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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价值(090001)

大成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1 3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三 年 六月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5 8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正式 生效 。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本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所 载内 容截 至日 为 2 0 1 3 年 5 月 1 1 日 , 有 关财 务
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9
七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八 、基 金转 换 、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质 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九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基 金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一、 基金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十 七、 风险 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0
二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4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二 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释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以下 含义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任 何修
改 和补 充
基 金代 码: 指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为 0 9 0 0 0 1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协 议: 指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信托 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指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本基 金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 者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 依据 有关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投 资者 : 指 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者
个 人投 资者 : 指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 证 、 军
官 证、 士兵 证、 警官 证的 中国 居民
机 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相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的企 业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以及 符
合 有关 法律 规定 的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设 立募 集期 : 指 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时间
段 ,最 长不 超过 3 个 月
募 集期 临时 基金 账户 : 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存 放基 金募 集
资 金的 银行 账户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 结束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后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收 到其 确认 书之 日
存 续期 限: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 放日 : 指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 作日 , 投 资者 可以 办理 基
金 交易 业务
营 业时 间: 指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 作日 的对 外营 业起 止时
间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T 日 : 指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 的申 请日
认 购: 指 在设 立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请求 。 本 基金 的申 购从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赎 回: 指 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请求 。 本 基金 的赎 回从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满 1 个 月开 始办 理
基 金转 换: 指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 基金
的 份额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 某一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 另一 销售 机构
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 金财 产总 值: 指 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
收 的基 金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 的价 值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的 有关 基金 概要 、
基 金投 资组 合 、 基 金经 营业 绩 、 重 要变 更事 项和 其他 按
法 律规 定应 披露 事项 的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指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的 一系 列服
务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代 销网
点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纸和 互联
网 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 站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 2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 2 层
设 立日 期: 1 9 9 9 年 4 月 1 2 日
注 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股 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股 比例 4 8 % ) 、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持 股 比 例 2 5 % )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2 5 % ) 、 广 东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比 例
2 % ) 四 家公 司 。
法 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 话: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9 5 8 8
联 系人 : 肖 冰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 事会 ,下 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别 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 资部 、 社 保基 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委 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管 理部 、 产 品开 发
与 金 融工 程部 、信 息技 术部 、客 户服 务部 、市 场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 董事 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 部 、
计 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 风险 管理 部 和 国际 业务 部 。 公司 在 北京 、上 海 、
西 安、 成都 、武 汉、 福州 、 沈 阳 、 广州 和南 京 等 地设 立了 九 家 分公 司 , 并在 香港 设立 了子 公司 。 此
外 , 公 司 还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和 战 略规 划委 员会 等 专业 委员 会 。
公 司以 “ 责 任、 回报 、专 业、 进取 ” 为 经营 理念 ,坚 持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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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组 合 , 力 求为
投 资者 获得 更大 投资 回报 。公 司所 有人 员在 最近 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
( 二)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 至 2 0 1 3 年 5 月 1 1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2 只 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只 E T F 及 2 只 E T F 联 接 基 金 : 大 成 中 证 1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深 证成 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深证 成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 中 证 5 0 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大成 中证 5 0 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1 只 创新 型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 只 Q D I I 基 金:
大 成标 普 5 0 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2 6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财富 管理 2 0 2 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 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
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大 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成 理财 2 1 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现 金
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 三)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董 事会 :
张 树忠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1 9 8 9 年 7 月 - 1 9 9 3 年 2 月 , 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财政 系讲 师 ;
1 9 9 3 年 2 月 - 1 9 9 7 年 3 月 , 任 华 夏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1 9 9 7 年 3 月 - 2 0 0 3 年 7 月, 任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监 ;
2 0 0 3 年 7 月 - 2 0 0 4 年 6 月 , 任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6 月 - 2 0 0 6 年
1 2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2 0 0 7 年 1 月 - 2 0 0 8 年 1 月 ,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 经理 ; 2 0 0 8 年 1 月 - 2 0 0 8 年 4 月 , 任 职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8 年 4 月 起任 中国
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 2 0 0 8 年 1 1 月 起兼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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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 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 。 2 0 0 0 年 1 2 月 - 2 0 0 2 年 9 月, 任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2 年 9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助 理总 经理 、副 总经 理; 2 0 0 8 年 1 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刘 虹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1 9 8 5 年 7 月 - 1 9 9 8 年 1 1 月 , 任 国家 计委 国土 局主 任科
员 、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1 9 9 8 年 1 1 月 - 2 0 0 0 年 9 月 , 任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计 划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工 作 ) ; 2 0 0 0 年 9 月 - 2 0 0 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 集 团 ) 公 司战 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 规 划 处 处 长 ; 2 0 0 4 年 9 月 - 2 0 0 6 年 2 月 , 任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 集 团 )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2 月 - 2 0 0 7 年 6 月,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发展 改革 部总 经理 ; 2 0 0 7 年 6 月 - 2 0 0 7
年 8 月 , 任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高 级 专 家 ; 2 0 0 7 年 8 月 至 今 , 任 人 保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委书 记 ; 2 0 0 9 年 1 1 月 起 , 兼 任中 国华 闻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 、 党 委书 记以 及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 公司 董事 长。
杨 赤忠 先生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光 大证 券投 资部 总经
理 、研 究所 所长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公司 董事 。现 任光 大证 券党 委委 员、 助理 总裁 。
孙 学林 先生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在读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 1 9 9 7 年 5 月 - 2 0 0 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长城 信托 投资 公司 ; 2 0 0 0 年 4 月 - 2 0 0 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限 公
司 审计 与合 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大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 高 级经 济师 , 享 受政 府特 殊津 贴专 家 。 中 国人 民
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 指导 老师 , 首 都经 济贸 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大 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 心高 级研 究
员 。 先 后在 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 副 处长 、 处 长 ) , 北 京市 第一 商业 局 ( 副 局长 )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信 托投 资公 司( 总经 理 ) , 中国 投资 银行 (行 长 ) , 国家 开发 银行 (总 会计 师) 工作 。
宣 伟华 女士 , 独 立董 事 ,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 修士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 员 、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曾 任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证 券 与 期 货 法 律 研 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1 9 8 6 年
- 1 9 9 3 年 , 华 东政 法大 学任 教 ; 1 9 9 3 年 - 1 9 9 4 年, 日 本神 户学 院大 学法 学部 访问 教授 ; 1 9 9 4 年 -
1 9 9 8 年 ,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学 习 ; 1 9 9 9 年 - 2 0 0 0 年 , 锦 天城 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 北 京市 中伦 金
通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负 责 人 ; 2 0 0 1 年 始 任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擅 长 于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基 金法 、 外 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 识产 权法 等相 关的 法律 事务 。 曾 代理 过中 国证 券市 场第 一例 上
市 公司 虚假 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 诉讼 案件 ,被 C C T V ? 证 券频 道评 为 “ 五 年风 云人 物 ” , 并获 得过 “ 上 海
市 优秀 女律 师 ” 称 号。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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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永刚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 学博 士, 武汉 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 博士 生导 师 ,
中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 中 国金 融学 会金 融工 程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金 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 湖 北省 政
府 咨询 委员 。 1 9 8 3 - 1 9 8 8 年 ,任 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 ; 1 9 8 9 - 1 9 9 4 年 ,任 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
师 ; 1 9 9 4 - 1 9 9 7 年 ,任 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1 9 9 7 年 至今 ,任 武汉 大学 教授 ,先 后担 任副 系
主 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 行政 职务 。
王 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2 0 0 5 年 至 今 任 职 美 国 麻 省 理 工 学 院 斯 隆 管 理 学 院 瑞 穗 金
融 集团 教授 。 2 0 0 7 年 - 2 0 1 0 年 ,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 2 0 1 0 年 至今 兼任 美国 西部 金融 学会 理事 ;
1 9 9 7 年 至今 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 究员 ; 2 0 0 7 年 至今 兼任 纳斯 达克 公司 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 ;
2 0 0 9 年 至今 兼任 上海 交通 大学 上海 高级 金融 学院 院长 ; 2 0 0 3 年 至今 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 中
心 主任 。
监 事会 :
黄 建农 先生 , 监 事长 , 大 学本 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
经 理。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 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谢 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 位。 1 9 6 8 年 入伍 ,历 任营 教导 员、 军直 属政 治处 主任 ; 1 9 9 2 年
转 业, 历任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 , 营业 处处 长兼 房地 产信 贷部 经理 ,静
安 支 行 行 长 , 杨 浦 支 行 行 长 ; 1 9 9 8 年 调 总 行 负 责 筹 建 基 金 托 管 部 , 任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工 作 ) 、 总 经理 ; 2 0 0 5 年 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 任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公 司董 事长 ; 2 0 0 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 香港 )副 董事 长。 2 0 1 0 年 退休 。
吴 朝雷 女士 , 监 事 , 硕 士学 位 。 1 9 8 8 年 9 月 - 1 9 9 0 年 1 2 月 任浙 江省 永嘉 县峙 口乡 人民 政府 妇
联 主 任 、 团 委 书 记 ; 1 9 9 1 年 1 0 月 - 1 9 9 8 年 2 月 任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科 长 ; 1 9 9 8
年 3 月 - 2 0 0 1 年 6 月, 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人民 检察 院起 诉处 助理 检察 员 ; 2 0 0 1 年 6 月 - 2 0 0 7 年 8 月 ,
就 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 , 任 三级 检察 官 ; 2 0 0 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 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 。
2 0 0 7 年 1 1 月 - 2 0 0 9 年 1 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2 0 1 0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纪委 副书 记、 大成 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 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 学硕 士。 1 9 9 9 年 - 2 0 0 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2 0 0 2 年 - 2 0 0 6 年 , 历 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
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 期 间还 任江 南宏 富基 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 长 ; 2 0 0 6 年 1 月 - 7 月 任深 圳中 航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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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 2 0 0 6 年 8 月 - 2 0 0 8 年 5 月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
2 0 0 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2 0 0 9 年 7 月 1 3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 事。
杜 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 历。 1 9 9 2 年 - 1 9 9 4 年 ,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 托咨 询公 司证
券 部驻 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 1 9 9 4 年 - 1 9 9 8 年 ,历 任广 东省 南方 金融 服务 总公 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部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经 理 、 广 东 华 侨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资 产 管 理 部 经 理 ; 1 9 9 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 1 9 9 9 年 3 月 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2 0 0 9 年
3 月 1 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 春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经 济学 学士 。 曾 先后 任职 于长 春税 务学 院 、 吉 林省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2 0 0 5 年 6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2 0 0 9 年 7 月 1 3 日 起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0 年 1 1 月
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肖 冰先 生, 副总 经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鹏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营 销 主 管 。 2 0 0 4 年 3 月 加 入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市 场 部 总 监 、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2 0 0 9 年 7 月 1 3 日 起 任 大 成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0 1 0 年 1 1 月 起 任 大 成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2 . 基金 经理
