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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3号A(000195)

工银保本3号: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三年 五月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11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15 五、基 金备 案 .................................................................................................................................... 17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18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27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33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40 十、基 金的 托管 ................................................................................................................................ 42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43 十二、 保本 ........................................................................................................................................ 44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9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75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76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82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84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86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2 二十一 、违 约责 任 ............................................................................................................................ 95 二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 96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97 二十四 、其 他事 项 ............................................................................................................................ 98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一、前 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目的是 保 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权利 义 务 ,规 范基金 运作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关于 保 本基 金的 指导意 见》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3.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是 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 人 合法 权益 。 ( 二) 基 金合 同 是规 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 基本 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 基 金相 关 的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任 何文 件 或表 述 , 如 与 基金 合同 有 冲突 , 均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投资 人 自 依本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工 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核 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做 出实质 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 资 者 投资 于 保本 基 金并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为 存 款存放 在 银 行或 存 款类 金 融机构 , 保 本基 金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投资人 购买 本保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同 的约 定。 ( 四)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 本基 金 合同 之外 披露 涉 及 本基 金 的信 息, 其内 容 涉 及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 如 与基 金合 同 有冲 突 , 以 基 金合 同为 准 。 本 基 金合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同 应 当适 用 《基 金 法》 及相 应 法律 法 规之 规 定, 若因 法 律法 规 的修 改 或更 新导 致 本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与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有冲 突 ,应 当以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为准 , 及时 作出相 应的 变更 和调 整, 同时就 该等 变更 或调 整进 行公告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二、释 义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指《 工银 瑞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 法规 : 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部 门 规章 、 规范性 文 件 及对 该等法 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 意见》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0 年 10 月 26 日 颁布 并实 施的 《关于 保本基 金的 指导 意见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合法 持 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人 证 件等有 效身 份 证 件的 中 国公 民 ,以 及 依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可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 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投资 人 或投 资者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2.担 保人 :在 本基 金合 同 中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 第一 个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保 本担 保人 ,指 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或基 金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更 换的 保本担 保人 23.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5.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6.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等 29.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办 理注 册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30.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1.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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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 3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3.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4.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 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6.保 本运 作周 期 : 指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保本 的期 限 ,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如无 特别 指明即 为第 一个 保 本运 作周 期,即 3 年


37.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或 到期日 : 在本 基金 合同 中 如无特 别指 明即 为第 一个 保本运 作周 期 届 满日 , 即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至三 年 后的 年度 对 应日 前 一日 , 如该 对日 为 非工 作 日, 保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38. 到 期操 作期 :本 基金 的到期 操作 期为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不 含当 日) 之后 5 个工 作日( 含 第5 个 工作 日) 39.过 渡期 : 本基 金保 本到 期操作 期结 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至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开始日 前 一 工作日 的期 间为 过渡 期 ; 本基金 将在 到期 操作 期结 束后设 置5 至20 个工 作日 的 过渡期 , 过渡 期 最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40.受 限开 放期 :在 首个 保 本运作 周期 中 ,本 基金 的 受限开 放期 为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的每 6 个月 对日 。在 第二 个及以 后的 保本 运作 周期 中,本 基金 的受 限开 放期 为该保 本运 作 周 期首日 的 每6 个 月对 日。 本基金 的每 个受 限开 放期 为1 个 工作 日 41.年 度对 日: 指某 一特 定 日期在 后续 日历 年度 中的 对应日 期 , 如 该对 应日 期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若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 应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42. 6 个月 对日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 每6 个 日历 月中最 后一 个日 历月 的对 应日期 , 如 该 对 应日 期 为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至 下 一个 工 作日 ,若 该 日历 月 中不 存 在对 应日 期 的,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43 . 持 有到 期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 保 本运 作 周期 内 一 直 持有 所 认购 , 或到期 操 作 期 或 者 过 渡期 申购 或者转换 转入 , 或从 上 一 保 本 运作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运 作周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 44.保 本金 额 :指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运 作周 期 的 保本 金额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金 额, 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净 认 购金 额 、认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购 费 用及 募 集期 间 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 本基 金 第一 个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后各 保本 运作 周 期 的 保 本金 额 为 经基 金 份额 折 算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至 各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金额 及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申 购费用 之和 。 45.保 本: 指本 基金 第一 个 保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 如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与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则 基金 管理 人补 足 该差额 (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并 在 保 本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内(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下同 )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其后各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 期日 , 如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到期 操 作期 或 者过 渡 期申 购或 者 转换 转 入 、 或 从 上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回 金 额加 上 该部 分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运作 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 保本 金 额, 由当 期 有效 的 《基 金 合 同 》 、 《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 合同 》约 定的基 金 管理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将 该 差额 ( 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46. 保 本赔 付 差 额: 指 根据《 基 金 合同 》 , 在第 一 个 保本 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与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于 其 保本 金 额的 差 额; 以及 在 其后 各 保本 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到 期操 作 期或 者过 渡 期申 购 或者 转 换转 入 、 或 从上 一 保本 运 作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运作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在 当期 保 本运 作周 期 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47.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当 期 保 本运 作周期 到期 日的基 金份 额 48.担 保: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履行 保本 义务 提供 的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49.保 证合 同: 指担 保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工 银 瑞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5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52.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53.开 放日 (期)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工作 期 ) 。 本基金 的 开 放日 (期 )含 到期操 作 日 (期 ) 、 受限 开 放 日( 期) 和过 渡 日 (期 ) 54.封 闭期 :指 本基 金在 每 个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除 受 限开放 期以 外的 期间 。 在 每个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 采 取封 闭 运作 模式 , 期间 基 金份 额 总额 保持 不 变,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不 得 申请 申 购、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赎回 和 转换 出入 本基 金 55.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 取的在 封闭 期内 封闭 运作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 期开放 的模 式 5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7.《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 规 范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证 券 投资 基 金登 记 结算 方面 的 业务 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投 资 人共 同遵守 58.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9.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60.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61.基 金转 换: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2.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4.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的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65. 元 : 指人民币元 66.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8.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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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0 6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71.销 售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的 ,用 于本 基 金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72.基 金份 额类 别 : 指根 据 认购费 、 申购 费、 赎回费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 不同将 基金 份 额 分为 不 同的 类 别, 各基 金 份额 类 别分 别 设置 代码 , 分别 计 算和 公 告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73.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4.不 可抗 力 :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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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1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的 名称 工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 的 类别 混合型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以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本 基 金 以定 期 开放 的 方式运 作 , 即本 基 金以 保 本运作 周 期 和到 期 操作 期 相结合 的 方 式运 作。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为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 不含当 日) 之 后 5 个工 作 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 ,在 到期 操作 期, 本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出 申请 。 本基金 以 3 年为 一个 保本 运作周 期, 每个 保本 运作 周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或 每 个过 渡期 结 束之 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 ,如 该 日为 非 工作 日, 则 顺延 至 下一 工作日 )至 3 年 后的 年度 对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如该 对日为 非工 作日 ,保 本运 作周期 到期 日 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将在 到期 操作 期结 束后设 置 5 至 20 个 工作 日 的过渡 期 。过 渡期 的具 体 期间由 基金 管 理 人在 上 一个 保 本运 作周 期 结束 前 公 告 说 明。 投资 者 在过 渡 期内 可 以申 请购 买 或者 转 换转 入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过渡 期内, 本金 将暂 停办 理日 常赎回 、转 换转 出业 务。 本基金 的每 个保 本运 作周 期以封 闭期 和受 限开 放期 相交替 的方 式运 作, 共包 含为 6 个封 闭期 和5 个 受限 开放 期。 在首个 保本 运作 周期 中, 本基金 的受 限开 放期 为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每 6 个 月对 日 ( 若该 对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 。在 第二 个及 以后 的保 本 运作周 期中 , 本 基金的 受限 开放 期为 该保 本运作 周期 首日 的 每 6 个 月对日 ( 若 该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 至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 。 本基 金 的每个 受限 开放 期 为 1 个 工作日 。 在每个 受限 开放 期 ,本 基 金将对 净赎 回数 量 (净 赎 回数量=申 购数 量+转换 转 入数量-赎回 数量- 转换 转出 数量 ) 进 行 控制 ,确 保净 赎回 数量 占 该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比例 在[0 , 特定 比例] 区间 内, 该特定 比例 不超 过 15% (含 ) , 且该 特定 比例 的数 值将 在基金 发售 前 或 在 到期 操 作期 、 过渡 期前 通 过指 定 媒体 公 告。 如净 赎 回数 量 占比 超 过特 定比 例 ,则 对 当日 的申购 (含转换 转 入) 申请 进 行全 部 确认 , 赎回 (含 转换 转出) 申 请 的确 认总 额 度为 该 日净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赎回额 度 (即 受限 开放 期 前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乘以 特定比 例 )加 计当 日的 申 购 ( 含转 换转 入) 申 请 。投 资 者的 赎 回 (含 转 换 转出 ) 申请 按 照相 同比 例 进行 部 分确 认 ,该 比例 为 确认 的 赎回 (含 转换 转 出) 申 请总 额度 占 该日 实 际赎 回 (含 转换 转 出) 申 请的 比 例。 如净 赎 回数 量 小于 特 定 比例 时 ,则 对 当日 的 申购(含 转换 转入) 及 赎回 (含 转换转出 ) 申请 全部 确 认 。 在 本基 金的第 一个 运作 周期 内, 上述特 定比 例设 定 为10% 。 在 每 个 保本 运 作周 期 内,除 受 限 开放 期 以外 , 均为封 闭 期 。在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 接受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和 转入转 出 。


