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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7天A(000037)

广发7天: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发理财7 天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发 售日 期:2013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 
 
 
目录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 4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 9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0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 16 
五 、清 算与交 割 ................................................. 22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22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 22 
 重 要提 示 
1.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3 号文批准。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4.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 金的销 售机构 包括本公 司直销 机构和 中国工商 银行、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等机构。 
7.本基金将自 2013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6 月 18 日(周六、周日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 部分代销银行网点照常办理业务, 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
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 若投资人在不
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
担认购失败责任。 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 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 “交易账户” , 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人
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 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 购手续。 开户和
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9. 在募集期内, 除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1,000 元;首次认购/追加 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首次认购/追加
认购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 5,000,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0.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
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
请。 
11. 销售机构 (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即本公司) 的登记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3 年 6 月 5 日 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上的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本基金代销机构网站(详见本公告正
文)。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4.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 各代销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
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 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
增加新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查询。 15 .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及直销专线电话(020-89899073 ),垂询认购事宜。 
16. 本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 一) 基金名 称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 理财7天债券; 
广发理财7天债券A,基金代码:000037 ; 
广发理财7天债券B,基金代码:000038 。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
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 作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周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
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
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
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 约定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
宜。 
( 四)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份 额发 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 六) 募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 七)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八) 销售渠 道与 销售网 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 深圳理财中心、 杭州理财中
心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 )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 、39、41、 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4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人代表:黄子励 联系人:戴一挥 联系电话:020-2885257 客服电话:020-961111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5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九) 募集时 间安 排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3 年6 月13 日至 2013 年6 月18 日,期间面向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 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 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若三 个月的 募集期 满,基金 合同未 达到法 定生效条 件,则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 十) 基金认 购方 式与费 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00 份基金份额。 4、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由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 向 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 内,除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另有 规定, 每一基金 投资者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代 销 机 构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追加认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 元;首次认购/ 追加认购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限 额 均 为5,000,000 元。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A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限额为50,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000元; 首次认购/追加认购 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限额均为5,000,00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当地中国工商银行、 广发证券等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 认购。认 购A类 基金份 额 金额在50,000 元人 民 币以上的 投资人 ,也可 选择到本公 司直销机构 (非网上交易系统) 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T+2日(T日为申请日) 可以 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方式查询或打印认购申请确认单。 (一)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 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 (周六、 周日正常营业) , 全天24 小时接受开 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请参 照公 布于 本 公司网 站(www.gffunds.com.cn )上 的《 广发 基金电 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 )尚 未开通 广发基 金网上直 销的个 人投资 者,可以 通过中 国工商 银行借 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 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广东发展银行理财通卡 (带银联标志) 、 兴业银行卡 或 者 第 三 方 支 付 通 联 支 付 、 汇 付 天 下 “ 天 天 盈 ” 账 户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gffunds.com.cn ) , 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 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 )已 经开通 广发基 金网上直 销的个 人投资 者,请直 接登录 广发基 金网上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注意事项 (1 )持 有龙卡 储蓄卡 的客户在 开户之 前请先 在建行柜 台开通 网上银 行业务 并进行签约; (2 )投 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 首次认 购/追加 认购A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1,000元, 首次认购/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5,000,000 元。 (二)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 份额 发售日9:30-11:30 ,13 :00-16:30 (直 销柜 台周六 、周 日和节 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 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 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 (代理委托书需公证) 及代办人有 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指定的个人同名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等)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个人版)》。 注: 其中 ③中所提供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 (或借记卡等) 账户将作为投资人 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 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完全一致。 (2 )将 足额认 购资金 汇入本公 司指定 的在中 国工商银 行开立 的直销 资金专 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人应在“ 汇款人 ” 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 的客户名称; 已经开户 的注明 交易账 号;还没 有开户 的注明 资金用途 “购买 广发理 财7天债券A/B 类 基金 ”,并 确保在2013 年6 月18日16:30 前到账 (可 顺延至 当日下午企 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 投资人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 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④ 如系 代理人 办理的 ,还需代 理人身 份证原 件及复印 件(第 二代身 份证需 正反两面)。 3.注意事项 (1 )投 资人开 立基金 账户未确 认前, 可以办 理认购申 请。如 基金账 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 (2 )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 后时间,即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 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 集期 截止日 即2013 年6月18 日16:30 ( 可顺延至 当日 下午企 业 网银关 闭的最后时间,即17 :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 )投 资人认 购无效 或认购失 败的资 金将于 本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确 认为无 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三)中国工商银行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照常接受 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到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 )本 人现时 有效的 法定身份 证件原 件(包 括居民身 份证、 军人证 、武警 证、护照等,下同); (2 )填妥《代理基金业务申请书》。 3. 投资人可于T+2 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 户确认手续。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3 )填妥《代理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 具体情况 可 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5.