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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300(167601)

国金300: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三年 六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I 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3]694 号 文 核准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 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基金间转换所产 生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如指数化投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跟踪 偏离风险、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 上 市 交 易 风 险 、 杠杆机制风险、折/ 溢 价 交易 风险、 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约定收益实现的风 险 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 等。 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国金沪 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 10% 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国金沪深 300 份 额。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 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从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II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基金场外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 和 代销机构网点 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 ,追加 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000 元,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 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 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 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 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和 代销机构网点办理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时, 首次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 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直销机构首次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单笔追加 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本基金 场内 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的方式, 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运 作 及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3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十、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3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5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五、基金 资产的估值 .............................................................................................. 6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3 十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85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88 二十二、风险揭示 ...................................................................................................... 94 二 十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0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3 二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36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国 金通 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 金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和场 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日/ 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 52、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指 国金 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53、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指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 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指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 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 式买卖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行为 59、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 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60、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1 份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行为 61、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每 1 份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4、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10% 的情形 68、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7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或因素 。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地 产经营管理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 董事长, 学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 金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理。 现任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 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林春海先生 , 董事, 硕士。 历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 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财会部科长、 中机公司驻法机构财会部负责人、 中国通用技 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总部金融部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事业本部副部长。现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事业本部)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 尹庆军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 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 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兴旺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总裁 。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 监事, 学士,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历任苏 州市食品公司( 食品商场) 财务主管,苏州新区财政税 务局税务专管员、稽查员, 国储苏州鸿济贸易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朋友化妆品( 苏州) 有限公司 总务科/ 财务 科科长,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 8 月 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财务总监。 毛伟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历任香港新园计算机软件开发公司软件事 业部技术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基金清算部总经 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清算部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总监兼基金清算部总经理 。 张丽女士,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内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监 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2013 年 5 月至 今任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学士。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李修辞先生, 督察长, 硕士。 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分析师 ,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研究中心、 期货监管部、 期货监管一部主任科员、 副处长, 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2012 年 7 月至今 担任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 博士, 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管理科学与工 程专业。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 任产业分析师。2012 年 2 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战略发展部产 品经理兼投资研究部行业分析师。2012 年 7 月起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量化分析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尹庆军先生, 投资总监 吴富佳先生, 投 资研究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吴强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陈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3)承销证券 。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 基金管 理人 制度进 行基 金运作 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监 察稽核 部与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与风险 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6) 风险 管理部 :负 责 对投 资事 前及事 中的 风险监 控, 具体落 实针对 投研 运作的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 日常的投研 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 施 ,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为 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 (7)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 负 责人 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分 别建立 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 ,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声明书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 金管 理人 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合规控 制。