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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09年8 月17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09 〕793 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份 额 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和 合 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 的净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 时,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4 月 1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3 年3 月 31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 为 2013 年1 季 度的 数据 ( 财务数 据未 经 审 计)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3 十、基 金的 业绩 ............................................................................................................................. 5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七、 风险 揭示 ............................................................................................................................. 6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7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一、绪言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 银 华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必 要 条 件。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银华 沪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银华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银华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份 额发 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0 年10 月25 日 修订通 过 、2011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 或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其他组 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场 外” 和“ 场内 ” 2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 为 27.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8.直 销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机 构 , 以 及可通 过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30.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 代销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5.会 员单 位: 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3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8.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4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53.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5.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56.元 :指 人民 币元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 、 政府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49 % )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出 资 比 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出资比例21 %)及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 例1%) 。 公 司的 主要 业务 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 公司注 册地 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 司 董事 会 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 研究公司在 经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情 况, 制定 相应 的政 策,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能 , 切 实 加强对 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 行监 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量化投 资 部、 研究 部、 市 场营 销部 、 高端客 户部、 国际 合作 与产品 开发 部、 境 外投 资 部、 特定 资 产 管理部、 交易 管理 部、 固 定收益 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 运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公司 办 公 室、 人力 资源 部 、 行 政财 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部 等18 个职 能部 门 , 并设有 北京 分 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 定资产投资 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 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 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 券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中国 蓝星化 学工 业总 公司 处长 , 蓝 星清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 经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理、董 事会 秘书 ,蓝 星化 工新材 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 裁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此 外, 还 曾先 后 担任中 国证 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 上市公 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委 员、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会 委员 、 重庆 市证 券期 货业协 会会 长 、 盐 田港 集团 外部董 事 、 国投电 力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等职务 。 现 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 估准则 委员 会 委员、 北京 大学 公共 经济 管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 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 总 裁, 兼 任第一 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第一 创业 摩 根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还担 任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第五 届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银 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主 任 委 员,深 圳市 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矫正中 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任 吉林 省 财政厅 工 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 处级) ;吉林省长岭县副县 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 政财务处处 长;吉 林省 财政 厅副 厅长 、厅长 兼吉 林省 地税 局局 长;吉 林省 政府 秘 书 长兼 办公厅 主 任 、 副省长 ,兼 吉林 市代 市长 、书记 。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总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 惠国 际贸易 有限 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总 经理 。 现 任海 鑫钢 铁集团 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代总 经理 、 代董事 长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郑秉文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后 , 教 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曾 任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培 训中心 主任 ,院 长助 理, 副院长 。现 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拉 美研 究所 所长 。 王恬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 圳 天 骥基金 董事, 中国 国际 财 务有限 公司 ( 深圳) 董事 长, 首长 四方 ( 集团)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 事。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律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 京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 问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合伙人 。现 任浩 天信 和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 成公司 副总 经理 ; 新 华锦 集团副 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中 国民 主建 国会 青岛 市委员 会 副 主 委、全 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企 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华 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周兰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 建 材 研究院 财务 科长; 北京 京 放经济 发展 公司 计财 部经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监事 长及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监事 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员 。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 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 公司深圳营业部及深圳总 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裁;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 裁;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中国 建银 投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 席运营 官 ( 副 总裁)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龚飒女 士: 监事, 硕士 学 历。 曾 任湖 南海 利化 工有 限公司 财务 会计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湘 财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稽 核经 理; 交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运 营部 总经 理。 现 任 银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 部收款 主管 、 收款 主任 、 经理助 理 、 副 经理 、 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行 政财 务 部财务 主管 。 陆文俊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学士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行 政 主 管、 交 易部 经理, 上海 华 创创投 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员 , 东 吴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经 理、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 员 、 长信金 利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等 职 。 2008 年6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A 股 基金投 资总 监 及 银华 成长 先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职 务,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并兼 任 银华核 心价 值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银华 和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 务。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 究所副 所长 、平 安证 券资 产管理 事业 部总 经理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 理 、 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 经理等职。2011 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 总 经理助 理职 务, 现 任 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同 时兼 任公司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投 资经理 。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 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 年9月加盟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曾 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优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及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和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 务。 