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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100(162714)

广发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深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间:二 〇 一三 年 六 月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2 年2 月15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 可字[2012]200 号文 核 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5月7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均不 保本,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开放式 基金的 巨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 单笔认/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人民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3 年5 月6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与 净值计 算规 则 .................................. 40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4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5 第 九部 分


广 发深 证 100 A 份额 与广 发深 证 100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45 第 十部 分


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转托 管及 其他业 务 ............................ 6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 62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6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7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9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97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 险揭示 .................................................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07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110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6 第 二十 六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0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43 第 二十 八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44 第 二十 九部分


备 查文件 ................................................. 144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 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 额与 B 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9.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施 的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标的指数:指深证 100 价格指数 17.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份额、广发深证 1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B 份额。其中,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 例不变 18.广发深证100 份额:指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9.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指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20.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指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2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而言,指 1.00 元 2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准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3.5% ” 。每份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23.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 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 :指基金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5.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3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7.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2.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5.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47.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48.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51.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 务规 则 》 : 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发布 实施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开放 式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及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发布 实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施 细则 》及 销售机 构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7.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金 的行为 58.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9.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行为 60.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 1 份广发深证100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1.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2.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6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65.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8.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广 发 深 证 100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的 10% 69.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7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75.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 %、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发 证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 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等公 司 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裁,深 圳市 金海 马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方香 江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长 ,香 江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广发证 券监 事,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 :董 事,女 ,工 商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 独 立董事 ,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辽 宁大学 计财处 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 公司经 理、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 理、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汉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险 湖北分 公司 总经 理 ,太 平保险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 太平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保 险(中 国) 有限 公司副总 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刘志军 :监 事, 男 , 管 理学硕 士 , 现任广 州科 技风险 投资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兼任 广州生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产力促 进中心 副主 任、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总经 理 。曾 任广州 市 统计局 投资处 处长 、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上海 业务 总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四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 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基金经理 陆志明,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4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5 月至2001 年5 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就职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历任指数小组组长、 指数部副总监、 总监,2010 年8 月9 日至今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6 月 3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9 日起任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5 月7 日起任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主席: 公司总经理林传辉; 成员: 公司副总经理朱平,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 设银行 ” 。 中国建 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末增长13.77%。 2012 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936.0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6%。年化资产回报 率为 1.47%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1.98%。利息净收入 3532.0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97% 。净利差为 2.58%,净利息收益率为 2.75% ,均较上年同期提高 0.01 个百分点。手续 费及佣金净收入 962.1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51%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墨 尔本设 有分 行, 在莫斯 科、台 北设 有代 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 力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设立 村镇银 行 26 家,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 知名机构授予的 30 多个重要奖项 。 在英国 《 银行家》 杂志联合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世界 银行品牌 500 强”以及 Interbrand 发布的“2012 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 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 ”中列第 77 位,较上 年上升 31 位。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的 包括 公司 治理、 中小企 业服 务、 私人银 行、现 金管 理、 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 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 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 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 员 工 210 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 行、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 计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南通分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计划财 务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岛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行零 售业务 部、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办 公室 ,长 期从事 零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委 托代 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 服务 。