除 封闭期 以 外 的开 放 期 ,其 第 一 个工 作 日因 不 可抗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 金无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赎 回 业务 的 ,开 放期 自 不可 抗 力或 其 他情 形的 影 响因 素 消除 之 日起 的下 一 个工 作 日开 始 。 开放 期 内因 发 生不 可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而 发生 基金 暂 停申 购 与赎 回 业务 的, 开 放期 将 按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暂 停申购 与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四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依 照 保 证合 同 ,通 过 运用 恒 定 比 例投 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 控 制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并 在 基金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五) 保本 在第一个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期 日 , 如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 与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 额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 在 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后 20 个工作 日内 ( 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下 同) 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 对此 提供 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 证。 其 后各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 日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到 期 操作 期 或者 过渡 期 申购 或 者转 换转入 、 或 从上 一 保本 运作 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运 作周 期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 上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在 当期 保 本运 作 周期 内 的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低 于 其保 本金 额 ,由 当 期有 效 的 《基 金 合同 》 、 《 保 证合 同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或保本 义 务人 将 该差 额(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受 限 开放期 、到期 操 作 期和 过 渡期 申购或转换 转 入 , 以 及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认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运 作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 但在 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前 ( 不 包 括 该日 ) 赎回 或 转换 出的 基 金份 额 不在 保 证范 围之 内 。上 述 基金 份 额的 赎回 、 转换 的 基金 份额按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六) 担保 本 基 金 的担 保 是指 担 保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 履行 保 本义务 提 供 的不 可 撤销 的 连带责 任 担 保, 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 本 运作 周期 的 担保 范 围为 基 金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与 保 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于 持有 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项 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 额低 于其 保 本金 额 的差 额 部分 。本 基 金第 一 个 保 本 运作 周期 后各 保 本 运作 周期 的担 保 范围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到 期操 作 期或 者过 渡 期申 购 或者 转 换转 入、 或 从上 一 保本 运 作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运作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运 作周 期 内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 于其 保本 金 额的 差 额部 分 。担 保 人 承 担保 证 责任 的 最 高限 额 不超 过 按《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确认 的基 金 份额 所 计算 的 保本 金额。保证 期 为基 金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月 。 ( 七)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 总额 和 金额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规模 为 2 亿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八)基 金的 募集 金额 上限 人民 币80 亿元 (不 包括 募集期 利息 ) 。 在募集 期内 任何 一天 ( 含 第一天 ) , 若当 日募 集时 间 截止后 , 本基 金募 集总 规 模( 以认 购 金额计 , 不含 募集 期间 利 息) 超过 80 亿 元人 民币 , 基金管 理人 将结 束募 集并 于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若 募集 期内 本 基金接 受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总金额 未超 过80 亿 元, 则 对所有 有效 认购 申 请 予以 确 认。 若 募集 期内 任 何一 天 当日 募 集时 间截 止 后, 接 受的 有 效认 购申 请 总金 额 超过 80 亿元 人民 币, 则最 后一 个发售 日的 有效 认购 申请 采用 “ 比例 确认 ”的 原则 予以部 分确 认 , 未 确 认部 分 的认 购 款项 将在 募 集期 结 束后 退 还给 投 资 者 ,由 此 产生 的 利息 等损 失 由投 资 人自 行承担 ;之 前提 交的 有效 认购申 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九)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具 体费 率情 况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 中 列示 。 (十)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赎 回费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 同的类 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赎回 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 赎回 费用 的, 称为A 类 基金 份额 ;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费 用,但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B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A 类和B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 由 于基 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分 别公 告,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 管理人 确定 ,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中 公告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根 据 基金 销 售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 不损 害 已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的情 况下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增加 新 的基 金 份额 类别 、 或者 调整 现 有 基金 份额 类 别的 申 购费 率 或 者停 止 现有 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销 售 等, 调 整实 施前 基 金管 理 人需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十一)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十二)基金 保 本运 作周 期 三 年 。 自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至 三 年后的 年 度 对应 日 的前 一 日止。 如 该 对日 为非工 作日 ,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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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5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1. 发售 时间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 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网 点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公开 发售 。 销 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 请 的受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3. 发售 对象 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为 80 亿 元人 民币 (不 包 括募集 期利 息) 。募 集期 内 超过募 集目 标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确 认, 具体 办法 参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认购 费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认 购 费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 购费率 不得 超 过5% ;B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认购 费用 。 2.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 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3.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 认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认 购 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 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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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资 人认 购 时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3.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 每个 基金交易 账 户 的单 笔 最低认 购 金 额进 行 限制 , 具体限 制 请 参看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 募集 期 间 的 单个 投 资人 的 累计认 购 金额 进 行 限制 , 具体限 制 和 处理 方法请 参看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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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7 五、基 金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1. 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 在基 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 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法律 法规 及 招募 说 明书 决 定停 止基 金 发售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募 集结 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 验 资报 告 ,办 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 自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 日 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 办理 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投资 人 的 认购 款 项只 能 存入 专用账户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认 购资 金 在 募集 期 形 成 的 利息 在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折成 投资 人 认购 的 基金 份 额, 归投 资 人 所 有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 如 基 金募 集 失败 , 基金管 理 人 应以 其 固有 财 产承担 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 的债务 和 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3. 如 基 金募 集 失败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代销 机 构 不得 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200 人,或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出 现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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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8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过 销 售 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 网 点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 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其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在 受限开放 期 、到期 操 作 期和 过 渡期 内 接受投 资 者 的申 购 和转 换 转入 申 请 。 本基 金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转 换转入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受限开 放期 、 到期 操作 期 内的每 个工 作 日 。 本 基 金在 受 限开 放 期和 到期 操 作期 内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 和转 换 转出 申 请。 本基 金 办理 基 金份 额赎回 和转 换转 出 等 业务 的开放 日为 受限 开放 期和 到期操 作期 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可在 对应 的 开 放日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转 入 或者 转 换转出 , 具 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公 告暂 停 申购 、 赎回 、 转换 转入 或 者转 换 转出 时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的 开始 日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除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 自 每个 封 闭期或 保 本 运作 周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 个 工作 日 起 (含 该 日) , 本 基金 进入受限 开 放期 或 到期 操作 期 、过 渡 期 , 开 始办 理对应的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转 入或 者 转换 转出 等 业务 。 在受 限 开放 期接受 申购 、 赎回 、 转换 转入 或 者转 换 转出 申请 , 每 个受 限开 放期 为 上一封 闭期 结束 后的 第1 个 工作日 。 在每 个受 限开 放 期, 本基 金将 对 净 赎 回数 量 ( 净 赎回 数量=申购数 量+ 转换 转入 数量-赎 回 数量- 转换 转出 数量 ) 进 行 控制 ,确 保净赎 回数 量占 该受 限开 放期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比例 在[0 , 特定 比例] 区 间内 ,该 特定 比 例 不 超过15%( 含 ) ,且 该特 定 比例 的 数值 将 在基 金发 售 前或 在 到期 操 作期 、过 渡 期前 通 过指 定媒体 公告 。 每个 到期 操 作 期为 上一 个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 日 (不 含当 日) 之 后5个 工作 日( 含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第5 个 工作 日) ,在 到期 操 作期间 , 本基 金接 受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入 或者 转 换转出 申请 ,到 期 操 作期 赎 回或 者 转换 转出 不 受净 赎 回数 量 限制 。如 果 本基 金 进入 下 一个 保本 运 作周 期 ,本 基金将 在到 期操 作期 结束 后设置5至20 个 工作 日的 过 渡期 ,具 体日 期在 到期 操 作期 、过 渡期 前 通 过 指定 媒 体公 告 。投 资者 在 过渡 期 内可 以 申请 购买 或 者转 换 转入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过 渡期 内,本 金将 暂停 办理 日常 赎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次 开放 期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开 放 期 的开始 与结 束时 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的, 且 基金 管 理人 或 者 注册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或转 换 价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 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后 进先出 ” 的原 则, 对该 持 有人账 户在 该 销 售机 构 托管 的 基金 份额 进 行处 理 ,即 对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 份额 进行 赎 回处 理 时, 申 购 确认 日 期在 先 的基 金份 额 后赎 回 ,申 购 确认 日期 在 后的 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 以 确定 所 适用 的 赎 回费 率 ;若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 后 ,符 合 保本 基金 存 续条 件 ,本 基 金转 入下 一 保本 运 作周 期 , 其 持有 期将 从原 份额 取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 4. 若 保 本运 作 周期 到 期后, 本 基 金不 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 条 件, 变 更为 非 保本的 混 合 型基 金 , 则变 更 后对 所 有基 金份 额 的赎 回 按照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 ,以 确 定所 适用 的 赎回 费 率。 对于由 本基 金转 入变 更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其 持有 期将从 原份 额取 得之 日起 连续计 算; 5.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6. 在 每个 受 限开 放 期, 本基 金 将 对净 赎 回数 量( 净赎 回 数 量= 申 购数 量+ 转换转 入 数 量- 赎回数 量- 转换 转出 数量 ) 进行控 制 ,确 保净 赎回 数 量占该 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比例在[0, 特定 比例] 区间 内, 该 特定 比例 不超 过 15% (含) , 且 该特 定比 例的 数 值将在 基金 发 售 前 或在 到 期操 作 期、 过渡 期 前通 过 指定 媒 体公 告。 如 净赎 回 数量 占 比超 过特 定 比例 , 则对 当 日 的申 购 (含 转 换转 入) 申 请进 行 全部 确 认, 赎回 ( 含转 换 转出 ) 申请 的确 认 总额 度 为该 日 净 赎回 额 度( 即 受限 开放 期 前一 日 基金 份 额总 数乘 以 特定 比 例) 加 计当 日的 申 购( 含 转换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转 入 )申 请 。投 资 者的 赎回 ( 含转 换 转出 ) 申请 按照 相 同比 例 进行 部 分确 认, 该 比例 为 确认 的 赎 回( 含 转换 转 出) 申请 总 额度 占 该日 实 际赎 回( 含 转换 转 出) 申 请的 比例 。 如净 赎 回数 量 小 于特 定 比例 时 ,则 对当 日 的申 购 ( 含 转 换转 入) 及 赎回 ( 含转 换 转出 )申 请 全部 确 认。 在本基 金的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内, 上述 特定 比例 设定 为10% 。 7. 基 金 管理 人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实质 性 权益的 情 况 下可 更 改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 购资 金 ,投 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基金 销 售机 构 对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 回 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款 方 式,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功。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 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的 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有 效赎 回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银 行 账 户。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以 及 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 赎回 时 , 赎 回 款项 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 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遇 交 易 所或 交 易市 场 数据传 输 延 迟、 通 讯系 统 故障、 银 行 数据 交 换系 统 故障或 其 它 非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能 控 制的 因 素影 响 业务 处理 流 程, 则 赎回 款 顺延 至下 一 个工 作 日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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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1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基 金投资 者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 低 份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基 金投资 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或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基 金 份 额总数 的比 例上 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公 告。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 调整 对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 份 额的 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进 行 前 述调 整 必须 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本 基 金申 购 份额 和 赎回金额的 具体 计 算公 式 ,经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 A 类、B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资产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 基 金 封 闭期 内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 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开放 期 前 最后 一 个工 作 日的 次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披露 开放 期 前最 后 一个 工 作日 的两类基金 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在基金 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交 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公 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 两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3. 申 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 式: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申购 费 用 后, 以申请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4. 赎 回 金额 的 计算 方 式: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 赎 回份 额 乘以 申 请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5.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B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用途 1. 本基 金 受 限开 放期 、 到 期操作 期 、 过 渡期 等开 放 申购日 期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受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限开放 期、 到期 操作 期 等 开放赎 回日 期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5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人承 担。 