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两年定开A(000078)

工银两年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信 用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 年9月13 日证监 许可 【2012 】 1220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11 月14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 政 策性 金融 债、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 债部分 、短 期融资 券、债 券回购 和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不 直接 在二 级市 场买 入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 发。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 届 时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的 配置 比例 为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商业 银行 金融债 与次 级债、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 票据等 企业 机构发行 的债 券占基 金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基金 持有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净 值 1 元 。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低 于初 始面值 ,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5 月13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3 年3 月31 日。 本招 募 说明书 已经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2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 37 十、基 金的 业绩 ..................................................................................................................... 4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1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2 附件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7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 信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 4 、基金 合同或 :指《 工银 瑞信信用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银 瑞信信 用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或发 售公告: 指《 工银瑞 信信 用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司 法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2011 年6 月9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 公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本 招募 说明 书而 言, 不 包括 香 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基 金投 资者 或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本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资 者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27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9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交 易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 公历 日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 37 、月 :指 公历 月 3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9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 、开 放 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兑 换成 现金的 行为 45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进 行 的本基 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间 的 转换行 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 、巨额 赎回 :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5 、 《业 务规则》 :指 《工 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规则》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基 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者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56、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 811 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2010 年 10 月 起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南省 分行副 行长 、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理 、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裁 , 中 国工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 商银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副行长 等职 。 目 前兼 任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国城 市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农村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银 行业协 会金 融 租 赁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 行业 发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 , 瑞士信 贷(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常驻 香港 。现 任香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行部 的各 项 业务。他目前 还是是亚太 地区资产管理 副主席以及 亚太地区管 理 委员会成员 。Harvey 先生 从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长 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 达 15 年, 拥 有对 新兴 市场和 亚太 区 的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 。 Harvey 先生在瑞士 信贷 集 团工作 了 13 年 , 曾在 多个 地区工 作 , 担 任过多项职务 ,最近担任 的职务是资产 管理部亚太 区和全球新兴 市场部主管 。Harvey 先生 还担任过亚洲 (不含日本 )投资银行部 和固定收益 部主管。Harvey 先生是瑞士信贷集团 全 球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 的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 高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日 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的 业务 。 郭特 华女士, 董事,博 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 兼任 工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 部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理 。 库三 七先生, 董事,硕 士,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兼 任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秘 书 ,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贷管 理部 、 信 用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 查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亚洲)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中 国工商 银行 香 港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 先生,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专 职派出 董事 ( 省行 行长 级) 。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 女士,董 事,高级 会计师 ,中国工 商银行集 团派驻 子公司董 监事办公 室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 恩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生导师, 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经 济学教授 ,北大 光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 改 专 家 咨 询 委委 员 , 中 国药 物 经 济 学 专业 委 员 会 主任 委 员 。 曾 执教 美 国 南 加利 福 尼 亚 大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 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 祥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 学博士, 现任北京 大学经 济学院院 长,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 兼 任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 中 国 金融学 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 会副会 长 , 教 育部高 等学 校经济 学类 学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 Starr 冠 名教授 。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学 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研 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学 、 美 国哈 佛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主 持 过 20 多项由 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金融 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 以来 任职 于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2012 年至 今 任 职于机 构客 户 部,现 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 内 控稽 核主 管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 战 略发 展部 , 现 任业务 主管 (副 总监 级)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 职于 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 任职于 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首席 风险 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秀红女 士,6 年证券 从业 经验;曾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债券 研究员 ;2009 年加入 工银瑞信, 曾任固 定收益 研究员;2011 年2月10日 至 今,担任工 银四季 收益债 券型基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12 月2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保本 混合 基金 基 金经理;2012 年11 月14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信 用纯债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29 日至 今, 担 任 工银 瑞信 产业 债债 券基 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 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2011 年起 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经 理; 2008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 理 。 曹冠业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生 ,18 年证 券从业 经验;先 后在 首源投 资管 理公司担 任基 金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 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现 任固 定 收 益部总 监;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 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 1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添颐 债 券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纯债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1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货 币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2012 年12 月1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精选平 衡基 金 基金经 理 。 宋炳珅 先生 ,9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本 招 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1 限制 。