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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双债加利(000143)

鹏华双债加利: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鹏 华双债 加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关 于
开 放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公 告 
 
 
 
 
 
 
 
 
 
 
 
 
 
 
 
 
 
 
 
 
 
 
 
 
公 告 送出 日期 :2013 年 6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143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3 年5 月27 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名 称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公告依据 《鹏华双债 加利债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 鹏
华双债加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申购起始日 2013 年6 月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3 年6 月25 日 
转换转入起 始日 2013 年6 月25 日 
转换转出起 始日 2013 年6 月25 日 
定期定额投 资起始日 2013 年6 月25 日 
2 日 常申购、赎 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 办理时间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基 金代码 :000143 ) 定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 本基金的 每个开放 日(本公 司公告暂 停相关业务 的除外)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3 日 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 限制 
本基金对单 个投资人 不设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 。 投资人通过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 金 ,
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0 元。 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 销 中心申购本 基金, 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50 万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 元。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 金,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0.12%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养老金客 户适用特 定申购费 率, 其他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适用一般 申购费率 。 
4 日 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 限制 
本基金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低赎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 最低余额
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赎 回将导致 投资人在 销售 机构托管的 单只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时, 该笔 赎回业务 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 额, 否则 , 剩余部分 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赎 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1.00% 
1 年≤N<2 年 0.50% 
2 年≤N<3 年 0.25% 
3 年≤N 0 
注: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赎 回费总额 的 75%归 入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5 日 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 换按照转 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 加上转出 与转 入基金申购 费用补差 的标准收 取
费用。具体 转换费用 组成如下 : 
1、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率 按持有年 限递减, 具体 各基金的 赎回费率请 参见各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或相关业 务公告, 并 可在本公 司网站 (www.phfund.com ) 查询。 基 金转换费 用中转 出基金
的赎回费总 额不低于25%归入 转出基金 的基金财 产。 
2、申购费用 补差 
(1)当转出 基金申购 费低于转 入基金申 购费时 ,则 按差额收取 申购费用 补差;当 转出
基金申购费 高于或等 于转入基 金申购费 时,不收 取费 用补差。 
(2)免申购 费用的鹏 华信用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B 类份额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 入本基金 ,转换申 购费用补 差为 本基金的申 购费。 
5.2 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事 项 
5.2.1 转换业 务适用 基金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本基金 与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 资基金、 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信用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 、鹏华上 证民营
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 鹏华消费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鹏
华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 华新兴产 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深证 民营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鹏华价值 精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华金 刚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 华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华产业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
华双债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华国业 有企业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和鹏华实 业债纯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 间的基金 转换。


