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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景气(690007)

民生景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六月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 银景气行 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2011年6 月7日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 887 号文核 准募 集,基金 合同 于2011年11 月22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售 , 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风 险收 益品 种。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 做出独 立、 谨慎决 策, 获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3 年5 月22 日,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3月31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 理人


...................................................................................................................................... 8 四、基金托 管人


.................................................................................................................................... 21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 募集


.................................................................................................................................... 36 七、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八、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37 九、基金的 投资


.................................................................................................................................... 44 十、基金业 绩


........................................................................................................................................ 56 十一、基金 财产


.................................................................................................................................... 56 十二、基金 资产估 值


............................................................................................................................ 57 十三、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62 十四、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63 十五、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5 十七、风险 揭示


.................................................................................................................................... 68 十八、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70 十九、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 73 二十、基金 托管协 议内容 摘要


............................................................................................................ 73 二十一、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3 二十二、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75 二十三、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76 二十四、备 查文件


................................................................................................................................ 77 附件一: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7 附件二: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91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系根 据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持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民生 加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民生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公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 24.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指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为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从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的不 定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 规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 则》: 指《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 42.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 过向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人民 币元 48.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持股 63.33%)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深圳管 理总 部、 工会 办公 室、 监察稽 核 部、 投资 部、 研究 部、 专户理财 部、 金融工 程与 产品部 、 渠道管 理部 、 市场策划中 心、 机构 一部、 机构 二部 、客 服与 电子商 务中 心、 运营 管理 部、交 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管理 部 、 财务部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3 年 5 月 22 日,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 理 15 只开 放式 基金 :民生加 银 品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资源 主 题指数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信 用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平 稳增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现 金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积极 成长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 银家盈 理财 月度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俞岱曦 先生 : 总经 理、董 事 , 硕士 。 历任鹏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行 业分 析师 ,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总经 理。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高级 顾问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海 口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中 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中 国民 生 银行中 小企 业金 融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厦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0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国 民生 银行北京 管理 部办 公室 主任 兼党工 办主 任党 委委 员、 纪委书 记; 中国 民生银 行纪 检监 察室 主任 、 纪委副 书记 。 现任民 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书 记、 监事 会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其中包 括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副经 理 ,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副经 理。 于善辉 先生 : 监事 , 硕士。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任分析 师、 金融创 新部经 理、 总裁 助理 、 副总经 理等职 。 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督察长 , 硕士。历任 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吴剑飞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1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 副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士。1995 年 至 1999 年历任中国 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 书、宣 传 处副处 长; 1999 年 至 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理 部阜 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至 2012 年 ,历任中 国民生 银 行金融同业 部处长 、公司 银行部处长 、董事 会战略 发展与投资 管 理委员 会办 公室 处长 ;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吴剑飞 ,1996 年毕 业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政 金融 系,2002 年毕 业于 北京 大学 光华管理 学 院,13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0 年至 2003 年, 任职 于长盛基 金管 理公 司, 担任研究员 ;2003 年至2005 年, 任 职于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2005 年 至 2009 年, 任职 于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基 金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及 投资 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 任 副总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至今 任民生 加银 红利回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2 年 2 月 3 日起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乐瑞祺 先生 , 基 金经 理,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9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任衡 泰软件 定量 研究部定量 分析师 ,从事 固定收益产 品定价 及风险 管理系统开 发工作 。2004 年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固 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 助理, 从事固定收 益投资 及研究 业务。2009 年 进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负 责固 定收 益投资 及研 究业 务, 现任 投资部 副总 监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起 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4 月25 日 至今 任民 生加 银信 用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民 生加 银转 债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至 今担 任 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蔡锋 亮先 生, 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13 年 4 月 2 日担任 本基金基 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 主席 1 名,其 他委 员 4 名。名 单如 下: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2 吴剑飞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席 , 简历见 上 ; 于善辉先 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 简 历见上 ; 乐瑞祺 先生 , 投资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简历见 上 ; 陈廷国 先生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 现任公 司专户理 财部 首席 理财师; 牛洪振 先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公 司交易部 总监 。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3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4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 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5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 公司实 际情 况 , 制 定 《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6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7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8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9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 可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护 、 分权 制约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的管 理, 保证信 息数 据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及时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并坚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确职 责划 分, 在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0 1) 建立 凭证制 度, 通过凭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遵 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任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长13.77% 。 2012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净利 润1,936.02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1.47%,年化 加权 净资 产收益率 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 长 15.97% 。 净利 差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分点 。 手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志明 市、 悉尼、 墨尔本 设有 分行, 在莫 斯 科、 台 北设有 代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2 表处 , 海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球1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 本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网 络布 局, 2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镇 银行26 家, 拥有 建行 亚洲 、 建银 国际 , 建行伦 敦、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 建信 信托 、 建信人 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强 。





