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 监会 2009年 9月 8日证监许可 [2009]925号文核准的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
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自 2009年 10月 19日起,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
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核准,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集 中 申购或申购本 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充分考虑 投资人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集 中 申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 要承担
相应风险 , 包括 市 场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性风险 、 本 基金 特定风险 、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
规风险等 。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投资 运作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自 行 负 责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 申购本 基金 前 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 不 构 成新基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本 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托 管 相 关 的基金 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日为 2013年 4月 19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3年 1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2年 12月 31日。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 释义 .....................................................................1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 托 管人 ..............................................................17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21
六 、基金的 历史沿革 ..........................................................33
七 、基金的存续 ..............................................................34
八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34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37
十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 转 换 ..............................................39
十 一、基金的投资 ............................................................47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5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58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5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63
十六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 收 ......................................................65
十七 、基金的会 计 和 审计 ......................................................67
十八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67
十九 、 风险 揭示 ..............................................................71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74
二十 一、基金合同 内容 摘 要 ....................................................77
二十二 、 托 管 协 议 内容 摘 要 ....................................................90
二十三 、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10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103
二十五 、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03
二十六 、 备查 文 件 ...........................................................105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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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及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有 关部门 的 批 准文 件以及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本 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项 ,投资人 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国泰金盛封闭 :指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方 式为 契约 型封闭式
3、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指 原 《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珠江 证券投资基
金自 2000年 9月 21日起更名为“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管理人 或本 基金管理人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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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6、基金合同 或本 基金合同 :指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 充 ; 本 基金合同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成
7、 托 管 协 议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 之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 充 ; 本 托 管 协 议由《金 盛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原 《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修订而成
8、招募说明书 :指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集 中 申购 期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10、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及 其 他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1、《基金 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3、《 信 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4、《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 人投资 者:指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9、 机 构 投资 者: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 关 政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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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指 符 合 现 行 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 证 券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1、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合 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 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24、 销售 场 所 :指 场 外 销售 场 所 和 场内 交易 场 所 , 分 别 简称 场 外 和 场内
25、 场内 :指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 的会 员 单位进 行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的 场 所
26、 场 外:指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以 外 的 各 销售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 场 所
27、会 员 单位 :指具 有开放式基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
28、 销售 机 构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9、 直 销 机 构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0、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 机 构 , 其 中可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具 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认 可的、可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
31、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32、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等
33、 注册登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
国泰基 金管理 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34、 注册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 又 简 称 为 TA系统
35、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内 会 员 单位 申购或 买入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36、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 构 为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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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37、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卖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38、基金转型 :指 对包括 国泰金盛封闭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等 一 系 列 事项 的 统 称
3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本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 效起 始 日, 本 基金合同自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 之 日起生效, 原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 效
4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 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日期
41、 集 中 申购 期 :指 本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仅 开放 申购 、 不 开放 赎回 的一 段 时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42、存续期 :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基金合同终止日止的 不定 期期限
43、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44、 T日 :指 销售 机 构在 规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45、 T+n日 :指 自 T日起第 n个 工 作 日 (不包 含 T日 )
46、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 日
47、 交易 时 间:指 开放日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 时 间 段
48、 业务 规则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 结 算业务 实 施 细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 施细 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等相 关业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 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 构 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9、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50、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51、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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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 注册登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登记 的 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52、 系统 内 转 托 管 :指 投资人 将 托 管 在 某 场内 代 销 机 构 (或 营 业 网点 )的基金份额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内 代 销 机 构 (或其 他 营 业 网点 ), 或 将 托 管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某 场 外代 销 机 构 的基金份 额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代 销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行 为
53、 跨系统 转 托 管 :指 投资人 将 托 管 在 某 场内 代 销 机 构 的基金份额转 托 管 到 基金管理人 或 某 场 外代 销 机 构 , 或 将 托 管 在 基金管理人 或 某 场 外代 销 机 构 的基金份额转 托 管 到某 场内 代 销 机 构 的 行 为
54、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55、 巨 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6、 元 :指 人 民 币元
57、基金 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8、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 总 和
59、基金资 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60、基金份额 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61、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2、 指 定 媒 体: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3、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 服 且 在 本 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 基 金合同的 客观情况 , 包括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 没收 、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 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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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设 立 日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注册 资 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何 晔
联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10%
(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 本 情况
截 至 2013年 4月 19日, 本 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
基金, 以及 33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 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价 值经 典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 板 300成长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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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接 基金、国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个 月 短 期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 币
市 场 基金、国泰金泰 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 民 安 增 利 债 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 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 届 满 转 换 而 来 )、上证 5年期国 债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年期国 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另外 ,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 本 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 基金管理人成为 首 批 获 准开 展 特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 于 3月 24日 经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为目 前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 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国 际 结 算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 公司 国 际 业务部 总 经 理,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1999年 10月起 任公 司 董 事 长、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机 构业务部 高级 经 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 组办 公 室 主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资 本 市 场 部负 责 人、 战 略 部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任 。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 务 经 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
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二组负 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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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 2003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成 员 等职 务 。 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 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 业部 助 理 经 理 ; 1994年起 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 ; 1996年起 任 忠 利 保 险 有限 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 险承 保人 ; 1998年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 区 总 经 理。 2002年起 任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限 公司 董 事 。
2007年起 任 中 意财产 保 险 有限 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信 托 投资有限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 理 部项 目 经 理,证券 部项 目 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 业部 副 经 理, 天津 证券 营 业部 副 经 理、 经 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 理。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深圳 监管 专 员 办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副 总 经 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总 经 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 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 关法律 工 作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副院 长、 院 长,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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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 、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导委员 会 委员 、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长、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大 连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等职 。 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1982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5年起 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县 长 ;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党 委 书 记; 1995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党 委 书 记;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长。 2010年 11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 长 ; 南阳 市 分行行 长、 党 组 书 记;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所 长。 2010年 11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工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部 基 建司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 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设 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中 心 副 主任;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 司 先 后 任 资 产 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 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起 历 任 忠 利集 团 会 计 结 算部 、 忠 利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集 团 基金 经 理、 忠 利集 团 资 产 管理 公司 财 务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集 团 财 务部 总 监、 忠 利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忠 利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集 团 兼 并 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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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月起 任公 司 监 事 。
