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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添天盈A(360019)

光大添天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6月)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 德信 添天盈季度理 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光大 保德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 关于 核准光大保德信 添天盈季度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2]1069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8 月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
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4 月 24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 年5 月14 日复核了本次招募说明书中与
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 更新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9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八、 基 金运 作周期 及开 放期 ...................................... 41 九、 基 金份 额的等 级 ............................................ 42 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4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二 、 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65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66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71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73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76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77 十 九、 风 险揭 示 .................................................. 82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清算 ...................................... 86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3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3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15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7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 118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治理准 则(试 行) 》 ( 以下简 称“ 《 治 理准则》 ” ) 、 《光大 保德 信 添天盈季 度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光大保德信 添天 盈季度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光大保德信 添天盈季度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者 :指 依 法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合现 实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指 个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 登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 等 27. 注册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光 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 登记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托管等 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4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募集期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 日 :指 在开 放 期,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 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5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5.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6.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7.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8.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2、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53、 运作周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54、 开放期: 指本基金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间, 为每个运 作周期的 最后5 个工作日以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 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55、 摊余成本法: 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57、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8、A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等级 59、B 级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60、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等级, 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与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 6 额等级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61、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 级基金份额等级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62、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 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降级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63.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4. 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无 法预 见、 无法抗 拒、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 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 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 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王超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代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 Christopher Cooper( 克里斯 托弗.库珀) 先生 ,董事 ,美 国芝 加哥 大 学商学 院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保德信投 资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 现任 保德信国际投资业务总裁。


8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现任保德信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台湾) 法 务长。 曾任荷兰银行 ( 中国台湾) 的法务长, 联鼎法律事 务所(中国台湾) 、泰运法律事务所(中国台湾)律师。 沈诗光先生, 董事, 东 北财经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计财部高 级经理、财务处处长、计财部副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计财部总经理。 何媛媛女士, 董事, 上 海交通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 中国国籍。 历 任华夏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 副所长,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 理。现任光大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 开发部副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 行长、 党 委书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李海松先生,监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历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 业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武汉、 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李常青 先生 , 监事 ,中 欧国际 工商学 院 EMBA 。历任 中国科 学技 术大 学化学 系教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拓 9 展部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等职务,现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林昌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代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督察长。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弛先生,CFA, 英国兰 卡斯特大学 ( Lancaster University ) 金融学硕士。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 先后担任产品总监、 市场与 产品总监、 代理首席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 4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韩爱丽女士,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 添天利季 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2 年10 月 25 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10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代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周炜炜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投资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钧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总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戴奇雷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总监。 陆欣先生, 现任光 大保德信固定收益副总监、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宏华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素丽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韩爱丽女士, 现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 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王健女士,现任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于进杰先生, 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副总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李阳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晓雪女士, 现任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 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1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 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 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 任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3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证基 金管理 人 的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 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 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和 化解经 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 益,确 保经营 业务的 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 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保基 金管理 人 成为一 个决策 科学、 经 营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 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 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互独立 。其 次,基 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 制 ”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14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 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 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内 部控制 原则


