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景内需贰(260109)

景内需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内 需增 长 贰号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 第 1 号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 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本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8 月24 日证 监基金 字 【2006 】175 号文 核准募 集, 批 准日期 为2006 年 8 月 24 日。基 金合 同 于2006 年10 月 11 日 正式 生效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七 ) 本 基金 与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采 用相 同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理 念、 投 资策略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 但在投 资 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 于两 只基 金推 出时 的 证券市 场环 境不 同, 建仓 时机 不同 等因 素 , 因此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不 预示 本 基金的 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与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能 存在 差 异。 (八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4 月 11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2013 年3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基金 托管人 .................................................................. 16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36 七 、基 金 的非交 易过户 与转托 管 .................................................... 46 八 、基金 的投资 .................................................................. 47 九 、基金 的融资 .................................................................. 56 十 、基金 的业绩 .................................................................. 56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57 十 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58 十 三、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3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4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8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8 十 七、风 险揭示 .................................................................. 71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72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4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86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96 二 十二、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97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98 二 十四、 备查文件 ................................................................ 98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 景顺长 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销 售 办法》 ) 、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本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 关规定 募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 等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当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 基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同年 7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指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与 更新 ;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 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申 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合同生 效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 基金合 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之日 ;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 限 ; 日/ 天 指公历 日;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转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股票 红利 、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 网 站 ;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合 同 由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合同当 事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无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 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 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 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文 批准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由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限 公 司共同 发起 设 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 出资 比 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 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 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 投 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收 益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债券 选择 和组 合的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专户理 财部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国际投 资部 : 主 要负 责与 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投 资管 理、 国际 合作 和培 训等。 2、 市 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本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 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 力资 源部 : 负 责公 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绩 效管理 、 培训、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对公司管 理和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行 全方位的 监察稽 核,并向 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 经理 办公 室 : 主 要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调 各部 门 的工作 , 并负 责公 司日 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 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 葛洲 坝水 力 发电厂 主任 、 研究 员级 高 级工程 师, 葛洲坝 至上 海超 高压 直流 输电葛 洲坝 站站 长 、 书 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 华 能房 地产开 发公 司 党 组书 记 、 总经理 , 中住 地 产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党组 书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书 记等 职 。 2009 年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 并 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 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杨平先 生, 董事 ,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北 京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外汇 部首 席交易 员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北京 分行资金 部 和 市 场 部高 级经 理 、 中 国 人 民 保 险公 司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中国 人保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银 行/外汇 业务部副 总经理、 中国人民 保险( 香港)有 限 公 司投资 部总 经理 、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等职务 。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许义明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 市场 部 ; 之前 曾担 任台 湾景 顺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 经理 、 香港 景顺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大 中华 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职 务 。2009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兼 总经 理。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 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教 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伍同明先生 ,独立 董事, 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 。香港会计 师公会 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ACCA ) 、香港执 业会计 师(CPA ) 、加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 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 师行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深 圳新 江 南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经 理及 工程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 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 会 计师 事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运营 部下 属基 金事 务部总 监。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邓体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统计学 和经 济学 双硕 士 。 曾担任 法国 东方 汇理 银行 香港分 行外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汇及资 金部 交易 员, 法国 巴 黎银行 香港 分行 助理 董事 , 瑞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分 行董 事, 高盛 (亚 洲)有限 责任公司 融资部 董事总经 理及中国 资本市 场部主管 。