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2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 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 离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 公司内 部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 授 权制 度、 资 产分 离制 度等 , 在 相关部 门和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 督察长 和法 律合 规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 的第三 道防 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 并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公 司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 权制 度, 建立 了清 晰 的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在 各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内 部稽 核职 能, 检查 、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 及时提 出改 进意见 , 促进 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设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发 (1979 )05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电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2009 年1 月15 日,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正 式成立 ,承 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全 部资 产 、 负债、 业务 、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 务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 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 富》世界 500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4 强企业 之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举 、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 坚 持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 略,着 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分 支机 构 、 庞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品牌 声誉 进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10 余名 , 服 务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 业务素 质好 、 服务 能力 强 , 高 级管 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3年5月13日, 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共 155 只, 包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平稳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同 德主 题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5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 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上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建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6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中 邮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浙商聚潮 产业 成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小板300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南方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略 回报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安 达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 德深 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 方中 国中小 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交银 施罗 德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中 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核心 竞争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洲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 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理财 宝 7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恒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7 天 理财 宝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理财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工银 瑞信 信用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景顺 长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央 视财 经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理财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14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惠理 惠利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 质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 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统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对 本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对 投资比例 超标、清算资金 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8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 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 人: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公 司网站 :www.gtja.com (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 权 唐电 话:010 -8513058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 -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公 司网址 :www.htsec.com (1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网址:www.sw2000.com.cn (1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1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7)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 周 妍电 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5548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林 联 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 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公司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2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 -66045500 网 址:http://www.txsec.com (2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 62020088--8105 传真: 62020088--880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薛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6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证监 许可 【2012 】


1220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六) 募集 方式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向投 资者公 开发 售。 (七)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2012 年11 月 14 日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 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3 年 2 月 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自 2013 年 2 月 5 日 起开 始 办理日 常赎回 业务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8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对 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赎 回, 后确 认的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当 日的 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更 改上述 原则 ,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基金 投资者 可 自T+2 日 起 ( 包括 该日 )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由此 产生 的利息 等损 失由 基金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29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则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划出 并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银 行 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进 行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万 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以 上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中 ,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5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购 费 率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养老金 特定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M <300 万 0.15% 300 万≤M <500 万 0.06%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1 、M 为申 购金 额


2 、 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的养老 金客 户包 括 : 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金的 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 司 将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养老 金客 户须 通过 我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赎 回金 额 的 5% 。 赎 回 费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构 如下 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1 年 0.1% Y <7 天 1.5% 1 年≤Y<2 年 0.05% 7 天≤Y <30 天 0.75% Y≥ 2 年 0% Y ≥30 天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根据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费用 管 理 规定》 ,对 于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对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1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对 基金投 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47241.11 份基 金份 额。 (2)B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B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B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B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47619.05 份基 金份 额。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2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00 元。 (2)B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B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回 当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3 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该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 。 基金份 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 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份 额 。