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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量化(110030)

易基量化: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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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沪深 易方达沪深 易方达沪深 易方达沪深 300 300 300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


I





易方达沪深 易方达沪深 易方达沪深 易方达沪深 300 300 300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1.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易方达量化衍 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宜而来。《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4 月 30日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6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3]742 号文核准。自 2013 年 6 月 7 日起,由《易方达 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 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者心理与交易制 II 度等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因 投资于股指期货以及采用量化模型进行增强投资,可能存在因特定投资对象与投资方法带 来的特有风险,因更换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带来的风险;因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所导 致的对手方风险与连带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5.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 6. 6. 6. 本招募说明书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III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一 一 一 、 、 、 、 绪 绪 绪 绪





言 言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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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1 二 二 二 二 、 、 、 、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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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2 2 三 三 三 三 、 、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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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6 6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 6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6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 10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 10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1 四 四 四 四 、 、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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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5 15 15 ( 一 ) 基 本 情 况 ............................................................................................... 15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16 ( 三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7 ( 四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18 五 五 五 五 、 、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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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9 19 19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19 (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45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 45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46 六 六 六 六 、 、 、 、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 ............ ............





47 47 47 47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历 史 沿 革 ................................................................................... 47 七 七 七 七 、 、 、 、 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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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8 48 48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 48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48 八 八 八 八 、 、 、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





................................ ................................ ................................ ...................................... ...... ...... ......





49 49 49 49 ( 一 ) 基 金 投 资 人 范 围.................................................................................... 49 ( 二 ) 申 购 、 赎 回 的 场 所 ................................................................................ 49


IV ( 三 ) 申 购 、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 49 ( 四 ) 申 购 、 赎 回 的 原 则 ................................................................................ 50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 50 ( 六 ) 申 购 、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51 ( 七 ) 申 购 、 赎 回 的 费 率 ................................................................................ 52 ( 八 )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52 ( 九 ) 申 购 、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 54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54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55 九 九 九 九 、 、 、 、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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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57 57 57 ( 一 ) 基 金 转 换 开 始 日 及 时 间 ........................................................................ 57 ( 二 ) 基 金 转 换 的 原 则.................................................................................... 57 ( 三 ) 基 金 转 换 的 程 序.................................................................................... 58 ( 四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58 ( 五 ) 基 金 转 换 费 率........................................................................................ 58 ( 六 )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59 ( 七 ) 基 金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 61 ( 八 ) 基 金 转 换 与 巨 额 赎 回 ............................................................................ 61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61 十 十 十 十 、 、 、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 、转托管及 转托管及 转托管及 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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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62 62 62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 、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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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63 63 63 ( 一 ) 投 资 目 标 ............................................................................................... 63 ( 二 ) 投 资 范 围 ............................................................................................... 63 ( 三 ) 投 资 理 念 ............................................................................................... 63 ( 四 ) 投 资 策 略 ............................................................................................... 64 ( 五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65 ( 六 ) 投 资 限 制 ............................................................................................... 66 ( 七 ) 标 的 指 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68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69 (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 转 融 通 ................................................................ 69


V ( 十 ) 未 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相 同 的 ETF ,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前 提 下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本 基 金 可 转 为 该 ETF 的 联 接 基 金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ETF 联 接 基 金 是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TF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 .................................................. 69 ( 十 一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 69 (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70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 、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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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1 71 71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71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71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71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 71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 、 、 、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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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2 72 72 ( 一 ) 估 值 目 的 ............................................................................................... 72 ( 二 ) 估 值 日 ................................................................................................... 72 ( 三 ) 估 值 对 象 ............................................................................................... 72 ( 四 ) 估 值 方 法 ............................................................................................... 72 ( 五 ) 估 值 程 序 ............................................................................................... 74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74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76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76 ( 九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76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 、 、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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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77 77 77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77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77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77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77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 78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78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 、 、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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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9 79 79


VI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相 关 的 费 用 ........................................................................ 79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81 ( 三 ) 基 金 税 收 ............................................................................................... 81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 、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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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82 82 82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82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82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 、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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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83 83 83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 、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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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89 89 89 ( 一 ) 市 场 风 险 ............................................................................................... 89 ( 二 ) 管 理 风 险 ............................................................................................... 89 ( 三 ) 流 动 性 风 险 ........................................................................................... 90 ( 四 ) 特 定 的 投 资 方 法 及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特 定 投 资 对 象 可 能 引 致 的 特 定 风 险90 ( 五 ) 更 换 标 的 指 数 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风 险 .................................................... 92 ( 六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92 ( 七 ) 其 他 风 险 ............................................................................................... 92 十 九 十 九 十 九 十 九 、 、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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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93 93 93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 93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 93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93 ( 四 ) 清 算 费 用 ............................................................................................... 94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94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 94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 94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 、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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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95 95 95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95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97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99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00 ( 五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执 行 方 式 ...........................................................107 ( 六 )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108