刘 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 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 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 理。 2005年 6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部 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主任 。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于 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于 平安 保 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 担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 经 理。 2010年 11月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部 经 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简历 情况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 业部 财 务 经 理、 公司 计 划 财 务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 务部 经 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 理、 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 理、基金 运 营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08年 12月起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2011年 1月起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2012年 2月起 兼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周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17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 办 公 室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 主任 科 员 。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 作 , 任 办 公 室 高级 业务 经 理、 业务 运 营 组负 责 人。 2011年 1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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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昆 , 博 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渠 道 经 理、 渠 道 主 管、上 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北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业务 总 经 理。 2012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2年 11月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中 心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任 科 员;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主任 科 员 、 副处 长、 处 长。 2012年 6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月起 任公司督 察 长。
4、 本 基金基金 经 理
( 1) 现 任 基金 经 理
张玮 , 男 , 硕士研究 生, 13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0年 11月 至 2004年 6月 就 职于
申 银 万 国证券 研究 所 , 任 行 业 研究 员 。 2004年 7月 至 2007年 3月 就 职于 银 河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 高级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 2007年 3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任 国泰金 鹰 增 长股票的基金 经 理 助 理, 2008年 5月起 担 任 国泰金 鹰增 长股票的基金 经 理, 2009年 4月 至 2009年 10月 兼 任 国泰金盛封闭的基金 经 理, 2009年 10月起 任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的基 金 经 理, 2012年 3月起 兼 任 国泰成长 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2010年 7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副 总 监, 2011年 6月起 任 研究 部 总 监。 2011年 6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2012年 2月起 兼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 2) 历 任 基金 经 理
自 本 基金成 立 以来 一 直 由 张玮 担 任 基金 经 理, 无 基金 经 理更 换事项 。
5、 本 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 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 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部 、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 场 体 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 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和 运 营 体 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会议。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职责 是根 据有 关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 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策略、基金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 以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 重 大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 理
周向 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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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焱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 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收益 部 总 监
6、上 述 成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 四 )基金管理人 职责
1、依 法 募 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职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 行 为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 于 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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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 利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 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务 规则 , 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9) 贬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其 他法律 、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 为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六 )基金 经 理 承 诺
1、依 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2、 不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3、 不 泄 露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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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 以 任何 形 式为 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七 )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 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公司 完 整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 相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 须 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在 内 部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位 上 ;
5)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 和 操 作性 。
( 2)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根 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 确 保会 计 核 算 的 真实 、准 确 、 完 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 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主 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控 制 、 营 销业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 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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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实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况 和有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性 和 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 性 。
2、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 以 保证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 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建 立 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重 大 经 营 决策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 及 监 督;
2) 在组 织 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 事 会议、 总 经 理 办 公 会议、投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决策和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决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 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信 为 本 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 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况 和有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和 提出 改 进 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 和范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 和 及 时性 。
首 先 , 公司根 据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以及 会 计业务 控 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 真实 、 完 整、 准 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况 和 公司 财 务 状 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空 间 上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性 。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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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 确 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 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算 管理和 财 务费 用 审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包括 :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对独立性 , 公司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实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通 过 建 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决策 控 制 、 交易业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决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 实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 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集 中 交易 , 以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 操作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 场风险 、 集 中 风险 、 流动性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 控 制 : 为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营 销业务 控 制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 销 、 客户 开 发 和 客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 对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 确 和 完 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 以及 完 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性 和 客观 性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首 先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 各 部门 根 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 对 业务 活 动 中存 在 的 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 建 立 了详细 的 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检 查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7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进 行定 期和 不定 期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 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 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 会 根 据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 场 变化 情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调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出相应 改 进 建 议。
( 4)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司建 立 了 有效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况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况 的监 察 中, 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出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 情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仟伍佰 亿 壹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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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 田 青
联系 电话 : (010) 6759 5096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 经 营 历史 ,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 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 1996年 易 名为“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由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于 2004年 9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及 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主 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公 开上市的 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 为第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并开 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2 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39,728.28亿 元 , 较 上年 末 增 长
13.77%。 2012年,中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1,936.02亿 元 , 较 上年同期 增 长 14.26%。年 化
资 产 回报 率 为 1.47%,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收益 率 为 21.98%。 利 息净 收 入 3532.02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 15.97%。 净 利 差 为 2.58%, 净 利 息 收益 率 为 2.75%, 均 较 上年同期 提 高 0.01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及 佣 金 净 收 入 962.18亿 元 , 较 上年同期 增 长 7.51%。
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中国 内 地 设 有 1.4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市、 悉 尼 、 墨尔 本 设 有 分行 ,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 构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基 本完 成 在 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 服务 架 构已 初步 形 成。中国 建设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26
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 中 德 住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 供 一 体 化 全面 金 融 服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2012年, 本集 团 各 方 面 良好 表 现 , 得 到 市 场 与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认 可,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30多 个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 志 联 合 Brand Finance发布 的“ 世 界
银 行品 牌 500强 ” 以及 Interbrand发布 的“ 2012年 度 中国 最 佳 品 牌 ”中, 位 列 中国 银 行 业 首 位 ; 在 美 国《 财 富 》 杂 志 “ 世 界 500强 排 名”中 列 第 77位 , 较 上年上 升 31位 。 此 外 ,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了 国 内 外重 要机 构 授 予 的 包括 公司 治 理、中小 企 业服务 、 私 人 银 行 、 现 金管理、 托 管、投 行 、投资 者 关 系 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等 领 域 的 多 个 专 项 奖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基金市 场 处 、证券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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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财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FII 托 管 处 、核 算 处 、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处 、 托 管 业务 系统 规 划 与 管理 团 队 、上 海 备 份中 心 等 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210人。自 2007年起,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外 部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托 管 业务 进 行内 部 控 制
审计 ,并 已 经 成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2、 主 要 人 员 情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 东 省 分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会 计部 、 营 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 事 大 客户 的 客户 管理 及服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青 岛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部 、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长期 从 事 零 售业务 和 个 人存 款 业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