2011 年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经 理 ,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机 构管理部 总经理、 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 公 司,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 城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 总裁办 副主 任、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督 察长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国家 工商 局 市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泰 君 安证券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部 、 非上市 公众 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2010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王鹏辉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先后 担任 深圳 市农 村 商业银 行资 金部 债券 交易 员、 长城 证 券研究 部 研 究员 、 融 通基 金 研究 策划 部 行 业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任 研究 员 等职务 ; 自 2007 年 9 月 起 担任基 金经 理 。 具有 12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杨鹏先 生 , 经 济 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融 通基 金研 究策 划部 , 担 任宏 观研 究员 、 债券研 究员 和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2008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等 职务 ;自 2010 年 8 月起担 任基 金经 理。 具 有 9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鹏 辉先生 、 杨 鹏先 生同 时兼 任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中小 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 管理时 间 杨鹏


先生 2010 年 8 月 21 日( 公告 日)至 今 王鹏辉 先生 2007 年 9 月 15 日( 公告 日)至 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李学文 先生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7 年 9 月 14 日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投资 研究 部量 化及 ETF 投资总监 、固 定 收益部 投资 总监 、国 际投 资部投 资总 监 等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黎海威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量化 及 ETF 投资总监 ; RU PING (汝 平) 先生 , 固定收 益部 兼国 际投 资部 投资总 监。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 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 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 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 墙原则: 基金财 产、公司 自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严 格分开 并独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 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 总监、 投资 研究 部量 化及 ETF 投资总监 、固 定收 益 部投资 总监 、 国际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等组 成 , 其主 要职 责包 括: 依 照基金 合同 、 资产 管理 合 同的规 定 , 确 立 各基金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的配 置方案 , 包括 基金 资产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在股 票 、 债券 、 现 金之 间的 配置 比 例; 制定 基金、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投 资授 权方案 ; 对超 出投 资负 责 人权限 的投 资项 目做 出决 定; 考核 包括 基 金经理 、 投资 经理 在内 的 投 资团 队的 工作 绩效 ; 需 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定的 其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 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 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i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iii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设立部 门和 岗位 时要 确保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 立并承 担各 自的 风险 控制 职责 , 基 金资 产、 受托 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此外 , 公 司设 独立 的督 察 长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和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 行情 况,对公司内部控制 状况 的检查监督上具有高 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 性; (iv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 在制度 安排 、 组织 机构 的 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 分明、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从 而建立 起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体 系, 消除 内部 风险 控 制中的 盲点 , 强化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v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管 理的 各 个环节 ,不 得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iii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 制 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和 预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用 了电子化 投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进 行限制, 在“股票 黑名单” 、交叉交 易 以 及防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 理财 ’ TOP1 0 颁 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务 官》杂志 颁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险 管理处 ,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3 年 4 月 11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53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 理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惠理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 基建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 景丰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信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 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领先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先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交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除 日本 ) 机 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鹏 华金 刚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新 经济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新 社会 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信 目标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市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14 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安纯债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 双债增 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品 质 投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直 接负责 中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 了风险 管 理 处 , 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账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 自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设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托 管 基金财 产;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 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设立证 券账户、 银行存 款账户等 基金财产 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 券的清 算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11、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4、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5、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和记 录、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5 年以 上;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向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2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6、不 得运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2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 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刘 晓楠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755-22168532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热 线:95501 、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6)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8)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 路 668 号( 邮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19)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2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 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2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电话:0591-3850767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3)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龚 