VII ( 七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109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 112 ( 九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117 ( 十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18 (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118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 、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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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19 119 119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19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20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25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125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28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128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128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29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 、 、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务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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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30 130 130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投 资 交 易 确 认 服 务 ...........................................................130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记 录 查 询 服 务 ...........................................................130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对 账 单 服 务 ...................................................................130 ( 四 ) 基 金 间 转 换 ..................................................................................................130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131 ( 六 ) 资 讯 服 务 ......................................................................................................131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 、 、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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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32 132 132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 、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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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133 133 133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 、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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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一 一 一 、 、 、 、





绪 绪 绪 绪





言 言 言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二 二 二 、 、 、 、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 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 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三 三 三 三 、 、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陈晓梅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2 2 2 2、 、 、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 :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1 1 1、 、 、 、董事 董事 董事 董事、 、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 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7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 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 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董事。曾任 53011、53061 部队财务 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石松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 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 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8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 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 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 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 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市场总监兼上 9 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 2 2 2、 、 、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罗山先生,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行信 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 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年1月8日起任职) 。 3 3 3 3、 、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肖坚先生、陈志民先生、马骏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肖坚先生,同上。 陈志民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总裁助理、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 4 4 4 4、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





10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1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12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1 1 1、 、 、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2 2 2、 、 、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3 3 3、 、 、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13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4 4 4、 、 、 、关于授权 关于授权 关于授权 关于授权、 、 、 、研究 研究 研究 研究、 、 、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 、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14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5 5 5、 、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四 四 四 四 、 、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 H股及9,593,657,606股 A 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26%。 截至 2012年 9月 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585.19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87%。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6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18%。利息净 16 收入 2,610.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05%。净利差为 2.57%,净利息收益率为 2.74%,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和 0.06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99.21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1.64%。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 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0 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 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 多个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2 年“全球银行1000 强”中位列第 6,较去年上升 2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 500 强中排名 77 位,较去年上升 31 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第 13位,较去年上升 4 位。 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 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财资》、中国银行业协会等颁发的“中 国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 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 12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 209 人。自 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17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年 9 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267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 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 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18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 五 五 五 、 、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1 1 1、 、 、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0 号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20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2 2 2、 、 、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 (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 ) )





(1)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嘉朔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联系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


2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陈铭铭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23-67637912


22 客户服务电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叶德森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民生银行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2)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于慧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3) 上海农商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0,22-27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977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14) 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4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 林见玲 联系电话:0757-22388030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16) 珠海华润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联系人: 李阳 联系电话:13802239370 客户服务电话:96588(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17)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2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8)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0)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26 联系电话:0731-84403360、0731-84403319 业务投诉电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1) 财富里昂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2)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23)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7 (24)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5)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联系电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26)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7)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28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8)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5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65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69-9611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0)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29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1)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3)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4)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5) 国金证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联系电话:028-86690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6)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3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7)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国元大厦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国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39) 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0) 海通证券


32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1)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2)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666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3)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5)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46)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深圳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34 联系人:庞晓芸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47)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8) 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49) 华融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联系电话:010-585680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35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0) 江海证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2) 开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王姣 联系电话:029-686332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36 网址: www.kysec.cn (53)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4)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5) 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6) 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37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7)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 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9)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40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38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60)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1) 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号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张靓雅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62)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 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栋 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3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3)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联系电话:029-87416787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4)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5) 厦门证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联系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40 网址:www.xmzq.cn (66)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A栋 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标志商务中心 A栋 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67)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8)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1 (69)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联系电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0)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1)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2) 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42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3) 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7 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755-82548240 网址:www.cicc.com.cn (74) 中山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5) 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联系电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76)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4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7)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8)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79) 中信证券(浙江)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44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80) 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1)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82)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陈利民 联系电话:0371—6558528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4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3) 泛华普益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联系电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址:www.pyfund.cn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46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 58153000 传真:(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47 六 六 六 六 、 、 、 、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合同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由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 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27 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3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 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7 月5 日生效。 2013年 4月 1日至 2013年 4月 30日,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的投资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的费用等条款,以及根据业务实践 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信息披露及其他部分条款。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6 月 7 日核准生效,自该日起,《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8 七 七 七 七 、 、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的存续 的存续 的存续 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 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9 八 八 八 八 、 、 、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





(一) 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 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2年 8月 6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已于 2012年 9月 2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0 (四) 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先确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51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的本金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 日支付。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公 告。 (六)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账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 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2 (七) 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M M M M( ( ( (元 元 元 元) ) ) )( ( (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 )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1000元/笔 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 ( (天 天 天 天) ) )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53 对于 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申购份数 申购份数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份 10,000,000 元 1,000元 9,999,000元 1,000元 1.0000 元 9,999,000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54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其他相关 手续费。 (九)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55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至(4)项、第(6)、(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56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57 九 九 九 九 、 、 、 、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原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2年 8月 6 日开始办理转换转出业务, 已于 2012年 9 月27日开始办理转换转入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除有其他公 告,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 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 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 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 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58 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份额在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调整生效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 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 ,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 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 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代销机构 59 可对每笔转换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10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各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 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 申购补差费。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0 举例说明: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份本基金至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 金份额,转出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转入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转出基金赎 回费 申购补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元 55.00元 54.45元 10,890.55元 1.0200 元 10,677.01份 注: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50 指数基金、易 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 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 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 盘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 先企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基金、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 中盘 ETF 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 达安心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创业板 ETF 联接基金、易方 达双债增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 信用债债券型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1 (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 调整生效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延。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或某笔转出;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62 十 十 十 十 、 、 、 、





