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工银资源(164815)

工银资源: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工银瑞信 标普全 球自然资 源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登记 人: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日期 :


2013 年 6 月18 日 公告日期 :


2013 年6 月13 日 2 目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2 二、基 金概 览...................................................................................................................................2 三、 基金 的募集 与 上市 交 易..................................................... ................ ......................................3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6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7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10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10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11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13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13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13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14 附件: 工银 瑞信 标普 全球 自然资 源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摘要...... ..............16 3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工银 瑞信 标普 全球 自然 资源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以 下简称 “ 本 公告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1 号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和《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管 理 人 ” )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公告书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工银瑞 信标 普全 球自 然资 源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托 管人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保 证本 公告书 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和 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 称 “ 深 交所 ” )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及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 表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本公 告书 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 刊登 在 2013 年 4 月 15 日 《上 海证 券 报》 及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站 (www.icbccs.com.cn ) 上的 《工 银瑞 信 标普全 球自 然 资源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二 、基 金概览 1 、 基金 名称 :工 银瑞 信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2 、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3 、 基金 简称 :工 银标 普全 球自然 资源 指数 (QDII-LOF )


4 、 基金 场内 简称 :工 银资 源 5 、 交易 代码 :164815 6 、 基金 份额 总额 :402,332,057.19 ( 截至 :2013 年 6 月 6 日) 7 、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0 元(截 至:2013 年 6 月 5 日)


8 、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148,753,774.00 ( 截至 :2013 年 6 月 6 日)


9 、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10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3 年 6 月 18 日 4 11 、基 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 站:www.icbccs.com.cn )


1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13 、上 市推 荐人 :无 14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基 金份额 的募 集与上 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构和 核准 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2] 1636 号 2 、 基金 运作 方式 :上 市契 约型开 放式 (LOF ) 3 、 基金 合同 期限 :不 定期 4 、 发售 日期 :2013 年 4 月 18 日至 2013 年 5 月 22 日 5 、 发售 价格 :1.00 元 人民 币 6 、 发售 方式 :场 内、 场外 发售 7 、 发售 机构 :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直销机 构: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 :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 藏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券 有限 公司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泰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北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众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展 恒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等。 5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网 定价 发售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包括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资格的证 券公 司:爱 建证 券、安信 证 券、 渤 海证 券、 财达 证券 、 财富 证券 、 财 富里 昂、 财通证 券、 长城 证券 、 长 江证券 、 大 通证 券、 大 同证 券、 德邦 证券 、 第一 创业 、 东 北证 券、 东方证 券、 东海 证券 、 东 莞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东 兴证 券、 高华 证券 、 方正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广发证 券、 广州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国 海证 券、 国 金证 券、 国开 证券 、 国联 证券 、 国 盛证 券、 国泰君 安、 国信 证券 、 国 元证券 、 海 通证 券、 恒 泰长 财、 恒泰 证券 、 红塔 证券 、 宏 源证 券、 华安证 券、 华宝 证券 、 华 创证券 、 华 福证 券、 华 林证 券、 华龙 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 泰联 合、 华泰证 券、 华西 证券 、 华 鑫证券 、 江 海证 券、 金 元证 券、 开源 证券 、 联讯 证券 、 民 生证 券、 民族证 券、 南京 证券 、 平 安证券 、 齐 鲁证 券、 日 信证 券、 瑞银 证券 、 山西 证券 、 上 海证 券、 申银万 国、 世纪 证券 、 首 创证券 、 天 风证 券、 天 源证 券、 万和 证券 、 万联 证券 、 西 部证 券、 西藏同 信、 西南 证券 、 厦 门证券 、 湘 财证 券、 新 时代 证券 、 信 达证 券、 兴 业证 券、 银河 证券 、 银泰 证券 、 英 大证 券、 招商证 券、 浙商 证券、 中航 证券 、 中 金公 司、 中 山证 券、 中投 证券 、 中天 证券 、 中 信建 投、 中信浙 江、 中信 万通、 中信证 券、中 银证 券、中 邮证券 、中原 证券 (排名 不分先 后) 。 具体名 单详见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8 、 验资 机构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9 、 募集 资金 总额 及入 账情 况: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本基金 最 终确认 的有 效净 认购 金额 为 402,262,768.28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402,262,768.28 份。 有 效 认购 申请 确认 金额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共 计 69,288.91 元人民 币 , 折 合基 金份 额 69,288.91 份, 尾差部 分直 接 归 入基 金财 产。 截 止 2013 年 5 月 28 日 本次集 中 认 购有 效净 认购 资金已 全额 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本基 金托 管专 户。 按照工 银标 普全 球自 然资 源指数 (QDII-LOF ) 基金 份 额折算 后的 份额 净 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本次 集中 认购 有效 净 认购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共 402,332,057.19 份, 已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10 、募 集备 案情 况 : 本 基 金已于2013 年5 月28 日验 资 完毕 ,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交验 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于2013 年5 月28 日获 得 书面确 认,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自该 日起 正 式生效 。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 5 月 28 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402,332,057.19 6 (二) 本基 金日 常申 购、 赎回安 排 本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2013 年 6 月 7 日。 ( 三)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 、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3]195 号 2 、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3 年 6 月 18 日 3 、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投资 者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 员单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 基金 简称 : 工 银标 普全 球自然 资源 指数 (QDII-LOF )