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 工作)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沈 阳市 分行 常务副 行长, 中国 人民 银行沈 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行长郭友先生,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 中 国投资公司 (新加坡) 总经理, 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 中国 光大银行副行长,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 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 北京 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曾任 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 四川光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 债券型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 泰信先行 策略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 优选混合型 基金(LOF) 、招商安本 增利债券 型 基金、国投 瑞银创新 动 力基金、 大 成策略回报股票型基金、博时转债增强 型债券型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保本 2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21 只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60.36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 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 年金基金、QDII 等 资 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 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宋杨 联系电话:010-88005815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 支付渠道: 建行卡、天天盈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联系电话:010-636361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661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302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金证券在 以下 9 个主 要城市的 22 家营业网 点接受办理 投资人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业务: 北京 、 上海、 成都、 杭州 、 厦门、 长沙、 昆明、都江堰、邛崃。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本基金 在中 国银 河证 券 以下城 市的 224 家 营 业网点 接受 办理 所有 投 资人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 天津、 石家庄、 秦皇岛、 廊坊、 邢 台、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 南京、 扬州、 苏州、 镇江、 杭州、 嘉兴、 绍兴、 湖州、 金华、 台州、 温州、 衢州、 丽水、 宁波、 合肥、 马 鞍山、 芜湖、 黄山、 福 州、 漳州、 厦门、 南昌 、 赣州、 烟 台、济南、淄博、潍坊、青岛、郑州、武汉、襄阳、宜昌、荆门、长沙、娄底、 广州、 佛山、 汕头、 湛江、 中山、 江门、 惠州、 深 圳、 珠海、 东莞、 揭阳、 南宁、 桂林、 海口、 重庆、 成 都、 昆明、 西安、 兰州 、 白银、 西宁、 格尔木 、 乌鲁木齐、 银川、 贵阳。 投资人 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咨询电话:4008-888-888 , 或拨打各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中信建 投证 券在 以下 城 市的 130 家营 业网 点 办理对 所有 投资 人 的 开 户和 认 购业务: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州、 成 都、 西安、 武汉、 杭州 、 沈阳、 福 州、 南京、 长沙、 石家 庄、 哈尔滨、 昆明、 长 春、 乌鲁木齐、 太原、 南宁、 合肥、 海口、 银川、 济南、 南昌、 郑州、 兰州、 深圳、 宁波、 苏州、 厦门、 大连、 青岛、 淄博、 泰州、 连云港、 常州、 锦州、 福清、 鞍 山、 潮州、 佛山、 顺德 、 揭阳、 郴 州、 衡阳、 张家界、 株州、 十堰、 襄樊、 黄石、 荆州、 宜昌、 郧县、 简阳、 赣州、 吉安、上饶、兴化、广元、泸州、安康。 5)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华泰证 券在 以下 城市 的 223 家 营业 网点 办 理对所 有 投 资人 的开 户 和认购等 业务: 安陆、 包头、 北京、 长春、 长沙、 常熟、 常州、 成都、 昆明、 大连、 当阳、 德阳、 东台、 恩施、 佛山、 福州、 高邮、 广州、 贵阳、 哈尔、 海口、 海门、 汉川、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杭州、 合肥、 淮安、 黄冈、 济南、 江阴、 姜堰、 金坛、 荆州、 靖江、 昆山、 莱阳、 兰州、利川、溧 水、溧阳、连云、临沂、麻城、马鞍山、牡丹江、南昌、南京、 南宁、 南通、 宁波、 盘锦、 启东、 青岛、 泉州、 如皋、 汕头、 上海、 绍兴、 深圳、 沈阳、 十堰、 石家庄、 石首、 沭阳、 苏州、 宿 迁、 绥化、 太仓、 太原 、 泰兴、 泰 州、天津、无锡、吴江、梧州、武汉、武穴、西安、厦门、孝感、徐州、烟台、 盐城、 扬中、 扬州、 伊 宁、 宜昌、 宜都、 银川 、 应城、 营口、 岳阳、 张家港、 漳 州、镇江、郑州、枝江、中山、重庆、舟山。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本基金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的 27 个主要城市的 70 家营业网点办理 对所有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无锡 、 武汉、 广 州、 哈尔滨、 成都、 扬州、 东莞、 珠海、 昆明、 南宁、 佛山、 长沙、 合肥、 福州、 深圳、桂林、天津、苏州、西安、柳州、济南、重庆、青岛。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在全国 以下 各大 主要 城 市的 188 家营 业部 网 点为 投 资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包括深圳、 武汉、 沈 阳、 大连、 上海、 杭州 、 上虞、 北 京、长春、吉林、辽源、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 淮安、 合肥、 南通、 绍兴、 宁波、 苏州、 无锡、 常州、 扬州、 福州、 海口、 昆明、 贵阳、 遵义、 新余、 长 沙、 重庆、 成都、 威海 、 天津、 郑州、 石家庄 、 太原、 西 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金昌、兰州、南宁、 青岛、咸阳等。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本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29 个省、 市 、 自治区 26 家 分公司 的 193 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 投资人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 通 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 长春、 吉林、 四平、 桦 甸、 舒兰、 哈尔滨、 齐 齐哈尔、 赤峰、 深圳、 平湖、 广州、 汕头、 顺德、 东莞、 海口、 琼海、 儋州、 福州、 闽清、 永泰、 厦门、 泉州、 漳州、 南宁、 南昌、 九江、 庐 山、 浔阳、 鹰潭、 余江 、 贵溪市、 宜春、 萍乡 、 高安、 抚 州、赣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 余姚、 绍兴、 衢州、 台州、 金华、 天台、 仙居、 合肥、 济南、 临沂、 青岛、 郑州、 荥阳、 武汉、 荆州、 襄 樊、 宜昌、 长沙、 常德 、 桃源、 衡阳、 衡阳县 、 株洲、 株 洲县、 成都、 金堂、 泸州、 纳溪、 贵阳、 清镇、 昆明、 丽江、 个旧、 芒市、 文山、 重庆、雅安、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 张掖、乌鲁木齐、银川、离石、中山、潍坊、唐山、桂林、济宁。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中信证券在以下地区的 59 家营业部办理业 务:北京、长沙、常州、成都、 大连、 广东、 广州、 海 门、 南京、 启东、 如皋 、 上海、 深圳、 石家庄 、 苏州、 太 原、天津、武汉、西安、徐州、中山、合肥、惠州、沈阳、唐山、襄樊、无锡、 镇江、番禺、芜湖等。 1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司在以下 30 个城市的 52 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 投资人 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杭州、 临安、 桐庐 、 嘉兴、 海宁、 嘉善、 桐乡、 平湖、 海盐、 湖州、 德清、 长兴、 金华、 义乌、 东阳、 浦江、 绍兴、 柯桥、 诸暨、 嵊州、 台州、 温岭、 余姚、 温州、 乐清、 衢州、 丽水、 宁波、 邱隘、 溪口、 南昌、 宜春、 赣州、福州和泉州。 11 )中信万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中信万通证券在以下 20 个城市 42 家营业网点为投资人 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青岛、 济南、 淄博 、 烟台、 滨州、 临沂、 济宁、 潍坊、 东营、 聊城、 德州、 威海、 日照、 菏泽、 枣庄、 莱芜、 泰安、 郑州、 南阳、 洛阳。 1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信达证券在以下 32 个主要城市的 68 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 投资人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业务: 北京 、 上海、 天津、 成都 、 杭州、 海口、 南京、 常州、 深圳、 广州、 湛江、 茂名、 蚌埠、 沈阳、 大连、 盘锦、 辽阳、 本溪、 丹东、 阜新、 葫芦岛、 朝阳、 营口、 佛山、 铁 岭、 锦州、 太原、 福 州 、 郑州、 青 岛、义乌、石家庄。 1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复兴路 21 号海育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王凝墨 电话:010-59370975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传真:010-59370838 客服电话:400-866-6699 公司网址:www.hczq.com 华创证券在以下 17 个主要城市的 40 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 投资人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业务: 北京 、 上海、 深圳、 杭州 、 重庆、 南京、 贵阳、德阳、遵义、安顺、六盘水、兴义、凯里、 都匀、毕节、铜仁、赤水。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85189120 转 8023 传真:010-85189120 转 8017 客服电话:4000-888-666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分布于 4 大城市, 分别为北京、 上海、 太原及长 沙。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 投资人可通过登录 展恒基金理财网 (www.myfund.com )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汪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 投资人可通过好买基金交易平台 (www.ehowbuy.com ) 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投资人可通过登陆数米基金超市 (market.fund123.cn ) 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1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 投资人可通过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交易平台 和销售网点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运 作 及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一)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国金通 用 沪 深 3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础 份 额(简称 “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 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 。 其中, 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 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 稳 健 收益类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并可 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一份。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该份额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一份。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 基金份额折算 ”), 折算所产生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 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一份。 (三)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具有 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 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国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金沪深 300A 份额 为预期较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确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本金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国 金 沪深 300B 份额为 预期较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 先确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分配 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3.5% ”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 在进行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本金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约定应 得收益,之后的剩 余净资产计为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净资产。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 和 1 份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 的 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 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该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亏损以其净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 ; N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 年初至 T 日的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300 NAV 为 T 日每份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00A NAV 为 T 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B NAV 为 T 日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R 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 300 1/ A NAV R t N ? ? ? 