郑 绍 平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期 从 事 客户 服务 、 信 贷 业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情况
作 为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为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量 的 托 管 服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 扩 大,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 资金、基 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2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已托 管 285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2005年 及 自 2009年起 连 续 四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在 2007年 及 2008年 连 续 被 《 财 资》 杂 志 评 为“国 内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度 和 2012年 度 中国“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和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 观 察 》 2012年 度 “ 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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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 部 控 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 本行内 有 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 关 信 息 的 真实 、准 确 、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2、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 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 责全行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导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备 了 专 职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 能力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业务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行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按 规 程 保管、存
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 设 置 ,封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作 , 防 止人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 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1、监 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 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 现 行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围、投资 组 合 等 情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 节 中, 对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 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监 督 流 程
( 1) 每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 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 象 及交易 对 手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1
等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性 监 督 。
( 3) 根 据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情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告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性 、投资 独立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 海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841 联系 人 : 沈茜
2、 代 销 机 构
( 1) 代 销 银 行 及 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2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2
网 址 : www.ccb.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 刘 一 宁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高 天 、 虞谷云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户 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9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电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3
客 服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系 人 : 谢 小 华
电话 : 010-66223587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服 电话 : 010-95526
10
北京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1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2
国泰 君 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 治 区 乌 鲁木 齐 市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 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3
宏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4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5
中 信 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16
海 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国 联系 人 : 李笑鸣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4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有 安 联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17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18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19
申 银 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0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1
东 吴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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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孙树 明 联系 人 : 黄 岚
22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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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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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国盛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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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 生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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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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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大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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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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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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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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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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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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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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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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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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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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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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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济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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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鲁 证券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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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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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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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 泰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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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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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厦 门 证券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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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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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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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3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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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44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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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5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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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盛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系 人 :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6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系 人 : 李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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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48
国 元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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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普 联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49
杭州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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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 址 : 陕 西省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系 人 :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0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1
德 邦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2
中 航 证券有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 地 址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53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杰 联系 人 : 郭瑞 军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54
方 正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系 人 : 郭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95573
55
山西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0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56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德 清 联系 人 : 陶颖
电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57
华 融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佑杰 联系 人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58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 宇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59
江 海 证券有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联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60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注册 地 址 : 青 海 省西 宁 市长 江 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明 联系 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1
天 源 证券 经 纪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世纪 广 场 A座 6/7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系 人 : 毛 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 真 : 021-64713795
62
浙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号 A座 8层 63
新 时 代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金 声 联系 人 : 孙 恺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1
电话 : 010-83561149 传 真 : 010-83561094
客 服 电话 : 4006989898 网 址 : www.xsdzq.cn
注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系 人 :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 023-6378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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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司
网 址 : http://www.sws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刚 联系 人 : 李丹
电话 : 021-20328216 传 真 : 021-50372474
65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常 喆 联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 010-84183311-3389
66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2)第 三方销售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系 人 : 王 玉 山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1
上 海 好 买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系 人 :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58787698
2
上 海 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峰 联系 人 :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2
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系 人 : 周 嬿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26698533
4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龙 田 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 定 代 表 : 其实 联系 人 : 朱钰
电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 021-64383798
5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 二 ) 注册登记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办 公 地 址 :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传 真 : 010-58598907
1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联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58598839
(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花 园 桥 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14楼
负 责 人 : 史 焕 章 联系 人 : 刘 峰 、 孙 亦涛
电话 : 021-6105-9000 传 真 : 021-6105-9100
1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务所
经 办律 师 : 刘 峰 、 孙 亦涛
(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中国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魏 佳 亮
电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盛证券投资基金( 原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的 前 身 是珠江 投资基金。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0]39号文 及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0]40号文 批 准, 珠江 投资基金 进 行 了 规 范 清 理,并 于 2000年 4
月 26日 办 理 了 基金资 产 移 交 手 续,并 正 式更名为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两 家 发 起人
依 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 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和《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契约 》 (后 更名为《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 起。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为 契约 型封闭式,存续期 为 10年, 发 行规 模 为 233,640,000份基金份额。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 证上 字 [2000]79号文 审 核同 意 , 于 2000年 6月 30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交易 。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00年 8月 28日 将 基金份额 总 额由 原 有的 233,640,000份基金份
额 扩 募 至 5亿 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 延 长 5年 至 2009年 11月 30日, 扩 募 部 分 基金份额 于 2000年 9月 21日上市 交易 。 珠江 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0年 9月 21日起更名为“金盛证券投
资基金”。 2009年 7月 21日 0时 至 2009年 8月 20日 17时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大会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内