(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石 国 武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1 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2 0 0 2 年 7 月 至 2 0 0 2 年 1 1 月 就 职 于
中 兴通 讯股 份有 限公 司 。 2 0 0 2 年 1 2 月 至 2 0 1 2 年 1 1 月 就职 于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系 统分
析 员 、 股 票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助理 , 特 定资 产部 投资 经理 。 2 0 1 2 年 1 1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3 年 4 月 1 8 日 起担 任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
汤 义峰 先生 , 基 金经 理 , 中 国科 学院 管理 学博 士 , 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就职 于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师 、 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化研 究员 、 数 量化 研究 员兼 任博 时特 许价 值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及裕 泽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 2 0 1 0 年 3 月 1 2 日 至 2 0 1 2 年 6 月 1 1 日 曾任 博时
裕 富 沪 深 3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及 博 时 特 许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2 年
1 1 月 2 6 日 起任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 O F ) 基 金经 理 , 2 0 1 3 年 3 月 8 日 起担 任大 成价 值
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 同时 担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总 监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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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国 籍: 中国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 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
徐 轶 2 0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2 0 0 3 年 0 6 月 2 9 日
杨 晓东 2 0 0 3 年 0 6 月 3 0 日— 2 0 0 6 年 0 1 月 2 0 日
杨 建华 2 0 0 6 年 0 1 月 2 1 日— 2 0 0 8 年 0 1 月 1 1 日
何 光明 2 0 0 8 年 0 1 月 1 2 日— 2 0 1 3 年 0 4 月 1 7 日
3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股票 投资 )
公 司 股 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 设股 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 8 名 。
名 单如 下:
刘 明 , 助 理总 经理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 O F ) 基 金经 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曹 雄飞 ,首 席投 资官 ,股 票投 资部 总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 0 2 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支 兆华 ,研 究部 总监 , 股
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汤 义峰 , 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 大 成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 O F ) 基 金经
理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于雷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 股
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蒋 卫强 , 风 险管 理部 执行 总监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施 永辉 , 股 票
投 资部 副总 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孙 蓓琳 , 大 成核
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委 员 ; 朱 文辉 , 大 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
理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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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8 .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 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 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 券法 》 , 并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 止违
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 行为 发生 :
( 1 )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 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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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
( 1 1 ) 故意 损害 基金 投资 者及 其他 同业 机构 、人 员的 合法 权益 ;
( 1 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展 ;
( 1 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 1 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 导、 欺诈 成分 ;
( 1 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 基金 经理 承诺
(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公 司管 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 实际 情况 , 制 定 《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
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运 用管 理方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 司管 理层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 .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 全
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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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2 .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 并 包括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 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设 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 公司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 以下 原则
(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
洞 。
(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 .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
(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一
个 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禁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 4 ) 公司 的组 织结 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 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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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点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 线:
① 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 有 详细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面
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
③ 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
查 和反 馈。
④ 风 险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对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等 进行 风险 测量 , 并 提
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 对 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 业 绩构 成分 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
持 续性 检验 ;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 新性 产品 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工 作 。
( 6 )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具 备与 其岗 位要 求相
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 6 )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具 备与 其岗 位要
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 7 )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识别 、评 估和 分析 ,及 时防 范和
化 解风 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 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 公司 经营 活动 的始 终。
① 确 保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 建 立健 全公 司授 权标 准
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④ 公 司适 当授 权 , 建 立授 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 价 , 对 已
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 1 0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
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 1 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 程序 。
( 1 2 )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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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制度 ,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 , 并 根据 市场
环 境、 新的 金融 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进 行适 时改 进。
5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 和特 点严 格制 定管 理规 章、
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① 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
②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③ 建 立投 资对 象备 选库 制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④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 道。
⑤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① 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 投
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②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 守投 资限 制, 防止 越权 决策 。
③ 投 资决 策有 充分 的投 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 险分 析支 持, 并有 决策 记录 。
④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理 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进行 投资 决策 。
⑤ 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 况 、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 程序 、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① 基 金交 易实 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 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 进行 交易 。
②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③ 交 易管 理部 门审 核投 资指 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 如 出现 指令 违法 违规 或
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 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 益能 够得 到公 平对 待。
⑤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度 ,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 投资 组合 列表 等。
⑥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
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 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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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及 关
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
(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 范的 基础 上力 求金 融创 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 密考 虑金 融
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 经 济后 果等 ,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 的法 律风 险和
运 行风 险。
(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销 售渠 道管 理、 广告 宣传 行为 规范 ,建 立广 告宣 传、 销售 行
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
( 8 ) 制 定详 细的 登记 过户 工作 流程 ,建 立登 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 定期 核对 、备 份制 度, 建
立 客户 资料 的保 密保 管制 度。
(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 1 0 )公 司配 备专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 1 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 对 出现 的
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 1 2 )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 其内 容。
( 1 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 严 格制 定信 息系 统的
管 理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 国家 、金 融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 要求 ,编 写完 整的 技术 资料 ; 在
实 现业 务电 子化 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 可稽 性 , 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 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 1 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度 、 岗 位责 任制 度 、 门 禁制 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管 理措 施 , 确 保系
统 安全 运行 。
( 1 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 过程 实施 明确
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 职责 。
( 1 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分 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 可 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 具 备身 份验 证 、
访 问控 制 、 故 障恢 复 、 安 全保 护 、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 软 件开 发等 技术 人员 不得
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 定期 更换 ,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
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
( 1 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 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的 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 时 、 准 确地 传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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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持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重要 数据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 1 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稽 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 障 、 灾 难恢 复
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 1 9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 2 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 础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相 互监 督的 岗位 由
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 2 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主 体 , 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 互独 立。
( 2 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 以确 保会 计核 算系 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 立凭 证制 度 , 通 过凭 证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 确 保正 确记 载经
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 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
③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 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 错的 产生 。
( 2 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 映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价证 券在 估值 时点 的
价 值。
( 2 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工 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 及 时准 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
( 2 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 2 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 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 务用 章 、 支 票等
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 失和 泄密 。
( 2 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运 作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 律 。
( 2 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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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 公 司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 3 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严 格监 察稽 核
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 3 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
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3 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 对 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声 明书
(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农 业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8 号 凯晨 世贸 中心 东座
法 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 立日 期: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注 册资 本: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2 0 1 5 1 0
传 真: 0 1 0 - 6 3 2 0 1 8 1 6
联 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并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法 成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 服 务领 域最 广 , 服 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齐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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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 联 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
市 两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 力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 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
共 同成 长。
中 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 出 ,
2 0 0 4 年 被英 国 《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 管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 A S 7 0 审 计报 告 ,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
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届 “ ‘ 金 牌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 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次 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的 “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 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 2 0 0 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部 ,内 设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险
