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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增利(166902)

民生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平 稳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3 年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三年 五 月 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经2012 年9 月3 日 中 国 证监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173 号文 核准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11 月1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分 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券 基 金 、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收 益 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程 度 的 风 险 。 一般 来说 , 基 金 的 收 益预 期
越高 , 投 资 人 承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本基金按 照 基 金 份 额初 始面值1.00 元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可能 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投 资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风 险 。 
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 金和混
合型基 金。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值 会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基 金前 , 应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 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 认
购/ 申 购 基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做出独立、 谨慎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 由于 基金投资 人 连续 大 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等。 
投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 否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相 适应 。 投 资人应当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或代销机 构 购 买本 基 金 , 基金代销 机构名
单详 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3 年5 月1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 年3月31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3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23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24 
九 、基金 份额的 封闭期 和开 放期 ................................................. 25 
十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26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3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34 
十 三 、基金财 产 ................................................................ 45 
十 四 、 基 金资产 估 值 ............................................................ 46 
十 五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49 
十 六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51 
十 七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52 
十 八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53 
十 九 、 风险 揭示 ................................................................ 5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59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 61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 61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61 
二 十 四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63 
二 十 五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64 
二 十 六 、备 查文件 .............................................................. 64 
 
 5-4 
 
 
 
 
招募说明书 
 
一 、 绪 言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民生 加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 系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民 生 加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 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 《民 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 任 何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 该托 管协 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5-5 
 
 
 
 
招募说明书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1 年6 月9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 日 颁 布、同 年7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指中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据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 资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 政府 部 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 投 资者 
19.投 资人: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依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发售 基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托 管 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 机 构 :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5-6 
 
 
 
 
招募说明书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基 金交易 账 户:指 销售机 构 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 记录 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 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 日:指基金 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完 毕, 并获 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予 以 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的 期 间,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从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起至 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自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期 间基金 份额 总额 保持 不变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35.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5 至2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 放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36.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模式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40.开放日: 指 在开放期内,销售 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业务规 则》:指《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7 
 
 
 
 
招募说明书 
 
44.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基 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赎 回: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的基金开放期内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要
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 的行 为 
46. 基 金转换 :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 其 他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47.转 托管: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的 操作 
48.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 资 人通过向 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在投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动完 成 扣 款 及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49.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个开放日,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20% 
50.元 : 指 人 民 币元 
51.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基 金资产总 值: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 收 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和 
53.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基金资产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计算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5.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6.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以及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57.注册登记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
售机构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58.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 购或通 过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59.系统内转 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8 
 
 
 
 
招募说明书 
 
60.跨系统转 登记: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61.货币市场工 具:指现金;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具 
62.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63.基金份额 类别: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64.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5.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股30%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5-9 
 
 
 
