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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鹰(020001)

国泰金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 第 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一 三 年 五月 八日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鹰 增长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基 金字[2002]12 号文 批准 公 开发行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2 年 5 月 8 日正 式 生效。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拟 申 购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应 充分 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 申购 基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者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 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作了 修订 并已 于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网站进 行了 公告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特 别注 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3 年5 月 8 日 , 投资 组 合报告 数据 截止 时间 为 2013 年1 季 度,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2 年 12 月 31 日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第六节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5 第七节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41 第八节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九节


基 金的 业绩 .......................................................... 50 第十节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十一 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第十二 节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6 第十三 节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7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第十六 节


风险 揭示 .......................................................... 63 第十七 节


基金 终止 和清 算 .................................................... 65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6 第十九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79 第二十 节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85 第二十 一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88 第二十 二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 90 第二十 三节


备 查文 件 ........................................................ 90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发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和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以及 根据 以上法 律法 规修 订后 的《 国泰金 鹰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 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交 通银 行” )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国泰 金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的任 何 修订和 补充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国泰 金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对 本基金招 募 说明书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发行公 告或 本发 行公 告 : 指《国泰 金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发 行公 告》及 对本 基金公告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国泰 金鹰 增长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对本 托管协议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中 国 证监会 发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证券 法》 : 指 由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 十 八次会 议于2005 年10 月27 日修 订通 过的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及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发 起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可投 资于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境 内合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规定 的 条件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于中 国证 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 外 汇管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证 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注册登 记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销售机 构: 指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和 其他符合 条 件的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基金管 理人 给投资 者开 立的用于 记录 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的 所 有权凭 证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合 同满 足生效 条件 后,基金 管理 人依法 向中 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募 说 明 书公告 之日 起到基金 认购 截止日 的时 间段,最 长 不超 过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指本基金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 的 工作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具体时 间 见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公告 ;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发行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 续期 间投资 者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申请 购买 本基金单 位 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 续期 间持有 本基 金单位的 投资 者要求 基金 管理人接 受 投资者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单 位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 基 金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构办 理 登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的所 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 更的 操作;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并不 能克 服且在本 基 金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 生 的,使本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灾 、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法 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3 年5 月 8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封闭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鑫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及 35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 子基 金 , 分 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马 稳健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货 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金鹿保本 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鼎价 值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国泰金 牛创新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纳 斯达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180 金 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上 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 、国泰成 长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大宗商 品配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6 个 月短 期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基金 、国泰金 泰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由 金泰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来) 、国泰 民 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估值 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 国泰 估值 优势 可分 离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封闭 期届 满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 转换而 来) 、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上 证 5 年 期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纳 斯达 克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另外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 全国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 会社保基 金资产 管理人资 格,目前 受托管 理全国社 保基金多 个投资 组合。2007 年 11 月19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获 得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本 基金 管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获 得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 (QDII ) 资格 , 成 为目 前业 内少 数 拥有 “全 牌照”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QDII 等 管理 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 作) 。1992 年 起 任国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兼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1998 年3 月起任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总 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委 委员 及副 总裁 。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 先 后任 资本 市 场部负 责人 、 战略 部负 责 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 林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6 月至 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 。2009 年2 月至 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 。2010 年 3 月 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 任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Philippe SETBON , 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1991 年 起历 任 BARCLAYS BANK 金 融分 析师;1993 年起 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首 席执 行官 ;2003 年起 任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2004 年 起任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经 理、 投 资总监;2007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 执行 官 、投资 总监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9 2009 年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 会主 席/首 席执行 官。2011 年 起任Generali Group 首席投 资官 。并 兼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 卢森 堡)主 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 会主 席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 席、THALIA SA (Lugano) 董事 会成员 等职 务。2010 年6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中国 保险 ( 欧洲)控 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 ;1998 年 起任 忠 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券 部 项目经 理 , 北 京证 券营 业 部副经 理 , 天 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 信 息技 术部 主任 、 首席信 息师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 长、 深 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 构处副 处长 、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 首 席代 表 。2007 年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吴鹏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 著 名律 师 , 执 业范 围包括 金融 证券 。 曾在 日 本著名 律师 事务所 从事 与中 国相 关法 律工作 , 日本 西南 大学 讲 授中国 法律 。