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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A(167502)

宝利A: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安信 宝利 分 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安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示 安信宝利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募 集申请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 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673 号 文核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安信宝利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 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时承 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本 基金投资 中的风 险包括: 因 整 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 券型 基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 股票型基 金、 混合型基金, 属 于中低风 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 本 基金 基金合同生 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金 经过 基金份额分 级后,宝 利 A 为低风 险、收益 相对稳定 的 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 内对宝 利 B 实施 担保机制, 宝利 B 为风险适中、 收益相对 较高的基 金份额。本 基金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为 宝利 B 份额提供保 本的保证 ,并 由 基金担保 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3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5 第九部分


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 36 第十部分


宝利 B 的保 本及保证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转 型后的基 金转换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85 第二十一部 分


风险 揭示 ..................................................................................................... 91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和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7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9 第 二十四部 分


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五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01 第二十六部 分


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七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4 招募 说明 书 3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安信宝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以及《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安信宝利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安信宝利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或安信宝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担保人: 指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为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宝利 B 持 有人承 担的保本 清偿义务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 保证责任 的担保人。 本 基金的担保 人为瀚华 担保股份 有限公 司 5、 基金合同:指 《 安信 宝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 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安信宝利 分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保证合同:指 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担 保人签署的 《 安信宝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 8、 招募说明 书:指《 安信 宝利 分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9、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安信 宝利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10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安信 宝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之 宝利 B 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11、 基金份额分 级: 指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划 分为宝利 A 、 宝利 B 两级份额 ,两者 的份额配 比原则上 不超过 7:3 12 、宝利 A :指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之 宝利 A 份额。宝利 A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 益,并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受申购 与赎回 13 、 宝利 B:指 安信 宝利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 宝利 B 份额 。 本基金 在扣除宝 利 A 的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 剩余收益 归宝利 B 享 有, 亏损以 宝利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 由宝利 B 承担 ; 宝利 B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封闭运 作,封闭 期为 2 年 14 、宝利 A 的开放 日:指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15 、 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指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其基 金份额 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 加或减少 的行为 16 、宝利 B 的封闭 期: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2 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 对应日为 非招募 说明 书 5 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17 、保本周 期: 指宝利 B 份额 的保本期 限,保本 周期 起止日同 宝利 B 的封闭 期,保 本 周期到期日 与宝利 B 份 额的封闭 期届满日 相同,本 基 金保本周期 仅一期 18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 指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后 2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 日与宝利 B 的封 闭期 届满日相同 19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 的基金转 换: 指基 金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将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的行为。 转换后 的基金 名称变更 为 “安 信宝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0 、 宝利 B 的保本 金额: 指在宝 利 B 的封 闭期届满 日,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宝 利 B 份额数量乘 以宝利 B 的 认购价格 ,宝利 B 的 认购价格 为 1.00 元 21 、宝利 B 可赎回 金额: 指根据宝 利 B 在 封闭期届 满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的宝 利 B 可赎回金额 ,即宝 利 B 于封闭 期届满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乘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数量 22 、保本: 指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宝利 B 可赎回金 额低于宝 利 B 认购金额,基金管 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 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 内(含第 二十个工作 日) 将该差 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担 保人对此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 证 23 、 保证: 指担保人 为本基金 保本提供 的 不可撤 销的 连带责任保 证, 本基金由 担保人为 本基金宝利 B 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宝利 B 可 赎回金额 低于宝利 B 认购金额 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 即为保本 差额) , 保证期限为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 月 24 、 法律 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政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25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26 、 《销 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27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招募 说明 书 6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28 、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29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30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31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32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33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34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 市场,并 取得中 国 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 度批 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35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3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37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8 、 销售机构 : 指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39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40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 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41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42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7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43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4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5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6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7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8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50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51 、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52 、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金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业 务的相应规 则,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 守 53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56 、上市交 易: 投资 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买卖 本基金宝利 B 份额的 行为 57 、持有到 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保本 周期内一 直持 有其所认购 的宝利 B 份额直至保 本周期到期 日的行为 58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9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招募 说明 书 8 销售机构的 操作 60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 位 (交易单元 )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61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62 、登记系 统: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 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 统 63 、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 64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5 、 巨额赎回 :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 在宝利 A 份额的单个 开放日, 宝利 A 基金 净赎回 金额 (宝利 A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所代 表的份额净 值之和) 超过 本基金上 一开 放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在 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66 、 元:指 人民币元 6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 、 买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68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9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0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71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2 、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73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 观事件 招募 说明 书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 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49% 五矿资本控 股有限公 司 36% 中广核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1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牛冠兴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市人 民 银行硚口支 行信贷员, 武汉市工 商 银行古田办 事处主任, 武 汉市工商 银行江岸 支行行长 , 武汉市工商银 行副行长, 招 商银行总 行信贷部总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南方 证券 行政接管组 及广东证 券托管组 组长。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招募 说明 书 10 王连志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长 城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行部经理,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投行部经 理, 第一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副 总 经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 李军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深圳 市罗湖工 业 研究所经理, 深圳证券 电脑公司 经 理,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 事部助理 总监、 西 南中心主 任 、 上市审查部 副总监、 市场监察 部副总 监、 会员管理部 副总监, 中国 科技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托管组组长。 现 任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 。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有色 部 经理、 上海公 司副总经 理, 英国 金属矿产 有限公司 小 有色、 铁合金 及矿产部 经理, 五 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资 本运营 部 总经理、 五 矿投资发 展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五 矿资本 控股有限公 司(原五 矿投资发 展有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王晓东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日本 五 金矿产株式 会社财务 部科员, 中 国外贸金 融租赁有 限 公司副总经 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 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 理。现任 五矿资本 控股有限 公司(原 五矿 投资发展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 经理。 李益翔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岭澳核电 有 限公司电气 工程师, 中 国广东核 电 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 电力市场 分析员、 研 究中心战 略 与策略研究 员、 战略规 划 部规划 管理主 任, 中广核财 务有限责 任公司资 金部战略 规划高级 经 理。 现任中广 核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 理。 徐景安先生 , 独立 董事,1964 年毕业 于复旦大 学新闻 学专业 。 历任中央 马列主义 研究院 干部,中共 中央政策 研究室干 部,北京 军区炮兵 政治 部教员,国 家计划委 员会研究 室科长, 国务院经济 体制改革 办公室科 长, 国家经 济体制改 革 委员会处长,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会 副所长, 深圳市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任, 深圳 市士 必达国际投 资公司董 事长, 深圳市 徐景 安投资顾问 公司董事 长。现任 深圳市景 安文化传 播公 司董事长。 高正平先生, 独立董事 , 管理 学 博士。 曾 任天津财 经 大学教授。 现 任天津财 经大学珠 江 学院院长、 教授。 郑斌先生, 独 立董事, 法学硕士 。 历任中 央组织部 干 部, 国家国有 资产管理 局综合司 副 处长,北京 市正平律 师事务所 主任。现 任北京市 金诚 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 合伙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王晓荷女士, 监事会主 席, 经济 学硕士。 曾任中国 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干 部。 现任安 信招募 说明 书 11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刘国威先生, 监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集团 财 务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 部副经理、 经 理, 香港企荣 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 部高级经 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规 划发展部 总经理、 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司 金融业务 中心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兼五矿 投资发展 有限责任 公司纪委 委员。 现任中 国五矿集团 公司金融 业务中心 副总经理 兼金融业务 中心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姜志刚先生, 职 工监事, 理学 硕士。 历任 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软件 开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深圳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 电脑部项 目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 息技术 中心主机开 发工程师,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运 营部总经 理。 3、公司高管 人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简历 同上 。 汪建先生, 副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 所研究员, 衍 生产品部一 级研究员、 董 事总经理, 资 产委托管 理总 部副总经理。 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副总 经理,分 管投资、 研究业务 。 孙晓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上海石化 董 事会秘书室 高级经理, 上海证券 交 易所债券基 金部执行 经理。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庄园女士,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投资部交易 员,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部交易 员、 研究部研 究员, 中国国 际金 融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 部高级经 理, 安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 券投资部 投资经理、 资产管理 部 高级投资经 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 经理。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主任委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 士。简历 同上 。 委员: 汪建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简 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历 任大鹏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证券投资 部经理、 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福 民路证券 营业部总 经 理,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招募 说明 书 12 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证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 。 姜诚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资产委托 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 员、 研究员、投 资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研究部总经 理。 李勇先生,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总行金 融市场部 交易员、 高级 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2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职 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招募 说明 书 13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部控制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部控制 程序, 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 善,维护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 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分离 。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招募 说明 书 14 (6)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 、交易、研 究、评估、 销售等业务环节 ,适当分离 ,以达 到防范风险 的目的,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部信息 的人 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措施。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 系。 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 设立了 合 规与 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 评 价公司整 体合规管 理和 内控风险管 理并提出 建议 。 公司经理层 牢固树立 内部控制 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 的内部控 制文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公司构建有 效的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 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公司建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部 组织架构 , 建立决策科 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 民主、透 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 各职能部门 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 具体实施 单位。 各部 门 在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 制订本部 门的业务 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 及 内部控制规 定, 加强对 业务风险 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 定期对部 门内风险 进行评估, 确 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 施, 监控风险 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 险管理能 力。 (2)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及 时防 范和化解风 险, 包括定 期和不 定 期的风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 以及违规、 投诉、 危机事件发 生后的风 险评估等 。 (3)控制活 动 公司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内部 控制 防线。 公司建立科 学的授权 制度。 授权 控制是内 部控制活 动 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 活 动的始终。 公司 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 离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司资产、 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其 他受 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公司 建立科学 、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记 录和业务 监督严格 分离, 投 资和交易 、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部门 和岗 位实 行 物理隔离。 公 司制定切 实有效的 应急应招募 说明 书 15 变措施,建 立危机处 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适 当、 有效的 信息沟通 机制和 渠道, 保证 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实 现公司内部 信息的沟 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 顺 畅实施。 公司 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 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 业务报告 系统。 (5)监督与 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 监督完善 由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 会、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 各自 的职权范围 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可聘 请外部专 家对 内部控制进 行检查和 评价。 公司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 的技术应 用和 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 对 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 进行全面 检讨,审 查其合法 合规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 ,适时改 进。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及 公司 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招募 说明 书 16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共有员 工 163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 中 国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家 提供托管 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 系统和专 业的服务 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管理 机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展现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信托资产 、 保险资 产、 社 会保障基 金、 安 心账户资 金 、 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 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商业 银行信 贷 资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品体系, 同 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值服 务, 可以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3 年 3 月 , 中国工 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305 只 , 其中封 闭 式 10 只, 开放式 295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 选的 37 项最 佳托管银 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 行,优良招募 说明 书 17 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务飞 速 发展, 始终保 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 些成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托 管部 “一 手 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改进和 加强内部 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心培育 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控制 机制, 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2010 、2011 年五次顺 利通 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 2012 年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第六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 控 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 明独立第 三方对 中 国工商银 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证 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 工作手段。 ( 一)内部 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 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 二)内部 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 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 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 三)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 的始终。 招募 说明 书 18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 制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 确及时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并 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 行,不得 有任何空 间、时限 及人 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 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定和执 行部门。 ( 四)内部 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务与 传统业务 实行严 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 并采取了 良好 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 人员独立、 业 务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 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 的进展, 并根据检 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 制措 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 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 产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位 责任制,建 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 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培 育团队精 神和核心 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 业 务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 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 织资源, 达到 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 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核 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定 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 监控, 指 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排查风险 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路的 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 保障等措 施来保障 数据 安全。 招募 说明 书 19 7、 应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 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用 、 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练标 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 时 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 演练” 。从 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全 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 的情 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 业务。 ( 五)资产 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部 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 面贯彻落 实全程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参与 , 只有这 样, 风险控制 制度和措 施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 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 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 织 结构, 形成不 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 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产 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 和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已经 建立 了一整 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包括: 岗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 形成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点 之一,保持 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 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 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 点 。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 情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 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发展 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资 比例、 基 金投资禁 止 行为、 基金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 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招募 说明 书 20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 招募 说明 书 21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宝利 A 的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陈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杨 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宝利 A 的其他代 销机构详 见 本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或其 他增 减、 变 更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二)宝利 B 的 发售机 构 1、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销售 机构信息同 上。 招募 说明 书 22 (2)代销机 构: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销售 机构信息同 上。 宝利 B 的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其 他增 减、变更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 宝利 B 的场内发售 机构 为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具体发 售机 构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 务公告 。


宝利 B 募集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 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可新增为 宝利 B 的场 内发售机构 。 二 、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基金 担保人 名称:瀚华 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 市北部新 区财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北 部新区财 富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0.955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 担保 、 履约担 保、 财 产保全担 保及其 他担保和再 担保业务 ; 财务 顾问、 资产管理、 投咨询业 务 招募 说明 书 23 四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五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张 小东、陈 立群 联系人:李 妍明 招募 说明 书 24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分 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本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划分宝利 A 、 宝利 B 两级份额 , 所募集的基 金资产合 并运作。 (一)基金 份额配比 宝利 A 、宝利 B 的份额 配比原 则上不超 过 7:3 。 本基金募集 设立时, 宝利 A 、宝利 B 的 份额配比 将不 超过 7:3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宝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 次, 宝利 B 封闭 运作并上 市交易。 在宝利 A 的每次 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将对 宝利 A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宝 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宝利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 减。为此 ,在宝利 A 的单个 开放 日,如果宝利 A 没有赎 回或者 净赎回 份额极小, 宝利 A 、宝利 B 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 份额 配比可能会 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 如果 宝利 A 的净赎回份 额较多 , 宝利 A 、 宝利 B 在该 次开 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 小于 7:3 的情形。 (二)宝利 A 的运 作 1、收益率 宝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 取约定收 益,其收 益率 将在每个开 放日 前 第 2 个工作日 设定 一次。 计算公式 为: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 益率(单 利)=1.2 ×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基准 利率+利差 宝利 A 的年约定收 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 五入的 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第 2 位。 其中,计算 宝利 A 的 年约定收 益率 的 1 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基准 利率是指 基金合同 生效 日前第 2 个工作日或 宝利 A 每个开放日前 的第 2 个工作日中国 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 期存款基 准年利率。 利差由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后, 在宝 利 A 每个开 放日前公 告适用该 运作期宝 利 A 的 利差 值, 利差值的 范围 为 0.00% (含) 至 3.00% (含) 。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 公告适用 宝利 A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最 初 6 个月 的利差。 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届时中国 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 行的 金融机构人 民币 1 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和公 告 的利差设定 宝利 A 的 首次年收 益率,招募 说明 书 25 该收益率即 为宝 利 A 基金合同 生效后最 初 6 个月的 年约定收益 率,适用 于基金合 同生效日 (含)到第 1 个开放 日(含 )的时间 段; 在宝利 A 的每个开放 日(最后 1 个开 放日除外 ) 前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和公告 的利差重 新设定宝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该收益率 即为宝利 A 接下来 6 个月的 年约定收 益率,适 用于该开 放日( 不含)到下 个开放日 (含)的 时间段 ; 在宝利 A 的最后 1 个开放日前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该日中 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 1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 和公告的利 差重新设 定宝利A 的 年约定 收益率, 该收益率 适用于该 开放日 (不含 ) 到基 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日 (含 ) 的时 间段。 例 1 :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前 2 个工作 日 ,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为 3.00% , 公告的 利差 为 0.8% 。则宝 利 A 的年约定 收益率 (单 利)为: 宝利 A 的年收益率 (单利)=1.2×3.00%+0.8%=4.40% 2、开放日 宝利 A 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开放一 次,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内 的最后一 个开放日, 宝利 A 只开放赎 回业 务, 不开放申 购业务) 。 宝利 A 的开放 日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 作日。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 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第 一次开放 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6 个月 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 为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第二次 开放日为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至 12 个月 满的日期 ,如 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 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以此类推。 宝利 A 的最后一个开 放日 为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满日 的前一个 工作日。 因 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宝利 A 无法 按时在最后 一个开放 日开放赎 回的,份 额转换基 准日 一并顺延。 3、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 工 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 对宝利 A 进 行基金份额 折算, 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宝利 A 份额 数 量 按 折算比例 相应增减 。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与开放 日为同一 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见 招 募说明书 第九 部分 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 告。 招募 说明 书 26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宝利 A 的份额 余额原则上 不得超过 7/3 倍 宝利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 限制及其 控制措施 见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其他 相关公告 。 (三)宝利 B 的 运作 1、宝利 B 封闭 运作,封 闭期内不 接受申购 赎回。 宝利 B 的封闭期 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 2 年后 对 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2、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个月 内, 在符合 基金上 市交易条件 下, 宝利 B 将申 请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3、本基金在 扣除 宝利 A 的应计收益后 的全部剩 余收 益归 宝利 B 享有,亏损以 宝利 B 的资产净值 为限由宝利 B 承担 。 极端情 况下,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如 果出 现宝利 A 未 实现 约定收益的 情形,则 宝利 B 在获 得保本差 额后不再 对 宝利 A 的约定收益 进行补足 。 (四)基金 份额发售 宝利 A 、宝利 B 将分别 通过各 自发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 (五)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 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T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份 额总额;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转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 为该 LOF 基金的份 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六)宝利A 和宝利B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 宝利 A 的开放日 计算宝利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在 宝利 B 封 闭期届满日 分别计算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1、 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招募 说明 书 27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截止 宝利 A 的某一开 放日或 者宝利 B 封闭期 届满日 (T 日) , 设 为 自宝利 A 上一 次开放日 ( 如 T 日为第一次 开放 日, 则为基金 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 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 为 T 日宝利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宝利 B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T 日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R 为在 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 成立日) 设定的 宝利 A 的 年约定收益 率。 (1) 如果 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大于或 等于 “1.00 元乘以 T 日基金 份额折算前 宝 利 A 的份额余额加 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收益 之和” ,则: “T 日全部 宝利 A 应计收益 ”计算公 式如下 :