容包括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以及 修订基金合同 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9年 9月 8日证监许可 [2009]925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 将 向 深 交所 申 请 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 之 日起, 原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 效,《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正 式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 不定 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 时 基金更名为“国泰 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 珠江 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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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 投资基金 是 广 州 市 以 广 州 珠江 实 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等 发 起 设 立 的一 家 证券投资基金。 1994年 8月 广 州 珠江 投资基金 以 团体 预 约 向 社 会 公 众 募 集 方 式 发 行 ,基金份额 每 份 发 行价 格 为 1.03元 , 其 中 : 每 份 面值 为 1.00元 ;发 行 费 用 为 0.03元 , 并 于 1994年 12月 1日 正 式 运作 。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 类 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 类别 : 股票型基金 ;
2、基金的 运作 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
3、基金存续期限 : 不定 期。
( 二 )基金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存续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万 元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人, 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并 提出 解 决 方 案 。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 集 中 申购 期
本 基金自 2009年 10月 22日 至 2009年 11月 18日开放 申购 ,期 间 不 开放 赎回 ,称 为“ 集
中 申购 期”。
( 二 ) 销售 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 三 ) 销售 场 所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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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应 当 在 基金管理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 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金 管理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
投资人可 使 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 办 理 集 中 申购 业务 , 场内 代 销 机 构 为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具 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 。
投资人 还 可 使 用 开放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场 外代 销 机 构 柜台 系统 办 理 集 中 申
购 业务 。
( 四 ) 集 中 申购 期基金份额 面值
本 基金 集 中 申购 期 每 份基金份额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元 , 场内集 中 申购 挂 牌 价 格 为 1.00
元 。
( 五 ) 销售 规 模 上限
本 基金 不 设 集 中 申购规 模 上限。
( 六 ) 集 中 申购 安 排
1、 集 中 申购时 间: 2009年 10月 22日 至 2009年 11月 18日。 场内集 中 申购时 间 为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 交易 时 间 , 场 外 集 中 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 规定 为准。
2、 集 中 申购 开 户 : 投资人 办 理 场内集 中 申购时 , 需 具 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已 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人可 直 接 申购 上市开放式基金。 尚 无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人可 通 过 中国 结 算 深圳 分 公司 的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开 立 账户 。
投资人 办 理 场 外 集 中 申购时 , 需 具 有开放式基金 账户 。 其 中 : 已 通 过 场 外 销售 机 构办 理
过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注册 或 注册 确认 手 续的投资人,可 直 接 办 理 本 基金 场 外 集 中 申购 业务 ; 已 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人,可 通 过 场 外 销售 机 构以 其 持有的 深圳 证券 账户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申 请注册 开放式基金 账户 ; 尚 无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人,可 通 过 场 外 销售 机 构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申 请 账户 注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将 为 其
配 发 深圳 基金 账户 ,同 时 将 该 账户 注册 为开放式基金 账户 。
3、 集 中 申购 代 码 : 本 基金 集 中 申购 代 码 为 160211。
4、 集 中 申购 费 用
( 1) 本 基金 集 中 申购 费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 费 率具体如 下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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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中 申购 金额 M( 元 )
集 中 申购 费 率
M< 50万 1.5%
50万 ≤ M< 100万 1.2%
100万 ≤ M< 200万 1.0%
200万 ≤ M< 500万 0.6%
M ≥ 500万 每 笔 1,000元
( 2) 本 基金 集 中 申购 费 由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 各 项费 用 。
( 3)投资人 重 复 申购时 , 需 按 单 笔 集 中 申购 金额 对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算 集 中 申购 费 用 。 如 果 投资人的 集 中 申购申 请 只 有 部 分 获 得 成 功 确认 , 则 按 有效 集 中 申购 金额 对应 的 费 率 计算 集 中 申购 费 用 。
( 七 ) 集 中 申购确认 比例 和 确认 结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验 资, 本 基金 最 终 确认 的有效 净 申购 金额为
4,512,989,592.69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4,512,989,592.69份。有效 申购申 请 确认 金额
产 生的 银 行利 息共计 1,379,695.4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1,379,695.40份。 截 止 2009
年 11月 24日 本 次 集 中 申购 有效 净 申购 资金 及 其 已 结 的 银 行利 息已 全 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开 立 的 本 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集 中 申购 有效 申购 户 数 为 47,733户 , 按 照 每 份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1.00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集 中 申购 有效 净 申购 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 息 结 转的基金份额 共计 4,514,369,288.09
份,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八 )基金份额 折 算 基 本 情况
1、 折 算 基准日 : 2009年 11月 23日
2、 折 算 对 象 : 折 算 基准日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登记 在 册 的 原 国泰金盛封闭份额。
3、基金份额 变 更 登记 日 : 2009年 11月 24日
4、 折 算方 式
( 1)基金份额 折 算 基准日 收 市 后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X、基金份额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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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额 Y,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核 对 ;
( 2)由 于 基金份额 折 算 基准日的目标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 折 算 比例
=X/Y, 采 用 截 位 的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9位 ;
( 3)基金份额 计算 结果 以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九 )基金份额 折 算 结果
经本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经本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确认 ,基金份额 折 算 基准日 折 算前 基金资 产 净 值 596,920,031.94 元 , 原 国泰金盛封闭的基金份额 按 照
1:1.193840063的 折 算 比例 进 行 折 算 ,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00元 , 折 算后 的基金份额
总 额为 596,920,031.00份。
本 基金管理人 已 向 中国 结 算 深圳 分 公司 提出 基金份额的 变 更 登记 申 请 ,中国 结 算 深圳 分 公司 已 于 2009年 11月 24日 进 行 了 基金份额的 变 更 登记 。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 集 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有 关 规定 , 申 请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交 易 。基金上市 交易后 ,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可 直 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 易 ;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可 通 过 跨系统 转 托 管 业务 将 基金份额转 托 管 到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 交易 的 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 二 )上市 交易 的 时 间
本 基金 拟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 个 月 内 开 始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 的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在 上市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 三 )上市 交易 的 规则 :
1、 本 基金上市 首 日的开盘 参 考价 为 前 一 交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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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 基金 实行价 格 涨 跌幅 限 制 ,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自上市 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 报 数量 为 100份 或其 整 数 倍 ;
4、 本 基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元 人 民 币 ;
5、 本 基金上市 交易 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 》 及业务 规则等相 关 规定 。
( 四 )上市 交易 的 费 用
本 基金上市 交易 的 费 用 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 》 及业务 规则等相 关 规定 , 比 照
封闭式基金的有 关 规定 办 理。
( 五 )上市 交易 的 行 情 揭示
本 基金 在 深圳 交易所 挂 牌 交易 , 交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 情 发布 系统 同 时 揭 示 基金 前 一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 六 )上市 交易 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T日 买入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日自 动 为投资人 登记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投资人自 T+ 1日( 含该 日) 后 有 权 卖 出 该 部 分 基金 ;
投资人 T日 卖 出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日自 动 为投资人 办 理 扣 除权 益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 七 )上市 交易 的 停 复 牌
本 基金的 停 复 牌 按 照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相 关 规定 执 行 。
( 八 ) 暂停 上市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本 基金上市 后 , 发 生 下 列 情况 之 一 时 ,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低于 1000人 ;
2、基金 总 份额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低于 2亿 份 ;
3、 违反 国 家 有 关法律 、 法 规 , 被 中国证监会决 定 暂停 上市 ;
4、 严 重 违反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 》 ;
5、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认 为 须 暂停 上市的 其 他 情况 。
发 生上 述 暂停 上市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接 到深圳 证券 交易所 通知 后 , 应立 即 在 至 少 一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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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上市 公 告 。
( 九 ) 恢 复 上市的 公 告
暂停 上市 情 形 消 除 后 ,基金管理人可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 复 上市 申 请 ,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 恢 复 本 基金上市,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市 公 告 。
( 十 )终止上市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况 之 一 时 , 本 基金 应 终止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 日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停 上市 原 因 的 ;
2、基金合同终止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上市 ;
4、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认 为 须 终止上市的 其 他 情况 。
发 生上 述 终止上市 情 形 时 ,由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本 基金上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 报 经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终止 本 基金的上市,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止上市 公 告 。
( 十 一)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 规则等相 关 规 定内容 进 行 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基金合同 相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在 本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投资人可 使 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 办 理 申购 、 赎回业务 , 场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 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内 基金 申购 赎回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 位 ( 集 中 申购 期 场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 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 单位 )。投资 人 还 可 使 用 开放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场 外代 销 机 构 柜台 系统 办 理 申购 、 赎回业务 。
投资人 应 当 在 基金管理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 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金管理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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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放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本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业务办 理 时 间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10年 1月 7日起开 始 办 理 本 基金的日 常 申购 、 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 提出申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 格 。
( 三 ) 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回以 份额 申 请;
3、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 以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投资人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的 场内申购 、 赎回业务 时 , 需 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相 关业务 规则 ;
6、 集 中 申购 期 业务 规则 参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中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 据 销售 机 构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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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 效。
2、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
投资人可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申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定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本 基金合同有 关 条款 处 理。
( 五 ) 申购 限 制
1、投资 者 办 理 场内申购时 , 每 次 申购 金额 不 得 低于 1,000元 ; 投资 者 办 理 场 外 申购时 , 每 次 申购 金额 不 得 低于 1,000元 。
2、投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购 , 累 计 申购 金额 不 设 上限。
3、投资人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 请 最低 份 数 为 1,000份 ,若 某 投
资人 在销售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份额 不 足 1,000份 或 某 笔 赎回 导 至 该 持有人 在 该 销售 网点 保 留 的基金份额 少 于 1,000份 , 则 剩 余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时应全 部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市 场 情况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六 ) 申购 与赎回 的 费 率
1、 本 基金 申购 费 由 申购 人 承担 , 用于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登记 结 算 等 各 项费 用 。投资 者 在 申购本 基金 时 需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 费 率具体如 下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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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金额( M, 含 申购 费 )
前 端 申购 费 率
M< 50万 1.5%
50万 ≤ M< 100万 1.2%
100万 ≤ M< 200万 1.0%
200万 ≤ M< 500万 0.6%
M ≥ 500万 每 笔 1,000元
2、 本 基金 赎回费 由 赎回 人 承担 , 在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率 为 0.5%。 其
中, 须 依 法 扣 除 所 收 取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用于 支 付 登记 结 算费 、 销售 手 续 费 等 各 项费 用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
( 七 ) 申购 份 数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 1) 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 申购 费 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2) 申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额 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固 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对于 办 理 场内申购 的投资 者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不 足 1份 部 分 对应 的 申购 资金 将 返 回 给 投资 者 。 对于 办 理 场 外 申购 的投资 者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以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 失 或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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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本 基金, 对应 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 1+1.5%) = 4,926.11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4,926.11= 73.89元
申购 份 数 = 4,926.11/1.128= 4,367.12份
因 场内申购 份额保 留 至 整 位 份, 故 投资人 申购 所 得 份额为 4,367份,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人。 具体 计算 公 式为 :