15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的 各项业 务、各 个 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部 控制手 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 职能部门。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 部 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 为三个层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事会 专门 委员 会及督 察长 —— 根据 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察稽 核部——根据总 经理及 督察 长的 安排,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16 5 、内 部 控制 层次 (1 ) 员工自 律和部 门 主管的 监控 。 所有员 工 上岗前 必须经 过岗位 培 训,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 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 险管理 负 直接责任; (2 ) 管理层 的控 制 。 管理层 采取各 种控制 措 施,管 理和监 督 各 个 部 门和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事会 及其 专 门 委员会 的监控 和指导 。 所有员 工应自 觉接受 并 配合董 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 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 章程》 —— 指经股东 会批 准的《 公 司章程》 ,是 基金管 理 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部控 制大纲 ——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内 部控制 原则的 细 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 和总揽; (3 ) 公司基 本管理 制 度 —— 是基金 管理人 在 经营管 理宏观 方面进 行 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17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门规 章制度 以 及业务 流程 —— 部门 规 章制度 以及业 务流程 是 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 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 主观 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 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 额139,728.28亿 元, 较 上年末 增长13.77%。2012年,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6%。年 化资 产回 报 率为1.47% ,年 化加 权 净资产 收益 率为21.98% 。利息 净 收 入3532.02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 净利差为2.58%, 净利息收益率为2.75%, 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 较上年同期 19 增长7.51% 。 中国建 设银行 在中 国内 地设有1.4 万余 个分 支 机构,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台 北设有 代 表处,海 外机 构已覆 盖 到全球13 个国 家和地 区,基本 完 成在全球 主要 金融中 心 的网络布 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 务能 力和基 本 服务架构 已 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 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 多 个 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联 合Brand Finance 发布的 “世界银行品牌500强” 以及Interbrand 发布的 “2012 年度中国最 佳品牌” 中, 位列中 国 银行业首 位; 在美国 《 财富》杂 志“ 世界500 强排名” 中 列第77位, 较上年上升31位。 此外, 本集团还 荣获 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 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资 者关系和企 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 心等12 个职能 处室、 团 队,现 有员工210 人。 自2007年 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 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20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 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285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 为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 托 管银行 ”奖, 和 境内 权 威经济 媒体《 每日经 济 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21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 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 开发的 “ 托管业务 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 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 日按时 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 金管理 人 的划款 指令后 ,对涉 及 各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 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编 写 基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 术或 非 技 术手段 发现基 金涉嫌 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 求基金 22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销售机构 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中心 注册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电话: (021)63352934 ,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 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戴小娟 网址:www.epf.com.cn 2、 代销机构 (1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陈铭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24 (3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4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6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26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1 )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 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上海 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 -23 层


27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13 )东莞 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14 ) 洛 阳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5 )光大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28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16 )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1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国泰 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29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9 )山西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 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0 )平安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1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30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23 )申银 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46657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热线:021 —95523


网址: www.sywg.com (24 )中信 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 内大街188 号


31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25 )中信 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zxwt.com.cn


(26 )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27 )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32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 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 -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上海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30 )齐鲁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3 (31 ) 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华泰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 )中信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83073087 传真: (0755)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34)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5 )天相 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www.txjijin.com (36 )华福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 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7)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 、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35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8)财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 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3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41)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2)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3)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3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4)包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蒙、 北京) ,967210 (深圳、 宁波) ,65558555 (成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45)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 二 ) 注册登记 机构


38 名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 杨静 ( 三 )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晓艺 经办会计师: 薛竞、张晓艺


39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2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 本次募集的最终 有效确认净认购金额为 2,051,940,874.41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 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89,080.62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80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 息 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2,052,329,955.03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40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在某个运作周期的最后 1 日日终, 如该日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1000 万 元,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自主决定暂 停下一运作周期 的运作。运作周期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出现上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已缴纳的 申购款项返还给投资人。 对于最近一个运作周期最后 1 日留存的基金份额, 将按 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该日后的 3 个工作内日将赎回款 项返还给投资人。 出现上述情况时, 在被暂停的运作期结束前,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再下一运作 周期的申购, 若申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再下一运作周期的运作将依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若连续六期出现上述运作周期暂停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1 八、 基 金运 作周期 及开 放期 ( 一) 本基金 的运 作周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 二)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 为每 个运 作周期 的最后 5 个 工 作日以 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 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 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 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 当期运作周期的计算相应中止。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 续计 算该开 放 期时间( 及当 期运作 周 期) ,直 至满 足基金 合 同关于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 三) 运作周 期和 开放期 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5 月 21 日生效: (1 )若开放期定为 5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3 个月, 即2012 年5 月21 日至2012 年8 月20 日, 由于2012 年8 月18 日、2012 年8 月19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2 年8 月14 日至 2012 年 8 月20 日的五个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3 个月,即 2012 年8 月21 日至2012 年 11 月20 日,以此类推。 (2)若开放期定为 3 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期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3 个月,即 2012 年 5 月 21 日至 2012 年 8 月 20 日,由于 2012 年 8 月 18 日、2012 年8 月19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2 年 8 月16 日、 8 月 17 日、8 月 20 日的 3 个工作日;第二个 运作周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3 个月,即 2012 年8 月21 日至2012 年11 月20 日,以此类 推。