300 300 300 2 BA NAV NAV NAV ? ?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 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694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到 2013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 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 八、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部分第 (一) 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 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人 从场 内认 购的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 在 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全部 份 额将 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确认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既可在基金管理人 开始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在跨系 统 转托管业务开通后, 通过办理该业务, 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 按 1∶1 比例分离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 名单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本 基金 认购期 结束前 获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 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部 分相关 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到 2013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人就 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1)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 份额确 认 ” 的方式, 场内认购 采用 “ 份额 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 销售 网点( 包括 直销机 构的 直销中 心、 网上直 销交 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 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 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 续的投资人, 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 资人, 可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 尚无深圳证券账 户的投资人, 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 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和 代销机构 代销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 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 10,000 元,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以 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可以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具有基金 销售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 是 1,000 份的 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本 基金 认购采 取全 额缴款 认购 的方式 。场 外认购 以金 额申请 ,场 内认购 以份额申请。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所示: 认 购金 额(M ,含 认购费 ) 认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M≥2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基 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 为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 1% ,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1%/ (1+1% )=990.1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 =99,059.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为 99,059.90 份。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确认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场内认购采用份 额认购方法,认购 份额为整数,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 定金额认 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 +固定 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投资人通过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 1:1 的 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认购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 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募 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 元, 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 1% , 则认购 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 100,000× (1+1% )=10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0× 1% =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经确认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100,050× 0.5=50,025 份 经确认的国金沪深 300B 份额=100,050× 0.5=50,025 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 10 万份本基金,需 缴纳 101,000 元,加上 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投资人经确认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 50,025 份。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确认, 而仅代表销 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九 、国 金沪 深 300A 份 额 和 国金 沪深 300B 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申请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4、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十 、国 金沪 深 300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国金沪深 300 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 办理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 用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场 内申 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 办理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场 外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分相关内容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应在开放日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开始 办理 国金 沪深 300 份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额 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开始 办理 国金 沪深 300 份 额 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 国金 沪深 300 份 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申购、 赎回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时, 遵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人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和 代销 机构 代销网点 办理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时, 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 直销机构首次申 购 金额不得低于 10,000 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通过场内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单笔赎回 申请不得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且单 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00 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份 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上限进行限制。 6、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M ,含 申购费 ) 申 购费 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M≥2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年 限(Y ) 赎 回费 率 Y <1 年 0.50%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投 资人 赎回本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 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对应 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申购费用=100,000× 1.2%/ (1+1.2% )=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外申购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对应 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2%/ (1+1.2% )=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 =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 通过场内申购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 可得到 97,353 份国金沪 深 300 份额,申 购费用 为 1,185.77 元。 2、国金沪深 3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 赎回,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25% =253.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 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246.25 元。 