1993 年回 国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北 京中 伦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2001 年 5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王军,独立 董事, 博士研 究生,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济贸 易大学 法律系 、法学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 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国 法律 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 会国 际经 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法 学 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0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独 立董事 ,大学 学历,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任吉林 省长白 县马鹿 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 1995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独 立董事 ,大学 专科,高级 会计师 。1964 年起在中国 建设银 行河南 省工作,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 唐建光 , 监事 会主 席, 大 学本科 , 高级 工程 师。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10 月 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 副主 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任 资产管理 处置部 总经理、 企业管理 部高级 业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Amerigo BORRINI , 监事, 大学本科,CFA ,金融 咨询 师。1967 年起历任 忠利集 团会计 结算部 、 忠利 集团 金融 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基 金经 理 、 忠 利集 团资 产管 理公 司 财务部 首席 执行 官、 忠利 集团 财务 部总 监 、 忠 利集 团总 经理 助理 、 忠利集 团首 席风 险官 、 忠 利集团 兼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 , 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 等公 司兼 任董 事。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放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1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 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工 作 ,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 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 组 成员 、 纪 检组 长、 工会 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沙骎,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 职于 国泰 君安 证券 ,1999 年 11 月至2000 年 11 月任 职 于平安 保险 集团 ,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1 月 任职 于宝盈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08 年 2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研究 部 总监。 现任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经理 。2010 年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王骏, 监事 , 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会计、 清算 部经 理,2001 年 10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事 基金 登记 核算 工作 , 现任 运营 管理 部总 监。2007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0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 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 起担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2011 年 1 月 起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2012 年 2 月 起兼 任人力 资源 部 总 监。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田昆 , 博 士研 究生 ,10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2003 年7 月至 2012 年8 月在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历 任渠 道经理 、渠 道主 管、 上海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北 京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 北 京 分公 司及零 售业 务总 经理 。2012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2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 生,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8 月至2005 年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长 。2012 年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2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四) 本基金 的 基金 经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 张玮, 男, 硕士 研究 生,13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历。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6 月就职 于 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 , 任 行业研 究员 。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3 月 就职 于银 河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2007 年 3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国 泰金 鹰 增长股 票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5 月起 担任 国泰 金鹰增 长股 票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4 月 至2009 年10 月 兼任 国泰 金盛封 闭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10 月 起任 国泰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的 基 金经理 ,2012 年3 月 起兼 任国泰 成长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 研究 部副 总 监,2011 年 6 月起 任研 究 部总监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兼 任公司 投资 副总 监,2012 年 2 月 起兼 任公 司投 资总 监。 2、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2002 年 4 月 至 2003 年 1 月,由 张以 杰、 黄刚 、徐 学标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由 吕俊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4 年 4 月至 2007 年 4 月 ,由 冯 天戈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07 年 3 月至2008 年4 月 , 由 何江 旭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 副总 经 理、 投资 总 监、 研究 部、 固定 收益 部 、 基 金管 理部 、 财 富管 理 中心 、 市 场体 系等 负责 人 员中产 生 。 公 司 总经理 可以 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成 员, 督察 长和 运营 体 系负责 人列 席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要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 审 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的 公司 整体 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 类资 产配 置原 则 , 以及研 究相 关 投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 建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全 球投 资总 监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财 富管 理中 心投资 总监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3 沙骎先 生: 投资 总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裴晓辉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以 下违 反 《基 金法 》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4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 金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 场秩 序; 11、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2、在 公开 信 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禁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5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 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组织 (1)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议事 机构 , 由公 司副 总 经理 、 督 察 长及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负 责基 金投 资过 程中的 风险 评估 与防 范 , 制定控 制基 金投 资风险 的措 施, 并在 市场 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依据 风险 控 制的要 求, 对投 资组 合作 出 有效调 整,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2) 督 察长 :督 察长 制度 是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特有 的制度 。督 察长 由公 司总 经理提 名 , 经董事 会聘 任或 解聘 。 督 察长可 列席 公司 任何 会议 , 对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度执 行及 遵 纪守 法 情况 进行 稽核 ,独 立出具 稽核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和 公司 董事 长。 (3) 稽 核监 察部 : 稽核 部 门依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 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在所赋 予的 权限内 , 按 照规 定的 程序 和 方法, 对稽 核对 象进 行客 观 公正的 检查 和评 价。 稽核 部 负责检 查、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和 执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负责 评 价 公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 ; 负责 评 价投资 决策 程序 及执 行情 况; 调查 公司 内 部的经 济违 法案 件等 。 2、内 部风 险控 制、 内部 监 察及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的 建立 情况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是基金 管理 公 司 的基 础性 工作, 也是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重要 措 施。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建立 的内 控机 制包 括: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原则 及内容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6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 立的稽 核监 察部 , 稽核 监 察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负 责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及 各 部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保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地 位原则 : 公 司的 发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 稳固的 基 础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 公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 位上; 定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 建 立完备 风险 控制 指标 体系 , 使风险 控制 更具 客观 性和 操作 性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内容 由一系 列的 具体 制度 构成 , 包 括: 岗位 分离 制度 、 空 间分离 制 度、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资料 保全 制度 和独 立的 稽核制 度等 。 为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立 性, 应建 立明 确的 岗位 分 离制度 。 同时 实行 空间 隔 离制度 , 建 立中间 墙,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隔离 和保 密。 各部门 应本 着合 理 、 高 效 、 尽 可能 减小 错误 发生 的 可能性 的原 则 , 制 定本 部 门的作 业流 程。 基金投 资运 作实 行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独立 决策 下的 的集中 交易 制度 ,建 立 交 易管理 部 , 所有基 金投 资必 须在 交易 管理部 完成 。 制定规 范的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 资 料保全 系统 , 建立 完整 的 会计 、 统 计 和各种 业务 资料 的档 案。 实行独 立的 稽核 检查 制度 , 稽 核监 察部 有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 证稽核 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2) 内 部稽 核制 度 1) 稽 核监 察部 的职 责: 稽核监 察部 门依 据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在所 赋予 的 权限内 ,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对稽 核监 察对 象进 行 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稽核监 察部 负责 调查 、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的情 况和 执行 公司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情况 ; 进行 日 常风险 控制 监控 工作 ; 负 责调查 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健全性 、 合理 性 和有效 性; 评价 各项 内控 制度执 行的 有效 性, 对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负 责调 查 、 评价投 资决 策与 执行 情况 ;评价 基金 资产 情况 ;调 查公司 内部 的经 济违 法案 件等。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7 针对公 司管 理多 个基 金, 稽 核监察 部负 责实 时监 控公 司管理 的所 有基 金持 有某 一家上 市 公司的 总持 仓量 ; 通 过系 统 设置, 实现 对基 金间 反向 交 易的自 动禁 止, 杜绝 内幕 交 易的发 生; 检查 交 易管 理部 是否 按 照 “时间 优先 ,价 格优 先” 原则进 行交 易。 