现任 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任公 司量 化投 资总 监、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部 总 监 , 并同时 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 托投 资 公司研 发中 心部 门经 理 ;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限公司 督察 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大鹏先生, 硕士学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8 年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自2011年9 月 26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2年8月23 日起兼 任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 年8月29日起兼任银华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路志刚 先 生 ,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2009 年10月14日 至2010 年9 月20 日 ; 周毅先 生, 管理 本基 金的 时间为2010 年6 月21 日至2011 年12 月6 日。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金 斌、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硕士 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 富 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 总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 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管 理部投 资经 理职 务。 曾担 任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助 理 、 固定收 益 部 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金 投资 总监, 并同 时 担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 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及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金斌先生,硕士学位。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究 部 总 监 等职。 现任 银华 优势 企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银华 中小 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 事证券 自营 业务 工作 , 历 任交易 主管 、 总 经理 助理 兼监理 等职 ; 并 曾就 职于 华商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上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与 权威 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 的控制 ,进 而实 现对 各项 经营风 险的 控制 。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 制定严 格的 批 准程序 和监 督 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2.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 了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负责 针对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进行 研究 并制 定相应 的 控 制制度 。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 公司 业 务进行 一定 的干 预。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 设立 了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就基 金投 资 等发表 专业 意 见及建 议。 此外 ,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 的 合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司 风险 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大 风 险 事 件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 的内部 和外 部因 素, 评 估 这些因 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将 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理 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之 间职 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之 间又 相 互合作 与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制衡的 原则 。 基 金投 资管 理、 基 金运 作、 市 场等 业 务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 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各 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 操作有 清晰 、 书面 化的 操 作手册 , 同时 , 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 保存 完整 的 业务记 录 , 制 定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送 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检 查、 评价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 部 管 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 立性 , 定 期出具 监察 稽核 报告 , 报 公司 督 察 长、董 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 名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之 一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了原 中 国 建设银 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 行。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 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9,728.28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 13.77% 。2012 年, 中国 建 设银行 实现 净利 润1,936.02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4.26%。 年化 资产回 报率 为1.47% , 年 化 加权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1.98% 。 利 息净 收入3532.02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增 长15.97% 。 净 利差 为2.58% ,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5% , 均 较上 年同 期提 高0.01个 百分 点。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962.18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7.5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本 设有 分行 , 在莫 斯科 、 台 北设 有代表 处,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全 球1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本 完成 在全 球主 要金 融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不 间断 服 务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形 成。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设立 村镇银 行26 家, 拥 有建 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 敦、 建信 基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 信 信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托、 建信人 寿 、 中德 住房 储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为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务 能 力 进 一步增 强。





2012 年 ,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好 表现 , 得 到市 场与 社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 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30 多个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联 合Brand Finance 发 布的“ 世界 银行品 牌500 强 ”以 及Interbrand 发布 的“2012 年度 中国最 佳品 牌” 中, 位列 中国银 行业 首位; 在美 国《 财富 》杂 志“世 界500 强 排名 ”中 列 第77 位 ,较 上年 上升31位 。此外 ,本 集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 予的 包括 公司 治理 、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 现金 管理 、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合 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托 管处、 核算 处、 清算处、 监督 稽核 处、 涉 外资产 核算 团 队、 养 老金 托管 处、 托 管业 务系统 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备 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团队 , 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 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 运管 理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长期 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 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一直 秉 持 “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 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 银 行已托 管285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 银行 在 2005 年 及自2009 年起连 续四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管人 》 评为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 财资 》 杂志 评为 “国 内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 度和2012 年度中 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 银行 ” 奖 , 和 境内权 威经 济媒 体《 每日 经济观 察》2012 年度 “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 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 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 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告 ,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 金 清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 金费用 的提 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 2.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 ,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核实 ,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易 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 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6)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0)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2)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4)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6)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乌 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9)重 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21)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2)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3)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24)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2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2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7)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9)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3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1)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32)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3)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34)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5)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6)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7)东 吴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38)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9)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40)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41)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2)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43)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4)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45)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 号 广东 