例 6:某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 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 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不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投资人在场内申 请赎回时,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 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 国金沪 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 国金沪深 300 份额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含 2 日)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国 金 沪 深 3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 办理国金沪深 300 份 额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十一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 分系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外认购 、申 购或通 过跨 系统转 托管从 场内 转入的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 以及场内认购、申购 或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从 场外转 入的 国金沪 深 300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 已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上市交易或国金沪深 300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 统内 转托管 的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2、国金沪深 300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处于质 押、冻 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 述(四) 、 (五)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十 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 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 金 沪深 3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1 份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1 份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 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 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 对转换 时除 外) ,具体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2、 申请分拆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国金沪深 300 场 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 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金沪深 300 场外 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 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 金管 理人认 为继 续接受 份额 配对转 换可 能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注册登 记机 构、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 高于 0.3% 的标准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 交 易所、注册登记机构 等 收取的相 关 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沪深 300 指数,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 均跟踪误差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 股、备 选 成份 股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它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新 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债 券、 债券 回购、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加 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之后, 进行融资融券。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达到跟踪和复 制指数的目的 , 力争保持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 。如遇特殊情况 (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 被限制投资、法律法 规禁止或限制投资 等) 致使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 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 以实现对跟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即根据个股在标的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 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包括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事件 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 份股 发生重 大变 化时( 收购 合并、 分拆 、退市 等) ,基金 将根 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 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 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 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⑥如法律法规对指数 型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 如遇到特殊情况 (如: 市场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 以行业、 规模、 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 采 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 资策略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本基金将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跟 踪 效 果 进 行 调 整 及 优 化,以提高 投资 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更好的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来控制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 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 踪的效果。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 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 资。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 基金经 理及风险控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 月末、 季末定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 并对控制 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同期银行 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 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样本覆 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 关于指数值和 成份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 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并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 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国金沪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深 3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的市 值加上 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5%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回购 )等;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补充协议, 在本 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十五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 指期 货品种 按交 易所当 日公 布的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若当日 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 ; N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 t=min{ 自 年初至 T 日的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300 NAV 为 T 日每份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00A NAV 为 T 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B NAV 为 T 日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R 为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 300 1/ A NAV R t N ? ? ? 300 300 300 2 BA NAV NAV NAV ? ?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 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 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 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 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错 误 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十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十七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 指数 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2% 。 通常情况下,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 提金额 收取, 不设 下限 ) 。标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的支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 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和标的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十八 、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 工作日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具体日期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为准 )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 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具体日 期 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 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 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按照本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分级 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 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 对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 2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将按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获得应得约定 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每个 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被折算为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分配给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 将获 得按照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应得约定收益 分配的新增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持有场 外 国 金沪 深 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 得新 增 场外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持有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参考净值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为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进行上一 会 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数不变,即: 300 300 = AA NUM NUM 后 前 300 300 300 = -0.5 ( -1.000) A NAV NAV NAV ? 后 前 期 末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300 ( -1.000) AA NUM NAV NAV ? 前 期 末 后 其中, 300A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A NUM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A NAV 期 末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 300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300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应得约定收益 折算成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 额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国金沪深 300 份额折算 300 300 300 = -0.5 ( -1.000) A NAV NAV NAV ? 后 前 期 末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300 -1.000 2 A NUM NAV NAV ? 前 期 末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份额数+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数。 其中, 300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 深 300 份额 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 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假设上一会计年度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6.5% 。 假设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某 投资人 持有 场外 国金 沪 深 300 份额 、 场内 国 金沪 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为 15,346.15 份、10,000 份、8,000 份、8,000 份; 定期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净值为 1.225 元; 上 一会计年度内基金未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 且定期份额折算当日未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 则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为: 300 =1+ / 1 (6.5% 365/ 365) 1.065000000 A NAV R t N ? ? ? ? ? 期 末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份额净值为: 300 300 300 = -0.5 ( 1.000)=1.225-0.5 (1.065 1.000) A NAV NAV NAV ? ? ? ? 后 前 期 末