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85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 “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 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投 资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2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9)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4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 (全国) ,020-96699 (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15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6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18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9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0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 网站:www.csc108.com (23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6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7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8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9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0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1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3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4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5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3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7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8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9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0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1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公司网站:www.fcsc.cn (42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43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4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5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6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7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48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9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0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1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52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3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5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6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7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8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59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60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1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2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3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4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6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7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8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9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7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1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2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3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74 )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且符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风险控 制要 求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人代表 :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郭曦 黄贞 联系人: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0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与 净值计 算规 则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广发深 证 100 份额” ) 、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 与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即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 。 其中,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分离 与分 拆规则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售 。基 金发售 结束 后,场 外认 购的全 部基 金份额 将确认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 合同》生效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 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100 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自动 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按1:1 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份额和广发 深证100 B 份额。 三 、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 和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净 值计算 规则 根据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 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 金的 存续期 内, 本基金 将在 每个工 作日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净值计 算规 则对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的本金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 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 款 基准利 率为准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3.5% ” 。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在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资产。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 益按依据广发深证100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1 份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 会计年 度或 存续的 某一 完整会 计年 度内, 若未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至计 算日 或该会 计年度 年初 至计 算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若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不 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 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 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 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4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2 年 2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字[2012]200 号文核 准募集 。 本基 金由 管理 人依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200 号文 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 2012 年 4 月 26 日。经深 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567,698,320.60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2,064 户。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5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5 月7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 九部 分


广 发深 证100 A 份额与 广发 深证100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2012 年6 月12 日。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3.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揭示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等 相关 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47 第 十部 分


广 发深 证100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广发深证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与赎回。 一 、广 发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和 办理申 购赎 回业 务的会 员单位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5 月7 日正式生效; 于 2012 年6 月12 日开始办理广发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场外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 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业 务规则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 人开通) 和直销中心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50,000 元人民币, 投资 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 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对申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5 万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 率随 赎回基 金份 额持有 年限 的增加 而递 减。通 过场 外认购 、申 购的投 资者 其份额 持有期 限以份 额实 际持 有期限 为准;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从场 外赎回 时, 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净值为 1.08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100 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则可得到91,073.02 份广发深证100 份额。 (2)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N<2 年 0.25% N≥2 年 0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78=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 ×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 -539.00=107,261.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未满 1 年) ,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61.00 元。 (3)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 份 。申 购份 额 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 赎 回金额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投资者赎回广发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 、广 发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1、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人 民币普 通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 户( 账户 开立的 具体事 项参 见本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认购 开户相关内容) 。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 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 其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场内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购 、份 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申购 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 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人 需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场内申 购赎 回相关 业务 规则,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业 务规则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 付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 反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前提下 ,调 整上 述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场 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整数 位, 整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人资 金账户。 