实 际 净 申购 金额 =4,367*1.128=4925.98元
退 款 金额 =5,000-4925.98-73.89=0.13元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从 场内申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份基金份额 ,退 款 0.13元 。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从 场 外 申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67.12份基金份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四 :假 定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 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 用 = 12,500× 0.5%= 62.50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62.50= 12,437.50元
3、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由 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
4. 本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计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
( 八 ) 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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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 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工 作 日为投资人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投资人自 T+2工 作 日起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2、投资人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工 作 日为投资人 扣 除权 益 并 办 理 相应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围 内 , 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 日 予 以 公 告 。
(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
5、基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 情 形 。
6、 因 基金 收益分 配 、 或 基金投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券 进 行 权 益分 配 等原 因 , 使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收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因 技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况 导 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 注册登记 系统 、基金会 计 系统 或 证券 结 算 登记 系统无 法 正 常 运行 。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 十 )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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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 生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 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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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 十二 )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定 期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3、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4、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 十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 构办 理 注册登记 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 规 及 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四 )基金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过 户 是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 以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 主体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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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规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定 的标准 收 费 ,基金的 非 交易过 户 规则 以业务 规则 的 规定 为准。
( 十五 )基金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系统 内 转 托 管和 跨系统 转 托 管 遵 循 相 关业务 规则 进 行 办 理。
( 十六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 具 有 较 高 成长 性 和 良好 基 本面 的中小盘股票。 在 有效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稳 定 增 值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围。
本 基金股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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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支 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其 中, 权 证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 基金 将 不低于 80%的股票资 产 投资 于 具 有 高 成长 性 和 良好 基 本面 的中小盘成长股票。
基金管理人 每 季 末 将 对 中国 A股市 场 中的股票 按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并 相 加 , 选 择累 计 流 通 市 值 占 A股 总 流 通 市 值 前 1/2的股票, 称 为中小盘股票。
如 果 今 后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科学 合理的中小盘股票 界 定 及 流 通 市 值 计算方 式, 本 基金 将予 以 相应 调整,并 提 前三 个 工 作 日 公 告变 更 后 具体 的 计算方法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修 改 对 基金投资 品 种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相应 程 序 后 , 可 以 依据新的 规定 修订基金的投资范围 及 投资 比例 。
( 三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 在构 建 投资 组 合的 过 程 中, 遵 循 以下 投资策略 :
1、资 产 配 置 策略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运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及 资 本 市 场 资金 环 境 、 证券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 未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固 定收益 市 场 、股票市 场 的 风险 与 收益 水 平 , 结 合基金合同的资 产 配 置 范围、 组 合投资止 损 点 , 借 助 风险收益规 划 模 型, 得 到 一 定 阶 段 股票、 债 券和 现 金资 产 的 配 置 初 始 比例 , 再 进 行 综 合的 对 比 分 析 和 评 估后 作出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本 基金资 产 配 置 主 要包括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性 资 产 配 置 :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首 先 分 析 较 长 时 间 段 内 所关 注 的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 回报 率 和 风险 , 然 后 确 定最能 满 足 基金 风险 -回报 率 目标的资 产 组 合。
战 术性 资 产 配 置 根 据 过 去 的 各类 资 产 长 短 期 平 均 回报 率 不 同, 预 测 其 未来 的 短 期 性 回报 率 ,调整资 产 配 置 , 获 取 市 场时机 选 择 的 超 额 收益 。
2、股票投资策略
( 1)股票 选 择 过 程
本 基金的股票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具 有 较好 的成长 性 和基 本面 良好 的中小盘股票为投资 对 象 , 采 取 自 下 而上、 三 重 过 滤 的 精选 个 股策略。 首 先 , 通 过 对 股票的 流 通 市 值 进 行 排 序 , 构
成中小盘上市 公司 股票 池 ; 其 次 , 利用 “成长 因 子 ” 筛 选 出 具 有成长 性 的上市 公司 , 构 成 具 有成长 优势 的中小盘股票 池 ; 最 后 , 通 过 相对价值 评 估以及 实 地 调 研 , 选 择 价值 被 低 估 上市 公司 , 形 成 优 化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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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长型股票 筛 选
本 基金 对 中小盘股票 池 的股票的成长 性 筛 选 采 用 “成长 因 子 ”, 主 要包括 销售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 净 资 产收益 率 增 长 率 等 , 对 上市 公司 进 行 成长 性 评 价 , 分 析 和 预 测 企 业未来 的成长 性 , 剔 除 不 符 合 本 基金投资 要 求 的股票, 筛 选 出 近 期成长 性 高 的 股票, 形 成 二 级 股票 备 选 池 。
( 3) 相对价值 评 估 分 析
在二 级 股票 备 选 池 范围 内 , 本 基金 利用相对价值 评 估 , 形 成可投资的股票 组 合。 相对价 值 评 估 主 要运用 国 际 化 视野 , 采 用 专 业 的 估 值 模 型,合理 使 用 估 值 指 标, 将 国 内 上市 公司 的
有 关估 值 与 国 际 公司 相应 指 标 进 行 比 较 , 选 择 其 中 价值 被 低 估 的 公司 。 具体 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自由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 法 、 PEG、 EV/EBITDA等 方法 。
( 4) 实 地 调 研
对于本 基金 计 划 重 点 投资的上市 公司 , 公司 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市 公司 , 深入 了 解 其 管理 团 队 能力 、 企 业 经 营 状 况 、 重 大投资 项 目 进 展 以及 财 务 数 据 真实性等 。为 了 保证 实
地 调 研 的准 确性 ,投资 研究 团 队 还 将 通 过 上市 公司 的上 游 供 货商 、 下 游 客户 、 竞 争 对 手 和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 以及税务 、 海 关 等行 政 管理 部门 对 调 研 结 论 进 行 核 实 。
( 5) 建 立 投资 组 合
本 基金 将 在 案 头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研 的基 础 上, 建 立 买入 和 卖 出 股票名 单 ,并 选 择 合理 时机 ,
稳 步 建 立 投资 组 合。 在 建 立 投资 组 合 过 程 中, 本 基金 还 将 注重 投资 对 象 的 交易 活 跃 程 度 , 以 保证整 体 组 合 具 有 良好 的 流动性 。
3、 债 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的 经 济 周 期、 宏 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通 过 债 券 置 换 和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以 对 长期 利 率 预 期为基 础 确定 期限 结 构 。 在预 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提 高 债 券 价 格 上 升 产 生的 收益 ; 在预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减 小 组 合 久 期, 降 低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产 生的 损 失 。
如 果 预 期市 场收益 率 曲 线 作 强 烈 的整 体 向 上 平 移 , 降 低 债 券 组 合的整 体 持 仓 比例 ,同 时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来 使 组 合 损 失 降 到 最低 。
以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为基 础 确定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 根 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变 动 的 种类 ,
如 平 坦 化 、 陡峭 化 、 正 向 蝴蝶 型、 反向 蝴蝶 型 等 , 通 过 子 弹 形 、 哑铃 形 和 梯 形 等 配 置 方法 , 在 短 、中、长期 债 券 间 确定 比例 , 以 期 从 短 、中、长期 债 券的 相对价 格 差 中 取得 收益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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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相对利 差 分 析 为基 础 确定 类 属 配 置 。 通 过 对 各类 属 债 券 历史 利 差 的 数量 化 分 析 , 寻找
市 场 投资 机 会。 比 如 在预 期国 债 与 金 融 债 利 差 缩 小 时 , 卖 出 国 债 , 买入 金 融 债 。
以 流动性分 析 和 收益 率 分 析 为基 础 确定 市 场 配 置 。 交易所 国 债 市 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小,大额
交易 流动性 较 差 、小额 交易 流动性 较好 ,而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发 行 总 量 较 大,大额 交易 成 本低 , 某 些 时 段 流动性 较好 。 故 根 据 不 同 时 段 对流动性 的 不 同 需 求 , 在 两 个 市 场 间 配 置 债 券资 产 。
在 通 过 上 述 配 置 方法构 建 债 券 组 合 之 后 , 本 基金 在 出 现以下 情况 时对 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整 :
短 期 经 济 运行 指 标 , 如 短 期 通 货 膨胀 率 、 短 期名 义 利 率 、 汇 率 等 发 生 变 动 , 引 起的市 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 动 ;
中长期国 内 通 货 膨胀 预 期的 变 动 引 起中长期 利 率 走 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 合 重 新 估
价 ;
央 行 通 过 公 开市 场操作 引 导 市 场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 向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市 场 结 构 性 调整 ;
债 券一 级 市 场 上的 发 行 方 式 创 新 及 新 债 定价 与 认购 情况 发 生 变化 , 导 致二 级 市 场收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由 于 市 场 交易 规则 改 变 等 因 素 引 起的 流动风险 溢 价 的 重 新 估 价 ;
市 场 平 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用风险 溢 价 的 变 动 ;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别债 券的 定价 偏 差 , 也 就是 市 场 失 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4、 权 证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主 动 进 行 权 证投资。基金 权 证投资 将 以 价值分 析 为
基 础 ,在 采 用数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 上 ,把握 市 场 的 短 期 波 动 ,进 行 积极 操作 ,追 求 在 风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实 现 稳健 的 超 额 收益 。
5、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 分 析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资 产特征 , 估计 违 约率 和 提 前 偿付 比 率 ,并 利用收益 率 曲 线 和期 权 定价 模 型, 对 资 产 支 持证券 进 行 估 值 。 本 基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总 体 投资 规 模 并 进 行分 散 投资, 以 降 低流动性风险 。
( 四 )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35%× 天 相 中盘成长 指 数 + 45%× 天 相 小盘成长 指 数 + 20%× 中证 全
债 指 数
天 相风 格指 数 系 列 包 含 三 个 规 模 风 格指 数 —— 天 相 大盘、 天 相 中盘和 天 相 小盘, 以及六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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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价值 成长 风 格指 数 —— 大盘 价值 、大盘成长、中盘 价值 、中盘成长、小盘 价值 和小盘成长。 编 制 方法 是: 将 股票 按 照流 通 市 值 排 序 ,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前 30%的股票为 天 相 大盘,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中 间 40%的股票为 天 相 中盘, 累 计 流 通 市 值 后 30%的股票为 天 相 小盘。 然 后在 每 个 规 模 类 中 将 股票 按 照 B/P值分 成 价值 成长,并保证 每 个 规 模 类 的 价值 成长 指 数 的 流 通 市 值相 同。
中证 全 债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和 沪 深 交易所 债 券市 场 的 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也 是 中证 指 数 公司 编 制 并 发布 的 首只 债 券 类 指 数 。 该指 数 的 样 本 由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沪 深 交易所 市 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及 企 业 债 券 组 成,中证 指 数 公司 每 日 计算 并 发布 中证 全 债 的 收 盘 指 数 及 相应 的 债 券 属 性 指 标,为 债 券投资人 提 供 投资 分 析 工 具 和 业绩 评 价 基
准。 该指 数 的一 个重 要特 点 在 于对 异 常 价 格 和 无 价 情况 下 使 用 了 模 型 价 , 能 更为 真实 地 反 映 债 券的 实 际 价值 和 收益 率 特征 。
随 着 法律法 规 和市 场 环 境发 生 变化 , 如 果 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不 适 用本 基金、 或 者 本 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停 或 终止 发布 , 或 者 推 出 更 权 威 的 能 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收益 特征 的 指 数 , 本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 的 原则 ,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 行相应 调整。调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调整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 五 )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是 股票型基金, 其 长期 平 均 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率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 合型基金。 本 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 具 有 良好 成长 性 的上市 公司 , 属 于 高 风险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 投资策略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及 开放式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 系统 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本 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3%;
(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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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
( 6) 本 基金股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 现 金、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 7) 本 基金 将 不低于 80%的股票资 产 投资 于 具 有 高 成长 性 和 良好 基 本面 的中小盘股票 ;
( 8)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 14)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5)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16) 本 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
( 17) 法律法 规 及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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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依 照 法律法 规 有 关 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 七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2、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益 。
( 八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九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 据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3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 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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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 截 止 2013年 3月 31日, 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686,089,740.47 86.05
其 中 : 股票 686,089,740.47 86.05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 投资 46,084,046.42 5.78
其 中 : 债 券 46,084,046.42 5.78
资 产 支 持证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60,278,903.13 7.56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4,880,910.36 0.61
8 合 计 797,333,600.38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矿 业 13,549,427.94 1.71
C 制 造 业 365,850,597.53 46.08
D
电 力 、 热 力 、 燃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1,365,316.64 1.43
E 建 筑 业 100,260,944.69 12.63
F 批 发 和 零 售业 63,184,040.89 7.96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 服务业 11,792,412.96 1.49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赁 和 商 务服务业 102,583,272.32 12.92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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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科学 研究 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 民服务 、修理和 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乐 业 17,503,727.50 2.20
