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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实业债(000053)

鹏华实业债: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 华实业 债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关
于 开放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 告 
 
 
 
 
 
 
 
 
 
 
 
 
 
 
 
 
 
 
 
 
 
 
 
 
公 告 送出 日期 :2013 年 6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实业债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实业债 纯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053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3 年 5 月3 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名 称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公告依据 《鹏华实业 债纯债债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 《 鹏
华实业债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申购起始日 2013 年 6 月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3 年 6 月25 日 
转换转入起 始日 2013 年 6 月25 日 
转换转出起 始日 2013 年 6 月25 日 
定期定额投 资起始日 2013 年 6 月25 日 
2 日 常申购、赎 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 办理时间 
鹏华实业债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基 金代码 :000053 ) 定于2013
年 6 月25 日起本基金的每 个开放日 (本公司 公告暂 停相关业务 的除外)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
转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3 日 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 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投 资人不设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 投资人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 本基金,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 中心申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 为 50
万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 万 元。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申 购本基金 ,单笔最 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0.12%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养老金客 户适用特 定申购费 率,其他 投资人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适 用一般申 购费率。 
4 日 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 限制 
本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低赎回份 额限 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 额,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 人在销 售机 构托管的单 只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足 30 份时 ,
该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否则 ,剩 余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2 年≤N 0 
注: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 入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5 日 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按 照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 用加上转出 与转 入基金申购费用 补差的标 准收取费用 。
具体转换费 用组成如 下: 
5.1.1 赎回费 用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 按持有年 限递减, 具体各基 金的 赎回费率请 参见各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业务 公告,并 可在本公 司网站(www.phfund.com )查询。 基金转换 费用中转 出基金的 赎
回费总额不 低于 25% 归入转出 基金的基 金财产。 
5.1.2 申购费 用补差 
(1) 当转出基 金申购费 低于转入 基金申购 费时, 则 按 差额收取申 购费用补 差; 当转出 基金
申购费高于 或等于转 入基金申 购费时, 不收取费 用补 差。 
(2) 免申 购费用的 鹏华信用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B 类份额 、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转入本 基金,转 换申购费 用补差为 本基 金的申购费 。 
5.2 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事 项 5.2.1 转换业 务适用 基金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本基金 与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 资基金、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鹏 华信用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包 括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 鹏华上证 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鹏华 消 费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 丰盛稳
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新兴 产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深 证民营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鹏华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鹏 华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产 业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双 债增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 华国业有 企业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鹏华 双债加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之间的基金 转换。


今后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若开 通与 本基金的转 换业务, 本基金管 理人将 另行公告。 5.2.2 基金转 换份额 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转出金额=转 出份额× 转出基金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补差费(外 扣)=转 出金额×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率/ (1+转入基 金申购费 率)-转 出金额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1+转 出基金申 购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份额= (转出金 额-补差 费)/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非养 老金客户 )10,000 份基 金份额满1 年后决 定转 换为鹏华价 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本基金 对应 前端申购费 率为 0.8% , 赎回费 率为 0.25% , 假设转换当 日转出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8 元,转 入基 金的份额净 值是 1.05 元,并且 转入基金 对 应的前端申 购费率为1.5%,则 可得到的 转换份额 为: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10,000 ×1.08×0.25 %=27 元 转出金额=10,000 ×1.08 -27=10,773 元 补差费(外 扣)=10,773 ×1.5%/ (1+1.5% )-10773 ×0.8%/(1+0.8% )=73.71 元 转换费用=27+73.71 =100.71 元 转入份额= (10,773 -73.71 )/1.05=10,189.8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非养 老金客户 )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满1 年后决 定转换为 鹏华 价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假设转 换当日转 出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08 元 , 转入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 元,则 可得到的 转换份额 为 10,189.8 份。 5.2.3 转换业 务规则 (1) 基金 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 行, 且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的 代理销售 机构须同 时具备 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 基金的合 法授权代 理资格, 并开 通了相应的 基金转换 业务。 (2)注册登 记机构以 收到有效 转换申请 的当天 作为 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 成功的,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办理权 益转 换的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通 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 后向业 务办理网 点查询转 换业务 的 确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或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3) 基金 转换后, 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 持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 开始计 算。 (4) 本公 司基金单 笔转换申 请的最低 份额为 200 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 。单笔转 换申请不 受转入基 金最低申 购金 额的限制。