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除 第 5 项 之外 的上 述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该 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 在暂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4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时 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3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基 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5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本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二)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少 于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或 者最 迟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 十三) 基金 转换 1 、 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 金有 一只不处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请处理为 失败。 具体 业务办理机构 和相关规则 参见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6 管理人 的有 关公 告。 3 、转换 费 转换 费率 详见 基金管理 人发 布的基 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 整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 对基金 份额 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投资 者或 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 理。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者以 其他 方式处 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体内 容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销 售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 ( 十七) 其他 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7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的基金 账户 或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额 所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 转出申 请 、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申 请 。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十八 )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1 、 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指接 受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 本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2、本基 金的销 售业 务由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其 他符合 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代 理协 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中 的 权利和 义务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销 售机 构应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办 理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 资理 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公司 债券 、 企业 债券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在承 担适 度风险 的前 提下 , 从 利率 、 信用 等角 度深 入研 究, 充分挖 掘信 用债 市场 中的 投资机 会, 优化 组合, 实现 超出 市场 平均 水平的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 国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银 行金 融债与 次级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短期融 资券 、 债券 回购 和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中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 券、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 期 票据等 企 业机 构发行 的债 券占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 ; 基金 持有现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四) 投资 策略 1 、类 属配 置策 略 对于债 券资 产而 言, 是信 用债 、 金 融债 和国债 之间 的比例 配置 。 当宏观 经济 转向衰 退周 期, 企业 信用 风险将 普遍 提高 , 此 时降 低信用 债投 资比例 , 降低 幅度应 该结 合利差 预期 上 升 幅度和 持有 期收 益分 析结 果来进 行确 定 。 相反 , 当 宏观经 济转 向复 苏, 企业 信用风 险普 遍下 降, 此 时应 该提 高信 用债 投资比 例, 提高 幅度 应该 结合利 差预 期下 降幅 度和 持有期 收益 分析 结果来 进行 确定 。 此 外 , 还将考 察一 些特 殊因 素对 于信用 债配 置产 生影 响, 其中包 括供 给的 节奏, 主要 投资 主体 的投 资习惯 , 以 及替 代资 产的 冲击等 均对 信用 利差 产生 影响, 因此 , 在 中国市 场分 析信 用债 投资 机会, 不仅 需要 分析 信用 风险趋 势, 还需 要分 析供 需面和 替代 资产 的冲击 等因 素, 最后 , 在 预期的 利差 变动 范围 内, 进行持 有期 收益 分析 , 以 确定最 佳的 信用 债投资 比例 和最 佳的 信用 债持有 结构 。 2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首先 通过 全面 研究GDP 、CPI 、就 业以及 国 际 收支等 主要 经济 变量 , 分 析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结合 债券市 场资 金 供 求状况 变化 的趋 势和 结构 ,对市 场利 率水 平和 收益 率曲线 斜度 的变 化趋 势做 出预测 和 判 断 。 3 、久 期策 略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4 、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 析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等信 用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 前景、 业务 发展 状况 、 市 场竞争 地位 、 财 务状 况、 管理水 平和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债 券的 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券 的信 用级 别, 确定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差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39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等 财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 平 。 5 、企 业机 构类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市场 整体 信用风 险趋 势, 结合 企业 机 构类债 券的 供需 情况 以及 替代资 产相 对吸引 力, 研判 信用 利差 趋 势, 并 结合 利率 风险, 以确 定组合 的企 业机 构类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 (1) 企业 (公 司) 债投 资 策略 在企业 机构 类债 投资 比例 确定之 后进 行个 券选 择, 信 用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是影 响个券 相对 价值的 主要 因素 。 根 据国 民经济 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 析企业 (公 司) 债券 等发 行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发 展状 况、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 管 理水 平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 评 价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风 险 , 并 根据特 定债 券的发 行契 约 , 评价 债券 的信用 级别 。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 相 对于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的 偏 离程度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期限 、流 动性 、票 息率 、选择 权条 款 、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 定其 相对投 资价 值, 选择 具有 相对价 值且 信用 风险 较低 的企业 (公 司 ) 债券进 行投 资。 (2) 企业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 资策略 企业资 产支 持证 券是 指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企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品种 , 主 要包 括 资产抵 押贷 款支持 证券 (ABS ) 、住 房 抵押贷 款支 持证 券 (MBS )等 证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 重点对 市场 利 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 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性 等影 响资 产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 估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做出相 应的 投资 决策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0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 统 一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 金合同 》 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投 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内 , 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 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经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1 理、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进行风 险提 示。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 结合 自身 投资组 合情 况 、 宏观 研究 结果 、 债券 市场分 析、 行业 分 析 结果 及最新 的公 司研 究, 在风 险优化 目标 下,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交易 、 调 整、优 化、 再平 衡。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 数收益 率 ×20% 。 中债企 业债 总全 价指 数和 中债国 债总 全价 指数 是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以 下简称 中债 公司 ) 编 制并 发布 。 中 债企 业债总 全价 指数综 合反 映了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柜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流 通 交易 的 所 有 中 央企 业 债 和 地方 企 业 债 的 整体 价 格 走 势和 投 资 回 报情 况; 中 债国 债总 全价 指数 综合反 映了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 台以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流 通交 易 的 记账式 国债 的整 体价 格走 势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这两 个债券 指数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能够 较好的 反映 我国 企业 债市 场和国 债市 场的 总体 走势 。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2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2)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3)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以上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 其中 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金 融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等 企业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占基 金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及《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11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投 资不 再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3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十)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至 3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18,614,996.25 87.49 其中: 债券


3,818,614,996.25 87.4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8,474,595.29 10.50 6 其他资 产


87,723,297.32 2.01 7 合计





4,364,812,888.86