S 综 合 - -
合 计 686,089,740.47 86.42
3、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1 300058 蓝 色 光 标 2,600,607 80,098,695.60 10.09
2 600660 福 耀玻璃 7,484,095 60,696,010.45 7.65
3 002140 东 华 科 技 1,816,228 52,634,287.44 6.63
4 600335 国 机 汽车 4,000,849 51,891,011.53 6.54
5 300043 星 辉 车 模 2,552,506 49,186,790.62 6.20
6 300147 香 雪 制 药 1,900,000 34,466,000.00 4.34
7 600572 康 恩贝 2,248,986 28,247,264.16 3.56
8 601888 中国国 旅 681,764 22,484,576.72 2.83
9 000731 四 川美 丰 1,772,483 21,269,796.00 2.68
10 300055 万 邦 达 864,871 19,200,136.20 2.42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据 - -
3 金 融 债 券 45,977,800.00 5.79
其 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5,977,800.00 5.79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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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转 债 106,246.42 0.01
8 其 他 - -
9 合 计 46,084,046.42 5.80
5、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1 120228 12国开 28 300,000 29,973,000.00 3.78
2 120305 12进 出 05 160,000 16,004,800.00 2.02
3 125887 中 鼎 转 债 890 106,246.42 0.01
6、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8、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 1)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股 指 期 货 。
( 2) 本 基金投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未 投资股 指 期 货 。 若 本 基金投资股 指 期 货 , 本 基金 将 根 据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 套 期保 值 为 主 要 目的,有 选 择 地 投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套 期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流动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
本 基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券市 场 和期 货 市 场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 估 值 水 平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险特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慎 进 行 投资,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于 基金投资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策略 另 有 规定 的, 本 基金 将 按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执 行 。
9、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 本 报告 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票中, 没 有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况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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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126,747.55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3,352,462.95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65,095.90
5 应收申购 款 236,603.96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880,910.36
( 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 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125887 中 鼎 转 债 106,246.42 0.01
( 5) 报告 期 末 前十 名股票中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况
说明
1 300058 蓝 色 光 标 80,098,695.60 10.09 重 大资 产 重 组
2 600335 国 机 汽车 51,891,011.53 6.54 重 大资 产 重 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2年 12月 31日,并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守职守 、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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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10月 19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9.84% 0.53% 12.03% 1.47% -2.19% -0.94%
2010年 度 8.20% 1.34% 8.44% 1.38% -0.24% -0.04%
2011年 度 -21.74% 1.21% -27.53% 1.17% 5.79% 0.04%
2012年 度 0.70% 1.20% 1.79% 1.21% -1.09% -0.01%
2009年 10月 19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6.33% 1.22% -10.39% 1.27% 4.06% -0.05%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 以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 基金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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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二 )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3) 交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易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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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 于 未 上市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 1) 送 股、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 关 规定确定 公 允 价值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4、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 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 场分 别 估 值 。
5、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 相 关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 告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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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的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若 差 错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 不对 第 三方负 责 。
( 3) 因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的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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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差 错 调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 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定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仲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的 损 失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交易 数 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 下 :
( 1)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 3) 因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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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 六 ) 暂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基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 八 )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第 5项 进 行 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 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市 场规则 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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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
( 三 ) 收益分 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 本 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2、 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 投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
3、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4次 , 每 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低于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4、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 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5、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其 中, 登记 于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的 分 红 方 式 只 能 是 现 金 分 红 ;登记 于 注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额,投资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
资人 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 止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7、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 一基金份额 净 值不能低于集 中 申购 期基金份额的 初 始 面值 , 即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集 中 申购 期基金份额 初 始 面值 ;
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以及 该 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 付 方 式 等内容 。
( 五 ) 收益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订,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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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在 收益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上市 初 费及 上市月 费 ;
4、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7、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9、依 法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在法律 规定 的范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 场价 格按 实 列 支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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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3、 除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法 规 及 相应 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及 其 他费 用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 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协 商 调整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等 ,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等 , 无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 六 )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 的 费 用
本 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算 公 式、 收 取 方 式和 使 用 方 式 请详 见 本 招募说明 书“ 十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 转 换 ”中的“ (六 )申购 与赎回 的 费 率 ” 与 “ (七 )申购 份 数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中的 相 关 规定 。
( 七 ) 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涉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依 照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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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 本 基金的会 计 责 任 方 ;
2、 本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 本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 面确认 。
( 二 )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2、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在 规定时 间 内 通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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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2、 对 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 行 为。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 本 为准。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对 基金 情况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 的 截 止日为 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 二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登 载在 各 自 网站 上。
( 三 ) 集 中 申购 期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 就 集 中 申购 期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集 中 申购 期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四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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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获 准 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五 )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公 告
1、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2、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或 自 然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易 日( 或 自 然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六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基金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4、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 本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5、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定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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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临 时 报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 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0、基金更 换 注册登记 机 构 ;
21、 本 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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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基金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或 终止上市 ;
27、基金份额 折 算与变 更 登记;
28、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 或 服务 ;
29、中国证监会 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事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 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二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在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放 于 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 行 。
十九、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 一 种 长期投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险 。基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的 金 融 工 具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有份额 分 享 基金投资 所 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 能承担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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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
基金 在 投资 运作 过 程 中可 能面 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 场风险 , 也包括 基金自 身 的管理 风 险 、 技术风险 和合 规风险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式基金 所 特 有的一 种 风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 日基金的 净赎回 申 请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金份额。
基金 分 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 市 场 基金 等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 不 同 类 型的基金 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益 预 期, 也 将 承担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 。一 般 来 说,基金的 收益 预 期 越 高 ,投资人 承担 的 风险也 越 大。
投资人 应 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投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蓄 方 式的 区 别 。 定 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 导 投资人 进 行 长期投资、 平 均 投资成 本 的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投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投资并 不能规 避 基金投资 所 固 有的 风险 , 不能 保证投资人 获 得 收益 , 也不 是 替 代 储蓄 的 等 效理 财 方
式。
投资人 应 当 认真阅读本 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 件 , 了解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 ,并 根 据自 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 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 应 。
投资人 应 当通 过 本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 公 告 。
本 基金 在 集 中 申购 期 内 按 1.00元 初 始 面值 发 售 并 不 改 变 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 按 1.00元 面值购 买 基金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 基金份额 净 值 跌 破 1.00元 , 从 而 遭 受 损 失 的 风险 。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而 各种 证券的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资人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种因 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益 的 不确定性 。市 场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 场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券市 场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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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能完全规 避 。
