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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纯债C(163211)

诺安纯债C: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 诺 安 纯债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诺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时间:2013 年 6 月 24 日 公告日期:2013 年 6 月 19 日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 3 二 、 基 金概 览 .......................................................................................................................................... 3 三 、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 市交 易 .................................................................................................................. 3 四、 持 有人 户 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4 五 、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 简介 ...................................................................................................................... 5 六 、 基 金合 同 摘要 .................................................................................................................................. 7 七 、 基 金财 务 状况 .................................................................................................................................. 7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 9 九 、 重 大事 件 揭示 ................................................................................................................................ 10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 11 十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承 诺 ........................................................................................................................ 12 十 二 、 基金 上 市推 荐 人意 见 ................................................................................................................ 12 十 三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12 附 件 : 诺安 纯 债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摘 要 ........................................................ 13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以 下简称 “ 本 公告”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 和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的 规定编 制 , 诺 安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管 理人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基金管 理人 ” 或 “ 本公 司” ) 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公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保证 本公 告 中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承 诺其 中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 不 表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 本公 告未 涉及 的有 关 内容 , 请 投资 者阅读 2013 年 2 月25 日刊 登在《 上海证 券报 》和 本 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上 的《 诺安 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 。 二、基 金概 览 1、基 金名 称: 诺安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简 称: 诺安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3、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场 内简称 : 诺 安纯 债 4、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交 易代码 : 163210 5、 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3 年6月17 日 本基 金A类基 金份 额总额 : 687,298,573.33 份。 6、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3 年6月17 日 本基 金A类基 金份 额净值 :1.007 元。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3,637,273.00 份 8、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9、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6月24 日。 10、基 金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1、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2、登 记结 算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一)基金上市前基 金募 集情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12 年 11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2 】1463 号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日 期:2013 年2 月28 日至2013 年3 月 20 日。