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5)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 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层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春蓉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010 -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6)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 www.ydsc.com.cn (47)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客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5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2)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 、05 、11 、12 、13 、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熊 定炎 电话:0769-22116111 传真:0769-2211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dfzq.com.cn (5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8)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59)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 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 站: www.swsc.com.cn (6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6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5)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7)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 册登 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 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王灵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6]175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一、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 机 构 约 定 的 方式 办 理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三、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 10 月11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2006 年 11 月2 日起 开始 办理日 常 申购业 务,从2007 年 1 月10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业务 ,并于2009 年10 月 30 日开 通了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部分基 金在 直销 机构 和部 分代销 机构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 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交 易时 间 。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交 易时 间 进行调 整 , 但 此项 调整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四、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时 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 体时间来 计算持 有期限, 系统会采 取先进 先出法, 即先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 先 赎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 有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 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 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 转 换申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转换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人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成 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人 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追 加申 购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 额的限 制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 。 直 销 中心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已在 任一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 限 制 。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 本基 金单 笔转 换转 出的 最低申 请份 额 为 1000 份 , 基金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购 金额和赎 回 、转 换 份额 的 数量限 制。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首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的调 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 构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 销最低 申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前 2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家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 用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 转换费率 最高不 得超过法 律法规规 定的限 额。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基金 赎回 费 率 和基 金转 换费 率 。 八、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 交易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1 份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假 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投 资者 持有 该基 金 18 个月, 对应 赎 回费 为 0.25 %, 申 购费 为 1.5 %, 内 需增 长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63 元, 申购 费为 1.5%, 则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内需增 长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5、申 购 、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 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 6、赎 回 、 转入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 入 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 入 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九、申 购、 赎回 、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的某 笔申 购申请 。 发生上 述 1、到 4 、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暂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 将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 并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部分 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巨额 赎回的公 告:开 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并 于 2 日内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一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内 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者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2)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中国农 业银 行受 理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包 括“ 定期定 额申 购 ”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个 人网 上银 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 务, 并自2007 年8 月 16 日起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网点 柜台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浦 发银行 的相 关规 定。 自 2007 年 8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招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具 体 办理程 序遵 循光 大银 行的 规定。 自2008 年1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工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广 东发 展银 行 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建 设银 行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建 设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2010 年1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爱建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3 月0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银河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3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 体办理 程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 的规定 。 自2010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5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深 圳发 展银 行 ( 现已更 名为 平安 银行 )办 理定期 定 额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申 银万 国证 券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直销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海 通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华 泰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 的 规定 。 自2010 年11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 的 规定 。 自2011 年1 月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2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3 月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天相 投顾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天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相投顾 的规 定。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 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11 月 8 日 起 , 华泰 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江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 本 公司直 销网 上交 易在 原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外 , 新 增开 通直销 网 上交易 “精 明 i 定 投” 业 务。 