100.00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4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10,171,000.00 10.2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10,171,000.00 10.25 4 企业债 券 2,192,006,996.25 72.43 5 企业短 期融 资 券 573,254,000.00 18.94 6 中期票 据 743,183,000.00 24.56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818,614,996.25 126.1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214 12 大 秦债 1,590,000 160,749,000.00 5.31 2 130206 13 国开 06 1,500,000 150,255,000.00 4.96 3 041256032 12 开滦 CP002 1,300,000 130,741,000.00 4.32 4 120238 12 国开 38 1,200,000 119,952,000.00 3.96 5 112144 12 晨 鸣债 1,005,560 101,561,560.00 3.3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9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5 9.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9.2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9.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0,282.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772,787.9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838,600.09 5 应收申 购款 2,001,626.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723,297.32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年11 月14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 截至2013 年3 月31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信 用纯 债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1.14-2012.12.31 0.40% 0.04% -0.41% 0.03% 0.81% 0.01% 2013.1.1-2013.3.31 2.39% 0.06% 0.97% 0.04% 1.42%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2.80% 0.06% 0.55% 0.04% 2.25% 0.02%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6 工银信 用纯 债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1.14-2012.12.31 0.40% 0.03% -0.41% 0.03% 0.81% 0.00% 2013.1.1-2013.3.31 2.19% 0.06% 0.97% 0.04% 1.22%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2.60% 0.05% 0.55% 0.04% 2.05% 0.01%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7 注: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11 月 14 日 生效, 截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一年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 金建仓 期 为6 个 月。 建仓 期满,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应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资 限制 的规 定 :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不低 于80 %; 其中 公司 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资产 支持 证 券、中 期票 据等 企业 机构 发行的 债券 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基 金持 有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5% 。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 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0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6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 第(1) -(3)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1 (5)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约 定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予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销售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 “差 错责任 方” )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2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 错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行 为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 (6)如 果差错 责任方 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其 他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向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3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 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 偿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应 负责 赔付 。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的复 核程 序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4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如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 故的任 何情 况,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5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本 基金 从 B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 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6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登 记结 算机构 代收 , 登 记结算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上 述(一)中3 到10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列 支。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资 产负债 表中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 同 一基金 份额 类别 内 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30%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是指 截至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期末 资产负 债表 中基 金 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3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指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均 为现金 分红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分 红方 式; 6 、本基 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至日 )的时 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8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 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5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 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0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报 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报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在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2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 、市 场风 险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4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波动也 可 能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银行 存款类 产品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在利率 波动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 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 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8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中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 券、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 期 票据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 %。 本 基金 无法完 全规 避 发债主 体特 别是 公司 债、 企业债 的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质量变 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 另 外, 如果 持 有的信 用债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较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波 动。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对基金合 同的 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 起生 效。 2.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后,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6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 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7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如遇 特殊 情况 适当延 期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 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 份额持 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司将按 照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 供 纸质 、 电子邮 件 、 短信 ( 彩信 ) 对账单 。 上 述对账 单需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电话 、邮 件、 短信 等向 公司主 动定 制。 其中 : (1 )电子 邮 件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月 度、季 度 和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8 年度电 子 对 账单 。 电 子对 账单在 每月 、 季、 年度 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箱 发送 。 (2 ) 手 机彩 信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 制手 机 彩信 对 账单的 份 额 持有 人 发送 交 易发生 时 间 段的季 度手 机 彩 信账 单 。 手机 彩 信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 (3 ) 纸 质对 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 纸 制对 账 单的 份 额持有 人 寄 送 交 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 纸 质对账 单 。 季 度内无 交易 发生 , 公 司将 不邮寄 该季 度 纸质 对账 单 。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 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 单。 纸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作 日内 。 3、提示 : 由于 份额 持有人 提供的 邮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 障 、 延 误等原 因 , 造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 售网点 或致电 本 公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 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查 询 投资人 可通 本公 司网 站 、 客户服 务中 心或 销售 机构 查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 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金 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析 、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 (电子 版) 。 如需通 过手机 或电子 邮件获 得上 述资讯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公司 网站或 热线电 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人工 服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 :00)。