3.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 A 类 基金份 额 投 资 者 赎回 该类 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下 限。 4. 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收 费 方式 由 基金管 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在 招 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约 定 在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内 调 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经 基 金销 售 机构 同 意,基 金 投 资者 提 出的 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在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 者扣除 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 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除 非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封闭期 或 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拒绝 或 暂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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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3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笔 或 某 些申 购 申请 可 能会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5. 基 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 合适的 投 资 品种 , 或其 他 可能对 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为 了 保障 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可 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 前 的 最后一 个受 限开 放期 视情 况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第 4 项 除外 )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 放 期 内因 发 生不 可 抗力等 原 因 而发 生 暂停 申 购情形 的 , 开放 期 将按 因 不可抗 力 而 暂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除 非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封闭期 或 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到期 操作 期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 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保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前 最后 一个受 限开 放期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赎 回和 转换 转出 业务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一)到 期操 作 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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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 赎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基 金 发 生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并 重 新 开放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提 前在 指 定媒 体 刊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以 上 暂 停及 恢 复基 金 申购与 赎 回 的公 告 规定 , 不适用 于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开放期 与 封 闭期 基 金 运作 方 式转 换 引起 的暂 停 或恢 复 申购 与 赎回 的情 形 。开 放 期与 封 闭期 基金 运 作方 式 转换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的有关 信息 披露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的相 关约 定执 行。 (十三)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申购 的特 别规 定 1. 在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期 前 公 告处 理 规 则, 允 许投 资 人在 下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起 始日 前的 到 期操 作 期、 过 渡期 内申 请 购买 或 者转 换转入 本 基 金下 一 保本 运作 周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投 资人 在 上述 期 限内 申 请购 买 或 者 转换 转 入 本 基 金 下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称 为 “ 到 期操 作 期、 过 渡期 申 购或 转换 转 入 ” 。 投资 人在 到期 操 作期 、 过渡 期内 申 购 或 者 转换 转 入 本 基金 的 ,按 其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在 下一 保 本运 作周期 开 始 前的 折 算日 所代 表 的资 产 净值 和 申购 费用 , 根据 公 司届 时 的招 募说 明 书及 相 关公 告确认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 一期 的保本 条款 。


2. 在 符 合保 本 基金 存 续条件 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 期 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前 , 将 根据 担 保 人提 供 的下 一 保本 运作 周 期 担 保 额度 确 定并 公告 下 一 保 本 运作 周 期 的 担保 规 模上 限 ,规 模控制 的具 体方 案详 见相 关公告 的处 理规 则。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 金与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 及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 受 理 非交 易 过户 申请 的 销售 机 构可 按规定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七)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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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6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是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对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 十九 )基 金上 市交 易 在 满 足 交易 所 关于 基 金上市 要 求 的前 提 下, 经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 报交 易 所 批准 及 证监 会 核准 ,基 金 可以 根 据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 易规 则 安排 本基 金 上市 交 易事 宜。具 体上 市交 易安 排,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提前 发布 的 相 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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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7 七、 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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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8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 资 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 书取 得 基金 份 额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 有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 同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 合同 上书 面 签章 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决 定和 调 整基 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 担任 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 登 记机 构 ,获 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并 对注册 登 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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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9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理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计 算 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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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0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保本 义务 。 如 基 金管 理 人未能 全额 履行 保 本 义务 的, 应向 担 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 并要 求担 保 人在收 到通 知书 后 的 5 个 工作日 内 ,将 代 偿款项 划入指定 账 户 中 ,由 基 金管 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如 代偿 款 在期 限内未 划入 指定 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依法保 管 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 本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七)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 的 营业场 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季报、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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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2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份 额发 售 机构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 为依法 提 起 仲裁 或 诉讼 ; 9、 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 履行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时,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 担保人 追偿 ; 10.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 还 在基 金 交易 过 程中因 任 何 原因 , 自基 金 管理人 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代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十) 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各方的 权 利 义务 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 称 而有 所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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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3 八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组成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或持 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根 据 《 基金合 同 》约 定变 更为 “ 工银瑞 信 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 外;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在 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 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 规 定 范围 内 变更 为 “工 银瑞 信 成长 收 益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并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工 银瑞信 成 长 收益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执 行 的以 及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 但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因 歇业 、 停 业 、被 吊 销企 业 法人 营业 执 照、 宣 告破 产 或其 他足 以 影响 继 续履 行 担保 责任 能 力的 情 况除 外; (8)提 高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费率 的 费率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依 据《 基金合 同 》 变 更 为“ 工 银瑞 信 成长 收益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 按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 工 银瑞 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管理 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和托 管 费以 及 法 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该等 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不利 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尽管 有前 述 第 1 款 的约 定,如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协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商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调低 赎 回费 率;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 增设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4)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保 本运 作周 期 内 ,当 确 定担保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继 续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停 业 、 被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新 的担 保人 ; (7)某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结 束 后更换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8)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后 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成 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9)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 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召 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以 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证明 的内容 、 要求(包 括 但不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 通讯 方 式开 会 并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召集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和 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 关 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5)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也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 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统 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 应 的基 金 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2) 到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 明及 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 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和 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证明 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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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7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在 大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 涉及事 项 与 基金 有 直接 关 系,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提案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会 议 议事 程 序及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 表未 能 主持大 会 的 情况 下 ,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议 人 员姓 名(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事项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以 外 ,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4. 采 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 分开审 议 、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行 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票 人在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如 监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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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0 九、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 (2)基 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基 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 管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 (3)核 准: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产生之 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4)交 接: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 金管 理 业 务的 移 交手 续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 时接 收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5)审 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6)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公 告; (7)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果 原任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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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1 (1)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 (2)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基 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件 ; (3)核 准: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产生之 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4)交 接: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 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 理 基金 财 产和 托 管业 务移 交 手续 , 新任 基 金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5)审 计: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6)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公 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和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 基金 管 理人 接 收基金 管 理 业务 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接 收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管 理 人或 原 基金 托管 人 应继 续 履行 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 做出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成损 害的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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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十、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订立 《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 订立 托管 协 议的目 的是 明确 基 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登 记、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和 运作 、 信息 披 露 及 相互 监 督等 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利 义 务及 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职责以 《 工 银瑞 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的 约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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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3 十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 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 资人 基 金 账户 建 立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注 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等。 ( 二) 本 基金 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 构 负责 办理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应 与代 理人 签 订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 确基 金 管理 人 和代 理机 构 在注 册 登记 业 务中 的权 利 义务 , 保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三)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利 :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务 :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记 录15 年以 上 ; 4.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账 户 信息 负 有保 密 义务, 因 违 反该 保 密义 务 对投资 人 或 基金 带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 的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 提供 其 他必要 服 务 ;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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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4 十二、 保本 一、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3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A 座3101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国安 成立日 期:2007 年4 月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0 元人 民币 净资产 :2003209736.36 元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为中小 企业 提供 贷款 、 融 资租赁 及经 济合 同的 担保 ; 个人 消费 信贷 担保 ; 汽 车消费 信 贷 担保; 投 资 及投 资 管理 ;接 受 委托 对 企业 进 行管 理; 信 息咨 询 。其 他 担保 按国 家 有关 规 定执 行。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成 立于二 00 七年 四月 三日 ,是经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机关批 准 、 北京市 工商 管理 局注 册成 立的国 有资 产完 全控 股的 全国性 国有 担保 公司 。 公 司注册 资 本 10 亿 人民币 ,净 资产 逾二 十亿 人民币 ,公 司总 部设 在北 京,目 前已 在全 国设 立了 13 家分 公司 和 2 家办事 处 与 2 家 子公 司( 香港 — 中海 信达 控股 集团 与台湾 —中 海信 达股 份有 限公司 ,是 大 陆 目前在 香港 与台 湾的 唯一 担保机 构) 。截 止目 前, 公 司已在 北京 、上 海、 南京 ,广州 ,海 南 , 安 徽 、重 庆 ,大 连 等地 担保 房 地产 、 风力 发 电、 矿产 、 金融 等 多个 项 目, 担保 规 模累 计 逾百 亿人民 币, 进入 同行 前几 名,在 全国 上千 家担 保公 司中, 综合 实力 名列 前茅 。 二、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止 2012 年 第三 季度 , 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在保 责任余 额 80.95 亿元 人民 币, 其中 保 本基金 在保 责任 余 额 19.69 亿元 人民 币。 截止 2012 年 第三 季度 ,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 总 资产 208.033.84 万元 人民 币,净 资产 200.695.69 万元 人民 币 。 三、保 证合 同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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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5 《工银 瑞信 保 本3 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约 定 了基金 管理 人的 保本 义务 (见 《基 金合 同》 第十二部分)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 ,依 照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关 于保 本 基金 的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和担 保 人 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及 相 关当 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 则基 础 上, 特 订立 《工 银 瑞信 保本 3 号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保证 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 本合同 ” 或“ 《 保证 合同 》” ) 。 担 保人 就本 基 金 的第 一 个 保 本 运作 周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本 合 同 中,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包含 该 持有 人的 净 认购 金 额对 应 份额 与募 集 期内 产 生的 利 息 所折 算 成的 基 金份 额部 分 ) 所 承 担保 本 义务 的履 行 提供 不 可撤 销 的连 带责 任 保证 。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 《 保证合 同 》 为准 。 《 保 证 合同 》 的当 事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担 保 人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 金投资 者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保 证合 同 》的 当 事人 ,其 购 买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 保证 合同 》另 有 约定 ,本 《保 证合 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 同》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 一) 保证 的范 围和 最高 限额 1、 本基 金为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金 额为 其 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所 对应 的净 认购金 额 、 认购 费用 及 募 集期利 息之 和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80 亿 元人 民币 (不 含募 集 期利息 ) 。担 保 人 承担 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为 81 亿 元人 民币 。 2、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保 本 运作周 期 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与 保 本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之乘 积 (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的 可 赎回 金 额) 与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于 持有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限 开 放期 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 以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但在 保 本运 作周期 到 期 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 回 或转 换 出的 基金 份 额不 在 保证 范 围之 内 , 且 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本 金额 。 4、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是 指本基 金 保 本运 作周 期 ( 如无特 别指 明 , 保 本运 作 周期 即 为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运作 周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 金的 保 本运 作周 期 为 三年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至三 个 公历 年后 的 年度 对应 日 的 前一 日 , 如 该对 应 日为 非 工作 日, 保 本运 作 周期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二) 保证 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 ( 三) 保证 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 四) 除外 责任 下列情 形之一 ,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不低 于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 回或转 换出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 本 运作周 期 内 申购 、 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4、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发 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担保 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 基金 合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担 保人 对 加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8、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五) 关于 股指 期货 投资 风险的 确认 和相 关承 诺


担 保人 确认 其已 阅读 《 基金合 同》 的投 资条 款, 知 悉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明确 包含股 指期 货 , 理 解 《基 金 合同 》 阐述 的股 指 期货 交 易策 略 ,充 分了 解 股指 期 货的 特 点和 各种 风 险, 认 可本 基 金 参与 股 指期 货 交易 符合 《 基金 合 同》 既 定的 投资 政 策和 投 资目 标 ,并 且对 本 基金 参 与股 指 期 货交 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响 已 作出 充 分评 估。 在 此基 础 上, 担 保人 进一 步 确认 , 担保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人 为 本基 金 的保 本 提供 连带 责 任保 证 已经 充 分考 虑到 了 本基 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的 相 关 风 险 ,并 承诺因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而发 生的 投资 金额 损失 不影响 其保 证责 任的 履行 。 (六) 责任 分担 及 清 偿程 序 1、 如果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于 持有 期 内 的 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保 本 金额 ,基 金 管理 人 未能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全 额 履行 保 本义 务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通 知担 保人 并 在 保 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向担保 人 发出 书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的 本基 金 保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 管理 人 已自 行偿 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 保 证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 代 偿款 项 划入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指 定 账户 中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将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 上 述代偿 金额 全额 划 入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指 定 账户 中 后即 为 全部 履行 了 保证 责 任, 担保 人 无须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保 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在 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 工作日 ( 含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如 果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于 持有 期 内的 累 计分 红金 额 之和 低 于保 本 金额 ,基 金 管理 人 及担 保 人 未履 行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合同 上 述条 款 中约 定的 保 本义 务 及保 证 责任 的, 自 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 后 第21 个工 作日 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第 二十 三 部分 “争 议的 处 理 ” 约定 , 直接 向 基金 管理 人 或担 保 人请 求 解决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接要求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应 在保 证期 间内 提 出。 (七)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全 部 款 项( 包 括但 不 限于 担保 人 按《 履 行保 证 责任 通知 书 》所 载 明金 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 款 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直 接向 担保 人 要求 代 偿的 金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通 过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向 担保 人 要求 代 偿的 金额 及 担保 人 为履 行 保证 责任 支 付的 其 他金 额 ,前 述款 项 重叠 部 分不 重 复 计算 ) 和自 支 付之 日起 的 利息 以 及担 保 人的 其他 合理 费 用 和损 失 ,包 括但 不 限于 担 保人 为 代 偿追 偿 产生 的 律师 费、 调 查取 证 费、 诉 讼费 、保 全 费、 评 估费 、 拍卖 费、 公 证费 、 差旅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费、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 认可的 还款 计 划 ,在 还 款计 划 中载 明还 款 时间 、 还款 方 式, 并按 担 保人 认 可的 还 款计 划归 还 担保 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全 部款 项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担 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如 有) 。 基 金 管 理人 未 能按 本 条约 定提 交 担保 人 认可 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 还款 计 划履 行还 款 义务 的 ,担 保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损 失。 (八) 担保 费的 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担保 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 本 条第 3 款公 式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 支 付。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月 收到 基金 管 理费 之 后的 五 个 工作 日 内向 担 保人 支付 担 保费 。 担保 人 于 收 到款 项 后的 五 个工 作 日内 向基 金 管理 人 出具 合法发 票。 3、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数 。 担 保 费 的计 算 期间 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 ,至 担 保人解 除 保 证责 任 之日 或 保本期 到 期 日较 早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九)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本 《 保 证合 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 法 律。 发 生争 议 时 , 各方 应 通过 协 商解决 ; 协 商不 成 的 ,任 何 一方 均 可向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提 起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北 京 ,且 仲 裁裁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十) 其他 条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加 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 方 法 定代 表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加盖 人名 章 ) 并 加 盖公 司 公章 后成 立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3、 本 基金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后 ,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双 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在 《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务 的, 本合 同终 止。 4、 担 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 保本运 作周 期 提 供担 保 或 保本保 障 的 , 基金 管理 人 、担 保人 另 行签署 书面 保证 合同 。 四、担 保费 用的 费率 和支 付方式 担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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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9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担 保 费计提 日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0.2%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 到基金 管理 费之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担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 担保 人收到 款项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合法 发票 。 五、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期 日 , 如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 与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 额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则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即 保 本赔付 差额 ) , 并在 保本 运 作周期 到期 日后 二 十 个工 作 日内 ( 含第 二十 个 工作 日 ,下 同 )将 该差 额 支付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 对此 提 供 不可 撤 销的 连 带责 任保 证 。其 后 各 保 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日 ,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到期 操 作期 或 者 过渡 期 申购 或 者 转 换转 入 、或 从 上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 金额 加上 该 部分 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低于 其 保 本金 额 ,由 当期 有 效的 《 基金 合 同》 、 《保 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约 定 的基 金 管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将该 差额 (即保 本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运 作周期 的 保 本金 额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 的 投 资金 额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净认 购 金额 、认 购 费用 及 募集 期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运 作周期 后各保本 运 作周 期 保本金 额 为 经基 金 份额 折 算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至各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及 到 期操 作 期、 过渡 期 申购 费 用之 和。.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运 作周期 的 保 本赔 付 差额 ,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部 分 基金 份 额在 第 一个 保本 运 作周 期 的累 计 分红 款项 之 和低 于 其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本 基 金 第一 个 保本 运 作周期 后各保本 运 作周 期 的保本 赔 付 差额 ,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到期 操 作 期或 者 过渡 期 申购 或者 转 换转 入 、或 从 上一 保本 运 作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运 作 周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 部分 基 金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低于 其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二) 保本 运作 周期 本基金 第一 个 保 本运 作周 期 为三 年, 即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保 本的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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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0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 到 期操 作期 或 者过渡 期申 购或 者 转 换转 入 并持 有到 期、或 从上 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运作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对 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 到期操 作期 或者 过渡 期申 购或者 转换 转入 并持 有到 期、 或从 上 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的 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无 论 选择 赎 回、 转换 、转 入下 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还 是转 型为 “ 工银 瑞 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都同 样 适用保 本条 款。