自 2011 年 6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齐鲁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6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长 城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国盛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5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信 证券 ( 浙江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宝 证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2 月 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 中 信万 通证券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众 禄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中 投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 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诺亚正 行 的 规定 。 自2013 年1 月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2013 年1 月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西南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西 南证券 的规 定。 自2013 年3 月1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好 买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一、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继 承、 捐赠 、 司 法执 行等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中, “继 承”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只受 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登 记人 受理 上 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记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二、基 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 享中 国经 济和 行业 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在 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股 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例 分别 是 95%和 70% , 投资于 债券 的 最大比 例 是30% 。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三、投 资理 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 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四、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 自 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 于对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 金 融货 币运 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偏好 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 内需 拉 动型 ” 行 业的 优势 企业 为 主, 以成 长、 价值 及稳 定收 入为基 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及 能提 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重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 建 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到期 收益 率和 期限等 指标 ,进 行“ 自下 而上” 的选 券和 债券 品种 配置。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公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 通 过对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 结合 期 权定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 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 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 相应的调 整。 五、投 资管 理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定 公 司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置 方案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配 置建 议 , 交由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 委员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行 业信 息 、 个 股信 息、 回顾 行业 表 现、 行业 配置 、 模 拟组 合 表现 、 近 期研 究 计划及 成果 、 市场 热点 、 当日投 资决 策 、 代 行表 决 权、 投资 备选 库调 整等 问 题。 投资 研究 部 (研究 部)主 要负 责宏 观经 济研究 、行 业研 究和 投资 品种研 究, 负责 编制 、维 护投资 备选 库 , 建立 、 完 善、 管理 并维 护 股票研 究数 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料 库 , 并 为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 投资 总监 和 基金经 理提 供基 金投 资决 策依据。 投资 研究 部 ( 股 票投资 部 ) 的 主 要职责 是 : 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决议 , 负责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构 造 、 优 化、 风 险管理 及头 寸管 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 资产 配 置方案 、 重大 投资 项目 提 案和投 资组 合方 案等并 上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论 决定 ; 组 织实 施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投 资研 究联 席会议 决定 的 投资方 案并 在授 权范 围内 作出投 资决 定 ; 依 据自 主 的研究 积极 把握 市场 动态 , 积 极提 出基 金 投资组 合优 化方 案 , 并 对 管理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负责 。 其 中,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决 议具 体承担 基金 的日 常管 理工 作。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经营 中整 体 风 险控 制的 决策机 构, 该委 员会 是对 公 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 由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及 其他相 关部 门负 责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职 责是 : 负责 评估 公 司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流 程 , 确 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管 理 ; 负 责检 查风 险 控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司 各项 风险 与内控 状况 评价 报告 ; 对 公司重 大业 务可 行性 及风 险进行 论证 ; 负责 组织 公 司内部 员工 严重 违法违 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根据调 查报 告做 出具 体的 决定 ; 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发生 的紧 急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制定 危 机处 理 方案 并监 督实施 ;其 他风 险管 理职 能。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人员负 责建 立和 完善 投资 风险管 理系 统 , 并负责 对基 金历 史业 绩进 行分解 和分 析。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合 规 控 制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由基金 经理依据 宏观经 济、股市 政策、市 场趋势 判断,结 合基金合 同、投 资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2、投 资决 策委 员审 核基 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3、投资部 按流程筛 选出可 投资品种 ,由基金 经理依 据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 资限制 以 及资产 配置 方案 ,制 订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4、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核重 大基金投 资组合方 案,如 无异议, 由基金经 理具体 执行投 资 计划。 六、投 资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 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沪 深 综 合 指 数 总 市 值 加 权 指 数 ×80% +中国债券总指数× 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市 场代 表性 上证/ 深证 综合 指数 分别是 反映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全部上 市股 票价格 变动 的 总股本 加 权指数 , 以 两者 按照 总 市 值 权重加 权形 成的 沪深 综合 指数总 市值 加权 指数 可以 完整地 反映 国 内全部 上市 股票 价格 变动 情况, 具有 很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2、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率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的 70-95% , 其 中市场 中 性时的股票 仓位 为 80% 。本基金股票 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分 别使用具有充分市场认同 度 的沪深 综合 指数 总市 值加 权指数 和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股票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在基 金整 体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占比 按照 市场中 性时 两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确定 , 可 以比 较公 允 地反映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能力 。 如果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 或终 止发布 ,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 以在报 备 中国证 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合 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较 高的 投资品 种。 (一) 各类 别风 险定 义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险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种: (1)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3) 证券 选择风 险:基 金中 某只 股票的 持仓比 例出现 与基 准的较 大偏差 而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4) 风格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风格 上与基 准之间 产生偏 差, 偏重于 某种风 格而产 生的 风 险。 2、个 股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要 包括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以下几 种: (1) 财务 风险: 基金在 投资 过程 中,由 于对上 市公司 基本 面特别 是财务 状况判 断出 现 失误,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 或 者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格 风险: 在一定 时间 期限 内,当 基金中 某只证 券的 二级市 场股票 价格波 动幅 度 超出一 定比 例。