 
招募说明书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部 、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 运 营 管理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财务部 。 
基金管 理情况:截至2013年5月15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15 只开放式基 金: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俞 岱 曦 先 生 : 总 经 理 、董事 , 硕 士 。 历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分 析 师 , 嘉 实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总 经理 。 Frank Lippa 先生:董 事,学士 。曾在普华永 道会计事务 所从事审计、 税务监督方 面的工 作 , 历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高 级 顾 问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会 计 师 和 首 席财务 官。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运营官 和首 席财 务官 。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口 丰 信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邦 经 济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5-10 招募说明书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纪 委书 记、 副总 经理 。 张 亦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厦 门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讲 师 、 经 济 学 院 财 金 系 副 教 授 、 教 授 、 系 副 主 任 、 系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现 任 厦 门 大 学 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 波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BK 国 际 商 务 公 司 副 总 裁 , 美 国 纽 约 股 票 交 易 所 经 济 师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研 究 设 计 联 合 办 公 室 副 总 干 事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于 学 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从 事 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袁 美 珍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学 士 。 历 任 湖 北 大 冶 市 劳 动 人 事 局 副 股 长 、 中 央 组 织 部 老 干 部 局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党 工 办 主 任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任 、 纪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监 事 会主席 。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经 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金 融 工程 与产 品部 总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 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 力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紫 竹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投 资 银 行 处 处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公 司 部 总 经 理;2008 年10 月5-11 招募说明书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一 部 总 监 , 2012 年1 月起任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吴 剑 飞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士 ,1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股 票 投 资部总经理 ;2011 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主席 。 林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5 年 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 ;1999 年 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 至2012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室处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薇薇女士,基金经理,中国人民 大学财务与金融 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2 年7 月至2004 年6 月于国海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担任证券分析员;2004 年6 月至2012 年2 月 任 职 于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金 融 工 程 部 研 究 员 、 集 中 交 易 室 交 易 员 、 集 中 交 易 室交易主管,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2 年3 月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 收 益投资负责人。自2012 年7 月25 日至今任民生加银 信 用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12 月18 日 至 今 任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3 年2 月7 日 至 今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3 年4 月25 日 至 今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月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11 月15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5 名成 员 组成, 设主 席1 名, 其他 委 员4名 。名 单如 下: 吴 剑 飞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于 善 辉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简 历 见 上 ; 乐 瑞 祺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简 历 见 上 ; 陈 廷 国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专户理财部首席 理财师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监。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 责 按 照 《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办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5-12 招募说明书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 违 反《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建立健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 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5-13 招募说明书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本基 金管理人即 民 生 加 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 以 下 简称 公司 ) 为加强 内 部 控 制 , 促进 公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合法 权 益 , 依 据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管 理 公 司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 律 法规 , 并 结 合 公 司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民 生 加 银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 部 控制 大纲 》 。 公司 内部控制是 指 公 司 为 防范 和化解风险 , 保 证 经 营运 作符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充分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基础 上, 通 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 理 方 法 、 实施 操 作 程 序与 控 制 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公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 定科 学完善的内部 控 制5-14 招募说明书 制 度 。 内 部 控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纲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董事 会对 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公 司 管 理 层对 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承 担 责 任。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 的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 持相对独立,公司的基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 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 成本 控制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 或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随着 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 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修订 或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 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 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健全公司 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5-15 招募说明书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和管 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 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 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 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 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 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 公 司 适 当 授 权 , 建 立 授 权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包 括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反 馈 和 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 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 资产, 实行 独立 运作 ,分 别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11)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并 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融 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新 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适 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 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的 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5-16 招募说明书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 1 )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 )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 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 库。 4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1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符合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2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 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 记录。 4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1 )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 下达投 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 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 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4 )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 )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 )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 )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 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 易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 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 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 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 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 记过户工作 流程,建立注册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5-17 招募说明书 备份制 度 ,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 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订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控 制。 (2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独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5-18 招募说明书 1 )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 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 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2 )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 )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 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2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保 证 监 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 行。 (3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5-19 招募说明书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 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的 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13.77% 。 2012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1,936.0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4.26%。 年化资 产回 报率 为1.47% , 年化 加权 净资 产 收益率 为21.98%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15.97% 。净 利差 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为2.75% , 均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962.18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 市、 悉尼 、墨 尔本设 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台北 设有 代表 处,海 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立 村镇银 行26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2012 年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授 予的30多 个重 要奖 项。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联合Brand Finance 发 布 的“世 界银 行品 牌500 强” 以及Interbrand 发布的 “2012 年 度中 国最 佳品牌 ”中 ,位 列中 国银 行业首 位;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 界500 强排名 ”中 列第77 位 ,较 上年上 升31 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 公司治 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5-20 招募说明书 资者关 系和 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域 的多 个专 项奖 。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 处、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核 算 处 、 清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规 划 与 管 理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12 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210 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管 285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 起 连 续 四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 续 被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 国 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奖 ,并 获和 讯 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和 境 内权 威经 济 媒体《 每日 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5-21 招募说明书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5-22 招募说明书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 路 新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田 路 新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场外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 他 场外 代销 机构 具 体 名 单 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3.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场 内 会员 单位 。 (二) 注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5-23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层01-1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层01-1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 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周 刚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 明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2012年9 月3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173 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金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1,269,140,936.16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036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2 年11 月15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 规模 5-24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开放 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同 时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该 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第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有效申 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人。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A 类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一)上 市交 易的 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根据有 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 已于2013年1月30 日起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3年1月25 日发布 的《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规 则。 (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 理。 (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5-25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 七)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A类 份额 上市 后, 发 生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应暂 停上市 交易 : 1. 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 八)恢 复上 市的 公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A 类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 上 市公告 。 ( 九)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A 类份 额应 终止 上市 交 易: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 、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 和 开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运作 模式 ,期 间基 金份 额总额 保持 不变 ,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5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5-26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将在 上述 情形 消失 继续 开放以 达到 预先 公告 的时 间长度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生 效,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年, 即 2012 年9 月10 日至2015 年 9 月9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 月,则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第 二个 封 闭期为 第一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三 年, 即 2015 年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10 月9 日 ,以 此类推 。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式申 购与 赎回A类 基金 份 额;通 过场 外方 式申 购与 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单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 为5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 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失 继 续 开 放 以 达 到 预 先 公 告 的 时 间长度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5-27 招募说明书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5.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账户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申购 、赎 回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5-28 招募说明书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 外 申 购 时 , 原 则 上 , 投 资 人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场内申 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 为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 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再 投资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 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 的 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100 份。 如遇巨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 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须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 金 额M( 元)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5-29 招募说明书 投 资 者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均收取 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场外 赎回 费 如 下: 持有天 数N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N<30 天 0.60% 0.60% N≥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其份 额持 有时 间自 份额 转托管 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0%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 (1 + 申购 费率 )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5-30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 费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通过场内 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 应的申 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例1 : 假 设某投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开放期投资1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0.8% )/(1+0.8% )=793.65 净申购 金额=100,000 -793.65 =99,206.35