资 产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 理处 、 风 险管 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2 .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 员工 1 4 0 余 名 ,其 中高 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 级工 程师 、律
师 等专 家 1 0 余 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 业 务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管 理层 均有 2 0 年 以上
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至 2 0 1 3 年 5 月 1 1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1 5 5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
同 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成 长价
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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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富 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分 红增
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
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中 证 1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首 选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
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 1 8 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上 证 1 8 0 公 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沪 深 3 0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中 证 5 0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L O F )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 0 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 O F )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 3 0 0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 0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南方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 3 0 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 O F ) 、 交 银施 罗德 深证 3 0 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 国中 证 5 0 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 O F ) 、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 0 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 信
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汇 添富 理财 1 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 主
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
理 财宝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目标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 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 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工
银 瑞信 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 方央 视财 经 5 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理 财
2 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 1 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证
5 0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品质 投资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融 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说明
1 、 内部 控制 目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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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
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具 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实 行严 格的 复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
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专 门设 置业 务操 作区 , 并 实施 封闭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并 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 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针 对不 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
1 、 电话 提示 。对 媒体 和舆 论反 映集 中的 问题 ,电 话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 例接 近超 标 、 资 金头 寸不 足等 问题 , 以 书面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提 示;
3 、 书 面报 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其 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 关
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 直 销机 构: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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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 2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 话: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9 5 8 8
联 系人 :王 肇栋
公 司网 址: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 4 0 0 - 8 8 8 - 5 5 5 8 ( 免固 话长 途费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 在深 圳 、 北 京 、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武 汉分 公司 开通 了
直 销业 务 :
(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 2 层
联 系人 :瞿 宗怡
电 话: 0 7 5 5 - 8 3 1 9 5 2 3 6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5 2 2 9 / 3 9
( 2 )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 旅大 厦 1 0 5 - 1 0 6 室
联 系人 :戴 晓燕
电 话: 0 1 0 - 8 5 2 5 2 3 4 5 / 4 6 、 0 1 0 - 5 8 1 5 6 1 5 2 / 5 3
传 真: 0 1 0 - 5 8 1 5 6 3 1 5 / 2 3
( 3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东路 1 6 1 号1 0 1 室
联 系人 :徐 舲
电 话: 0 2 1 - 6 2 1 8 5 3 7 7 / 6 2 1 8 5 2 7 7 / 6 3 5 1 3 9 2 5 / 6 2 1 7 3 3 3 1
传 真: 0 2 1 - 6 3 5 1 3 9 2 8 / 6 2 1 8 5 2 3 3
( 4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武汉 分公 司
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 1 8 号 浦发 银行 大厦 1 5 楼
联 系人 :肖 利霞
联 系电 话: 0 2 7 - 8 5 5 5 2 8 8 9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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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2 7 - 8 5 5 5 2 8 6 0
2 . 代销 机构
(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 服电 话: 9 5 5 9 9
电 话: 0 1 0 - 8 5 1 0 9 2 1 9
传 真: 0 1 0 - 8 5 1 0 9 2 1 9
网 址: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 系人 :王 琳
电 话: 0 1 0 - 6 7 5 9 6 0 8 4
传 真: 0 1 0 - 6 6 2 7 5 6 5 4
客 服电 话: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 服电 话: 9 5 5 6 6
联 系人 :王 娟
电 话: 0 1 0 - 6 6 5 9 4 9 0 9
传 真: 0 1 0 - 6 6 5 9 4 9 4 2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 4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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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 话: 9 5 5 8 8
电 话: 0 1 0 - 6 6 1 0 7 9 0 0
传 真: 0 1 0 - 6 6 1 0 7 9 1 4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 服电 话: 9 5 5 5 9
联 系人 :曹 榕
电 话: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0 2 1 - 5 8 4 0 8 4 8 3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 服电 话: 9 5 5 5 5
联 系人 :邓 炯鹏
电 话: 0 7 5 5 - 8 3 0 7 7 2 7 8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 5 号 中国 光大 中心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 服电 话: 9 5 5 9 5
联 系人 :李 伟
电 话: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0 1 0 - 6 8 5 6 0 3 1 2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8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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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 8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9 9 9
电 话: 0 2 1 - 3 8 5 7 6 9 8 5
传 真: 0 2 1 - 5 0 1 0 5 1 2 4
联 系人 :周 睿
网 址: w w w . s h r c b . c o m
( 9 )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 系人 :刘 雨喻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2 2 9 4 8 2
传 真: 0 1 0 - 6 6 5 0 6 1 6 3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 1 0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 0 9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 话: 0 7 5 5 - 2 2 1 9 7 8 7 4
传 真: 0 7 5 5 - 2 2 1 9 7 7 0 1
联 系人 :蔡 宇洲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9 6 1 2 0 2 、4 0 0 6 6 9 9 9 9 9
网 址: w w w . 1 8 e b a n k . c o m
( 1 1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 1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 服电 话: 9 5 5 0 8
电 话: 0 2 0 - 8 7 3 1 0 8 8 8
网 址: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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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 址: 杭州 市凤 起路 4 3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 系人 :严 峻
电 话: 0 5 7 1 - 8 5 1 0 8 1 9 5
传 真: 0 5 7 1 - 8 5 1 0 6 5 7 6
客 服电 话: 浙江 省内 0 5 7 1 - 9 6 5 2 3 、 全国 客户 服务 热线 4 0 0 8 8 8 8 5 0 8
网 址: w w w . h z b a n k . c o m . c n
( 1 3 )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 8 号 天安 国际 大厦 4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 服电 话: 4 0 0 6 6 4 0 0 9 9
联 系人 :李 鹏
电 话: 0 4 1 1 - 8 2 3 0 8 6 0 2
传 真: 0 4 1 1 - 8 2 3 1 1 4 2 0
网 址: w w w . b a n k o f d l . c o m
( 1 4 )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 系人 :田 春慧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0 9 8 、 4 0 0 - 8 6 - 9 6 0 9 8
电 话: 0 2 5 - 5 8 5 8 8 1 6 7
传 真: 0 2 5 - 5 8 5 8 8 1 6 4
网 址: w w w . j s b c h i n a . c n
( 1 5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 9 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 系人 :胡 昱
电 话: 0 7 6 9 - 2 2 1 1 9 0 6 1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传 真: 0 7 6 9 - 2 2 1 1 7 7 3 0
客 服电 话: 9 6 2 2 8
网 址: w w w . d o n g g u a n b a n k . c n
( 1 6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 系人 :倪 苏云
客 服热 线: 9 5 5 2 8
电 话: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6 0 4 1 9 9
网 址: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1 7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 9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 系人 :林 波
电 话: 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传 真: 0 5 7 7 - 8 8 9 9 5 2 1 7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6 6 9 9 、 浙江 省外 0 5 7 7 - 9 6 6 9 9
网 址: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 1 8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 2 8 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 系人 :吴 强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1 0 5 6 6 5
电 话: 0 5 7 1 - 8 7 6 5 9 1 6 7
传 真: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网 址: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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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1
联 系人 :王 宏
电 话: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2 0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 系人 :王 曦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2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2 1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客 服电 话: 9 5 5 7 7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 系人 :董 金
电 话: 0 1 0 - 8 5 2 3 8 4 4 1
传 真: 0 1 0 - 8 5 2 3 8 6 8 0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2 2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 洪大 厦 2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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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 2 1 - 6 2 6 7 7 7 7 7
传 真: 0 2 1 - 6 2 5 6 9 0 7 0
联 系人 :潘 玲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1
网 址: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2 3 )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 5 6 号
办 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 5 6 号
客 服电 话: 0 3 7 9 - 9 6 6 9 9
法 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 系人 :胡 艳丽
电 话: 0 3 7 9 - 6 5 9 2 1 9 7 7
传 真: 0 3 7 9 - 6 5 9 2 1 8 5 1
网 址: w w w . b a n k o f l u o y a n g . c o m . c n
( 2 4 )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 路 6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 服电 话: 0 5 1 2 - 9 6 0 6 5
联 系人 :郭 剑鸣
电 话: 0 5 1 2 - 5 6 9 6 8 0 6 1
传 真: 0 5 1 2 - 5 8 2 3 6 3 7 0
网 址: w w w . z r c b a n k . c o m
( 2 5 )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 0 3 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 话: 0 7 5 5 - 2 5 1 8 8 3 7 1 0 7 5 5 - 2 5 1 8 8 6 1 1
传 真: 0 7 5 5 - 2 5 1 8 8 7 8 5
联 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6 1 2 0 0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网 址: w w w . 9 6 1 2 0 0 . n e t
( 2 6 )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 8 号 华普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 系人 :滕 克
客 服电 话: 9 6 5 8 8 ( 青岛 ) 、 4 0 0 - 6 6 - 9 6 5 8 8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q d c c b . c o m
( 2 7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 东路 2 9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 系人 :胡 技勋
电 话: 0 2 1 - 6 3 5 8 6 2 1 0
传 真: 0 2 1 - 6 3 5 8 6 2 1 5
客 服电 话: 9 6 5 2 8 ( 宁波 、杭 州、 南京 、深 圳、 苏州 、温 州 ) 、9 6 2 5 2 8 ( 北京 、上 海)
网 址: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2 8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 服电 话: 9 5 5 6 8
联 系人 :董 云巍
电 话: 0 1 0 - 5 8 3 5 1 6 6 6 - 8 1 5 5
传 真: 0 1 0 - 8 3 9 1 4 2 8 3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2 9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 6 0 号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 6 0 号
法 人: 郭志 文
联 系人 :王 超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联 系电 话: 0 4 5 1 - 8 6 7 7 9 0 0 7
传 真: 0 4 5 1 - 8 6 7 7 9 0 0 7
客 服电 话: 9 5 5 3 7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r b b . c o m . c n
( 3 0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 服电 话: 9 5 5 2 1
联 系人 :芮 敏祺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1 6 1
网 址: w w w . g t j a . c o m
( 3 1 )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8 8 1 0 8
联 系人 :权 唐
电 话: 0 1 0 - 8 5 1 3 0 5 7 7
传 真: 0 1 0 - 6 5 1 8 2 2 6 1
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3 2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六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 服电 话: 9 5 5 3 6
联 系人 :齐 晓燕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3 3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3 8 -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 服电 话: 9 5 5 6 5
联 系人 :林 生迎
电 话: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3 4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联 系人 :潘 锴
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 3 5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 服电 话: 4 0 0 8 - 8 8 8 - 8 8 8
联 系人 :田 薇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0 1 0 - 6 6 5 6 8 9 9 0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3 6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通 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联 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传 真: 0 2 1 - 5 4 0 3 8 8 4 4
网 址: w w w . s y w g . c o m
( 3 7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 服电 话: 9 5 5 5 3 、 4 0 0 - 8 8 8 - 8 0 0 1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6 3 6 0 2 7 2 2
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3 8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路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 服电 话: 0 1 0 - 8 4 5 8 8 8 8 8
联 系人 :陈 忠
电 话: 0 1 0 - 8 4 5 8 8 8 8 8
传 真: 0 1 0 - 8 4 8 6 5 5 6 0
网 址: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3 9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0 1 0 0 1
联 系人 :陈 剑虹
电 话: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网 址: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4 0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4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7 8 8 、9 5 5 2 5
联 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 话: 0 2 1 - 2 2 1 6 9 0 8 1
传 真: 0 2 1 - 2 2 1 6 9 1 3 4
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4 1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 服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 4 2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 8- 19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 8- 1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 服电 话: 0 5 1 9 - 8 8 1 6 6 2 2 2 、 0 3 7 9 - 6 4 9 0 2 2 6 6 、0 2 1 - 5 2 5 7 4 5 5 0 、免 费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 8 5 8 8
