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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等权(159924)

300等权: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 城 沪深 300 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市交 易 公 告 书 
 
 
 
 
 
 
 
 
 
 
 
 
 
景 顺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三年 五月 三十 一 日 
 
 
 
 






录 一 、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 1 二 、 基 金概 览 .................................................................................................................................... 2 三 、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 市交 易 ............................................................................................................. 3 四 、 持 有人 户 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7 五 、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 简介 ................................................................................................................. 9 六 、 基 金合 同 摘要 .......................................................................................................................... 21 七 、 基 金财 务 状况 .......................................................................................................................... 21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 22 九、 重 大事 件 揭示 .......................................................................................................................... 25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 25 十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承 诺 .................................................................................................................. 25 十 二 、 基金 上 市推 荐 人意 见 ........................................................................................................... 26 十 三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27 附 件 : 基金 合 同摘 要 ...................................................................................................................... 28 1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 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 》 和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的规定编制, 景 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 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刊登于2013 年3 月 19 日《 中国 证券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和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上的 《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 二 、基 金概 览 (一) 基金场内 简称:300 等权。 (二) 基金代码:159924 。 (三 )2013 年 5 月 29 日基金份额总额:870,515,929.00 份。 (四 )2013 年 5 月 29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8 元。 (五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70,515,929.00 份。 (六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 )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6 月 5 日。 (八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十) 上市推荐人: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一)申购赎 回代办 券商(以下简称 “ 一级 交易商 ”):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家证券公司。 3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 核 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证监 许 可 【2012 】1542 号文 。 2 、基金运作方 式:交易型开放式。 3 、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本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 起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进行发 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如证券 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 起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4 月 22 日 起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 人民币。 6 、发售期限 : 网下现金发售 23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 23 个工作日,网 下股票认购 5 个工作日。 7 、发售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 8 、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 及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网 下股票 发售代 理机构: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4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长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 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5 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 有限责任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和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 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可通过深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具体 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 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发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542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 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司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3 年5 月7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 户) 6,840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 元) 870,464,701.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 元) 51,228 募集份额 (单位: 份) 有效认购份额 870,464,701.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51,228 合计 870,515,929.00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 管 理 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 本 基 金情况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单 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 管 理 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 基 金 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 位:份) 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基 金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办 理 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013 年5 月7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5 月7 日 注:1 、 上表中 “募集 资金” 、 “募集期间净 认购金额” 均包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2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为 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 0 。 6 3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 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 号: 深证上【2013】181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6 月 5 日。 3 、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4 、 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场内简称:300 等权。 5 、 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59924 。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70,515,929.00 份。 7 、未上市交易份额 的 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 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7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6,840 户,平均 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 额为 127,268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4,687,766.00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30.41%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05,828,163.00.00 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 69.59% 。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 为 0 , 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为 0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 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区间 为 0 ;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 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为 0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情况: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如下表。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 比例(% ) 1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25,001,983.00 2.87 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1,938,500.00 2.52 3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0,018,622.00 2.30 4 未 来 资 产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未 来 资 产 中国 A 股股 票型母 投资 信托 20,004,083.00 2.30 5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0,000,972.00 2.30 5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0,000,972.00 2.30 7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9,890,265.00 2.28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9,750,032.00 2.27 8 9 朱一斓 13,998,159.00 1.61 10 南京市投 资公司 12,349,630.00 1.42 9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3、总经理:许义明 4、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6、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501134051 号 8、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 、 股 权 结构 : 长 城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持有股 份 49% ; 景 顺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持有股份 49% ;开滦( 集团) 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股份 1% ;大连实德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 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 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公司设立 了两个专门机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 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7 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 财务行政部、 法律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办公室。 其中投资部下设投资研究部、 固 定收益部、 专户理财部、 国际投资部 4 个二级部门; 市场部下设渠道销售部、 机 构客户部、 市场服务部、 产品开发部 4 个二级部门; 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 信 息技术部、交易管理部 3 个二级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投资部 1) 投资研究部 :负责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制 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国内 股票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2) 固定收益部 :负责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制 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国内 债券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10 3) 专户理财部 :负责 完成一对一、一对 多等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产品 的投资 管理。 4) 国际投资部: 主要 负责与 QDII 、QFII 等 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 国际 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2、市场部 1)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2) 机构客户部: 负责 开发机构客户 , 并使其认识并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 社保等方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3) 市场服务部 :负责 公司市场营销策略 、计 划制定,及客户服 务管 理等工 作。 4) 产品开发部: 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 开发、 报批等工作。 3、运营部 1)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2) 信息技术部: 负责 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 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3) 交易管理部: 负责 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 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4、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各项 人力资 源管理 工作,包 括招聘 、薪资 福利、绩效 管 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5、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6、 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7、总经 理办公 室:主 要受总经 理委托 ,协调 各部门的 工作, 并负责 公司日常办 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 管理制度体系。 11 、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员工 139 人,其中 86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 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11 截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21 只开放式 基金。 旗下管理的 开放式基金有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股票、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 (LOF )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 股票 (LOF)、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 景顺长城能源基 建股票、 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 景顺长 城稳定收益债券、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 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 债券、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 (QDII )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及其联接基 金 、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 、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 ETF 。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公司采用团队 投资方 式,即通过整个 投资部 门全体人员的共 同努力 ,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江科宏先生, 经济学硕士,CFA 。2007 年至 2010 年担任本公司风险管理经 理职务, 主要负责数量分析和金融工程工作, 并对基 金管理过程中所承受的各类 风险以及取得的绩效进行合理的评估。2011 年 2 月重新加入本公司投资研究部, 担任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2 年 6 月起担任 基金经理。具有 6 年证券、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1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 中国第 一批开展托管业 务的国 内商业银行,经 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 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 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 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 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13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155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14 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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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国 中 小 盘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交银施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15 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 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工 银 瑞 信信 用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 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金 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上市推荐 人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四)一级交易商 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16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 省广州 天河北路大都会 广场 5 、18、19、36、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17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19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 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20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五)基金验资机构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21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单峰、王灵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费、 律师费 和会计师 费以及 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 的资产负债表 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13 年 5 月 29 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877,491,458.1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87,788.06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 产总 计 877,779,246.16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3 年 5 月 29 日 22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64,297.48 应付托管费 52,859.5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319,631.01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40,397.91 负 债合 计 677,185.90 所 有者 权益:


实收基金 870,515,929.00 未分配利润 6,586,131.26 所 有者 权益合 计 877,102,060.26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总计 877,779,246.16 注:1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基金份额 净值 1.008 元,基金 份额总额














870,515,929.00 份。 2 、本报告期自 2013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止。本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5 月 7 日 生效,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3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7,491,458.10


99.97 6 其他各项资产 287,788.06 0.03 7 合计 877,779,246.16 100.00


(二) 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 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 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五)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 ( 七)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 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2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3 、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24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7,788.0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7,788.06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 )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3 年 5 月 29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 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5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至 本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重大事件。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 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 金申购与赎回过 程中的组合证券交 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26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27 十 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 28 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29 16) 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价 格、申 购对价 、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30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的 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2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3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 基金认 购款项 和认购股 票、应 付申购 对价和赎 回对价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35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基金上市,但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相关证 券交 易所或 者 登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非交 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6)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36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7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现 场 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或 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开会方式。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38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2)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凭 证 和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39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40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41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42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 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 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 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前 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截至收益 评价 日基金 净 值增长率 减去 标的指 数 增长率的 差额超 过 1% 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 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 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 的相应 指数许可 协议约 定的指 数使用 费; 44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8、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 9、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 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45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计提方 式进行合理变 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上述(一)中 4 到11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46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将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 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以等 权重方式组成, 通过完全复制法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可以满足投 资人多种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的 股票) 、 一级市 场新股 或增发的股 票、衍生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 债券资 产(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现金 资产、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以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在因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 法规法律限制等) 导 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综合考虑相关性、 估 值、 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 (同行业股 票优先考虑) 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期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47 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 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 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沪 深300 等权重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 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 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 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48 投资组合调整。 3、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 重大信 息,分 析这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 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将采 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2) 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49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1)-(3) 项以及(6)-(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50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限制。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 ) 、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1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待基 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 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与基 金资 产的清 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52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53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若因流动性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清算不能按时完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54 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