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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00ETF(159927)

A300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5 月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 核准 鹏华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3]640 号文 )核 准,进 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操作 风 险、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等。 本基金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ETF ),将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由 于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组合 证券 横跨深 圳及 上海 两个 证券 交易所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流 程参 照 国 际 通行的 ETF 运作 方式 ,采用 组合 证券 “场 外实 物申购 、赎 回” 的模 式办 理,其 申购 、 赎回流 程与 组合 证券 仅在 深圳或 上海 交易 所上 市 的ETF 产品 有所 差异 。通 常情 况 下,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T +1 日确 认, 申购 所得 ETF 份额 及赎 回所 得组 合证 券在T +2 日可 用。如 投 资人 需 要通 过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参与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则 应同 时持有 并使 用 深圳A 股 账户 与上海 A 股 账户, 且该 两个 账户 的证 件号码 及名 称属 于同 一投资 人 所有 ,同 时用以 申购 、赎 回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股票 的托 管证 券公司 和上 海 A 股账 户的 指定交 易证 券 公司应 为同 一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 则,在 投 资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


招募说明书 险,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 前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 32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3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八、 风险 揭示 ............................................................. 77 十九、 基金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 算 ....................................... 8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3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8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7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9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4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鹏华 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5-1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鹏华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鹏 华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该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鹏 华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指 《鹏 华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鹏 华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 , 并于 2012 年6 月19 日 修订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施 细 则》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 即指 经依 法募集 的、 投资 特定 指数 所对应 组合 证 券或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标的 的开 放式 基金 ,其 基金份 额用 组合 证券 、现 金或基 金合 同 5-2


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 其他 对价 进行 申购 、赎回 ,并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简称 “ETF” 16、ETF 联接 基金 :指 将绝 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 踪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ETF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的 基金, 简称 “联接 基金 ” 17、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1、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非 交易过 户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代 销机 构: 指发 售代 理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27、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机构 28、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办 理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29、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30、登 记业 务: 指根 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关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型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细 则》 及其 不时 修订 以及相 关业 务规 则定 义的 基金登 记、 存 管、结 算及 相关 业务 31、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5-3


招募说明书 32、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3、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4、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人 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简 称“ 深圳A 股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简称 “深 圳基金 账 户”) 35、 上海 A 股账 户: 指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人 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36、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7、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8、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2、T +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 为对 价资 产的 行为 48、申 购赎 回清 单: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9、申 购对 价: 指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5-4


招募说明书 50、赎 回对 价: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规 定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他 对价 51、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所 投资 的证 券组合 52、 标的 指数 :指 沪深 300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更 53、完 全复 制法 :指 通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券 ,并 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券 在 标的指 数中 的权 重确 定购 买的比 例, 以达 到复 制指 数目的 的一 种构 建跟 踪指 数的投 资组 合 的方法 54、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或 赎回过 程中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用 于 替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55、现 金差 额: 指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与 按T 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中 的组 合证 券市 值和 现金替 代之 差; 投资 人申 购或赎 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现 金差 额 根据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56、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数量, 投资 人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整 数 倍 57、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根据申 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时 间内 发 布的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简称 “IOPV” 58、预 估现 金差 额: 指为 便于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结 申 请申购 或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资 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并 在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布的 当 日现金 差额 预估 值 59、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基 金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将投 资人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变更 登 记的行 为 60、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61、元 :指 人民 币元 62、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3、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5


招募说明书 6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6、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7、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8、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6


招募说明书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 中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奇 志 股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中 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兼 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 师、 常务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副 董事 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5-7


招募说明书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讲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北 京理 工大 学管 理与经 济 学院讲 师、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司 主任 科员 、中 国证 监会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 记。 孙煜扬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任科 员、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深圳 证券结 算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首任 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助理总 经理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中 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行 政总 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裁,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周中国 先生 ,董 事,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曾 任深 圳市 华为 技术 有限公 司 定价中 心经 理助 理;2000 年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财务 经理 、高 级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2009 年2 月至 今任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总部 副总 经理 。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 和资 产管 理工 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席 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司 (CAAM SGR )投 资副 总监 、农业 信贷 另类 投资 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案 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 行官 ,现 任欧 利盛 资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堡)首 席 执行 官 和总经 理, 同时 兼任 欧利 盛AI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 和商 业管 理博士 ,国 籍: 意大 利。 曾任米 兰 德 意 志银 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和 现金 头 寸管理 高级 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金 管理 业 务负责 人, 圣保 罗银 行投 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财 务及 营 销策划 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份 公司 (Capitalia S.p.A.)产 品 和销 售部 负责 人,Capitalia 投资 管 理股份 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 利企 业法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 席市 场官 、欧 利盛 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董 事, 现任意 大利 联合 圣保 罗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资 和养 老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5-8


招募说明书 史际春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副教授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 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北 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委 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政 府顾 问。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省委 研究 室干 事、 副处 长、处 长、 副主 任, 中央 金融工 作委 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 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兼 党委 书记 ;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兼党 委副 书记 。 高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任 中国 进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 管理 和运 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 源、 电信 、跨国 并购 ;2007 年 加入曼 达 林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现 任曼 达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执 行合 伙人。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胡继之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金融 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武汉 市分 行办 公室 科长 、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所 长,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公 室负 责 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总经 理助理 兼办 公室 主任 、理 事会秘 书长 、策 划总 监、 纪委书 记、 党 委委员 、副 总经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委 副书记 。 Andrea Vismara 先 生, 监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 方汇 理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营 部工 作。 黄俞先 生, 监事 ,研 究生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 务公 司工作 ,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现 任深 圳市 北融 信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苏波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副所 长、投 资部 经理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研 部研 究员、 客户 服务 主管 、西 部理财 中心 总 经理、 渠道 服务 二部 总监 助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助理;2008 年 11 月 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刘慧红 女士 ,职 工监 事, 本科学 历, 国籍 :中 国。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平 安 5-9


招募说明书 证券公 司工 作,1998 年12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登 记结 算部 副总经 理, 现 任公司 登记 结算 部执 行总 经理。 于丹女 士, 职工 监事 ,法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市金 杜( 深圳 )律师 事 务所 律师,2011 年7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合 规控制 经理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情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经济学 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理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 资部、 境外 投资 部, 历任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毕国强 先生 ,副 总裁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CFA ) ,工商 管 理硕 士(MBA ), 国籍: 加 拿 大。历 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船 舶科 科长 、美 国景 顺集团 (Invesco Ltd.) 加 拿大 AIM Trimark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析 师,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监管 部四 处调 研员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督察 长,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监察 稽核 经理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4、本基 金拟 任基 金经 理 崔俊杰 先生 ,国 籍中 国, 金融工 程专 业管 理学 硕士 ,5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 验。2008 年 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产 品规 划部 产品设 计师 、量 化投 资部 量化研 究员 , 先后从 事产 品设 计、 量化 研究工 作,2013 年3 月起至 今 担任 鹏华 深证 民营 ETF 基 金及 其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起 至今 兼任 鹏华 上证 民企50 ETF 基金 及其 联接基 金 基金 经 理。崔 俊杰 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5-10