联 系人 :李 涛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1 5 7 7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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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 8 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 9 、 2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 沈 强
客 服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联 系人 :俞 会亮
电 话: 0 5 7 1 - 8 5 7 8 3 7 3 7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传 真: 0 5 7 1 - 8 6 0 6 5 1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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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刘 东
客 服电 话: 9 6 1 3 0 3
联 系人 :林 洁茹
联 系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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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 服电 话: 9 5 5 1 1 转 8
联 系人 :郑 舒丽
电 话: 0 7 5 5 - 2 2 6 2 6 3 9 1
传 真: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网 址: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4 6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 服电 话: 4 0 0 8 - 8 8 8 - 1 6 8 、9 5 5 9 7
联 系人 :舒 萌菲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传 真: 0 2 5 - 8 4 5 7 9 7 6 3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4 7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 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俊波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1 5 5 1
联 系人 :钟 康莺
电 话: 0 2 1 - 6 8 6 3 4 5 1 8 - 8 5 0 3
传 真: 0 2 1 - 6 8 8 6 5 9 3 8
网 址: w w w . x c s c . c o m
( 4 8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7 7 7 、9 5 5 7 8
联 系人 :李 蔡
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1 1 4
传 真: 0 5 5 1 - 2 2 0 7 9 6 5
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 4 9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4 0 0 8 9 1 8 9 1 8
联 系人 :王 伟力
电 话: 0 2 1 - 5 3 5 1 9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6 7 0 4 3 6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5 0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 5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 服电 话: 0 5 5 1 - 9 6 5 1 8 、4 0 0 - 8 0 - 9 6 5 1 8
联 系人 :甘 霖
电 话: 0 5 5 1 - 5 1 6 1 8 2 1
传 真: 0 5 5 1 - 5 1 6 1 6 7 2
网 址: w w w . h a z q . c o m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 5 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8 8 8 1 2 3
联 系人 :谢 高得
电 话: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0 2 1 - 3 8 5 6 5 7 8 3
网 址: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5 2 )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杭 州市 杭大 路 1 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 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 户联 系电 话: 0 5 7 1 - 9 6 3 3 6 ( 上海 地区 : 9 6 2 3 3 6 )
联 系人 :乔 骏
电 话: 0 5 7 1 - 8 7 9 2 5 1 2 9
传 真: 0 5 7 1 - 8 7 9 2 5 1 0 0
网 址: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 5 3 )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 -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 系人 :谢 项辉
电 话: 0 5 7 1 - 8 7 9 0 1 0 5 3
客 服电 话: 9 6 7 7 7 7
网 址: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 5 4 )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 系人 :王 兆权
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8
客 服电 话: 4 0 0 6 5 1 5 9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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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 服电 话: 9 5 5 7 1
联 系人 :邵 艳霞
电 话: 0 1 0 - 5 7 3 9 8 0 6 3
传 真: 0 1 0 - 5 7 3 9 8 0 5 8
网 址: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5 6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 服电 话: 0 7 6 9 - 9 6 1 1 3 0
联 系人 :梁 健伟
电 话: 0 7 6 9 - 2 2 1 1 9 3 4 1
传 真: 0 7 6 9 - 2 2 1 1 6 9 9 9
网 址: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5 7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 2 层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 话: 0 1 0 - 5 8 3 2 8 3 3 7
传 真: 0 1 0 - 5 8 3 2 8 7 4 8
联 系人 :慕 丽娜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7 - 8 8 2 7
网 址: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 5 8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 3 3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 9 号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
法 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0 0 0 5 6 2
联 系人 :李 巍
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1 9 5
网 址: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5 9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 6 6 6 6 - 8 8 8
联 系人 :高 峰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0 9 4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网 址: w w w . c g w s . c o m
( 6 0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联 系人 :黄 静
电 话: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6 1 )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 7 8 号 华融 大厦 5 、 6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 7 8 号 华融 大厦 5 、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客 服电 话: 4 0 0 - 1 8 8 - 3 8 8 8
联 系人 :杨 玲
电 话: 0 7 5 5 - 8 2 7 0 7 8 5 5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传 真: 0 7 5 5 - 2 3 6 1 3 7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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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 0 0 号 中银 大厦 3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2 0 8 8 8 8
联 系人 :张 静
电 话: 0 2 1 - 6 8 6 0 4 8 6 6 - 8 3 0 9
传 真: 0 2 1 - 5 0 3 7 2 4 7 4
网 址: 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c n
( 6 3 )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 6 号
办 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 6 号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0 0 ( 全国 ) 、 9 6 1 0 0 ( 广西 )
法 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 系人 :覃 清芳
电 话: 0 7 7 1 - 5 5 3 9 2 6 2
传 真: 0 7 7 1 - 5 5 3 9 0 3 3
网 址: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6 4 )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 6 号
法 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 话: 0 4 5 1 - 8 2 3 3 6 8 6 3
客 服热 线: 4 0 0 6 6 6 2 2 8 8
联 系人 :徐 世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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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7 9 、 4 0 0 8 - 8 8 8 - 9 9 9
联 系人 :李 良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6 6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法 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4 7 1 - 4 9 6 1 2 5 9
联 系人 :张 同亮
电 话: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0 4 7 1 - 4 9 3 0 7 0 7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 6 7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6 0 0 1 0 9
联 系人 :金 喆
电 话: 0 2 8 - 8 6 6 9 0 1 2 6
传 真: 0 2 8 - 8 6 6 9 0 1 2 6
网 址: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6 8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办 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六楼
法 定代 表人 :杜 航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6 6 5 6 7
联 系人 :余 雅娜
电 话: 0 7 9 1 - 6 7 6 8 7 6 3
传 真: 0 7 9 1 - 6 7 8 9 4 1 4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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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 5 8 号 2 3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 服电 话: 0 2 1 - 6 3 3 4 0 6 7 8
联 系人 :陈 敏
电 话: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 真: 0 2 1 - 6 2 8 7 8 7 8 3
网 址: w w w . a j z q . c o m
( 7 0 )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 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 服电 话: 0 7 5 5 - 2 6 9 8 2 9 9 3 、 4 0 0 8 - 6 9 8 - 6 9 8
联 系人 :吴 尔晖
电 话: 0 7 5 5 - 8 3 0 0 7 1 5 9
传 真: 0 7 5 5 - 8 3 0 0 7 3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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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 )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 3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8 8 8 8 8 1 8
联 系人 :金 达勇
电 话: 0 7 5 5 - 8 3 0 2 5 7 2 3
传 真: 0 7 5 5 - 8 3 0 2 5 9 9 1
网 址: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7 2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 6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8 5 2 8 8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联 系人 :徐 欣
电 话: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网 址: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7 3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 服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联 系人 :林 爽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2 7
网 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7 4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0 0 8 8 9 9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7 5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2 0 - 9 8 9 8
联 系人 :徐 方亮
电 话: 0 2 1 - 5 0 1 2 2 2 2 2
传 真: 0 2 1 - 5 0 1 2 2 2 2 0
网 址: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7 6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
办 公地 址: 广 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 服电 话: 9 5 5 7 5
联 系人 :黄 岚
电 话: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0 2 0 - 8 7 5 5 5 3 0 5
网 址: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7 7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 0 - 4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 服电 话: 0 7 5 5 - 8 3 1 9 9 5 9 9
联 系人 :张 婷
电 话: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9 5 4 5
网 址: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 7 8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 0 0 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 第 0 4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客 户电 话: 4 0 0 6 0 0 8 0 0 8
电 话: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7 9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甲 6 号 S K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5
联 系人 :王 雪筠
客 服电 话: 0 1 0 - 8 5 6 7 9 2 3 8 、 0 1 0 - 8 5 6 7 9 1 6 9
网 址: w w w . c i c c s . c o m . c n
( 8 0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8
联 系人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3 8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8 1 )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0 8 6 8 3 0
联 系人 :陈 韦杉
传 真: 0 1 0 - 6 6 4 1 2 5 3 7
网 址: w w w . r x z q . c o m . c n
( 8 2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 系人 :杨 晓天
联 系电 话: 0 9 3 1 - 8 7 8 4 5 0 9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6 1 9
甘 肃省 客服 电话 : 9 6 6 6 8
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8 3 )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8 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 6 层
法 人代 表: 周晖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6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3 1 - 8 4 4 0 3 3 1 9
联 系人 :胡 智
电 话: 0 7 3 1 - 8 4 7 7 9 5 2 1
传 真: 0 7 3 1 - 8 4 4 0 3 4 3 9
网 址: w w w . c f z q . c o m
( 8 4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 服电 话: 0 5 9 1 - 9 6 3 2 6
联 系人 :张 腾
电 话: 0 5 9 1 - 8 7 2 7 8 7 0 1 /
传 真: 0 5 9 1 - 8 7 8 4 1 1 5 0
网 址: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 8 5 )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 4 号
办 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 2 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 8 - 3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 系人 :谢 立军
电 话: 0 4 1 1 - 3 9 6 7 3 2 0 2
传 真: 0 4 1 1 - 3 9 6 7 3 2 1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8 - 1 6 9 - 1 6 9
网 址: w w w . d a t o n . c o m . c n
( 8 6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 服电 话: 0 3 7 1 - 9 6 7 2 1 8 、4 0 0 8 1 3 9 6 6 6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 0 3 7 1 - 6 5 5 8 5 6 6 5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7
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 8 7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 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9 6 0 9 6
联 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8 8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 服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8 6 8
联 系人 :张 治国
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传 真: 0 3 5 1 - 8 6 8 6 6 1 9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 8 9 )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 3 号 汇通 大厦 六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 华保 险大 厦 1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 话: 0 7 5 5 - 3 3 3 3 1 1 8 8
传 真: 0 7 5 5 - 3 3 3 2 9 8 1 5
统 一客 服电 话: 4 0 0 6 5 4 3 2 1 8
公 司网 站地 址: w w w . t y z q . c o m . c n
( 9 0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 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翟 璟
联 系电 话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 ( 0 2 8 ) 8 6 7 1 1 4 1 0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8
网 站: w w w . t f z q . c o m
( 9 1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 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 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 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4 楼
法 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 系人 :徐 美云
电 话: 0 7 9 1 - 6 2 8 5 3 3 7
传 真: 0 7 9 1 - 6 2 8 2 2 9 3
网 址: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9 2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2 8 层A 0 1 、B 0 1 ( b ) 单元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 系人 :陈 敏
网 站: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 2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 2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 话: 0 7 5 5 - 8 3 1 8 3 3 8 8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5 2 3 9
联 系人 :范 瑛
( 三 )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2 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塔 2 1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 2 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塔 2 1 楼
经 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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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 2 1 - 6 8 8 1 8 1 0 0
传 真: 0 2 1 - 6 8 8 1 6 8 8 0
(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会 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 3 1 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 3 1 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3 楼
法 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 刘 颖
电 话: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人 : 刘 颖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人 数不 少于 2 0 0 人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 三)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的责 任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 效时 ,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基金 募集 费用 , 已 募集 的资 金加 计同 期银 行活 期存
款 利息 必须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 0 天 内退 还基 金投 资者 。
( 四)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的 限制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间内 ,有 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 0 0 人 ,或
连 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 0 0 0 万 元人 民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说 明
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及解 决方 案。 若有 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 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 0 0 人 ,或
连 续 6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宣布 本基 金终 止。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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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 点 ( 具 体名 单见 有关 最新 公告 ) 进 行 。 待 条件 成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指 定其 他具 有相 应条 件的 基