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监 控和 管理 。 目前 , 此类风 险主 要指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风险 管理 措施 1、投 资组 合风险 本公司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以 跟踪 误差 为核心 ,建 立一 整套 评估 指标测 量 、 分析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格 因素 、 行业 因素 、 个股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时 , 运用 国际通行 的回报分 析系统 将基金的 超额回报/风险分 解为时机 选择、风 格选择 、行业选 择 、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 有 效 地帮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险 水平 , 为 基金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性 的指 引, 以实 现在 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更 高的 超 额收益 。 2、 个 股风 险 (1)财务 风险。本 公司投 资以基本 面为基础 ,个股 的挑选不 仅注重盈 利的成 长动能 以 及价值评 估 ,还重 视个股 的财务风 险。通过 景顺长 城“股票 研究数据 库(SRD ) ” ,详尽评 估 公司的 财务 状况 , 包括 资 产负债 结构 、 现金 流状 况 、 营 运状 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 通过 对所 投 资品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2)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 具体指 标是行 业集中度 、个股集 中度和 流动性 比 率。 (3)价格 风险。 建 立并执 行实时价 格异常监 控机制 ,任何异 常变化将 通知相 关研究 人 员分析 调查 。 3、 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调 整。 (2)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制 度。 (3)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险 和绩 效评 估。 4、 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比 例限 制。 本公 司信 息 系统除 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期进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 保 公司操 作系 统 可以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益 。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财 务数据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告 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422,600,237.40 94.51 其中: 股票


4,422,600,237.40 94.5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5,261,804.50 3.32 其中: 债券


155,261,804.50 3.3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4,522,021.68 2.02 6 其他资 产


7,120,976.90 0.15 7 合计





4,679,505,040.4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128,860,041.35 67.1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 储 和邮 政业 87,435,000.00 1.8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98,832,742.84 8.56 J 金融业 1,013.00 0.00 K 房地产 业 225,432,535.68 4.8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92,983,744.25 10.5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89,055,160.28 1.91 S 综合 - - 合计 4,422,600,237.40 94.87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56 欧菲光 5,256,644 351,401,091.84 7.54 2 300070 碧水源 4,928,860 259,652,344.80 5.57 3 600557 康缘药 业 8,619,126 248,144,637.54 5.32 4 000625 长安汽 车 26,393,684 245,461,261.20 5.27 5 000826 桑德环 境 8,184,195 233,331,399.45 5.01 6 000661 长春高 新 2,703,764 232,388,515.80 4.98 7 000513 丽珠集 团 5,047,614 227,142,630.00 4.87 8 002146 荣盛发 展 16,527,312 225,432,535.68 4.84 9 601633 长城汽 车 6,470,886 210,044,959.56 4.51 10 300124 汇川技 术 7,911,227 206,245,687.89 4.4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9,990,000.00 1.07 3 金融债 券 99,960,000.00 2.1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60,000.00 2.14 4 企业债 券 -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311,804.50 0.11 8 其他 - - 9 合计 155,261,804.50 3.3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1,000,000 99,960,000.00 2.14 2 1001037 10 央 行票 据 37 500,000 49,990,000.00 1.07 3 113003 重工转 债 45,930 5,311,804.50 0.1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8.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8.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9.1


长春高 新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下称: 长春 高新, 股票 代 码:000661)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收 到了吉 林证 监局 下发 的吉 证监决 【2012 】7 号 《关 于 对长春 高新 技术 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采 取责 令改 正措 施的 决定》 (以 下简 称: 《责 令改 正决定 书》 。 《 责令 改正 决 定书 》 中 指出: 公司 (含 下属 全资 子公 司 ) 存在被 间接 控股 股东 长春 高新技 术产 业开 发区 管理 委员会 及其 关 联方长 期非 经营 性占 用资 金问题 ,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占款 余额 为 81,266,691.91 元; 同时要 求公 司针 对上 述占 款及时 进行 整改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投研 人员 分析 认为 该事件 对长 春高 新目 前的 生产经 营不 构成 实质 性的 影响, 之 前 并已针 对上 述欠 款计 提坏 账准备 金共 计 47,694,685.16 元。该 公司 已公 告在 规 定期限 内完 成 了整改 :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 收到了 经由 公司 控股股 东-- 长春高新超 达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代偿 的上 述欠 款, 金额 合计 81,266,691.91 元; 经 与公司 聘请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确认 ,本 次 收回欠 款将 在 2012 年度 冲 抵坏账 准 备 47,694,685.16 元,并 增加 本期 收 益 47,694,685.16 元。 我们认 为, 该公 司治 理结 构明显 改善 ,配 合其 业绩 增长较 快, 估值 适中 ,维 持 “推荐 ”评级。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金 合同和 公司 投资 管理 制度 , 在 投资 授权 范围 内 , 经 正 常投资 决策 程 序对长 春高 新进 行了 投资 。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9.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9.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98,968.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00,135.74 5 应收申 购款 3,921,872.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20,976.90


9.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5,311,804.50 0.11


9.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1 002456 欧菲光 59,257,200.00 1.27 非公开 发行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 (3) (2 ) - (4 )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1.20% 1.14% 34.32% 1.07% 6.88% 0.07% 2007 年 114.59% 2.10% 79.80% 1.76% 34.79% 0.34% 2008 年 -54.92% 2.18% -54.74% 2.28% -0.18% -0.10% 2009 年 99.63% 1.85% 64.78% 1.53% 34.85% 0.32% 2010 年 10.84% 1.56% -7.69% 1.15% 18.53% 0.41% 2011 年 -19.47% 1.13% -18.76% 0.96% -0.71% 0.17% 2012 年 1.24% 1.21% 3.07% 0.92% -1.83% 0.2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7.52% 1.56% 0.32% 1.03% 17.20% 0.53% 2006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189.63% 1.71% 39.65% 1.50% 149.98% 0.2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注: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投资 于股 票的 最大 比例和 最小 比例 分别 是 95% 和 70% ,投 资于债 券的 最大 比例 是 30% 。本 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增 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中 的优势 企业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资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按 照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建 仓期 为自 2006 年 10 月 11 日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达 到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四、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 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基 金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人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 依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定 执行 。