招募说明书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 士,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社保基 金 组合投 资经 理、 鹏华 丰盛 稳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鹏华 双债 增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鹏 华双债 加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程世杰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鹏华价 值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冀洪涛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理。 杨俊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普惠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咏辉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阳先伟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鹏华 普天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鹏 华丰 收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鹏 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黄鑫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编制 并公 告申 购赎 回清单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5-11


招募说明书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 基金 法》、 《销 售办 法》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禁止 行为: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公 司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5-12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 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制定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5-13


招募说明书 (2) 公司 督察 长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 合法 合规运 作进 行监 督检 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 公司 各部门 总经 理定 期召 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 过程 中潜 在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讨 论,并 及时 采 取防范 和控 制措 施; (4)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基 金管理 人各 部门 的风 险控 制情况 进行 检查 ,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并 适时提 出整 改建 议;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 工: 依照 公司 “ 全面 风 险管 理、 全员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公司 每个 员工 均 负有 一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 把公司 的风 险控 制理 念和 措施落 实到 每一 个业 务环 节当中 ,并 负 有把业 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部 控制 措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人 利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2)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了内控 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的 、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的 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体 系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控 制程 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通过 不断地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进 行修 订和 更新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不 断走向 完善 ; (5) 建立 健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等基 本管理 制度 以 及包括 岗位 设置 、岗 位职 责、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务流 程、 规章 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 和 业务流 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实 现了 基金 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 清算 、公 司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5-14


招募说明书 形成了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衡 机制 ,从 岗位 设置 上减少 和防 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7)建 立健 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预 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评 估和 预 警与公 司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 过明 晰的 报告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 ,使 部门 和管 理层即 时把 握风 险状 况并 及时、 快速 作出 风险 控制 决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交 叉 交易 等方 面进行 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止 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10) 不断 强化 投资 纪律 ,严格 实施 股票 库制 度: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策机 制, 各基 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 基金 经理 个股 授权、 基准 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决 定。同 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投 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小 组负 责 维护, 所有 股票 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 库中 选择 。公 司还建 立了 契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期 对 各基金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评估 ,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 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3)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5-15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联系人 :田 青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 名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于2005 年 10 月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 的银 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A 股在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已 发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中 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39,728.28 亿 元, 较上 年末增 长 13.77 %。2012 年 ,中 国建 设 银行 实现 净利润 1,936.02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长 14.26% 。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 1.47 % ,年化 加权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长 15.97 %。净 利差 为2.58 %,净 利 息收 益率为 2.75% ,均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 百分 点。 手续费 及 佣金 净收入 962.18 亿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长 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 悉尼 、墨尔 本设 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台北 设 5-16


招募说明书 有代表 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 心的 网络 布局,24 小时 不间 断服 务 能力和 基本 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成 。中 国建 设银 行筹 建、设 立村 镇 银行26 家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 敦、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人 寿、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为客 户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 务能力 进一 步 增强。 2012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 良 好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 各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30 多个 重要奖 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联合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世 界 银行品 牌 500 强” 以及 Interbrand 发布 的“2012 年 度中国 最佳 品牌 ”中 ,位 列中国 银行 业首位 ;在 美国 《 财富 》杂 志 “世界 500 强 排名 ”中 列第 77 位 ,较 上年 上升 31 位 。此 外,本 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银 行、 现 金管理 、托 管、 投行 、投 资者关 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算 处、清 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 涉外 资 产核 算团 队、养 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系 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海 备份 中心 等12 个职能 处 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210 人。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长 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5-17


招募说明书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模 不断 扩大 ,托 管业 务品种 不断 增加 ,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 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的 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285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 威 杂志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 在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杂 志 评为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 度和 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资产 托 管银 行” 奖,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2012 年 度“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 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5-18


招募说明书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交 易 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5-19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网下 现金 发售 和 网下 股 票发售 直销 机构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 中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33 号花 旗集团 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 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武 汉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梁 剑波 2、网 下现 金发 售和 网下 股 票发售 代理 机构 5-20


招募说明书 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根 据实 情,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发 售 本基金 或变 更上 述发 售代 理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3、 网上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 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电 话:010-5937891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刘少 君 (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5-21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刘颖 5-22


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 国 证监会 2013 年5 月9 日证监 许可[2013]640 号 文核准 募集 。除 法律 、行 政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或 提前 发售 基金份 额。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人 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基 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 间 不定期 (三)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发售 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认 购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四)募集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票 认 购 3 种方 式认 购本 基 金。 网上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 构以现 金进 行的 认购 ;网 下股票 认购 是指 投资 人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及其 指定 的发 售 代理 机构 以股票 进行 的认 购。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及 认购 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可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5-23


招募说明书 (八)募集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理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者按基 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构 提供 的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各发售 代理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增加发 售 代理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九)认购开户 1、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时需持 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深圳 证券账 户是 指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 以下 简称 “ 深圳A 股 账户 ”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以 下简称 “深圳 基金 账户 ”) 。 (1)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资人 不必 再办 理开 户手 续。 (2)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资人 ,需 在认 购前 持本 人身份 证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办理深 圳证 券账 户的 开户 手续。 有关 开设 深圳 证券 账户的 有关 规 定、具 体程 序和 办法 ,请 到各开 户网 点详 细咨 询。 2、证券 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1) 如投资 人需 要参 与网上现金 或网 下现 金认 购, 应使用 深圳 证券 账 户; 其中 深 圳基 金账户 只能 进行 本基 金的 现金认 购和 二级 市场 交易 。 (2) 如投资 人需要 以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股票 参与 网下 股票 认购 ,应 使用 深圳 A 股 账户。 (3) 如投资 人需要 以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股票 参与 网下 股票 认购 ,除 了持 有深圳 证 券账 户外 ,还 应持 有上海A 股账 户, 且该 两个 账户 的证件 号码 及名 称属 于同 一投 资人 所 有,并 注意 投 资人 认 购基 金份额 的托 管证 券公 司和 上海A 股账 户指 定交 易证 券公司 应为 同 一发售 代理 机构 。 (4) 如投资 人需要 通过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参与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应 同时 持有并 使 用 深圳 A 股账 户与 上海 A 股账户 ,且 该两 个账 户的 证件号 码及 名称 属于 同一 投资人 所 有, 并注意 投 资人 用以 申购 、赎 回 基金 份额 的托 管证 券公 司 和上海 A 股账 户的 指定 交 易证 券公 司应为 同一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5) 已通 过二 级市 场购 买 过普丰 证券 投资 基金 、普 惠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盛 世创新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鹏华动 力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鹏 华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鹏 华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鹏华 中证 A 股 资源 产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深证 民营交 易型 开 5-24