金 销售 代理 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此 外 ,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业 务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公告 ,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 基金 已于 2 0 0 2 年 1 1 月 1 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1 2 日 起办 理日 常赎
回 业务 。
本 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 其他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对营 业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交 易;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基 金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基 金赎 回以 基金 份额 份数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 现定 为 1 5 :0 0 ) 以前 撤销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更改 上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的 前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请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提出 申
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账 户中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确认 与通 知
投 资者 可于 T + 2 工 作日 以后 ( 含 T +2 工 作日 ) 到 直销 或代 销网 点取 得 T 日 交易 申请 成交 确认
单 , 或 凭基 金账 户号 和查 询密 码通 过大 成客 户服 务中 心 、 电 子商 务中 心查 询交 易确 认结 果 , 若 交易
未 成功 或数 据不 符, 投资 者可 与为 其办 理手 续的 投资 顾问 或网 点人 员联 系并 进行 核实 。
3 .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本 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帐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投 资者 提出 赎回 申请 时应 指定 某一 银行 账户 作为 本基 金的 赎回 收款 账户 ,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确认
成 功 后 , 投 资 者 T 日 的 赎 回 确 认 净 额 通 常 在 T + 4 个 工 作 日 但 不 超 过 T + 7 工 作 日 内 向 其 指 定 赎 回 收
款 账户 划出 。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 资 者 按 金 额 申 购 基 金 ,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 0 0 元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份 / 基 金 份 额 ,
按 四舍 五入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投 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每个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单 只基 金的 份额 余额 和单 次赎 回的 份额 不做 最低 要求 。 赎
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按四 舍五 入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申 购与 赎回 的有 关数 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必 须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基金 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 1 ) 前端 收费 模式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 1 + 申 购费 率)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 于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通过 大成 网上 交易 平台 进行 申购 , 其 申购 费率 享受 一定 优惠 , 具 体情 况请
见 有关 公告 。
( 2 ) 后端 收费 模式
本 基 金 的 “ 后 端 收 费 ” 业 务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选 择 先 不 用 支 付 申 购 费 , 而 在 赎 回 时 支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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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并 且持 有本 基金 年限 越长 ,申 购费 率越 低, 直至 为零 。
后 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 申 购申 请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该 部分 份额 对应 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2 .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 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 后 端收 费模 式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后
端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
赎 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价 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前 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 赎 回费 用
后 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 后 端申 购费 用 - 赎 回费 用
3 . 申请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证 券交 易所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 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 公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 /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出 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1 )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 2 )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内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 4 ) 因技 术故 障或 人员 伤亡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 行;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可能 会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申 购申 请的 情形 。
发 生上 述( 1 ) 至( 4 ) 项或 ( 6 )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
发 生上 述( 5 )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申购 款项 全额 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2 . 暂停 赎回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 4 )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特 殊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 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兑 付。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 3 ) 项
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 0 个 工作 日, 并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总 份数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前
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数的 1 0 %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巨 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现金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顺 延赎 回或
者 暂停 赎回 。
( 1 ) 全额 赎回 :按 正常 的赎 回程 序办 理。
( 2 ) 顺延 赎回 :巨 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
1 0 % 的 前提 下 , 可 以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并 以
该 开放 日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但 投资 者可 在申 请赎 回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 。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通知 基金 投资 者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公告 ;通 知和 公告 的时 间最 长不 得超 过三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 3 ) 暂停 赎回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载明 的规
定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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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
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将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 暂 停期 间
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实施 日前 两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一) 定义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另一 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 额。
( 二) 适用 范围
1 . 基 金转 换业 务目 前限 于本 公司 管理 的由 本公 司担 任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详
见 本公 司基 金开 通转 换业 务公 告 ) 。
2 .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已 开通 转换 业务 基金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包 括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
投 资者 。
3 . 目前 暂不 支持 后端 收费 模式 基金 的转 换。
4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适用 范围 ,但 最迟 应
于 开始 实施 日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业务 规则
1 .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1 ) 采 用 “ 未 知 价 ” 和 “ 已 知 价 ”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即 转 换 入 大 成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一 元 人 民 币 的 确
定 价为 基准 转换 基金 份额 ; 转 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转 换价 格按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 2 ) “ 份 额申 请 ” 原 则, 即投 资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 份额 为单 位提 出;
( 3 ) “ 定 向 转 换 ” 原 则 , 即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明 基 金 转 换 的 方 向 , 明 确 指 出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名 称;
( 4 ) “ 视 同 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作 为 赎 回 申 请 纳 入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赎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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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申请 总量 的汇 总计 算中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处理 方法 与赎 回申 请相 同;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最迟 应于
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基金 转换 费用
( 1 ) 每笔 基金 转换 视为 转出 基金 的一 笔基 金赎 回和 转入 基金 的一 笔基 金申 购。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 2 ) 转 入基 金时 , 从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 次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
( 3 ) 转出 基金 时, 如涉 及的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 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 赎回 费 用
2 5 %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4 )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
整 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水 平 , 但 最迟 应于 新收 费办 法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3 .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公 式
A = [ B × C × ( 1 - D ) / (1 + G )+ F ] / E
其 中 ,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费 率 ,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 F 为 基金 账户 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份 额转 出时 , 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正收 益 (仅 限
转 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4 .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 者 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 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5 . 基金 转换 的限 制
( 1 )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份 额不 得低 于 1 0 0 份 。
( 2 )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及办 理时 间同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 金转 换所 涉及 的两 只基 金, 如果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其 中任 何一 只基 金处 在封 闭期 、 暂 停赎 回期 、 非 开放 日或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不 能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日期 ,
基 金转 换业 务不 予确 认。
6 . 声明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 下 , 对 上述 基
金 转 换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但 最 迟 应 于 调 整 生 效 前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接受 该基 金
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基金 继续 接受 基金 份额 转入 可能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不 利
影 响;
5 .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明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最 迟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 五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2 个 月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
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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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 七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等 业 务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用 。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以 价值 增长 类股 票为 主构 造投 资组 合 , 在 有效 分散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资 产配 置和 投资 组
合 的动 态调 整, 达到 超过 市场 的风 险收 益比 之目 标,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深 、 沪 两 市 A 股 票 中 P / B 值 低 、 具 有 良 好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 三)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的投 资基 于以 下理 念:
1 .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特 征是 :新 兴市 场, 弱式 有效 ;有 潜力 的股 票易 被市 场低 估, 但从 长
期 而言 ,决 定股 票价 格的 是该 公司 的内 在价 值;
2 . 通过 专业 研究 和数 量分 析, 可以 有效 排除 表象 ,找 到价 值被 低估 的股 票。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分三 个层 次 : 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遵循 自上 而下 的积 极策 略 , 个 股选 择遵 循自
下 而上 的积 极策 略。 本基 金的 国债 投资 比例 将不 低于 2 0 % , 股票 投资 部分 重点 关注 :低 P / B 值、 具
有 可持 续增 长潜 力、 盈利 水平 超过 行业 平均 水平 、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优 势企 业。
( 五) 投资 决策
1 . 决策 依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 因素 决定 基金 资产 配置 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其 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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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各行 业、 地区 发展 状况 ;
( 5 )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行 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 况及 其当 前市 场价 格;
( 6 ) 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及未 来走 势。
2 . 投资 流程
( 1 ) 金融 工程 部和 股 票 投 资部 分别 提出 市场 策略 研究 报告 和宏 观经 济、 行业 、上 市公 司分 析
报 告
金 融分 析师 和研 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 外部 的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 研究 实力 雄厚 的证 券经 营
机 构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并 经常 走访 上市 公司 , 拜 访国 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
展 状况 的基 础上 , 经 过筛 选 、 归 纳和 整理 ,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撰写 市场 策略 研究 报告 和宏 观经 济分 析
报 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金 融工 程部 和 股 票投 资部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报告 ,作 为其 投资 决策 依据 。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确 定本 基金 资产 分配 比例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金融 工程 部和 股 票 投 资部 提供 的策 略分 析报 告和 研究 报告 , 决 议确 定本 基
金 资产 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分 配比 例和 总体 投资 计划 。
( 3 )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 参 考投 资部 的宏 观 、 行 业 、 企 业及 市
场 分析 报告 ,制 定投 资仓 位以 及具 体的 资产 分配 比例 ,选 择行 业和 个股 ,构 造投 资组 合方 案。
( 4 ) 基金 投资 组合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核 后, 由基 金经 理向 集中 交易 室下 达具 体交 易指 令。
( 5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出风 险控 制建 议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监 察稽
核 部对 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 , 投 资计 划执 行完 毕 , 本 基金 经理 负责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
总 结报 告。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调
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3 . 投资 方法
( 1 ) 股票 投资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既 注重 股票 现期 价格 又关 注未 来的 收益 增长 , 以 价值 型股 票中 增长 较快
的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关 注市 场及 个股 的风 险控 制和 流动 性管 理。 具体 的选 股策 略如 下:
① 首 先 将 深 沪 所 有 A 股 上 市 公 司 按 行 业 分 类 , 并 按 P / B 值 大 小 排 序 , 剔 除 各 行 业 中 P / B 值 最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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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的 1 / 3 , 构成 价值 类股 票备 选库 ;
② 将 价值 类股 票备 选库 按年 报公 布的 净利 润增 长率 大小 排序 ( 在 行业 中排 序 ) , 剔 除最 小的 1 / 3 ,
构 成价 值增 长类 股票 备选 库;
③ 运 用相 对价 值评 估法 和现 金流 量折 现等 价值 评估 方法 , 对 以上 价值 增长 类股 票备 选库 进行 价
值 评估 ,选 出未 来盈 利增 长最 好的 一批 股票 构造 投资 组合 ;
④ 对 于范 围以 外的 股票 , 本 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结合 二级 市场 表现 , 有 选择 地纳 入研 究
范 围, 但该 部分 的投 资不 会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重点 ;
⑤ 对 于每 年 5 月 至下 一年 度 4 月 上市 的新 股, 本基 金将 其作 为一 个特 殊资 产分 类单 独管 理。
( 2 ) 债券 投资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包 括可 转换 债 ) , 并可 进行 债券 回购 ,国 债投 资部 分
将 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基金 总体 资产 配置 计划 , 以 满足 流动 性需 求
为 目标 , 灵 活运 用久 期 、 免 疫等 各种 利率 风险 管理 技术 , 并 结合 对市 场面 的判 断 , 合 理构 造和 调整
债 券品 种和 期限 的组 合, 提高 基金 收益 水平 。
我 国债 券市 场属 于新 兴市 场 , 存 在市 场和 制度 性缺 陷双 重因 素造 成的 市场 机会 , 采 用波 段操 作
具 有现 实基 础和 积极 意义 。通 过判 断整 个市 场利 率走 势以 及波 段价 格变 动的 趋势 ,运 用利 率预 期 、
单 个债 券选 择 、 信 用利 差分 析 、 收 益率 曲线 预测 和回 购放 大操 作等 积极 的债 券组 合管 理策 略 , 并 通
过 银行 间与 交易 所间 进行 跨市 套利 , 提 高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收 益率 水平 。 在 债券 资产 配置 上 , 基 于
国 内债 券市 场大 部分 品种 流动 性不 足的 现状 ,本 基金 采取 “ 两 极策 略 ” 和 “ 梯 形策 略 ” 相 结合 的方 式 ,
充 分保 证资 产的 流动 性。
4 . 初始 建仓 期
在 基金 募集 完毕 并宣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6 个 月内 完成 建仓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原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 信价 值指 数 × 8 0 % + 中信 国债 指数 × 2 0 % 。 自 2 0 0 8 年 3 月 1 日 起 ,
该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改 为: 沪深 3 0 0 指 数 × 8 0 % + 中信 标 普 国 债指 数 × 2 0 % 。
中 信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人中 信标 普指 数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已 将 “中 信国 债指 数 ” 更 名为 “ 中 信标
普 国债 指数 ” ,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未 发生 变动 ,保 持了 较好 的延 续性 和连 接性 。鉴 于此 ,本 基金 业绩