5、 信用风险 。 主 要 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 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6、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7、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的 久 期 指 标并 不能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存 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9、 波 动性风险 。 波 动性风险 主 要 存 在 于 可转 债 的投资中, 具体 表 现 为可转 债 的 价 格 受 到 其相对应 股票 价 格 波 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转 债 还 有 信用风险 与 转股 风险 。转股 风险 指 相对应 股票 价 格 跌 破 转股 价 , 不能 获 得 转股 收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 的转股期 权 价值 。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金可 能 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等 因 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 三 )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可 能 会 因 为 各种 原 因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入 成 本或 变现 成 本 增 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 的 交 投 不 活 跃 、成 交 量不 足 的 情 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额 较 大,可
能 因 流动性风险 的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 本 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充分考虑 了 基金 流动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 申购 和 赎回 设 定 限 制 条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期限 短 、 流动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限 度 地减 低本 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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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其 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1、 因 技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 在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 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 因 人为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 经 理 违反 职 业 操守 的 道 德 风险 , 以及 因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行 为 产 生的 违 规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 公司主 要 业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金 经 理的 离 职等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并可 能对 基金 运作产 生 影响 ;
4、 因 为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5、 因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导 致 的 风险 , 如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 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 五 ) 本 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 基金 属 于 股票型基金, 其 预 期的 风险 和 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混 合型基 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高 风险 、 高 收益品 种 。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有市 场风险 、投资 风险 、管
理 风险 、 流动性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 风险 、 技术风险 、上市 交易 的 风险 及 其 他 风险等 。
二十、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
( 1)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2) 变 更基金 类别 ;
( 3) 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或 投资策略 ;
( 4)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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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 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下 列 情况 时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在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 3)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 5)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 二 ) 本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本 基金合同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1)基金合同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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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包括 :
(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 2)基金合同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 确认 ;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 10)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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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年 以 上。
二十一、基金 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1、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依 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3、 发 售 基金份额 ;
4、依 照 有 关 规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5、 在 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和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 托 管、 收益分 配 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管理 费 率之外 的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 式 ;
6、 根 据 本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8、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 登记 结 算 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并 对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0、 选 择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并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 代 理 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 对其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1、 选 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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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依 法 募 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
6、 除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8、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12、 编 制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8、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担 赔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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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资 料;
23、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6、依 照 法律法 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27、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C、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为 :
1、依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
3、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 根 据 本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 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益 ;
6、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资 料;
8、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D、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
4、 除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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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0、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13、 按 照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 作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 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 应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19、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3、 建 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4、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E、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为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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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依 法 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 照规定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 据《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 任;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自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7、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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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3) 变 更基金 类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或 投资策略 ;
5)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 在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3、 召 集 人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 者 不能 召 集时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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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议 召 开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会议 拟 审 议的 主 要 事项 ;
3)会议 形 式 ;
4)议 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登记 日 ;
6) 代 理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 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电话 ;
9) 出 席 会议 者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 他事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 人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 表 决 结果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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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 式
( 1)会议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2) 现 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3)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 召 集 人 确定 。
( 2)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② 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公 告 会议 通知;
②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监 督 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结 算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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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 事 内容 为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 由 所涉及 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3)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 人可 以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大会 主 持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持有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30日。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会议的 召 开日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2)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定 和 公布 监票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 集 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 人的, 其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名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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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并 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的决议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7、决议 形 成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 为一 般 决议和 特 别 决议 :
1)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 涉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终 止基金合同 等 重 大 事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有效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票 表 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8、 计 票
( 1) 现 场 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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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自 行 选 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大会 主 持人 对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可 以 对 投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大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重 新 清 点仅 限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监票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会 召 集 人可自 行 授权 3名监票人 进 行 计 票,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议和 特 别 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 告 。
1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合同的 变 更、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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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
( 1)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2) 变 更基金 类别 ;
( 3) 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或 投资策略 ;
( 4)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下 列 情况 时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在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
( 3) 因 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 5)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B、 本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本 基金合同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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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 情况 。
C、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1)基金合同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包括 :
(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 2)基金合同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 确认 ;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 10)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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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 过协 商 、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或 者 不能 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本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本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办 公 场 所查 阅 , 但其 效 力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 为准。
二十二、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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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勇胜
成 立 日期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 本 : 壹 亿 壹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管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仟伍佰 亿 壹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中期、长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A、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 查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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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金合同明 确 约 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股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果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围。
2、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调整期限 进 行 监 督:
( 1) 本 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 基金股票资 产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