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 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销售 服务费是 指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及届 时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从开放 式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定 比例 的费 用 , 用 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 的营销 费用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开 始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 但至少应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公告 中应 规 定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条件 、程序 、用 途和 费率 标准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 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 务费或酌 情降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基 金认 购费 用 (1)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 费率 随认 购金 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 最 高认 购 费率 不 超过 2.0% :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2.0% 10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 认购费 率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 认 购利 息) - 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基金 份额 面值 基金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2、基 金申 购费 用 (1) 本基 金可 适用 以下 申 购费率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基 金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 1 年以 上 (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3) 本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支 出 。 4、基 金转 换费 用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包 括了基 金转 出时 收取 的赎 回费和 基金 转入 时收 入的 申购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 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 入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转出 净额 在转 出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 用,0 】。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转 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酎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 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 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在两日 内编 制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信 息披 露要 求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证券交 易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 易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投资者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查阅信息 披 露文件 。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三、管 理风 险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与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采 用相同 的投 资目 标 、 投 资 理念 、 投 资 策略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于 两只基 金推 出时 的证 券市 场环境 不同 , 建仓时 机不 同等 因素 , 因 此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预示 本基 金 的未来 表现 。本 基金 与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未 来业 绩可 能存在 差异 。 五、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并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代表基金 行使因运 营基金 财产而产 生的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9)担任 注册登记 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 他 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6)设置 相应的部 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理并 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3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20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5)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28)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督 基金管理 人,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委 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3) 按规 定制 作 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6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违反 基金 合 同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1)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3)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要求赔 偿 或依法 提起 诉讼 ;


(9)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 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原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上 述 通 过 事 项 如 无 需 监管 部 门 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二) 召开 事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或根 据法 律法规 变更 做出 相应 更改 的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持有本 基金百分 之十或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提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8、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10、变 更基 金类 别; 11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策 略 ; 12、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3、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开 会时间 、地 点及 权益 登记 日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行使 召集权 的情况 下,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权益 登记 日 百分之 十或 以上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若 就同 一事 项出 现若 干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案, 则由 提出 该等 提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 同推选 出代 表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5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之 十或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 按 照《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第 七十二 条第 二款 的规 定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7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的 议事 程序 ; 4、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 或鉴 证律 师)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五)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亲自出席 会议者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应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2)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 关 (或鉴 证律 师)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 (3)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或 鉴证 律师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 表决权 ;所持基 金份额不 足一份 的,不 具 有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百分之 五十以 上(不 含 百分之五 十)通过 方为有 效,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不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但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 外。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有充分相 反证据 证明,否 则其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计票 人应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或由 律 师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鉴证) , 并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将公证书 全文、公 证机关 、公证员 姓 名 (或鉴 证报 告、 律师 事务 所、经 办律 师) 等一 同公 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 50%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 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 务规 定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和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 经济 增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 拉动 型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行业 的 投资占 股票 投资 的比 重不 低于 80%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 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 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 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予公告并 组织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自基 金 终止之 日, 与基 金有 关的 所有交 易应 立即 停止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组 成并 接管 基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职责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清算小 组必须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 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九、基 金合 同 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 基 金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和上 市交 易 的公 司 股票 和 债 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是一 只高 持 股的 股票 型 基 金, 投资 于 股票 的最 大 比 例和 最小 比 例分 别是 95%和 70% , 投资 于债 券的 最大 比 例是 30% 。 