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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债ETF(511210)

企债ETF: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 证企 债 3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 管协 议 目


录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1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 原则 ........................................................................................ 2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 2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 7 五、 基 金财产 保管 .......................................................................................................................... 7 六、 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 ....................................................................................................... 9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 11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 12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 16 十、 信 息披露 ................................................................................................................................ 16 十一、 基金费 用 ............................................................................................................................ 17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 19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 和档案 的保存 .............................................................................................. 20 十四、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 ...................................................................................... 20 十五、 禁止行 为 ............................................................................................................................ 22 十六、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23 十七、 违约责 任 ............................................................................................................................ 24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 .................................................................................................................... 25 十九、 基金托 管协议 的效力 ......................................................................................................... 25 二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签订 ......................................................................................................... 25 托管 协议 4-1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518040 )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140


联系人:王娟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 【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托管 协议 4-2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 上证企债 30 交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 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 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有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 ,签订本 协议。 除非本协议 另有约定 , 本协 议所使用 的词语或 简称与 其在 基金合 同 的释义 部分具有 相同 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和 备选成份 债券 。为更好地 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能 会 适当 投 资于其他 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 使用 相关金融衍 生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金 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 监督: 托管 协议 4-3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为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跟踪标 的指数成份 债券和备 选成份债 券的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80% 。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 其他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 定)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 使用相关 金融衍生 工具 。 (2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


a 、不得违反 基金 合同关于 投资范 围 的约定 ; b 、 本基金 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债券和备 选成份债 券的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80% ; 此后, 如因 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调整、 基 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 导致基金 不符合这 一投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将 在适当的 时间内进 行调整; c、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d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制 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 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 达到规定的 标准。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 标的指数 成份 债券 调整、 成 份债券 价格的市 场变化 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托管 协议 4-4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 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对于因上述 (5 ) 、 (6 )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 数成份债券或备选成份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 在严格控 制 跟踪偏 离度和 跟 踪误差的 前提 下, 将结合使用 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 适当 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 名单进行 更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托管 协议 4-5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 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核心 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本 基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中 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 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 人进行赔偿 。 基金管 理人 在 通知 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 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 , 审核核 心存款 银行是否 在 名单内列明 。 7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托管 协议 4-6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 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协议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 后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托管 协议 4-7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 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托管 协议 4-8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 开设的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 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户中 ,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 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 款。 该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管人 的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托管 协议 4-9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 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 开 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 营账户 , 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 金的 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 日内通过 专人 送达、 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 合同原 件应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预留印 鉴和 被授 权人 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 通知 ( 以下称 “ 授权通知” )基金 托管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 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易权 限,并规定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指令时 基金托管 人确认有 权发 送人员身份 的方法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 授权通知当 日回函向 基金管理 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 件负有保 密义务 , 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 人泄 露。 托管 协议 4-10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 资产时 ,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 他款项支 付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 金托管 人的指令 应写明 款 项 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 账 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 并有被授 权人签字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的时间 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知 ” 确定的有权发 送人(下称 “ 被授 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书 面确认过 的方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 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在发送指 令后及时 与托管人 进行确认 , 因管 理人未 能及时与托 管人进行 指令确认 , 致使 资 金未能及时 到 账 所造 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 依照 “授 权通知 ” 规定的 方 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 , 方可执 行指令 。 对于 被授权人 发出 的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 认其效 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 易权限内发 送划款指 令, 发送 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 限发 送划款指令 。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 , 应为基金托 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 时间。 发送指 令日完成划 款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应 给 基金托管人 预留出距 划款截至 时点 2 小时的 指令执行 时间。 由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够划 款所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到 账 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 收到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 后, 应 立即审 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 鉴和签名 , 复 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 限内 执行 , 不得延 误。 