电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46)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47)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8)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49)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0)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2)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3)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54)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55)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6)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7)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58)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9)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0)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61)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2)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3)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6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65)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6)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7)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68)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9)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0)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1)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72)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73)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74)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5)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76)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高 科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77)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78)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79)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80) 国 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层 法定代 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 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81)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2)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83)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84)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85)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6)中 山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87)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88)开源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交所 网站 查询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众一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四十 条 甲 22 号 南新 仓国 际大 厦 A 座 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 师 云大慧 、胡 广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09 〕793 号文 核 准募集 。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9 年10月14日 正式 生效。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八、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上市交 易、 场外 申购 赎回 、 场 内 申 购赎回 三种 方式 ,实 现基 金份额 的日 常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 交 易 。 1.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于2009 年10月30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 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 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4.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6.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 照 《 基金 法》 相 关规 定 和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7.上市 交易 的其 他业 务规 则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8.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具 有 场 内 基 金 申 购赎回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投 资者 需 使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外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需使 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 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构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金 场 内、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部 分相 关内 容及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三)基金销售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四)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 场内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 务办 理 时 间以 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时 间外提 交的 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申 请处 理。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申 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90 天 开始 办理赎 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始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五)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 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时,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应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六)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人应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3.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 账户。 4.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 制 1.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不得 低于1,000元。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单 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500 份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4.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 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前 述调整 须按 照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一种 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式 1.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2.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3.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3位,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 截位 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余额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九)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 其用途 1.申购 费率 场外、场 内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200 万元 0.8%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购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特定场 外申 购 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本 基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赎 回费 率0.5%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注:1年指365 天 。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对养 老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 率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 入基金 财产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特定场 外赎 回 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125%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 3.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4.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结 算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计 算 方式。 费率 或计 算方 式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 , 经相关 销售 机构 同意,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十)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2.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赎回 ,但 不可 卖出。 3.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 接 申请 赎回 。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资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 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 付 最长不 得超 过 20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 公告。 (十三)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 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未 能 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或 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依法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 在 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前 依 法 及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及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五)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十六)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席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 为 。 (2)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系统 内 转托管 。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席 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2.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2)本基金跨系统 转 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 过户、 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的 手续 费用 。 (十八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 实施方 法以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为准 。 (十九)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特 殊交易 业务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运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通 过严 格的投 资流 程 约束和 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 力争 控 制 本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离 度 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35%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4% 。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 认为 , 中国 经济 持续 稳定增 长的 发展 态势 为中 国证券 市场 的发 展奠 定了 坚实 的 基础。 本基 金以 复制、 跟 踪沪 深 300 指数 为原 则, 进行被 动式 指数 化长 期投 资, 从 而以 较 低 的 成 本 获 得 该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平 均 收 益 率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个 投 资 沪 深 300 指 数的 有效 投资 工具 ,以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带 来的中 长期 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 新股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 现金 和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等 。 