5 、 基金 场内 简称 :工 银资 源 6 、 交易 代码 :164815 7 、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148,753,774.00 (截 至 :2013 年 6 月 6 日)


8 、 基金 净值 的披 露: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 金 净值的 非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估 值时 间点 为 T+1 日 完成 T 日 估值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在 T+1 日 内将 经过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传 送给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由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于T+2 日通 过行 情系 统揭 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法 》, 开放 式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基金 管理 人对 公布 的基 金净值 负责 。 9 、 未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未上 市交 易的 份额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转托管 至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即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后即 可上 市流 通。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一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6 日的工 银资 源 (基 金代 码 : 164815 ) 场 内基 金份 额 持有情 况: 1 、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 平均 每户 持有 场内 基金份 额 147,573.19 份 2 、 场内 机构 持有 人持有 基 金份 额 43,970,263.00 份 ,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29.56%;场 内个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4,783,511.00 份, 占场 内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70.44% 。 3 、 场内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情 况 7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 份) 占场内 总份 额比 例 (% ) 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02,069.00 13.45% 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10,000,486.00 6.72% 3 协合风 电投 资有 限公 司 9,999,486.00 6.72% 4 田明惠 6,000,408.00 4.03% 5 黄美 5,714,432.00 3.84% 6 刘爱玲 3,060,148.00 2.06% 7 史亚萍 3,000,233.00 2.02% 8 朱国民 2,999,145.00 2.02% 9 傅绮红 2,550,122.00 1.71% 10 李秀梅 2,510,122.00 1.69%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 名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 、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鹏 3 、 总经 理: 郭特 华 4 、 注册 资本 :贰 亿元 人民 币 5 、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6 、 设立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中国 银 监会银 监复[2005]105 号 7 、 工商 登记 注册 的法 人营 业执照 文号 :100000400011263 8 、 经营 范围 : 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9 、 股权 结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 20% 。 10 、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8 公司设 立了 三个 专门 机构 : 执 行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执 行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常 经 营 管 理活 动 中 的 重 要决 策 ,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负责 公 司 整 体运 营 风 险 的控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财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本公司 下设 十九 个部 门, 分别是 财务 部、 人力 资源 及行政 部、 权益 投资 部、 固 定收益 部、 专户投 资部 、中 央交 易室 、研究 部、 战略 发展 部、 产品开 发部 、机 构客 户部 、营销 管理 部 、 养老金 部、 品 牌推 广部、 客户服 务中 心、 法 律合 规 部、 指数 投资 部、 风 险管 理部、 信 息科 技 部、运 作部。 权益 投资部 负责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 投资原 则进行 股票 选择和 组合管 理。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债券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 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管 理公 司旗 下除 共同基 金外 其余 资产组 合的 日常 投资 管理 工作 。 研 究部 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公 司及市 场的 研究 。 中 央交 易 室负责 投资 指令 的交 易。 战略发 展部 从事 公司 发展 战略研 究。 产品 开发 部负 责新产 品创 新与 开发 。 机 构客 户部负 责机 构直销 业务 。 营销管 理部 负责公 募基 金银 行代 销业 务。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基 金投 资风 险管 理及 数量研 究工 作。 养老 金部 负责养 老金 业务 的开 拓营 销。 品 牌推 广部 负责公 司品 牌管 理和 媒体 关系维 护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向终 端客 户提 供自 动和 人工电 话座 席 服务 、 网 络在 线的服 务 。 指数投 资部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授 权范 围内 负责 建立 、 完 善指 数投 资 部投资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流 程。 法律 合规 部负 责对 公司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合规 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 察稽核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 和监管 机关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 正的 法律 监察 稽核 报告。 运作 部负 责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会 计工 作。 