T 日全部 宝利 A 应计收益=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 年实际天 数指 宝利 A 上一次开放 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 为基金成立 日)所在 年度的实 际天数, 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小 于“1.00 元 乘以 T 日基金份额折算 前 宝利 A 的 份额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宝利 A 应计收益之 和”,则 : 2、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公式 如下: 宝利 A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 点后 8 位,小 数点后 第 9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 2: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 (T 日) ,设自宝利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 运作天数为 180 天 , 基金 运作当年 的实际天 数为 365 天, 基金 资产净值 为 32 亿 元, 宝利 A 、 宝利 B 的份额 余额分别 为 21 亿份 和 9 亿 份, 宝利 A 上一次开放 日设定的 宝利 A 年收益率招募 说明 书 28 为 4.35% 。 T 日全部宝利 A 应计收益为 0.45049315 亿元(21 × 1.00 × 4.35% × 180/365=0.45049315),T 日基金资产 净值大于 “1.00 元乘以 T 日宝利 A 的份额 余额加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收益 之和” , 则宝利 A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如下: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1.00 ×(1+4.35% ×180/365 )=1.02145205(元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2-1.02145205 ×21 )/9=1.17216744( 元) (七)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内, 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基础 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则 分别计算 并公告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其中, 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 不包括宝利 A 的开放 日。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 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 值。 1、 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内 ,在 宝利 A 的非开放 日(T 日),设 为自宝利 A 上 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前宝利 A 尚未进行开 放, 则 为基 金成立日 ) 至 T 日的运作天 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为 T 日宝利 A 的份额余 额, 为 T 日 宝利 B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为 T 日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R 为 在 宝利 A 上一次开放 日(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未进行 开放,则为 基金成立 日)设定 的 宝利 A 的年约定收 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大 于或等于 “1.00 元乘 以 T 日宝利 A 的份额 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宝利 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 则: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计 收益”计 算公式 如下: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计收 益= (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 年实际天 数指 宝利 A 上一 次开放 日(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未 进行开 放,则为基 金成 立日 )所在年 度的实际 天数,下 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小 于“1.00 元 乘以 T 日宝利 A 的份额余额加 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则: 招募 说明 书 29 2、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 算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如下: 上式中,在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内 的宝 利 A 非开放日, 为宝 利 A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在宝 利 A 的开放日, 为宝利 A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宝利 A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 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例 3: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设自 宝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 的运作天 数为 40 天, 基金 运作当年 的实际天 数为 365 天, 基金 资 产净值为 23 亿元, 宝 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余额分 别为 14 亿份和 6 亿份, 宝利 A 上 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 宝利 A 年收益率 为 4.50% 。 T 日全部宝利 A 应计收益 为 0.0690411 亿元 (14×1.00 ×4.50% ×40/365=0.0690411),T 日 基金资产净 值大于 “1.00 元乘 以 T 日宝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宝利 A 份额应计收 益 之和” , 则宝 利 A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 算 如下: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1.00×(1+4.50% ×40/365 )=1.005 (元)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23-1.005 ×14)/6=1.488 (元)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 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将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并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时的 基金转换, 见 本 招募说明 书第十 三 部分及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30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 基金由基金 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3]673 号文 核准。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宝 利 A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宝利 B 封闭运 作并上市 交易;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 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五、发售方式 宝利 A 、宝利 B 将分别 通过各自 发售机 构的销售 网点 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 宝利 A 的发 售机构为本 公司直销 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宝利 A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 宝利 A 的认购代码 为 167502 。宝利 B 通 过场外、 场内两种 方式公开发 售。其中 ,场外发 售机构包 括本公司直 销网点和 指定代销 机构,场 外发售的 宝利 B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场内 发售机 构为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场内发售的 宝利 B 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招募 说明 书 31 算系统,宝 利 B 的认购 代码为 150137 。 投资者可参 与 宝利 A 或 宝利 B 中的某 一级份 额的认 购,也可同 时参与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认购 。在 募集期内 ,基金投 资者可分 别或同时 对宝利 A 、宝利 B 进行多次 认购,认 购申 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若 资金未全 额 到账则认购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将 认 购无效的款 项退回。 宝利 A 、宝利 B 的发售 方式因销 售机构不 同而不尽 相同, 具体 销售机构 及联系方 式以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及后 续关于增 减、 变更 本 基 金代销机构 的公告为 准, 请投资 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 具体事宜 仔细阅读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 低募集份 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发 售规模上 限为 33 亿 元 (不含 认购资金 在募 集期产生的 利息, 下 同 ) , 其中, 宝利 A 的发售规模 上限为 23 亿元, 宝利 B 的发售 规 模上限为 10 亿元。 基金发售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将以 宝利 B 的最 终发售 规模为基准, 在 不超过 7/3 倍宝利 B 的最终发售规 模范围内 ,对宝利 A 的有效认购 申请 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 规模的具 体控制措 施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宝利 A 、宝利 B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宝利 A 、宝利 B 基金 份额的认 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 费用 本基金不收 取认购费 用 。 (二)认购 份额的计 算 1、 宝利 A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宝利 A 采用金额认 购的方式 。认购份 额计算公 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面 值 招募 说明 书 32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例 4 : 某投资者 投资 55,000 元认 购 宝利 A , 如果募 集 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 利息为 50.05 元,则其可 得到的宝利 A 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份额= (55,000 +50.05 )/1.00=55,050.05 份 2、 宝利 B 认购 份额的计 算 (1)场外认 购份额的 计算 宝利 B 场外认购 采用金 额认购的 方式,认 购份额计 算 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 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例 5 : 某投资 者投资 60,000 元 通过场外 认购 宝利 B , 如果募集期 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 利息 为 65.2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宝利 B 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 (60,000 +65.25 )/1.00=60,065.25 份 (2)场内认 购份额的 计算 宝利 B 场内认购 采用份 额认购的 方式,认 购份额计 算 方式为: 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 额 利息折算的 份额= 认 购利息/ 挂 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 息折算 的份额 宝利 B 的场内认 购份额 按整数申 报,宝利 B 场内挂牌 价格为 1.00 元,不收 取认购费 , 认购金额的 计算结果 为整数。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金额及利 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 登 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 息折算的 份额 采 用截 尾 的方 法 保留至 整数位,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对应 的利息 余额 计入基金 财产。 例 6 : 某投资 者投资通 过场内 认购 50,000 份宝利 B , 如果募集期 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 利息 为 55.21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宝利 B 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 ×50,000 =50,000 元 利息折算的 份额=55.21/1.00 =55.21 份 认购份额总 额=50,000 +55 =50,055 份 利息折算的 份额采用 截 尾 的方 法保留至 整数位, 因此 投资者通过 利息折算 所获得份 额为招募 说明 书 33 55 份,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对应 的利息余额 0.21 元(0.21×1.00=0.21)计 入基金资 产。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 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认购的方式 及确认 (1)本基金 场外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场 内认 购采用份额 认购的方 式 ; (2)投资人 认购前,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3)基金 募 集期内, 投资 人 可 多次认购 ,已受理 的 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 (4)销售网点受 理 认购 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是否 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 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 ; 认购 申请是 否有效应 以登记机 构 的确认为准 ; 投资人 应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 份额 ; (5)若投资 人的 认购申请被 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资 人 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 资 人 。 3、认购的限 额 (1)宝利 A 的限制 1) 通过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和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 认购 宝利 A ,首次认购 和追 加认购的 最 低金额 均 为 人民币 1,000 元 ; 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 以各 销 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2)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 进行认购 宝利 A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首次 认购最低 金额 为 50,000 ,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 均为单笔 10,000 元; (2)宝利 B 的 限制 1) 场外认购 限制 a :通过 基金代销 机构和 基 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进行认 购 宝利 B ,单个基 金账户单 笔最低 认购 均 为 50,000 元, 追 加认购单 笔最低 为 1,000 元; 网上直销单 笔交易上 限及单日 累计交易 上限请参照 网上直销 说明; 各销 售 机构对 最低认购 限 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 b: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进行认购 宝利 B ,单 个基金账户 单笔首次 认购最低 金额 为 50,000 , 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 均为单笔 10,000 元; 招募 说明 书 34 2)场内认购 限制 宝利 B 场内 认购的 单笔最低 认购份额 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 须是 1,000 份 的整 数倍,且每 笔认购最 高不得超 过 99,999,000 份。 (3)基金管 理人不对 单个账户 的认购和 持有基 金份 额进行限制 。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 利息的具 体金额及 利息折算 的基 金份额以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 本基金宝利 A 和宝 利 B 独立发 售, 两者的募 集截止 时间可能不 同。 根 据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业 务规则, 如果宝 利 B 先于宝利 A 结束募集, 在宝利 B 募 集截止后 即启 动对宝利 B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认购申 请经确 认后, 宝 利 B 的认购资 金其后产 生的利息 将归 入基金财产 。 十 一、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招募 说明 书 35 第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自 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36 第 九 部分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宝 利 A 将按以下 规则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折算基 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与 其开放日 为同一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的具 体计 算见招 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中“ 宝利 A 的运 作”的 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宝利 A 所有份 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折算 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 宝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 宝利 A 的份额数 按照折算 比例相应 增减。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折算公式 如下: 宝利 A 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 折算前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1.000 宝利 A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 折算前宝利 A 的份额数 × 宝利 A 的折算比 例 宝利 A 经折算后的份 额数采用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宝利 A 的折算比例 的 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招募 说明 书 37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宝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 须最迟于 实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招募 说明 书 38 第 十 部分


宝利 B 的保 本及 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1、 保本 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宝利 B 的 可赎回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 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 (含 第二十个 工作 日,下同) 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宝利 B 的保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宝利 B 份 额数量×1.00 ;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 本周期为2 年,同 宝利 B 份额 封闭期, 本 基金保本周 期仅一期 。 本基金保本 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 2 个公 历 年 后的对应日 止。 如果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保 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3、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 形 保本周期到 期日,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的宝利 B , 包括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宝利 B 份 额和通 过二级市 场上市交 易获得的 宝 利 B 份额。 4、不适用保 本条款的 情形 (1)在保本 期到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或在二 级市场买 入 ,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包 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情形; (4)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担保 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5)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 少; (6)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 改基金合同 条款,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 的除外 ; (7)保证期 间,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张权 利; (8)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 的 ;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招募 说明 书 39 5、保本基金 到期的处 理方案 (1)保本周 期到期后 基金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 满时,本 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于保 本周期到期 日次日转 型为非保 本、 非分级的 “安 信宝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 上述变更无 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提前在 临时公告 或更 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 明。 如 果本 基金不 符合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终 止。 (2)保本周 期到期的 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 期日 ,宝 利 A 和宝 利 B 将根据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转换为“ 安信宝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3)保本周 期到期的 公告 保本周期届 满, 本基金转 型为 “安信宝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临时公 告或 在 “ 安信宝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的招 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 关规则 。 (4)保本周 期到期的 保本条款 1) 保本周期到期 日, 无论是登 记在证 券结算系 统或是 注册登记系 统 的宝利 B 份额都适 用保本条款 。 2) 保本周 期到期日 , 若宝利 B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的可 赎回金额低 于 宝利 B 的 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 第二十个 工作日, 下同)将该 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保本周 期到期的 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 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履行保本 差额的支 付义务; 基 金管理人 不 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五个工作 日内向担 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 基金 保本差额、 基金 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并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赔付 款到账日 期。 担保人 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书面通 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 将需代 偿 的金额划 入本基金 管理人的 指定 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代偿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查 收资金是 否到账。 如未按时 到账,基 金管 理人应当履 行催付职 责。资金 到账后,招募 说明 书 40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 分配和支 付。 3) 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 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 二、保本的保证 1、 本节所述 基金保本 的保证责 任适用于 本保本 周期 。 2、 本基金由担保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 义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 证的范 围为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 额的 差额部分。 担 保人保证 期间为基 金本保本 周期到期 日 之日起六个 月。 担保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 超过按基 金合同生 效日确认 的 宝利 B 份 额 所计算的保 本金额。 3、 保本周期内, 基金担保人 出现足以影 响其担保能 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 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 况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 但不限于加 强对基金 担保人能 力或偿付 能力的持续 监督、 在确信 基金担保 人丧失担 保能力或 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及 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上述情 形。 因基金 担 保人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 产或其他 已丧失继 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 力 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 或 者因 基金 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 的权利 和义务的 情况下更 换 担保人 ; 或者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在 原有 基金担保人 之外增加 新的 基金 担保人 ,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宝利 B 可赎回金 额低于宝利 B 的保 本 金额, 且基金 管理人无 法全额履 行保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五 个工作日 内, 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差 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 付 的金额、 需担 保人支付 的代偿金 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指定账 户信息) 。担保人 将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载明 的代偿金额 划入本基 金管理人 的指定账 户中, 由基金 管理人将 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担保人将代 偿金额全 额划入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 后即为全 部履行了 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 偿。代偿款 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担 保人 对此不承担 责任。 5、除本部分 第 9 款保本 周期内更 换担保人 中所指的 “自新《保 证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原担保人承 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 利义 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 以及下列 除外招募 说明 书 41 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 不得免除 保证责任 : (1)在保本 期到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或在二 级市场买 入 ,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包 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情形; (4)在保本 周期 内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担保 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5)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 少; (6)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 改基金合同 条款,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 的除外 ; (7)保证期 间,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张权 利; (8)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 的 ;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6、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 转型为变更 为非保本、 非分级的债券型 基金,基金 名称相 应变更为“ 安信宝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担保人不 再为该基 金承担保 证责任。 