本 基金投 资于 沪 深3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股 的组 合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保 证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如果 法律 法 规 允 许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组 合 投 资 比 例 可 以 提 高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如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金融 产品 )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 以沪 深 300 指 数为 标的指 数。 如果沪 深300 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 发布 , 或沪 深300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单 纯更名 除 外) , 或 由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沪 深300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 数,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 性原 则和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 指 数;并 依据 市场 代表 性、 流动性 、与 原指 数相 关性 等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 标的指 数。 本 基 金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指数中的 组成及其 基准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以拟 合、 跟踪沪 深300 指 数的 收益 表 现,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其权 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 本 基金 还将 投资 于股票 指数 期货 以及 其他 与标 的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指数或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相 关的金 融产 品, 以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更紧 密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基 金拟投 资于 新的 金融 产品 的, 需 将有 关投资 方案 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 在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公 告。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按 照沪 深 300 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 及其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并根 据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投资 于沪 深300 指 数成 份股及 备 选 成份股 的组 合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在保 证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如果 法律 法规 允许,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本 基金 的股 票组 合投 资比例 可以 提高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 2.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1)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 基准权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2)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沪 深 300 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 股票投 资组合 。 当 预 期成 份股 发 生调整 ,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 踪沪 深 300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踪 标 的 指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情 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适当的 处 理 和 调整, 以力 争使 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但因特 殊情 况 ( 比如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 个 别成 份股 被限制 投资 等) 导致 本基 金无 法 获 得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方 法 ( 如买 入非 成份 股等 ) 进 行 适 当的替 代。 (3) 组合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同 时 ,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中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 回 变动情 况、 股票 增发 因素 等变化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实 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值 增 长 率 与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之 间 的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①定期 调整 根据沪 深300 指 数的 调整 规 则和备 选股 票的 预期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 行调 整。 ②临时 调整 A.当上 市公 司发 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本基 金 将根据 各 成份股 的权 重变 化及 时调 整股票 投资 组合 ; B.根 据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沪 深300指数;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C. 根 据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 成 份股在 沪深300 指数 中 的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 生相 应变化 的,本 基金 将做 相应 调整 ,以保 持基 金资 产中 该成 份股的 权重 同指 数一 致。 (4) 投资 绩效 评估 本基金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力争 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如 因指 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将 跟踪 误差控 制在 限定 的范 围之 内 。 (六)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流程 1.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编 制、 调 整等 相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事 先制 定的 指数 复制 和跟踪 策略 ,并 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2) 国家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 势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管理 部金 融工 程 小组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结 合公司 内外研 究报 告, 对市 场预 期 风险和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究 分析 报告 ; (2)A 股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依据投 资管 理部 提供 的研 究报告 , 定 期召开 或遇 重 大事项 时 召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策 相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根据 标的 指数 ,结 合 研究报 告, 基金 经理 原则 上依据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构建组 合, 在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 化的前 提下,基 金经 理将 采 取适当 的方 法, 以降 低交 易 成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易; (5) 投资 管理 部绩 效与 风 险评估 小组 根据 市场 变化 定期和 不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进行投 资绩效 评估,并 提供 相关 绩 效评估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督 和实 时风险 控制 ;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跟踪 标 的指数 变动, 结 合成 份股 基 本面情 况、 流动 性状 况、 基金申 购和赎 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 、 投 资管 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提供的 绩效 评估 报告 以及 对各种 风 险 的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密 切跟踪 标的 指数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95%×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 。 由于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为 沪深 300 指 数 , 且 本基 金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因 此, 本基 金将 业绩 比较基 准定 为 95 %×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5%× 商业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本基 金 可以在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其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九)禁止行为和投 资限 制 1.依 照《 基金 法》 ,基 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修 改或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禁止 行为 的规定 , 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2.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 金 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等内 容的 约定;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项下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二)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90,595,570.27 93.19 其中: 股票 290,595,570.27 93.1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013,911.80 6.74 6 其他资 产 213,031.83 0.07 7 合计 311,822,513.9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A 农、林 、牧 、渔 业 1,689,506.41 0.55 B 采矿业 27,764,616.03 8.96 C 制造业 99,751,164.29 32.2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8,215,906.71 2.65 E 建筑业 10,067,008.95 3.2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042,505.76 2.2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013,741.83 2.2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5,047,054.73 1.63 J 金融业 101,390,767.38 32.73 K 房地产 业 15,369,576.32 4.9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71,052.76 0.5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652,888.35 0.5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53,899.75 0.18 S 综合 3,465,881.00 1.12 合计 290,595,570.27 93.82


2.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1,360,601 13,116,193.64 4.23 2 600036 招商银 行 778,700 9,834,981.00 3.18 3 601166 兴业银 行 463,859 8,024,760.70 2.59 4 601318 中国平 安 189,663 7,922,223.51 2.56 5 600000 浦发银 行 663,609 6,722,359.17 2.17 6 601398 工商银 行 1,505,456 6,097,096.80 1.97 7 000002 万