指 令执行 完毕后, 基 金托管人 应将执行 完毕的指 令盖章回传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时 , 应确保 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余额, 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 金的情况 下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可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 为不执行 该指 令而造成损 失的责任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同业 市场国债 交易通知 单加盖印 章后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指 令的 情形 包括 指令 发送人 员无权 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令 及交 割 信 息错误,指 令中重要 信息模糊 不清或不 全等。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 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违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 法规的有关 规定, 不 予执行 , 并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确认, 由 此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托管 协议 4-11 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造 成未 按 照 或者 未及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正常 有效 指令 执行,给 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的, 应负赔偿 责任。 (七)更换 被授权人 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 撤换被授 权人员或 改变被授 权人员的 权限 , 必须提前 至少一个 交易日 , 使用 传 真或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书面 确认 过的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由 授权人 签字 和 盖章的被授 权人变更 通知, 同 时电话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变更通知 应载明生 效时间 , 并提供 新 的被授权人 的签字样 本 。 基 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 通知当 日将回函书 面传真基 金管理人 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 理人确认 。 授权 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 明的生 效时间生效 。 若 变更 通知载 明的生效 时 间早于基金 托管人收 到变更通 知 时间 , 则 授权 变更于 基金托管人 收到变更 通知时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 后三日内 将被授权 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 送交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更 换被授权 人 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 被撤换的 人员无权 发送的指 令, 或被改变授 权人员超 权限发送 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 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 订交易单 元使用协 议, 由 基金管理 人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并在法 定信息 披露公 告中 披露有关内 容。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 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清算和 交收中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 相关 业务规则, 签订 《 证券交易 资金结 算协议》 ,用 以具体明 确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 务中的责 任。 对基金管理 人的资金 划拨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无 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 执行 完毕后回函 确认,不 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交易 的资金 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清 算交割 , 由基金 托管人通 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 、其他 相关登记 结算机构 及清算代 理 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原 因在清算 和交收中 造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 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证券 投资或违 反双方签 订的 《 证 券交易资金 结算协议 》 而造 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 难和风 险的, 托管 人发现后 应立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由此给 基金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托管 协议 4-12 2 、基金出现超买 或超卖的 责任认 定及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 , 如果 发现基金 投资证 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 超卖现象 , 应 立即提醒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 由此 给基金 及基 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如果 非 因基金 托管人 原 因发生超 买行为 , 基金管理 人 必须 于 T+1 日上午 10 时 之前 划拨资 金 ,用以 完成清算 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 支付证券 清算款 的责任认 定及处理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基金 托管 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时, 有足 够的头 寸进 行 交 收。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足时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 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 处理 所需的合理 时间。 如由于基 金管理人 的 原 因导 致无法 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由此 给基 金 及基金 托管 人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 如由 于基金 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按 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 (三)资金 、证券账 目及交易 记录的核 对 对基金的交 易记录, 由基金管 理人按日 进行核 对。 每 日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 , 必 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 交 易记录 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 的交 易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 与 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 , 造成 基金会计 核算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 失由基 金的会计 责 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 金账目, 由相关各 方每日对 账一次, 确保 相关各方账 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 账目,由 每周最后 一个交易 日终了时 相关 各方进行对 账。 对实物券账 目,每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行 账实核对 。 对交易记录 ,由相关 各方每日 对账一次 。 (四)申购 、赎回的 业务安排 1 、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根据 基 金合同 及/ 或 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 确定的时 间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上述 业务的开 办时 间。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在基金申 购、赎回 的时间、场 所、 方式、 程序、 价格、 费用、 收款或 付款等各 方面 相互配合, 积极 履行各自 的义务, 保 证 基金的申购 、赎回工 作能够顺 利进行。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的清 算、 过户与登记 方式 基金的投资 者可通过 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 申购赎回 代理 券商进行申 购、 赎回 申请, 并由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办理清算 和过户登 记 。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托管 协议 4-13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 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 可 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 等 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托管 协议 4-14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 ,按公允 价值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 )同一 标的指数 成份 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 市场交易的, 按 估值日 交易所收盘 净价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 解 决。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当估值或 份额 净 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 生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纠正,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 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基 金管 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托管 协议 4-15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如果管理 人存在 过错, 由 此造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托 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特殊 情况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若 双 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 基 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 次并 登载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季度 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 半 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 度报告, 在 半年报完 成 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托管 协议 4-16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 则 1 、 基金收益评价 日核定的 基金收益 率超过标 的指数 同期收益率 达到 0.25% 以上, 方可 进行收益分 配 ;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收益 率 和标的 指数 同期 收益率 的计算方 法参见 基 金合同 ; 2 、 在符合 上述 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基金收益 每年 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根据 以下原则 确定: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净 值增 长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 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和 特点, 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 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 为前提, 收益分 配 后可能 使 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 值; 3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的制 定和实施 程序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 定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基金 收益 评价 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收益分配 的付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按指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管理 人的指定 账户。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中 国证监会关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有关 规 定进行披 露以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 及从对方 获得 的 业 务信息应 恪守保密 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 任何信息 ,除法律 法规 规 定 之外,不 得在其公 开披露之 前,先行 对任何第 三方披 露。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 为基 金托管 协议 4-17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为遵守和 服从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 露 程序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 信息 披 露职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 有积极配 合、互 相督促、 彼此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要求 , 本基 金信息披 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定期报告、 临 时报告、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额折算 日公告、 基 金份额 折算结果公 告、 基金开始 申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清单 等其他 必要的公 告文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并 负责公布 。