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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债ETF(511210)

企债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 证企 债 3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管理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二 零一 三年 六 月 
 
 招募 说明 书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3 年 1 月 5 日经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许可 【2013 】 15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资产 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相应 的 投资风险。 本 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 场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 理风 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 债券 型基金, 属
于中风险/ 收益的开放式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 投资 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主
要采用 分层 抽样 复制 策略, 跟踪 上证 企债 30 指数, 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 的指数所 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金 之 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 做出投资 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 自行负
责。 招募 说明 书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5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0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22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0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折算和变 更登记 .................................. 31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交易 .......................................... 31 第十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34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42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4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49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5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57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 .............................................. 63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66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68 第二 十一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 十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0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01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上证企债 3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以及 《 上证企 债 3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上证企债 3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 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 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招募 说明 书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上证 企债 3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上证企债 3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上 证企债 3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上证 企债 3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 上证 企债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 书:指《 上证企债 3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 9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 《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 :指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 交 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其 不时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7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招募 说明 书 3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并 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1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 发售代 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代 理本基金 发售业务 的机构 24 、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办理 本基金申 购、赎回 业务的证 券公 司,又称为 代办证券 公司 25 、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 即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以及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代销 机构, 包括发 售代 理机构和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代办 证券 公司) 26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网点和/ 或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27 、 登记结 算业务 :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 定义的基 金份额的 登记、托 管和 结 算业务 28 、 登记结算 机构: 办理本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的机构。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29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结算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招募 说明 书 4 39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1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对价资产 的行 为 42 、 申购、 赎回清单 :指由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用以公告 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43 、 申购对 价:指投 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 价 44 、 赎回对 价:指投 资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 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对价 45 、组合证券:指本 基金标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部 或部 分证券 46 、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制 并发布的 上 证 企债 30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 发生 的变更 47 、 分层抽 样复制: 分层抽 样方法首 先基于一 定原则从 组合证券 中抽取复 制证券 ,然 后再通过最 优化技术 确定复制 证券权重, 通 过选取特 定的证券组 合来使指 数 跟踪偏 离度和 跟 踪误差最小 , 达到复 制指数的 目的 48 、 现金替 代:指申 购、赎 回过程中 ,投资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用于 替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 现金 49 、 现金差 额:指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资产 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 价计算的 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中 的组合证 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 之差; 投资 人 申购、 赎回时 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 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 差额、申 购或 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 算 50 、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 指本基金 申购份额 、赎回份 额的最低 数量,投 资人申 购、 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整数 倍 51 、 参考基 金份额净 值 :指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申 购、 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 计算并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 布的参考 基金份额净 值,简称 IOPV 52 、预 估现 金部分: 指为便 于计算 参 考基金份 额净值 及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预先冻 结申 请申购、赎 回的投资 人的相应 资金,由 基金管理 人计 算并公布的 现金数额 53 、 基金份 额折算: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变更登记的 行为 54 、元:指人民币元 55 、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 相关招募 说明 书 5 费用后的余 额 56 、收益评价日:指 基金管理 人计算本 基金收益 率与 标的指数收 益率差额 之日 57 、 基金净 值增长率 :指收 益评价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与基 金上市前 一日基金 份额净 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算 、 拆分或合并 ,则以基 金份额折 算日 、经 拆分或合并 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 折算日 为 初始日重 新计 算) 58 、 标的指 数同期增 长率: 指收益评 价日标的 指数收盘 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 日标的 指数 收盘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 生基金份 额折算,则 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 、经拆分 或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 份额折算 日 为初始 日重新计 算) 5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净资产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所得数值 6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3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64 、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指《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 登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 定义的“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65 、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 部分基金 财产投 资于上证 企 债 3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目标 ETF ) , 跟 踪标的指 数表现, 获得与指 数 收益相似的 回报, 采 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 的基金 66 、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基 金合同而 言,不包 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67 、不可抗力:指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无 法避 免、无法克 服的任何 事件和因 素 招募 说明 书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 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东 联系电话:


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 ”)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文 批准设立。目前 公司股东为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 股份 25% ; 天 津港 (集团 ) 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 6% ; 璟 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持 有股份 6%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丰益实业发 展有限公 司,持有 股 份 6% ;广厦建设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 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七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宏观策略 部、 国际 投资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董事长 办公室、 总 裁办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监察 法律部、 风险 管理部、 零售 业务体系 和机构业 务体系。 研究部负 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 策略、 行 业上市 公司及市场 的研究。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 基 金经 理的交 易指令 并进 行交易 分析和 交易 监督。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进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和组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 和组合管理。 宏 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 审定资产配 置计划提 供宏观研 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国 际投资部负 责公司海 外投资业 务。 产品 规划部负责 新产品设 计、 新产品报 批、 主管部门 沟通 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与精 算等企业年 金咨询工 作。 市场部负 责基金营 销策划、 品牌推广等 工作。 基金运 作部负责 基金 会计和基金 注册登记 等业务。 董事 长办公室 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及董 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总裁办公 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研 究、 行政后勤 支持、 会议及 文件管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事 活动 管理 、 档案管 理 及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 员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 沟通 、 人力资 源信息管 理工作 。 财务部 负责 公司预算管 理、 财务核 算、 成本 控制、 财 务分析等 工 作。 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 息系统 开发、 网招募 说明 书 7 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风险 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 资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 投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 险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零售业 务下辖 零售区域、 客 户服务中 心、 电子 商务部, 负责公司 全 国范围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销 售、 直销 运作和服务 工作。 其中, 零售 区域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 内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客 户服 务中心负责 零售客户 的服务和 咨询工作。 电子商务 部 负责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的发展、 各部门 使用公司官 方网站营 销资源的 归口管理 和公司直 销网 上交易平台 的建设与 管理工作。 机 构业 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 作。 机构业务下 辖养老金 业务部、 战 略客户 部、 机构理财部 -上海、 机构 理财部- 南方和券 商 业 务部 。 养老金业 务部负责 养老金业 务的 研究、 拓展和 服务 等工 作。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理财 部-上海 和机构理财 部-南方 分别主要 负责华东 地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 服务工作。 券 商 业务部 负责券商 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另 设北京分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沈 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 司和成都 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 驻京、 沪、 沈 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日常 行 政管理和对 赴京、 沪、 沈 阳、 郑 州和成 都处理公务 人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 有全资子 公司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 以及境外 子公 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 截止到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 数 362 人,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86%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 事长, 深圳 市五届人 大代表, 中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 1983 年起历 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银集 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 商银行证券 部总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司常 务副 总经理;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 信基 金 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招 商银行 独立 董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2008 年7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兼代 总经理, 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何宝先生,博士,董事 。1998 年起曾先后在上 海飞 机制造厂、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投 资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9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公司 总经理。 2012 年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丁安华先生 ,硕士, 董事 。1984 年起,历任交 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编辑 、华南理工大招募 说明 书 8 学工商 管理 学院讲师、 (美国 ) 波尔亚 太有限 公司和Fremont Corporation 管理人员、 加拿大 皇家银行投资经理;2001 年起历任 招商局集团业务 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企业规 划部副总经 理、 战 略研究部 总经理 、 招商局 集团 ( 香 港) 董事 、 招商 银行董事 、 招商 证券董 事。 现任 招商证券 副总裁兼 首席经济 学家 。2012 年3 月起, 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 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招募 说明 书 9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 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 国家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 华源 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3 、基金管理人 高 级管理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 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 经理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 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 经理 。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招募 说明 书 10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法 律部法律 顾问。现 任公 司督察长兼 监察法律 部总经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永光先生, 硕 士。 1989 年至 1993 年在湖南大学电 气工程系学 习, 获学士学 位; 1999 年至 2002 年在广西大学金融 学专业学 习, 获硕士 学 位。 1993 年 9 月至 1995 年 3 月在桂林 电器科学研 究所仪表 室工作, 任助理工 程师;1995 年 6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深圳迈瑞医疗 仪器公司工 作, 任工程师;2001 年 10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国海证券 债券投资 部工作, 任高 级投资经理。 2011 年 3 月 14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任固 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 2012 年 2 月 29 日起担任博时 天颐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 赵云阳先生 ,硕士。1997 年至 2001 年在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数 学及其应 用软件专 业学 习, 获学 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4 年在广州大学应用 数学系学习 , 获硕 士学位 。2003 年 12 月至 2010 年 8 月在 Morningstar 晨星中国 基金研究 中心工作, 任量化组 负责人兼 资深分析 师。2010 年 8 月 31 日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 股票 投资部量 化分析师 、量化分 析师兼任基 金经理助 理 。 2012 年 11 月 13 日起任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 基金及其 联接基金 的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邵凯 、董良泓 、温宇峰 、魏凤春 、邓晓峰 、王 红欣、姜文 涛、黄健 斌。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 证 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研 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长 组投资总 监, 博时裕 隆封闭基 金、 博时价 值增长混合 基金和博 时价值增 长贰号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 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 南证券、 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宏观 策 略部总经理 。 邓晓峰, 工商 管理硕士。 1996 年至 1999 年在深圳市 银业工贸有 限公司任 工程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华大学学习 , 获硕 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 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股票投资 部单独账 户小组基 金经理助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理 、 博时主 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 现 任股票投 资部 总 经理、 价值组 投资总监, 兼任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经理、 社保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招募 说明 书 11 王红欣先生 ,耶鲁大 学国际金 融博士。1994 年起先 后在 RXR 期货管理 公司、Aeltus 投资管理公 司、Putnam 投 资公司 、Acadian 资产管理公司、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 公司工作。2012 年 10 月 15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担 任股票投 资部 ETF 及量化 投资组投资 总监 、博 时标普 500 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姜文涛先生 , 经济学 硕士。1998 年参加工作 , 先后 就 职于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博时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基 金经理、 博时 平衡配置 混 合型基 金经理。 现任 股票投 资部混合 组投资总 监、 博时回 报灵活配 置 混合型基金 经理、 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 基金经理。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 司、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于 2005 年 10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 平衡配置混 合型基金 经理、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型基 金经理兼 社保组合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经理, 兼任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组 合基金经理 。现任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兼任高级 投资 经理、社保 组合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 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招募 说明 书 12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13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 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招募 说明 书 14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 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15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军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截至2012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146 人,平均年龄30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高管人 员均拥有 研究 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 术职称。