2) 稽 核监 察部 的权 限: 稽核监 察部 有权 向有 关部 门获取 文件 和材 料 , 查 阅 合同 、 协 议及 相关 附件 , 检查会 计凭 证、 账册 、 报 表及 相关 的 交易记 录资 料 , 核 查实 物 资产 ; 有 权穿 越公 司为 控 制风险 和实 施保 密制度 而设 立的 有形 隔离 和无形 隔离 , 亦指 通称 的 防火墙 或中 间墙 ; 有权 要 求各业 务部 门提 供有关 经营 管理 计划 、 及 其执行 情况 , 提供 报表 、 制度 、 规 定、 办法 等文 件 资料 。 经 总经 理 同意 , 有 权参 加公 司业 务 会议 ; 监 察公 司员 工遵 守 执业行 为准 则 , 保 密制 度 的情况 , 有权 要 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 资料 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稽核 监察部 对 被 审 部 门 或个 人正 在 进 行 的 违 法、违 规行 为有 权提 请被 查对象 注意 ,在 报公 司领 导同意 后有 权予 以制 止。 公司督 察长 可列 席公 司的 任何会 议 , 对 基金 运作 、 内部管 理 、 制 度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 进行内 部监 察 、 稽 核, 定 期应独 立出 具稽 核报 告 ,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 如 发现 公司 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报告 。 (3) 财 务管 理制 度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财务 制度 主要是 通过 严格 执行 国家 有关政 策 、 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做好 公 司业务活动和其他活 动的 核算工作,并如实反 映基 金的运作情况和基金 管理 公司的开支情 况。通 过严 格财 务管 理, 配合加 强成 本控 制工 作。 公司财 务管 理与 基金 会计 核算严 格 区 分 。 (4) 人 事管 理制 度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人事 制度 是通过 建立 人才 的培 训 、 激励和 行为 约束 机制 , 不 断培训 和吸 引优秀 的人 才 , 使 公司 的 业务和 管理 活动 不断 优化 。 具 体制 度包 括: 制定 人 才培训 和发 展计 划, 制定 员工 守则 和岗 位 操作守 则 , 定 期考 核评 比 、 奖 优罚 劣 , 根 据国 家有 关法律 , 保护 员 工的合 法权 益。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8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裴 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财 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 球最 佳 交易银行 评选”中 ,交通 银行荣膺 “最佳 次托管银 行”大奖 。根据英 国《银 行家》杂 志 发 布2012 年 全球 千家 最大 银 行报告 , 交通 银行 一级 资 本位列 第 30 位 , 连续 第四 年跻身 全球 商 业银 行 50 强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交 通银 行 资产总 额达 到人 民 币 5.27 万亿元 ,实 现 净利润 人民 币583.73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年 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 从业 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 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 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 交通 银行 行 长,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2009 年12 月起 担任交 通银 行行 长。 钱文挥 先生 , 交通 银行 副 行长 , 上 海财 经大 学工 商 管理硕 士 。2004 年10 月 起 任交通 银行 副行长 ,2007 年8月 起任 交 通银行 执行 董事 。 刘树军 先生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管理 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春 分行 办公 室主 任 、 农行总 行办 公室 正处 级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 部工 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 行总行 托管 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 总 经理 , 交通 银行 内 蒙古分 行副 行长 。2011 年10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2012 年5 月 起任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19 截止2013 年一 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3 只, 包括 博时 现金 收 益货币 、 博时新兴 成长股票 、长城 久富股票(LOF) 、富国汉 兴 封闭、富 国天益价 值股票 、光大保 德信 中小盘 股票 、 国泰 金鹰 增 长股票 、 海富 通精 选混 合 、 华 安安 顺封 闭 、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合 、 华 安策略 优选 股票 、 华安 创 新股票 、 华夏 蓝筹 混合(LOF) 、 华夏 债券 、 汇 丰晋 信2016 周 期混 合、 汇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汇丰 晋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 晋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 晋信大 盘股 票 、 汇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 票、 汇 丰晋信 消费 红利 股票 、 金 鹰 红利价 值混 合、 金鹰 中小 盘 精选混 合、 大摩货 币 、 农 银恒 久增 利 债券 、 农 银行 业成 长股 票 、 农 银平 衡双 利混 合 、 鹏 华普惠 封闭 、 鹏 华普天 收益 混合 、鹏 华普 天债券 、鹏 华中 国 50 混 合 、鹏华 信用 增利 、融 通行 业景气 混合 、 泰达宏 利成 长股 票 、 泰 达 宏利风 险预 算混 合 、 泰 达 宏利稳 定股 票 、 泰 达宏 利 周期股 票 、 天 治 创新先 锋股 票 、 天 治核 心 成长股 票(LOF) 、 万 家公 用 事业行 业股 票(LOF) 、 易 方 达科汇 灵活 配 置混合 、易 方达 科瑞 封闭 、易方 达上 证 50 指数 、 易 方达科 讯股 票、 银河 银富 货币、 银华 货 币、 中海 优质 成长 混合 、 兴全磐 稳增 利债 券 、 华 富 中证 100 指 数 、 工 银瑞 信 双利债 券 、 长 信 量化先 锋股 票、 华 夏亚 债 中国指 数、 博 时深 证基 本 面 200ETF 、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ETF 联接、 建信信 用增 强债 券 、 富 安 达优势 成长 股票 、 工银 主 题策略 股票 、 汇丰 晋信 货 币、 农银 汇理 中 证500 指数 、 建信 深证 100 指数 、 富安达 策略 精选 混 合、 金鹰 中证 500 指数 分 级、 工银 瑞信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 富安 达收益 增强 债券 、 易 方达 恒生中 国企 业 ETF 、 易方 达 恒生中 国企 业 ETF 联 接、 光大 保德 信添 盛双月 债券 、 浦 银安 盛幸 福回报 债券 、 浙 商聚 盈信 用债债 券、 德邦 优化配 置股 票、 汇添 富理 财 28 天债 券、 金鹰 元泰 精 选信用 债债 券、 诺安 中小 板等权 重 ETF 、 诺安中 小板 等权 重ETF 联 接、中 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富安达 现金 通货 币、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 、 建信优 势动 力股 票(LOF) 、 浦银安 盛新 兴产 业混 合 、 农银高 增长 股票 、 建信 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分级 、 工 银安 心增 利场 内 货币 、 易 方达 保证 金货 币 。 此 外 , 还 托管 了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 保 险资产、企 业年金 、QFII 、QDII 、 信托计 划、证券 公司集合资 产计划 、ABS 、 产业基金、 专 户理财 等 12 类 产品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 理,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过 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估 、 监控 , 有 效地 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0 1、全面性 原则:通 过各个 处室自我 监控和专 门内控 处室的风 险监控的 内部控 制机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人 员 , 并 渗透 到决 策 、 执 行、 监督 、 反 馈等 各 个经营 环节 , 建 立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2、独立性 原则:交 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独立负 责受托 基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 与 交通银 行的 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3、制衡性 原则:贯 彻适当 授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结 构的设置 上确保 各处室 和 各岗位 权责 分明 、相 互牵 制,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4、有效性 原则:在 岗位、 处室和内 控处室三 级内控 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 ,形成 科学合 理 的内部 控制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 通 过 行之有 效的 控制 流程 、 控 制措施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行 。 5、效益性 原则:内 部控制 与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务 运作环节 的风险 控制要求 相适应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目 标。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基 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 效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监 察守 则 》 等 , 并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到 业务 分工 合理 ,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 业 务 管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有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 中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 效执行 ,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须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 直 销柜 台 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联系人 : 蔡 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 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第 5 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王彬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2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3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4 1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7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证 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5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26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6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场 1 号 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3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3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 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梁 健伟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8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45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6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1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2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53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54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0 网址:www.qdccb.com 55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9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60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1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3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64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6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 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6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 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2 6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70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2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 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7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 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7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玉山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www.ijijin.cn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8561800 联系人 :何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5 1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 王 建平 、王 恩顺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王建 平、 王恩 顺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陆 家嘴 环 路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屈斯洁 第六节