招募说明书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丰泽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丰 泽 B 份额 或鹏 华丰 利分 级 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丰利B 份额 的投 资人 ,其 所持 有的深 圳 A 股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可用于 认购 本基 金。 (6) 已购买 过由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的 投 资人 , 其所 持有的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不能 用于 认购 本基金 。 (十)认购费用 本基金 的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1 %,投 资人 可以 多次 认购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每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50 万份 以下 1.0% 50 万份 (含 )至 100 万份 0.5% 100 万份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 网下 股票 认购 及发 售代理 机构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时, 按照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示上 述费率 结构 收取 认购 费用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理 网上 现金认 购、 网 下股票 认购 时, 可参 照上 述费率 结构 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十一)网上现金认 购 1、认 购时 间: 详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2、认 购限 额: 网上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单一 账户每 笔认 购份 额需 为 1,000 份或 其 整 数倍 ,最 高不 得超过99,999,000 份。 投资 人可 以多次 认购 ,累 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限 。 3、认 购手 续: 投 资人 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需 按发 售代 理机构 的规 定, 备足 认购 资金, 办 理认购 手续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报 ,不 可撤 单, 申报 一经确 认, 认购 款项 即被 冻结。 4、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份 额 的计 算: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投 资人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 金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佣 金比 率 5-25


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 =认 购价 格× 认购 份 额× (1 +佣 金比 率)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收取, 投资 人需 以现 金方 式交纳 认购 佣金 。 网上现 金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利 息数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利 息折 算的 基金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购价 格 例:某 投资 人通 过发 售代 理机构 采用 网上 现金 方式 认 购 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该 发 售代理 机构 确认 的佣 金比 率为1 %,则 需准 备的 资金 数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佣金 =1.00 ×10 0,000 ×1%=1,000 元 认购金 额=1.00 ×10 0,000 ×(1 +1% )=10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 =100,000 元 又设该 笔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了 15.8 元的 利息 ,则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15.8/1.00=15 份 (保 留至 整数 位) 即,若 该投 资人 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采用 网上 现金 方式 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则 需 缴 纳认 购金额 101,000 元,其 中认 购佣 金 1,000 元,并 可获 得利 息转 换的 份额15 份。 (十二)网下现金认 购 1、认 购时 间: 详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2、认 购限 额: 网下 现金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投 资人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理 网下现 金 认购的 ,每 笔认 购份 额须 为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网下 现金 认 购 的 ,每 笔认 购份 额须在30 万份 以上 ( 含 30 万份 ), 超过 部分 须为 1 万份 的整数 倍。 投 资人可 以多 次认 购,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3、认 购手 续: 投 资人 在 认 购本基 金时 ,需 按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相关 认 购手续 ,并 备足 认购 资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得 撤销 。 4、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份 额 的计 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发 售代 理机构 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投资 人, 认购 以基 金份 额申请 ,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 1+ 认购 费率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5-26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发售代 理机 构收 取, 投资 人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 费用。 网下现 金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利 息数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基金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部分 舍 去,舍 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购价 格 例:某 投资 人采用 网下 现金 方式 认 购本 基金 500,000 份 ,认 购费 率为 0.5 % , 则该投 资人的 认购 金额 为: 认购费 用=1.00 ×50 0,00 0 ×0.5 %=2,500 元 认购金 额=1.00 ×500 , 0 00× (1 +0.5 %) =502,5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500,000=500,000 元 又设该 笔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了 65.8 元的 利息 ,则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65.8/1.00=65 份( 保留 至整 数位 ) 即,若 该投 资人 采用 网下 现金方式 认购 本基金 500,000 份, 则需 缴纳 认购 金额 502,500 元, 其中 认购 费用 2,500 元, 并可获 得利息 转 换的 份额 65 份 。 5、T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交 的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由 基 金管 理人于 T+1 日进行 有 效 认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预先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十三)网下股票认 购 1、认 购时 间: 详 见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2、认 购限 额: 网下 股票 认 购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 报。 单只股 票最 低认 购申 报股 数为 1,000 股, 超过1,000 股的 部 分须为 100 股的 整数 倍,用 以认 购的 股票 必须 是标的 指 数成 份股和 已公 告的 备选 成份 股(具 体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投资 人可以 多次 提交认 购申 请,累 计申 报股 数不 设上 限。 3、认 购手 续: 投 资人 在认购 本 基金 时, 需按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认购 手 续,并 备足 认购 股票 。网 下股票 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销 ,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对投资 人申 报 的股票 进行 冻结 。 4、 特殊 情形 (1)已 公告 的将 被调 出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不得 用于 认购本 基金 。 (2)限 制个 股认 购规 模: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网下 股票 认 购日前 3 个月 个股 的交 易 量、 价格波 动及 其他 异常 情况 ,决定 是否 对个 股认 购规 模进行 限制 ,并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日前 至 少3 个 工作 日公 告限 制认 购规模 的个 股名 单。 5-27


招募说明书 (3) 临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 对于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价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 数量异 常 的个股 ,基 金管 理人 可不 经公告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该股票 的认 购申 报。 5、 清算 交收 本基金 发售 期最 后一 日日 终,发 售代 理机 构将 股票 认购数 据按 投 资人 证券 账户 汇 总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股 票认 购数 据后 初步确 认各 成份 股的 有效 认购数 量。 次 日起,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确 认数 据, 冻结投资 人申 请认 购的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并将 投 资人 申请 认购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股票 过户至 本 基金 证券 认购 专户 。 基金 管理 人为投 资人 计算 认购 份额 ,并根据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供 的 数据 计算 投资 人应以 基金份 额方 式 支付的 佣金 ,并 从投资 人的认购 份额 中扣 除, 为发 售代理 机构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股票 数据 ,将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股票 分别 过户 至本 基金 在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开立 的证 券账 户。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登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投 资人 净认 购 份额 明细 数据 进行 投资 人 认购 份额 的初始 登记 。 6、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认购份 额= ? ? 第i 只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有效认购 数量 ? n i = 1 1.00 ? 其中: (1)i 代表 投资 人提 交认购 申 请的第 i 只股 票, 如投资人 仅 提交了 1 只股 票的 申 请, 则i=1 。 (2) “第i 只股 票在 网下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证 券交 易所的 当日 行情 数据 ,以 该股票 的总 成交 金额 除以 总成交 股数 计算 ,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若 该股 票在当 日停 牌或 无成 交, 则以同 样方 法计 算最 近一 个交易 日的 均 价作为 计算 价格 。 若某一 股票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最 后一 日至 登记 机构 进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 间发生 除 息、送 股( 转增 )、 配股 等权益 变动 ,由 于投资 人仍获得 了相 应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 如下方 式对 该股 票在 股票 认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进 行调整 : 1)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 网下 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股 现金 红 利或 股息 2)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 网下 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 1+ 每 股送 股比 例) 3) 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 ( 网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配 股价 × 配 股比 例) /( 1 +每 股配 股比 例) 5-28