申购份 额=99,206.35 ÷1.016 =97,644.04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100,000 份,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15天, 赎 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 ×1.017 ×0.6% =610.2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700.00-610.20 =101,089.80 元 例3 : 假 设 某 投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40 天 , 则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 用 =100,000 ×1.016 ×0% =0 元


5-31 招募说明书 净 赎回 金额 =100,000 ×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如 处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4 项外的 暂 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以达 到预先 公告 的时 间。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如 处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而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赎回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以 达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 同 时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效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无 论 是 否 发 生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5-32 招募说明书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对 于 已 确 认 未支付 赎回 款的 交易 与基 金其他 客户 一并 进行 剩余 财产的 分配 。 上 述 情 况 的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并 支付赎 回款 或延 缓支 付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 延 缓 支 付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3) 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对 于 已 确 认 未 支 付 赎 回 款 的 交 易 与 基 金 其 他 客 户 一 并 进 行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场 内 部 分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期 规 定 办 理。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5-33 招募说明书 1. 发生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 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通 过具有 代销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申请 场内 赎回 。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 十五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5-34 招募说明书 ( 十六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 3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 记 结算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一、 基金的 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业绩 。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和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仅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 银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等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在 非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 限制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适 当调整 基金 资产 在不 同类 属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投资品 种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5-35 招募说明书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时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的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 配 , 做出 投资 决策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6 个月内,基 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场情 况下,债券投资比例将不 低 于80% 。在此基础 上,本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 行合 理配置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行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调整 ,以达 到控 制风 险、 增加 收益的 目的 。 本基金 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 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 值(GDP )增长率、货币供 应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和 市 场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 失 衡 而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 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调 整。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36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保 障本 金安 全的 同时 确保一 定收 益, 通过 回购 放大等 策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超额 回报 。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 升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基准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 期,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和 进 行 市 场 定 价 的 基 本 工 具 , 也 是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市 场 上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时 候 ,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都 将 随 之 产 生 调 整 , 从 而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出 现 平 行 移 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 果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了 非 平 行 移 动 , 则 在 相 同 的 久 期 策 略 下 采 用 不 同 的 组 合 , 其 组 合 收 益 率 也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加 大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的 研 究 ,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通 过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变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平 移 表 现 为 长 短 期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相 同 的 变 化 , 这 种 预 期 类 似 于 利 率 预期。 因此 ,本 基金 将采 取同利 率预 期相 同的 投资 策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在 图 示 上 就 会 出 现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变 得 平 坦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将 买 入 长 期 债 券 而 卖 出 短 期 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 限 5-37 招募说明书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 上 一 种 情 况 相 反 ,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短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相 应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就 会 变 得 陡 峭 一 些 , 此 时 我 们 可 以 买 入 短 期 债 券,卖 出长 期债 券。 总 之 , 我 们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相 应 的 操 作 ,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4 )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38 招募说明书 进行投 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 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 上 按照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分离 债纯 债的 投资 。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 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在 的赎 回压 力。 5 )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回 购策 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 平 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5-39 招募说明书 7 )套 利策 略 ? 跨 市套利 。同一 品种在银行 间市场 与交易 所市场、同 期限债 券品种 在一、二级 市场 上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适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套 利操作 。 ? 跨 期套利 。本基 金将利用一 定时期 内不同 债券品种基 于利息 、违约 风险、流动 性、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 的差 价收 益。 8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 )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 )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 )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 种; 4 )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等 。 ( 四)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计 划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 分析报 告和 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司 研究 报告 等。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5-40 招募说明书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三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 同 期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每 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逐 日 累 计 计 算 得 出 的 收 益 率 , 遇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时 ,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 采 用 调 整 后的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进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为 有 效 体 现 三 年 内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优 势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承 担 部 分 流 动 性 风 险 , 通 过 回 购 放 大 等 策 略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分 享 债 券 的 固 定 收 益 属 性 , 为 持 有 人 获 取 超 额 回 报 。 从 投 资 者 角 度 看 , 本 基 金 相 当 于 期 限 为 三 年 的 、 专 业 优 化 后 的 债 券 组 合 , 有 较强的 固定 收益 属性 ,因 此本基 金选 择同 期三 年定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备案 后 ,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5-41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 ( 七)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定期 开 放 的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适度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 的1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3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放期 内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 的期 间 内 ,基 金投 资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5-42 招募说明书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 单位 :人民币 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5-43 招募说明书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55,959,913.80 97.39 其中: 债券


1,755,959,913.80 97.3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47,515.77 0.06 6 其他资 产