7、 保证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从基 金管理费 收入中 列支 。 8、 更换担保 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 更换基金 担保人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 但 因基金 担保人歇 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或其他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偿付能力 的情况 , 或者 因 基金担 保人 发生 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利和 义务的情 况下更换 基金担保 人, 或者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在原 有 基金担 保人 之外增 加新的 基 金担保人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9、保本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的程 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 人, 被提名 的新担保人 应当符合 保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质条 件,且同 意为本基 金 宝利 B 份额 的保本 提供担保, 并且担保 人的更换 必须符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决议 招募 说明 书 42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中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章节中约定 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对被提名 的新担保 人形成决 议。更换 担保 人的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 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表决 通 过。 (3)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担 保人的决议 须经中国证监 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 (4)担保义务的 承继:基金 管理人应自 更换担保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签署 《保 证合同》 。 自 新 《保证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原担保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 权 利义务将由 继任的担 保人承担。 在新的 担保人接任 之前,原 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 。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6)交接。原担 保人职责终 止的,原担 保人应妥善 保管保本周期内 保证业务资 料,及 时向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担保人 办理保证 业务资料 的交 接手续, 基 金管 理人和新 任担保人 应及 时接收。 三、担保人情况 (一)担保 人基本情 况 为确保履行 保本条款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本 基金 宝利 B 份额 保本周 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 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 。 1、担保人概 况 担保人名称 : 瀚华担 保股份有 限公司( 在本部分 简称 为 “瀚华担 保 ”) 住所:重庆 市北部新 区财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1 号环球金 融中 心东塔 5F 法定代表人 :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0.955 亿元 联系人:刘 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招募 说明 书 43 经营范围 : 融资性 担保 、 履约担 保、 财 产保全担 保及其 他担保和再 担保业务 ; 财务 顾问、 资产管理、 投咨询业 务。 2、担保人简 介 瀚华担保股 份有限公 司是中华 全国工商 业联合会 支持 和指导下, 经重 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 办公室批准 ,由全国 25 家民营企 业法人和 自然人股 东以货币资 本出资设 立的全国 性大型商 业担保机构 , 注册资 本金 20.995 亿元 , 持有 《中华人 民共和国融 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 许可证》 , 机构编码为 渝 062002L ,获评 信贷市 场 AAA- 、资本市场 AA 信用评级,是全 国十大最 具影 响力担保机 构之一, 中国万亿 担保规模 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 设立重庆 、 北京、 辽宁、 四川 、 江苏、 陕 西、 大连、 天 津、 山东 、 贵州、 苏 州、湖北、 广西等 13 家 经营机构 ,经当地 融资性担 保机构监管 批准,全 部持有融 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许 可证。 瀚华担保遵 循现代企 业管理规 范运作, 并始 终以市场 需求为导向, 与 时俱进, 注重 各类 金融创新产 品设计; 凭 借多层次 的反担保 组合和科 学 的客户资信 评估体系, 有效阻断 客户风 险; 通过与政 府和监管 部门的沟 通, 宏观 经济的研 究 和行业分析, 有效规避 市场风险 ; 通过 过程控制、 团队建设 、激励机 制和资金 补偿机制 等, 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 (二)担保 人对外承 担保证责 任的情况 1、 融资担保 , 包括短 期贷款担 保、 中长期 贷款担 保、 银行承兑汇 票担保、 信 用证担 保、 融资租赁担 保、委托 贷款担保 ; 2、金融产品担保 ,包括债券 担保、信托 计划担保、 保本基金担保、 资产证券化 担保、 集合票据担 保; 3、履约担保,包 括工程履约 担保、合同 履约担保、 票据履约担保、 设备租赁担 保、赊 销信用担保 、诉讼保 全担保。 四、保证合同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 保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关 于保本基 金 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 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安信 宝利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担保 人就安信 宝利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宝利 B 的 保本 周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 保 本周期到期招募 说明 书 44 日 基金投资 人持有的 宝利 B 所 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 行提 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 担保 人保 证责任的承 担以 保证 合同 为准 。 保证合 同中涉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主 要内容如 下: (一)保证 的范围和 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保本 周 期为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投资人持有的 宝利 B 份 额提供的 保本金额 为: 保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 投资人持有 的宝利B 类份额 数乘 以 宝利 B 份 额初始面 值(即 1.00 元) 。 2、 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 任的 范围 为 :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宝利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宝利 B 份额数 乘以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宝 利 B 基金份 额净值低 于宝利 B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的差 额部分 。 3、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 任的金额 最高不超 过 10 亿 元人 民币。 4、 本基金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为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至 2 年后的 对应 日,如该 对应日为 非 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二)保证 期间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 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 。 (三)保证 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担保人 在保证范 围内承担 不可撤销 的连 带保证 责任 。 (四)除外 责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时 ,担保人 不承担保 证责任: 1、 在保本期 到期日, 本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值 等 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或在 二级市场买 入 ,但在基 金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前(包括 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本 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形; 4、 在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担保人 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5、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 , 宝利 B 份额 发生的任 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 6、 未经担保人 书 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 的,根 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 行修改的 除外 ; 7、 保证期间 , 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主张权利 ; 8、 因不可抗力的 原因导致 本 基金投资亏 损;或因不 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 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履 行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基金 管理人免招募 说明 书 45 于履行保本 义务的 。 (五)责任 分担及清 偿程序 1、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 金宝利 B 基金份额 净 值低于 1.000 元,且 基 金管理人 未 能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全额履 行保本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 人发出书 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应 向 宝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 宝利B 保本 赔付差 额总额、 基 金 管理人已自 行偿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 指定账户信息)。 2、 担保人应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款 项划 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 支付给宝利 B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担 保人将上 述代偿金 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中后 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 责任, 担保人 无须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 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 与 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不 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 本 赔付差额支 付给 宝利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份 额 净值低 于 1.000 元,且 基金管理 人 及担保人未 履行基金 合同 及本 合同上述 条款中约 定的 保本义务及 保证责任 的, 自保本 周 期到 期日后 第 21 个工作日 起,宝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五部分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 约定, 直 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 担保 人请求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付 事宜, 但 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直接向 担保人追 偿的,仅 得在 保证期间内 提出。 (六)追偿 权、 追偿 程序和还 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 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 人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 (包 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 按 《履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 的实际代 偿款 项、 宝利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 向担保人 要求代偿 的 金额、 宝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 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向 担保人 要求代偿 的金额 及 担保 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 付的其他 金额, 前 述款项重叠 部分不重 复计算) 和自 支付之日 起的利息 以 及 担保人 为履行保 证责任而 支出的 其 他费用和损 失 , 包括但 不限于担 保人为 代偿追偿 产生 的律师费、 调 查取证费 、 诉讼费 、 保全 费、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的处置 费等。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担 保人 出具 的书面追 偿通知书 后十 五日(含) 内归还全 部代偿资 金、招募 说明 书 46 代偿资金占 用费的, 代 偿资金占 用费按照6 个月内 同 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 执行; 超过 十五日 的每日按代 偿金额的 万分之五 计算代偿 资金占用 费直 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 代 偿资金占 用费 和因追偿而 产生的合 理费用之 日止。 2、 基金管理人应 自担保人履 行保证责任 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 人 认可的 还款计划, 在还 款计划 中 载明还款 时间、 还款方 式, 并按担保人 认可的还 款计划归 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 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 的利 息以及担保 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 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 交担保人 认可的还 款计 划,或未按 还款计划 履行还款 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 述款项及 其他 费用,并赔 偿给担保 人造成的 损失。 (七)担保 费的收取 1、 基金管理 人应按本 条规定向 担保人支 付担保 费。 2、 担保费收 取方式: 担保费从 基金管理 人收取 的本 基金管理费 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理人从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 于每月 前 10 个工作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 上一月担 保费 , 并于 保 本期到期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人 支付最后一 个月担保 费。担保 人收到款 项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 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 计算公式 : 每日担 保费= 担保 费计提日 前一日 宝利B 基金资 产净值 ×0.3% ×1/当年日 历天数。 (八)适用 法律及争 议解决方 式 保证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发 生争议时 ,各 方应通过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 任何一方均 可向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 为终 局,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仲裁 费 等解决 争议 的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 (九)其他 条款 1、 基金管理 人应 向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公 告保 证合同 。 2、 保证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 或加盖 人名章)并 加盖公司 公章后成 立,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 周 期到期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 务, 且基金管理 人全面履 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 务的 , 保证 合同 终止。 招募 说明 书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投资者 可在宝利 A 的开放日对宝利 A 进行申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 对本基金 进行申购 与赎 回。 一、 宝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 宝利 A 自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 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 受投资者的 申购与赎 回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 内的最后 一个开放 日,宝利 A 只开 放赎回 业务,不开 放申购业 务) 。 本基金办理 宝利 A 的 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为自基 金合 同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开 放日的具 体计算见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宝利 A 的运作”的相关内 容。因不 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 时开放 宝利 A 的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 日为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宝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 放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具体事宜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 相关公告。 (二)申购 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办理 宝利 A 的申购、赎回 应使用经 登记机构 及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 账户(账 户开 立、使用的 具体事宜 见相关业 务公告) 。 ( 三 ) 申购 与赎回场 所 宝利 A 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 人委托 的基金代销 机构。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宝利 A 的申购与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确定价 ”原则, 即 宝利 A 的申 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招募 说明 书 48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根 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 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 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 宝利 A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提交 宝利 A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 日 (T 日) 的下一 个工作日 (T+1 日) , 宝利 A 的登记机构对 投资者的 申购 与赎回申请 进行有效 性进行确 认 和成交 确认 。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 资者可向 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 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本 基金以 宝利 B 的 份额余额 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 宝利 B 的份额 余额范围内 对 宝利 A 的申购 进行确认 。 在每一个开 放日,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宝利 A 的赎回申 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 按照 本部分 “ 一、 宝利 A 的申购与赎 回 ” 对巨 额赎回的 有 关规定执行 。 对于宝利 A 的申购 申请 , 如果对 宝利 A 的全部有 效申 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 宝利 A 的份 额余额小于 或等于 7/3 倍宝利 B 的份 额余额, 则所有 经确认有效 的 宝利 A 的申 购申请 全部 予以成交确 认; 如果 对 宝利 A 的全 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 行确认后, 宝利 A 的份额 余额大于 7/3 倍 宝利 B 的份额余 额,则在 经确认后 的 宝利 A 份额 余额不超过 7/3 倍 宝利 B 的份额余 额范 围内,对全 部有效申 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 宝利 A 每次开放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确认 办法及确 认结果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销售机 构对 宝利 A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招募 说明 书 49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 宝利 A 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宝利 A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 4、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登 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 款 项 的支付办 法按照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六) 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宝利 A 在代销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的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 均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 均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 定为准。 2、 宝利 A 在基金 管理人直 销中 心 的 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 追加 申购的 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宝利 A 份额 赎 回, 单 笔赎回不 得少于 100 份 。 某 笔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某一 销售 机构全部 交易 账户的宝利 A 份额余 额少于 100 份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类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各销售 机构对赎 回份额限 制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4、投资人可多次 申购,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合理调 整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 述调整须 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申购 与赎回费 用 1、宝利 A 不收取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八)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宝利A 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宝利A 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招募 说明 书 50 例 7:在宝 利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宝利 A ,则其 可得到的 宝利 A 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 宝利A 赎 回金额 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计算 方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例 8:在 宝利 A 的 开放日, 某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 宝利 A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0 元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具体计 算方式见 招募说明 书第 六 部分。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宝利A 的申 购份额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除以 1.00 元确定。 宝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 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宝利 A 的赎回金 额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 1.00 ,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九 ) 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宝利 A 申购与赎回 的登记业 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宝利 A 成 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 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赎回 宝利 A 成 功后,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 资 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 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对宝利 A 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招募 说明 书 51 (4)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5)根据申 购规则和 程序导致 部分或全 部申购 申请 没有得到成 交确认;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7)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述 (1 ) 到 (6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十一)暂 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 宝利 A 的赎 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交易场 所 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4) 宝利 A 在开放日巨 额赎回 , 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 支付出现困 难 ( 具体处理 方式详见 下文“2、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 日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 成功的赎 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将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 回款项, 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处 理办 法在后续工 作日予以 支付。 