招募说明书 4) 送股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格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均价 +配股 价×配股 比 例) /(1+ 每股 送股 比例 + 每股配 股比 例) 5) 除息 且送 股: 调整 后价格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均价 -每 股现 金股 利或股 息)/ (1+ 每股 送股 比例 ) 6) 除息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格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均价 +配股 价×配 股比例 - 每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 (1+ 每 股配 股比 例) 7) 除息 、送 股且 配股 :调整 后 价格 = (网 下股 票认 购期最 后一 日均 价+ 配股价 ×配股 比例-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股 息)/ (1+ 每股 送股 比例 +每股 配股 比例 ) (3) “有效 认购 数量 ” 是 指由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并 据此以 进行 清算 交收 的股 票股数 。 其中: 1)对 于经 公告 限制 认购 规 模的个 股, 如果 投 资人 申 报的个 股认 购数 量总 额大 于下述 公 式计算 的 ???? max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 投资 人的认 购申 报数 量进行 部分 确认 : ???? max = ? Cash+ ? ???? ???? ???? ???? n j = 1 ? ×105 %× ???? ∕ ???? Cash 为网 上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现 金认购 的合 计申 请数 额, ???? ???? ???? ???? 为除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 股和基 金管 理人 全部 或部 分临时 拒绝 的个 股以 外的 其它个 股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均 价和认 购申 报数 量乘 积, ???? 为该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 按均价 计算 的其 在网 下股 票认购 期最 后一日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认 购期 间如 有标 的指 数调整 公告 ,则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公告 调 整后的 成份 股名 单以 及标 的指数 编制 规则 计算 调整 后的各 成份 股构 成权 重, 并以其 作为 计 算依据 ), ???? 为该 股在 网下股 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的 均价 。 2) 若某 一股 票在 网下 股票认 购 期最 后一 日至 登记 机构 进行 股票 过户 日的 冻结 期间发 生 司法执 行,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登记 机构 发送 的解 冻数据 对投资 人的有 效认 购数量 进行 相 应调整 。 7、 认购 佣金 在销售 机 构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 资人 可 选择 以现 金或 基金份 额的 方式 支付 认购 佣金。 若投 资人 选择 以现 金支 付认 购 佣金 ,则 :认 购佣 金=1.00 ×认购 份额 × 佣金 比率,该 佣金由 销售 机构 在投 资人 认购确 认时 收取 。 若投 资人 选 择以 基金 份额 支付认 购佣 金, 则: 净认 购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 佣金/ 1.00 5-29


招募说明书 (十四)募集期 资金 利息 和股票权益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募集的 股票 在认购 日至 登 记机构 进行 股票 过户 日的 冻结期 间产 生的 权益 归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有。 (十五)募集期间的 资金 、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募 集的 股票 由发 售代 理机构 予以 冻结 ,并 由登 记机构 过户 至本 基金 组合 证券认 购专 户。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的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5-30


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含 募集 股票 市值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 金 认购 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 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募集 的股 票由发 售代 理机 构予 以冻 结,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募 集期 间冻 结的 股票 由发售 代理 机构 予以 解冻 。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5-31


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 的折算 与变更 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逐步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此过程 为 基金建 仓。 基金 建仓 不超 过3 个月 。 基金建 仓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提 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并 由 登记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 变更 登记。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 生调整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基 金份 额总 额的 比例 不发生 变化 。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 响。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 的方 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5-32


招募说明书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 向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请上 市: 1、基金 募集 金额 ( 含 募集股 票 市值 ) 不 低于 2 亿 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于 1000 人; 3、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其 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 基金 获准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上市 交 易公告 。 (二)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 务实施 细则 》等 有关 规定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增 加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分级 业务模 式,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增加 本基金 分级 份额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公 告。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期间 ,有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可 暂 停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再 具备 本条 第(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中 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 上市 ; 3、严重 违反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有 关规 则;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当 暂 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期间 ,有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可 终 止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内 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 2、基金 合同 终止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上 市; 5-33


招募说明书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当 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 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 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除 因 上述第 2 项 原因 使本 基金终 止上 市外 ,本 基金 将由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变更 为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非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将届 时公告 有关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 (五)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在相关 证券 交易 所开 市后 根据申 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由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在交 易时 间内 发布 ,供 投资人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参考 。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公 式 为: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可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现 金替 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的预估 现金 差额 )/ 最小申 购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 点后 3 位。 若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调整有 关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保留 位数 ,本 基金 将相 应调整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 5-34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进行 。具体 的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 或按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份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额 申请 ; 2、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 括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可撤 销; 4、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及其 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5-35


招募说明书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1)投 资人 办理 申购 或赎回 业 务, 应同 时持 有并 使用 深圳 A 股账 户与 上海 A 股账户 , 且该两 个账 户的 证件 号码 及名称 属于 同一 投资 人所 有; (2) 投资 人的 相关 证券 和 基金份 额应 当托 管在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且投 资人 用以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托管 证券公 司和 上 海A 股 账户 的指定 交易 证券 公司 应为 同一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 (3)投 资人 通过 该申 购赎回 代 理券 商申 报申 购、 赎回 业 务。 (4)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对价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根 据相 应的 申购 赎回 清单备 足申 购对 价。 如投 资人未 能 提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 对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如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 金, 或基金 投资 组 合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赎 回对 价, 则赎 回申 请失败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以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规 定 的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对 价退 还给投 资人 。 4、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 和 登记 投 资人 T 日申 购、 赎回 成功 后 ,登 记机 构在 T 日收 市后为 投资 人办 理组 合证 券、基 金 份 额 的清 算,在 T+1 日 办 理组合 证券 、基 金份 额的 交收以 及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的 清算 , 在T+2 日 办理 现金 替代 、 现金差 额的 交收 ,并 将结 果发送 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登 记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施 细则 》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 登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 收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方 式进行 调 5-36


招募说明书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 数倍 ,本基 金最 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为 200 万份 。 2、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 价及 费用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申 购对 价是 指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的组合 证券 、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人 申购 、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3、申 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编 制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申购 赎回 清 单产生 差错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申 请基 金交 易的 临时 停牌或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投 资人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 份额时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可按 照不超 过申 购或 赎回 份额 0.5% 的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 中包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 容与格式 1、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 份证券 数 据、现 金替 代标志 、现 金替 代 保证 金率 、T 日 可以 现金替 代比 例上限 、T 日预 估 现金 差额 、 T-1 日现 金差 额、T-1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其 它相 关内 容。 2、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申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 份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 数量。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5-37


招募说明书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资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1)现 金替 代分 为三 种类型 :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禁止 ” )、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代 (标 志为 “必须 ”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 以现 金替 代 1)适 用情 形: 可以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因 导致 投 资人 无法 在申 购 时买 入的证 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可 以采 用现 金替 代的 其他情 形。 2)替 代金 额: 对于 可以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 证券 经除 权调 整的 T-1 日收 盘价 ×( 1+现 金替 代 保证 金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随后 买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 关交易 费 用后与 申购 时的 最新 价格 可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操 作,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预 先 确定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 证券的 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退 还多 收取 的差 额;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资 人收取欠 缺的 差额 。 3)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率, 并据 此 在 T+2 日收取 替 代金额 。 在 T+1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证 券 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日(T+3 日) 内, 基金管 理 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3 日日 终, 若已 购入 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 本(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入 成本 加 上 按照 T+3 日 收盘 价计 算 的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还 投资 人 或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 例 情况 :若自 T+1 日起( 不含 T+1 日) ,相 关证券 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 达到 20 日 5-38