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赎回 与转 换 办 理的场所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资格 的代销 机构 。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台 (www.gtfund.com ) 本基金 管理 人目 前的 直销 机构分 别设 在上 海和 北京 两地;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为 交通银 行 、 招商银 行、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银 河证券 、东 方证 券等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适时 增加 或调整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并 及时 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赎回 与转 换 办 理的时间 (一) 开放 日 本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国泰电 子交 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时 接受 个人 投资 人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但 交易日 下 午15:00 以 后接 受的 交易 申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 日处理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6 本基金 设立 以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成 立日 后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起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 易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办理 各基 金间的 转换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基 金转 换开 始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 最迟 于转 换开 始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若出现 新的 证 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它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 申购、赎回 与转 换 的 原则 (一) “未 知价”原 则,即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 与转 换 价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 的基金 单位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二) “金 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和份额 转出 ”原 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和 转换以份 额申请 ,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赎回或 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或 转出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或转出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四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 放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五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 一销售 机构 办理 , 且该 销 售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六 ) 目 前, 基金 管理 人 旗下的 开放 式基 金均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 故 投资 者 转入的 基金 份额将 被自 动记 入前 端收 费模式 下, 且持 有人 对转 入基金 的持 有期 限自 转入 之日起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在 不 损害 基金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述 原则 。 在变 更上 述 原则时 , 基 金管理人 最迟须于 新规则 开始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7 四、 申购、赎回 与转 换 的 程序 (一)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单 位余额 。 (二)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 售机构 查 询确认 情况 。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投资者 申购 申请 被销 售机 构受理 后 , 销 售机 构负 责 将投资 者申 购款项 全额 扣减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自 T 日起 7 个工 作日 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及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赎回 与转 换 的 数额限制 (一 ) 投 资者 (包 括个 人 和机构 投资 者 ) 在 基金 管 理人网 上交 易及 代销 机构 每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1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投资 者 (包 括个 人和 机构投 资者 ) 在直 销机 构 每次 最 低金 额 申购金 额 为5000 元 (含 申 购费) 。 (二 ) 基 金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若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 单 位余额 不低 于 1000 份, 则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单 位;若 余额 低于 1000 份, 则赎回 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三) 转换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转 换的 最低 申请 份额 为 1000 份 基金 单位 。如 投 资者在 单个 销售 网点 持有 单只基 金 的份额 不 足1000 份 时 , 需 一次性 全额 转出 。 单笔 转 入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限 额限 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以上 限制进 行 调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出现 调整 , 最迟 在调 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8 六、 本基金的申购费 、 赎 回费 与转换费 (一) 本基 金根 据申 购金 额的大 小, 申购 费用 等于 净申购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 若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单笔 ) (二)赎回 部分基 金份额 持有期未满 一年的 ,赎回 费率为 0.5% ;持 有期超 过 一年(包 括一年 )少 于两 年的 ,赎 回费率 为 0.2% ; 持有 期超 过两年 (包 括两 年) 的, 赎回费 率为 0 。 “持有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至 赎回 申 请日的 期间 。 (三) 转换 费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 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补 差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 取 情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管理 人 将另行 公告 各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1)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其中25% 归转出 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作 为注 册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 (2) 转 入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 出基金 金额 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 补 差费 率 为转入 基金 和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的, 补差 费为 零。 2、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 赎 回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从 2004 年7 月1 日 起 ,依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75% 作为 手续费 扣除 ,余 额 25%归 入基金 资产 。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39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赎回 数额 的计 算方式 (一)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注:对 于一定金 额以上 的申购适 用绝对数 额的申 购费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二)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三)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额 (指 基金 赎回 份额 与 转出份 额之 和减 去基 金申 购份额 与 转入份 额之 和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为 巨额 赎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0 净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并 将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 延期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3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4、本基金 连续两个 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 告。 5、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 有相同 的优先级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市场缺 乏合适的 投资机会 ,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对已 有的基 金持有 人 利益产 生损 害;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其他申 购;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代理 人或基 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的技 术保障 或 人员支 持等 不充 分;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不 可抗 力;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在暂停 赎回 与转 换 的 情况 取消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与转 换 业 务的 办理。 (三)发 生《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 书或公开 说明书 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 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1 有正 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与转换 申请 的 , 报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后可 以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 回 与转 换 申 请。 (四 )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 (五)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 定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将提 前 1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 与转 换 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者可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采用 定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申购 计划 不受 最低 申购份 额限 制,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布的 业务规 则 为 准 。 十 一、基金的冻结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 第七节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一、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 人只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 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2 继承是 指基 金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单 位由 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 赠 只受理 基金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单位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法机构及其他 国家 有权机关依据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单位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二、 基 金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 售机构 ( 网 点)之 间不 能通 买通 卖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单位 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 投 资 者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 转入 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 对 于有 效的 转 托管申 请 , 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将在 投资 者办 理转 托管 转入手 续后 转入 其指定 的交 易账 户。 具体 办 理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定 以及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开放 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第八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证 基金 资产 安全 前提 下, 主 要通 过投 资增 长型 上 市公司,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中长期 增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必 要的 流动性 ,并 将投 资风 险控 制在较 低的 水平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中 投资 重点 是利 润 或收入 具有 良好 增长潜 力的 增长 型上 市公 司,这 部分 投资 比例 将不 低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三、 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3 四、 投资方向 (一) 分享 我国 经济 增长 的成果 。中 国经 济连 续多 年高速 增长 的势 头仍 有望 保持下 去 , 上市公 司中 有许 多是 我国 未来经 济增 长的 代表 , 将 带 动经 济的 高速 增长 , 投 资于这 些增 长型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可 以分 享中国 经济 高速 增长 的成 果。 (二) 投资 于未 来国 民经 济发展 的支 柱行 业或 相对 于国民 经济 增长 较快 的新 兴行业 。 (三 ) 重 点投 资于 预期 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 在 研究 公 司基本 面的 基础上 , 判断 企业 的内 在 价值 , 选 择增 长型 上市 公 司。 国债 收益 的中 长期 走 势是由 宏观 经济 的基本 面决 定的 , 股票 价 格的中 长期 走势 是由 上市 公司的 基本 面决 定的 , 只 有立足 于宏 观经 济和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才能准 确把 握债 券和 股票 的中长 期走 势。 五、 投资策略 (一) 投资 依据 1、 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 本 基金 的投 资将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2、宏观经 济和上市 公司的 基本面。 本基金将 在对宏 观经济和 上市公司 的基本 面进行 深 入研究 的基 础上 进行 投资 决策。 3、投资对 象的预期 收益和 预期风险 的匹配关 系。本 基金将在 承担适度 风险的 范围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二) 投资 程序 1、研究开 发部通过 基金管 理人自身 的独立研 究和其 他研究机 构的报告 ,形成 宏观经 济 环境 、 市 场行 情、 行业 分 析和上 市公 司的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 金小组 提供 决策 依据。