例: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1,073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1,073 ×1.085=98,814.2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21-1,185.77=0.0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广发深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则其可得到广发深证 100 份额 91,073 份,退款0.02 元。 (2)广发深证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 内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78=107,800.00 元 赎回费用=107,800.00 ×0.5% = 539.00 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 -539.00=107,261.0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 万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证 100 份额净值是1.07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7,261.00 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务 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五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广发 深证 100 份 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场 内赎回 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相 应规则 进行 处理; 基金 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 停赎回: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广发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1 个工作 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净值。 七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广发深证 100 份额 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八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转托 管及 其他业 务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1.本基 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申购 或通过 跨系 统转登 记从 场内转 入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深 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广发深证 1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 系统转 托管 后通 过跨系 统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 经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申 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 、系 统内转 托管 1.系统 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 内赎回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 、跨 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广发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而 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五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 、 如遇法 律法 规及注册 登记 机构 、 证 券交易所 相关 规则等 发生 变动, 本 基金的 转托 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的相 关规则 将相 应调整 。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2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 份 额配对 转换 是指本 基金 的广发 深证 100 份 额与 广发深 证 100 A 份 额、 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 之间的 配对 转换,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两个方 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 资人 应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业 场所 或按其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份 额配对 转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原则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可 视情 况对上 述规 定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 停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情形 1.基金 管理 人认为 继续 接受份 额配 对转换 可能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决 定暂 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份额 配对 转换 业 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务 办理 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时,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机 构可 酌情收 取一 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指数化 投资 方式, 通过 严格的 投资 程序约 束和 数量化 风险 管理手 段, 力争控 制本基 金的 净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均跟 踪偏 离度小 于 0.35% ,年 跟踪 误差不超 过 4%,实现对深证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以跟 踪标的 指数 为基本 原则 ,进行 被动 式指数 化长 期投资 ,为 投资者 提供 一个投 资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主要采 用完 全复制 法, 即按照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构成 及其 权重构 建指数 化投资 组合 ,并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当成 份股 发生 调整和 成份股 发生 分红 、增发 、配股 等行 为时 ,或因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金 跟踪 业绩 比较基 准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时,或 因某 些特 殊情况 导致流 动性 不足 时,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基 金管 理人 会对实 际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调 整,以 便实 现对 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以追 求标的 指数 长期增 长的 稳定收 益为 宗旨, 在降 低跟踪 误差 和控制 流动 性风险 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标的 指数 的方法 ,按 照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指 数化投 资组合 。但 是当 基金管 理人预 期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将调 整, 或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 分红、 增发、 配股 等行 为,或 由于成 份股 出现 停牌限 制、流 动性 问题 等可能 影响跟 踪效 果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 合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整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律 法规 中的 投资比 例限制 、申 购赎 回变动 情况、 配股 增发 因素等 变化, 对股 票投 资组合 进行适 时调 整, 以保证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深证 100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 应的定期跟踪调整。由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 1 月和 7 月的第一个交易 日实施, 通常在前一年的 12 月和当年的6 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 本调整 方 案, 所以 本基 金指数 化投资 组合 的调 整期间 原则上 定为 :每 年一月 和七月 的调 整方 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将按照深证 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 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深证 100 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 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若个 别成 份股因 停牌 、流动 性不 足或法 规限 制等因 素, 使得本 基金 无法按 照其 所占标 的指 数 权重进 行购 买时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跟 踪误差 最小化 和投 资者 利益,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调整。


C.本基 金将 根据申 购、 赎回情 况对 投资组 合的 影响, 以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为 目的 ,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针对 我国 证券市 场新 股发行 制度 的特点 ,本 基金将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认购 ,由 此得到 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其他 影响 指数复 制的 因素,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 结合以 往经 验,在 跟踪 误差最 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目标 是: 力争控 制本 基金的 净 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基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超 过了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 、标 的指数 与 业 绩比较 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 如果深证 100 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 市场上 有代 表性 更强、 更合适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审慎 性原 则, 在充分 考虑持 有人 利益 并履行 适当程 序的 前提 下,更 换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和 投资对 象, 并依 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深证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本基金以深证 100 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 产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且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值的 5%,因此,选用“95% ×深证 100 价格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或 者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股 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 由于 上述原 因变 更标的 指数 和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变更前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完 全复制 指数 的股票 型基 金,具 有较 高风险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 。从 本基 金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 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定 是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决定 有关标 的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调 整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 数量投资 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成份股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数量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 项时召 开投资 决 策 会议 ,决策 相关事 项。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议,进 行基 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3) 组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根据指数 成份股的权重构建投 资组合 。在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提 下,基 金经 理将 采取适 当的方 法, 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绩效 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 供相关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绩效 评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误差的 来源 及投 资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与调整 : 基金经理将根据标的 指数的变动, 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情况、 流 动 性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现 金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投 资绩效 评估 的结 果等,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述 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八、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在履 行相关 程序后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 基 金 总 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9,642,636.44 94.58 其中:股票 169,642,636.44 94.5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 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666,252.43 5.39 6 其他各项资产 48,992.45 0.03 7 合计 179,357,881.3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57,619.24 0.54 B 采矿业 9,413,190.60 5.27 C 制造业 101,544,054.68 56.82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1,166,224.68 0.65 E 建筑业 3,291,283.65 1.84 F 批发和零售业 3,630,740.75 2.