46,103,398.77 2.56 7 合计





1,803,110,828.34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性 金融 债 - - 4 企业债 券 1,653,753,913.80 125.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02,206,000.00 7.7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755,959,913.80 133.21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588 12 益 城投 1,000,000 103,500,000.00 7.85 2 1280319 12 渝 江北 债 1,000,000 102,650,000.00 7.79 3 1280365 12 并 高铁 债 1,000,000 102,470,000.00 7.77 4 1380012 13 滇 公路 投债 1,000,000 100,800,000.00 7.65 5 1080115 10 绍 黄酒 债 900,000 90,756,000.00 6.89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44 招募说明书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中 没 有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 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691.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038,501.6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45,205.80 8 其他 - 9 合计 46,103,398.77 (4 ) 报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十二、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A 类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①-③ ②-④ 5-45 招募说明书 率① ②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2012 年 度(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2013 年 3 月 31 日) 3.90% 0.08% 1.60% 0.01% 2.30% 0.07% C 类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度(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3 年 3 月 31 日) 3.70% 0.08% 1.60% 0.01% 2.10% 0.07% 十 三 、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5-46 招募说明书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 资 产估值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47 招募说明书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5-48 招募说明书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进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5-49 招募说明书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5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5-50 招募说明书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基金合同生效 满6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10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高 于0.1 元( 含 本 数 , 以C 类 基 金 为 依 据) , 则 基 金 须在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的5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封 闭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封 闭 期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开 放 期 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51 招募说明书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8.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5-52 招募说明书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40%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和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 的 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53 招募说明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独 立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5-54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的 最 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5-55 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运作 方式的 转换 除外 ; 4. 更换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5-56 招募说明书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以及 开放 起始 日、 开放期 间;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澄 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5-57 招募说明书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影响 。 4 .汇 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会 导 致 偿 债 能 力 不 足 的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8 .再 投资 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 一 类 是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自 身 的 信 用 风 险 , 包 括 : 违 约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约 定 契 约 中 的 义 务 而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风 险 , 即 发 行 人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基 金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 二 类 信 用 风 险 是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的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在 债 券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方 不 能 足 额 按 时 交 割 , 导 致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按 时 收 到 或 足 额 收 到 应 得 的 证 券 或 价 款 而 造 成 价 款 或 证 券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或 者 是 指 在 回 购 交 易 的 过 程 中 , 融 资 方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回 购 本 金 和 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三) 估值 风险 基 金 在 对 所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的 过 程 中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需 要 估 值 人 员 主 观 判 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5-58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基 金 上 市 后 持 有 人 也 可 能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①本基 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封闭运作三年 后开放5-20 个工作日的 申购赎回业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面 临 因 不 能 赎回基 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② 当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即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时,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 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赎回款项。因此 ,持 有人此 时将 面临 其赎 回款 项被延 缓支 付的 风险 。 (3)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存 在 开 放 期 间 终 止 的 风险: ①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② 在 开 放 期 , 基 金 发 生 大 规 模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 且 申 请 确 认 后 因 交 易 成本等 因素 该等 申请 将明 显损害 剩余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其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之 间可能 发生 偏离 从而 出现 折/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 5-59 招募说明书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在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 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同 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运作 方式的 转换 除外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和提 高 销售服 务费 ; (7)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终 止 基 金 上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9)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60 招募说明书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发生基金合 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 的情形的; 5、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 期的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 有效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20 个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61 招募说明书 (5)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 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5-62 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务。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 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了多元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 多 样 , 资 料 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5-63 招募说明书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拥有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种 服务感 到不 满意 或有 其他 需求, 可通 过传真、Email 、 信箱 、 手 机短 信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分 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状 况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 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2 年11月15 至2013 年5 月15 日发 布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2年11月16日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12月1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高级 管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年12月17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基金 之A类 份额 开通 跨系 统转 托 管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12月26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2 年12月31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注册资 本及 修改 《公 司章 程》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基金 资产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5-64 招募说明书 净值公 告 2013年1月25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25 日 关于成 立民 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 司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1月30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3月4 日 关于与 易宝 支付 合作 开通 网上直 销 第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年4月19 日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年第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证 券时 报、 公 司 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六 、备 查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平稳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三年 五月三十 一 日 5-65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5-66 招募说明书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5-67 招募说明书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5-68 招募说明书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根据 《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 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5-69 招募说明书 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本基 金封闭 期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转 换除外 ; (3) 变更 基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程序; (6)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9) 终止 基金上 市,但 因本基 金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必须 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 大变化 ; (5)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5-70 招募说明书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议 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4) 议事 程序; (5)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 方式; (8)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电 话; (9)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 件和必 须履行 的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5-71 招募说明书 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的 其他方 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 (4)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5)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2.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 开会方 式 在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现 场会议 方可举 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以上( 含50% ,下 同);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方 式 在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 讯会议 方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在2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5-72 招募说明书 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于6个 月。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5-73 招募说明书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 督 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七) 决议 形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 合同必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5-74 招募说明书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点结 果。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时 间、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内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运作 方式的 转换 除外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5-75 招募说明书 (7)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终 止 基 金 上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9)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发生基金合 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 的情形的; 5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 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款项,或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 6 、 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5-76 招募说明书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 5-77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5-78 招募说明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下述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对象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投资 价值和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的国 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 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 不 低于80%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 证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 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非开放期,本 基 金不受 上述5%的 限制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 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适当 调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类属 债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投 资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3)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 不低于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 放期内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79 招募说明书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 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5-80 招募说明书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5-81 招募说明书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 据进行 监督 。 (七)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八)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九)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 十一)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十二)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 查 “ (一)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5-82 招募说明书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5-83 招募说明书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5-84 招募说明书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 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5-85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5-86 招募说明书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5-87 招募说明书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 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5-88 招募说明书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 决 ,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