42 九、 基 金份 额的等 级 ( 一) 基金份 额等 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 (申) 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 A 级和B 级两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360019,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360020。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 级方式、份额限制和销售服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 额等 级 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等级, 不同基金份额等级 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管理费 0.25% 0.25% 托管费 0.08% 0.08% 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首次 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0 份 100 份 在 销售机构 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100 份 500 万份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即每个交易账户 A 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 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基金转换、 转 托管、 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 该交 易 账户中 A 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43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 含 500 万 份) , 若最低余额小于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 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 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认 ( 申) 购 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三) 基金份 额的 自动升 降级 1、A 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即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所持 基金份 额余 额 低于 5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 级基金份额。 2、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5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 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 以本基金的 注 册登记机构 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等级 为准。


44 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在 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日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 为每 个运 作周期 的最后 5 个 工 作日以 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确定 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 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 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次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与结束时间。 本基金以 “运作 周期滚动” 方式运作, 若投资 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 回申请, 则有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 人在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 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运作。


4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 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注册登 记机 构确认 接 受 的,视为 下 一开放 日 提出的申 请 。 (若下 一 开放日为下 一开放期的开放日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 三) 申购赎 回的 类型 1、开放期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后,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的最 后5 个工作日以内, 开放期长度可以为 1 至 5 个工作日不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次开放期前确定本次开放期的具体长度,并提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2、其他时间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暂不开放非开放期的申购赎回业务, 但未来待时机成熟, 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适时推出运作周期内非开放期 的配对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开放时间及业务规则将在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披露。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申 购赎回 的“确 定 价”原 则,即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价 格为每 份 基金份 额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全部赎 回基金 份额时 , 其账户 内待结 转的基 金 收益将 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账户 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6、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于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投资者 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申请 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投资者可于 T +1 日就升 46 级或降级后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 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47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单笔赎回各类基金 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4、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A 级基金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即每个交易 账户A 级基金的最低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基金转 换、 转托管、 巨额赎回 等原因导致 的账户中A 级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 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包 含 500 万 份) , 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 持有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 1、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 八)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计算公式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 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48 产。 例如:假定投资人在开放日的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则投资人可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例如:假定投资人在开放日的 赎回份额为 10 万份,则投资人可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 ×1.00=100,000.00 元 3、本 基金于 每个工 作 日的次 日披露 各级基 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 日期间的 各级 基金份 额 的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节假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49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 单个开放期内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 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50 (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前 一工 作日的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 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 上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单个开放期内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1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消除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暂不开通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 未来各项技 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相关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52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不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业务。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3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 等投资标的 , 力争获得超过人民币3 个月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1 年及1 年以内的银行 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逆回购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期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以下 简称 “央行 票 据” )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 其它货币市 场工具。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 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 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 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 同时, 本基金将关注宏观经济走势、 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变化, 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 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1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 CPI 指标、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国际利率水平、 汇率等 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实体经济基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央行公 开市场操作、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变动情况,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 化, 并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 到期日不晚于 最近 54 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 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 寻找具有投 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力争取得较高的回报。 (3 )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一般具有收益稳定、 风险低等基本特征, 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银行存款时, 往往能获得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收益率。 本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上 市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国 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中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 款。 若本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中未约定可提前支取并无利息损失的, 则该笔存款 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时将对不 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做深入的分析, 同时结合各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期限 等因素的研究, 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4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债等高信 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 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 益率曲线可 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 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 )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 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5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人民币3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因此采用 人民币3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在风险收益特征方面与本基金比较匹配, 能够为本基金 提供良好的业绩比较。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 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 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 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较低的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 普通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于 银 行存款 和 到期 日不晚 于 最近一 个开放 日的逆 回 购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 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 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 ,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 ) 本基金 的存款 银 行应当 是具有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证 券 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 商业银行;


56 (6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9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 业 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 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除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 际信用 评级机 构 评定的 低于中 国主权 评 级一个 级别的 信用级 别 。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 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57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 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11) 、 (12) 、 (13) 外, 因市场变化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流通受限证券; (6 )权证: (7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财产不得 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 资或者 买卖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8 (6 ) 买卖与 本基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不得与 基金管 理 人的股 东进行 交易, 不 得通过 交易上 的安排 人 为降低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 七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计算方 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大 额存单、 债 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等。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 银行定 期存款 、 银行协 议存款 、大额 存 单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 期计算; (3 ) 组合中 债券的 剩 余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 债 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 的 天数,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9 (4 ) 回购( 包括正 回 购和逆 回购) 的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 行票据 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 中 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 买断式 回购产 生 的待返 售债券 的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 资券的 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短 期 融资券 到期日 所剩余 的 天数计 算; (9 ) 对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基 于 审慎原 则,根 据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 家有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3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6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0,825,751.61 99.26 4 其他各项资产 2,241,663.60 0.74 5 合计 303,067,415.21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 融资情况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进行债券回购融资。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0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违规超过120天的情况。 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99.3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61 4 90天( 含) —18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天(含 )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32 - 3.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3.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未投资债券。