信息科 技部 负责 公司 的计 算机设 备维 护 、 系统开 发及 网络 运行 和维 护。 人 力资 源及 行政 部负 责公司 人力 资源 招聘 、 薪 酬、 考 核 、 培训 及行政 后勤 等工 作。 财务 部负责 公司 财务 管理 及日 常行政 事务 管理 等。 11 、人 员情 况: 截止到2013 年6 月6 日, 我 公司共 有员 工271 人, 其中68% 以 上人 员具 有硕 士以 上 学历,40% 具有海 外工作 和学习 背景 (含短 期国外 培训) 。所有 人员在 最近三 年内均 没有 受到所 在单位 或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注:以 上人 员数 据信 息包 括派遣 员工 ) 。 12 、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朱 碧艳 电话:400 811 9999 13 、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目 前,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共 管 理 35 只 开放 式基 金, 管理 的 总资产 超 过 2000 亿元 。旗 下管 理的 基金有 核心 价值 股票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精选 平衡混 合型 基 金、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 红利股 票型 基金 、信 用添 利债券 型基 金 、 中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基金 、大 盘蓝 筹股 票 型基金 、沪 深 300 指 数基 金、上 证央 企9 ETF 、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基 金、全 球精 选股 票型 QDII 基金、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 深证红 利 ETF 及其联 接基 金、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 消 费服 务股 票型基 金、 添颐 债券 型基 金、 主 题策 略股 票型基 金 、 保 本混 合型 基 金、 中证 500 指数 分级 基 金、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 型 基金 、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基 金 、 7 天理 财债券 型基 金 、 14 天理 财 发起式 债券 型基 金 、 睿 智 深证 100 指数 分级基 金、 信用 纯债 债券 型基金 、60 天 理财 债券 型 基金、 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基 金、增 利分 级 债券 型 基金 、 安心增 利场内 货币 基金 、 产业债 债券 型基金 , 信用 纯债一 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基 金、 标 普全 球自 然资 源指 数基金 (QDII-LOF ) 。 1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赵栩先 生, 5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2008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任 风险 管理 部金 融工 程分析 师, 2011 年10 月1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上 证央 企ET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9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深 证 红利ETF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9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深证红 利ETF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 名称 :中 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简 称“ 中国 银行 ” )


2 、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3 、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4 、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5 、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及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 现 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产 、 QDII 资 产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 资产、 年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 海 外人民 币基 金、 私募 基金 等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在 国内 , 中 国银行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 各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6 、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及 咨询 电话: 唐州 徽, (010 )66594855 。 7、托 管 业务 情况简 介: 截 至 2012 年 年末 , 中 国银 行 已托 管 189 只 证券 投资 基 金, 覆 盖 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10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1 、 名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2 、 法定 代表 人: 杨绍 信 3 、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陆 家嘴 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4 、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薛竞 、刘颖 5 、 电话 :021-23238888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详见本 公告 书附 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在 工银 瑞 信标普 全球自 然资 源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认购 期间未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其 他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设 定 的 费 率 或 佣 金 比 率 收 取 认 购 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工银瑞 信标 普全 球自 然资 源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截至 2013 年 6 月 5 日 资产负 债 表如下 : 单位: 人民 币元 资产 期末数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银行存 款 20,582,483.19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清算备 付金 1,727,272.73 应付赎 回款


交易保 证金


应付赎 回费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8,350.33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79,375.59 应收股 利


