转换债券可控 制下行风险并获取上行收益。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将首先对可转 换债券自身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 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 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 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 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 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优势、 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来进行 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在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 按照 总分的高低在各行业内进行排序,选取各行业内排名靠前的股票。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司,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 风险。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入股票等风险资产时,同时投资以其为标的的看跌期权(即 OBPI 策略公式中的 S+ Put) ;或者在买入债券等无险资产时,同时投资看 涨期权(即 OBPI 策略公式中的 Call+ rt Xe ? ) ,以实现控制下行风险、获取 上行收益的目标。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 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40%,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并随着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 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 目前, 银行定期存款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和目 标客户等特点,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 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 (二)变更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多种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回报投资人。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政策层面、市场估值及市场情绪四方面的 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优化大类资产配置,即增加该阶段下市 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 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 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行业轮动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注重行业轮动策略的应用, 主要从定性和定量 分析,重点选择景气处于上升、利润增长趋势向好、估值水平低的行业。 定性分析:本基金在分析国内宏观经济周期不同阶段(衰退、复苏、过 热和滞胀)的行业景气轮动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当前和未来经济周期的 情况,选择符合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行业。 定量分析:对照市场的整体情况,分析各行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及估值水 平。衡量行业利润增长趋势的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 务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衡量行业估值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 PE、PB、PEG等指标。 (3)股票投资策略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其 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 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财务优势、 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来进行 个股的筛选。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和市销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在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 按照 总分的高低在各行业内进行排序,选取各行业内排名靠前的股票。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司,并坚决 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 风险。 (4)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除外) 在宏观分析和久期及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 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 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其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 用品种,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从而确定 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借助公司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 考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企业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主要 包括经营历史、行业地位、竞争实力、公司治理、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 及支持力度等;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以确定信用 品种的实际信用风险状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收益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相关特性, 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 债券之间。在进行可转换债券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内 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围、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然后对可转换债券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 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换债券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 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品种。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 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7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选择 30%作为基准指数中权益类资 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权重,选择70%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所代表的长期平均 权重。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收益 品种。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保本周期内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基金变更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 进行红利再投资; (2)基金变更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届满后,若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现金红利转基金份额视同申购,但不收取申购费。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若发生保本赔付,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 3)过渡期的起止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 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4)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保本周期的具体 起止日期、保本及担保安排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5)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变更为“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 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 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到期操作。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 (含第5个工作日) 。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单位基金 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1.00元;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 一,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 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 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 持有变更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4、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符合保 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中 的赎回费部分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中海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 的费用、费率体系。 5、到期操作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 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6、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 换转入申请。 7、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8、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保证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 度的,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 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 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 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操作细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提前进行公告。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 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未超过 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 期保本额度,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 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 规模控制方法。 (3)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 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 购、转换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 折算的影响。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基金资产。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 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 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 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型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 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中海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 基金份额转入“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 3、变更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 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 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 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业务规 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 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和法律法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 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汇率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证券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 实际购买力。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6、其它风险。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 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 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以及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来分散或者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等安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60%,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高于40%,因此本基金兼有受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影响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由于操作过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 品种。 2、本基金采用 CPPI保本策略将资产配置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CPPI 保本策略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策略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投资组合 中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做出适时、 连续 地调整。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场环境急剧变化的影 响导致CPPI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3、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 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4、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在过渡 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5、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 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 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 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 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 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 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到期操 作。 当保本期到期日 (不含该日) 之后至赎回或转换的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 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海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海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保本周期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 后,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保本周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2004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年 10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 亿元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 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 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 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 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属于安全资产,股票、权证等属于风险资产。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变更后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如果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 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海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后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5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1)保本期内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40%,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变更后的“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比例限制 变更后“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50%,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7、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 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 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 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 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 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 例要求。 9、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 售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采取电话、邮件、 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 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 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生效,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 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 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 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负责为基本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本基金名称,存款账户 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 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 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保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关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7、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 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 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 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 易账目。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 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 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 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 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3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3 于 15 年。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 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 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 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4 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 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5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 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账户资料: 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 (T+2 日后)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 日后(T+2 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 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 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按季度寄送,即当季发生交易则为 投资者寄送账单。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寄出,记录基金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分红、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 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年度 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年度对账单(要求不予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7 寄送的除外)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 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 户”和“网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 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 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8 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 人网站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 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 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zhfund.com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1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5、关于申请募集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2 二十七、附件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 30 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525


邮编:200120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3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 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 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 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 额(即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二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4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 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5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 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偿。代偿金额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 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 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 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6 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 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 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7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 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以下无正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