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者,中 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 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 险资产、 社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户资 金、 企业年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信 贷资 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 、QDII 专户 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国 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 化的 托管服务。 截 至2012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252 只, 其中 封闭式7 只, 开 放式24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 连续八 年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 国 《环球金 融》 、 内地 《 证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财经 媒体评 选的30 项最佳 托管银行 大奖;是 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 内托管 银行,优 良的服务 品质获得 国内 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 好评。 (四)基金 托管人的 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招募 说明 书 16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托 管部 “一 手 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招募 说明 书 17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培育 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 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 资 产托管部 第三次通 过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 方 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 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商 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 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 则。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则 。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 则。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 则。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 则。资产 托管部托 管的基金 资产、托 管人的自有 资产、托 管人托管 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 人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 度的检查 、 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招募 说明 书 18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 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部 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 理情况和 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 人事控 制。 资 产托管部 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 制, 建 立 “自控 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 理。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不 断提高演 练标准 , 从最初 的按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 结构,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 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 位 , 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 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 建立纵向 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 部 组织结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 规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 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度建 设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 托管部已招募 说明 书 19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度 、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 间的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 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 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 重 点。 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 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 资产 托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六)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和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基 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投资 组合比 例、 基金资 产 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 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 资金的 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违反《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证券 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招募 说明 书 20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 人: 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发售副主协 调人: 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2 、网下现金发售 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内大 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 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费) 3 、网下现金发售 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4 、网下债券 发售 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5 、网上现金发售 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6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变更 、增减发售 本基金的 发售代理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二、登记结算结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严 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 炯 招募 说明 书 21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 棣 、金毅招募 说明 书 22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 2013 年1 月5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3 】15 号文 核准募集。 一、基金 名称 上证企债 3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 类型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 择网上现 金认购、 网下现金 认购和网 下债 券认购 3 种方式 : 网 上现 金认购 是指 投资 人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上 系统以现金 进行的认 购; 网下现金认 购是指投 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 人及其指 定的 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 购; 网下债券认 购是指投 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发售 代理机构以 债券进行 的认购。 发售代理机 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理人可依 据 实际情 况增减、 变 更 发售代理机 构。 投资人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及其 指定发售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发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 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 或发售代 理机构提 供的方式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 机构接受 的认购方 式、 办理基 金 发售业务的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 式, 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发售代理机 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发售代理 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认以 登记结算 机构的确 认 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 五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不 超过3 个月, 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 售之日起计 算。 具体 募集时间 详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如果在募集 期间未达 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 七部分第 (一 ) 款规定的基金 备案条件, 基 金可 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 基 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 售时间, 并及时公 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招募 说明 书 23 七、募集场所 投 资人 应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 基金管理人、 发 售代理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认购。 基金管 理人、 发售代 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 业务的地 区、 网点的 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 法 , 请参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以及 当地发 售代理机构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增 减 或变更发 售代理机 构, 并另行公告 。 八 、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 值为人民 币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 民币1.00 元。 九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 集期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 额开始发 售之日起计 算。 本基金自 2013 年 6 月 24 日 至 2013 年 7 月 5 日进 行发售。其 中, 网上 现金发售 的日 期为 2013 年 7 月 3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 三个交易日 , 网下 现金发售 和网下债券 发售的 日 期为 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 2 、认购开户 (1 ) 投资人认购本 基金时需 具有上 海证券交 易所 A 股账户或 证 券投资 基 金账户 (以 下 简称“上海 证券账户” ) 。 1 )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 金的二级 市场交易 ,如投资 人需要参与 网下 债券 认购或基 金的 申购、赎回 ,则应开 立 A 股账户 。 2 )投资者开立 证券账户 ,需在认 购前持本 人身份证 到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的开户代 理机构办 理上海 A 股账户或证 券 投资基金 账户的开 户手续。 有关开设 上海 A 股账户和 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的具体 程序和办 法 , 请到各开 户网点详 细咨询有 关规定。 (2 )如投资人已 开立 上海 证券账 户,则应 注意: 1 )如投资人未 办理指定 交易或指 定交易在 不办理本 基金发售业 务的证券 公司,需 要指 定交易或转 指定交易 在可办理 本基金发 售业务的 证券 公司。 2 )当日办理指 定交易或 转指定交 易的投资 人当日无 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 资人在进 行认 购前至少 1 个工 作日办理 指定交易 或转指定 交易手续 。 (3 )使用专用 交 易单元 的 机构投 资人则无 需办理指 定交易 。 十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 投资 人承 担,不高 于 0.4% ,认购费率如 下表所示: 图 表 1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40% 50 万份以上 (含) —100 万份以下 0.20% 招募 说明 书 24 100 万份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 时按照上 表所示费 率收 取认购费用。 发 售代理机 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 金认购、 网下 债券 认购时可 参照 上述费率结 构收取一 定的佣金 。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费用 。 