2、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 ,经过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 后, 宝利 A 的净赎回金 额超过本 基金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 回。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支付全部 赎回 款项或延缓 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 (1)支付全部赎 回款项: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 分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招募 说明 书 52 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 体公告。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3)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回 并顺延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报刊 及其他相 关媒体上 予以公告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场 外销售机 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基金 代销机构, 场 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 本基金的 场内销售 机构为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场内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中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自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不超 过 30 日 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 体日期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招募 说明 书 53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4、 场外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者 持有份额登记日 期 的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 、 登记机构 或证券交 易所 可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 五 )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 过代 销网 点或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网上直 销单笔交 易上限及单 日累计交 易上限请 参照网上 直销说明; 各 销售机构 对申购金 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 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 定为准。 2、 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首 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 低 金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 3、投资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制。 招募 说明 书 54 4、 投资人可多次 申购,对单 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份额 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本基金申购费 率按照申购 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 越大,所适用的 申购费率越 低。本 基金的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费 率由基金 代销机构 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 执行 。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按照持 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 越长,所适 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的场外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时间 (T ) 赎回费率 T <365 天 0.10% 365 天≤T <730 天 0.05% 730 天≤T 0.00%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转为 LOF 基金后, 本 基金场内赎 回费率为 固定 0.10% 。 本基金由原 有宝利 A 、宝利 B 份额转入 的场外份 额不 收取赎回费 ;由 原宝利 B 份额转 入的场内份 额赎回费 率为 0.10% 。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份额时收取, 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 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财产, 赎回 费归招募 说明 书 55 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 4、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 约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 费用= 固 定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 9 : 某投 资者通过 场外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80% , 假定申 购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0%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10=9,822.41 (份 ) 例 10:某投资者 通过场内 投资 1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80% , 假定 申购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35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1+0.80%)=14,880.95 (元 ) 申购费用=15,000-14,880.95=119.05 (元) 申购份额=14,880.95/1.035=14,377.73 ( 份) 因场内份额 采用截 尾 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 位,所以 投资 者申购所得 份额 为 14,377 份,不 足 1 份部分 的申购资 金零头返 还给投资 者。 实际净申购 金额=14,377 ×1.035=14,880.20 ( 元) 退款金额=15,000-14,880.20-119.05=0.75 (元)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 回”方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为: 招募 说明 书 56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11:某投 资者通过 场外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假 定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10 元,持有期 限为 25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 为 0.10% ,则 其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10=11,100 ( 元) 赎回费用=11,100 ×0.10%=11.10 ( 元) 净赎回金额=11,100-11.1=11,088.9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4、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 ,通过场外 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通过场 内方式申 购的, 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 采用截尾 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 位 , 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 5、 赎回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八 ) 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 登记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 申购场内 份额成功 后, T+2 日(含该日 )可在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卖出 该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施前招募 说明 书 57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 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若出现 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招募 说明 书 58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 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招募 说明 书 59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 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 为宝 利 A ) 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 ,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 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可招募 说明 书 60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一)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的转托 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宝利 A 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持有的 宝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进行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 宝利 A 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持有 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具体办 理方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宝利 B 的转托管 与以下 “本基金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的转托 管”相同。 (二)本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的 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 转入或申 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 内 赎回。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 机构(网点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规则》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办理。 招募 说明 书 61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 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 的 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 权机关 作出决定之 前,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 结 。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 支付。 招募 说明 书 62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内,在 宝利 B 符合法律 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上市 条件情况下 , 宝利 B 将申请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宝利 B 上市后,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的 宝利 B 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 交易;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 宝利 B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 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再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则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份 额将继续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 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 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再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宝利 B 在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三个月 内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上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金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则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 本基金 将自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时间 后,基金 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 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宝利 B 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其前一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招募 说明 书 63 5、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2 年内 , 指宝利 B )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 券 交易所相关 规则及有 关规定执 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指 宝利 B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 布系统同 时 揭示前 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本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为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 市 本基金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指 宝利 B ) 的停复牌与 暂停、 终 止上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 关规定执行 。 八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招募 说明 书 64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转 型后 的基 金转 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名 称变更为 “安信 宝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 宝 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份 额,并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业务。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份 额 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二、基金转型时宝利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日为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后 2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 日与宝 利 B 的封 闭期 届满日为同 一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前, 基金管理 人 将提前公告 并提示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 在 2 年内最后 一个开放 日赎回宝利 A 基金份 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 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 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日, 即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后的对应 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按时在最 后一个开放 日开放宝 利 A 的赎回的, 份额转换 基准日 一并顺延。 2、份额转换 方式 在 份 额转 换基 准 日, 本基 金转 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后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 以份额转 换后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宝利A、 宝利 B 按照各自的 基金份 额净值转 换成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宝利A 份额 (或宝利B 份额 )的转 换比率= 份额转换 基准日 宝利 A(或 宝利 B)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65 份额净值/1.000 宝利 A(或 宝利 B)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转换后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前 宝利 A(或 宝利B ) 的份额 数× 宝利 A 份额(或 宝利 B 份额 ) 的转 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 转换时, 宝利 A、 宝利 B 的场 外份额将 转 换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场外 份额, 且均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 宝利B 的场内份 额将转换成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场 内份额,仍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 在实施基金 份额转换 时, 宝利 A (或 宝利 B ) 的转 换比 率、 宝利A (或 宝利 B)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转换后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的 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3、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宝利 A、 宝利 B 的份 额全部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之日起 30 日 内,本基 金将上市交 易, 并接受场 外与场内 申购和赎 回。 份额 转换后本基 金上市交 易、 开始办理 申购 与赎回的具 体日期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4、份额转换 的公告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就本基金 进行 基金转换的 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2)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日前 30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就本 基 金进行基金 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 行提示性 公告。 (3)宝利 A 、 宝利 B 进行份额 转换结束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四、基金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宝 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66 五、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管理程序 等将保持 不变 。 招募 说明 书 67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 信用风险 的情况下 ,力争实 现基金财 产当 期稳定的超 越基准的 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国债、 央 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 融债 、 公司债 、 企 业债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可 转换债券 (含可 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 债券回购 和银行存款 等金融工 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资 产, 但可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 购 或增发, 以及 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 证和因投 资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比 例遵循届 时有效法 律法 规或相关规 定。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主 要将采用 信用策略 ,同时辅 以利 率策略、收 益率策略 、回购策 略、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策 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在适度控 制 风险的基础 上, 通 过信 用分析和 对信用 利差趋势的 判断,为 投资者实 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 的 投资收益。 1、品种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 的债券品 种包括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国债 等, 不同 类 型的债券品种 在收益 率、 流动性和 风险上存 在差异 。 本基金 基于 宏观经济 研究、 货币政 策研 究、 利率研究 和证券市 场政策分 析等宏 观基本面 研究 , 综合 信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预期收 益 及市场结 构等因素 的分析结 果 决定投 资组合的 品种 配置策略, 以达到基 金资产在 收益性、 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补 偿间的最 佳平衡点 。 2、信用策略 招募 说明 书 68 在基金投资 过程中, 个 券的信用 风险管理 的主要依 据 该券的内外 评级结果。 信用评级 包 括主体信用 评级、 债项信 用评级和 评级展望, 评 级对 象包括除国 债、 央行票据 和政策性 金融 债之外的其 他各类债 券。 在投资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对债券 的主体信 用评级 主 要包括经营 历史、 行业地 位、 竞争 实力、管理 水平、投 资计划、 股东实力 、财务报 表等 。 本基金采 取 内外部 评级结合 的方法, 参考外部评 级筛选出 符合要求 的 信用债 券 建立 研 究库 。 根据内部评 级办法, 运 用定性和 定量 分析相结合 的方法对 研究库中的 信用债 券 进行 综 合评 估 ,建立信 用债券的 投资库。 在具体操作 方面, 本基 金通过净 资产收 益率、 资产 负 债率、 流动比 率、 速动 比率等财 务 指标对债券 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 资本结 构、 偿债能 力 进行综合评 分, 对发行 人股东类 型、 主 承销商、担 保人属性 、授信额 度等方面 进行定性 分析 。 此外, 本基金对 债券发行 人的财务 数据、 公司公 告、 行业发展趋 势等信息 进行动态 更新 和持续跟踪 ,并分析 上述因素 对债券信 用风险的 影响 。 寻找引起 信用水平 变化的主 要因素, 密切关注可 能调整信 用评级的 债券。 同时, 建立 相应 预警指标, 对信 用债券投 资库进行 动态 调整和 维护 。在投资 操作中, 适时调整 投资组合 ,降 低信用债券 投资的信 用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 本基 金 持有 的债券其 信用级别不 低于 AA- 级; 本 基金持 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 内全部 卖出 。 3、 利率策略 利 率是 影响债券 投 资收 益的重 要指 标,利 率研 究是 本基 金投 资决策 前最 重要 的研究 工 作。 本基金将深 入研究宏 观经济运 行的可能 情景, 预 测财政政策、 货 币政策等 宏观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变化趋 势。 在此 基础 上, 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 水平变动 趋势, 以及金融市 场收益率 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为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提 供策略支 持。 4、 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 精确的投 资收益测 算基础上, 积极采取 回 购杠杆操作, 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 条 件下为基金 资产增加 收益。 在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本基金将在 适当时点 和 相关规 定的范围 内积极进 行 债券 融资 回购,以 增加组合 收益率。 5、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可 转债的投 资采取基 本面分析 和量化分 析相 结合的方法。 本 基金管理 人行业研 究 员对 可转债 发行人 的公 司基本 情况进 行深 入研究 ,对 公司 的盈利 和成长 能力 进行充 分论招募 说明 书 69 证。 在对可转债 的价值评 估方面, 由于 可转换债 券内 含权利价值, 本 基金将利 用期权定 价模 型等数量化 方法对可 转债的价 值进行估 算,选择 价值 低估的可转 换债券进 行投资。 6、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持 续研究和 密切跟踪 国内资产 支持证券 品种 的发展, 对普通 的和创新 性的资产 支持证券品 种进行深 入分析, 制定 周密的投 资策 略。 在具体投资 过程中, 重点 关注 基础 资产 的类型和资 产池的质量 , 特别加 强对未来 现金流稳 定 性的 分析 。 在 资产支持 证券的价 值评估 方面综合运 用定性基 本面分析 和定量分 析。 此外, 流 动性风险是 资产支持 证券配置 过程中需 要考虑的重 要因素, 为 此本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 持 证券的总量 规模, 不片 面追求收 益率水 平,实现资 产支持证 券对基金 资产的最 优贡献 。 7、 新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参与 首发新股 和增发新 股, 目的是 在严格控 制 风险的前提 下, 选取具 有良好成 长 性 或价 值被低 估的股 票进 行投资 ,以期 增加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 本基 金将研 究首 次发行 股票 (IPO ) 及增发新 股的 上市公司 基本面因 素, 根据 股 票市场整体 定价水平, 估计上市 公司的 成长能力和 新股上市 交易的合 理价格, 并 参考一级 市 场资金供求 关系, 制定 相应的新 股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根据 市场形势 和投资运 作需求, 择机 卖出所持有 的股票。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微 观经济运行 趋势和证券 市场走势,货币 政策和财政 政策的 执行情况。 