比 较基 准中 对应 的指 数名 称也 做相 应调 整。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的收 益与 风险 介于 价值 型基 金与 成长 型基 金之 间, 具有 风险 中等 、收 益较 高的 特点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0
( 八) 投资 组合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 下规 定: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 值的 8 0 % ;
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4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 0 % ;
5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中 至少 有 8 0 % 投 资于 基金 名称 所体 现的 投资 方向 ;
6 .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证券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由 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理 期
限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比 例标 准。
( 九) 投资 限制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属 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 .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4 .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5 .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6 .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所 发行 的证 券;
7 . 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8 . 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的 证券 投资 业务 ;
9 . 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 发起 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 0 .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 .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直接 经营 管理 ;
2 .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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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 0 1 3 年 6 月 3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 资 5 , 2 5 2 , 8 0 8 , 8 2 3 . 4 0 6 9 . 4 9
其 中: 股票 5 , 2 5 2 , 8 0 8 , 8 2 3 . 4 0 6 9 . 4 9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1 , 6 5 2 , 0 8 1 , 1 3 3 . 7 0 2 1 . 8 6
其 中: 债券 1 , 6 5 2 , 0 8 1 , 1 3 3 . 7 0 2 1 . 8 6
资 产支 持证 券 - 0 . 0 0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0 . 0 0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 . 0 0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0 . 0 0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 2 1 , 9 9 7 , 3 4 1 . 0 1 8 . 2 3
6 其 他资 产 3 2 , 2 8 7 , 5 5 0 . 9 1 0 . 4 3
7 合 计 7 , 5 5 9 , 1 7 4 , 8 4 9 . 0 2 1 0 0 . 0 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0 . 0 0
B 采 矿业 1 0 5 , 2 4 0 , 0 0 0 . 0 0 1 . 4 0
C 制 造业 1 , 7 7 1 , 2 2 5 , 2 6 9 . 2 9 2 3 . 5 1
D 电 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 0 . 0 0
E 建 筑业 1 8 4 , 2 7 8 , 7 7 0 . 2 4 2 . 4 5
F 批 发和 零售 业 1 9 2 , 1 9 8 , 7 8 9 . 9 3 2 . 5 5
G 交 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 2 , 9 5 7 , 8 2 3 . 0 0 1 . 2 3
H 住 宿和 餐饮 业 - 0 . 0 0
I 信 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 2 1 , 1 5 1 , 8 1 1 . 2 8 1 . 6 1
J 金 融业 2 , 0 6 2 , 4 3 5 , 0 0 9 . 2 9 2 7 . 3 7
K 房 地产 业 4 7 7 , 5 7 0 , 2 5 8 . 3 7 6 . 3 4
L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 . 0 0
M 科 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 . 0 0
N 水 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 2 8 , 0 8 0 , 0 0 0 . 0 0 3 . 0 3
O 居 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 . 0 0
P 教 育 - 0 . 0 0
Q 卫 生和 社会 工作 - 0 . 0 0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2
R 文 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 7 , 6 7 1 , 0 9 2 . 0 0 0 . 2 3
S 综 合 - 0 . 0 0
合 计 5 , 2 5 2 , 8 0 8 , 8 2 3 . 4 0 6 9 . 7 1
3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6 0 1 3 1 8 中 国平 安 1 0 , 0 0 0 , 0 0 0 4 1 7 , 7 0 0 , 0 0 0 . 0 0 5 . 5 4
2 6 0 0 0 0 0 浦 发银 行 3 3 , 4 9 9 , 9 2 7 3 3 9 , 3 5 4 , 2 6 0 . 5 1 4 . 5 0
3 6 0 1 1 6 6 兴 业银 行 1 9 , 1 9 7 , 6 1 9 3 3 2 , 1 1 8 , 8 0 8 . 7 0 4 . 4 1
4 6 0 0 0 3 6 招 商银 行 1 9 , 5 2 5 , 5 3 9 2 4 6 , 6 0 7 , 5 5 7 . 5 7 3 . 2 7
5 6 0 0 0 1 6 民 生银 行 2 4 , 4 1 2 , 3 2 3 2 3 5 , 3 3 4 , 7 9 3 . 7 2 3 . 1 2
6 0 0 0 8 2 6 桑 德环 境 8 , 0 0 0 , 0 0 0 2 2 8 , 0 8 0 , 0 0 0 . 0 0 3 . 0 3
7 0 0 0 6 5 1 格 力电 器 7 , 0 0 0 , 0 0 0 1 9 9 , 9 9 0 , 0 0 0 . 0 0 2 . 6 5
8 6 0 0 5 1 8 康 美药 业 1 1 , 0 9 9 , 7 7 7 1 9 4 , 6 9 0 , 0 8 8 . 5 8 2 . 5 8
9 0 0 0 0 0 2 万 科 A 1 5 , 7 8 5 , 1 1 6 1 6 9 , 8 4 7 , 8 4 8 . 1 6 2 . 2 5
1 0 6 0 0 2 6 1 阳 光照 明 1 6 , 0 0 0 , 0 0 0 1 5 9 , 8 4 0 , 0 0 0 . 0 0 2 . 1 2
4 . 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国 家债 券 2 0 6 , 2 6 1 , 0 3 7 . 7 0 2 . 7 4
2 央 行票 据 9 8 0 , 9 1 1 , 0 0 0 . 0 0 1 3 . 0 2
3 金 融债 券 4 5 1 , 3 9 9 , 0 0 0 . 0 0 5 . 9 9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 5 1 , 3 9 9 , 0 0 0 . 0 0 5 . 9 9
4 企 业债 券 - 0 . 0 0
5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 0 . 0 0
6 中 期票 据 - 0 . 0 0
7 可 转债 1 3 , 5 1 0 , 0 9 6 . 0 0 0 . 1 8
8 其 他 - 0 . 0 0
9 合 计 1 , 6 5 2 , 0 8 1 , 1 3 3 . 7 0 2 1 . 9 2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1 1 0 0 1 0 4 2 1 0 央 行票 据 4 2 2 , 3 0 0 , 0 0 0 2 2 9 , 9 3 1 , 0 0 0 . 0 0 3 . 0 5
2 1 0 0 1 0 6 0 1 0 央 行票 据 6 0 1 , 8 0 0 , 0 0 0 1 7 9 , 8 7 4 , 0 0 0 . 0 0 2 . 3 9
3 1 0 0 1 0 4 7 1 0 央 行票 据 4 7 1 , 5 0 0 , 0 0 0 1 4 9 , 9 4 0 , 0 0 0 . 0 0 1 . 9 9
4 0 1 0 1 0 7 2 1 国 债 ⑺ 1 , 4 0 3 , 9 8 0 1 4 7 , 3 3 3 , 6 6 1 . 2 0 1 . 9 6
5 1 0 0 1 0 3 2 1 0 央 行票 据 3 2 1 , 2 0 0 , 0 0 0 1 1 9 , 9 7 6 , 0 0 0 . 0 0 1 . 5 9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3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 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1 , 5 8 1 , 8 1 6 . 1 6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3 0 , 1 2 5 , 7 2 0 . 4 7
5 应 收申 购款 5 8 0 , 0 1 4 . 2 8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2 , 2 8 7 , 5 5 0 . 9 1
(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一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 2 0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 至 2 0 1 3 年 3 月 3 1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率
①
净 值
增 长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2 . 1 1 . 1 1 —2 0 0 2 . 1 2 . 3 1 - 0 . 3 5 % 0 . 0 6 % - 8 . 9 5 % 1 . 1 2 % 8 . 6 0 % - 1 . 0 6 %
2 0 0 3 . 0 1 . 0 1 —2 0 0 3 . 1 2 . 3 1 1 8 . 2 9 % 0 . 6 7 % 4 . 3 7 % 0 . 9 3 % 1 3 . 9 2 % - 0 . 2 6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4
2 0 0 4 . 0 1 . 0 1 —2 0 0 4 . 1 2 . 3 1 0 . 1 5 % 0 . 8 9 % - 1 0 . 8 0 % 1 . 0 6 % 1 0 . 9 5 % - 0 . 1 7 %
2 0 0 5 . 0 1 . 0 1 —2 0 0 5 . 1 2 . 3 1 5 . 0 4 % 0 . 9 0 % - 5 . 6 6 % 1 . 0 8 % 1 0 . 7 0 % - 0 . 1 8 %
2 0 0 6 . 0 1 . 0 1 —2 0 0 6 . 1 2 . 3 1 1 0 9 . 7 4 % 1 . 2 4 % 7 4 . 5 1 % 1 . 1 3 % 3 5 . 2 3 % 0 . 1 1 %
2 0 0 7 . 0 1 . 0 1 —2 0 0 7 . 1 2 . 3 1 1 2 5 . 4 2 % 1 . 7 0 % 1 4 5 . 2 5 % 2 . 0 0 % - 1 9 . 8 3 % - 0 . 3 0 %
2 0 0 8 . 0 1 . 0 1 —2 0 0 8 . 1 2 . 3 1 - 4 9 . 6 5 % 2 . 0 9 % - 5 4 . 6 1 % 2 . 4 4 % 4 . 9 6 % - 0 . 3 5 %
2 0 0 9 . 0 1 . 0 1 —2 0 0 9 . 1 2 . 3 1 6 7 . 9 6 % 1 . 6 4 % 7 3 . 6 3 % 1 . 6 4 % - 5 . 6 7 % 0 . 0 0 %
2 0 1 0 . 0 1 . 0 1 —2 0 1 0 . 1 2 . 3 1 6 . 9 5 % 1 . 2 8 % - 9 . 2 0 % 1 . 2 6 % 1 6 . 1 5 % 0 . 0 2 %
2 0 1 1 . 0 1 . 0 1 -2 0 1 1 . 1 2 . 3 1 - 2 6 . 3 8 % 1 . 0 7 % - 1 9 . 6 1 % 1 . 0 4 % - 6 . 7 7 % 0 . 0 3 %
2 0 1 2 . 0 1 . 0 1 -2 0 1 2 . 1 2 . 3 1 1 . 1 3 % 1 . 0 8 % 7 . 0 2 % 1 . 0 2 % - 5 . 8 9 % 0 . 0 6 %
过 去三 个月 - 2 . 1 4 % 1 . 3 0 % - 0 . 5 6 % 1 . 2 4 % - 1 . 5 8 % 0 . 0 6 %
2 0 0 2 . 1 1 . 1 1 -2 0 1 3 . 0 3 . 3 1 2 8 6 . 3 4 % 1 . 3 2 % 1 2 1 . 6 8 % 1 . 4 5 % 1 6 4 . 6 6 % - 0 . 1 3 %
(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的比 较
大 成价 值增 长 证 券投 资 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 2002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1 4 0 %
0 %
1 4 0 %
2 8 0 %
4 2 0 %
5 6 0 %
0 2 - 1 1 - 1 1 0 4 - 1 2 - 0 8 0 7 - 0 1 - 0 5 0 9 - 0 2 - 0 1 1 1 - 0 3 - 0 1 1 3 - 0 3 - 2 8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注 :
1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金 的初 始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 截 至报 告日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
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2 、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自 2 0 0 8 年 3 月 1 日 起变 更为 : 沪 深 3 0 0 指 数 × 8 0 % + 中 信标 普国 债指
数 × 2 0 % ,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图 从 2 0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至
2 0 0 8 年 2 月 2 9 日 为原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信价 值指 数 × 8 0 % + 中信 国债 指数 ×2 0 % ) 的 走势 图 , 2 0 0 8
年 3 月 1 日 起为 变更 后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走 势图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5
十一、基金财产
(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 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 、 按 照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的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
资 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价 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专用 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 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 金
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 及应 收应 付款 等项 目。
( 四) 估值 原则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6
1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品 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 响在 0 . 2 5 % 以上 的,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值 。
3 、 当 投资 品种 不再 存在 活跃 市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
0 . 2 5 % 以 上 的 ,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普 遍 认 同 ,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
术 ,确 定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 五)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
(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
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
②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 价值 。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7
(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 债券 估值 方法 :
( 1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 2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 3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8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 权证 估值 办法 :
( 1 )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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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3 )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 六) 估值 程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四 位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 . 2 5 %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先行 承担 赔偿 责任 。 赔 偿原 则
如 下:
1 .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 失;
2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在 单次 交易 时给 单一 当事 人造 成的 1 0 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
具 体赔 偿方 法应 依照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其他 相关 制度 的规 定执
行 。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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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因法 定节 假日 或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 3 )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 7 ) 项或 权证
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
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国债 利息 ;
2 . 买卖 证券 的价 差收 入;
3 .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基 金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9 0 %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采 用现 金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可 选择 将现 金收 益按 权益 登记 日
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作 出选 择的 , 默
认 为现 金方 式;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少 一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 收 益不 分配 ;
4 . 基金 当年 收益 须先 弥补 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 .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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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8 .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自 动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 依 照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及 相关 制度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日 内公 告。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 5 0 %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1 . 5 0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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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的前 两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2 5 % 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0 . 2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的前 两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3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中 第 3 - 7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3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4 .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市 场和 基金 发展 情况 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及 基金 托管 费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公告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 .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 . 0 % ,认 购费 率依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认 购金 额 费 率
1 亿 元以 下( 不含 1 亿 元) 1 . 0 %
1 亿 元以 上 不 高于 1 . 0 %
认 购费 用在 基金 募集 时从 认购 金额 中扣 除,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基 金认 购费 用用 于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申购 费用
申 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 程中 发生 费用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按 交易 金额 的一 定比 例
收 取。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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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投资 者既 可以 选择 申购 时交 纳申 购费 用, 也可 以选 择赎 回时 交纳 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若选
择 申购 时交 纳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 若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则 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 2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时, 按照 申购 金额 采用 比例 费率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 购金 额 M 费 率
M < 5 0 万 1 . 5 %
5 0 万≤ M <2 0 0 万 1 . 0 %
2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
M ≥ 5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前 端收 费模 式下 通过 大成 网上 交易 平台 进行 申购 , 其 申购 费率 享受 一定 优惠 , 具 体情 况请 见有
关 公告 。
( 3 )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时, 按照 持有 时间 采用 比例 费率 ,并 随持 有时 间递 减, 具体
如 下表 所示 :
持 有基 金时 间 费 率
1 年 以内 2 . 0 %
1 年 以上 、 2 年 以内 (含 1 年 ) 1 . 5 %
2 年 以上 、 3 年 以内 (含 2 年 ) 1 . 0 %
3 年 以上 、 5 年 以内 (含 3 年 ) 0 . 5 %
5 年 以上 (含 5 年 ) 0
3 . 赎回 费率
赎 回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 程中 发生 费用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按 交易 金额 的一 定比 例
收 取。
在 前端 和后 端收 费形 式下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赎回 基金 总额 的 0 . 2 5 %, 赎 回费 用于 支付 相关
手 续费 后余 额归 入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2 5 %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 调 整结 果将 在前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5 . 基金 转换 费用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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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转 换 ” 相 关内 容。
( 三) 基金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应按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
按 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 法 规规 定 , 个 人投 资者 投资 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 机 构投 资者 投
资 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应 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1 2 月 3 1 日 之间 少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