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69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 方式 有 两 种 :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是 网 上交 易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客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2012-11-15; 2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设 立 工 银 瑞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获 批 的 公 告 , 2012-11-17; 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成 立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公 告 ,2012-12-1; 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成立 的公 告,2012-12-12; 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成立 的公 告,2012-12-18; 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成立 的公 告,2012-12-19; 7、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基金 直销自 助交 易系统 通联支 付方式 新增 部分银 行卡及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12-11 ; 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成 立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公 告 ,2012-12-1;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0 9、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再次 提醒投 资者 及时更 新已过 期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明 文件的 公告 ,2012-12-20 ;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 直 销自 助交易 系统 银联 支付 业务 及部分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2013-1-14;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1-21; 1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1-23; 13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基金组 合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3-1-26; 14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手机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2013-1-29 ; 1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工 银瑞 信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直销 电子 自 助交易 系统 业务 以及 部分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2-1 ; 16 、 关 于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2013-2-1; 1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3-2-2; 1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国 工商银 行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定 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2-6 ; 1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国 工商银 行开 通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定 投 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2-26; 2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子 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3-29; 21 、 关于 工银 瑞信 信用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B 类份额 调整 赎回 费率 的公 告 , 2013-4-22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开 通 基金 直 销 自 助交 易 系 统 支 付宝 支 付 业 务及 部 分 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3-4-24; 2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5-3 ; 23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实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3-05-10。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年六月二十 四 日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B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将 可 能有所 不同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册 登记机 构、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3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 则 ; (7)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的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 金管理人 报酬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之 外的 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 基金 当 事 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 换销售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4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 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照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5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录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 不 少 于 15 年 ;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6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办 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7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事 项 。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8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会 议 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以上含 本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79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在符 合会 议通 知载 明形 式的前 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表 决。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0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记 录 相 符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 及会议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1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2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含 三分之 二 )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基金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基 金投 资者 ;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3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 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 告。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4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定,对基金合 同的 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 起生 效。 2.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 的 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管 理人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后,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5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如遇 特殊 情况 适当延 期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6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产生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 调 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一 ) 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 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 有 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 日止。 ( 二)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相关 监管 部门 两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四)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8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 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政 策 性 金融 债、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短期融 资券 、债 券回 购和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参 与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和新 股增发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 投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中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 期融 资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期票 据等 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乙 方托 管的 其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89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3、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以上;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乙 方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BBB )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9、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 其中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金 融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中 期票 据等 企业 机构 发 行的 债券 占 基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 、 监管 部门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11、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0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 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 被确 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1 3、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2 的销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款 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经 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3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4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帐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管 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6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和负 债 和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7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8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 -6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 -3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小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99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3)项 、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项 、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 项、 股票 指数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的 第 2)项 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 托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0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1 (七) 基金 财务 报 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后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基 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2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 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 终止 情形发 生 后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3 (4)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104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