2012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荣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 界银 行 品牌500 强”以 及Interbrand发布 的“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品 牌” 中, 位列 中国 银行业 首位 ;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世 界500 强排 名” 中列 第77 位,较上 年上 升31 位。 此外 ,本集 团还 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小 企业服务 、 私人 银行 、 现金管理 、 托管、 投 行、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算 处、 清算 处、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资 产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管 业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职能 处室 、 团队, 现有 员 工210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 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 ,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司业 务部 , 长期从 事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3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285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设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在2005 年及 自 2009 年起连 续四 年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 被 《财资》 杂志评 为 “国内 最佳 托管银行 ” 奖, 并获和 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银行 ” 奖, 和 境内权 威经济媒 体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4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5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95511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21)50979507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pingan.com.cn


(8)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0)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2)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3)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4)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5)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6)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8)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0)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0 网址:www.guosen.com.cn (21)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3)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187号大都 会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 36、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或致电 各地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http://www.gf.com.cn (24)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1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5)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6)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管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27)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9)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杜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1)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3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4)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35)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4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09729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36)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37)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汪 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38)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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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6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2011年6 月7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887 号文核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 3,198,326,180.34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729 户。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正 式生效 ,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7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行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请见相 关 公告 。 (二)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01 月 0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8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的 确认 以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每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超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 不受此最 低 申购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39 金额规定限 制; 投 资人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计 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售 机构若 有不同 规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基金 的投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 均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人 申 购费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0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适用的 申 购费 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的赎回 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1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0=19,900.00 (元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规 定的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此 时,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2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3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 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4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 过把 握景 气行 业中的 投资 机会, 争取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于 3%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三) 投资 理念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5 本基金 以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方 法 , 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 各行 业景 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 以及上 市公 司基 本面的深 入分 析, 选取景 气行业中 发展 速度 快、 可持续性强 以及 业绩 弹性大 、收 益质 量高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以及 产业 政策 ; 3.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4.各 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势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状况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认为 , 宏观 经济 因 素是各 大类 资产 市场 表现 的首要 决定 力量 , 因此 , 本基金 在资 产配置 的过 程中 , 将 首先 考察 GDP 增长 率、 CPI 、 PPI 等各 项宏 观经 济指 标 , 以及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等 政策 导向 , 从 而判断 宏观 经济 整体 形势 及变动 趋势 ; 其次 , 本 基 金还将 考察 市场 因素 ,包括 股票 市场 PE 、PB 、A-H 股溢 价、市场成 交量 在内的 各项 指标 , 以及债券 市场 收 益率曲 线的 位置 和形 状 , 从而判断股 票、 债券 市场的整体 风险 状况 。 本基 金将综合 以上 对宏 观经济 因素 和市 场因 素的 跟踪 、 观察和 分析 , 比较股票 、 债券等 资产 的预 期收益率 及风 险水 平,作为基 金资 产在 各大 类资产 之间 进行 配置 以及 动态调 整的 依据。 2.股 票投 资 (1)行业 配置 股票市 场作 为经 济的 晴雨 表, 从行 业配 置的 角度 看, 就是对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 作出反映。 所谓景 气行 业, 是指景 气程 度高 或者 趋势向好 的行 业, 主要包 括符合社 会经 济发 展趋势 、 契合 政府 政策 目 标、 周期 向上 以及 受各 种 内外因 素驱 动而 繁荣 的行 业。 本基 金进 行 行业配 置的 目标 ,就 是优选估值 合理 的景 气行 业 , 力争获 取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认为 , 作为 国民 经 济体系 的有 机组 成部 分 , 各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及 变动 趋势会 受到 社会 、 政 治、 经济 等外 在 因素的 深刻 影响 ; 此外 , 由于行 业内 生的 创新 和突 破, 也会 对行 业 景气产 生巨 大的 促进 作用 。 具 体而 言, 各行 业的 景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主要 由以 下五方 面因 素 决定: 首先 , 行业与 社会 经济 发展趋势 的契 合程 度, 是决定行业 生存 和发 展的 根本 力量 。 与社 会经济 发展 趋势 相契 合的 行业 , 将获得 稳定 提升 的社会需 求, 从而在 未来 较长时间 内处 于景 气状态 , 如目 前可 见的中 国消费 结构 升级 、 产业结 构升级 、 城镇 化进 程、 人 口老龄 化等 经济 结构 、 社 会结 构所 发生的 深刻变 迁 , 正 是带 动相关 行业长 期景 气的 决定 性因 素; 反之 , 与 社 会经济 发展 趋势 相违 背的 行业, 则将 逐步 走向 衰退 以至淘 汰。 其次 , 政府的 政策 目标 , 将对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产生 重大影 响。 政府的 发展 规划, 以 及产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6 业扶持 、 产业 振兴 政策 , 是推动 相关 行业 景气 程度 长期向 好的 重要 力量 ; 反 之, 政府 针对 某 些行业 的调 控政 策, 亦是 抑制相 关行 业景 气程 度的 重要因 素。 第三, 各行 业的 景气 程度 及变动 趋势 与经 济发 展过 程中的 周期 性波 动存 在密 切联系 , 同 时, 由于 各行 业自 身特点 和运行 规律 的不 同 , 因此 , 经 济周 期中 的各 个阶段 , 将 对各 行业 景 气程度 及变 动趋 势造 成不 同的阶 段性 影响 。 第四 , 在某些 外在 事件 的驱动下 , 如大 型盛 会, 或突发性 危机 , 也会 对相 关行业的 景气 程度及 变动 趋势 产生 正面 或负面 的阶 段性 影响 。 