招募说明书 而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于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入 成本 加 上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退 还投 资 人或投 资人 应补 交的 款项 。 T+3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若 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为 T +1 日起 第21 个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 登记 机构, 登记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多 退少 补 资金的 清算 ;T +3 日 后第2 个 工作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为 T+1 日起 第22 个 工作 日), 登记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多 退少 补资 金的 交收 。 4)替 代限 制: 为更 有效 控 制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基 金管 理 人可 规定 投 资人 使用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金替 代比 例 的计算 公式 为: 现金替 代比 例? %? = ∑ 第i 只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经 除权 调整 的T ?1 日收 盘价 n i = 1 申购基金 份额×T ?1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这里n 为当 天可 以现 金替 代的股 票只 数。 (3)必 须现 金替 代 1)适 用情 形: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而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证 券,或 基金 管理 人出 于保 护持有 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成份 证券 。 2)替 代金 额: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代 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赎 回清单 中该 证 券的数 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的T-1 日 收盘价 。 4、 预估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预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本 基金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告 预估 现金 差额 计算 公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 用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T 日经除 权调整 的前 收盘 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T 日经除 权调整 的前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其中,T 日 经除 权调 整的 前收盘 价由 相关 证券 交易 所提供 。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 分红 除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基 金 资产净 值”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分 配数 额。 5-39


招募说明书 预估现 金差额 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1 日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 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 额=T 日最 小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 替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相 乘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T 日收 盘价 相乘 之和 ) T 日投资 人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需 按T +1 日 公告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资 金的 清 算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 零。 在投资 人申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则 投 资人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 资人 将 根据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资 人赎回 时, 如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投资 人 将根 据其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则 投 资人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 基金 份额 支付相 应的 现金 。 6、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YYYYMMDD 基金名 称 A300ETF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27 拟合指数 代码 399300 T-1 日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 XXXX.XX 元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XXXX.XX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X.XXXX 元 T 日 信息 内容 预估现 金差额 XXXX.XX 元 可以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42%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 5-40


招募说明书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2000000 份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现 金红 利 X.XX 元 申购赎 回组 合证 券只 数 300 只 是否开 放申 购 允许 是否开 放赎 回 允许 是否开 放保 证金 申购 禁止 组合信息 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份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 代保 证金 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000001 平安银 行