2、投资决策 机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基 金投资的 最高决策 机构, 基金投 资行为必须 经过投资 决策委员 会授 权, 投资相关 人员必须 严格按照 该委员会 制定的原 则 和决策从事 投资活动。 投资总监 主要职 责是参加投 资决策委 员会、制 定投资研 究业务规 则并 监督投资部 门和研究 部门的日 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 理超权限 投资等。 基金 经理在遵 循上述要 求的前提下 负责具体 执行和优 化投资组 合构建。 3、投资流程 招募 说明 书 70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 会议, 确定 本基金的总 投资战略 与投资原 则; (2)宏观经济研 究员把握国 内外宏观经 济走势,跟 踪国内外财政、 金融、货币 政策和 流动性变化, 为投资决 策提供宏 观策略支 持; 固定收 益研究员基 于自上而 下的研究 为本基金 提供债券市 场 、货币 市场 等子 市场的利 率走势预 测及 总的资产配 置建议等 。 (3)固定收 益部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定, 制定 具体的投资 策略; (4)基金经理依 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 定,参考研 究员的投资建议 ,结合风险 控制和 业绩评估的 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 体的投资组 合方案; (5)基金经 理向交易 员下达指 令,交易 员执行 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的全过 程进行风 险监控 ; (7)风险管理组 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 的 信用风险 和 流动性风险, 定期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并向 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 估意见和 改进 方案。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债券 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分级 运 作期届满后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招募 说明 书 71 (9)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债 券其信 用级别不 低于 AA- 级; 本基金持有 债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全部 卖出; 基 金分 级运作期届 满后不受 此限制;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 定。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 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 债综合指 数。 中债综合指 数由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编制 并发布, 指数的 样本券包 括了地方 政府债、 中小 非金融企 业集合 票据、 中期 票据、 证 券 公司债、 政府 支持债券 、 政策性 银行债招募 说明 书 72 券、 央行 票据、 商业银行 债券、 记账式国 债、 超 短期 融资券、 公司债券 等债券 , 以债券 托管 量市值作为 样本券的 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 债券市场 整 体表现, 能够 综合反映 了债券市 场整体 价格和回报 情况。 中债 综合指 数合理、 透 明、 公开 , 具有较好的 市场接受 度, 是目 前市场上 较为权威 的 反映债券 市场整体 走势的基 准指数之 一, 可以较好的 体现本基 金的投资 特征与目 标客户群的 风险收益 偏好。为 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综 合指数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收益 特征的基 金 品种, 其长期 平均风险 水平和预 期 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高 于货币 市 场基 金。 从投资者具 体持有的 基金份额 来看,由 于基金收 益分 配的安排和 对宝利 B 实行保本机 制,宝利 A 具 有低风险 、预期收 益适中的 特征;宝 利 B 具有风 险适中、 预期收益 较高的特 征。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 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招募 说明 书 73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明 书 74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 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招募 说明 书 75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内,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资 产净值计算 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 合 同的规定采 用“虚拟 清算”原 则计算并 公告宝 利 A 和 宝利 B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 金份额净 值的一个 估算,并 不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 际价值。 宝利 A 和宝利 B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宝利 A 的每个开放日 及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日,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对宝 利 A 和宝利 B 分别进 行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宝 利 A 和宝 利 B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各自 保留小 数点后 8 位 ,小 数点 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及两 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并按 规 定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76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招募 说明 书 77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 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招募 说明 书 78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 内,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的 基础上, 按 照基金合 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 算”原则 计算并公 告宝利 A 和宝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 算, 并不代 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 宝 利 A 和宝利 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在每个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还 要将宝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 满时,基 金管理人 还要将 宝 利 A 和宝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招募 说明 书 79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的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本 基金的收 益分 配原则如下 : 1、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金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2、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二)本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的 收 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 原则如下 :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场外转入或 申购的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 不同销售 机构的不 同交易账 户可选择 不 同的分红方 式, 如投资 者在某一 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 不选择收 益分配方 式,则按 默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处理 ;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 的分红方式, 具 体收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80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 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 计 算方法, 依照《业 务规则》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8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上市 费用; 10 、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或基金 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的管理费 均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或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 的托管费 均按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0%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招募 说明 书 82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 费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 内, 本基金 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均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 年费率 计提。基 金销售服 务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5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 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取 ,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相关 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自 动转换为 “ 安信 宝 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后, 不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上述“ 一 、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 目。 招募 说明 书 83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84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85 第 二 十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招募 说明 书 86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 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面 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四)上市 交易公告 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宝利 A 的首 次开放日 或者宝利 B 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以 及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在 宝利 A 的首 次开放或 者 宝利 B 上市交易 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披 露基 金份额净值 、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 自的基金 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招募 说明 书 87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以及 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份额 累 计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 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 六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 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基金 定期报告 应 该公告宝 利 A 的年收 益率、宝 利 A 和宝利 B 的份额配比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招募 说明 书 88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或担保 人 ;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 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 宝利 A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招募 说明 书 89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宝利 A 的收益率 设定及其 调整 ; 27 、宝利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28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时的基金 转换 ;


29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本 基金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上 市交易以及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30 、 保本周 期内, 基 金担保人 出现足以 影响其履 行担 保责任能力 或偿付能 力 的情形 ; 31 、 保本周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在原 有 基金担保 人 之外增 加新的 基 金担 保人; 32 、保本周 期到期日 日终,宝利 B 基金份 额净值 低 于 1.000 元,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发 生保本赔付 的情形; 33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 招募 说明 书 9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91 第 二 十一 部分


风 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是一种 通过组合 投资方式 分散投资 风险 的理财工具 , 但 投资基金 并不类同 于投资银行 储蓄和政 府债券等 无风险金 融工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根据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同 时也要承 担基金投 资损 失的风险。 基 金在投资 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 临各类风 险, 既包括 市 场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 用风险等 , 也包括 管理 风险、操 作 风险和 合规风险 等。此外 本基 金定期开放 宝利 A 的申购赎回, 因此 本基金 还面 临巨额赎 回风险。 基金根据投 资类型一 般 可以分 为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 金 等类型。 不同类 型的基金 具有不同 的预期收益 和风险 特征, 通常 基金 的收益预 期越高, 投资 人承担的风 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分级债券 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 险 水平和 预期收益 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属于 中低风险和 收益水平 的投资品 种。 由于 收益分配特 征不 同, 宝利 A 具有 低风险、 稳定收益 的 特定;同时 对宝利 B 实行保本 ,宝利 B 具有中低风险 、预期收 益率高的 特点。 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 取等 储蓄方式的 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 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 的一种简 单 易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额 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 证投资人 获 得收益, 也不 是替代储 蓄 的等效 理财方 式。 如果本 基金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 适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宝利 B 存在无法获 得保本保 障的可能 性。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等法律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 益与 风险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 判断 本基 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 应。 投资本基金 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 :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 、 区域发展 政策 等国 家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 一定招募 说明 书 92 的影响,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资本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重要组 成部分, 在 宏观经济 运 行中发挥着 重要 的功 能。 证券市 场 是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而 经济增长 具有 周期 性 特征。 对经济增长 和经济周 期的预期 变化, 以 及 宏观经济 运行 的实 际 状况将 对证券市 场的 资产 价值 产生 重要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投资形 成风 险。 3、 利率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在利率上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通货膨胀风险 。 如果发生 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 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 资时 , 将获得比以 前较少的 收益率, 这 将对 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产 生影响。 6、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整体 基金组合收 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 定的风 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资风险 及 波动性加大 的风险, 其 中, 信用 风险指 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 在回购到 期时, 不能 偿还全部 或 部分证券或 价款, 造成 基金净值 损失的 风险; 投资风 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 操作时, 回 购利率大 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 致的风险 以及由于 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 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 大 的风险; 而波 动性加大 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作 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 放大的同 时,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差 ) 进行 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 购比例越 高 ,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 金净值 造成损失的 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人 因 经营情况 恶化等因 素发 生 违约, 或债券 发行人拒绝 履行还 本付息义务 ,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 或债券本 身信用等 级 降低导致债 券价格 波 动等 风险。 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 券 交易对 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 证券交割 风险 。 (三)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 债券市场 深度和宽 度相对较 低, 交易相 对 较不活跃, 可 能增大银 行间债券 变招募 说明 书 93 现难度,从 而影响基 金资产变 现能力的 风险。 (四)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 术等 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五)操作 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在 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 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在本基金的 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 后台运作 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 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 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 因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以及基 金合同有 关规 定 而给基金 财产带来 损失的风险 。 (七)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1、特定投资 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在具体投 资管理中, 本基金投 资于以 债券 类为主的 规定收益 类资 产, 不参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 因此, 本基金可能 因投资债 券类资产 而面临较 高的市场系 统性风险 。 2、宝利 A 的特有风 险 (1)流动性 风险 宝利 A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开 放一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只能在开 放日赎回 宝利 A ,在非开放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不 能赎回宝利 A 而出现 流动 性风险。另 外,因不 可抗力等 原因,宝利 A 的开放 日可能延后 ,导致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按期赎回而 出现风险 。 (2)利率风 险 在宝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前 的第 2 个工作日 ,本基金 将根据届时 执行的 1 年期银 行定期 存 款利率设 定 该开放 日次日起 适用宝利 A 的年约定 收 益率。如果 该开放日 前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利率下调 ,宝利 A 的年约定 收 益率将相 应向下进 行调整;如 果 利率上 调没有发 生在该 工招募 说明 书 94 作 日,宝利 A 的年约定 收益率 并不会立 即进行相 应调 整,而是 在 下一个开 放日 前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再根 据实际情 况作出调 整,从而 出现利率 风险 。 (3)基金的 收益分配 方式带来 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 本基金 不进行 收益分 配。 对于宝 利 A , 在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每满 6 个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宝利 A 实施基金份 额折算 。 宝利 A 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后, 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 情形,投 资者可通 过赎回折算 后的新增 份额的方 式获取投 资报酬, 但是 投资者赎回 折算后的 新增份额 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 式并不等 同于基金 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 能 须承担相应 的交易成 本, 还可能 面临基 金份额赎回 的价格波 动风险。 (4)极端情 形下的损 失风险


宝利 A 具有低风险、收 益相对 稳定的特 征,但是 ,本 基金为宝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 非 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 况下,如 果基金在 短期内发 生大 幅度的投资 亏损,宝利 A 可能不 能获 得收益甚至 可能面临 投资受损 的风险。 (5)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 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基金类型为债券 型。 在 基金转型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选择将 其持有的 宝 利 A 赎回。投资者不选 择的,其 持有的 宝利 A 将被默认为 转入“ 安信宝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份额 。 宝利 A 的基金份额 转入本基金 转型后的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后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的风险 。 3、宝利 B 的特 有风险 (1)杠杆机 制风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内, 本基金在 扣除宝 利 A 的应计收益分 配后的全 部剩余收 益将归 宝利 B 享 有, 亏损以 宝利 B 的资 产净值为 限由 宝利 B 承担, 因此, 宝利 B 在可 能获 取放大的基 金资产增 值收益预 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 基 金投资的全 部亏损。 虽 然本基金 对宝利 B 实行保本机制 , 但若 在封闭期 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 过场内交易 卖出宝利 B , 或若在 保本周 期内本基金 出现担保 人无法履 行担保责 任的情况 , 宝 利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 可能遭受 损失。 (2)利率风 险 在宝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前 的第 2 个工作日 ,本基金 将根据届时 执行的 1 年期银 行存款 利率重新设 定宝利 A 的 年收益率 。如果 该 开放日前 的 第 2 个工 作日 的利 率上调 ,宝利 A 的招募 说明 书 95 年收益率将 相应向上 作出调整 ,宝利 B 的 资产分配 份 额将减少, 从而出现 利率风险 。 (3)份额配 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宝利 A 、宝 利 B 的份额配 比最高为 7 ∶3, 由于宝利 A 、宝利 B 将独 立发售, 两级份额在基金 募集设立时 的具体份额 配比可能低 于 7∶3,存在不 确定性。本 基金基金 合 同生效后 2 年内, 宝利 B 封闭 运作 , 宝利 A 则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由于宝利 A 每次开放后 的基金 份额余额 是不确定 的, 在宝利 A 每次开放结束 后,宝利 A 、 宝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 发生变 化。两级 份额配比 的不 确定性及其 变化将引 起宝利 B 的杠杆 率变化,出 现份额配 比变化风 险。 (4)杠杆率 变动风险 由于宝利 B 内含杠杆机 制,基 金资产净 值的波动 将以 一定的杠杆 倍数 反映 到宝利 B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波 动上,但 是,宝利 B 的预期收 益杠杆率并 不是固定 的,在两 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 的情况下, 宝 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越 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 效应越弱 , 从而产生杠 杆率变动 风险。 (5)上市交 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内, 宝利 B 封闭期 内上市 交易。宝 利 B 上 市交易后 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 牌,投资 者在停牌 期间不能 买卖 宝利 B ,从而 产生风险 ;宝利 B 上市 后也可能因 交易对手 不足产生 流动性风 险。 (6)折、溢 价交易风 险