(5)单个基 金账户最 低余额 为 30 份基 金份额, 若某 笔转换将导 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 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 时, 该笔转 换业务 应包 括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 否则, 剩 余部分 的基金份额 将被强制 赎回。 (6) 基金转 换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投资人采用 “份额转 换” 的原 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赎 回处 理的原则。 6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是 基金申购业 务的一种方 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代销机构 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时间、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 代销机 构于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 指定资金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业务 。 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申购费率 及计算公式 等同 于一般申购业务 。对于满 足不同条件 的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申请, 如定期定 额申购期限 适逢 基金费率优惠 期,或通过电 子交易平 台等特 殊渠道递交 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申请,或 基金管 理人 认为适合的 其他条件 , 基金 管理人可 对该部 分投资人适用 不同的申购 费率,并及 时公告。 投资人 办理该业务具 体费率以销 售机构当时 有效 的业务规定 或相关公 告为准。 6.1 扣款日期 和扣款 金额 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前,须 指定本人的 一个 人民币结算账户 作为扣款 账户,并经 办理本业务的 代销机构认 可。投资人 须遵循各 销售机 构有关 扣款日 期的规定, 并与销售机 构约 定每月固定 扣款金额。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每期最 低 扣款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各 代销机构可 根据需要 设置等于 或高于 100 元的 最低扣 款金额,具 体最低扣 款金额以 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6.2 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 遵循“未 知价”和“ 金额申购” 的原 则,申购价格以 基金申购 申请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基金申 购申请日 (T 日 )为本业务每 月实际扣款 日(如遇非 基金 开放日则顺 延至基金 下一开放 日) ,基金 份额将 在 T+1 工作日确 认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资人的 基 金账户内。 基金份额 确认查询 起始日 为 T+2 工 作日。 投资人办理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 基 金后, 本基金 已开放赎 回业务的, 投资人可 从 T+2 工 作日起办理 基金的赎 回。 赎回费 率按照相 关基金合同 约定的一 般赎回业 务的赎回 费率执行 。 6.3 变更和终 止 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变更和终止 ,须 携带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及 相关凭证到 原办理该业 务网点申 请办理, 办理程序 遵循各销 售机 构的规定。 7 基 金销售机构 7. 1 直销机 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包 括本公司设 在深 圳、北京、上海 、武汉、 广州的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 服务电话 :400-6788-999 7. 2 场外代 销机构 7.2.1 场外销 售机构 :


(1)银行销 售渠道: 建设银行 、交通银 行、招 商银 行、中信银 行、北京 银行、浦 发银行。


(2)证券公 司销售渠 道:国信 证券、湘 财证券 、海 通证券、申 银万国、 华西证券 、银河 证券、长城 证券、光 大证券 、 安信证券 、信达 证券 、广州证券 、中投证 券。 (3) 第三 方销售机 构: 天相 投顾、 众禄投顾 、 数米 基 金、 诺亚正 行、 好 买基金、 上海长 量、 北京展恒、 浙江同花 顺、上海 天天、金 观诚、和 讯、 新兰德、宜 信普泽。 7.2.2 可办理 本基金 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销售 机构有:本 公司网上 直销中心 、建设 银行、交通 银行、招 商银行、 中信银行 、北京银 行、 浦发银行和 部分指定 券商及第 三方销售 机 构。 7.2.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要求, 调整 本 基金的业务 办理机构, 并 及时公告 。


7.2.4 本基金 各销售 机构可能 因业务安 排、系统 设置 等原因,在 办理本基 金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 定额业务 时,相 关 业务规则 、办理时 间和 要求的资料 、信息等 有所区别 ,投资人 在 办理本公告 项下相关 业务时, 除应遵循 本公告内 容外 ,还应按照 各销售机 构的要求 执行。 7.2.5 部分销 售机构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如网 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基金 申购或 定期定额申 购的投资 人以费率 优惠,具 体费率优 惠方 式以代销机 构的规定 为准。 7.2.6 以上各 销售机 构的地址 、联系方 式、工作 日办 理业务的具 体时间和 其它有关 信息、 规定等事项 ,请参见 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 公告、相 关业 务公告及各 销售机构 的有关规 定,也可 致 电各销售机 构客户服 务电话咨 询。 8 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 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本基金在 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9 其 他需要提示 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 本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转 换和定期 定额 业务的有关 事项予以 说明。投 资人欲 了解本基金 相关业务 规则的详 细情况, 请阅 读 2013 年 3 月28 日 刊登在 《上海 证券报》 上 的 《鹏 华实业债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或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phfund.com ) 查询,并以 此为准。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定期定额 投资 是引导投资 人进行长 期投资、 平均投资 成 本的一种简 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 。但是定 期定额投 资并 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 险,不能 保 证投资人获 得收益,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 等效理财 方式 。请投资人 投资本基 金前认真 阅读本基 金 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并 根据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 产品。敬 请投资人 注 意投资风险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