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 通过对政 治、经 济、政策 、市场的 综合分 析决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 、 现金 的配 置比 例。 自上 而 下地作 出一 段时 期内 资产 配置的 决定 , 审定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计 划。如 遇重 大情 况,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 会议作 出 决 策 。 3、基金小 组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所 做的决议 ,参考 研究开发 部的宏观 、行业 、上市 公 司及市 场分 析报 告 , 结 合自 身对证 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分析 判断 , 在股 票备 选池 中选择 股票 , 独立制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具体 方案 ,决 定具 体的 股票和 债券 投资 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 4、投资研 究联席会 议为投 资决策委 员会下属 的常设 机构。主 要职责是 :作为 研究开 发 部、 基金 管理 部和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之 间信 息沟 通的 制度性 固定 渠道 , 为公 司 投资决 策提 供有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4 效支持 ,监 督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所 作决 议的 实施 。 5、设置独 立的 交易 管理部 ,基金经 理必须遵 守投资 组合决定 权和交易 下单权 必须严 格 分离的 规定 , 经由 交易 管 理部 统 一下 达交 易指 令 ; 通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 和实 时的监 控 , 保 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执 行。 6、风险管理 委员会 根据市 场变化对 投资组合 进行风 险评估与 监控,稽 核监察 部对投 资 的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基 金小 组将 跟踪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 结 合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导致 的现 金流 量变 化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险 和 流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 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动态 的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7、基金管 理人在确 保基金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 对上述 投 资程序 作出 调整 。 (三) 投资 方法 资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方法 ; 股票 选 择采用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 。 基金组 合投 资的基 本范 围: 股票 资产 60%-95% ; 债券 资产 35%-0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5% 。 1、股 票投 资 本基金 选择 股票 时优 先考 虑增长 型的 行业 , 即行 业 可持续 发展 ; 行业 销售 收 入增长 率超 过GDP 的增 长率 ; 行业 平 均利润 率不 低于 中长 期商 业贷款 平均 利率 ; 或者 为 确实具 有实 体经 济意义 ,相 对国 民经 济增 长较快 的新 兴行 业。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预 期利 润或收 入具 有良 好增 长潜 力的增 长型 上市 公司 , 从 基 本面的 分 析入手 挑选 增长 型股 票 。 具有以 下全 部和 部分 特点 的公司 将是 本基 金积 极关 注的对 象 : ① 公 司所处 的行 业增 长前 景明 朗, 公司 在该 行业 内具 有 一定的 行业 地位 , 或具 有 明显竞 争优 势和 实力 , 能 充分 把握 行业 发 展的机 遇 ; ② 经营 业务 中 至少有 一项 突出 的产 品或 服务 , 依 靠商 业 模式和 管理 水平 取胜 ; ③ 公司主 营业 务收 入或 利润 增长较 快 ; ④ 财务 状况 趋 于良性 , 具有 合 理的现 金流 状况 ;⑤ 公司 管理层 敬业 负 责 ,经 营规 范,具 有敏 锐的 商业 触觉 和创新 精神 。 本基金 建立 了一 套基 于增 长性的 上市 公司 综合 评价 指标体 系,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 所处行 业 增长性 及其 在行 业中 的竞 争地位 、 公司 商业 模式 、 核心竞 争能 力 、 企 业资 本 扩张能 力 、 战 略 重组等 多方 面的 因素 进行 综合评 估; 同时 本基 金利 用 股票内 在价 值的 定价 模型 进行增 长型 股 票的相 对价 值评 估, 以上 市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主营 业务 收入和 利润 的增 长性 和未 来两至 三年 的 主营业 务收 入和 利润 的预 期增长 性为 核心 , 综 合考 察 上市公 司的 增长 性以 及这 种增长 的可 靠 性和持 续性 。 在此 基础 上本 基金将 进一 步考 量其 股价 所对应 的市 盈率 、 市净 率水 平与市 场 ( 行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5 业) 平均 水平 、 增 长性 相比 是否合 理 , 结 合资 本市 场 的具体 情况 , 适时 作出 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2、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 换债) 。 按 照基 金总 体资 产 配置计 划, 以满足 流动 性需 求为 前提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在 对利 率走 势和 债券发 行人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上 , 综 合考 虑利 率 变化对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影 响 、 收 益 率水平 、 信用 风险 的大 小 、 流 动性 的好 坏等 因素 。 利用债 券定 价模 型计算 内在 的债 券定 价 ( 名义利 率 , 通 货膨 胀预 期 , 对 于非 国债 则须 要求 的 投资报 酬率 , 特 定债券 的期 限) ,从 而产 生 不同期 限的 债券 特别 是国 债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通过宏 观经 济分 析考 虑历 史上中 国的 年度 及季 度 GDP 增长 率水 平 、CPI 增 长趋 势、 国家 货币政 策倾 向 、 汇 率政 策 的变动 倾向 、 财政 政策 的 变动等 宏观 政策 、 经济 周 期的更 迭 , 对 市 场现有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进行预 期, 据此 对利 率风 险进行 评估 。 通过相 对价 值分 析 , 在 维 持投资 组合 风险 承受 水平 的期望 水准 的情 况下 进行 调整 。 包 含 期限变 动, 非国 债的 相对 产业风 险价 值, 信用 风险 偏离。 通过上 述步 骤建 立由 不同 类型、 不同 期限 债券 品种 构成的 组合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以上 证A 股指 数作 为衡量 基金 业绩 的比 较基 准。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追求 中性 偏低 的风 险收益 , 通过 组合 投资 于 增长型 股票 , 力争 实现 基 金单位 资产 净值在 大盘 上涨 时增 幅不 低于比 较基 准上 涨幅 度 的65%, 大盘 下跌时 基金 单位 资产净 值跌 幅 不高于 比较 基准 跌幅 的 60% ;年 度内 基金 单位 资产 净 值的标 准差 小于 比较 基准 的标准 差。 八、 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一)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二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三)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中至少 有 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所 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四)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 导致投 资组 合超 过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6 人应在 三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九、 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从事 下列 行为 ,但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一)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二)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担 保; (三)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四)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五)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六) 投资 于与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七)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一)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控 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二 ) 所 有参 与行 为均 应 在合法 合规 和维 护基 金投 资人利 益的 前提 下进 行 , 并谋求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和增 值。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4 月1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3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87,049,754.17 83.77 其中: 股票 1,587,049,754.17 83.77 2 基金投 资 -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7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2,394,986.16 6.46 其中: 债券 122,394,986.16 6.4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8,000,144.00 2.5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2,026,901.33 6.9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149,968.07 0.27 8 合计 1,894,621,753.7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5,463,523.85 46.9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58,212,311.20 3.09 E 建筑业 225,515,764.07 11.9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7,544,035.51 7.3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965.0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259,400.00 0.3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9,477,195.54 13.7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 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559,440.00 0.77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8 S 综合 2,119.00 0.00 合计 1,587,049,754.17 84.18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58 蓝色光 标 6,550,000 201,740,000.00 10.70 2 600660 福耀玻 璃 21,840,000 177,122,400.00 9.39 3 002140 东华科 技 4,861,052 140,873,286.96 7.47 4 600335 国机汽 车 10,604,783 137,544,035.51 7.30 5 300147 香雪制 药 5,911,064 107,226,700.96 5.69 6 300043 星辉车 模 5,480,907 105,617,077.89 5.60 7 600572 康恩贝 6,686,494 83,982,364.64 4.45 8 002567 唐人神 4,702,160 60,187,648.00 3.19 9 601888 中国国 旅 1,750,673 57,737,195.54 3.06 10 601117 中国化 学 5,708,300 52,973,024.00 2.81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935,000.00 3.1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935,000.00 3.18 4 企业债 券 41,538,000.00 2.2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18,000.00 1.07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803,986.16 0.04 8 其他 - - 9 合计 122,394,986.16 6.49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2051 11 报喜 02 300,000 31,350,000.00 1.66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49 2 120216 12 国开 16 300,000 30,006,000.00 1.59 3 041253042 12 深 茂业 CP002 200,000 20,118,000.00 1.07 4 1180113 11 渭 南债 02 100,000 10,188,000.00 0.54 5 120305 12 进出 05 100,000 10,003,000.00 0.53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执 行。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报告 期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3,509.85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36,747.26 5 应收申 购款 1,669,710.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49,968.07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16 川投转 债 670,282.80 0.04 2 125887 中鼎转 债 133,703.36 0.01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300058 蓝色光 标 201,740,000.00 10.70 重大资 产重 组 2 600335 国机汽 车 137,544,035.51 7.30 重大资 产重 组 第九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2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2 年5 月 8 日至 2002 年12 月 31 日 -12.20% 0.51% -18.54% 1.30% 6.34% -0.79% 2003 年度 20.96% 0.76% 10.57% 1.14% 10.39% -0.38% 2004 年度 1.69% 0.90% -15.23% 1.32% 16.92% -0.42%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1 2005 年度 2.07% 0.95% -8.21% 1.37% 10.28% -0.42% 2006 年度 131.63% 1.29% 130.57% 1.35% 1.06% -0.06% 2007 年度 117.33% 1.97% 96.14% 2.19% 21.19% -0.22% 2008 年度 -46.24% 2.16% -65.38% 2.84% 19.14% -0.68% 2009 年度 83.62% 1.57% 79.80% 1.90% 3.82% -0.33% 2010 年度 5.33% 1.34% -14.46% 1.42% 19.79% -0.08% 2011 年度 -23.69% 1.17% -21.63% 1.15% -2.06% 0.02% 2012 年度 4.19% 1.17% 3.12% 1.09% 1.07% 0.08% 自2002 年5 月8 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358.74% 1.37% 36.40% 1.66% 322.34% -0.29% 第十节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 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基金 托管 专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联名 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 户,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注册 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与处 分 (一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本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本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 财 产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2 和收益 ,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清算 的, 本基 金财 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 (四) 非因 本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一节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估值日 基金资 产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 估值时 点为 上述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市 时 间。 