十一、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现金认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到 整 数位 , 小数 点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债 券认购份 额保留到 整数位, 小数点后舍 去, 由此产生 的收益计 入基 金资产。 十二、募集期 资金利息 和债券权益处理 方式 通过基金管 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 认购的有 效认购资 金在 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 将 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 登记结算 机 构的记录为 准; 网上现 金认购和 通过发 售代理机构 进行网下 现金认购 的有效认 购资金在 登记 结算机构清 算交收后 产生的利 息, 计入 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 投资者基 金份额。 投资者以债 券认购的, 认购债券 由登记结 算 机构 予 以 冻结, 募集债 券在冻结 期间的权 益 归投资者所 有。 十 三 、 网上现金认购 1 、 认购时间: 2013 年 7 月 3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30-11 ∶30 和下午 1 ∶00-3 ∶ 00 。 2 、认购限额:网 上现金认 购以基 金份额申 请。单一 账户每笔认 购份额须 为 1000 份或 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 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 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 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 认购本基 金时,需 按发售代 理机构的规 定,备足 认购资金 ,办 理认购手续 。网上现 金认购申 请提交后 , 认购资 金即 被冻结 。 4 、清算交收:T 日通过 发售代理 机构提交 的网上现 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 售代理机 构冻 结相应的认 购资金, 登记 结算结构 进行清算 交收, 并 将有效认购 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 人, 发售 协调人于网 上现金认 购结束后 的第 4 个工 作日将实 际到位的认 购资金划 往 基金管 理人 预先 开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 。 5 、 认购确认: 在募 集期结 束后 3 个工作 日之后, 投 资人 应通过 其办理认 购的销售 网点 查询认购确 认情况。 6 、认购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认购 金额的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1 +佣 金比率) 认购佣金=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佣金 比率 招募 说明 书 25 认购佣金由 发售代理 机构收取 ,投资者 需以现金 方式 交纳认购佣 金。 例一:某投 资者到某 发售代理 机构网 点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 ,假设 该发售代 理机 构确认的佣 金比率为 0.4% ,则需 准备的资 金金额计 算如下: 认购佣金 =10,000 ×1.00 ×0.4% =40 元 认购金额 =10,000 ×1.00 ×(1 +0.4% )=10,040 元 即投资者需 准备 10,040 元资金,方可认购 到 10,000 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 十 四 、 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及其指定 发售代理 机构确定 。 2 、认购金额和利 息折算的 份额的 计算: 通过基金管 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 认购的投 资人, 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 请, 认购费用、 认 购金 额的计算公 式为: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基金份 额面值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基金份 额面值 × (1 +认购费 率) 实得认购份 额=认购 份额+认 购金额产 生的利息/ 基 金 份额面值 其中: 认购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投资人认 购确认时 收 取, 投资人须 以现金方 式交纳认 购 费用。 例 二 :某投 资者在本 公司直销 网点认 购 300,000 份 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 金额产生 的利 息为 30 元,则需准 备的资金 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费用=300,000 ×1.00 ×0.4% =1,200 元 认购金额=300,000 ×1.00 ×(1+0.4% )=301,200 元 该投资者所 得基金份 额为: 实得认购份 额=300,000+30/1.00 =300,03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300,000 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301,2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的 利息为 30 元 ,则可得到 300,030 份基金份额。 3 、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 行网下现 金认购的 认购金额 的计算:同 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 进行 网上现金认 购的认购 金额的计 算。 4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 认购以基 金份额申 请。投资 人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 办理网下 现金 认购的, 每笔 认购份额 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投 资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 的, 每 笔认购份 额须在 10 万份以 上 ( 含 10 万份) , 超过部分须 为 1 万份的整 数倍 , 投资人 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 购份额不 设上限。 5 、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 认购本基 金时,需 按销售机 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 点办理相 关认 购手续,并 备足认购 资金。网 下现金认 购申请提 交后 不得 撤销。 6 、清算交收:T 日通过 基金管理 人提交的 网下现金 认购申请, 由基金管 理人于 募 集期招募 说明 书 26 结束后第 4 个 工作日将 汇总的认 购款项及 其利息划 往基金托管 专户 。现 金认购款 项在发行 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有, 认 购款项 利息数额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记录为准 。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提交的 网下现金 认购申请 , 由 该发售代理 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 购资 金。 在网下现 金认购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各 发售代理 机构将每一 个投资人 账户提交 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 汇总后, 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网定价发 行系统代该 投资人提 交网上现 金认购申 请。 之后, 登 记结算结 构 进行清 算交收, 并将有效 认 购数据发送 发售协调 人, 发售协 调人将 实际到位的 认购资金 划往基金 管理人预 先开设的 基金 募集专户。 现金 认购款项 在发行期 间产 生的利息 于 银行结息 日直接划 入基金资 产,不折 算为 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 7 、 认购确 认: 在募 集期结 束后 3 个工作 日之后, 投 资人 应通过 其办理认 购的销售 网点 查 询认购确 认情况。 十 五 、 网下 债券认购 1 、认购时间:2013 年 6 月 24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由指定 发售 代理机构确 定。 2 、 认购限额 : 网下 债券认购 以单只债 券 手数申 报, 用 于认购的债 券必须是 上证企债 30 指数的成份 债券 、 已经 公告的备 选成份债 券 及基金 管 理人接受的 其他债券 。 单只债券 最低认 购申报数为 1 手 (人民币 1000 元面值债 券为 1 手) ,超过 1 手的部 分须为 1 手的 整数倍 。 投资人可多 次提交认 购申请, 累计申报 数不设上 限 。 3 、认购手续: 投 资人在 认购本基 金时,需 按销售机 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 点办理认 购手 续,并备足 认购 债券 。网下债券 认购申 请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4 、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 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 种情况: (1 )已经公告的 即将被调 出 上证 企债 30 指数的成 份 债券不得用 于认购本 基金。 (2 ) 限制 单 个债券 认 购规模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网 下债券认购 日前 3 个月的 债券的交 易量、 价格波动 及其他异 常情况, 决定 是否对单 个债 券认购规模 进行限制, 并 在网下债 券认 购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公 告限制认 购规模的 债券名单 。 (3 )临时拒绝 债券认购 :对于在 网下债券 认购期间 价格波动异 常或认购 申报 数量 异常 的债券,基 金管理人 可不经公 告,全部 或部分拒 绝该 债券的认购 申报。 5 、清算交收 每日日终, 发售 代理机构 将当日的 债券认购 数据按投 资人证券账 户汇总发 送给基金 管理 人。 网下债券认 购最后一 日, 基金管理 人初步确 认各 成份债券的 有效认购 数量。 登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确认数 据将投 资人 账户内 相应 的债 券进行 冻结。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发售 代理机 构提供 的数 据计算 投资 人应 以基金 份额方 式支 付的认 购佣 金, 并从投资 人的认购 份额中扣 除, 然后将 扣除的认 购佣金以基 金份额的 形式返还 给发售代招募 说明 书 27 理机构。 登记结 算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投资人 净认购份额 明细数据 进行投资 人认购份 额的初始登 记,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报上海 证券交易 所 确认的有效 认购申请 债券数据, 将投资 人申请认购 的债券过 户到基金 的证券账 户。 6 、网下债券 认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认购份额= (第 i 只债券在网 下债券认 购期最后 一日 的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估值净价 加上截至当 日应计利 息 ×有效 认购数量 )/基金 份额 面值 其中: (1 )i 代表投资 人提交认 购申请的 第 i 只 债券, 如投 资人仅提交 了 1 只债券的 申请, 则 i =1 ;i ≤50 。 (2 ) “第 i 只债 券在网下 债券认购 期最后一 日的中证 指数有限公 司估值净 价加上截 至当 日应 计利息 ” 由本基 金管理人 根据 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发布 的估值 数据 计算 。 若 某只 债券在 网下 债券 认购期 最后 一日至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债券过 户日 的冻 结期间 发 生了除息等 权益变动, 由于投资 人获得了 相应的权 益 , 基金管理人 将按如下 方式对该 债券在 网下债券认 购期最后 一日的 估 值净价 加 上应计利 息进 行调整: 除息: 调整后每 张债券价 格=网下 债券认购 期最后一 日 估值净价 加上应计 利息-债 券派 息金额 (3 ) “有 效认购 数量 ” 是指由 基金管 理人确 认的并 由 登 记结算 结构 完 成清算 交收的 债 券 数量 。其 中: 对于经公告 限制认购 规模的债券 ,基金 管理人可 确认 的认购数量 上限为 : ? q 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 债券 最高 可确认 的认购数 量; ? Cash 为网上现金认 购和网下 现金认购 的合计申 请数 额; ? p j q j 为 除 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债券 和基 金管 理人 全部 或部分 临时 拒绝 的债 券以 外的 其 他 债券 在网下 债券认 购期 最后一 日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估 值净 价加上 截至当 日应 计 利息 和认购 申报数量 乘积 ; ? w 为该债券按全价均 价计算的 其在网 下债券认 购期最 后一日上证 企债 30 指数 抽样 结果中的权 重。 认购期间, 如上证企 债 30 指数发布 指数调整公 告, 则基金管 理人 根据公告调 整后的成 份债券名 单及上证 企债 30 指数编制规则重 新抽样后 的结果构 成权重, 作 为计算依 据 ; ? p 为该债券在网 下债券认购期 最后一日的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估值净 价加上截至当 日应计利息 。 招募 说明 书 28 7 、网下债券 认购 计算举例 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 行网下债券 认购的 投资者, 认 购 以单只 债券 手数申请, 在发售代 理 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 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佣金。认购份额 和认购费用/ 佣 金的计算 公式为: (1 ) 如投资人 选择以现 金支付认 购费用/佣金 ,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 份额和 需支付的 认购 费用/ 佣金如下 : 认购份额= (第 i 只 债券在网 下 债券 认 购期最后 一日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估 值净价加 上截至当日 应计利息 ×有效认 购 数量)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费用/ 佣金 =认购份 额 ×基金 份额面值 ×认购费 率 或佣金比率 ( “ 第 i 只债券 在网下债 券认购 期 最后一日 的 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估值净价 加上截至 当日 应计利息、 有效认购 数量 ” 由 基金管理 人确认, 具体 规定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2 ) 如投资人 选择以基 金份额的 方式交纳 认购费用/ 佣金 , 则其 可得到的 认购 份额 和需 支付的认购 费用/ 佣金如 下: 认购份额= (第 i 只 债券在网 下 债券 认 购期最后 一日 的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 估值净价 加上截至当 日应计利 息 ×有效 认购数量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 购费用/ 佣金 = 基金份额 面值 ×认 购份额/ (1 +认 购费 率或佣金 比率) × 认购费率 或 佣金比率 实得认购份 额 =认购 份额-认 购费用或 佣金/ 基金份 额 面值 ( “ 第 i 只债券 在网下债 券 认购期 最后一日 的 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估值净价 加上截至 当日 应计利息、 有效认购 数量 ” 由 基金管理 人确认, 具体 规定见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认购费用/ 佣金 小数点后 两位舍去 。 例三:某投 资者持有 上证企债 30 指数成份 债中债券 A 和债券 B 各 100 手和 200 手, 至某发售代 理机构网 点认购本 基金, 选择 以现金支 付 认购佣金。 假 设 XX 年 X 月 X 日债券 A 和 债券 B 的 最后 一日的 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估 值净价加 上截至当日 应计利息 分别 100.50 元和 106.50 元, 基金管理人确认 的有效认 购数量 为 100 手 债券 A 和 200 手债券 B , 发售代 理机 构确认的佣 金比例为 0.4% ,则其 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和需支付的 认购佣金 如下:





认购份 额= (100 ×10 ×100.50 )÷ 1.00 +(200 ×10 ×106.50 )÷ 1.00 =313,500 份





认购佣 金=313,500 ×1.00 ×0.4% =1,254 元





即投资 者可认购 到 313,5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需另行支 付 1,254 元的认购佣金 。





例四: 续例 三, 假设该投 资者选择 以基金份 额的 方式交纳认 购佣金, 则投 资者最终 可得 的净认购份 额为: 招募 说明 书 29





认购份 额= (100 ×10 ×100.50 )÷ 1.00 +(200 ×10 ×106.50 )÷ 1.00 =313,500 份





认购佣 金=1.00 ×313,500÷ (1+0.4% )×0.4%=1,249 元 实得认购份 额=313,500 -1,249÷ 1.00 =312,251 份 如果投资人 申报的个 债 认购数 量总额大 于基金管 理人 可确认的认 购数量上 限, 基金管理 人则按照各 投资人的 认购申报 数量同比 例收取 投 资人 提交认购的 债券 。 若 某只 债券 在 网下 债券 认购期 最后 一日至 登记 结算 结构 进行 债 券过 户日 的冻 结期间 发 生了司法执 行,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登记结算 结构 发送 的解冻数据 对投资人 的有效认 购数量进 行相应调整 。 十六、募集期的资金与债券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募 集的债券由 登记结算 机构予以 冻结,于 基金募集 期结 束后过户至 预先开立 的专门账 户。 招募 说明 书 30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含 网下债券 认购所募 集的债券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估 值方法计 算的市值) 且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网下债券 认购所募 集的 债券由登记 结算机构 予以冻结 。 二、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时募集 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 ; 对于募集期 间网下债 券认购所 募集的债 券, 登记 结算机构应 予以解冻, 登 记结算机 构及 发售代理机 构将协助 基金管理 人完成相 关资金和 证券 的退还工作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31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折算 和变 更登 记 一、基金份 额折算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逐步调整 实际组合 直 至达到跟踪 标的指数 要求, 此过 程 为基金建仓 。基金建 仓期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确定基 金份额折 算日 ,并提前公 告。 二、基金份 额折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折 算由基金 管理人向 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 办理 , 并由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 折算后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与 折算日标 的指 数收盘值形 成一定的 对应关系 。 基金份额折 算后,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 发生 调整, 但调整 后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基 金份额折算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 额折算的 方法 基金份额折 算的具体 方法在份 额折算公 告中列示 。 四、基金份 额拆分 与 合并 基金成立后, 在 适当的时 候, 在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 下, 本基金可 实施基金份 额拆分或 合并。 基金份额拆 分或合并 是在保持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资 产总值不变 的前提下, 改 变基金份 额净值和持 有基金份 额的对应 关系, 是重 新列示基 金 资产的一种 方式。 基金 份额拆分 或合并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交 易 一、基金 份额 上市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具备下 列条件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依 据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 金份额上 市: 1 、基金募集金 额(含网 下债券认 购所募集 的债券按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 方法计算 的市招募 说明 书 32 值)不低于 2 亿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少 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基金份额上 市前, 基金 管理人应 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 签 订上市协议 书。 基金份 额获准在 上 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 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日发 布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须遵 照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 金业务实施 细则》 , 以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 则》等有 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 分第一条 规定的 上市条件 ; 2 、基金合同终止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 当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 止上市交 易公告。 四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的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个 交易日开 市前向中 证指数有 限公 司提供当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 中证 指数有限公 司在开市 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 证券 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 交数据, 计算 并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 )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1 、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 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 代金额总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可以 用现金替 代的所有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其最 新成交全价 ( 净价加上 应计利息) 乘积 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 现金替代 的所有成 份证 券的数量与 其最新成 交 全价 (净价 加上招募 说明 书 33 应计利息) 乘 积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 部 分) /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 的基金 份额 2 、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参 考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 告。 招募 说明 书 34 第 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 与 赎回场所 投 资人 应当在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营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提供 的方 式办理 基 金的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开 始申购、 赎 回业务前 公告申购 赎 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 并 可依据实 际 情况增减、 变更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并 予以公告 。 二、申购 与 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 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 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2 、申购与 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可 在 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之后 、 基金 上市交易 之前开始 办理申购 , 但在基金申请 上市期间, 可 暂停办理 申购;具体 申购、赎 回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赎 回开 始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开 始日、 赎回开 始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 额申购和 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购 、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 2 、本基金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 包括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3 、申购、赎回申 请提交后 不得撤 销。 4 、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 则》 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 更改上述原 则, 但应在 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35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时, 须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单备 足相 应数量的债 券和现金。 投 资人 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和现 金,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与 赎回申 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 下, 基金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申请在受 理当 日进行确认。 如 投资人未 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 购对价, 则 申购申请 失败。 如投 资人持有 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 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 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 足 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 对价, 则赎 回申请 失败。 投资 者可在申 请当日通 过其办理 申购、赎 回的 销售网点查 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 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 清算交收 与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 购、赎回 成功后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 日收市后为 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与 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 以及现金 替代等的 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 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 现金差 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 ,并将结 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如果登 记结算机 构在清算 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 形, 则依据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的有 关规定进 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 构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清算 交 收和登记的 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并不违背 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机 构相关规 则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最迟须 于新规则 开始日前按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的整 数倍。 本 基金的最 小申 购赎回单位 为 30 万份。 2 、本基金将根据 运作情况 ,设定 可接受的 总申购份 额及总赎回 份额上限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 例招募 说明 书 36 限制 ,并在 调整实 施 3 日前 在 指定媒体 上 公告( 其中 上述第 2 条基 金管理人 必须于 前一交 易日设定并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布, 而 不必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也无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 、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 赎 回清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 指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的组 合证 券、现金替 代、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 指投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交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2 、申购 、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 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如遇特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 、投资人在申 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 时,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可按照 一定标准 收取佣金 ,其 中包含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等收 取的相关 费用 。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内容包 括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组 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 券数 据、现金替 代、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 -1 日的现金 差 额、基金份 额净值及 其他相关 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 内容 组合证券是 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 所包含的 全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赎回清 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 成份证券 名称、证 券代码及 数量 。 3 、现金替代相关 内容 现金替代是 指申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原则, 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 券的一 定 数量的现 金。 现金替代分 为 3 种类型: 禁 止现金替 代 (标志为 “禁止 ” ) 、 可以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 许 ” )和必须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可 以现 金替代 是指 在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全 部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但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证券 不允许使 用现 金作为替代 。 招募 说明 书 37 必须现金替 代是指在 申购、赎 回基金份 额时,该 成份 证券必须使 用现金作 为替代。 (1 )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出于证券 停牌等原 因导致投 资人无法 在申购时买 入证券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可以适用 的其他情 形。 2 )替代金额:对 于可以现 金替代 的证券, 替代金额 的计算公式 为: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 数量 ×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1 + 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其中, 该证券 参考价格 目前为该 证券前一 交易日除 权 除息后的收 盘价。 如果 上海证券 交 易所参考价 格确定原 则发生变 化,以上 海证券交 易所 通知规定的 参考价格 为准 。 收取现金替 代溢价的 原因是, 对 于使用现 金替代的 证 券, 基金管理 人需在该 部分证券 恢 复交易后买 入, 而实际买 入价格 (净价 加上应计 利息 ) 加上相关交易 费用后与 申购时的 参考 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 为 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 人在申购 赎 回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 金替代溢 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 收取的金 额高于基 金 买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 际成本, 则 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 差额; 如果 预先收取 的金额低 于 基金买入该 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 本, 则基 金管理人将 向投资者 收取欠缺 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 理程序如 下: T 日,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布现金替 代溢 价比例,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部 分证券 有 正常交 易的 2 个交易 日 (即 T +2 日) 内,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收到的替 代金额买 入被替代 的部分证 券。 T +2 日日终,若基金管 理人已购 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代证 券的 实际买入成 本的差额, 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 资人或投 资 人应补交的 款项; 若基 金管理人 未能购 入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 , 则 以替代金 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 的实际买 入成本加 上按照 T +2 日估值全价 计算的未 购入部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应退 还投资人 或投资人 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替代 日(T 日)后至 T +2 日期间被替代的证 券发生除息 等其他权 益变动, 则进 行相应调整 。 T +2 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 应补款的 明细及汇 总数据发送 给相关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相关款 项的清算 交收,将 于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4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 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基金 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 人使招募 说明 书 38 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 例合计不 得超过申 购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 现金 替代比例 的计 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 例(%)= % 100 ) ( × 金 份 申 该证 × 只替代 证 i 第 1 ? ? ? IOPV n i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额 购基 券参考价格 券数量 公式中, “该证券 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 与可以现金 替代情况下,替 代金额的计 算公式 中的该证券 参考价格 确定原则 相同。参 考基金份 额净 值目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 除息 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 所参考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方式 发 生变化, 以 上海证券 交易所 通知规定的 参考基金 份额净值 为准。 (2 )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将 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 ,或 出于保护基 金持有人 利益等目 的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实行必须 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 券。 2 )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 现金替代 的证券, 基金管理 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 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 替代金额 ” 。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 其 T 日预估开盘 全 价(净 价加上应 计利息 ) 。 3 )预估现金部分 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 分是指, 为便 于计算参 考基金份 额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 请申 购、赎回的 投资人的 相应资金 ,由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 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 T 日预估现 金部分, 其计算 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最小 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 用 现 金替 代的 固 定替 代 金额 总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 以 用现 金 替代的所有 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其 T 日预估 开盘 全 价 (净价加上 应 计利息) 乘积之 和+申购 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 现金替代 的所有成份 证 券的数量与 其 T 日预估开盘全 价 ( 净价加上 应计利息 ) 乘积之 和) 其中, T 日预估开盘 全 价是对标 的指数成 份证券预 估 的开盘 全价 ( 净价加上 应计利息) 。 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算公 式中的 “T -1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 需要 扣减相应 的收益分 配数额。 预估现金 部分 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 负或为零 。 4 )现金差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中公告, 其 计算公式为 : 招募 说明 书 39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 用现金 替 代 的固 定替 代 金额 总额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可以 用现 金 替代 的所 有 成 份证券的数 量与其 T 日 收盘 全价 (净价加 上应计利 息)乘积之 和+申 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 现金替代 的所有成 份证券的 数量 与其 T 日收盘 全 价(净价加 上应计利 息)乘积 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需 按 T +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 清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在 投 资人申购时, 如现金差 额为正 数, 则投 资者应根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如 现 金差额为负 数, 则投资 人将根据 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在投 资人赎回 时, 如现 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资人 将根据其 赎回 的基金份额 获得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差额 为负数, 则 投资人应根 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 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 的格式 图表 2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 公告 日期


基金 名称


基金 管理 公司 名称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 码


T -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 位: 元)


基金 份额 净值 (单 位: 元)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 现金 部分 (单 位: 元)


可以 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申购 上限


赎回 上限


是否 需要 公布 IOPV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申购 、赎 回的 允许 情况


T 日成份债券 信息 内容 债券 代码 债券 简称 债券 数量 现金 替代 现金 替代 固定 替代 招募 说明 书 40 标志 溢比 价率 金额 126011.SH 08 石化债