中国 工商银 行代销 网点接受 认购申 请后, 当即向投 资人提 供缴款 回执; 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6.注意事项: (1 )个 人投资 者在中 国工商银 行进行 开放式 基金买卖 使用的 资金账 户必须 是唯一的 ,通过 中国工 商银行已 申/认 购其他 开放式基 金的客 户在中 国工商银行 申/认购 “广发 理财7 天 债券A/B类 基金 ” ,需 提交首次 进行开 放式基 金买卖时使 用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 )投资人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中 国工商 银行代 销网点在 个人投 资者申 请认购基 金时不 接受现 金,投 资人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5 )个 人投资 者指定 的银行存 款账户 须是中 国工商银 行理财 金账户 卡或牡 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6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追加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元; 首次认购/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限额均为5,000,000 元。 (8 )已 在中国 工商银 行购买过 开放式 基金的 客户再次 在中国 工商银 行认购 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9 )中 国工商 银行在 本基金发 售日基 金交易 时间外仍 然受理 个人投 资者的 开立基金TA账户和认购、 申购交易的申请, 中 国工商银行于下一开放日将申请发 送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 (10 )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四)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 办理时 间: 本基 金份额 发售日 的9:00—15:00,业 务办理 时间 具体以 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 认购 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五)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 体程序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已在该代 销券商 处开立 了资金账 户的客 户不必 再开立 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3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3 )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 可申请认购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3 )在 本代销 机构开 立的资金 账户卡 ;投资 人还可通 过各代 销券商 的电话 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有关注意事项 若有其它方面 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六)特别提示 1.请有 意认购 本基金 的个人投 资者尽 早向直 销机构或 代销网 点索取 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的 网 站 www.gffunds.com.cn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 料与下载文件中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 投资者 通过代 销网点认 购本基 金,只 需准备足 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个 人投资 者认购 资金当日 申请时 间之前 ,未将足 额资金 划到账 ,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 资人划 入的认 购资金少 于其申 请的认 购金额的 ,在认 购期结 束时仍 未补足的; (4 )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当地中国工商银行、 广发证券等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 认购。认 购A类 基金份 额 金额在50,000 元人 民 币以上的 投资人 ,也可 选择到本公 司的直销机构(非网上交易 系统)认购。 (一)直销机构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 份额 发售日9:30-11:30 ,13 :00-16:30 (周 六、 周日和 节假 日不营 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相关有效印鉴; ②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③ 《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⑤ 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表格内 “声明”处需加盖单位公章); ⑥ 预留 同名银 行账户 的《开户 许可证 》复印 件或《开 立银行 账户申 请表》 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 “ 指定银 行账户 ”是指: 在直销 中心办 理开户及 认购/ 申购的 机构投 资者须指 定一个 银行账 户作为投 资者赎 回、分 红及无效 认购/ 申购的 资金退款等 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有效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 ⑧ 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的《投 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⑨ 填妥的《广发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机构版)》; ⑩ 汇款回执复印件。 注: ①、 ②、 ③ 、 ④、 ⑥、 ⑨均需在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有效印鉴。 (2 )将 足额认 购资金 汇入本公 司指定 的在中 国工商银 行开立 的直销 资金专 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 人应在 “汇款 人 ”栏中 填写其 在本公 司直销机 构网点 开立基 金账户 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 资 人 所 填 写 的 汇 款 用 途 须 注明“×× 购买广发理财7 天 债 券A/B 类基 金 ”, 并确保在2013 年6月18日16:30前到账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 最后时间,即17:00 ); ③ 投资人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 人若未 按上述 规定划付 ,造成 认购无 效的,本 公司及 直销专 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 若投 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 后时间, 即17:00) 之 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3年6月18日17: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3 )投 资人认 购无效 或认购失 败的资 金将于 本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确 认为无 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二)中国工商银行 1、开户: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加盖 单位公 章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 副本原 件及加盖 单位公 章的复 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 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 ④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⑤ 填妥的 《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 和 《基金业务申请书》 并加盖公章。 (3 ) 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 开户确认手续。 2、认购: (1 )机 构投资 者应携 带以下材 料到中 国工商 银行基金 代销网 点提交 认购申 请: ①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②填妥《基金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2 )中 国工商 银行网 上银行和 电话银 行可同 时受理基 金的认 购业务 ,具体 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 )查询。 (3 )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 当即向投资人提 供缴款回执; 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 )机 构投资 者在中 国工商银 行进行 本基金 买卖使用 的资金 账户必 须是唯 一的。通 过中国 工商银 行已申/ 认购其 他开放 式基金的 客户在 中国工 商银行认购 “ 广发理财7天债券A/B类基金”, 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 自助卡。 (2 )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网点申 请认购 基金时 ,其指定 的银行 存款账 户必须 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4 )机 构投资 者认购 基金申请 须在本 公司公 布 的机构 投资者 认购时 间内办 理。 (5 )机 构投资 者指定 的银行存 款账户 须是中 国工商银 行客户 自助卡 中的人 民币结算账户。 (6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追加认 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均为1,000元; 首次认购/追加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限额均为5,000,000 元。 (7 )已 在中国 工商银 行购买过 开放式 基金的 客户再次 在中国 工商银 行认购 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8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三)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 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 额发售 日的9:00 —15:00(周 六、周 日 及法定 节假日 不受 理) ,业务 办理时间具体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商业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 认购资金; (2 )机构投资者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 )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申)购申请表。 (四)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 体程序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开说明书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 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 金账户 开户申 请表(加 盖机构 公章和 法定代表 人章) ,已开 立了资 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或其他 法人的 注册登 记证书原 件(营 业执照 或注册 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6 )预留印鉴; (7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 证需正反两面)。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3 )授权委托书((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 )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热自助 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有关注意事项 (1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五)特别提示 1.请有 意认购 本基金 的机构投 资者尽 早向直 销机构网 点或代 销网点 索取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的网 站www.gffunds.com.cn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 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网点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 投资者 通过代 销网点认 购本基 金,只 需准备足 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指 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 构投资 者认购 资金当日 申请时 间之前 ,未将足 额资金 划到账 ,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认购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 资人划 入的认 购资金少 于其申 请的认 购金额的 ,在认 购期结 束时仍 未补足的; (4 )本公司确认 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 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冻结 期间产生的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 资人所有。 3. 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募集 期截止 后,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注 册登记 机构确认 的数据 ,将有 效认购 资金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 并委托具 有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 金合同 达到生 效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 验资报 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 若因本基金未达到 法定生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 金管理 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 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八) 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 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投资 人可留 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 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王志宏 黄贞 联系人:程秉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 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