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并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 2 日 内公 告。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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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办 理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 介披 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编 制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并 在本 基金 发售 前三 天将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同时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二) 定期 报告
本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 基金 净值 公告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相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和中 国证 监
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年度 报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 0 日 内公 告。
2 .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 0 日 内公 告。
3 . 季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 . 基金 净值 公告 :每 开放 日公 布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于 每 6
个 月结 束后 4 5 日 内公 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在 公告 时间 1 5 日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 三) 临时 公告
基 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须
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 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延长 基金 合同 期限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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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8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 0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 0 % ;
1 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 0 % ;
1 2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4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 5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6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7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 8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 . 5 % ;
1 9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2 0 .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 1 .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 2 .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 3 .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 4 .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 5 .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 6 .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 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 众查 阅、 复制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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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 券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从 而对 本基 金财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 市 场风 险的 主
要 存在 以下 几种 :
1 . 政策 风险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影响 , 从 而导
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
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
并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 人 员素
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 成 长性 不足 , 导 致股 票
价 格下 跌或 股息 、 红 利减 少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价 值型 公司 基本 情况 继续 恶化 , 或 者没 有出 现预 计
的 价值 回归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股息 、红 利减 少,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险 。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 购买 力下 降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 降。
6 . 国际 竞争 风险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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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 到国 际市 场同 类技 术或 同类 产品 公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 的 行 业 形 势 而 业 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 国 加 入 W T O 以
后 , 中 国境 内公 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 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 的影 响下 将存 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
(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 金 类 型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
价 格大 量抛 售债 券股 票,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 四) 产品 特有 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价 值类 股票 中有 增长 潜力 的上 市公 司 , 一 方面 高速 增长 的行 业有 高收 益的 同
时 也有 相对 高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 本基 金对 价值 增长 类股 票的 选择 是依 据上 市公 司 P / B 值 和净 利润
增 长 率 Δ R 、 预 测 的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进 行 的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可 能 失 真 , 同 时 预 测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受主 观因 素影 响较 大, 可能 产生 误差 。这 些因 素都 将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呈现 一定 程度 的不 确定 性 ,
从 而给 基金 投资 者带 来风 险。
( 五) 其他 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 险;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等行 为产 生的 风险 ;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 其他 风险 。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应当 终止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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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6 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 0 0 人, 或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 6 0 个 工作 日低 于人 民币 5 0 0 0 万 元,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
2 .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提前 终止 的;
3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4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终止 事由 。
( 二) 基金 清算 小组
1 . 自 发生 导致 基金 终止 情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 三) 基金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其他 任何 人不 得处 理和 处置 ;
2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清 理、 核查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4 .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5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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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清 算后 全部 基金 资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 其 他相 关费 用和 债务 后的 剩余 资产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2 日 内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应 及
时 公告 ;基 金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1 )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 决权 ;
( 2 ) 取得 基金 收益 ;
(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依 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资 料;
( 4 )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余 资产 ;
( 6 )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错 误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 损的 情况 下索 取赔 偿;
( 7 )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尽 的义 务;
(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1 0 ) 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 享有 并行 使权 利, 每份 基金 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 1 ) 遵 守基 金合 同;
(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 定的 费用 ;
( 3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活 动;
( 5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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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 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 2 ) 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 3 ) 销 售基 金单 位, 办理 其他 基金 交易 业务 ;
( 4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如 认为 基
金 销售 代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 《 基金 销售 代理 协议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 5 ) 依 照《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 任何 权利 ;
( 6 )在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同 意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授 权有 关人 员代 表基 金管 理
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 务或 责任 ;
( 7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 非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8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 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 2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 作基 金资 产;
( 3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单位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
务 ;
( 4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资 产和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 6 ) 除 依据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 7 )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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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
( 9 ) 严 格按 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 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1 1 ) 开 放式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内 , 其 有效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 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1 0 0 人,
或 者连 续 2 0 个 工作 日最 低基 金资 产净 额低 于 5 0 0 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 解决 方案 ;
( 1 2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按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 3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 1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1 5 )依 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6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1 5 年 以上 ;
( 1 7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招
募 说明 书公 告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1 8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
( 2 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方式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进行 赔偿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 1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 2 2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 3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 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 1 )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保管 基金 资产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2 ) 依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用;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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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如 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 非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及 《 托
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 4 )在 事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的 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授 权有 关人 员代 表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基
金 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 务或 责任 ;
( 5 ) 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 规投 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6 ) 监 督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基金 注册 及过 户登 记服 务;
( 7 )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 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 1 )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保管 基金 资产 ;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与 托管 人的 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 除 依据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设 立证 券账 户 、 银 行账 户等 基金 资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 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8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 9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 1 0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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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合 法律 、 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 1 2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
( 1 3 )负 责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 算;
( 1 4 )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 适当 的措 施;
( 1 5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 5 年 以上 ;
( 1 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 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 8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2 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 1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 2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召 开事 由
(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修 改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中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
②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③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④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⑤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⑥ 代 表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⑦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⑧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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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2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经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③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④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⑥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召 集方 式
( 1 )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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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 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 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 议方 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 事程 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行 的文 件和 手续 ;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采 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会 议通 知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 .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与 通讯 方式 开会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5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 召开 。
( 1 ) 现场 开会
现 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①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 当出 席;
② 本 人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应出 具委 托人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③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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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 召 集人 应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本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 权委 托书 应符
合 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④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基
金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上 。
( 3 ) 不论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方 式开 会, 若该 次会 议不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会 条件 ,则 该次
会 议不 得审 议会 议通 知中 的各 项议 题 , 但 召集 人可 以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 式和 程序 , 对 于同 一
议 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 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满 足上 述现 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 件方 为有 效。
5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 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 换
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大 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 联性 : 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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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的 提案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 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
