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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300(167601)

国金300:基金合同(已取消)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 金 通 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三 年 六月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七部分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16 第八部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68 第二十二部分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89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0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1 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92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金通 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金 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9、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易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 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和场 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日/ 天: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50、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1、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 52、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指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53、 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 指国 金沪深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 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4、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指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 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 式买卖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行为 59、 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60、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1 份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行为 61、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1 份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4、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10% 的情形 68、元:指人民币元 69、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7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5、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 事件或因素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沪深 300 指数,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 均跟踪 误 差 偏 离 度 和 年 跟 踪 误 差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与 标 的 指 数 相 似 的 投 资 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运 作及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 国金通用 沪深 3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础份 额 (简称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 、 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稳 健 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 ) 。 其中 ,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 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 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 稳 健 收益类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 的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并可 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一份。 投资人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该份额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一份。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 基金份额折算 ”), 折算所产生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 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 三、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 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具有 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 计算,国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 金沪深 300A 份额为 预期较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确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本金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为 预期较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 优先确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分配 予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 +3.5% ”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年基准收益 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进行参考 净值计算。 在进行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本金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约定应 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净资产。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 1 份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 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该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 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亏损以其净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2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的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 ; N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 年初至 T 日的天数,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300 NAV 为 T 日每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00A NAV 为 T 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B NAV 为 T 日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R 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 300 1/ A NAV R t N ? ? ? 300 300 300 2 BA NAV NAV NAV ? ?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3 第 五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 投资人从 场内 认购的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 在基 金发售结 束后 ,全部 份 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确认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人从场外认购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 开始办理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在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开通后, 通过办理该业务, 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 按 1∶1 比例分离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4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 余额 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5 第 六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6 第 七部 分 国 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 国金 沪 深 3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申请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上市交易公 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的规定; 2、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 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7 4、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 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8 第 八部 分


国 金 沪深 300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 国金沪深 300 份 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只上 市交易,不 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 理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场 内申 购和赎 回业务的 场所 为具有 基 金 销售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需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 理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场 外申 购和赎 回业务的 场所 为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 场内代销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9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场内申购、 赎回开始办理 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 的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 赎 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 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1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 场外申购部分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保留 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国金沪深 3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 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2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不 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第 4 项 除 外)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3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成 功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投资人在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投资人在场内申请赎回时,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 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 动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国 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4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国金沪 深 300 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5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6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外认购、 申购或 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从场 内转入 的国金 沪深 300 份 额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以及场内 认购、申购 或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从 场外转入 的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国 金 沪 深 3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持有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或国金沪深 300 份额场 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 内转托 管 的具 体办理方 法参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7 2、国金沪深 300 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国金沪深 300 份额处于质 押、冻 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 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 四、五 项 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8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的存 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 国金 沪深 300 场内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1 份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1 份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后 不超 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9 2、 申请分拆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国金沪深 300 场 内份额 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金沪深 300 场外 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沪深 300 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 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 管理人 认为继 续接受份 额配对 转换可 能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 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不 高于 0.3% 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 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 收取的相关 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国金沪深 300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 国金 沪深 300 份 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占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1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在会 议召开 方 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国金沪深 300 份 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 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2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3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4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6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有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 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7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4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 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 通过场外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场内认购、 申购或二 级市场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0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沪深 300 指数, 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 均跟踪误差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它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新 股(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发) 、债券 、债券 回购、资 产支持 证券、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加 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 之后, 进行融资融 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 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达到跟踪和复 制指数的目的 , 力争保持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 。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 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 致使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 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并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 以实现对跟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2 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 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即根据个股在标的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2) 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股本变化、 分红、 配股、 增发、 停牌、 复牌等 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 股发生 重大变 化时(收 购合并 、分拆 、退市等 ) ,基 金将根 据指数 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对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 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 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⑥如法律法规对指数 型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 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 如遇到特殊情况 (如: 市场流动 性不足、 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 行业、 规模、 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 采用 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3 本基金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调整及优 化,以提高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更好的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具体来说, 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来控制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 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确 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 踪的效果。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期货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 资。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 基金经理及风险控 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 月末、 季末定 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 并对控制 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3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的 市值加 上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5%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4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补充协议, 在本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5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5%× 同期银行 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 市场代表性。