基金的非交易过 基金的非交易过 基金的非交易过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户 户 户、 、 、 、转托管及 转托管及 转托管及 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63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十 一 、 、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股票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主要通过 运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增强型投资是追求投资风险、收益和成本最佳匹配的有效途径。运用数量化投资 技术可以提高指数化投资的绩效,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指数的收 益。


64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增强型投资为辅,在复制标的指数基础上在一 定范围调整个股权重,力求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前提下超越指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指数增强型基金,策略上以指数化投资为主、增强型投资为辅。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标的指数,投资组合将以标的指数的构成为基础,主要利用基 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一方面严格控制组合跟 踪误差,避免大幅偏离标的指数,另一方面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力求超越指数。 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充分借鉴国内外定量分析的研究成果,结 合基金管理人的长期研究与实践应用,利用多因子量化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 在有 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1)多因子量化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多因子量化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 一定程度上结合前瞻性市场 判断,运用经长期检验有效的多个因子捕捉市场机会,预测个股的超额收益。概括来讲, 本基金的多因子量化模型的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 估值(valuation),成长(growth), 技术(technical),情绪(sentiment),质量(quality)等。 多因子量化模型利用基金管理人内部及外部数据库,综合了来自市场投资者、公司 财务报表、证券分析师、政经政策等各方面的大量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 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分析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增强型投资则需要受风险预算的约束。风险预算即 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将投资组合风 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 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以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65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 (3)交易成本模型——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以控制交易 成本、减少交易对业绩带来的负面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预期回报,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选股范围以成分 股为主,也包括非成分股中与成分股相关性强,流动性好,基本面信息充足的股票。 3、其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金融工具,以降低基金资 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五)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多因子量化模型;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拟定基础投资组合方 案。


(2)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管理人自主研发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主要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 股超额收益的预测,对基础投资组合方案中的个股权重进行调整,构建投资组合,并适时 进行组合调整。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66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 规则禁止本基 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 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一阶段各成份股的超额收益率;研究部提供成份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符合要求的 非成份股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超额收益与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 提供基金 经理参考。


(6)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报告,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7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68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 投资限制规定。 (七)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及业绩比 较基准的更换将提前 3 个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9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 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 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推出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相同的 ETF,在不 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转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十一)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0 (十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71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 、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2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十 三 、 、 、 、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73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7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75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6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7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十 四 、 、 、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78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79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十 五 、 、 、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80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 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16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81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七)申购、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 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 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代销机构 可对每笔转换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 10 元的业务代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以各代销机构的 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82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十 六 、 、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3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十 七 、 、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8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85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6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8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89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十 八 、 、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研究水平(包 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资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势和证券、期货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整、在设计与建立统计模型时未 能全面考虑影响因素、市场表现与模型预测不一致、选择了不适当的风险暴露水平,或者 90 对不同资产间价差变动的方向判断不准确,都会影响基金资产的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 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致 的特定风险 1、采用量化策略进行投资管理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量化策略投资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 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 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建 立量化模型将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输入,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 能直接影响量化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也 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 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定 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 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 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2、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91 在使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 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 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 求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指数下跌风险: 即在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 失的不确定性; (2)目标指数的风险:即目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目标指数的表现与 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因目标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 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3)跟踪偏离风险: 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 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例如印花税、交易佣 金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 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分股票、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 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 数的跟踪程度。 4、采用量化模型进行增强投资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将在被动跟踪指数 的基础上根据量化模型进行优化调整,如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强成分股的权重,甚至从 92 投资组合中剔除个别成分股等。其投资收益率可能高于指数收益率但也有可能低于指数收 益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五) 更换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期间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 比较基准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但变更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3个月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 交易对手风险 1、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 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也会因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2、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人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93 十 九 十 九 十 九 十 九 、 、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9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95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二 十 、 、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 的 的 的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9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7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98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9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00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1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2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103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104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0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106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五)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10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16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 110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1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12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修改或取消,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 投资限制规定。 (八)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13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114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15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116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17 (九)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118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9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二 十 一 、 、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号 4004—8 室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日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120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1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因流通受限证券价 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还应包括以下投资监督比例: ①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④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⑤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22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123 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负责应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且基金托管人已尽 职监督核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4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5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126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127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并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128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将有 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129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0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二 十 二 、 、 、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 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131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 告。原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2年9月27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原基金变更不影响本基金的正常定期定额投资。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32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二 十 三 、 、 、 、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二 十 四 、 、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4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二 十 五 、 、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量化衍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批复》 ; 2、 《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