三 、基金估值的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投资品 种 , 如 估值 日有 市 价的 , 应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 允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应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 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二 ) 对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投资 品种 , 应采 用市 场 参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被 以 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 确 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3 (三 ) 有 充足 理由 表明 按 以上估 值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映相 关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3)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该 上 市公司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的 以 第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4)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估值 : 1)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 格低 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 应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票 的以 第1 条确定 的估 值 价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价值 ; 2)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 格高 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 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 始取得 的成 本作 相应调 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Dl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锁定期所 含的交易 所的交 易天数;Dr 为估 值日剩 余 锁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定 期结束所 含的 交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 估值日 当天 )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4 (二) 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的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的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净 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净 价) ,确 定公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净 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首次发 行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根 据行业协 会指导 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 并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权证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证, 以配股除 权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止, 若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则 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5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法 1、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全国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 资产支持 证券,根 据行业 协会指导 的处理标 准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 (六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以书面 形式 并加 盖业 务公 章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 章返 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因其 他任 何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采 用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和 及时性 。 当基 金管 理人 确 认已经 发生 估值 错误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立 即公 告 、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6 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发生 差错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赔偿 原则 如下: (一) 赔偿 仅限 于因 差错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接 损失 ; (二)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保留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三) 基金 管理 人仅 负责 赔偿在 单次 交易 时给 每一 单一当 事人 造成 10 元人 民 币以上 的 损失。 (四) 基金 管理 人在 赔 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九 、基金估值的特殊 情形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六 )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或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战争 、火灾、 地震、 洪水等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注:根据中 国证监会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 关于 基金管理公 司及证 券投资 基金执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 的通 知 》 和2007 年9 月 29 日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改 旗下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更 新了 以上基 金资 产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第十二节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 买卖 证券 差价 ; (二)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三) 银行 存款 利息 ; (四) 已实 现的 其它 合法 收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7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一)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二)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三)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五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收益每 半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 但 若成 立 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中期 分配 应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3 个月 内 完成 ,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 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3 个 月内 完成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 多分配 四次 , 全 年合计 的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年度 已实 现净收 益 的90% ; (六 ) 基 金持 有人 可以 选 择 取得 现金 或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择 采 取红利 再投 资形式 的 , 分 红资 金按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转 成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做 选择 的, 则现 金分 红方式 为其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七)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和 公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第十三节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8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和律师 费; 7、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 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的年费 率计算 , 具体计算 方法如 下: H=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两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应给 付基 金托 管人 托管费 ,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2.5 ‰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 一) 中 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59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 下调前 述费 率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一)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500 万元


1.0% 500 万元( 含)-1000 万元


0.6%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单笔 ) (二) 赎回 费 赎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未满一 年的 , 赎 回费 率为0.5% ; 持有 期超 过一 年 ( 包 括一年 ) 少于两 年的 , 赎回 费率 为 0.2% ; 持有 期超 过两 年 ( 包 括两年 ) 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持 有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确 认日至 赎回 申请 日的 期间 。 赎回费 在扣 除手 续费 后 , 余额不 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百分 之二 十五 , 并应 当 归入基 金财 产。 (三 ) 本 基金 的实 际执 行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需 要调 整费 率时 , 必 须于 新 的费率 开始 实施 日前 的第 三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 其他费用 本基金 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执 行。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 纳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0 第十四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成立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普 华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及 其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表 进行 审计 ;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在五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包括: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1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 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 在募 集期 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 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3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报刊 或网 站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第十六节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在 以下 几种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4 风险: (一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政策 , 如 财政 政策 、 货 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基 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二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的 盈利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个股 乃至 整个 行业 板块 的二级 市场 走势 。 (三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的 影响。 (四 ) 产 业风 险。 科技 创新 企业具 有技 术更 新快 、 研 究开发 周期 长 、 投 资数 额 大等特 点, 这些都 会为 科技 创新 类企 业的经 营带 来一 定风 险。 (五 )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国家 开发 程度 的提 高 , 各行业 都面 临着 国际 竞争 , 科 技创 新 类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也 受到发 达国 家同 类技 术进 入中国 市场 的影 响。 尤其 是中国 加 入 WTO (世界 贸易 组织 ) 后市 场 开放程 度加 大 , 国 内上 市 公司必 然面 临许 多来 自国 外同类 企业 竞争 的风险 。 (六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如经 营 决策 、 技 术 的更新 、 新产 品的 研究 开 发、 高级 专业 人才 的流 动 等风险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七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 投资的 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 保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 膨胀 ,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八 ) 流 动性 风险 。 中 国 的证券 市场 还处 在初 期发 展阶段 , 在某 些情 况下 股 票品种 的流 动性不 是很 通畅 , 由此 可 能影响 到基 金投 资品 种的 日常交 易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尽管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投 资组 合的 调整来 减少 该风 险, 但不 能保证 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风险 (一 )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 ,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因此 , 本 基金 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而 影响 收益水 平。 (二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基 金超 过一 只 , 因 此 本基金 在进 行具 体投 资操 作时可 能会 受到其 他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影响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有严 格的 交易 规则 来避 免不同 基金 投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5 资的利 益冲 突, 但无 法保 证完全 避免 该影 响的 产生 。 (三 ) 本 基金 是一 开放 式 基金 , 基 金 规 模将 随着 投 资者对 基金 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而 不断 变化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 持一定 的现 金或 现金 等价 物储备 , 但若 是由 于投 资 者的连 续大 量赎 回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股 票以 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 使基 金 资产净 值受 到 影响。 三、 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第十七节