3.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00% 3.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本基金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3.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3.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 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当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 62 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幅度时,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 使基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地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 成实质性的损害。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8.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241,663.6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241,663.60


63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3 年3 月31 日。 ( 一) 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比较 表 1.光大保德信添天 盈理财 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起至 今 1.5695% 0.0008% 1.1411% 0.0000% 0.4284% 0.0008% 2.光大保德信添天 盈理财 债券 B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 同生 效 起至 今 1.6736% 0.0008% 1.1411% 0.0000% 0.5325% 0.0008%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光大保 德信 添天 盈 季 度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2 年 10 月25 日至 2013 年3 月 31 日) 1. 光大保德信添天 盈理 财债 券A 类


64 2.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理 财债 券 B 类


65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6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 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免 采用摊 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 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当 摊余成 本 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 中 ,对于 偏离度 的绝对 值 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的本息、 备付金、 保证金和其他资 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 将 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 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68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 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 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 间接损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 及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 务。但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方 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 基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 金资产损 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 据法律、 行 69 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当 事 人,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差 错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 法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 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 据的,由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公 告、 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 70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1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 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 基金份 额收益 为基准 , 为投资 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 尾的方式。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即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保有份额数 对基金账户进行由大到小的排序, 并依次进行分配, 直到余额分完为止。 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每 月累计 收益支 付 方式采 用红利 再投资 ( 即红利 转基金 份额) 方 式,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 计收益为负值, 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 投资者赎回时, 收益为负值, 则 将 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 4、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 复利分 配的方 式,即 投 资者当 日分配 的收益 , 在下一 日享受收益分配。 5、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 每月集 中结转 当前累 计 收益, 基金合 同生效 不 满一个 月不 结转。 同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 转外, 每个开放日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 进行提前收益结转, 处理方式跟例 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6、当 日申购 的基金 份 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享 有基金 的分配 权益; 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 符合相 关法律 、 法规及 规范性 文件的 规 定,并 且不影 响投资 者 利益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 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 级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和节 假 日最后一 日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 化 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 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月例 行收益 结 转(如 遇节假 日顺延 ) ,每月 例行的 收益结 转 不再另 行公告。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73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管理费。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7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 自其达 到 A 级 条件的 工作日后 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级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 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对于由A 级升级为B 级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年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 其达到 B 级条 件的工 作日后的 下 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级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 各级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级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该级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 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有权不计提巨额赎回日下一个工作日的销售服务费。 相关事项无需另行公 告。 4.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5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6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7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78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作 日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 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各级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 金份额。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79 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0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81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2 十 九、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 市场变动、 行业 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 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 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存款银行和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存款银行、 发行人及其担保 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 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而银行的信用风险通常低于信用债券发行人。 当证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 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红,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投资标的及银行存款, 且以摊余成 本法进行估值计量,因此无重大市场价格风险。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 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的流动性 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 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4、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8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 基金收益受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 影响较大。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而银行存款是由银行信用作为支撑, 因此 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相对其他信用类工具来说更低。 另外, 由于基金投资于银行 存款主要通过协议存款的方式, 一旦签订存款协议, 则投资收 益相对固定, 因此 投资于银行存款的利率波动风险也相对较小。 本基金的 投资人 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以 “运作 周 期滚动” 方式运作, 若 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 则有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 人在开放期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 周期的运作。 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 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 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但是考虑到 周末、 法定节假日等原因, 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 可能长于 或短于1 个季度。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每 3 个月开放申购赎回 1 次, 在开放日本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 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所持有的资产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85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法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 如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相关品种的比例或界定 标准发生变化, 将可能使基金资产不能如预期进行配置, 对基金收益率产生不利 影响。 (5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 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建设 银行等 销售 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 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机 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6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7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如审计费、律师费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88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独 立 运用 基 金 财产; 2)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89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收益;