5、发 售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6、发 售方 式: 场外 、场 内 认购 。 其中 ,本 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种 方 式发售 ,并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C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方 式发 售, 不在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7、发 售机 构: (1) 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诺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排 名不 分先后 )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南 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烟 台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江 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4 司、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方正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华 西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江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 公司 、 上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信 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新 时 代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浙 商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等 。 (2)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交 所会 员单位 。 截止 2013 年 2 月 5 日, 包 括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资 格的证 券 公司如下 : 爱建 证券 、安 信证券 、渤 海证 券、 财达 证券、 财富 证券 、财 富里 昂、财 通证 券 、 长城证 券、 长江 证券 、大 通证券 、大 同证 券、 德邦 证券、 第一 创业 、东 北证 券、东 方证 券 、 东海证 券、 东莞 证券 、东 吴证券 、东 兴证 券、 高华 证券、 方正 证券 、光 大证 券、广 发证 券 、 广州证 券、 国都 证券 、国 海证券 、国 金证 券、 国开 证券、 国联 证券 、国 盛证 券、国 泰君 安 、 国信证 券、 国元 证券 、海 通证券 、恒 泰长 财、 恒泰 证券、 红塔 证券 、宏 源证 券、华 安证 券 、 华宝证 券、 华创 证券 、华 福证券 、华 林证 券、 华龙 证券、 华融 证券 、华 泰联 合、华 泰证 券 、 华西证 券、 华鑫 证券 、江 海证券 、金 元证 券、 开源 证券、 联讯 证券 、民 生证 券、民 族证 券 、 南京证 券、 平安 证券 、齐 鲁证券 、日 信证 券、 瑞银 证券、 山西 证券 、上 海证 券、申 银万 国 、 世纪证 券、 首创 证券 、天 风证券 、天 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万联 证券 、西 部证 券、西 藏同 信 、 西南证 券 、 厦 门证 券 、 湘 财证券 、 新时 代证 券 、 信 达证券 、 兴业 证券 、 银河 证 券 、 银 泰证 券 、 英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浙 商证券 、中 航证 券、 中金 公司、 中山 证券 、中 投证 券、中 天证 券 、 中信建 投 、 中 信浙 江、 中 信万通 、 中信 证券 、 中 银 证券 、 中 邮证 券、 中原 证 券 ( 排名 不分 先 后)。 具体信 息详 见深 交所 网站 。 8、验 资机 构名 称: 国富 浩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9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入 账 情 况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6,512 户 , 募 集 总 金 额 为 882,771,708.70 元人 民币 , 其中 ,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共计334,426.49 元人 民币。 经 国富浩 华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验资, 募集资金 已于2013 年3月26 日划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 11、 本基 金募 集备 案情 况 : 2013 年3 月27 日聘 请国 富 浩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验资,随 后向中国 证监会 提交了验 资报告,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2013 年3月27 日中国证 监会 予以书 面确 认, 本基 金合 同自该 日起 正式 生效 。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3月27日 13、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882,771,708.70 份 (二)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的主要内 容 1 、 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证 上 [2013]196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6月24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投资者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交易 。 4、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场 内简称 :诺 安纯 债 5、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交 易代码 :163210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33,637,273.00 份 7、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 未 上市 交易 的份 额 托管在 场外 , 其中A 类基 金 份额可 跨 系统转托 管至深圳 证券交 易所场内 后即可上 市流通 ,C 类基金 份额不 能进行跨 系统转托 管 至 场内。 本基 金自2013 年6 月24 日开 通A 类基 金份 额的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 四、 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5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 为451 户 , 平 均每户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74,583.75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场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 下: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为 431,027.00 份 ,占场 内基 金总 份额 的 1.28% ; 场内 个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33,206,246.00 份, 占场内 基金 总份 额 的 98.72% 。 (三)前十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前十 名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 况如 下 表 。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基金 总份 额 的比例 (% ) 1 钟恕风 1,000,136.00 2.97% 2 张俊华 1,000,068.00 2.97% 3 梁锦泉 1,000,058.00 2.97% 4 朱宜军 1,000,048.00 2.97% 5 李兰侠 695,033.00 2.07% 6 杨怡 596,034.00 1.77% 7 查筱玲 515,070.00 1.53% 8 杨俊 500,058.00 1.49% 9 梁穗仪 500,038.00 1.49% 10 姚铁梁 500,034.00 1.49%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持有 人信 息编 制。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3、总 经理 : 奥 成文 4、注 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5、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 市深南 大道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厦19-20 层 6、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301103063235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9、 股 权结 构 : 中 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40% ; 深圳 市捷 隆投 资有 限 公司40% ;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20% 。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风险控 制办 公会 会 研究制 定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制度, 提 出重 大风 险的 解 决方案 , 指导 和监 督各职 能部 门开 展风 险管 理工作 。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投 资部 负责权 益类 基金 产品 的投 资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研究 。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投资。 国际业 务部 负责国 际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与业务 合作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6 产品研 发中 心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及产 品管 理工 作。 市场部 开展营 销宣 传和 活动 策划 ; 负责营 销材 料制 作 ; 开 展媒体 宣传 和公 关 维护工 作; 为销 售前 台提 供营销 支持 。 构建公 司渠 道营 销服 务体 系;管 理和 支持 区域 营销 中心的 业务 开 展 。 搭建分 级客 户服 务体 系; 运用多 形式 服务 手段 ,建 立客户 沟通 平台 ; 编辑服 务咨 询; 为公 司营 销提供 服务 支持 。


北京分 公司 负责所 在区 域公 募基 金、 一对多 专户 等产 品的 销售 工作及 区域 内代 销 渠道机 构的 维护 和服 务。 上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西部营 销中 心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公 司及 基金 的合 规与 运作风 险的 全面 管理 。 风险控 制部 负责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 归因分 析。 交易中 心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 运营保 障部 负责信 息技 术平 台建 设、 注册登 记、 产品 销售 的后 台清算 、 保 障业 务 开展。 财务综 合部 负责办 公管 理、 财务 管理 、 后勤 保障; 负责 人力 资 源管理 与服 务, 使 公司获 取并 保持 人力 资源 竞争优 势; 负 责基 金估 值 、 投 资交 易清 算及 投资运 作的 定期 信息 披露 。 11、人 员情 况: 截止2013 年 5 月 31 日, 本公司 共有 员 工151 人, 其中博 士5 人, 硕士63 人 , 本科62 人,其 他 21 人 。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陈 勇