( 5)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9)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 10)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5%;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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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12) 本 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
( 13) 法律法 规 及 本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3、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本 托 管 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律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 单 的范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新名 单 确定 前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前 3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 责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律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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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确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法律 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相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交易 对 手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 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5、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应 事 先 根 据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定 ,明 确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相 关 制 度 、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及 相 关 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况进 行 监 督 。
( 1)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证券 须 为 经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售部 分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本 基 金 不 投资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证券。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证券限 于 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负 责 登记 和存管,并可 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证券。
本 基金投资的 受 限证券 应 保证 登记 存管 在 本 基金名 下 ,基金管理人 负 责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并 确 保基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产 生的 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 保管 本 基金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受 限证券存管 直 接 影响 本 基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 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的保证金。
( 2)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应 制 订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 风险 处 置 预 案 应包括但不 限 于 因 投资 受 限证券 需 要 解 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 限 制 失 调、基金 流动 性 困难 以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对 解 决 措 施 ,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况 的 处 置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相 关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的 流动性风险 负 责 ,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效的 措 施 ,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 有效 解 决基金 运作 的 流动性 问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等原 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基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 损 失 。 对本 基金 因 投资 受 限证券 导 致 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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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赔 偿 基金 托 管人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 3) 本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投资 前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并保证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 料 真实 、准 确 、 完 整。有 关 资 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提 供 调整 后 的资 料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 限 于 :
1)中国证监会 批 准 发 行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的 批 准文 件 。
2)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有 关 发 行数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发 行 人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 及服务协 议。
4)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价值 。
( 4)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本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的名 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价值 , 以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价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 锁 定 期 等信 息 。
本 基金有 关 投资 受 限证券 比例 如 违反 有 关 限 制 规定 , 在 合理期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 5)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规定 有 权 对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以下事项 监 督:
1) 本 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 时 的 法律法 规 遵 守 情况 。
2) 在 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管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有 关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况 。
4) 信 息披露 情况 。
( 6) 相 关法律法 规对 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有新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6、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7、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 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电话 提醒或 书 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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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9、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10、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B、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根 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 基金 财产实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 期限,并保 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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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A、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 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6、 对于 因 为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 应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B、基金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资金 应 存 于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的 账户 。 该 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 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时 ,募 集 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 集 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 时 在 规定时 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 期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C、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名 义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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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有 关 规定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D、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 规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定 执 行 。
E、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F、 其 他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开 立 的 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定 使 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 关 规定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办 理。
G、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也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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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
H、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 签 署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审计 合
同、基金 信 息披露协 议 及 基金投资 业务 中 产 生的 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三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 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年。
( 四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与复 核
1、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 规定 公 告 。
2、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 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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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名 册 由基金 登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 其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七 ) 托 管 协 议的修 改 与 终止
1、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 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基金合同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十三、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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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一) 客户 服务 专 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 账户 信 息 、 公司 介 绍 、 产品 介 绍 、 交易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户 在 签 订 远 程 交易协 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 二 ) 客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 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 三 ) 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 、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 上 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 上开 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客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户 资 料 的修 改 和 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育 ” 栏 目 : 分 为新 手 上 路 、 客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市 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
5、 操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 销 , 还 是 网 上 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作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载 。
7、 短 信 与 电子 邮 件 定 制 :通 过 “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 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 规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 产 、投资 收益等信 息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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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包括 《市 场 周 刊 》、《 季度 策略 报告 》、《国泰基金 快 讯 》、
《 最 新市 场 新 闻 》、《市 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市 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 场
研 判 观点 。
10、 互 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
( 四 ) 短 信提 示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包括 基金 净 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 五 )资 料 寄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 确 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 在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登记 人 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对 所 有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 六 ) 电子 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交易 对 账 单 等 。
( 七 ) 交易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下 单 方 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 上 交易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服务 。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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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 通 过 公司 网站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 受相应 交易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 上 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在 本 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 式,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 八 )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 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 本 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 构 和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 本 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 一 致 。
二十五、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任
职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2-11-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开 通银 联 支 付 广 发银 行 、 浙 商 银 行 、 温 州 银 行 借 记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19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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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 网 上基金 直 销业务 并 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参 加 广 发 证
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务 网 上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放式
基金 参 加 中国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28
关 于 新 增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代 理 销 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基金 专 户直 销 网 上 交易业务 并 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0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提醒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过 期 身 份证 件 或 者 身 份证明
文 件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金 获
配 中 工 国 际 ( 002051) 非公 开 发 行 A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2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务 网 上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继 续 参 加 “ 2013倾 心 回 馈 ”基金 定 投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31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1-25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1-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03-0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调整长期 停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3-1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放式
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子 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3-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调整长期 停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4-0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工 商 银 行 、中国 银 行 和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网 上基金 直 销业务 并 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4-01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5
惠 的 公 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调整长期 停牌 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4-17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 件 存放 在 本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一)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公 告
( 二 )中国证监会核准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 件
( 三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 四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 协 议》
( 五 ) 法律 意 见 书
(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 营 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