关于指数值和 成份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6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看,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7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互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8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5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股指 期货品 种 按交 易所当日 公布的 结算价 进行估值 ,若当 日无结 算价, 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0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 基金,按照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的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1、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1,2,3...N ; N 为当年的实际天数; t=min{ 自 年初至 T 日的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自会计年度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300 NAV 为 T 日每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00A NAV 为 T 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B NAV 为 T 日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R 为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则: 300 1/ A NAV R t N ? ? ? 300 300 300 2 BA NAV NAV NAV ? ?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1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2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及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误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3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8、基金上市费用 ;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 10、基 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5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的标的 指数使 用许可费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与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 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2% 。 通常情况下,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 提金额收 取,不 设下限 ) 。标的 指数使 用许可 费的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 方式等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除管 理费、 托管费 和标的指 数使用 许可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 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6 托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 监会核准后,如果终 止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第 一个 工作日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公告为准 )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具体日 期 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 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除非定期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 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按 照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基金 份额的分级 ” 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对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2 份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将按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获得应得约定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每个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每个 会计年度最后一日份 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 场 内 国 金 沪 深 300 份额分配给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国金沪深 300 份额将获得按照 1 份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应得约定收益 分配的 新增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持有场外 国金 沪深 3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将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 得新增 场外国金沪深 300 份额; 持有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国金沪深 300A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69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度外) 为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进行上一 会计年度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前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数不变,即: 300 300 = AA NUM NUM 后 前 300 300 300 = -0.5 ( -1.000) A NAV NAV NAV ? 后 前 期 末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300 ( -1.000) AA NUM NAV NAV ? 前 期 末 后 其中, 300A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A NUM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A NAV 期 末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上一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的份额参考净值 300 NAV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300 NAV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应 得约定收益 折算成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 额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折算 300 300 300 = -0.5 ( -1.000) A NAV NAV NAV ? 后 前 期 末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300 -1.000 2 A NUM NAV NAV ? 前 期 末 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 额数+ 国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0 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数。 其中, 300 NUM 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深 300 份 额的 场外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 额数采用 截位 法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 赎 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折算的情形时, 将按 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当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1、当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当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份额折算。 (1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 确定折算基准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1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 )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在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和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三类 份额按 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B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算 后 获 得 新 增 的 份 额 数 , 即 在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国 金 沪 深 300A 份额 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000 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00 300 = AA NUM NUM 后 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 -1.000) 1.000 AA NUM NAV ? 前 前 其中: 300A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参考净值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2 300A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A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 的份额数相等; B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资产净 值与份额折算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与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 金沪深 300B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的份额数, 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00 300 = BB NUM NUM 后 前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 -1.000) 1.000 BB NUM NAV ? 前 前 其中: 300B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值 300B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300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③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00 300 300 = 1.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3 300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300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及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和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 赎 回相关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当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日。 (2 )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 (3 )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4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 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 深 300B 份 额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 进 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和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及国 金 沪深 300A 份 额 和 国 金沪 深 300B 份 额的 参 考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000 元。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国金沪深 300 份额三类份额按 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300 300 300 = 1.000 BB B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300B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B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300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②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B 、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 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300 300 = AB NUM NUM 后 后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5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持有新增的场内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300 300 - 1.000 1.000 A A A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300A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00A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 算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A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的份额数 300B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数 ③国金沪深 3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资产净值相等。 300 300 300 = 1.000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其中: 300 NAV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300 NUM 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参 考净值、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6 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与 国金 沪 深 300B 份 额的 终 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 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 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将全部转换 成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按 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 内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 日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国 金沪深 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的份额数× 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 (或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转换比例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8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全 部转换为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进 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 应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7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0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1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或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或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2 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 自 然 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 产净值以及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及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4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上市交易; 30、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 上市; 31、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 32、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国金沪深 300A 份额、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份额转换; 33、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4、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5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6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 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7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变更 《 基金合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 托管 机构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8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 清偿顺序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 深 300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类别 内按其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89 第 二十 六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 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0 第 二十 七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1 第 二十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 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2 第 二十 九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3 第 三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2、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4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5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国金沪深 300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 国金沪深 3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6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7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 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8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99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9、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0 分别由国金沪深 300 份 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 经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法律法 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终止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1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 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2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 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4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 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 他非现场 方式 或 者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国金沪 深 300 份 额、国金沪深 300A 份 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5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国金沪深 300 份额、国金 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各自所持 国金沪 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和 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6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7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国金沪深 3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8 5)基金 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2 )关 于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托 管机构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09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 的 清偿顺序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 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国金沪深 300 份额、 国 金沪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国金 沪深 300 份额、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各自类别 内按其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在本基金的国金沪 深 300A 份额与国金沪深 3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国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110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