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 行政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 件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年报中 的财务报 告部分 , 经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 方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 开 披 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 刊或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三)暂停 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托管 协议 4-18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0.40%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4%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三)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 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 商签订的相 应指数许 可协议的 规定,本 基金标的 指数 许可使用费 年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标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基金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每 日计提, 按 季支付 。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 数供应商 签订的相 应指数许 可协议的 规定 , 标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的收 取下限为 每 季 (自然 季度) 人民币 25,000 元, 当季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不足 25,000 元的, 按照 25,000 元支付。 如 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 费 率等发 生调整, 本 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计算指 数使用费 。 (四) 证 券交易费 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 费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基金合同 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 师费 、 基 金上市费及 年费、 证券交 易费用、 银 行 汇划费用、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等根 据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 由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并根据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 (五)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用 等 费用) 、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不 列入基金 费用 。 (六)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等费用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规 模等因素 协商 一致, 酌情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 基托管 协议 4-19 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 率 ,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 过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于 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七) 基 金管理费 、 基 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 序、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托管 人对不符 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以及 基 金合同 的 其他 费用有权拒 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 。 (八)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有 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费用, 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 如果基金 托管人认 为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或合理的 理由,可 以拒绝支 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利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托管 协议 4-20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 证、 记账凭证、 基金 账册、 交易 记 录和重要合 同等 ,保存期 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 关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 ,但司法 强制检查 情形 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它情形除 外。其中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料 。 基金管理人 签署重大 合同文本 后, 应 及时将合 同文本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处理 、资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变 更后 ,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务 协助 接任 人接 受基金 的有 关 文 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被依法取消 基金管理 人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情形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托管 人或由 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 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 金 管理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在 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托管 协议 4-21 (6 )交接: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 理业 务的移交手 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 收。新任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 后,如果原 任 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 任基金管 理人有关 的名 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后,新任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临时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 前, 原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需 采取审慎 措施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造 成损失 , 并有义 务协助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 理人尽快 恢复基金 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1 )被依法取消 基金托管 人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情形 。 2 、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管理 人或由 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 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 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通过; (3 ) 临时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4 )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选任基金 托管人的 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在 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 )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 财 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 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 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 时接收 。 新任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7 )审计: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 、 原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临 时 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协议 4-22 托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需采 取审慎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不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 损失, 并有义务 协助新任 基金托 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 人尽快交 接基金资 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同 时更换程 序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同时更 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分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依 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 事 人禁止 从事的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 或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经营 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 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 资 金的划拨 指令,或 违规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指令 。 (七)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正常 有效指令 拖延 或拒绝执行 。 (八)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 上、财务上不 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 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基金 资产,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 行处分的 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 买卖 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 从事内 幕交易 、 操纵 证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 动; (8 )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托管 协议 4-23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禁止的其 他行为,以及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从事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 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托管 协议 4-24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 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的不履行 本托管 协议或者履 行本托管 协议不符 合约 定的,应当 承担违约 责任。 (二) 因托 管协议当 事人违 约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因共 同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 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但是发 生下列情 况,当事 人可 以免责: 1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时 有效的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 则 而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三)托管 协议当事 人违反托 管协议, 给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损失 的,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四)当 事 人一方违 约, 非 违约方当 事人在职 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 防 止损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进 一步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 方承 担。 (五)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六)本协 议 所指损 失均为直 接损失 托管 协议 4-25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人在 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的本 基金托管 协议草案 , 该 等草案系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 协议 当事人双 方 可能不时根 据中国证 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 托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基金 托管协议 自 基金合 同 成立之 日起成 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生效。 基 金托 管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 算结 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基金 托管协议 自生效之 日对托管 协议当事 人具 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四)基金 托管协议 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分别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 托管 协议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后, 由该双 方当 事人 在基 金托管 协议 上 盖 章,并由各 自的法定 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并 注明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 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