允许 15%


000002 万科A


允许 15%


000009 中国宝 安


允许 15%


000012 南玻A


允许 15%


000021 长城开 发


允许 15%


000024 招商地 产


允许 15%


000039 中集集 团


允许 15%


000046 泛海建 设


允许 15%


000059 辽通化 工


允许 15%


000060 中金岭 南


允许 15%


000061 农产品


允许 15%


000063 中兴通 讯


允许 15%


000069 华侨城 A


允许 15%


000100 TCL 集团


允许 15%


000157 中联重 科


允许 15%


000338 潍柴动 力


允许 15%


000401 冀东水 泥


允许 15%


000402 金融街


允许 15%


000422 湖北宜 化


允许 15%


000423 东阿阿 胶


允许 15%


000425 徐工机 械


允许 15%


5-41


招募说明书 000527 美的电 器


允许 15%


000528 柳工


允许 15%


000538 云南白 药


允许 15%


000559 万向钱 潮


允许 15%


000562 宏源证 券


允许 15%


000568 泸州老 窖


允许 15%


000581 威孚高 科


允许 15%


000623 吉林敖 东


允许 15%


000625 长安汽 车


允许 15%


000629 攀钢钒 钛


允许 15%


000630 铜陵有 色


允许 15%


000651 格力电 器


允许 15%


000680 山推股 份


允许 15%


000686 东北证 券


允许 15%


000703 恒逸石 化


允许 15%


000709 河北钢 铁


允许 15%


000718 苏宁环 球


允许 15%


000725 京 东方 A


允许 15%


000728 国元证 券


允许 15%


000729 燕京啤 酒


允许 15%


000758 中色股 份


允许 15%


000768 西飞国 际


允许 15%


000776 广发证 券


允许 15%


000778 新兴铸 管


允许 15%


000780 平庄能 源


允许 15%


000783 长江证 券


允许 15%


000792 盐湖股 份


允许 15%


000800 一汽轿 车


允许 15%


000807 云铝股 份


允许 15%


5-42


招募说明书 000825 太钢不 锈


允许 15%


000839 中信国 安


允许 15%


000858 五 粮 液


允许 15%


000869 张


裕A


允许 15%


000876 新 希 望


允许 15%


000878 云南铜 业


允许 15%


000895 双汇发 展


允许 15%


000898 鞍钢股 份


允许 15%


000933 神火股 份


允许 15%


000937 冀中能 源


允许 15%


000960 锡业股 份


允许 15%


000961 中南建 设


允许 15%


000968 煤气化


允许 15%


000969 安泰科 技


允许 15%


000983 西山煤 电


允许 15%


000999 华润三 九


允许 15%


002001 新和成


允许 15%


002007 华兰生 物


允许 15%


002024 苏宁电 器


允许 15%


002038 双鹭药 业


允许 15%


002069 獐子岛


允许 15%


002073 软控股 份


允许 15%


002081 金螳螂


允许 15%


002092 中泰化 学


允许 15%


002106 莱宝高 科


允许 15%


002122 天马股 份


允许 15%


002128 露天煤 业


允许 15%


002142 宁波银 行


允许 15%


002146 荣盛发 展


允许 15%


5-43


招募说明书 002155 辰州矿 业


允许 15%


002202 金风科 技


允许 15%


002241 歌尔声 学


允许 15%


002299 圣农发 展


允许 15%


002304 洋河股 份


允许 15%


002310 东方园 林


允许 15%


002344 海宁皮 城


允许 15%


002353 杰瑞股 份


允许 15%


002378 章源钨 业


允许 15%


002385 大北农


允许 15%


002399 海普瑞


允许 15%


002405 四维图 新


允许 15%


002415 海康威 视


允许 15%


002422 科伦药 业


允许 15%


002431 棕榈园 林


允许 15%


002493 荣盛石 化


允许 15%


002500 山西证 券


允许 15%


002570 贝因美


允许 15%


002594 比亚迪


允许 15%


002603 以岭药 业


允许 15%


600000 浦发银 行


允许 15%


600005 武钢股 份


允许 15%


600009 上海机 场


允许 15%


600010 包钢股 份


允许 15%


600011 华能国 际


允许 15%


600015 华夏银 行


允许 15%


600016 民生银 行


允许 15%


600019 宝钢股 份


允许 15%


600022 山东钢 铁


允许 15%


5-44


招募说明书 600028 中国石 化


允许 15%


600029 南方航 空


允许 15%


600030 中信证 券


允许 15%


600031 三一重 工


允许 15%


600036 招商银 行


允许 15%


600037 歌华有 线


允许 15%


600048 保利地 产


允许 15%


600050 中国联 通


允许 15%


600058 五矿发 展


允许 15%


600062 华润双 鹤


允许 15%


600066 宇通客 车


允许 15%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15%


600085 同仁堂


允许 15%


600089 特变电 工


允许 15%


600096 云天化


允许 15%


600100 同方股 份


允许 15%


600104 上汽集 团


允许 15%


600108 亚盛集 团


允许 15%


600109 国金证 券


允许 15%


600111 包钢稀 土


允许 15%


600115 东方航 空


允许 15%


600118 中国卫 星


允许 15%


600123 兰花科 创


允许 15%


600125 铁龙物 流


允许 15%


600132 重庆啤 酒


允许 15%


600143 金发科 技


允许 15%


600150 中国船 舶


允许 15%


600153 建发股 份


允许 15%


600160 巨化股 份


允许 15%


5-45


招募说明书 600166 福田汽 车


允许 15%


600169 太原重 工


允许 15%


600170 上海建 工


允许 15%


600177 雅戈尔


允许 15%


600183 生益科 技


允许 15%


600188 兖州煤 业


允许 15%


600196 复星医 药


允许 15%


600208 新湖中 宝


允许 15%


600216 浙江医 药


允许 15%


600219 南山铝 业


允许 15%


600221 海南航 空


允许 15%


600252 中恒集 团


允许 15%


600256 广汇能 源


允许 15%


600259 广晟有 色


允许 15%


600266 北京城 建


允许 15%


600267 海正药 业


允许 15%


600271 航天信 息


允许 15%


600276 恒瑞医 药


允许 15%


600307 酒钢宏 兴


允许 15%


600309 烟台万 华


允许 15%


600315 上海家 化


允许 15%


600316 洪都航 空


允许 15%


600320 振华重 工


允许 15%


600331 宏达股 份


允许 15%


600348 阳泉煤 业


允许 15%


600352 浙江龙 盛


允许 15%


600362 江西铜 业


允许 15%


600369 西南证 券


允许 15%


600372 中航电 子


允许 15%


5-46


招募说明书 600376 首开股 份


允许 15%


600383 金地集 团


允许 15%


600395 盘江股 份


允许 15%


600406 国电南 瑞


允许 15%


600415 小商品 城


允许 15%


600418 江淮汽 车


允许 15%


600432 吉恩镍 业


允许 15%


600456 宝钛股 份


允许 15%


600489 中金黄 金


允许 15%


600497 驰宏锌 锗


允许 15%


600498 烽火通 信


允许 15%


600500 中化国 际


允许 15%


600508 上海能 源


允许 15%


600516 方大炭 素


允许 15%


600518 康美药 业


允许 15%


600519 贵州茅 台


允许 15%


600528 中铁二 局


允许 15%


600535 天士力


允许 15%


600546 山煤国 际


允许 15%


600547 山东黄 金


允许 15%


600549 厦门钨 业


允许 15%


600550 天威保 变


允许 15%


600583 海油工 程


允许 15%


600585 海螺水 泥


允许 15%


600588 用友软 件


允许 15%


600595 中孚实 业


允许 15%


600598 北大荒


允许 15%


600600 青岛啤 酒


允许 15%


600642 申能股 份


允许 15%


5-47


招募说明书 600649 城投控 股


允许 15%


600655 豫园商 城


允许 15%


600660 福耀玻 璃


允许 15%


600664 哈药股 份


允许 15%


600674 川投能 源


允许 15%


600690 青岛海 尔


允许 15%


600694 大商股 份


允许 15%


600703 三安光 电


允许 15%


600718 东软集 团


允许 15%


600739 辽宁成 大


允许 15%


600741 华域汽 车


允许 15%


600770 综艺股 份


允许 15%


600779 水井坊


允许 15%


600783 鲁信创 投


允许 15%


600795 国电电 力


允许 15%


600804 鹏博士


允许 15%


600809 山西汾 酒


允许 15%


600811 东方集 团


允许 15%


600812 华北制 药


允许 15%


600827 友谊股 份


允许 15%


600832 东方明 珠


允许 15%


600837 海通证 券


允许 15%


600839 四川长 虹


允许 15%


600859 王府井


允许 15%


600863 内蒙华 电


允许 15%


600873 梅花集 团


允许 15%


600875 东方电 气


允许 15%


600881 亚泰集 团


允许 15%


600887 伊利股 份


允许 15%


5-48


招募说明书 600893 航空动 力


允许 15%


600895 张江高 科


允许 15%


600900 长江电 力


允许 15%


600970 中材国 际


允许 15%


600971 恒源煤 电


允许 15%


600997 开滦股 份


允许 15%


600999 招商证 券


允许 15%


601001 大同煤 业


允许 15%


601006 大秦铁 路


允许 15%


601009 南京银 行


允许 15%


601018 宁波港


允许 15%


601088 中国神 华


允许 15%


601098 中南传 媒


允许 15%


601099 太平洋


允许 15%


601101 昊华能 源


允许 15%


601106 中国一 重


允许 15%


601111 中国国 航


允许 15%


601117 中国化 学


允许 15%


601118 海南橡 胶


允许 15%


601158 重庆水 务


允许 15%


601166 兴业银 行


允许 15%


601168 西部矿 业


允许 15%


601169 北京银 行


允许 15%


601179 中国西 电


允许 15%


601186 中国铁 建


允许 15%


601216 内蒙君 正


允许 15%


601233 桐昆股 份


允许 15%


601258 庞大集 团


允许 15%


601268 二重重 装


允许 15%


5-49


招募说明书 601288 农业银 行


允许 15%


601299 中国北 车


允许 15%


601318 中国平 安


允许 15%


601328 交通银 行


允许 15%


601333 广深铁 路


允许 15%


601336 新华保 险


允许 15%


601369 陕鼓动 力


允许 15%


601377 兴业证 券


允许 15%


601390 中国中 铁


允许 15%


601398 工商银 行


允许 15%


601555 东吴证 券


允许 15%


601558 华锐风 电


允许 15%


601566 九牧王


允许 15%


601600 中国铝 业


允许 15%


601601 中国太 保


允许 15%


601607 上海医 药


允许 15%


601618 中国中 冶


允许 15%


601628 中国人 寿


允许 15%


601633 长城汽 车


允许 15%


601666 平煤股 份


允许 15%


601668 中国建 筑


允许 15%


601669 中国水 电


允许 15%


601688 华泰证 券


允许 15%


601699 潞安环 能


允许 15%


601717 郑煤机


允许 15%


601718 际华集 团


允许 15%


601766 中国南 车


允许 15%


601788 光大证 券


允许 15%


601808 中海油 服


允许 15%


5-50


招募说明书 601818 光大银 行


允许 15%


601857 中国石 油


允许 15%


601866 中海集 运


允许 15%


601888 中国国 旅


允许 15%


601898 中煤能 源


允许 15%


601899 紫金矿 业


允许 15%


601901 方正证 券


允许 15%


601918 国投新 集


允许 15%


601919 中国远 洋


允许 15%


601928 凤凰传 媒


允许 15%


601933 永辉超 市


允许 15%


601939 建设银 行


必须


601958 金钼股 份


允许 15%


601988 中国银 行


允许 15%


601989 中国重 工


允许 15%


601991 大唐发 电


允许 15%


601992 金隅股 份


允许 15%


601998 中信银 行


允许 15%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 6、 申购 赎回 清单 产生 差错、无法 编制 或未 能在 开市 前公布 ,基 金管 理人 为维 护基金 利 益决定 暂停 申购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51