本 基 金优 先 投资 于和 经 济增 长 最为 密 切的 内需 拉 动型 行 业中 的 优势 企业 , 对这 些 行业 的投资 占 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 资比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5)本基 金投资股 权分置 改革中产 生的权证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本 公司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 从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6)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1-6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 述 投资 组 合限 制条 款 中, 若 属法 律 法规 的强 制 性规 定 ,则 当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自上 述限制 被取 消之 日起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本协 议 第十 五 条第 九 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因交 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托 管 人的 审 核擅 自将 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 介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六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上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或 实 际投 资运 作 中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七 ) 对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八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 况进 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产 、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 分账 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 为,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如 果基 金财 产 ( 包括 实 物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保 管原 件 。在 基金 运 作中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上 述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2、 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i )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ii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iii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iv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i ) 在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ii )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iii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iv ) 交易所 以大 宗交 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v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值 。 (vi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vii ) 在 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i ) - (vi ) 小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i ) - (vi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viii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办法 : (i )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ii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iii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股 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iv )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 (3 )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i ) - (iii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v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iii)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 (vii ) 项或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iv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错 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五) 基金 会计 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基金 会 计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独 立 地设 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报 或者 年度 报告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表 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半 年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按 照管 理人 的指 令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 关规 则 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 存期 限根 据基 金合 同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担责 任。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管 理和 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在 编 制半 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 金托 管 人按 相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 通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方式 的所 有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或本 年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或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形 式寄 送对账 单。 每 季 度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内发 生本基 金交 易且 留有 完整 信息的 投资 者 以书面 或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形 式提 供对 账单 。每 月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定制 电子 对 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 生本 基金交易且留有完整 信息 的投资者或持有本基 金份 额的投资人以 电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 提供对 账单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本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公司信 息 、 基 金产 品信 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告 、 热点 问答 等服 务 。 投 资者 可以 登 陆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六、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收 到投 诉后下 一个 工作 日内 作出 回应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 的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就 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诉 人作 出定 期更 新。 二 十 二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13 年 4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部 分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 行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3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继 续参 加中国 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3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通 过好 买基 金开办 基 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并参加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3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2 年 年 度报告 》 及《摘 要》 2013 年 3 月 1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展 恒基 金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3 月 1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展 恒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 公告 》 2013 年 3 月 5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好 买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3 年 1 月 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西 南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 公告 》 2013 年 1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2013 年 1 月 1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股 票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13 年 1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长 量基 金申购 与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1 月 1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新 增长 量基 金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的 公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平安银 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 银行 “2013 倾 心回 馈 ” 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 参加 中信 建投证 券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商银 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12 月 27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诺亚 正行为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及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公 告 》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数米 基金网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 公告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012 年 12 月 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低旗 下基 金在 华泰 证券定 期 定额投 资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银 行 基金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11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号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 及《 摘要 》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协 议; (八)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年 五月 二十 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