1.192500000 ?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 15,346.15 份 场外国金沪深 300 新增 的场外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 10,000 份场 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新 增的场 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 8000 份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新增的 场内国 金沪深 300 份额份额数为: 300 300 300 ( -1.000) 8000 (1.065 1.000) 436 1.1925 A NUM NAV NAV ? ?? ?? 前 期 末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数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数均保持不变。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 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当国金 沪深 30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当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当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不定期份 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在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三类份额按 照如下公式进 行份额折算: ①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B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 后 获 得 新 增 的 份 额 数 , 即 在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国 金 沪 深 300A 份额 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000 元的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00 300 = AA NUM NUM 后 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 -1.000) 1.000 AA NUM NAV ? 前 前 其中: 300A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参考净值 300A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300A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 的份额数相等; B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 有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与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 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00 300 = BB NUM NUM 后 前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 -1.000) 1.000 BB NUM NAV ? 前 前 其中: 300B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值 300B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300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③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00 300 300 = 1.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300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300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各为 20,000 份、8,000 份、8,000 份;在本 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国金沪 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分别为 1.530 元、1.026 元、2.034 元。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投资人持有的 20,000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持有的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投资人持有的 8000 份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新 增的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 额数为: 投资人持有的 8000 份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新增的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 额数为: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投资人持有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数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数均保持不变。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1.530 20,000 份 1.000 30,600 份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1.026 8,000 份 1.000 8,000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新增 208 份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2.034 8,000 份 1.000 8,000 份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新增 8272 份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 赎回相关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当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 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金 在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 深 300B 份 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 深 300A 份 额 和 国 金沪 深 300B 份 额 的 参考 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000 元。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三类 份额按 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300 300 300 = 1.000 BB B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300B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B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300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②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 份额折算前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始终保 持 1∶1 配比; B 、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300 300 = AB NUM NUM 后 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300 - 1.000 1.000 A A A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300A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A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A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③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资产净值相等。 300 300 300 = 1.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300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300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参 考净值、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④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 深 300B 份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额 为 20,000 份、8,000 份、8,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 值分别为 0.636 元、1.026 元、0.246 元。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投资人持有的 20,000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 国金沪 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投资人持有的 8,000 份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为: 投资人持有的 8,000 份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 数 应与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相应的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 额数相等,即: 投资人持有的 8,000 份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场内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为: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元) 基金份额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0.636 20,000 份 1.000 12,720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1.026 8,000 份 1.000 1,968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新增 6,240 份场 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0.246 8,000 份 1.000 1,968 份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媒体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十 九、 国金 沪 深 300A 份 额与 国金 沪深 300B 份 额 的终止 运作 ( 一 )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国 金 沪 深 300A 份额 与 国 金 沪 深 3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 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 特别决 议的 形式表 决通 过,即 须经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国 金沪 深 300 份 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表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或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或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 日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国 金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或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份额数× 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转换比例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全部转换为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二 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需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二 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定媒体和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或 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及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2)在开始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或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以及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6、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 