招募说明书 发 生 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对价将 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暂停赎回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对 价。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 5、 申购 赎回 清单 产生 差错、无法 编制 或未 能在 开市 前公布 ,基 金管 理人 为维 护基金 利 益决定 暂停 赎回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于 重新 开 放日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在 指定 媒体上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于 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集合申购与 其他 服务 在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开 放集 合申 购, 即允 许多个 投资 人集 合其 持有 的组合 证 券,共 同构 成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或其 整数 倍进 行申 购。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前 5-52


招募说明书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制 定集合 申购 业务 的相 关规 则。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且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下, 当条件 允许 时,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采 取其 他合 理的 申购、 赎回 方式 ,并 于新 的申购 、赎 回方 式开 始执 行前的 至 少 3 个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根据投 资需 要( 如变 更标 的指数 )或 为提 高交 易便 利,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登记 机构申 请 办理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并 由登 记机 构进行 基金 份 额变更 登记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数额将 发生 调整 ,但 调整 后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 额总 额的比 例不 发 生变化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性 影响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其 具体事 宜进 行 必要公 告,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服 务, 双方 需签 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或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或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5-53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二)投资理念 投资沪 深 300 指数 ,参与A 股市 场发 展。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此 外, 为更 好的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将 少量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新 股( 首次 发行 或增 发等) 、金 融 衍生 产品 (权 证、 股指 期 货等)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标的指数 沪深300 指数 。 在出现 以下 两种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适 当程 序更换 标的 指数 : 1、如 果标 的指 数可 能存 在 的不合 理性 导致 其不 能很 好地反 映沪深 两地 交易所A 股 市场 的整体 表现 ,且 随着 中国 证券市 场的 进一 步发 展和 完善, 未来 出现 了更 合理 、更具 代表 性 的反映 沪深 两 地交 易所 A 股市场 整体 表现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依 法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2、当 标的 指数 出现 下列 问 题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依法 变更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1)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停 止向 标的 指数供 应商 提供 标的 指数 所需的 数 据、限 制其 从该 交易 所取 得数据 或处 理数 据的 权利 ; (2)标 的指 数被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停 止发 布; (3)标 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 (4)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停 止 编辑、 计算 和公 布标 的指 数点位 或停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标 的 指数使 用授 权; (5) 标的 指数 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5-54


招募说明书 数; (6) 存在 针对 标的 指数 或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的商 业纠 纷或法 律诉 讼, 且此 类纠 纷或诉 讼 可能对 标的 指数 或基 金管 理人使 用标 的指 数的 能力 产生重 大不 利影 响。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 更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括但 不限 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 ,则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标的指 数更 换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需要 替换 或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 原标 的指 数相关 的 商号或 字样 。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投 资方法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或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时,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回等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时,或 因某 些特 殊情 况导 致流动 性不 足 时,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投 资组合 管理 进 行适当 变通 和调 整, 力求 降低跟 踪误 差。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2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过 2%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本基金 可投 资权证 、 股指 期货和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金融 衍生 产品 。本基 金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及价 值挖 掘策 略、 价差 策略、 双向 权 证策略 等寻 求权 证的 合理 估值水 平,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力争 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 杆作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 误差, 达到 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将建 立股 指期 货交易 决策 部门 或小 组, 授权特 定的 管理 人员 负责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股指 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报 董事 会 批准。 本基金 通过 久期 配置 、类 属配置 、期 限结 构配 置等 ,采取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 略,在 严 5-55


招募说明书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发 掘和利 用市 场失 衡提 供的 投资机 会, 实现 债券 组合 增值。 1、 构建 投资 组合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主要分 为三 步: 确定 目标 组合、 制定 建仓 策略 和逐 步调整 组 合。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确 定目标 组合 ,主 要投 资范 围为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 股。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和交 易成本 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制定合 理的 建 仓策略 ,并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达 到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 此后 ,如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流动 性限 制、基金 申购 或赎 回带 来现 金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10 个工作 日 内进 行调 整。 2、 日常 投资 组合 管理 (1)可 能引 起跟 踪误 差各种 因 素的 跟踪与 分析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调 整、股 本变 化、 分红 、停/ 复牌、 市场 流动 性、 标的 指数编 制方 法的 变化 、基 金每日 申购 赎 回情况 等因 素进 行密 切跟 踪,分 析其 对指 数跟 踪的 影响。 (2)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利 用数量 化分 析模 型, 优选 组合调 整方 案, 并利 用自 动化指 数 交易系 统调 整投 资组 合, 以实现 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3)编 制并 公告 申购 赎回清 单 :以 T-1 日 基金 持有 的证券 及其 比例 为基 础, 根据上 市 公 司 公告 ,考虑 T 日可 能发 生 的上 市公 司变 动情 况, 编制 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并公 告。 3、 定期 投资 组合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 每月 或每半 年) 进行 投资 组合 管理, 主要 完成 下列 事项 : (1)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跟踪 误 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制定 改 进方 案; (2)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规 则 及调 整公 告, 制定 组合 调 整方 案;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中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等 的支付 要求 ,及 时检 查组 合中现 金 的比例 ,进 行每 月支 付现 金的准 备。 4、 投资 绩效 评估 (1)每 日对 基金 的绩 效进行 评估 ,主 要是 对跟 踪偏 离度进 行评 估; (2) 每月 末, 金融 工程 小 组对基 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评 估; (3) 每月 末, 基金 经理 根 据量化 评估 报告 ,重 点分 析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产 生原因 、现 金的 控制 情况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前 后的操 作、 未来 成份 股的 变化等 。 5-56


招募说明书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分股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 上(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 5-57


招募说明书 (1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7)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基 金申 购或赎 回带 来现 金、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相应 变 更或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当因上 述(5)、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标 的指 数成份 股或 其备 选成 份股 时,基 金 5-58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 将在 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的 前提 下, 结合 使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七)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 数, 即沪 深 300 指数 。 沪深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和深 圳 证券 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 成的 成 份股 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 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值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能 够 较好的 反映 沪深 两 地交 易所 A 股市 场的 整体 表现 ,并 向 投资 人提 供投 资标 的。 标的指 数发 生变 更时 ,业 绩比较 基准 随之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同时 本基 金为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证 券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 或债权 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或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转 融通 。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改变本 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参与 融资 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 参与 融资融 券、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 相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执 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 5-59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5-60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5-61


招募说明书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估 值 日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7、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5-62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5-63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法 律法 规或 政策 规定的 其 他原 则。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它情 形。 5-64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或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5-65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超过同 期标 的指 数增 长率 达到 1 %以 上时 ,本 基金 可进行 收 益分配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和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 收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一除权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1 ? ×100% 标的指 数增 长率= ? 收益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上一除权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1 ? ×100% 上一除权 日 为距 本次 收益 分配最 近的 基金 除 权日 , 除权包 括分 红派 息、 基金 份额折 算 或拆分 等;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根 据以 下原 则确定 :使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同 期标 的 指数增 长率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4、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 点,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 以弥补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有可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有可 能低 于面值 ;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分 红;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等内 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5-66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5-67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基金 的上 市费 和年 费; 10、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无 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5-68