允许 10%


122092.SH 11 大秦 01


允许 10% 122070.SH 11 海航 01


允许 10% 126019.SH 09 长虹债


允许 10% 122921.SH 10 郴州债


允许 10% 122840.SH 11 临汾债


允许 10% 122883.SH 10 楚雄债


允许 10% 122834.SH 11 牡国投


允许 10% 122836.SH 11 盘锦债


允许 10% 122890.SH 10 凯迪债


允许 10% 来源:博时 基金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法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 2 、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间 决定临时 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登记结算 机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 、赎 回申请; 或者 因指数编 制单位、 相 关证券交 易市场等 的异常情况 使申购赎 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 上 述异常情 况指基金 管理人无 法预见并 不 可控制的情 形, 包括但 不限于系 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 障、数据 错误等; 4 、基金管理人开 市前未能 公布申 购赎回清 单; 5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 由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7 、 本基金当日 总申购份 额/ 总赎回 份额达到 基金管理 人所设定的 上限, 基 金管理人 可拒 绝申购、赎 回申请。 8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在发 生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情形 之一时, 本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可能同 时暂 停。 发生上述 1 、2 、3 、4 、5 、8 项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对于上述第 7 项情况, 基金管理 人于前一 交易日设 定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 当日 总 申购限额/当日 总赎回 份额,而 不必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也无须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在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 以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41 九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 时, 基金管 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 购业务, 即 允许多个投 资人集合 其持有的 组合 证券共同构 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或其整 数倍进行 申购 。 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构可 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定开 展其他服 务, 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 代理协议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十、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 基金的联 接基金可 投资于本 基金,与 本基金跟 踪同 一标的指数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 冻结和解冻等 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 结算结构 可依据其 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 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 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 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和 备选成份 债券 。 在建仓完成 后, 本基金 跟踪标的 指数成份债 券和备选 成份债券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80% 。 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 可能 会适当投 资于其他债 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 以使用相 关金融衍 生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 合, 以期获得 标的指数所 表征的市 场平均水 平的 投资收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资产规 模、 日常申 购赎回情 况、 市场流 动性等情况 主要采取 分层抽样 复制 策略和适当 的替代性 策略实现 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 跟踪 。 本基金跟踪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和 备选 成份债券的 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80% 。 1 、分层抽样复制 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分层 抽样复制 法构建基 金债券投 资组 合,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债券及其 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 应的调整 。 2 、替代性策略 当 成份 债券市 场流 动性 不足或 因法 规规定 本基 金不 能投 资关 联方债 券等 情况 导致本 基 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人将 通 过投资备选 成份债券 为主, 并辅 以非成 份债券等金 融工具来 构建替代 组合进行 跟踪复制 。 由于定期和 不定期的 调整需求, 基金管理 人可构建 替 代组合。 构建 替代组合 将以债券 市 场流动性为 约束条件, 综 合考虑权 重、 到期收益 率和 久期的匹配 度来考察, 使 得替代组 合与 被替代债券 的 跟踪偏 离度和 跟 踪误差最 小化。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 应程 序后可以使 用相关金 融衍生工 具, 以 更好 地实现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但基金 管理 人使用 相关 金融 衍生工 具必须 是以 提高投 资效 率、 降低交易成 本、 缩小 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等为 目的, 而非用于 投机或用 作杠杆工 具放 大基金的投 资。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 年化跟踪误差 不超过 2% 。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 或其他因素 导致 基金 跟踪偏离 度 或跟踪 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 避免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 差进一步 扩大。 招募 说明 书 43 五、投资管理 体制和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以及标 的指数的 相关规定 是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的 决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做出 有关标的指 数重大调 整的应对 决策、 基金 组合重大 调 整的决策, 以 及其他单 项投资的 重大决 策。 基金经理 负责做出 日常标的 指数跟踪 维护过程 中 的组合构建、 组合调整 及基金每 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 编制等决 策。 3 、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投资绩效 评 估、 组合监控 与调整各 环节的 相互 协调与配合 ,构成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1 )研究。基 金管理人 的研究部 依托公司 整体研究 平台,整合 外部信息 包括券商 等外 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 果, 开展标的 指数跟踪、 成 份债 券等相关信 息的搜集 与分析、 流动 性分 析、误差及 其归因分 析等工作 ,并撰写 相关的研 究报 告,作为本 基金投资 决策的重 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决策委 员会依据 研究部提供 的研究报 告,定期 或遇 重大事件时 临时召开 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 项 做出决策。 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做出基金 投资管理 的日常决 策。 (3 )组合构建 。结合研 究报告, 基金经理 主要采取 分层抽样复 制法构建 基金债券 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 进 行相应的调 整。 在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 跟 踪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 下, 基金经 理可采 取适当的 方法 , 提高投资效 率, 降低 交易成本 , 控制 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交 易部负责 本基金的 具体交易执 行,交易 部同时履 行一 线监控的职 责。 (5 )投资绩效 评估。本 基金管理 人定期和 不定期对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进 行评估, 并撰 写相关的绩 效评估报 告, 确认基金 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 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 功, 并对基金 组合 偏离度 和 误差的 来源进行 归因分析 等。 基金经理 依据绩效评 估报告总 结或检讨 以往的投 资策略,如 果需要, 亦对投资 组合进行 相应的调 整。 (6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 根据标的 指数的每 日变动情况 ,结合成 份债券等 的基 本面情况、 流 动性状况 、 基金申 购赎回的 现金流量 情 况, 以及基金 投资绩效 评估结果 等, 对 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动 态监控和 调整,密 切跟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基金 实际投资 的需 要, 有权对上 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并将调 整内容在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中予 以公告。 六 、投资组合管理 招募 说明 书 44 1 、投资组合的构 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标 组合、 制定 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1 )确定目标 组合。基 金管理人 主要采取 分层抽样 复制法构建 基金债券 投资组合 ,并 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债 券及其权 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 应的 调整。 (2 )制定建仓 策略。基 金经理依 据对标的 指数成份 债券的流动 性和交易 成本等因 素所 做的分析, 制定合理 的建仓策 略。 (3 )逐步调整 组合。基 金经理在 规定时间 内,采取 适当的手段 和措施, 对实际投 资组 合进行动态 调整,直 至达到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 目标 。 本 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和备选成 份债券的 资产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80% 。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3 个 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 比例。此后 ,如因标 的指数 成份债券 调 整、 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 素导致基 金不符合 这一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将在 适当的时 间内进 行调整。 2 、投资组合的日 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日 常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 )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公司行为 信息的跟 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 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公司 行为等信息, 如公司财 务状况明 显变化、 外部评级 变 化、 抵押品、 担保行为 的变化以 及成份 债券公司其 他重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息 对 指数的影 响 , 进而分析是 否需要对 投资组合 进行调 整,为投资 决策提供 依据。 (2 )标的指数 的跟踪与 分析。跟 踪分析标 的指数的 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 的指数的 变化 是否与预期 相一致, 分析是否 存在差异 及差异产 生的 原因,为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每日申购 赎回情况 的跟踪与 分析。跟 踪分析每 日基金申购 赎回信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 。 (4 )投资组合 持有证券 、现金头 寸及流动 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 踪分析每 日基金实 际投 资组合与目 标组合的 差异及差 异产生的 原因,并 对拟 调整的成份 债券的流 动性进行 分析。 (5 )投资组合 调整。使 用数量化 投资分 析 模型,寻 找出将实际 投资组合 调整为所 追求 的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 案, 确定组合 交易计划; 如 标的 指数成份债 券调整、 成份 债券公司 发生 兼并、 收购和 重组等重 大事件, 由基金经 理召集会 议 , 决定基金的 操作策略 ; 进一步 调整投 资组合,达 到所追求 的目标组 合的持仓 结构。 (6 ) 基金每日申购 赎回清单 的制作。 基金经理 以T -1 日标的指数成份 债券的构 成及其 权重为基础,并考虑T 日将发 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 情 况,制作T 日基金申购赎回清 单并予以 公告。 3 、投资组合的定 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定 期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 )每月 招募 说明 书 45 每月末, 根据 基金 合同 中关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 费等的支付 要求, 及时 检查组合 中 的现金比例 ,进行现 金支付的 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 理对投资 策略、 投资组 合表现及 跟踪 偏离度和 跟 踪误差等 进行分析, 分 析 最近 组合与 标的指 数的 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情 况, 寻找 出未能 有效控 制较 大偏离 的原 因。 (2 )每季度 根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 规则与指 数调整公 告, 基金经 理 依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在 标 的指数成份 债券 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 资组合 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债券 变动所 带来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 七、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评 估内容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每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基金的运 行情况进 行量化评 估。 基 金经 理定期 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当月 的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状 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 重点分析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的原 因、 现金管理情 况、 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调整前后的 操作,以 及成份债 券未来可 能发生的 变动 等。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2%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如因 标的指数 编制规 则调整、 债券利 息税等其 他原因, 导 致 基金跟踪偏 离度 或跟 踪误差超 过了上述 范围, 基金 管 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 施, 避免跟踪 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的进一步 扩大。 八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收益 率,即上 证企 债30 指数收益率。 如果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变更或 停止上证 企债 30 指数的编制及发 布,或者 上证企债 30 指数被其他 指数所替 代, 或者由于 指数编 制方法等 重 大变更导致 上证企债 30 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 或者证 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 性 更强、 更适合 于本基金 投资的指 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 依据维护 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 原则,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并相应地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九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货币市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基金 和 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 风险/ 收益的 开放式基 金。 本基金采用 分层抽样 复制方法 跟踪复制 上证企债 30 指数, 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 十 、投资 限制与 禁止行为 1 、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 办法》 ,本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 证券投资, 应当遵循 以下规定 :