科A 547,795 5,894,274.20 1.90 8 601328 交通银 行 1,120,301 5,276,617.71 1.70 9 600030 中信证 券 395,522 4,813,502.74 1.55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472,412 4,776,085.32 1.54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情形。 8.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情 形。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162.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95.96 5 应收申 购款 196,573.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031.83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8.5.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8.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10.14 至 2009.12.31 8.00% 1.37% 11.22% 1.59% -3.22% -0.22% 2010 年 -11.85% 1.50% -11.78% 1.50% -0.07% 0.00% 2011 年 -23.74% 1.23% -23.83% 1.23% 0.09% 0.00% 2012 年 8.54% 1.21% 7.29% 1.22% 1.25% -0.01% 2013.1.1 至 2013.3.31 -1.52% 1.52% -1.01% 1.48% -0.51%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09.10.14) 起至 2013.3.31 -22.40% 1.33% -20.64% 1.35% -1.76% -0.02%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工作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招募说明书 53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招募说明书 54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招募说明书 55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 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上 述 “ (二) 估值 方法 ” 中的 第5 项方法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金期末 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 润指 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列 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 低于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的 30%;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 统的基金 份额,其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再投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 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招募说明书 57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招募说明书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 月费; (9)在 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财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本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明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上述费 用 具体的 费率 、 计 算公 式、 收 取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六、 基 金的 募集” 、 “八、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 编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每6个 月的 最后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招募说明书 62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3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招募说明书 63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招募说明书 64 28.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十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65 十七、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沪深3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同 时适 度 参与债 券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一方面 ,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 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销 ,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另一 方面 , 基 金收 益 的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也会 造成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招募说明书 66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 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本基 金可 能会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 会导致 证 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而 不断 波动 。 由 于开 放式基 金在 国内 刚刚 起步 , 应 对基 金赎 回的经 验不 足, 加之 中国 股 票市场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 场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减 少的 情况 。 若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量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 将 会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 范和 控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等 。
















































































招募说明书 67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重点投资 于沪深300 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 成份股 。在 具体投 资 管理中, 本基 金可能 面临 沪深300 指数成 份股 以及备 选股 所具 有的 特有风 险, 也可能由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较高 而带 来较 高的系 统性 风险 。 2. 本基 金将 在认购 期 结束 后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 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披 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人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生风 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导 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外, 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 后导 致场内 的基 金 份额或 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件 时, 本基 金 存 在暂 停上市 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3. 指数 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的指 数 。 当指数 下跌 时 , 基金 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产 生不 利影 响。 4.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 5.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基 金有投 资成本 、各 种费用及 税收 ,而指 数编 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收 ,这 将导致 基 金收益 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2)指 数成份 股派发 现金 红利、新 股市 值配售 收益 等因素将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超过标 的 指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3)当 标的指 数调整 成份 股构成, 或成 份股公 司发 生配股、 增发 等行为 导致 该成份 股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标 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中 可能 暂时 扩大与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 大 。 (4)投 资者申 购、赎 回可 能带来一 定的 现金流 或变 现需求, 在遭 遇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停 牌、 摘 牌 或流 动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 金可 能无法 及时 调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 致跟 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5)在 基金进 行指数 化投 资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能力 ,例 如跟踪 指数 的水平 、 技术手 段 、 买 入卖 出 的时 机选择 等 , 都 会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基 金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误 差。 (6)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入 股数 的限制,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招募说明书 68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其 他工 具 造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误 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跟 踪 误 差 。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用的 相关 规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 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招募说明书 70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招募说明书 71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向 该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寄送 。 电 子对 账单按 月度 和季度 提供 , 包括彩 信 、 电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选 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资讯服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 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 机交 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 统进 行基金交 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日 以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 告 : 1 、2013 年1月24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发布 公告, 自2013 年1月25 日起在 直销 业 务 中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申购 、赎 回费率 ; 2 、2013 年2月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发 布公 告,鲁 颂宾 先生不再 担任 本基金 管理 人公司 副 总经理 职务 。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准 。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集 的文 件; 2.《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招募说明书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 权 利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招募说明书 79 售、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招募说明书 80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招募说明书 81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招募说明书 82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 开 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招募说明书 83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84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招募说明书 85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招募说明书 86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招募说明书 87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 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招募说明书 88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异议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关于本章 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 事由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条 所规 定的 第(9)、(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招募说明书 89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基 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招募说明书 90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 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91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9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发 起设立 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 象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包 括 沪 深 300 指 数的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新股 (首次 公开 发行或增 发) 、 现金和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等 。 本 基金 投资 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的组 合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保 证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如果 法律 法规允 许,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则 本基 金的 股票 组合 投资比 例可 以提 高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如股票 指数 期货等 金融 产品)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约 定;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应在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6个月 内达 到规定的 标准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终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95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 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招募说明书 96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招募说明书 97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和 客户 服务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 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 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