最后 , 除以上 四项 外在 因素, 行业 的各 项内 生因 素, 包括行 业的 重大 产品 创新、 技术 突 破等 , 从 而能 够创 造新的 需求 、 提 高生 产效 率、 降 低生产 成本 , 也将 对行业 的景气 程度 产生 巨大的 促进 作用 。 本基金 将在 对以 上五 个影 响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 趋势的 因素 进行 定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 以行业 销量 增长 率、 行业 增加值 及增 速、 行业 PMI 指数、 行业 整体 利润 率水 平变化 趋势 等 定量指 标, 分析 各行 业市 场 规模的 增长 速度 、 产 量与 产 品价格 的变 化趋 势、 扩张 或 收缩趋 势、 行业盈 利等 状况 , 验证 和补充定 性分 析的 结果 , 以此判断 各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 并通 过与市 场平 均水 平和 行业 历史水 平的 比较 ,优 选出 景气程 度高 或趋 势向 好的 景气行 业。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不 同行业 的特 点, 选择 PE 、PB 等指 标进 行比 较分 析, 判断行 业 估值水 平处 于低 估、 合理还是高 估的 状态 。 本基 金将综合 考虑 行业 景气 程度 及变动 趋势 、 以 及相对 应的 估值 水平 ,作 为基金 资产 在行 业之 间进 行配置 和动 态调 整的 依据 。 (2)个股 选择 根据决 定行 业景 气程 度及 变动趋 势的 主要 因素 及持 续时间 的不 同 , 可 以将 优选 出的景 气 行业分 为两 大类 : 第一 类 是主要 由于 与社 会经 济发 展趋势 的契 合程 度高 、 或 者受到 政府 政策 的支持 , 在过 去及 未来 可 见的较 长时 间内 , 即使 受 到经济 周期 性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 仍能 保 持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 势向 好的行 业 , 即长期 景气 行业; 第二 类是 主要 由于 经济周期 性波 动的 影响, 或者 受到 某些 事件 驱动, 在未 来一 个阶 段能 够保持 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 势向好 的行 业 , 即阶段 景气 行业 。 此外 , 对 于由于 创新 和突 破等 内在 因素而 引起 高景 气程 度或 者趋势 向好 的 行业,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析 该内在 因素 的作 用时 间, 区分景 气行 业的 类型 。 由此 ,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上, 将针 对不 同类 型的 景气行业 , 自下 而上 地采 取相适应 的选 股策略 : 对于 长期 景气 行业,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 上市公司 的发 展速 度和 发展 可持续 性, 优选 发展速 度快 、 可持 续性 强, 且估值 水平 合理 的上 市公司 , 既分享 上市 公司 高速发展 阶段 带来 的丰厚 回报 , 又 控制 由于 公 司经营 管理 不善 等原 因造 成投资 损失 的风 险; 对于 阶 段景气 行业 , 本基金 将重 点优 选业 绩弹 性大 、 收益质 量高 , 且具备估值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分享行 业景 气阶 段的超 额收 益。 对于以上两 类优 选出 的上 市公司 , 本基 金还 将进行流动性 分析 , 筛选 出具 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资 标的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7 1)长 期景 气行 业中 的个 股选择 处于长 期景 气行 业, 是上市公司 面临 的重 大机 遇, 此时 , 能否利 用机 遇、 快速发展 , 将 是决定 上市 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首要 因素 ; 同时 , 本 基金 对于处 于长 期景 气行 业的 上市公 司的 选 择, 除了 考察 上市 公司的 发展速 度, 还会重 点考察 上市公 司发 展的 可持 续性 。 此外, 本基 金 将谨慎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估 值水平 ,由 此优 选本 基金 股票资 产在 长期 景气 行业 中的投 资 对 象 。 ①上 市公 司发 展速 度分 析 本基金 认为 , 发 展速 度是 长期景 气行 业中 上市 公司 投资价 值的 首要 决定 因素 。 上市 公司 发展速 度快 , 主要 体现在 : 首 先, 市场 规模 扩张 快, 从而为 公司 的生 存和 壮大 奠定良 好的 基 础;其 次, 产品 质量 和服 务水平 提升 快, 从而 能够 不断地 领先 于竞 争对 手满 足客户 的需 求 , 保持和 增强 公司 竞争 力; 第三 , 品 牌声 誉提 升快 , 从而促 进客 户对 公司 的认 知、 提升 客户 对 公司的 信任 , 并吸 引潜 在 客户转 变为 真实 客户 。 上 市公司 在以 上各 方面 的快 速发展 , 最终 将 体现在 公司 营业 收入 和利 润水平 的快 速增 加, 从而 为投资 者带 来高 速发 展阶 段的丰 厚 回 报 。 因此 , 本基金 将以 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采用销量增 速、 产品质 量和 服务水平 提升 速度 、 品牌美 誉度 、 主营业务收 入增 速、 净利润增 速等指 标, 分析和 判断上 市公司 的发 展速 度, 并 以发 展速 度超 越行 业 平均水 平或 市场 平均 水平 , 作为上 市公 司发 展速 度快 的衡量 标准 。 ②上市 公司 发展 可持 续性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发展 的可 持 续性是 长期 景气 行业 中上 市公司 投资 价值 的重 要考 虑因素 。 上 市公司 发展 可持 性强 , 主 要表现 在 : 首 先, 随着 公 司的发 展 , 公 司治 理结构 和管理 水平 也相 应地得 到完 善和 提高 , 包 括股权 结构 稳定 、 公司治 理完善 、 内控 机制 严密等 方面 , 由 此控 制 上市公 司由 于内 部管 理不 善、 出现 重大 责任 事故 等 原因导 致公 司发 展受 阻的 风险 , 从 而保 证 发展的 可持 续性 ; 其次 , 在公司 经营 战略 上 , 建立 了长远 的发 展规 划 , 并立 足于在 做大 做强 主业的 基础 上合 理地 进行 多元化 , 由此 控制 上市 公 司由于 发展 思路 不清 晰 、 或盲目 进行 多元 化等原 因导 致公 司发 展受 阻的风 险, 从而 保证 发展 的可持 续性 ;最 后, 在公 司财务 状况 上 , 保持合 理的 负债 水平 与适 当的债 务结 构 , 由 此控 制上 市公司 由于 财务 状况 恶化 等原因 导致 公 司发展 受阻 的风 险, 从而 保证发 展的 可持 续性 。 因此, 本基 金将 定性 地从 股权结 构、 公司 治理 、 内 控机制 、 经 营战 略等 方面 , 以及 定量 地从资 产负 债率 、 负债 结构等指 标, 分析和 比较 上市公司 发展 的可 持续 性, 并结合 对上 市公 司发展 速度 的分 析, 优选 出发展 速度 快、 可持 续性 强的上 市公 司。 ③估值 水平 分析 由于长 期景 气行 业中 发展 速度快 、 可持 续性 强的 上 市公司 往往 是投 资的 热点 对象 , 有 可 能使公 司股 票价 格脱 离基 本面 , 过度预 期了 公司 未来的增 长。 因此, 本基 金将综合 运用 绝对 估值和 相对 估值 相结 合的 方法 , 谨慎评 估股 票的 估值水平 , 在长 期景 气行 业发展速 度快 、可 持续性 强的 上市 公司 中 , 优选估 值水 平合 理的 上市 公司 , 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在长 期景 气行 业中的 投资 对象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8 2)阶 段景 气行 业中 的个 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当上市公司所 处行业在未来一个阶段能 够保持高景气程度或者趋 势向好 时, 优质 的投 资对 象应该 具备业 绩弹 性大 、 收益质 量高 , 并 且在 估值 上具备 优势的 特点 , 从 而分享 行业 景气 阶段 的超 额收益 。 ①上市 公司 业绩 弹性 分析 上市公 司的 业绩 弹性 , 主 要由以 下四 方面 因素 决定 : 首 先, 是上 市公 司扩 大 生产和 增加 服务的 能力 , 当需 求随 着 行业景 气而 上升 时 , 如 果 公司能 够迅 速扩 大生 产和 增加服 务以 满足 需求 , 则具备 较高 的业绩 弹性 ; 其 次, 是上 市公 司 产品和 服务 定价 的能 力, 当公司 产品 销量 和服务 需求 增加 时, 如果 上 市公司 拥有 产品 和服 务定 价能力 , 从 而能 够提 升价 格 、 增加 收入, 则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第三 , 是上市 公司 控制 成本的能 力, 当公司 产品 销量和服 务需 求增 加时 , 如果上 市公 司能 够通过科 学的 组织 管理 、 严格的贯 彻实 施, 降低单 位产品和 服务 的成 本, 从 而能 够提 升利 润率 , 同样将 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最 后, 是上 市公 司的 财 务杠杆 水平 , 如果上 市公 司具 有在 合理 范围内 较高 的财 务杠 杆 , 由于利 息支 出保 持一 定 , 从而能 够在 公司 利润水 平提 升时 , 以更 高 的幅度 提升 股东 回报 , 从 而具备 较高 的业 绩弹 性 。 业绩弹 性大 的上 市公司 , 能够 迅速 地将 行 业景气 转化 为业 绩提 升 , 从而在 行业 景气 阶段 表现 出每股 收益 快速 增加以 及净 资产 收益 率提 升的特 点。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上四 方面 因素的 分析 , 定性 地判 断 上市公 司的 业绩 弹性 , 并 以每股 收益 增长率 、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财务指 标, 验证和 补充 定性分析 的结 果, 优选在 阶段景气 行业 中业 绩弹性 大的 上市 公司 。 ②上市 公司 收益 质量 分析 对于上 市公 司收 益质 量 , 本 基金将 首先 分析 公司 经营 活动现 金流 与公 司利 润额 的匹配 程 度, 如 果公 司利 润中 的大 部 分能够 以现 金形 式在 当期 实现, 则说 明公 司收 益质 量 较高; 其次, 将分析 公司 收入 的主 要来 源, 如果 公司 收入 的大 部 分来自 于营 业收 入而 非一次性、 偶发性 等 性质的 收入 , 也说 明上 市公司收 益质 量较 高; 最后, 本基金 还将 分析 上市 公司财务 账户 的合 理性, 如果 公司 各项 财务 账户均 维持 在合 理水 平, 同样说 明上 市公 司收 益质 量较高 。 因此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上市公司 盈余 现金 保障 倍数 、 收益构 成以 及财 务账 户合理性 等方 面的分 析, 考察上 市公 司收益的 质量 , 并结 合对 上市公司 业绩 弹性 的分 析, 优选出 业绩 弹性 大、收 益质 量高 的上 市公 司。 ③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 对于 阶段 景气 行业 中上市 公司 的选 择, 还将重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即通 过上市 公司 估值 水平 与行 业平均 水平 、 历史 水平 进 行横向 和纵 向的 比较 , 在 阶段景 气行 业业 绩弹性 大、 收益质 量高 的上市公 司中 , 优选 具备 估值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在阶段 景气 行业 中的 投资 对象。 3)流 动性 分析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49 本基金 对于 上述 两类 优选 出的上市公 司, 将 进一 步考察股 票的 流动 性, 即通过 对拟 投资 股票的 流通 市值 规模 和交 易活跃 程度 进行 分析 , 筛 选出具 有足 够流 动性 的股票, 作为 本基 金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标的 。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从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略、 看跌保护 组合策 略、 保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式 投资 策略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0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 金采 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 终端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上 市公 司及发 债主 体研 究报 告等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依据专 业经 验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出投 资操 作的 相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如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 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限制 、 投资权 限等 交易 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1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20%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由 沪深 两个证 券交 易所 联合 发布 的反映 A 股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具有权 威性 强 、 市 场认可 度高的 特点 ; 同时 , 上证国债指 数是 上证 指数系 列的 第一 只债 券指 数, 能够 较好 地 反映中 国债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基于基 金资 产配 置比例 、 股票投 资对 象, 本基金采 用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国 债指 数加 权组成 的复 合型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真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同 时也能 较恰 当地 衡量 本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后, 可以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于主动 投资的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通常 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性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3)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的 0%-3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2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3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9,217,532.11 71.07 其中: 股票