宝利 B 上市交易后,受 市场供 求关系等 的影响, 宝 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 其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之 间可能发 生偏离从 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的 风险。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方式带来 的风险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 基金将不 进行收益 分配。宝利 B 上市 交易后, 投资 者可通过买 卖基金份 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 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 变现基金 份额以获 取投资回 报可能须承 担相应的 交易成本 ,还可能 面临基金 份额 价格波动及 折价交易 等风险。 (8)保证风 险 本基金对宝利 B 通过引 入 基金担 保人实施 保本 机制 ,但可能由 于下列原 因导致保 本周 期到期而不 能赔付宝 利 B 的保本 差额 的情 况 , 从而产 生保证风险。 这 些情况包 括但不限 于: 本基金在保 本周期内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而 基金 担保 人 不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 责任; 发生 不可抗 力事件,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履行 保本义务, 同 时基 金担保人也 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 在 保本招募 说明 书 96 周期内基金 担保人因 经营风险 丧失保证 能力或保 本周 期到期日基 金担保人 的资产状 况、 财务 状况以及偿 付能力发 生不利变 化,无法 履行保证 责任 等。 (9)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本基 金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基金类 型 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 型时,所 有宝利 B 将 自动转入 本 基金转型后 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在基 金份额转 换后,宝利 B 将不再 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 风险。


另外,本基 金转型后 ,原有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 换后的基 金份额, 可能 会因其业务 办理所在 证券公司 的业务资 格等方面 的原 因, 不能顺利赎 回。 此时, 投资者 可选 择卖出或者 通过转托 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 证券公司后 赎回基金 份额。 (八)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代理商违 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招募 说明 书 97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招募 说明 书 98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内 清算的 基金 清算财产分 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如果 发生基金 财 产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 清 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 务后,将 优先满足 宝利 A 的本金及 应计 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二)本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的 基 金清算财产 分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如果 发生基金 财 产清算的情 形, 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99 第 二 十三 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见 附件 1 。 招募 说明 书 100 第 二 十四 部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见 附件 2。 招募 说明 书 101 第 二 十五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可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每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 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 人向本季 度 有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 向所有持 有 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单。 3、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 资者可以 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网站(www.essencefund.com ) 自 助 订阅;或 发送“订 阅 电 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二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 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三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 有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等银 行的借记卡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 交易业务 。 2、查询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交 易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 基金管理 人网站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招募 说明 书 102 咨询互动。 四 、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五 、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六 、信息订阅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将以电 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所订制 的信 息。 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 全国统 一客服热 线: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 务:客 服中心自 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2、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代表 可以为投资 者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诉 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 务。 3、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招募 说明 书 103 第 二 十六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招募 说明 书 104 第 二 十七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安信 宝 利分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安信 宝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三)《安信 宝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募集 安信 宝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2013 年 6 月 19 日 招募 说明 书 105 附件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 条件。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 基金份额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在 各自份额 级别内具 有同 等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届满 , 本基金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后 , 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 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招募 说明 书 106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7)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 购与赎回申 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招募 说明 书 107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招募 说明 书 108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履 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招募 说明 书 109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 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招募 说明 书 110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2 年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 决。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 份基金份额 在各自份 额级别内 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 2、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本 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自 动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 金(LOF )除外 ;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服务费 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和 费用的除 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招募 说明 书 111 (10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依 据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 权、 自行召集 权、 提案 权、 会议 表决权、 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提 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述均 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 宝利 A 、宝利 B 各自的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类似表述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 变化;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招募 说明 书 112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 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 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招募 说明 书 113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2 年内, 指 “有 效的宝 利 A 和宝 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 额分别 合计不少于 该级基金 总份额的50% (含 50% )”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宝利 A 和宝 利 B 各自 的基金份 额分别 合计不小 于 在权益登记 日该级基 金总份额 的 50%(含 50% ) ”) ; 招募 说明 书 114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 者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 内, 指 “出席 大会的宝 利 A 和宝 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 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招募 说明 书 115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票 表决 权。 但在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 由宝利A、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 行 表决, 且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基金份额 级别内享 有平等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指“参加 大会的宝 利 A 和宝 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2 年内,指“参 加大会的 宝利 A 和宝利 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 ) 通过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本基金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除外)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 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招募 说明 书 116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招募 说明 书 117 三 、 宝利 B 的保本和保证 (一)基金 的保本 1、 保本 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宝利 B 的 可赎回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 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 足 该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二十个 工作日内 (含 第二十个 工作 日,下同) 将该差额 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宝利 B 的保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宝利 B 份 额数量×1.00 ;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 本周期为2 年,同 宝利 B 份额 封闭期, 本 基金保本周 期仅一期 。 本基金保本 周期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 2 个公 历年 后的对应日 止。 如果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保 本周期到 期日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3、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 形 保本周期到 期日,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的宝利 B , 包括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宝利 B 份 额和通 过二级市 场上市交 易获得的宝利 B 份额。 4、不适用保 本条款的 情形 (1)在保本 期到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或在二 级市场买 入 ,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包 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情形; (4)在保本 周期 内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担保 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5)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 少; (6)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 改基金合同 条款,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 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 的除外 ; (7)保证期 间,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张权 利; (8)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 的 ;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5、保本基金 到期的处 理方案 招募 说明 书 118 (1)保本周 期到期后 基金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 满时,本 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于保 本周期到期 日次日转 型为非保 本、 非分级的 “安 信宝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 上述变更无 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提前在 临时公告 或更 新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 明。 如 果本 基金不 符合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终 止。 (2)保本周 期到期的 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到 期日 ,宝 利 A 和宝 利 B 将根据 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 转换为“ 安信宝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3)保本周 期到期的 公告 保本周期届 满, 本基金转 型为 “安信宝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临时公 告或 在 “ 安信宝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的招 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 关规则 。 (4)保本周 期到期的 保本条 款 1) 保本周期到期 日, 无论是登 记在证 券结算系 统或是 注册登记系 统 的宝利 B 份额都适 用保本条款 。 2) 保本周 期到期日 , 若宝利 B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的可 赎回金额低 于 宝利 B 的 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 第二十个 工作日, 下同)将该 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保本周 期到期的 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 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履行保本 差额的支 付义务; 基 金管理人 不 能全额履行 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应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五个工作 日内向 担 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 基金 保本差额、 基金 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并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赔付 款到账日 期。 担保人 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书面通 知后五个 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 的金额划 入本基金 管理人的 指定 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履 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 由担保人代偿的 情况下,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查 收资金是 否到账。 如未按时 到账,基 金管 理人应当履 行催付职 责。资金 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行 分配和支 付。 招募 说明 书 119 3) 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 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 (二)保本 的保证 1、 本节所述 基金保本 的保证责 任适用于 本保本 周期 。 2、 本基金由担保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 义务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 证的范 围为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宝利 B 可赎回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额的 差额部分。 担 保人保证 期间为基 金本保本 周期到期 日 之日起六个 月。 担保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最高限额不 超过按基 金合同生 效日确认 的 宝利 B 份 额 所计算的保 本金额。 3、 保本周期内, 基金担保人 出现足以影 响其担保能 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 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 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接 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应将上述情 况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 但不限于加 强对基金 担保人能 力或偿付 能力的持续 监督、 在确信 基金担保 人丧失担 保能力或 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及 时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上述情 形。 因基金 担 保人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 产或其他 已丧失继 续履行担 保责任能 力 或偿付能力 的情况; 或 者因 基金 担保人 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 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 的权利 和义务的 情况下更 换 担保人 ; 或者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在 原有 基金担保人 之外增加 新的 基金 担保人 ,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 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宝利 B 可赎回金额 低于宝利 B 的保本 金额, 且基金 管理人无 法全额履 行保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人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五 个工作日 内, 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应 当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差 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 付 的金额、 需担 保人支付 的代偿金 额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指定账 户信息) 。担保人 将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发出 的《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载明 的代偿金额 划入本基 金管理人 的指定账 户中, 由基金 管理人将 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担保人将代 偿金额全 额划入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的 指定账户 后即为全 部履行了 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 偿。代偿款 的分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担 保人 对此不承担 责任。 5、除本部分 第 9 款保本 周期内更 换担保人 中所指的 “自新《保 证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原担保人承 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 相关的权 利义 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 以及下列 除外 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 不得免除 保证责任 : (1)在保本 期到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净值 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招募 说明 书 120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或在二 级市场买 入 ,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日前 (包 括该日) 卖出的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情形; (4)在保本 周期 内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担保 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5) 在保本 周 期到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 少; (6)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 改基金合同 条款,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 的除外 ; (7)保证期 间,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张权 利; (8)因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 的 ;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6、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 转型为变更 为非保本、 非分级的债券型 基金,基金 名称相 应变更为“ 安信宝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担保人不 再为该基 金承担保 证责任。 7、 保证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从基 金管理费 收入中 列支 。 8、 更换担保 人的情形 保本周期内 更换基金 担保人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 但 因基金 保证人歇 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或其他已 丧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或 偿付能力 的情况 , 或者 因 基金担 保人 发生 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利和 义务的情 况下更换 基金担保 人, 或者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在原 有 基金担 保人 之外增 加新的 基 金担保人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9、保本周期 内 更换担 保人的程 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 人, 被提名 的新担保人 应当符合 保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质条 件,且同 意为 宝利 B 份额的保 本提供担 保,并且担 保人的更 换必须符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 益。 (2)决议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中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章节中约定 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对被提名 的新担保 人形成决 。