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 第一 个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日 , 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与 保本 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认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累 计分 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 的 总金 额 不低 于 其保 本金 额 的; 以 及在 其 后各 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到期 操 作 期或 者 过渡 期 申购 或者 转 换转 入 、或 从 上一 保本 运 作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运 作 周期 并 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的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该 部分 基 金份 额在 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内 的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限 开 放期 、到 期操 作期 和过 渡 期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认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运作 周 期 , 但 在基 金 当期 保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某一保本运 作周 期 内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4、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不同 意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某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之 后 (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 少 ;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 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六、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案 (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存 续形 式 保 本 运 作周 期 届满 时 ,经符 合 法 律法 规 要求 的 担保人 或 保 本义 务 人与 本 基金管 理 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 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 法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 定的 基金存 续要 求的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情 况 下, 本 基金 将 转入 下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 下一 保本 运 作周 期 的具 体 起讫 日期 以 本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 期 后,本 基 金 未能 符 合 上 述 保本基 金 存 续条 件 ,本 基 金转型 为 非 保本 基金 “工 银瑞 信 成 长收 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 金投资 、 基金 费率 、分 红 方式等 相关 内容 也 将 做相 应 修改 ,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 提前 在临 时 公告 或 更新 的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中 予以 说明。 如 果 本 基金 不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对 基金的 存 续 要求 , 则本 基 金将根 据 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的处理 方式 1、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 不含当 日 )之 后5个 工作 日 (含 第5个 工作日 ) 。 2、在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将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或 全部基 金份 额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可转 入的 基金将 另行 公告 ; (3 ) 转入 下 一 保 本 运作 周期 或 转 型为 “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 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进 行公 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将 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三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 也可以 部分 选 择 赎回 、 转换 出 、转 入下 一 保本 运 作周 期 ,或 转型 为 “工 银 瑞信 成 长收 益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 4、 持 有完 整保 本周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选 择赎 回时 无需支 付赎 回费 用 ;选 择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 保 本 运 作 周 期 和转型为 “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无需 支付赎 回费 用和 申购/认 购 费用。 5、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后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作 出到期 选择 , 本基 金转 入 下一 保 本运 作周期 ,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默 认方 式 为转 入 下一 保本 运 作周 期 ;保 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后 , 如本 基 金 转型 为 非保 本 基金 “ 工 银 瑞信 成 长收 益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 , 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默认 方 式 为转 型 为 “ 工 银瑞 信 成 长 收益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管 理 人默 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的 日期 为到 本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 前 最 后一个 受限 开放 期 视 情况 暂停本 基金 的日 常赎 回和 转换转 出业 务, 并提 前公 告。 7、在 本基 金的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接受 申购 、 赎 回、转 换转 出申 请 和 转换 转入 申 请 。 8、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出采 取 “未知 价 ” 原则 , 即赎 回 价格或 转换 出的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9、 本 基金 的 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 财产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 基金财 产保 持 为 现金 形 式 ( 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 产 ,如 在 到期 操作 期 间内 具 备变 现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安 排变 现)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三)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的保本 条款 1、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不 含本 日) 之后 ,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 在受 限开放 期、 到期 操 作 期 或者 过 渡期 申 购或 者 转 换 转入 并 持有 到 期、 或从 上 一 保 本 运作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 运 作周 期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无 论选 择 赎回 、转 换 、转 入 下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还是 转 型为 “工银 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都适 用保 本条款 。 2、在 第一 个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日 , 如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 计 分 红 款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 于 其保 本 金额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 补 足该 差 额, 并在 保 本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后20 个 工 作日 内将 该 差 额支 付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 基 金管 理 人未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向 基金 持 有人 支 付差 额的 ,担 保人 将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应 当载 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的 本基 金 保本 赔 付差 额 总额 、基 金 管理 人 已自 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 保人 清 偿 的金 额 以及 本基 金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信 息)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 主动 将 《履 行 保证 责 任 通知 书 》载 明 的清 偿金 额 一次 性 足额 划 入本 基金 在 托管 银 行开 立 的账 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将 该差 额 支付 给 基金 持有 人 。 若 基 金管 理 人未 能在 保 本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后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二 十个 工 作日 )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自 保 本 运作 周期 到 期后 第21个 工 作 日起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按本 《 基金 合 同》 争议 的 处理 章 节的 相 关约 定向 基 金管 理 人和 担保人 请求 解决 。 3、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后 的下一 工作 日 至 其实 际操 作日 (含 该日 )的 净值 下 跌风险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四)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 及期 间申 购 到期操 作期 间为 保本 运作 周期到 期日 (不 含当 日) 之后5 个工 作日 (含 第5 个 工作日 ) 。 到 期 操 作期 间 结束 日 的下一 工 作 日至 下 一保 本 运作周 期 开 始日 前 一工 作 日的期 间 为 过渡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期;过 渡期 为5 至20 个工 作 日, 最 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上 述 期限 内 申请购 买 或 者转 换 转入 本 基金下 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称 为 “ 到 期操 作期 、过 渡期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 (1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保 证额 度或保 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到期操 作期 、 过渡 期申 购 或转换 转入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 法 。 (2)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采取 “未 知价 ”原 则, 即 到 期操 作 期、 过渡 期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 投资 者进 行 到 期操 作 期、 过渡 期申 购或 转换 转 入 的 ,其 持有 相应 基金 份 额至过 渡期 最后一 日( 含该 日) 期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 申购费 率 到 期 操 作期 、 过渡 期 申购费 率 最 高不 超 过5% , 具体费 率 在 届时 的 招募 说 明书中 列 示 。 到 期 操 作期 、 过渡 期 申购 费用 由 到期 操 作期 、 过渡 期 申 购 的投 资 者承 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5)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 期 申购的 日期 、 时间 、场 所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 宜由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6) 在到 期 操 作期 ,本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出申 请。 (7)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转出业 务。 (8) 过渡 期内 ,除 暂时 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形 式 ( 无法 变 现的 基 金财 产, 如 在过 渡 期内 具 备变 现条 件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安排 变现)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五)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资产的 形成 1、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第一个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期 日 , 如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 与 到期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 额低 于 其 保本 金 额, 差 额部 分即 为 保本 赔 付差 额 ,基 金管 理 人应 补 足该 差 额并 以现 金 形式 支 付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其后 各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 期 日, 如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到 期操 作期 或 者过 渡 期申 购或者 转 换 转入 、 或从 上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该 部 分基 金份 额 在当 期 保本 运 作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低于 其 保本 金 额, 由 当 期有 效 的《 基金 合 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 同》 约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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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4 对 于 投 资者 认 购或 者 受限开 放 期 申购 、 转换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 选 择或 默 认选择 转 入 下一 保 本 运作 周 期 的 , 转入 下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的 转入 净值 等 于选 择 或默 认 选择 转入 下 一 保 本 运作 周期 的相 应 基金 份 额在 下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开 始前 一工 作 日( 即 折算 日 )所 对应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2、 到 期操 作期 、 过 渡期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对 于 投 资者 到 期操 作 期或者 过 渡 期申 购 或者 转 换转入 的 基 金份 额 ,转 入 下一 保 本 运 作周 期 的 转入 净值 等 于 相应 基金 份 额在 下 一 保 本 运作 周期 开 始前 一 工作 日 (即 折算 日 )所 对 应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开始 日前一 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算 日。 在 基 金 份额 折 算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包括 投 资者 认 购、在 受 限 开放 期、 到期 操 作期 或 者过 渡期 申 购或 者 转换 转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保 本运 作 周期 结束 后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 转入 下 一个 保 本运 作周 期 的基 金 份额 ) 所代 表的 资 产净 值 总额 保 持不 变的 前 提下 ,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额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 持 有期 的 计算仍 以 投 资者 认 购、 申 购(包 括 转 换转 入 ) 或者 到 期操 作 期或 者过 渡 期申 购 或者 转 换转 入 基 金 份额 的 实际 操 作日 期计 算 ,不 受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影响 。 (七)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开 始日 ,本 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运 作周期 运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当 期 保本 运 作 周期 认 购、 在 受限开 放 期 、 到 期 操作 期 或者过 渡 期 申购 或 者 转换 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 保 本运 作 周期 结 束后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入 下一 个保 本 运作 周 期的 基金份 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适用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 保本 条款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经折算 的 基 金份 额 至下 一 保本运 作 周 期 到 期 的, 如 果下一 保 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与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持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 金额 低于 其 保本 金 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 为保 本 赔付 差 额 ,则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补 足该 差额 , 并由 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 提供 保 本保 障 。 下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保本 金 额为 : 经基 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至 下一 保 本运 作周期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投资金 额 及 到期 操作 期、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八) 转型 后的 “工 银瑞 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资 产的 形成 1、 保 本运 作周 期 届 满时 , 若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转 型为 “工 银 瑞信 成 长收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在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 期 日,如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于 其保 本 金额 ,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2 、 保 本运 作 周期 届 满, 如本 基 金 转型 为 “工 银瑞 信 成长收益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购的具 体操 作办 法由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予以 公告 。 3、对 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内 认购 、 在受 限开 放 期、 到期 操作 期或 者过 渡 期申购 或者 转 换 转入 的 基金 份 额 , 选择 或 默认 选 择转 为 转型 后的 “ 工银 瑞 信 成 长 收益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转 入金 额 等于 选 择或 默 认选 择转 为 “工 银 瑞信 成 长收 益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在“ 工 银瑞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前一 工作 日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九)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相关业 务公 告 保 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 前 ,基金 管 理 人将 就 有关 到 期的上 述 事 宜进 行 公告 。 公告内 容 包 括但 不限于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到 期处 理 方式 的 有关 业 务规 则、 转 入下 一 保本 运 作周 期 或 转 型为 “ 工银 瑞信 成 长收 益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有 关法 律文 件、申 购赎 回安 排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 规则, 此等 事宜 的相 关规 定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 节 所 述基 金 保本 的 保证责 任 仅 适用 于 第一 个 保本运 作 周 期 。 本 基金 第 一个 保 本 运 作周 期 后各 保 本 运作 周 期 涉 及的 基 金保 本 的保 障 事宜 ,由 基 金管 理 人与 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 人 届时 签 订 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 险 买断 合 同》 决 定, 并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期 保 本运 作 周期 开 始前 公告。