招募 说明 书 46 (1 )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的 约定; (2 ) 、本 基金跟 踪标的 指数成 份债券 和备选 成份债 券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80% ;此后,如因标的指 数成份债券 调整、基金 申购赎回等因素 导致基金不 符合这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适 当的时间 内进行调 整 ; (3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4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5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 规对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 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 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 份债券调整、 成份债券 价格的市 场变化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 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 述约 定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 外。 2 、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 金财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对 于因上述 (5)、( 6 )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的标的指数 成份 债券 或备选成 份 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 在严格控 制 跟踪偏 离度和 跟 踪误差的 前提 下, 将结合使用 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 适当 替代。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招募 说明 书 47 3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 二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招募 说明 书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和登记结 算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 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 金代销 机 构以其自 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 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处分 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49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 按公允价 值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 、同一标的指 数成份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估值日 交易所收 盘净 价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基金法》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以公 布。 招募 说明 书 50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 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纠 正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当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 产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招募 说明 书 51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 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 步扩大 ; (2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4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5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招募 说明 书 52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或 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 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 1 、 基金收益评价 日核定的 基金收益 率超过 标的指数 同期收益率 达 到 0.25% 以上, 方可 进行收益分 配; 2 、 在符合上述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根据 以下原则 确定: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净 值增 长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 补浮动亏损 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 可能使 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 值; 3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 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基金收 益率、标 的指数同期 收益率。 基 金收 益评价 日本 基金 相对标 的指 数的超 额收 益率 =基 金收 益率- 标的 指数 同期收 益 率。 基金收益率 为收益评 价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与基金上 市前 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 比减去 1 乘 以 100% ; 标的指数同期 收益率为 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与 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 、 拆分或 合并 , 则以基 金份 额折算日 、 经拆 分或合并 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上述 指标。 收益评价日 日期以本 基金日后 相关公告 为准。 2 、根据前述收 益分配原 则计算截 至基金收 益评价日 本基金的 可 供分配利 润 ,并确 定收 益分配比例 。 3 、根据前述可供 分配利润 及收益 分配比例 计算收益 分配金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支付 方式等内 容。 招募 说明 书 54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基金收益 评价 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七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招募 说明 书 5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上市费及 年费; 8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0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 指数使用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指 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招募 说明 书 56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许可使 用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E 为前 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 季支付。 根据 基金管理 人与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25,000 元 (即不足 25,000 元部分按照 25,000 元收取) 。 但基 金合同生 效当季 , 基点 费不设 下限,按实 际计提的 金额支付 。 如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 费率等 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 计算指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按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进行公告 。 4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和 指数使用 许可费 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 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用 ”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 包括但不 限于 信息 披露费、 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 等相 关费用 以及 其他 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 费用不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等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招募 说明 书 57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 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58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招募 说明 书 59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确定基金 份额折算 日 , 并至少提前 两个工作 日将基金 份 额折算日公 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 及网站上 。


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并 由登记结 算机构完 成基金份 额的 变更登记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 公告登载 于指定报 刊及网站 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在指 定报 刊及网站上 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前, 将 基 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 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清单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通过 网站、 申 购赎回代理 券商以及 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招募 说明 书 60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招募 说明 书 61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4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和终止 上市; 25 、变更 标的指数;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十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招募 说明 书 63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管理 人在总结、 借 鉴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已有的封 闭式基金和 开放式基 金风险管 理成 熟 经验的基 础上, 针对 本基金的 特点, 确 立科学的 风险 管理理念, 建 立相应的 风险管理 体系, 对本基金整 个投资过 程进行有 效的风险 监控, 为基金 持有人谋取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 市场平均 水平的投资 收益。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包括 : 一、 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 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债券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的平 均回报率 与整个债 券市 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 存在偏离 。 二、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债券的 价格可能 受到政治 因素、 经济因 素、 上市公司经 营状况、 投资 人心 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 响而波动, 导 致指数波 动, 从而使 基金 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 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的指 数调整成 份债券或 变更编制 方法,使 本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 生跟 踪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2 、由于标的指 数成份债 券在标的 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 3 、由于标的指 数是每天 将利息进 行再投资 的,而组 合债券利息 收入只在 卖券时和 债券 付息时才收 到利息部 分的现金, 然后才可 能进行这 部 分资金的再 投资, 因此 在利息再 投资方 面可能会 导 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 标的指数 收益率, 从而 产生跟踪偏 离度。 另外, 指数 成份债券 在付息时, 根 据法规, 持 有人需缴 纳利息 税, 因此实 际 收到的利息 金额将低 于票面利 息金额, 相应的, 利息 再投资收 益也较全 额票面利 息降低, 该 两方面差异 也进一步 导致基金 收益率偏 离标的指数 收益率和 加大跟踪 误差偏离 度。 4 、由于成份债 券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本基金 无法及时 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 而产 生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5 、由于基金投 资过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 管费等费 用的存在 ,使 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 指数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


6 、在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 指数 的跟踪程度 。 7 、其他因素产 生的偏离 。基金投 资组合中 个别债券 的持有比例 与标的指 数中该债 券的 权重可能不 完全相同; 因 缺乏卖空、 对 冲机制及 其他 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 成本较大; 因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64 申购与赎回 带来的现 金变动; 因 指数发布 机构指数 编 制错误等, 由 此产生跟 踪偏离度 与跟踪 误差。 四、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如出现 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基金 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 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 策将会改 变,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风险 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人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五、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 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价格受诸 多因素影 响, 可能存在不 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 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 。