189,217,532.11 71.0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5,000,000.00 13.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9,903,763.38 14.99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4 6 其他资 产


2,135,890.13 0.80 7 合计





266,257,185.6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1,816,130.52 8.41 B 采矿业 6,904,200.00 2.66 C 制造业 109,109,422.70 42.0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4,228,000.00 1.63 E 建筑业 3,446,800.00 1.3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8,200.00 0.1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3,484,645.25 9.05 J 金融业 4,142,500.00 1.60 K 房地产 业 15,777,633.64 6.0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9,217,532.11 72.9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99 圣农发 展 799,888 9,006,738.88 3.47 2 600519 贵州茅 台 49,917 8,428,984.62 3.25 3 300119 瑞普生 物 366,338 8,059,436.00 3.11 4 002477 雏鹰农 牧 479,826 7,744,391.64 2.99 5 002439 启明星 辰 502,252 7,609,117.80 2.93 6 600276 恒瑞医 药 221,700 7,451,337.00 2.87 7 300205 天喻信 息 522,233 7,295,595.01 2.81 8 002065 东华软 件 370,000 6,423,200.00 2.48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5 9 300309 吉艾科 技 329,989 6,187,293.75 2.39 10 300088 长信科 技 220,000 5,955,400.00 2.30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声明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 是否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013 年 2 月 22 日 , 贵 州茅 台酒股 份有 限公 司控 股子 公司贵 州茅 台酒 销售 有限 公司收 到 贵州省 物价 局《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 ( 黔价 处[2013]1 号)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股 票的决策 程序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本基金 持有 的其 余九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7,726.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32,398.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947.68 5 应收申 购款 675,817.5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5,890.1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6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299 圣农发 展 9,006,738.88 3.47 重大事 项 (6)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 年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期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10% 0.10% -8.05% 1.01% 8.15% -0.91% 2012 年度 6.09% 1.19% 7.04% 1.02% -0.95% 0.1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3 年 3 月 31 日) 10.80% 1.15% -2.17% 1.06% 12.97% 0.09% 十 一、基 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7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8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 增 投资品 种 (如 股指 期 货)或 事项 ,按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59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0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下: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1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规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2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下的基 金收益 是指 基金 利润 。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3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4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 率。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5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6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7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8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 揭示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69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 操作失 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从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 管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本基金 坚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基金 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0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将 无法 完全 规 避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本基金股票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景 气行业 中发 展速 度快 、 可 持续性 强以 及业绩 弹性 大、 收益 质量 高 的上市 公司 , 如果某 个时 期市场偏 好于 上述 公司 之外 的 其他 公司 , 本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将 受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1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 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组 织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2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3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一 系列 服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 服务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 电脑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账户 与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管理 , 权益分 配时 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等 服务 。 2. 红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 方式为现金 红利,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选择红利再投 资形式进行 基金收益 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 份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4 额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4. 主动通 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子 邮件、短信、 主动致电等 其中一种或多 种方式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 各项 主动 通知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及重 要信息将 通过 指定 媒体 发布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以电子 形式 为主 的确 认单 、 对 账单 等基 金信 息服 务, 如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需要 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账 单的 服务 , 请 致 电基金 管理 人客服与 电子 商务中 心 索取。 5. 查询服 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 网 上 查询等 方式 。 通过 以上 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信息 查询 。 6. 在线客 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基 金管理 人与 投资 者网 上面 对面答 疑解 惑。 7. 多元资 料索 取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详细 的专业基金 投资资料,便 于办理各种 交易手续 , 同时为 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索取 ,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 取途径 多样 ,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种 相关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户 服务人员索取 ,客户服务 人员可通 过 传真、Email 提供;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 种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 下载。 8. 