( 一 ) 为确 保 履行 保 本条款 , 保 障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本基 金 的第 一 个 保本 运 作 周期 由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作为担 保人 。 ( 二 ) 担保 人 与基 金公 司签 订 《 工银 瑞 信保 本3号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购买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视 为 同意 该 保证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由担 保人 提 供不 可 撤销 的连带 责 任 担保 , 担保 范围 为 基金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与 保 本运 作 周期 到 期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于 其 保 本金 额 的差 额 部分 。 担 保 人承 担 保证 责 任的 最高 限 额不 超 过按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确 认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保 本 金额。 保 证期 为基 金 保 本运作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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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6 ( 三 ) 当确 定 发生 足 以影响 担 保 人继 续 履行 保 证责任 能 力 的情 形 时或 在 担保人 歇 业 、停 业 、 被吊 销 企业 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 告 破产 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更 换 新的 担保 人 无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新 的担 保 人必 须 具有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担 任基 金 担保 人 的资 质 和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新 的 担保 人 签订 《 保证 合同 》 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 理人 在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2 日内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担保 人 的有 关 事项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与 新担保 人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 ( 四 ) 如果 符 合条 件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与 到 期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积 加 上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低 于 其保 本 金额, 且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全额 履行 保 本义 务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 保证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在保 本 运 作周 期 到期 日后5 个工作 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面 《 履 行 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履行 保证 责 任 通知 书》 应 当 载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 本基 金 保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 管 理人 已 自行 偿 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 人清偿 的金 额 以 及 本基 金 在基 金 托管 人处 开 立 的 账 户信 息) 。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的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 证 责任 通 知书 》 载明 的清 偿 款项 划 入本 基 金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 账户 中, 由 基金 管 理人 将 该 金额 支 付给 基 金持 有人 。 若担 保 人在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期 日 后20 个 工作 日( 含 第20 个 工作 日 ) 内未 主 动履 行 担保 责任 的 ,自 保 本运 作 周期 到期 后 第21 个 工作 日 起, 基金 持 有 人 有 权直 接 就 差额 部 分向 基 金管 理人 或 担保 人 追偿 。 担保 人将 清 偿款 项 全额 划 入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担 保责 任, 无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 (五 )除 本部 分第 八节 所 指的 “更 换担 保人 的,原 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责 任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以 及《 保证 合 同》 中所 列明 的免 责情 形 外,担 保人 不得 免 除担保 责任 。当 发生 以下 情形时,担 保人 不承 担任 何 支付义 务: 1、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乘 积 加上 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累 计 分红 款项 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的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但在基 金 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日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 回或转 换 转 出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保 本运作 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发 生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担保 人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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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7 6、在 保本 运作 周期 到期 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 因 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 履行 全 部或 部 分义 务或 延 迟履 行 义务 的 ,或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六 ) 因不 可 抗力 事 件直接 导 致 任何 一 方无 法 按约定 履 行 全部 或 部分 义 务或延 迟 履 行义 务的( 视不 可抗 力 事件 的影响 程 度而 定),该 方将 免于承 担 责任, 但应 及 时通 知他方 不 可抗 力事 件 的 发生 及 其影 响 并提 供相 应 的证 明 文件 。 不可 抗力 事 件是 指 无法 预 见、 无法 避 免并 无 法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包括 地震 、 台风 、火 灾、 水灾 等自 然 灾害, 以及 罢工 、政 治动 乱 、战 争等 事件。 (七)保本 运 作周 期 届满时 , 担 保人 同 意继 续 提供保 本 保 障, 基 金管 理 人 与担保人 将另 行签署 书面 《保 证合同 》 。 八、更 换担 保人 保 本 运 作周 期 内更 换 担保人 必 须 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但 确 定发生 足 以 影响 担 保 人继 续 履行 保 证责 任能 力 的情 形 时或 在 担保 人歇 业 、停 业 、被 吊 销企 业法 人 营业 执 照、 宣告破 产的 情况 下更 换新 的担保 人除 外) 。担 保人 的 更换必 须符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保本运 作周 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的程 序: 1、提 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名的 新任 担保 人 必 须符 合 如下 条件 : (1 ) 具 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 2、决 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被提 名 的 新任 担 保人 形 成决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1/2 以 上(含1/2 )表 决通 过。 3、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方可 执行 。 4、签 订《 保证 合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 。 5、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更 换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担保人 的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证 合同 》 。 6、交 接 原 担 保 人职 责 终止 的 ,原担 保 人 应 妥 善 保管 保 本运作 周 期 内保 证 业务 资 料,及 时 向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保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及 时接 收。 保 本 运 作周 期 内更 换 担保人 的 , 原担 保 人承 担 的所有 与 本 基金 保 证责 任 相关的 权 利 义务 由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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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9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保 本运 作周 期 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依 照 保 证合 同 ,通 过 运用 恒 定 比 例投 资 组合 保 险策略 , 控 制本 金 损失 的 风险, 并 在 基金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运 用投 资组 合保 险技术 ,按 照恒 定比 例投 资组合 保险 机制 (CPPI )对 债券 和股 票 等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实现 投资 组合 保值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包 括具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企 业 债、公 司 债 、短 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地 方政府 债 、商 业银 行金 融 债与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 股票 ( 包 括创业 板 、中 小板 或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的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及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 类资产 ,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符 合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 资 产 (包 括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等 固 定收 益 资产 )和 风 险资 产 (股 票 、权 证及 股 指期 货 等权 益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 动态调整。其中, 股票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60% ;本 基 金开放期内,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但 在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 当 法 律 法规 和 相关 规 定变更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 资产配 置 比 例进 行适当 调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在每 个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 操作 期 的前 3 个 月和 过渡 期的 后 3 个 月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的 限制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持有 现 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不 受 限制 , 但在 受限 开 放期 、 到期 操作期 、 过 渡期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来实现 保本 和增 值的 目标 。CPPI 是国 际通 行的 一种 投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它主 要是通 过数 量 分 析, 根据 市场 的波 动来 调 整、 修正 风险 资产 的可 放 大倍数 ( 风险 乘数) ,以 确 保投资 组合 在一 段 时 间以 后 的价 值 不低 于事 先 设定 的 某一 目 标价 值, 从 而达 到 对投 资 组合 保值 增 值的 目 的。 在基金 资产 可放 大倍 数的 管理上 , 基 金管 理人 的金 融 工程团 队在 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根据 CPPI 数 理 机制 、 历史 模 拟和 目前 市 场状 况 定期 出 具保 本基 金 资产 配 置建 议 报告 ,给 出 放大 倍 数的 合理上 限的 建议 ,供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作 为基 金资 产配 置的参 考。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配 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 层为对风险资产和 安全资产 的配置,该层次以恒 定 比 例 组合 保 险策 略 为依 据 , 即 风险 资 产部 分 所能 承受 的 损失 最 大不 能 超过 安全 资 产部 分 所产 生 的 收益 ; 另一 层 为对 风险 资 产 部分的 配置 策略 ,依 据 稳健 投 资、 风 险第 一的 原 则, 以 低风 险 性 、在 保 本运 作 周期 内具 备 中期 上 涨潜 力 为主 要标 准 ,构 建 风险 资 产组合 。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情 况对 这两 个层 次的 策略进 行调 整。 CPPI 的投 资步 骤可 分为 : 第 一 , 根据 本 基金 保 本运作 周 期 到期 时 的最 低 目标价 值 和 合理 的 折现 率 确定当 前 应 持有 的 安全 资产 的数 量, 即确 定组合 的价 值底 线; 第二, 计算 组合 的现 时价 值超过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即安全 垫(cushion); 第 三 , 本基 金 主要 根 据市场 中 长 期趋 势 的判 断 、数量 化 研 究等 来 确定 风 险资产 与 安 全垫 的放大 倍数 , 即 组合 的风 险乘数 ; 第四,根据 组 合的 安 全垫和 风 险 乘数 确 定 权益类 资产 投 资 比例 , 并将 相 当于安 全 垫 特定 倍 数 的资 金 规模 投 资于 风险 资 产, 以 创造 高 于最 低目 标 价值 的 收益 , 其余 资产 则 投资 于 安全 资产上 ; 第 五 , 适时 调 整资 产 配置。 本 基 金将 根 据数 量 分析、 市 场 波动 等 对风 险 资产与 安全 资产 的比例 将进 行动 态调 整, 确保风 险资 产实 际投 资比 例不超 过风 险资 产投 资比 例上限 。 根据CPPI 进 行资产 配置 是一 个动 态调 整的 过程,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对投 资组合 调整 规则 及参 数的 合理设 计 ,结 合基 金管 理 人基于 基本 面因 素分 析而 得出的 关于 股票 、 债券等 市场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的判 断, 优化 资产 配置 ,实现 基金 保本 增值 的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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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1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以外 的债 券组合 根据 投资 策略 分为 两个层 次。 第一,按照 剩 余存 续 期与本 基 金 剩余 保 本运 作 周期 限 相 匹 配的 原 则, 采 取买入 并 持 有的 长期投 资策 略, 以回 避利 率风险 及再 投资 风险 ,实 现基金 资产 保本 目标 。 第二, 在期 限与 基金 剩余 保本运 作周 期 限 匹配 的前 提下, 根据 久期 、凸 性、 信用级 别及 流动性 等因 素, 选择 相对 投资价 值更 高的 债券 。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债券 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构 建本基 金组 合的 基本 配置 ,以实 现组 合避 险增值 的目 标。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 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可 能 情 景, 并 预测 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 策 等宏 观 经济 政策 取 向, 分 析金 融 市场 资金 供 求状 况 变化 趋 势 及结 构 。在 此 基础 上 , 预 测金 融 市场 利 率水 平变 动 趋势 , 以及 金 融市 场收 益 率曲 线 斜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业 务 发展 状况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 务状 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并 根 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 的偿 债能 力 ,评估其违约 风险 水平 。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 合其 信用 等 级、 流动 性、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 确 定其投 资价 值 , 主要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估 的 企 业 (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3、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 转 换 债券 同 时具 有 股票特 性 与 债券 特 性, 为 确保 基 金 最 低资 产 保存 底 线不被 击 破 ,同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时避免在市场处于熊市末端因基金资产完全转变为债券资产而丧失市场随后反转的投资机 遇。因 此,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本 基 金 将选 择 公司 基 本素质 优 良 、其 对 应的 基 础证券 有 着 较高 上 涨潜 力 的可转 换 债 券进 行 投 资, 并 采用 期 权定 价模 型 等数 量 化估 值 工具 评定 其 投资 价 值, 以 合理 价格 买 入并 持 有。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4、股 票投 资策 略 (1)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可 直接 进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对于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将采 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国内 财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深 入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并 结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对具 有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本 基金 在个股 选择 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理性 地分 析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用产 业投 资眼光 ,采 用长 期投 资战 略,辅 以金 融工 程技 术,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具有 长期 增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买入 并长期 持有 ,将 中国 经济 长期增 长的 潜 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2) 新股 投资 本基金 将研 究首 次发 行股 票(IPO)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体 定价水 平, 估计 新股 上市 交易的 合理 价格 , 并 参考 一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制 定相 应的 新股申 购策 略。 通过 参与 新股认 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本基金 对 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进行评 估 , 确定 继续持 有或 者卖 出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 实 现 基金 投 资目 标 ,在有 效 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 下,本 基 金 还将 在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允 许的 范 围 内并 基 于谨 慎 原则 适度 进 行权 证 投资 。 本基 金进 行 权证 投 资时 , 将在 对权 证 标的 证 券进 行 基 本面 研 究及 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 合 股价 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 用 数量 化 期权 定价 模 型, 确 定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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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本 基金 选择 采用流 动性 好、交 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对 权益 类资 产进 行多 头或空 头套 期保 值。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额 申购 赎回 、分 红等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理 。 多 头 套 期保 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增 加 权益 类 资产 时 ,为避 免 市 场冲 击 ,提 前 建立股 指 期 货多 头 头 寸, 然 后逐 步 买入 现货 并 解除 股 指期 货 多头 ,当 完 成现 货 建 仓 后 将股 指期 货 平仓 ; 空头 套 期 保值 指 当基 金 需要 减少 权 益类 资 产时 , 先建 立股 指 期货 空 头头 寸 ,然 后逐 步 卖出 现 货并 解 除 股指 期 货空 头 ,当 现货 全 部清 仓 后将 股 指期 货平 仓 。采 用 股指 期 货投 资策 略 可以 有 效对 冲 投 资组 合 的系 统 性风 险, 有 效管 理 现金 流 量, 降低 建 仓或 者 调仓 过 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 本基 金 在 股指 期 货套 期 保值 过程 中 ,将 定 期测 算 权益 类投 资 组合 与 股指 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 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化 确 定最优 套保 比例 、套 保时 机、展 期策 略并 进行 保证 金管理 。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金, 则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2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等 风险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安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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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4 (2)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在每个 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 期操 作期的 前 3 个 月和 过渡 期 的后 3 个 月不 受前 述投 资 组合比 例的 限制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 持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不受 限 制, 但在 受 限开 放 期、 到 期 操作 期 、过 渡 期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 展期; (7)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债 券 或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9)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还应 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不 高 于 40% ; 2)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在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但 在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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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5 3 ) 本 基 金参 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应 当 符合 《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保本 策 略和 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有 的 期货 合 约及 有价 证 券的 最 大可 能 损失 不得 超 过基 金 净资 产 扣除 用于 保 本部 分 资产 后的余 额。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按 照中国 金 融 期货 交 易所 的 要求向 其 报 告所 交 易和 持 有的卖 出 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权证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2 ) 如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组合 限 制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 上述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十个 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3 、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用 级别不 低于BBB 级。 BBB 级 债券具 有很 高的 或者 良好 的信用 质量 , 债 券 发行 人 具有 足 够的 履行 债 券发 行 承诺 的 能力 ,出 现 不能 支 付债 券 本金 及利 息 的违 约 风险 很小。 本基 金将 债券 投资 范围限 定 于BBB 级债 券, 有利 于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因 为 不 同信 用 评级 机 构评级 体 系 不一 致 ,而 导 致对债 券 信 用评 级 结果 不 相同时 , 本 基金 将 考 察信 用 评级 机 构的 权威 性 及其 市 场认 可 程度 ,参 照 评级 机 构的 实 质评 级标 准 ,遵 循 谨慎 的原则 进行 投资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民币 税后 三年 期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0.25% 在本基 金成 立当 年, 上述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当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三年 期“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其后 的每 个自 然年 , “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利率” 指当 年第 一个 工作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三 年期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存 款基 准利 率”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 益的 原 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是一 只 保本 混 合型基 金 , 属于 基 金中 的 低风险 品 种 ,投 资 者投 资 于保本 基 金 并不 等 于 将资 金 作为 存 款放 在银 行 或存 款 类金 融 机构 ,保 本 基金 在 极端 情 况下 仍然 存 在本 金 损失 的风险 。 