基 金终 止 和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四)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 况。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之日起 三个工作 日内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清算 小组必 须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清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6 (二)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资产 ; 2、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价 ; 4、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六)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第十八节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98 号 201A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7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邮编:2003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方 诚国 注册资 本:170 亿元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 产 ; (2) 依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 得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其他 法定 收入 和法 律 法规允 许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4) 监 督本 基金 的托 管行 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管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8 (6) 发 售基 金份 额; (7)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 托其 他机 构担 任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资 产而产 生的 股权 、 债权 及其 他权 利 ;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 同 制定 或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2) 在 基金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的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受理 申购、赎 回申请 ; (13)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分 别设 账 、 进 行基 金 会计核 算 , 编 制财 务会 计 报告及 基金 报告。 (5)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资产 ; (6)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其他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7)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不 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8)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 己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外的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9)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69 (13) 按 照有关的 法律法 规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7)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9) 确 保向基金 投资者 提 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的时间内 发出; 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 销、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3)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 资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因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 (2)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其 他法 定 收入和 其他 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监管 部 门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依 据有 关法 规监 督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0 (6)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依 法持 有基 金资 产; (3)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有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 人及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 责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 基金 商 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11) 采 用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本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等事 项符合 基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 用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基金 管理人 用以计 算本基金份 额的认 购、申 购和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采 用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基金 投资和 融资的 条件符合本 基金合 同等有 关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4) 按 规定出具 基金托 管 情况的报告 ,复核 基金业 绩报告,并 报银行 业监管 机构和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 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1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8) 依 基金管理 人指令 或 有关规定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收益和赎 回款项 自基金 托管专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 临解散、 依法被 撤 销、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2) 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 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销售 机构 、 注 册 登记人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8)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规定 的 费 用; (3)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2 (5)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基 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 合同期 限;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6、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7、决 定终 止基 金; 8、与 其它 基金 合并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以下情 形不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在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的条件 下调 整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在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人 未行使或 不能行 使召集权 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3 3、代表基 金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按照 《基金 法》 第七 十二 条第 二款的 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4)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2、采取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四) 会议 的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4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无效表 决。 3、如果开 会条件达 不到上 述现场开 会或通讯 方式开 会的条件 ,则对同 一议题 可履行 再 次开会 的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0 天,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生 变化 。 4、属 于 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5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5、属 于以 通讯 表决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符合 以下 条件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 提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定 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10 天提 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 场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5 天前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5 天的 间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应进 行审核 ,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5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 法 规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6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 决定不 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2)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 。 如 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需 由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 额2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 间隔不 少于 六个 月。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七) 款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 管 理人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 议通 知时 应当 同 时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7 通过方 可作 出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 清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除非本 基金 合同 或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8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 书》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79 第十九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98 号 201A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邮编:2003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方 诚国 注册资 本:170 亿元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价 格的计 算方 法 、 基 金管 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基 金的 融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0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要求 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二 )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 、 是 否妥 善保 管基 金 的全部 资产 、 是否 及时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向 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 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自 有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设立 独立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1 的账户 。 