六、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在 开市后根 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计 算依据及计 算方法, 实时 计算并通 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发布 参考 基金份 额净值(IOPV) ,供投 资者交 易、申 购、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参考。IOPV 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 错误,投 资者若参 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 可能导致 损失。 七、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 再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提前 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八、 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清单 中, 可能仅允 许对部分 成份 债券使用现 金替代, 且设 置现金替 代比例上限 ,因此, 投资人在 进行申购 时,可能 存在 无法买入申 购所需的 足够的成 份债券, 导致申购失 败的风险 。 投资人在提 出赎回申 请时, 如基 金组合中 不具备足 额 的符合条件 的赎回 对 价, 可能导 致 赎回失败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能根据 成份债券 市值规模 变化等因 素调 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 按原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申 购并持有 的基 金份额,可 能无法按 照新的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 部赎回, 而只能在 二级市场 卖出全部 或部 分基金份额 。 基金还可能在申 购赎回清单 中设定申购 份额上限(或 赎回份额上限) , 如果投资者 的申 购 (或赎回) 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 日申购 ( 或赎回) 总 份额超过申 购份额上 限 (或赎 回份额上 限) ,则投资 者的申购 (或赎回 )申请可 能失败 。 九、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 对价主要 为组合证 券, 在 组合证 券变现过 程中, 由于市场 变化、 部分成 份债 券流动性差 等因素, 导 致投资人 变现后的 价值与赎 回 时赎回对价 的价值有 差异, 存在 变现风 险。 十、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65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因多 种原因 ,导致代 理申购、 赎回业务受 到限制、 暂停或终 止, 由此影响对 投资人申 购赎回服 务的风险 。 2 、登记结算机 构可能调 整结算制 度,如实 施货银对 付制度,对 投资人基 金份额、 组合 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 式发生变 化, 制度调 整可能给 投 资人带来风 险。 同样的 风险还可 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 代理机构 。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基金托管 人及其他 代理机构可 能违约, 导致基金 或投 资人利益受 损的风险 。 十一、 管 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发展状 况、 人员配备、 管理 水平与内 部控 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因 业务扩张 过快、 行 业内过度竞 争、 对主要业 务人员过 度依 赖等可能会 产生影响 投资人利 益的风险 。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可能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风 险, 例如, 申购、 赎 回 清单编制错 误、 越权违 规交易、 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 误等风险 。 十二、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 人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机构及 销售代理 机构等。 十三、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券交易 所、 登记结算 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 构等 可能因不可 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 66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招募 说明 书 67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 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68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金代销 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相关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机 构相关业 务规则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前提下 ,决定 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金 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7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相关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 结算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招募 说明 书 69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价格 、申购与赎回 对价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对 价,编制申 购赎回清 单 ;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 投 资者申购 或赎回之 基金份 额的 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的 年限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招募 说明 书 70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3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5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 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招募 说明 书 71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对价的现 金部 分 ;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 了适 当的措施; (11 ) 按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年限 保存 基金 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对价 ; (15 )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招募 说明 书 72 (3 )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 合同;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 缴纳基金认 购 款项 和认购债 券、 应付 申购对价 和 赎回对价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 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 基金 ( 博时上证 企债 3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所 持有 的联接 基金份 额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参与 表决, 其持 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数 和表决票数 为, 在本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联 接基金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持 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留 到整数位 。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以 联接 基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 份行使表 决权, 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 托 以联 接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参 与表 决。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招募 说明 书 73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 开 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由 联接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 开或 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被上 海证券交 易所决定 终止 上市的除外 ; (14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条 件下调整 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相关证 券交易所 或者登记 结算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管理 人、证券 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 机构在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交易、 非交易过 户等 业务的规则 ; (7 )按照指数 使用许可 方的要求 ,根据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 定,变更 标的指数 许可招募 说明 书 74 使用费费率 和计算方 法; (8 )标的 指数更 名或调整 指数编 制方法, 以及变更 业绩比较基 准; (9 )根据基金合 同进行基 金份额 的拆分与 合并; (10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三) 、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四)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招募 说明 书 75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 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身份证 明、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身份证明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招募 说明 书 76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记录相 符;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 书面方式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向其授权 代表 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 现场方 式 或者以非 现场方式 与现场方 式结 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会 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六)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0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 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招募 说明 书 77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招募 说明 书 78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九)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7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招募 说明 书 79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 基金收益评价 日核定的 基金收益 率超过 标的指数 同期收益率 达到 0.25% 以上, 方可 进行收益分 配; 2 、 在符合上述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根据 以下原则 确定: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净 值增 长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基于本基金 的性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 补浮动亏损 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 可能使 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 值; 3 、基金收益分配 采用现金 方式;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二) 、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及金 额的确定 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基金收 益率、标 的指数同期 收 益率。 基 金收 益评价 日本 基金 相对标 的指 数的超 额收 益率 =基 金收 益率- 标的 指数 同期收 益 率。 基金收益率 为收益评 价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与基金上 市前 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 比减去 1 乘 以 100% ; 标的指数同期 收益率为 收益评价 日标的指 数收盘价与 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生 基金份额 折算 、 拆分或 合并 , 则以基 金份 额折算日 、 经拆 分或合并 调整后的 基金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上述 指标。 2 、根据前述收 益分配原 则计算截 至基金收 益评价日 本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 润,并确 定收 益分配比例 。 3 、根据前述可供 分配利润 及收益 分配比例 计算收益 分配金额。 (三)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基 金收益 评价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五) 、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四、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 式 招募 说明 书 80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 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签 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 向中 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 指数使用 费。 在通常 情况下, 指 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指 数许可使 用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E 为前 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按 季支付。 根据 基金管理 人与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规 定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25,000 元 (即不足 25,000 元部分按照 25,000 元收取) 。 但基 金合同生 效当季 , 基点 费不设 下限,按实 际计提的 金额支付 。 如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 费率等 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 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 计算指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并按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进行公告 。 4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和 指数使用 许可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 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上述“一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招募 说明 书 81 (二) 、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 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三)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基金 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等 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和 备选成份 债券 。 在建仓完成 后, 本基金 跟踪标的 指数成份债 券和备选 成份债券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80% 。 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可能 会适当投 资于其他债 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 规定)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 以使用相 关金融衍 生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招募 说明 书 82 票或者债券 ; (6 ) 、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7 )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对 于因上述 (5 ) 、 (6 )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的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或备选成 份债券, 基 金管理人将 在严格控 制 跟踪偏 离度和 跟 踪误差的 前提 下, 将结合使用 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 适当 替代。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 则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2 、投资限制 依照《运作 办法》 ,本 基金管理 人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 证券投资, 应当遵循 以下规定 :


(1 )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的 约定; (2 ) 、本 基金跟 踪标的 指数成 份债券 和备选 成份债 券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80% ;此后,如因标的指 数成份债券 调整、基金 申购赎回等因素 导致基金不 符合这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将在适 当的时间 内进行调 整 ; (3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4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5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 定。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 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 份债券调整、 成份债券 价格的市 场变化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导致 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 述约 定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定的除 外。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招募 说明 书 83 化,按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 按公允价 值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 、同一标的指 数成份 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 估值日 交易所收 盘净 价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基金法》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外予以公 布。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招募 说明 书 84 2 、关于基金合 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招募 说明 书 85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 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 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 份,除上报 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 招募 说明 书 86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 【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招募 说明 书 87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和 备选成份 债券 。为更好地 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可能 会适当投 资于其他 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使用 相关金融衍 生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债券和 备选成份 债券 。 在建仓完成 后, 本基金 跟踪标的 指数成份债 券和备选 成份债券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80% 。 为更好地实 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 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 其他债券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相应程序 后可以使 用相关金 融衍生工 具。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不得违反基金 合同关于 投资范 围的约定 ; b 、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债 券和备选 成份债券 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80% ; 此后, 如因标的指数成 份债券调 整、 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 导致基金 不符合这 一投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将 在适当的 时间内进 行调整; c、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d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招募 说明 书 88 (3 )法规允许的 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 达到规定的 标准。由 于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 动、 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调整、 成份债 券价格的市 场变化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对 于因上述 (5)、( 6 )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的标的指数 成份债券 或备选成 份债券, 基 金管理人将 在严格控 制 跟踪偏 离度和 跟 踪误差的 前提 下, 将结合使 用 其他合理 方法进行 适当 替代。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 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 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89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 )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名 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 易对手时 须提前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整的 名 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如 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的核 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 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招募 说明 书 90 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 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 不 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 监督 ,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 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招募 说明 书 91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 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92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开 设的 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基 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户中,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 产托 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该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的一 切 货币收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招募 说明 书 93 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 资金的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 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招募 说明 书 94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的 时间和程 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 )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招募 说明 书 95 ②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 期间的有 价证券 ,按公允 价值估值 。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 )同一 标的 指数成份 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 估值 日交易所 收盘 净价估值 。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 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方当 事 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另一 方当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招募 说明 书 96 现该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 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布, 如 果管理人 存在过错, 由此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 责任,基 金托 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四)特殊 情况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5 )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五)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每六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理人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 公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 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 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 在半招募 说明 书 97 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 在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 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98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招募 说明 书 99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发 售 代理机构、 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 供。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 和 市场的变 化,有权 增加 和修改服务 项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一 、客户服 务电话 “博时一线 通” 自 动语音系 统提供每 周七天 、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通 过电话查 询基金份 额净值。 同时, 客 服中 心提供工作 日每天 9:00-21:00 、 节假日 (十一和春 节除外)9:0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二 、网上客 户服务中 心 网上客户服 务为投资 人提供查 询服务、 资讯 服务以及 在线交流的 平台。 登陆网 站后, 投 资人可以查 询基金相 关信息, 享受 资讯服务; 投 资人 还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 提交 投诉与建议 。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 、客户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博时 一线通” 自 动语音留言、人 工坐席、书 信、电 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 诉。 投资人 还可以通 过发售代 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理 机构提供 的服 务进行投 诉。 招募 说明 书 100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招募 说明 书 101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上证企债 3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上证 企债 3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上证 企债 3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五、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 请募集 上 证企债 3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 、 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