二 、 转 型为 “ 工银 瑞 信成长 收 益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后 的投 资 目标 、 范围、 理 念 、策 略 工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运作周 期 届 满时 ,如 果担 保人同 意 继 续 提 供保 本 保障 或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 的 其他 机 构继 续提 供 保本 保 障,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保证 合 同 或风 险 买断 合 同, 同时 满 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存 续 要求 的情 况 下, 基 金将 转 入 下一 保 本运 作 周期 。否 则 基金 转 型为 非 保本 基金 “ 工银 瑞 信成 长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如果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要 求, 则基 金将 终止 运作。 (一) 投资 目标 在 合 理 控制 风 险并 保 持良好 流 动 性的 基 础上 , 追求基 金 资 产的 长 期稳 定 增值, 获 得 超过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 理念 通 过 分 析权 益 类资 产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 及其 他 类别资 产 的 相对 价 值变 动 ,侧重 各 类 资产 的 投 资价 值 评价 , 结合 优势 主 题策 略 与个 股 精选 策略 , 对基 金 资产 配 置进 行动 态 调整 ,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 积极 、 主动 的 灵 活 资产 配 置, 及 时跟 踪市 场 环境 变 化, 有 效提 高不 同 市场 状 况下 基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 (三)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为 具 有良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 括创 业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 企 业债、 公司 债 、 短 期 融资 券 、中 期 票据 、地 方 政府 债 、商 业 银行 金融 债 与次 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银 行存 款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等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于 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 低于 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0-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 金 将 由投 资 研究 团 队 及时 跟 踪 市场 环 境变 化 ,根据 宏 观 经济 运 行态 势 、宏观 经 济 政策 变化 、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 、国 际市 场变 化情 况等 因 素的深 入研 究 ,判 断证 券 市场的 发展 趋势 , 结 合 行业 状 况、 公 司价 值性 和 成长 性 分析 , 综合 评价 各 类资 产 的风 险 收益 水平 。 在基 于 充足 的 宏 观形 势 判断 和 策略 分析 的 基础 上 , 采 用 动态 调整 策 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灵 活 资产 配 置, 在 市 场上 涨 阶 段 中 ,增 加权 益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在市 场 下行 周 期中 , 降低 权益 类 资产 配 置比 例 , 力求 实 现基 金 财产 的长 期 稳定 增 值, 从 而有 效提 高 不同 市 场状 况 下基 金资 产 的整 体 收益 水平。 2、股 票选 择策 略 基 金 采 用积 极 主动 的 投资管 理 策 略, 在 构建 股 票投资 组 合 时, 灵 活运 用 多种投 资 策 略, 积 极 挖掘 和 利用 市 场中 可行 的 投资 机 会, 以 实现 基金 的 投资 目 标。 基 金将 契合 “ 成长 收 益” 这 一 原则 , 将优 势 主题 策略 与 个股 精 选策 略 相结 合的 策 略框 架 下, 采 取“ 自上 而 下” 与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进行 股票 投资 。 (1) 优势 主题 策略 基于 “ 自上而下” 的原则 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 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 定性分析方 法, 深入挖掘市 场发展 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 潜 在的投资主题, 从中筛 选出未来的优势 主题,并选择那些受 益 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 行 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 如 下:


1)主题发掘。从制 度变 革,产业调整,技术 创 新,区域振兴等各个 角 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 行 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 动 因素,提前发现值得 投 资的主题。


2)主题遴选。在发 现这 些主题因素后,对其 进 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 根据这些 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 经 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 影 响程度、 受益于该投资 主题的行业与产 业之数量、 受益于该投 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 数 量与质量、 持 续时间的 长短等等, 遴选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 的 主题。


3)主题投资。根据 这些 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 业 及主题板块,找出与 主 题投资关 联度较高的公司,再 做 进一步的研究,以确 定 投资标的。


4 ) 主 题 转 换 。 密 切 跟 踪 主 题 投 资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主 题 投 资 开 始 转 换 时 逐 步 退 出 原有的投资主题,并 发 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 题 。 (2 )个股精选策略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行业 分 析的基 础 上 ,选 择 治理 结 构完善 、 经 营稳 健 、业 绩 优良、 具 有 可持 续 增 长前 景 或价 值 被低 估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 , 以合 理价 格 买入 并 进行 中 长期 投资 。 基金 股 票投 资具体 包括 行业 分析 与配 置、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价、 价 值评 估及 股票 选择 与组 合优化 等过 程。 1)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基 金 将 根据 各 行业 所 处生命 周 期 、产 业 竞争 结 构、近 期 发 展趋 势 等数 方 面因素 对 各 行业 的 相 对盈 利 能力 及 投资 吸引 力 进行 评 价, 并 根据 行业 综 合评 价 结果 确 定股 票资 产 中各 行 业的 权重。 一 个 行 业的 进 入壁 垒 、原材 料 供 应方 的 谈判 能 力、制 成 品 买方 的 谈判 能 力、产 品 的 可替 代 性 及行 业 内现 有 竞争 程度 等 因素 共 同决 定 了行 业的 竞 争结 构 ,并 决 定行 业的 长 期盈 利 能力 及 投 资吸 引 力。 另 一方 面, 任 何一 个 行业 演 变大 致要 经 过发 育 期、 成 长期 、成 熟 期及 衰 退期 等 阶 段, 同 一行 业 在不 同的 行 业生 命 周期 阶 段以 及不 同 的经 济 景 气 度 下, 亦具 有 不同 的 盈利 能 力 与市 场 表现 。 基金 对于 那 些具 有 较强 盈 利能 力与 投 资吸 引 力、 在 行业 生命 周 期中 处 于成 长 期 或成 熟 期、 且 预期 近期 经 济景 气 度有 利 于行 业发 展 的行 业 ,给 予 较高 的权 重 ;而 对 于那 些 盈 利能 力 与投 资 吸引 力一 般 、在 行 业生 命 周期 中处 于 发育 期 或衰 退 期, 或者 当 前经 济 景气 不利于 行业 发展 的行 业, 则给予 较低 的权 重。 2 )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估 在 对 行 业进 行 深入 分 析的基 础 上 ,对 上 市公 司 的基本 财 务 状况 进 行评 估 。结合 基 本 面分 析 、 财务 指 标分 析 和定 量模 型 分析 , 根据 上 市公 司的 财 务情 况 进行 筛 选, 剔除 财 务异 常 和经 营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 基本投 资股 票池 。 3)价 值评 估 基 于 对 公司 未 来业 绩 发展的 预 测 ,采 用 现金 流 折现模 型 等 方法 评 估公 司 股票的 合 理 内在 价 值 ,同 时 结合 股 票的 市场 价 格, 挖 掘具 有 持续 增长 能 力或 者 价值 被 低估 的公 司 ,选 择 最具 有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4)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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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9 综 合 定 性分 析 与定 量 价值评 估 的 结果 , 选择 定 价合理 或 者 价值 被 低估 的 股票构 建 投 资组 合 , 并根 据 股票 的 预期 收益 与 风险 水 平对 组 合进 行优 化 ,在 合 理风 险 水平 下追 求 基金 收 益最 大 化 。同 时 监控 组 合中 证券 的 估值 水 平, 在 市场 价格 明 显高 于 其内 在 合理 价值 时 适时 卖 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在 固定 收 益 证券 投资 与研究 方面 , 实行 投资 策 略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 度 , 专业研 究人 员分别 从利 率 、债 券信 用 风险等 角度 , 提出 独立 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 固定 收 益投资 团队 讨论 , 并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 性投资 策略 。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 等主要 经济 变量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可 能 情 景, 并 预测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等宏 观 经济 政策 取 向, 分 析金 融 市场 资金 供 求状 况 变化 趋 势 及结 构 。在 此 基础 上 , 预 测金 融 市场 利 率水 平变 动 趋势 , 以及 金 融市 场收 益 率曲 线 斜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 基金 将根 据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制定 出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预 期 市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 降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期 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 提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析 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业 务 发展 状况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 务状 况 、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时 需要考 虑 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 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 的偿 债能 力 ,评估其违约 风险 水平 。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 合其 信用 等 级、 流动 性、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 确 定其投 资价 值 , 主要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估 的 企 业 ( 公 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 转 换 债券 兼 具权 益 类证券 与 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 的特性 , 具 有抵 御 下行 风 险、分 享 股 票价 格 上 涨收 益 的特 点 ,是 基金 的 重要 投 资对 象 之一 。基 金 将选 择 公司 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 对 应的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基 础 证券 有 着较 高 上涨 潜力 的 可转 换 债券 进 行投 资, 并 采用 期 权定 价 模型 等数 量 化估 值 工具 评定 其 投资 价值 ,以 合理 价格买 入并 持有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 实 现 基金 投 资目 标 ,在有 效 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 下,基 金 还 将在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允 许 的范 围 内 并基 于 谨慎 原 则适 度进 行 权证 投 资。 基 金进 行权 证 投资 时 ,将 在 对权 证标 的 证券 进 行基 本 面 研究 及 估值 的 基础 上, 结 合股 价 波动 率 等参 数, 运 用数 量 化期 权 定价 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 内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根 据风险 管 理 的原 则 ,以 套 期保值 为 目 的。 基 金选 择 采用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跃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对 权 益类 资 产进 行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 保 值。 此 外, 基金 还 将运 用 股指 期货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 申购赎 回 、分 红等 特殊 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以 进行 有效的 现金 管 理 。 多 头 套 期保 值 指当 基 金需要 增 加 权益 类 资产 时 ,为避 免 市 场冲 击 ,提 前 建立股 指 期 货多 头 头 寸, 然 后逐 步 买入 现货 并 解除 股 指期 货 多头 ,当 完 成现 货 建仓 后 将股 指期 货 平仓 ; 空头 套 期 保值 指 当基 金 需要 减少 权 益类 资 产时 , 先建 立股 指 期货 空 头头 寸 ,然 后逐 步 卖出 现 货并 解 除 股指 期 货空 头 ,当 现货 全 部清 仓 后将 股 指期 货平 仓 。采 用 股指 期 货投 资策 略 可以 有 效对 冲 投 资组 合 的系 统 性风 险, 有 效管 理 现金 流 量, 降低 建 仓或 者 调仓 过 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将定期 测算 权益 类投 资 组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资组 合 beta 的稳定 性, 精细 化确 定最 优套保 比例 、套 保时 机、 展期策 略并 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金, 则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制 人 或者与 其 有 其他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 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比 例 为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2)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6) 基金 投资 于 资 产支 持 证券 还 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2)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3)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7)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 有 债券 或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8)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3) 基金 所 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4)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 期 货交 易 所的 要 求向其 报 告 所交 易 和持 有 的卖出 期 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9)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还 应 遵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1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基金 ,则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因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 上述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十个 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3 、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 用级 别不低 于 BBB 级。BBB 级 债券具 有很 高的 或者 良好 的信用 质 量 , 债 券 发行 人 具有 足 够的 履行 债 券发 行 承诺 的 能力 ,出 现 不能 支 付债 券 本金 及利 息 的违 约 风险 很小。 基金 将债 券投 资范 围限定 于 BBB 级 债券 ,有 利于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信用 风险。 因 为 不 同信 用 评级 机 构评级 体 系 不一 致 ,而 导 致对债 券 信 用评 级 结 果 不 相同时 , 基 金将 考 察 信用 评 级机 构 的权 威性 及 其市 场 认可 程 度, 参照 评 级机 构 的实 质 评级 标准 , 遵循 谨 慎的 原则进 行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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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3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60 %× 沪深 300 指 数+40 %× 中 证全债 指数 如 果 今 后证 券 市场 中 有其他 代 表 性更 强 或者 更 科学客 观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适用于 基 金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 据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的 原 则, 根 据实 际 情况 对业 绩 比较 基 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 调整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基金属于混 合 型基金 ,其预 期 收 益及 风 险水 平 低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 型基金 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属于 中等 风险 水平基 金。 三、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 立了 严 谨、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流程 ,具 体包 括投 资研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 理及绩 效评 估等 全过程 ,如 图1 所示 。 图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 资研 究 研 究 员 独立 开 展研 究 工作, 在 借 鉴外 部 研究 成 果的基 础 上 ,开 展 宏观 经 济及政 策 分 析、 债 券 市场 分 析、 行 业及 上市 公 司分 析 , 重 点 分析 行业 的 景气 度 和各 类 资产 的相 对 价值 ,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各基 金经 理提供 独立 、统 一的 投资 决策支 持平 台。 风 险 管 理部 运 用风 险 监测模 型 以 及各 种 风险 监 控指标 , 对 市场 预 期风 险 和 投资 组 合 组合 风 险 进行 风 险测 算 ,并 提供 权 益类 资 产以 及 股指 期货 的 数量 化 风险 分 析报 告; 运 作部 每 日提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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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4 供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 据分 析报告 ,供 基金 经理 决策 参考。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基 金投资 的 最 高决 策 机构 , 投资决 策 委 员会 依 据风 险 管理部 的 研 究报 告 , 定期 或 遇重 大 事项 时召 开 投资 决 策会 议 , 决 定基 金 总体 投 资策 略 及资 产配 置 方案 。 审核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审 核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重大 问题 。 基 金 经 理在 公 司总 体 投资策 略 的 指导 下 ,根 据 基金合 同 关 于投 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 金 经 理根 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的 决议 , 以及 量 化风险 分 析 报告 和 申购 赎 回报告 , 利 用数 量 投 资管 理 系统 , 选择 证券 构 建基 金 投资 组 合, 并根 据 市场 变 化调 整 基金 投资 组 合, 或 者相 机使用 股指 期货 进行 风险 对冲,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部 对 投资 组 合的风 险 水 平及 基 金的 投 资绩效 进 行 评估 , 报风 险 管理委 员 会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行 为 进 行合 规 性监 控 ,并对 投 资 过程 中 存在 的 风险隐 患 向 基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6. 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基 金 经 理根 据 风险 管 理及绩 效 评 估结 果 ,结 合 宏观 经济、 债券 市 场、 行 业分析 结 果 及最 新 的 公司 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 期 货市 场 状况 、 股票 市场 流 动性 、 基金 申 购赎 回情 况 ,在 风 险优 化目标 下,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优 化、 再平 衡。