咨询电 话:400-888-8998 或 0755-83026688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2013 年 6 月 17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二十 六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优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值 增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增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中小 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全球 黄金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上 证新兴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多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油 气 能源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诺安 全球 收益 不动 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新 动 力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汇鑫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 双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小板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中小 板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诺 安纯 债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鸿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1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汪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行,从事债券投资工作。2011 年7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任 基金 经理 助 理。 于 2011 年12 月起 任 诺安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2 年1 月 起任 诺安 优化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2 年11 月起 任诺 安双 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3 月起 任 诺安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谢志华 , 男 , 中 国国 籍, 理学硕 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 资格 。 曾 先后 任职 于华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 事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研究 、投 资工 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 任招 商 安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任投资 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诺 安鸿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起 任诺安 纯债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起任 诺安 信 用债券 一年 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7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3 年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63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 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3 年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305 只 , 其 中封闭 式 10 只,开 放 式 29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 续十 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 英 国《全 球托 管人》 、香 港《财 资》 、美 国《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等境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37 项最 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 三)验资机构 名 称 : 国 富 浩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杨 剑 涛 联 系 电 话 :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联 系 人 : 门 熹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李 英 、 胡 立 新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 同摘 要见 附件 。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 费、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不 从基金 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8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财 务资料 未经 审计) 本基 金2013 年6 月17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会计主 体: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单 位: 人 民币元 资 产 2013 年6 月17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6,776,611.67 结算备 付金 21,213,636.37 存出保 证金 184.88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388,944,431.02 其中: 股票 投资 - 基金投 资 - 债券投 资 388,944,431.02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67,400,691.1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4,507,761.41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143,998.77 资产总 计 888,987,315.2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3 年6 月17 日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89,691.06 应付托 管费 82,768.88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36,632.40 应付交 易费 用 3,756.90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92,181.96 负债合 计 505,031.2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882,771,708.70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未分配 利润 5,710,575.32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888,482,284.02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888,987,315.22 注:报 告截 止日 2013 年 6 月 17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6 份 ,其 中,A 级基 金份 额净值 1.007 元, 基 金 份 额 687,298,573.33 份 ;C 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6 元, 基 金 份 额 195,473,135.37 份。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至 2012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如 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8,944,431.02 43.75 其中: 债券


388,944,431.02 43.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67,400,691.10 52.58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990,248.04 3.15 6 其他资 产


4,651,945.06 0.52 7 合计





888,987,315.22 1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08,702,431.02 23.4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9,893,000.00 5.62 6 中期票 据 130,349,000.00 14.67 7 可转债 -


8 其他 -


9 合计 388,944,431.02 43.78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 允 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0 1 1280485 12 遵 国投 债 500,000 51,630,000.00 5.81 2 1382297 13 江 北嘴MTN1 400,000 39,792,000.00 4.48 3 1380189 13 渝 大足 债 300,000 30,372,000.00 3.42 4 112170 12 濮耐 01 300,000 30,057,000.00 3.38 5 1382094 13 巨化 MTN1 300,000 30,027,000.00 3.3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 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 查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4.8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07,761.4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143,998.77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51,945.0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股 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 以下 信息 披露 事项 均已通 过指 定报 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lionfund.com.cn) 进行公 开 披 露, 并已 报送 相关监 管部 门备 案。 编号 公告事 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 期 1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2-25 2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2-25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1 3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摘要 《上海 证券 报》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2-25 4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2-25 5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上海 证券 报》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2-25 6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平安 银行 、 北 京银 行及大 通证 券为 诺安 纯债 定期开 放债 券场 外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2-27 7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网发 售 提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2-28 8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南京 银行 为诺 安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场 外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3-01 9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招商 证券 为诺 安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场 外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3-04 10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华安 证券 及东 兴 证券为 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3-05 11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 客户身 份基 本信 息及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3-26 12 诺安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3-29 13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港澳 台居 民投 资旗 下 基金开 立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5-17 14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3-05-25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2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二 ) 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函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十 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诺 安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诺 安纯 债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诺 安纯 债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诺 安纯 债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六月 十九 日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3 附 件: 诺安纯 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和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的业 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4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5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6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6、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包括“ 第五部分 基金备 案”中约 定的开放 期最后 一日可 能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情形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7 的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 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8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19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 少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0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1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 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 发生基 金合 同第 五部 分第 三条约 定的 情形 的;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公告书 22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