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3,239,509.71 1.81 J 金融业 18,697,299.12 10.46 K 房地产业 20,583,219.76 11.5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00,186.28 0.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5,019,427.73 2.8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981,000.88 0.55 S 综合 318,879.36 0.18 合计 169,642,636.44 94.93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1,400,297 15,067,195.72 8.43 2 000651 格力电器 304,187 8,690,622.59 4.86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3 000001 平安银行 353,853 7,119,522.36 3.98 4 000527 美的电器 529,724 5,408,482.04 3.03 5 000858 五 粮 液 241,476 5,394,573.84 3.02 6 000157 中联重科 573,241 4,608,857.64 2.58 7 000423 东阿阿胶 79,529 4,143,460.90 2.32 8 002024 苏宁云商 569,975 3,630,740.75 2.03 9 000538 云南白药 41,285 3,529,867.50 1.98 10 000895 双汇发展 42,559 3,438,767.20 1.92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和处 罚。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6,705.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86.6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992.4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527 美的电器 5,408,482.04 3.03 重大事项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9.20% 1.19% -12.66% 1.29% 3.46% -0.1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8.81% 1.25% -12.44% 1.32% 3.63% -0.07%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7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 值程序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广发深证100 A 份 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A ? ? ? 1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T=1,2,3??N;N 为当年实际天 数;t=min{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 内份额折算日至T 日} ; 100 NAV 为T日每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A NAV 为 T 日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约定 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 更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 更、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3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 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7.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 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所在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按实 际计 提金额 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4.除管 理费 、托管 费和 基金的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8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份额折 算 一 、定 期份额 折算 在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应得收 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将按 1 份广发深证100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 持 1:1 的比例。 对于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分配 给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广发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获得新增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经 过上述份额折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 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5 . 0 5 . 0 100 A B NAV NAV NAV ? ?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 额数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其中: 前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2)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 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前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后 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A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 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1898 元,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 考净值为 1.0675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天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30 亿份、2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即 20 亿份和32 亿份。 ②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20 亿份 ? ? 000 .0 1 - .5 0 100 100 前 前 后 A NAV NAV NAV ? ? ? =1.1898-0.5×(1.0675-1.0000 )=1.1561 元 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后 前 前 100 000 .0 1 NAV NAV NUM A A ? ? =2,000,000,000 × (1.0675-1.0000)/1.1561=116,771,905.54 份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新增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为116,771,905 份; 持有的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为20 亿份。 ③广发深证100 份额持有人 场 外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 3,000,000,000 ×(1.0675-1.0000)/1.1561=87,578,929.16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3,000,000,000+87,578,929.16 =3,087,578,929.16 份 场 内 新 增 的 广 发 深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后 前 前 100 100 000 .0 1 .5 0 NAV NAV NUM A ? ? ? =0.5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200,000,000 ×(1.0675-1.0000 )/1.1561=5,838,595.28 份,取整后为5,838,595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份额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广发深证100 份额 的份额数+场内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200,000,000+5,838,595=205,838,595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按 照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1.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 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②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 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A A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A B NUM NUM ?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 ? 0000 . 1 000 .0 1 ? ? ? 前 前 B B NAV NUM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广发深证 100 份额,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10,000 份,在 本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折 算日 , 三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折算后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基金份 额类 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份额净 值/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广发深 证100 份额 2.015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50 份广 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 广发 深证 100 A 份 额+新增425 份 广发 深证1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 2.987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10,000 份 广发 深证 100 B 份 额+新增 19,875 份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 方式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确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 为 1 元。 当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三类份额将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广发深证100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2)广发深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1: 1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 净值及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后 后 B A NUM NUM ? 0000 . 1 0000 . 1 100 ? ? ? ? 后 前 前 场内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场内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0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10,000 份,在 本基金 的不 定期 份额折 算日, 三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如 下表 所示, 折算后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 额类 别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 值/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 额 份额净 值/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广发深 证100 份额 0.640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405 份 广发 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广发深 证100 A 份额 1.042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 广发 深证100 A 份 额+新增 8040 份 广发 深证 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广发深 证100 B 份额 0.2385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385 份 广发 深证100 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的上市交易和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 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金 年度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9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两类份额开 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 1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在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广发深证100 份额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广 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广发深证100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广 发深 证 100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广发深证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 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广发深证100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广发深证100 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报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 阅。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将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 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 率直 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基 金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因 素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 力风 险。