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按有关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国金沪深 3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国金沪深 300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24)国金沪深 300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国金沪深 30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 接受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30)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 (32)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4)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2、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二 十二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存在 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 资人 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 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 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 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 于标 的指数 调整 成份股 或变 更编制 方法 ,使本 基金 在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 于目 标指数 成份 股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致 成份 股在目 标指 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由 于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 性差等 原因 使本基 金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 于基 金应对 日常 赎回保 留的 少量现 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 他因 素产生 的跟 踪误差 。如 未来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的 卖空 、对冲 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 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不同 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 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由于 上市期间可能因收益分配、 份额折算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产生风 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 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内含杠杆 机制的设计,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 值 的变动幅度将 大于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 度,即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 关系的影响,其各自的 交易价格与参考净值可 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 深 300B 份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额 的折/ 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分别交易,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 制的存在,其中一类基金份额折/ 溢价的变化可能影响另一类份额的折/ 溢价。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国金沪深 300A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 因此原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 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 算。 原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因此, 原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 变。 由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会在每个会计年度之初,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 国 金 沪深 300 份额的设计, 使原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 , 因此, 原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 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 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 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 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 果投资人通 过 不 具 备 基 金 销售业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购 买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 国金沪深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300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并不能被赎 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 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与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市场供求 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 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约定收益实现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 实施定期份额折算以分配约定收益。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 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将约定收益兑现以获取投 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 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约定收益的方式并不等 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承担基金份额在 卖出或赎回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 生的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平,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二 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收费方式或调低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金 管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9)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2、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 当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 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二 十四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国金沪深 300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 (7)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国金 沪深 300 份 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 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 机构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 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二 十五、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 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 股、备 选 成份 股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它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新 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 、债 券、 债券 回购、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加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后,进行融资融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2)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 金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的市 值加上 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5%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2 (8)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规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4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 有 )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 整。 (5)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5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6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7 行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设基金 托管 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另外,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 对本基金实行独立 核算。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8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 立期货结算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9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 ; N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 年初至 T 日的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300 NAV 为 T 日每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00A NAV 为 T 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B NAV 为 T 日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R 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 300 1/ A NAV R t N ? ? ? 300 300 300 2 BA NAV NAV NAV ? ?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0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1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2 二十 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 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 则为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基金合同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人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投资人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账 户 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 直销业务表单 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 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人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语音留言、 传真、 电子 邮件 、 邮寄、 手机短信 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4 二 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5 二 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gfund.com )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6 二 十九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 2、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本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