资讯服 务定 制 为进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的 透明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了 解基金投 资 资讯 , 基金管 理人 推出 全方位资 讯服 务定 制项 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客 服热线 、 基金 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 发送资讯定制 服务。 9. 投资业 务咨 询 基金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练 有素、专业知 识全面的投 资顾问队伍,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客 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服 务。 10. 投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金 管理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 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5 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传真、Email 、信 箱、手机短信 等各种 方式 随时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 也可直 接与 客户服务 人员 联 系, 基金 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 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11. 客户 互动 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 座 等,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12.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 要、 市场状 况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增加 、修 改上 述服 务项目 。 13.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2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3 年 5 月 22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2 年 11 月 26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参与 广发证 券基 金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11 月 28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参与 中国银 行基 金 代销业 务优 惠营 销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12 月 1 日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12 月 26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12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及摘要(2012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民 生加 银旗 下基 金继 续参加 中信 建 投证券 基金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注 册资本 及修 改《 公司 章程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6 2013 年 1 月 10 日 民生加 银关 于旗 下基 金增 加数米 基金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17 日 关于民 生现 金增 利基 金和 民生积 极成 长 发起式 基金 增加 杭州 数米 销售公 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1 月 25 日 关于成 立民 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2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定期 定额投 资和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4 日 关于与 易宝 支付 合作 开通 网上直 销第 三 方支付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29 日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上 海好买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 加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3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 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4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 5 月 16 日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7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六月 八日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 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8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79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5.根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0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1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 共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2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 时, 应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3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 话;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4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 定以 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 提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5 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6 (5) 基金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集 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 持有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表决 方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7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组 织监票 人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8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 (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 条所规定的 第 (9) 、 (10 )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收费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89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组 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0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1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附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2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A 股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高于 3%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股票、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占基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3 金资产 的 0%-35%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4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 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因 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5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情 况。 (3)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4)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6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金 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7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8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99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规 定 对外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00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b、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d、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投资品种(如股 指 期货) 或事 项, 按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e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发 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直 接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直接 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01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直接 损失,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人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直接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02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完整 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103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