应付托 管费 22,048.77 11 应收利 息 48,462.23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应收申 购款


应付交 易费 用


其他应 收款 69,288.91 应付利 息


股票投 资市 值


应付收 益


其中: 股票 投资 成本


未交税 金


债券投 资市 值


其他应 付款


其中: 债券 投资 成本


卖出回 购证 券款


权证投 资市 值


短期借 款


其中: 权证 投资 成本


其他负 债 11,479.88 配股权 证


负债合 计 112,904.24 买入返 售证 券 380,000,000.00 持有人 权益 :


待摊费 用


实收基 金 402,332,057.19 其它资 产


未实现 利得





未分配 收益 180,895.96


持有人 权益 合计 402,512,953.15 资产合计: 402,625,857.3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402,625,857.39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工银瑞 信标 普全 球自 然资 源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截至 2013 年6 月5 日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资产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 22,309,755.92 5.54% 股票市 值


债券市 值


权证市 值


1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80,000,000.00 94.38% 其他资 产 316,101.47 0.08% 合计 402,625,857.39 100.00% (二) 截至 2013 年6 月5 日,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截至2013 年6月5 日, 本基 金未持 有股 票投 资。 (三)截至 2013 年6 月5日,按市值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 股票明细








截至2013 年6月5 日, 本基 金未持 有股 票投 资。 (四) 截至2013 年6 月5 日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截至2013 年6 月5日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投资 。 (五) 截至 2013 年6 月5 日, 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截至2013 年6月5 日, 本基 金未持 有债 券投 资。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 无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 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均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内的 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8,350.33 3 应收股 利


13 4 应收利 息 48,462.23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69,288.91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9 合计 316,101.47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3 年5 月28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 已于2013 年5 月30 日在 《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刊登 工银瑞 信标 普全 球自 然资 源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合 同生 效公 告 。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遵 守《基金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 时地披露 定期报告等有关 信息披露 文件, 披露所有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证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 理。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 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14 管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二) 根据 《 基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函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下列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工银瑞 信 标普全球 自然资 源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文件; (二) 《工银 瑞信 标普 全球 自然 资源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 (三) 《工银 瑞信 标普 全球 自然 资源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 (四) 《工银 瑞信 标普 全球 自然 资源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八)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6月13 日 15 工 银 瑞 信 标 普 全球 自 然 资 源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16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 第二部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3)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及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17 (5)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 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依照 有关 规定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5)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选择、 更换、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委 托符 合 《试行办 法》 等法规 规定 条件的 境外 投资顾 问协 助投 资管 理等 业务 ;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8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并向 基金托 管人 及时提供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必要的 法 律法规 等信 息;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9 (16) 依据 《 基金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履行 基金 托管 人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 为 承 担责 任;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和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选 择、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并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20 7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二)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及 时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 知基 金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 应得收 入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或委 托境外 托管 人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9 、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报告 ; 10 、 每月 结束 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1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2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3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21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4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5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8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19 、 因过 错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任 ; 20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 对 其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相关事 项的 法律 后果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 委 托的 第三方 机构 不包括 相关 司法 管辖 区域 内的证 券登 记 、 清算 机构 、 第 三方 数据 和信息 来源 机构 、 根 据当 地 市场惯 例无 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追 偿的 其他 机构 ; 22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外 管局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22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及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销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关 于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务的相 关规 则及 规定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代 理人以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提供 基金管 理人和 监管 机构要求 提供 的信息 ,以 及不时的 更新 和补充 ,并 保证其 真 实性; 9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3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有 以下 事由情 形之 一时,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以及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费 率的前 提下 设立 新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 方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24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25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 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讯 方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26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 人出具 意见 的其它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4)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27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5)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在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监 督下 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28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 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9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效 力。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0 第四部 分


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选 择现 金分 红或 红利再 投 资 (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具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 关规定 ;





3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5、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配 的前 提下,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每年 最多 六次 ,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30% ;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对 上述基 金 收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31 四、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第五部 分