90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1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92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93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需要 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由于满足清算条件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外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和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 下情形 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94 2)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变 更或增加收费方式,或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95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 称“召集 人”)负责 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求(包括 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96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97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 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98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 监督人的 监督 下由召 集 人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99 (3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应 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时,除 非 在计 票 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 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100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 特别决 议,召 集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因 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管 理人的 职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人因 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01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如审 计费、律师费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102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03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 表人:林昌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104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 资券、1 年及1 年以内的银行 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 逆回购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期票据、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 的中央银行票 据(以下 简称 “央行 票 据”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 其它货币市 场工具。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 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 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 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 投资于 银 行存款 和 到期 日不晚 于 最近一 个开放 日的逆 回 购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 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 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 120 天; (3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 本基金 的存款 银 行应当 是具有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人资 格、证 券 投资基 105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 )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公司 发行的 短期企 业 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 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 (10) 外, 因市 场变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托 管 协议 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106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107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 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108 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时,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 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109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 集期满 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 募集期 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银行 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 行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 要。基 110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 证监会 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 托管 协 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 规等有 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111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112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 产; (3 ) 基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3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信息及交易查询服务 光大保德信客服部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 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咨询服务、 账户类及交易类查询服务, 内容包括: 基 金基础知识介绍、 公司情况介绍、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流程介绍、 公司开放式基金 的产品介绍、 基金净值的查询、 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分红方案的查询、 客户开 户 及账户资料变更查询、 客户交易查询及历史交易查询、 客户持仓情况查询、 客户 分红及历史分红查询等。 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净值及表现, 了解基金市场资 讯信息。 客服电话 :4008-202-88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 (021)63352654 2、资料寄送与信息定制服务 光大保德信客户服务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为当季有交易或当 季未发生交易但要求寄送的客户,每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为份额持有的客 户寄送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同时客服部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客户寄送公司及 基金产品的有关资料,包括各类投资报告和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光大保德信客户服务部为投资者提供邮件短信信息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光 大保德信网站、 客服热线、 客服信箱定制有关信息, 光大保德信客户服务部将根 据客户 的选择 通过 E-mail 、短 信等方 式向 投 资者发 送信息 。同 时客 服部也 会适 时主动向投资者发送最新资讯。 3、互联网资讯服务 光大保德信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资讯服务, 内容包括: 公 司介绍, 基金产品介绍, 信息披露, 理财园地 、 资讯中心、 客户服务 、 网上交易 和网上查询、 投资者教育等, 投资者通过公司网站可全面了解各类公共信息及 个 人 交易信息,享有快捷方便的网络服务。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114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4、网上交易和传真交易 光大保德信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 直销 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 换等业务。 投资者也可以随时通过 网站查询或 通过客服电话查悉账户详情及交易记录。 光大保德信投资理财中心为 机构客户开通传真交易, 满足条件的直销机构客户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使用传 真进行基金交易。 5、投诉处理服务 客户如果对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的业绩、 销售服务、 网站、 销售 渠道、 服务及时性、 服务质量等方面有不满意的地方, 都可以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站、 电子邮件、 语音留言、 客户来函、 上门 走访等方式进行投 诉,客服部门负责接待和受理,并跟踪处理过程与结果回复。


115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24 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二)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24 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 三)201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24 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下列公 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 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2 年10 月26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添 天 盈 季 度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2012 年11 月16 日 关 于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移 动 终 端 网 上 直 销 基 金 交易 、查询业务的公告 2012 年12 月17 日 关于修改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2 年12 月17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2 年12 月17 日 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2 年12 月18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同 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的公告 2013 年1 月15 日 光大保 德信添 天盈季 度 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第 1 期运作周 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3 年1 月18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同 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3 年1 月19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3 年3 月13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16 2013 年3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 告(摘要) 2013 年3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年度报 告(正 文) 2013 年4 月2 日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3 年4 月15 日 光大保 德信添 天盈季 度 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第 2 期运作周 期开放日安排的公告 2013 年4 月15 日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含 移 动 终 端) 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支 付 业 务 的 公 告 2013 年4 月19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和讯科技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 年4 月20 日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季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报告


117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 投资人 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 件。


118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