对 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 公告 的提 案 , 该 提案 的提 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后 按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2 ) 议事 程序
①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律 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 5 0 %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 号码 、住 处地 址、 持有 或者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②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至 少提 前 3 0 天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 天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 . 表 决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代 理人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 决权 。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①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 别决 议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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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 3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为 有效 表决 。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为 无效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7 . 计票
( 1 ) 现场 开会
①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③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④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8 . 生 效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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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两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 上公 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 1 )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应经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的 同意 ;
( 2 )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 3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 日起 生效 。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事
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 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 止的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
(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基 金终 止后 , 应 依据 法律 、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
批 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 六) 基金 合同 的违 约和 争议
1 . 违约 责任
( 1 ) 由于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过 错, 造成 基金 合同 不能 履行 或不 能完 全履 行的 ,由 有过 错的
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 如 属基 金合 同两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的 过错 , 根 据实 际情 况 , 由 双方 或多 方承 担各
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① 因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 、 法 规或 规章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
② 在 没有 欺诈 或过 错的 情况 下 , 因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 履行 或不
履 行其 投资 义务 而造 成的 损失 。
( 2 )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本合 同的 ,应 向其 他各 方当 事人 支付 违约 金, 如果 由于 违约 已给
其 他方 造成 的直 接经 济损 失超 过违 约金 的, 还应 就超 过部 分进 行赔 偿。
( 3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 . 争议 的处 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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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可 以通 过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 解决 或协 商、 调解 不成 的, 可向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场所 , 基 金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 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 仲 裁或 诉讼 的 , 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 本为 凭。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 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1 )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1 )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根 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是 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 是 否擅 自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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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用基 金资 产 、 是 否及 时准 确的 收妥 基金 的申 购资 金和 支付 赎回 资金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支 付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手续 费等 事
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2 )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因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 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 应 以书 面方 式要 求托 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 补
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受 的损 失。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违反 《 运 作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
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 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 监 督方 应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保 管所 收到 的本 基金 的全 部基 金财 产;
( 2 ) 本基 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 的其 他资 产及 其他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 3 ) 对 于基 金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 4 ) 在保 管基 金资 产中 知悉 的有 关基 金资 产运 作情 况的 信息 应严 格保 密(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披 露的 出外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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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基 金募 集期 满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募 得的 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名 义开 立的 资金 账户 中。
3 . 投资 者申 购资 金的 收集 和赎 回资 金的 派发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通知 及时 查收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
到 账的 资金 ,要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投 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 按时 划拨 。
基 金托 管人 收发 完基 金申 购 、 赎 回资 金后 , 应 立即 将最 新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和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
值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核 对。
4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1 ) 基金 的基 本银 行存 款账 户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设。 基金
托 管人 也可 以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以 同样 的方 式在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资 金清 算银 行开 立一 般银 行
存 款账 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清 算 ) 。
( 2 ) 除基 金合 同中 另有 规定 以外 ,双 方均 不得 以基 金名 义在 其他 银行 或非 银行 金融 机构 开立
任 何基 金存 款账 户。
( 3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要 符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国 人民 银
行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的 其他 规
定 。
( 4 ) 银行 预留 的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资金 的收 支。
( 5 )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交 易和 资金 划转 协议 书进 行管 理,
资 金汇 划由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具 体办 理。
5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设证 券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一 般 按 要 求 锁 定 在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双 方 共 同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专 用 交 易 席
位 处。 基金 托管 人要 负责 管理 证券 账户 及对 账户 业务 发生 情况 进行 如实 记录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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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 借和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6 .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的 保管
实 物证 券原 则上 保管 在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并 符合 保管 条件 的业 务库 中 , 也 可以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公司 或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 实 物证 券出 入保 管
库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7 .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 在 签署 前应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与 基金 资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原 件全 部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保管 期限 至少 1 5 年 。
( 四)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价
值 。单 位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 计算 , 每 日公 告 。 每 月月 末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应在 报表 中反 映。
2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通过 加密 传真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签 字 、 盖 章并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予以 公告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 金发 行期 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发行 后的 持有 人名 册 , 由 注
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登记 并负 责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 调 节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可 以在 本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地的 法院 通过 诉讼 解决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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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 本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 终止 :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 4 ) 发生 《暂 行办 法》 规定 的基 金终 止事 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 资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 将根 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 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 0 0 - 8 8 8 - 5 5 5 8 ( 国内 免长 途话 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 2 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 净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 务 : 提 供每 周五 天 , 每 天不 少于 8 小 时的 人工 坐
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 基 金账 户查 询 、 交 易情 况查 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二 )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 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 服 务
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 询 、 电 子邮 件账 单 、 手 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查 询 、 纸 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 中 ,
纸 质对 账单 邮寄 仅限 7 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
(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 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 有人 提供 的资 讯服 务平 台 , 财 经汇 提供
专 业 、 独 家 、 一 手的 理财 资讯 , 并 采用 分级 服务 方式 提供 差异 化资 讯服 务 。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财经 汇平 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费 使用 。
( 四 )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及 交 易
情 况查 询 、 个 人资 料修 改 、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查 阅 、 公 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 a l l c e n t e r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投资 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 w w w . d c f u n d . c o m . c 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 基 金定 投 、 分 红方 式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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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 账 户资 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 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 其 中 , 基 金定 投 、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 已另 行公 告为 准。
(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 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的高 端( V I P ) 客户 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 为高 端( V I P )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 金各 地投 资理 财中 心负 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 I P )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
务 工作 。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 投 资理 财中 心 、
客 服热 线、 网站 在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迟 T + 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 的最 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 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目前 无重 大诉 讼事 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 三) 2 0 1 2 年 1 1 月 1 2 日 至 2 0 1 3 年 5 月 1 1 日 发布 的公 告:
1 . 2 0 1 2 年 1 2 月 1 8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
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 。
2 . 2 0 1 2 年1 2 月2 5 日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2 0 1 2 年 第 2 期 ) 》 、 大 成价 值
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 2 0 1 2 年 第 2 期) 》 。
3 . 2 0 1 2 年 1 2 月 2 7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掌 趣科 技 ”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 公告 》 。
4 . 2 0 1 2 年 1 2 月 2 7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及 相关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
5 . 2 0 1 2 年1 2 月2 9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1 1 康 恩贝 (1 2 2 0 7 6 ) ” 债 券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6 . 2 0 1 3 年 1 月 4 日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 万 科 A ”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 。
7 . 2 0 1 3 年 1 月 1 9 日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2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6
8 . 2 0 1 3 年 2 月 2 8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1 2 吴 交投 ( 1 2 2 5 0 6 ) ” 债 券
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9 . 2 0 1 3 年3 月2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1 1 亚 泰债 (1 2 2 0 8 6 ) ” 债 券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
1 0 . 2 0 1 3 年3 月 1 2 日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基 金经 理公 告 》 。
1 1 . 2 0 1 3 年3 月 1 9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全 面启 用综 合对 账服 务方 式的 公告 》 。
1 2 . 2 0 1 3 年 3 月 2 6 日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2 年 度报 告 》 、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
金 2 0 1 2 年 度报 告摘 要 》 。
1 3 . 2 0 1 3 年4 月 1 9 日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 理公 告 》 。
1 4 . 2 0 1 3 年4 月1 9 日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港 澳台 居民 投资 旗下 基金 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 户的 公告 》 。
1 5 . 2 0 1 3 年4 月 2 2 日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3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 。
1 6 . 2 0 1 3 年 4 月 2 6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
1 7 . 2 0 1 3 年5 月 8 日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
( 四 ) 招 募说 明书 及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
容 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 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 请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及以 前公 告的 公开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对2 0 1 2
年 1 2 月 2 5 日 公布 的《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2 0 1 2 年 第 2 期) 》 进行 了更 新 ,
并 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实施 的投 资经 营活 动进 行了 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主要 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
1 . 根据 最新 资料 ,更 新了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部 分。
2 . 根据 最新 资料 ,更 新了 “ 四 、基 金托 管人 ” 部 分。
3 . 根据 最新 资料 ,更 新了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部 分。
4 . 根据 最新 数据 ,更 新了 “ 九 、基 金的 投资 ” 部 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7
5 . 根据 最新 数据 ,更 新了 “ 十 、基 金的 业绩 ” 部 分。
6 . 根据 最新 公告 ,更 新了 “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
7 . 根据 最新 情况 ,更 新了 “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如 涉及 争议 事项 需
协 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凭 。
二十五、备查文件
1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 《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5 . 法律 意见 书
6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7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三 年六 月二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