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含境外 投资 顾问 收取 的费 用)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标 的 指数使 用费 与指 数数 据费 ; 4 、因 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 易、证 券清 算交 收、 证券 登记存 管而 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 、外 汇兑 换 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10 、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1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年费; 12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32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管 理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9% 年 费率计提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费用 从 基 金 管理 费 中 扣 减 ,由 托 管 人 根据 管 理 人 的 指令 直 接 划 付给 境 外 投 资顾 问。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9%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9%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 如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33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年费 率÷ 当年 天数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应 商 签订的 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 的规定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年费 率 为0.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及 其后 的 12 个月 为第 一个 指数 使用费 的支 付周 期, 依此 类推。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45 天 内支 付首 个支 付周期 的指 数使 用费 下限 (31,500 美 元 ) , 在首个 支付 周期 到期 后,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提 的指 数使用 费大 于 31,500 美元 ,基金 管理 人 在45 天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使 用费 划款 指令 , 将 超出 部分 的指 数使 用 费支付 给指 数所 有人。 以后 各个 支付 周期 的指数 使用 费支 付方 法依 此类推 。 如果指 数使 用费 的计 算方 法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计 算 指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 公告 。 此 项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3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34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五、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第六部 分


基金 财产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 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 、 备选成 份股 票、 股票 指数 期货 、 以 标 普全球 自然 资源指 数为 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型公 募基 金 ( 包括 ETF ) 、 外汇 远期 合约 、 外 汇互 换、 政 府债 券、 回购 、 权 证及 其他用 于复 制标的 指数 表现 、 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产 品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果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以 及 以标 普 全 球 自 然 资 源 指数 为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型 公募 基金 ( 包 括 ETF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90%-95%,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分股票、 备选成分 股票的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但因法 规限 制原 因, 导致 本基金 不能 投资 相关 股票 , 而致 使本 基 金不能 达到上 述比例 的情 形除外) 。现金 、债 券资产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 , 其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二、投 资限 制 (一)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进行 证券 投资 ,遵 守下列 限制 : 1 、本基 金持有 的股票 以及 以标普全 球自 然资源 指数 为标的指 数的 指数 型 公募 基金( 包 括 ETF )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 90%-95% ,持 有的 债券 、现金 等其 它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5%-10% ; 2 、 本基 金 投 资于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但 因法规 限 制原因 , 导致 本基金 不能 投资相 关股 票 , 而致 使本 基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 例的 情形除 外 ), 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5 3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持 有 同一机 构 (政 府 、 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 发行 的证 券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但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部分 不受 此限 ; 5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6 、本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但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部 分不受 此限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7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8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金 融衍 生品的 全部 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0 %。 对 于远期 合 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1 、 本基 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资 期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 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 下列规 定: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对 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 担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 证券市 值的 102%;3 )借 方应当 在交 易36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 分红 , 一 旦借 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和处 置担保 物以 满足索 赔需要 ;4 )除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担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 具或品 种: ①现 金; ②存 款证明 ; ③ 商业 票据 ; ④ 政府债 券; ⑤中 资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作为交 易对 手 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 出 具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5 )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在 正常 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限 内要 求归 还任 一或 所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13 、 本基 金参 与正 回购 交 易、 逆回 购交 易时 , 除按 照 基金资 产投 资所 在市 场的 正常市 场 惯例外 ,还 应遵 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14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 所 有已 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 回购证 券总 市值均 不得超 过基金 总资 产的 50 %。前 项比例 限制 计算, 基金因 参与 证 券 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保 物、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总 资产。 基金 如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本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规定建立适当 的内控制度 、操作程 序和进 行档 案管 理; 15 、中 国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6 、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在国 家及地 区法 律及 监管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及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3)- (9) 款 的投 资比 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 - (2) 、 (10) - (14) 项要 求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调整 完毕 。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有关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二)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37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 12 、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境外 投资 顾问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等金融 产品 ; 13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不包 括境 外托管 人) 、 境 外投 资顾 问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任一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该等38 限制。 第七部 分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 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本 基金 投资衍 生品 , 应 当在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并披 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 为开 放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指 定媒 体,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2 个 工作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的清 算方式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39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 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以 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40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 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41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 基金 托管 人不予 垫付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第九部 分


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 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应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生 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 行 。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 投 资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但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