招募说明书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03 % 的年 费率 计提。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季季 末,按 季支 付( 当季 不 足50,000 元 的 ,按 50,000 元计 算) , 计费期 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前 10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1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 可使 用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标的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许 可协 议变 更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方 式时, 基 5-69


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 人需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 费方 式实施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70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71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 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5-72


招募说明书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4、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至少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5、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6、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开 市前 ,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以 及其他 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赎回 清单 。 5-73


招募说明书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5-74


招募说明书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4)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 记;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基金 份额 暂停 、恢 复、终 止上 市交 易;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5-75


招募说明书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5-76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其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 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同 时本 基金 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基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标 的指 数表 现, 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代表 的证 券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作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及其他 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从 而导 致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使得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变化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经营 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6、购 买力 风险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货币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77


招募说明书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操作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交 易、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障 或 差错导 致投 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 种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证 券交 易 所、登记 机构 及销 售代 理机 构 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 险 1、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1)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市 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 场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 偏离。 (2)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投 资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 金的收 益风 险 特征将 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致 ,投资 人须承 担此 项调整 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3)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人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2、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 变化, 使本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3)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将导 致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 的指 数收益 率,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5-78


招募说明书 (4)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摘牌 或 流动 性差 等原因 使本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5)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 及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使基 金 投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偏 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本 基金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对标 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制及 其他 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 来的现 金变 动; 因指 数供应 商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由 此产 生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3、 基金 交易 价格 与份 额净值 发 生偏 离的 风险 尽管本 基金 将通 过有 效的 套利机 制使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交 易价 格的 折溢 价控 制在一 定 范围内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即 存在 价格 折溢 价的风 险。 4、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在相关 证券 交易 所开 市后 根据申 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并由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内 发布,供 投资 人交易 、申 购、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IOPV 与实 时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IOPV 计算 可能 出现错 误 ,投 资人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能 导致 损失 ,需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5、投资 人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能 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用 现金 替代 ,且 设置 现金替 代 比例上 限, 因此 ,投资 人在进行 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别 成份 股涨 停、 临时 停牌等 原因 而 无法买 入申 购所 需的 足够 的成份股 ,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 险。 6、投资 人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投资人 在提 出赎 回申 请时 ,如基 金组 合中 不具 备足 额的符 合条 件的 赎回 对价 ,可能 导 致赎回 失败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 资人 按 原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可能 无法 按照 新的 最小申 购赎 回 5-79


招募说明书 单位全 部赎 回, 而只 能在 二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7、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 现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券 ,在 组合 证券 变现 过程中 ,由 于市 场变 化、 部分成 份 股流动 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人 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赎 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 异,存 在变 现 风险。 8、 退市 风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条 件而 被终 止上市 ,或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提 前终 止上 市, 导致 基金份 额不 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场 交易 的风 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机 构及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等 机构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存在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的 风险 。 5-80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81


招募说明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82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5-83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5-84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正常 情况 下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实际 业务 情况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和修 改服 务项目 。 (一)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准确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开 户欢迎 信、 交易 对账 单、 《鹏友 会》 等 资料。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www.phfund.com.cn)、 短信 平台 、呼 叫中 心(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在 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 确认后 ,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方 式定 期为 投 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通 过手机 短信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每 笔交 易确认 短信 、月 度短 信账 单、公 司最 新公 告、 新产 品信息 等; 通 过邮件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友会 周刊 、财 经资 讯、 电子对 账单 、客 户活 动等 信息。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和实际 情况 ,适 时调 整发 送的定 制信 息内 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公 司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通 过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 查询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 对账 单打 印、理 财刊 物 查阅等 服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在 线客服 、短 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通 讯工 具进 行业 务咨 询,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 的工 作时 间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 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 动语音 系 统提 供每周 7×24 小时 基 金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天8:30-21:00 的 的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销售 机构 网点柜 台、 基金 管理 人设 置的投 诉专 线、 呼叫 中心 人工热 5-85


招募说明书 线、书 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 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 话(0755-82353668 )、信 箱、 网络 服务 。现 场投诉 和意 见簿 投诉 是补 充投诉 渠道 , 由各销售 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我公 司跟 进处 理。 (六)“鹏友会”俱 乐部 凡购买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自 动成 为鹏 华投资 人俱 乐部 “鹏 友会 ”的会 员。“ 鹏友 会” 俱乐 部旨 在提供 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 举办 丰富 多样的 客户 活 动促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之间 的沟 通和 交流 。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公司 建立 “客 户专 家团 ”机制 ,邀 请客 户对 客户 服务工 作 提出意 见和 建议 。 5-86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5-87


招募说明书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理 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投 资人 也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5-88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目录 1、《关 于核 准鹏 华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2、《 鹏华 沪深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鹏华 沪深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4、《 鹏华 沪深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算 服务协 议》 5、法律 意见 书 6、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7、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 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1、 存放 地点 :基 金合 同、托 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 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 资人 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5-89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或 股票、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5-90


招募说明书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或 参与转 融 通;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5-91


招募说明书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编 制并 公告 申购赎 回清 单,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保 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5-92


招募说明书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及 已募 集股 票和冻 结期 间 产生权 益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5-93


招募说明书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 价 的现金 部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5-94


招募说明书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如果本 基金 推出 联接 基金 ,鉴于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的 联接基 金的 相关 性, 本基 金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联 接基金 应当 提前 召开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意见 征求 联接 基金 持有 人意见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 分别 按照 权益登 记日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各 类表 决意见 的具 体 比例参 加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投票 表决 。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但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终 止 上市 的除 外;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5-95


招募说明书 (8)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被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终 止上 市 的除 外; (9)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 策略 ,但 被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决 定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10)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 序;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额 10 % 以上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 条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决定终 止上 市, 从而 由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为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非上 市契 约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5-96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5-97


招募说明书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开会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50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50 %) ; (4)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5-98


招募说明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50 %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3)其 他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5-99


招募说明书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5-100


招募说明书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5-101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5-102


招募说明书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5-103


招募说明书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 中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日 期: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5-104


招募说明书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此 外, 为更 好的 实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将 少量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新 股( 首次 发行 或增 发等) 、金 融 衍生产 品(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分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4.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5-105


招募说明书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13.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4.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5.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基 金申 购或赎 回带 来现 金、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5-106


招募说明书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5-107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5-108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募集 股 票市值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股 票划 入以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方 式开 立的证 券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股 票解 冻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5-109


招募说明书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5-110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基 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5-111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 债。 2. 估值 方法 a、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b、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5-112


招募说明书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e、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f、股 指期 货合 约, 以估 值 日结算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结 算价 估值 。 g、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h、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g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 人追偿 。 2.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 5-113


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人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人 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3.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机构及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 门规 定的 会计 制 度执 行。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114


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金 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5-115


招募说明书 七、争议解决方法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