更换担 保人 的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 的 宝利 B 基金份招募 说明 书 121 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表决通 过 。 (3)核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更换担 保人的决议 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 行。 (4)担保义务的 承继:基金 管理人应自 更换担保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新担 保人签署 《保 证合同》 。 自 新 《保证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原担保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 权 利 义务将由 继任的担 保人承担。 在新的 担保人接任 之前,原 担保人应 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 。 (5)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6)交接。原担 保人职责终 止的,原担 保人应妥善 保管保本周期内 保证业务资 料,及 时向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担保人 办理保证 业务资料 的交 接手续,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担保人 应及 时接收。 (三)担保 人情况 1、 担保人基 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 保本条款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本 基金 宝利 B 份额 保本周 期由瀚华 担保股份有 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 。 (1)担保人 概况 担保人名称 : 瀚华担 保股份有 限公司( 在本部分 简称 为 “瀚华担 保 ”) 住所:重庆 市北部新 区财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1 号环球金 融中 心东塔 5F 法定代表人 :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20.955 亿元 联系人:刘 菊芳 联系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经营范围 : 融资性 担保 、 履约担 保、 财 产保全担 保及其 他担保和再 担保业务 ; 财务 顾问、 资产管理、 投咨询业 务。 (2)担保人 简介 招募 说明 书 122 瀚华担保股 份有限公 司是中华 全国工商 业联合会 支持 和指导下, 经重 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 办公室批准 , 由全国 25 家民营企 业法人和 自然人股 东以货币资 本出资设 立的全国 性大型商 业担保机构 , 注册资 本金 20.995 亿元 , 持有 《中华人 民共和国融 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 许可证》 , 机构编码为 渝 062002L ,获评 信贷市 场 AAA- 、资本市场 AA 信用评级,是全 国十大最 具影 响力担保机 构之一, 中国万亿 担保规模 上榜机构 30 强。 瀚华担保已 设立重庆 、 北京、 辽宁、 四川 、 江苏、 陕 西、 大连、 天 津、 山东 、 贵州、 苏 州、湖北、 广西等 13 家 经营机构 ,经当地 融资性担 保机构监管 批准,全 部持有融 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许 可证。 瀚华担保遵 循现代企 业管理规 范运作, 并始 终以 市场 需求为导向, 与 时俱进, 注重 各类 金融创新产 品设计; 凭 借多层次 的反担保 组合和科 学 的客户资信 评估体系, 有效阻断 客户风 险; 通过与政 府和监管 部门的沟 通, 宏观 经济的研 究 和行业分析, 有效规避 市场风险 ; 通过 过程控制、 团队建设 、激励机 制和资金 补偿机制 等, 有效控制经 营风险。 2、 担保人对 外承担保 证责任的 情况 (1)融资担保, 包括短期贷 款担保、中 长期贷款担 保、银行承兑汇 票担保、信 用证担 保、融资租 赁担保、 委托贷款 担保; (2) 金融产 品担保, 包括债券 担保、 信托 计划担 保、 保本基金担 保、 资产证 券化担 保、 集合票据担 保; (3)履约担保 , 包括工程履 约担保、合 同履约担保 、票据履约担保 、设备租赁 担保、 赊销信用担 保、诉讼 保全担保 。 (四)保证 合同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 保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关 于保本基 金 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 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 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安信 宝利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 担保 人就安信 宝利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宝利 B 的 保本 周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 保 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投资 人持有的 宝利 B 所 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 行提 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 担保 人保 证责任的承 担以 保证 合同 为准 。 保证合 同中涉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主 要内容如 下: 1、 保证的范 围和最高 限额 (1)本基金 保本 周期为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投 资人 持有的宝利 B 份额提供 的保本金 额招募 说明 书 123 为: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投资 人 持有的 宝利 B 类份 额 数乘以宝利 B 份额初始 面值( 即 1.00 元) 。 (2)担保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 范 围为 :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宝利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宝利 B 份额数 乘以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宝 利 B 基金份 额净值低 于宝利 B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的差 额部分 。 (3)保证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金 额最高不 超过 10 亿元 人民币。 (4)本基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 的对 应日,如 该对应日 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 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 。 3、 保证的方 式 在保证期间 ,担保人 在保证范 围内承担 不可撤销 的连 带保证责任 。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时 ,担保人 不承担保 证责任: (1) 在 保本期到 期日, 本 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于 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在二级市 场买入 , 但在基 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前(包 括该日) 卖出 的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 保本 周 期 内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情形;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担保 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 (5)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宝利 B 份额 发生的任 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 (6)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意 修改基金合 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 的,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 行修改的 除外 ; (7) 保 证期间,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按 照基金合 同 的约定主 张权利;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 本 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 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 按约定履 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履 行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基金 管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 义务的 。 招募 说明 书 124 5、 责任分担 及清偿程 序 (1)如果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净 值低于 1.000 元, 且 基金管 理人未 能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全额履 行保本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担保 人发出书 面《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人应 向 宝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 宝利B 保本 赔付差 额总额、 基 金 管理人已自 行偿付的 金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 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 应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后 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款 项划 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 支付给宝利 B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担 保人将上 述代偿金 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中后 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 责任, 担保人 无须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 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 与 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不 承担责任。 (3)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差额支 付给 宝利B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4)如果保 本 周期到 期日本 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份额 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担保人未 履行基金 合同 及本 合同上述 条款中约 定的 保本义务及 保证责任 的, 自保本 周 期到 期日后 第 21 个工作日 起,宝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五部分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 约定, 直 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 担保 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 事宜, 但 宝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直接向 担保人追 偿的,仅 得在 保证期间内 提出。 6、 追偿权、 追偿程序 和还款方 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 任后,即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归还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 按 《履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 的实际代 偿款 项、 宝利 B 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 接向担保 人要求代 偿的 金额、 宝利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向 担保 人 要求代 偿的金额 及担 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 支付的其 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 叠部分不 重复计算) 和 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 为履行 保证责任 而支出的 其他费用和 损失 , 包括 但不限于 担保人 为代偿追 偿产 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 费、 诉讼 费、 保 全费、评估 费、拍卖 费、公证 费、差旅 费、抵押 物或 质押物的处 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担 保人 出具 的书面追 偿通知书 后十 五日(含 ) 内归还全 部代偿资 金、招募 说明 书 125 代偿资金占 用费的, 代 偿资金占 用费按照 6 个月内 同 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 执行; 超过 十五日 的每日按代 偿金额的 万分之五 计算代偿 资金占用 费直 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 代 偿资金占 用费 和因追偿而 产生的合 理费用之 日止。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 人履行保证 责任之日 起一个 月内,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在还 款计划中 载明还款 时间、 还款方 式, 并按担保人 认可的还 款计划归 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 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 的利 息以及担保 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 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 交担保人 认可的还 款计 划,或未按 还 款计划 履行还款 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 述款项及 其他 费用,并赔 偿给担保 人造成的 损失。 7、 担保费的 收取 (1) 基 金管理人 应按本条 规定向担 保人支付 担保费。 (2) 担 保费收取 方式:担 保费从基 金管理人 收取的本 基 金管理费中 列支,按 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基 金管理人从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于每月 前 10 个工作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 上一月担 保费 , 并于 保 本期到期日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人 支付最后一 个月担保 费。担保 人收到款 项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 法发票。 (3) 每 日担保费 计算 公式: 每日担保 费= 担保 费计提日 前 一日 宝利 B 基金 资产净 值 ×0.3% ×1/ 当年日历 天数。 8、 适用法律 及争议解 决方式 保证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发 生争议时 ,各 方应通过协 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 任何一方均 可向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 为终 局,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 力,仲裁 费 等解决 争议 的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 9、 其他条款 (1) 基 金管理人 应 向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公告保 证 合同 。 (2)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 双方法定 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 (或加盖 人名章)并 加盖公司 公章后 成 立,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生效。 (3) 本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 务, 且基金管理 人全面履 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 务的 , 保证 合同 终止。 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招募 说明 书 126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招募 说明 书 127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清 算的基 金清 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 如果 发生基金 财 产清算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 清 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 务后,将 优先满足 宝利 A 的本金及 应计 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由 宝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基 金清 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如果 发生基金 财 产清算的情 形, 依据基 金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 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 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 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 管辖。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招募 说明 书 128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招募 说明 书 129 附件 二: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1895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基金销售 、 特定客 户资产管 理 、 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联系人:王 阳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 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 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 说明 书 1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 的国债、央 行票据、 地方政府 债、 金融债、 公司 债、 企业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 、 债 券回购和 银行存款 等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 种(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 资 产, 但可参与 一级市场 新股的申 购 或增发, 以及 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 证和因投 资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比 例遵循届 时有效法 律法 规或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招募 说明 书 131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5)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 基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分 级运作 期届满后,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9)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债券 其信用 级别不低 于 AA- 级; 本 基金持有债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全部卖 出; 基金 分级 运作期届满 后不受此 限制;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招募 说明 书 132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或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 ) 从事 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 )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交易 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 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招募 说明 书 133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 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 易 , 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 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 基金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 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 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 调 整的名单 开 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基金 管理人仍 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 行间市场进 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招募 说明 书 134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为 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 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 供的名单, 审 核核心存 款银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 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 金划付时 间 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 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金招募 说明 书 135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 监督 ,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 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及两级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 宝利 A 的年收益率计 算、 宝利 A 和宝 利 B 的份额 配比、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 基金托 管人 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 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招募 说明 书 136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及两级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 宝利 A 的年收益 率、 宝 利 A 和宝利 B 的份额配比 , 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 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137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 基 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 担责任。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并管理。 基 金募集期 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 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 金托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招募 说明 书 138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银 行结 算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 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 市场回 购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 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 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 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招募 说明 书 139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全 方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分别 计算基金 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以及 各自的基 金份额累 计 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 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招募 说明 书 140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 券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②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招募 说明 书 141 确定公允价 值。 (4)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 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等原因,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 成 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招募 说明 书 142 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完 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 告,在月 度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 年度报告 ,在半年 报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存 在 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各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或年度报 告 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招募 说明 书 143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权利 登记日、 宝 利 A 的开放日、 宝利 B 封 闭期届满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 基金的 登 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的形 式。保管 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宝利 A 的开放日、 宝利 B 封闭期届满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 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 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 均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 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招募 说明 书 14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