今后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 若开通 与 本基金的转 换业务, 本 基金管理 人 将另行公告 。 5.2.2 基金转 换份额 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转出金额= 转 出份额× 转出基金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补差费 (外扣 ) =转出 金额×转 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 (1+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 -转出 金 额×转出基 金申购费 率/(1 +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份额= (转出金 额-补差 费)/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例如: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 (非养 老金客户 )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满 2 年 未满 3 年后决定转 换为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对应 前端申购 费率为 0.8%,赎 回费率为 0.25% ,假 设转换当 日转出基 金份额净 值是1.08 元,转 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 是 1.05 元,并且转 入基金对 应的前端 申购费率 为 1.5%, 则可 得到的转换 份额为: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10,000 ×1.08 ×0.25 %=27 元 转出金额=10,000 ×1.08 -27=10,773 元 补差费(外 扣)=10,773 ×1.5%/ (1+1.5% )-10773 ×0.8%/(1+0.8% )=73.71 元 转换费用=27+73.71 =100.71 元 转入份额= (10,773 -73.71 )/1.05 =10,189.8 即: 某基金份 额持有人 (非养老 金客户) 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满2 年未 满 3 年后决 定 转换为鹏华 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假设 转换 当日转出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8 元,转 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5 元,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额为 10,189.8 份。 5.2.3 转换业 务规则 (1)基金转 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行 ,且办 理基 金转换业务 的代理销 售机构须 同时 具备拟转出 基金及拟 转入基金 的合法授 权代理资 格, 并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换业务 。 (2) 注册登 记机构以 收到有效 转换申请 的当天作 为 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 资人转换 基 金成功的,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办理权 益 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人通 常可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向 业务办理 网点查询 转换业务 的 确认情况, 并 有权转换 或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3)基金转 换后,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 之日起重 新开 始 计算。 (4)本公司 基金单笔 转换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 20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份额 转换。单 笔转换申 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5) 单个基金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 笔转换将导 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 构托 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30 份时,该 笔转换 业务 应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 否则,剩 余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 被强制赎 回。 (6)基金转 换以申请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 。投资人采 用“份额 转换”的 原则 提交申请。 转出基金 份额必须 是可用份 额,并遵 循赎 回处理的原 则。 6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 购业务的 一种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 过代销机 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时间、 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代销机 构于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 资金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业 务。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申 购费率及 计算公式 等同 于一般申购 业务。 对于满 足不同条 件 的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申请,如 定期定 额申购 期限适逢 基金费 率优 惠期, 或通过 电子 交易 平 台等特殊渠道递 交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 申请,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适合 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 人可对该部 分投资人 适用不同 的申购费 率, 并及时 公 告。 投资人办 理该业务 具体费率 以销售 机构当 时有 效的业务 规定或相 关公告为 准。 6.1 扣款日期 和扣款 金额 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前, 须指定 本人的一 个 人民币结算 账户作为 扣款账户, 并 经办理本业 务的代销 机构认可。 投资人须 遵循各销 售 机构有关扣 款日期的 规定, 并与 销售机 构约定每月 固定扣款 金额。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每期 最低扣款金 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各代销 机构可根 据需要设 置等于或 高于 100 元 的最低扣款 金额,具 体最低扣 款金额以 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


6.2 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 购需遵循 “ 未知价” 和 “金额 申购” 的 原 则, 申购价格 以基金申 购申请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基金 申购申请 日 (T 日) 为本业 务每月实 际扣款 日 (如遇 非 基金开放日 则顺延至 基金下一 开放日) , 基 金份额将 在T +1 工作日 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 入投资 人的基金账 户内。基 金份额确 认查询起 始日为 T+2 工作日。投 资人办理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基 金后,本 基金已开 放赎回业 务的,投 资人 可从 T+2 工作 日起办理 基金的赎 回。 赎回费率按 照相关基 金合同约 定的一般 赎回业务 的赎 回费率执行 。 (3)变更和 终止 投资人办理 “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 的变 更和终止, 须 携带本人有 效身份证 件及相关 凭证 到原办理该 业务网点 申请办理 ,办理程 序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 7 基 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 心, 包括 本公司设 在深 圳、 北京、 上 海、 武汉、 广州的 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 服务电话 :400-6788-999 7. 2 场外代 销机构 7.2.1 场外销 售机构 :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2.2 可办理 本基金 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 销售 机构有: 本公司网 上直销中 心、 北 京银行。 7.2.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调整 本基金的业 务办理机 构, 并 及时公 告。


7.2.4 本基金 销售机 构可能因 业务安排 、系统设 置等 原因, 在 办理 本 基 金申 购 、 赎回 、 转换和定期 定额业务 时, 相关业 务规则、 办理时间 和 要求的资料、 信息等有 所区别, 投资人 在办理本公 告项下相 关业务时 ,除应遵 循本公告 内容 外,还应按 照销售机 构的要求 执行。 7.2.5 以上销 售机构 的地址、 联系方式 、工作日 办理 业务的 具 体时 间 和 其它 有 关 信息 、 规定等事项, 请 参见本基 金的份额 发售公告、 相 关业 务公告及各 销售机构 的有关规 定, 也可 致电各销售 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 咨询。 8 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 收益公告的披 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本基 金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9 其 他需要提示 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 本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 转 换和定期 定额 业务的有关 事项予以 说明。 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 金相关业 务规则的 详细情况 ,请阅读2013 年 5 月7 日 刊登 在 《中国证 券报》上 的《鹏华双 债加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或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 ) 查询,并 以此为准 。 风险提示: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人 定期 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 人进行长 期投资 、 平均投资成 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 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 得收益, 也不 是替代储 蓄的 等效理财方 式。 请投资人 投资本基 金前 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 并根据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 适合自己 的基金产 品。敬请投 资人注意 投资风险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 6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