四、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五、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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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5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立 证 券交易 清 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 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 管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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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6 十 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 估值 依据 及原 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中 国 证 监 会 [2008]38 号 公告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 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 未做 明确 规 定的 , 参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行 业 通行 做 法处 理。 估 值数 据 依据 合 法 的数 据 来源 独 立取 得。 对 于固 定 收益 类 投资 品种 的 估值 应 依据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基 金 估值 工作小 组的 指导 意见 及指 导价格 估值 。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对 不 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 投资品 种 , 应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普 遍 认 同, 且 被以 往 市场实 际 交 易价 格 验 证具 有 可靠 性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运 用估 值 技术 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 估值 日 在公 平 条 件下 进 行正 常 商业 交易 所 采用 的 交易 价 格。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时 , 应尽 可 能使 用市场 参与 者在 定价 时考 虑的所 有 市 场参 数, 并应 通过定 期校 验, 确保 估值 技术的 有效 性。 有 充 足 理由 表 明按 以 上估值 原 则 仍不 能 客观 反 映相关 投 资 品种 的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三)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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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7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 基 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1 )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 ,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 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 债券 和 银行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 金 融 资产 和金 融负 债 。 (五)估 值程 序 1.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市 后,A 类或 B 类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A 类和B 类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 A 类或 B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 述“差 错 处理 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 不能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资 人 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 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返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 他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现 过 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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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0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A 类或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或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 金净 值的 非 工作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 、期 货交 易 所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或国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 减轻或 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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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2 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本 基金 从B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的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核 对 后,由 基 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双 方核 对 后,由 基 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到期操 作期 间及 过渡 期内 本基金 不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若 保本运 作周期 到 期 后,本 基 金 不符 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 件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将 所 持 有本 基 金 份额 转 为变 更 后的 “工 银 瑞信 成 长收 益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同 上。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 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 金 销售服 务 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划 至 登 记结算 机构 , 登 记 结 算机 构 收到 后 按相 关合 同 规定 支 付给 基 金销 售机 构 等。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 支付 日期顺 延。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 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的 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 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 管费 和 销售 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 费 和 销 售服务 费 率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十 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 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基 金 收益 分 配后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 初始面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 值; 3.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4. 本 基 金仅 采 取现 金 分红一 种 收 益分 配 方式 , 不进行 红 利 再投 资 。转 型 为“工 银 瑞 信成 长 收 益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后,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现 金 分红 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5.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前提 下 酌情 调 整以上 基 金 收益 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 整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以 及截至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拟 订 ,由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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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5 2. 在 收益 分 配 方案 公 布后,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 体方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红 利 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在 保 本 运作 周 期 内 , 本基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 不足 以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所 需的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代 为支 付, 具体 业务 规则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基 金 转 型为 “ 工银 瑞 信成长 收 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的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权 益 登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规 则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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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6 十 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 管理 人 保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常 的 会 计核 算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对 本 基金 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 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后可 以 更换 。 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 所,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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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7 十 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 他组 织 。 基 金管 理 人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按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 事 项在 规 定时 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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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保 证合 同》 作为 保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书 的附 件, 并随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一同 公告 。 (四)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日 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封 闭 期间 , 基金管 理 人 将至 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A 类、B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开 放期前 最 后 一个 工 作日 的 次日, 披 露 开放 期 前最 后 一个工 作 日的 A 类和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3. 在 基 金开 放 期 每 个 开放日 的 次 日, 基 金管 理 人将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A 类和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A 类、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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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89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关 规 定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投资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损 益 情况 、 风险 指 标等 ,并 充 分揭 示 股指 期货投 资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长、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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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0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在 受限 开放 期, 本基 金 可确认 的净 赎回 数额 占该 开放期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区 间 ; 22.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3.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4.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5.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6.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7.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8.变 更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类 别; 29.变 更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30.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即将 到 期或本 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或本 基金 转型 为 “ 工银瑞 信成 长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31.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澄 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 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 明 书或 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年 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等 文本 文 件在 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 于基 金 管理 人所 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 众查 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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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四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相 关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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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涉及 以下事 项之 一的 , 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不 包括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2)终止 基 金合 同; (3)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在 保 本 运作 到期 后根 据 《基 金 合同 》约 定变 更为 “工 银 瑞信 成 长收 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除外;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但 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范 围 内 变 更为 “ 工银 瑞 信 成 长收 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并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 工银 瑞 信 成 长收益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执行 的 以及 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7) 在 某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 , 但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 务人因 歇业 、 停 业 、被 吊 销企 业 法人 营业 执 照、 宣 告破 产 或其 他足 以 影响 继 续履 行 担保 责任 能 力的 情 况除 外; (8) 提 高基 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的费 率 标准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为“ 工 银瑞 信 成长 收益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 按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 工 银瑞 信 成长 收益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管理 费 率和 托 管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和托 管 费以 及 法 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该等 费率 标准 的除 外 ;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不利 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尽管有 前述 第 1 款的 约定 ,如 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调低赎 回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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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3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 增设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4)根 据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规则 安排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事宜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6) 保 本运 作周 期 内 ,当 确 定担保 人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证 责任 能力 或歇 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产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新 的担 保人 ; (7)某一 保 本运 作周 期 结 束 后更换 下一 保本 运作 周期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 (8)保 本运 作周 期 到 期后 本 基金转 型为 非保 本基 金 “ 工银瑞 信成 长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9)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10)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外 的 其他 情形。 2. 关 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应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 备案, 并 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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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4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的有 关 规定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经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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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5 二十一 、 违约责任 ( 一)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在 履行 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 违反 《 基金 法》 规定 或 者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 ,给 基 金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 对各 自的 行 为依 法 承担 赔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4. 基金托管 人 对于 不 在其能 控 制 范围 内 的基 金 财产中 证 券 、债 券 等有 价 证券等 实 物 的毁 损造成 的损 失。 5. 基金托管 人 对因 为 基金 管 理 人 投资 产 生的 存 放或存 管 在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机构 的 基 金资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基金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合 同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二)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给 其他 当事 人 造成经 济损 失的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 在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 履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三)本 基金 合同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违约 后 ,其 他当 事 人应当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 有 采取 适 当措 施 致使 损失 扩 大的 , 不得 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 赔 偿。 守 约方 因防 止 损失 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 因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而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损 失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 损 方获 得赔偿 。 ( 五)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不 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 业 务出 现 差错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 基 金 财产 或 投资 人 损失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是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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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6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内 容 、 履行 和 解释 或 与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议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 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 愿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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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7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金 合 同经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 及 双方 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 表签 字, 在基 金 募集 结 束,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理 完 毕, 并获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生 效。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 本 基金 合 同自 生 效之日 起 对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本 基金 合 同正 本 一式八 份 , 除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 本 基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 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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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8 二十四 、其他事项 本基金 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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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99 (本页 无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 人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

















日 基金托 管人: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法人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