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 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膨 胀抵 销, 从而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影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 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定 、投 资决策 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 查过 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 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 执行 中,由 于投 资指令 不明 晰、 交 易操 作失误 等人 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职业 道德风 险: 是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守 ,发 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两 类。 一是指 在市 场中的 投资 操作由 于市 场的深 度限 制或由 于市 场剧烈 波动而 导致投 资交 易无 法实现 或不能 以当 前合 理的价 格实现 ,从 而可 能为基 金带来 投资 损失 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 表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 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原 因, 导致原 标的 指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本基金 的投资 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标 的指 数,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可 能发生 变化 ,投 资者还 须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 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 100 A 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产生风险; 同 时 ,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数 的股 票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从 本基 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 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 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0 元后, 本基 金将进行份额不定 期份额折算。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 生改变。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 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因此,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广发深证 100 A 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广发深 证 100 份 额的设计,使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因此, 原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基 金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 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 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 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广发深证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100 B 份额的 一部分 投资 人可 能面临 的风险 。由 于在 二级市 场可以 做交 易的 证券公 司并不 全部 具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颁发 的基金 代销 资格 ,而只 有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公 司才 可以 允许投 资人赎 回基 金份 额。因 此,如 果投 资人 通过不 具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司 购买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并 不能 被 赎回 。此 风险需 要引起 投资 人注 意,投 资人可 以选 择在 份额折 算前将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或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广发深证 100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份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投资人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也 可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 会计 年度年 (除 成立当 年外 )的第 一个 工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广发深证 100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 现新增 份额 的情 形,投 资人可 通过 卖出 或 赎回 折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式 获取投 资回 报, 但是, 投资人 通过 变现 折算后 的新增 份额 以获 取投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 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内 控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完 善而 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07 第 二十 三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10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 广发深证100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在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广 发深 证 100 份 额、 广发 深证 100 A 份 额、 广 发 深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独立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 对应 的份额 级别 内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经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广 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基 金合同 ,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 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 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广发深证100 份额、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 50% ,下同); 2)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份 证明 及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 到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和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广发 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 意;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 广发深证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与广发深 证 100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广发深证 100 份额、 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 额的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有 效;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26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 等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广发 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 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机 构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 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 可以通 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 基 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的 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广发深证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深 证 100 A 份额和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广发深证 10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广 发深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商解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f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当发生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术 系统 设置而 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4.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8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9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广发深证 100 份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额与 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广发深证 100 份 额、广发深证 100 A 份 额与广发深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40 第 二十 六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讯 系统 ,准 确、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基 金账 户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时 红利 的派 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 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1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 可随 时到办 理场 内基金 交易 业务的 会员 单位打 印或 通过其 提供 的自助 、电 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 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 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2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143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2 年10月26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公 告,1、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2 年11月19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 公告, 决定 自2012年11月19日 起通 过众禄 基金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 发聚财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2 、本 基金 管理人 于2012年11 月26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 告, 广发 证券决 定 自2012 年11 月26 日起 调 整我 司旗 下 以下基 金定期定额投 资 申购费 率 ( 按照申购费 率的4 折执行优惠费率 ,折后 费率不低于0.6%):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 内 需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 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 、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2月25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 将于2013年1月4日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2月2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 将于2013年1月4日办理定期份 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2月2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广发100A 定期份额折算后复牌首日前收盘价调整的提示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月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广 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广发稳健收益类份额2013年度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月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广 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广发100A停牌的公 告: 广发100A 将于2013 年1月7日暂停交易,并将于2013年1月8日10:30恢复交易。 8、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月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广广发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4 发100A定期份额折算后复牌首日前收盘价调整的提示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1月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广 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年4 月2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改聘前 会计 师事 务 :由 天健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通 合伙 )改 聘后德 勤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第 二十 八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九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 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