本基 金财 产与 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 托 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 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基 金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管 人和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行 业监 管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2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五)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同业拆 借市场交 易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根 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国外 汇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 进 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七)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据 基金 的需 要以 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 合 同原 件 由托管 人保 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3 根据《基 金法》 ,开 放式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见 , 则先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此 造 成的投 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基 金损 失 , 以 及由 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 事人一 方负 责 赔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 定执 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 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4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日 内完 成; 季 度报告 每季 度公 布一 次,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于每 六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公告 。 半 年度 报 告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 内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公 章 , 相 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 需 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备 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基金 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5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一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第二十节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 服 务项 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每周一 至周 五,8:30 —20:00 ,人 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2、全 天候的 7×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 3、7×24 小时留言 信箱。 若不在人 工服务时 间或座 席 繁忙, 可留言, 基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4、直 销客 户在 签订 远程 交 易协议 后可 以开 通电 话自 助交易 和传 真交 易。 二、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 询:基金 净值、 公司动态 、公司和 基金的 公告、投 资人个人 账户信 息、销 售 网点、 企业 年金 信息 等。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6 2、 基 金网 上交 易 : 工 商银 行借记 卡用 户 、 农 业银 行 借记卡 用户 、 建设 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 、兴 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 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实现 网上开户和交 易。 3、网站客 户资料修 改:投 资人可在 基金管理 人网站 的账户查 询栏下实 现客户 资料的 修 改和完 善。 4、网站“ 投资者教 育”栏 目:分为 新手上路 、客户 服务知识 库、最新 热点问 题、理 财 工具等 小栏 目 , 并 提供 关 键字搜 索 , 包 括基 金知 识 、 交 易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动动 态 、 市 场 热点等 信息 ,加 强基 金管 理人与 投资 人之 间的 交流 与沟通 。 5、操 作指 南: 无论 是直 销 、代销 ,还 是网 上交 易的 投资人 都能 获得 详细 的操 作流程 。 6、 在 线服 务:WEBCALL 人 工在线 咨询 服务 ( 每周 一 至周五 ,8 :30-17 :00 ) 、 客户留 言 版、交 易指 南、 直销 类单 据下载 。 7、短 信与 电子 邮件 定制 : 通过“ 账户 查询 ”系 统订 制免费 短信 和电 子邮 件资 讯。 8、 信 息披 露 :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持 仓 、 资 产、 投资 收 益等信 息, 供投资 人定 期了 解基 金运 作的最 新情 况。 9、 理 财资 讯: 目前 理财 资 讯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刊》 、 《 季度策 略报 告》 、 《 国泰 基 金快讯 》 、 《最新 市场 新闻 》 、 《市 场 热点要 闻点 评 》 等 , 与 投 资人展 示公 司的 市场 研究 成果 , 交 流市 场 研判观 点。 10、 互动 专区 : 提 供投 资 人参与 公司 各种 理财 活动 的在线 平台 , 包括 最新 活 动介绍 、 现 场活动 报道 、在 线活 动参 与等。 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 生 日节 日祝 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订 制 ( 退订 ) 免 费的 纸 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 在每季 度结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7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 年度结 束 后 1 个 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 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 的委托下 单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机构及其 代理销 售机构 提 供的柜 台下 单、 电话 下单 、传真 下单 、网 上交 易下 单等多 种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向投 资人 提供 包括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农 业银 行借 记卡 用户 、 建 设银行 借 记卡用 户 、 招 商银 行借 记 卡用户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用户等 可以 通过 公司 网站 进行的 电子 化基 金交易 , 并享 受相 应交 易 费率优 惠 。 投 资人 欲了 解 更多网 上交 易详 情 , 可 登 录国泰 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 查 询。 2、基金间 转换服务 :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售转 出基金 、转入基 金并开通 基金转 换业务 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 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 申购赎 回的 业务 规则。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办 理时间 详见 我公 司发 布在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及 公司 网站公 告。 3、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人可以 在本基金 销售机 构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时 间、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具体业 务规 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 公司 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 及公司网站公 告。 八 、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8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39 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一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任 职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1-13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银联 支 付广发银行 、浙商 银行、 温州银行借 记 卡网上基金 直销业 务并实 施申购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1-19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参加广发 证 券基金定期 定额业 务网上 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1-26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开放 式 基金参加中 国银行 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1-28 关于新增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代理 销 售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1-29 关于新增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国泰基 金旗下 部分基 金并开通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1-29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支付 宝 基金专户直 销网上 交易业 务并实施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05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提醒投资 者 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 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 明 文件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11 关于新增江 苏金百 临投资 咨询有限公 司 代理销售国 泰基金 旗下部 分基金并开 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12 关于新增包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代理 销 售国泰基金 旗下部 分基金 并开通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13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 获 配中工 国际 (002051 ) 非公 开发行A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28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继续参加 中 信建投证券 基金定 期定额 业务网上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31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89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在中国工 商 银行继续参 加“2013 倾心 回馈”基金 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2-12-31 关于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基金 参 加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网上交 易 申购费率及 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关于新增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代 理销售国泰 基金旗 下部分 基金并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1-25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离任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06 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调 整长期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14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参加平安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1 关于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基金 参 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网 上交易 申购费 率及定期定 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2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旗下开放 式 基金继续参 加中国 工商银 行个人电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3-29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调 整长期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通联 支 付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和 民生银行借 记 卡网上基金 直销业 务并实 施申购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 于参加大连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02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支付 宝 基金专户网 上直销 定投业 务并实施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3 关于新增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广州农 村 商业银行代 理销售 国泰基 金旗下部分 产 品并开通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及转换业 务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4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 放开港澳 台 居民开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4-26 关于新增宁 波银行 代理销 售国泰基金 旗 下部分基金 并开通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及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3-05-04












































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一 号) 90 第二十二节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本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二十三节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同 意设立 国泰 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批复 (二) 国泰 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合 同 (三) 国泰 金鹰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 点 本基金管理 人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 点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39 楼 。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 三 年 六 月二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