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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一年期(000197)

富国一年期: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富 国目标 收益一 年期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 13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4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7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1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1 十一、 基金 费用 ..................................................................................................................... 3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37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8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9 十五、 禁止 行为 ..................................................................................................................... 42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4 十七、 违约 责任 ..................................................................................................................... 47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9 二十、 其他 事项 ..................................................................................................................... 49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9


2 鉴于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系一 家依 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 立并 有效存 续 的有 限 责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拟 募集 发行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富国 管理 有限公 司 拟担任 富 国目 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富 国目 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中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协 议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理 业 务、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批准 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 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 诺;组 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汇汇 款; 外汇借 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自 营、代 客外 汇买 卖;外 币兑换 ;外 汇担 保;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 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5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 目的 是明确 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 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投 资者 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 另有 所指, 本 协议所使 用的 所有术 语 与基金合 同的 相应术 语 具有 相 同 含义。


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质押 及买 断式回 购、协 议存 款、 通知存 款、 定期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直接 从二级 市 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 权 益类资产 ,也 不参与 一 级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投资于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3 个月和后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7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10、本基 金持 有单只 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1、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自 投资之 日 起至 本 次 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 动、基 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8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协议 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 律法 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只能 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 失, 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9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 定期存 款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选 择存 款银行 时 有违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10 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 金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 不实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 制在 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之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 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 少提前一 个交 易日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证 明 文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 金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 在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过 程中 ,如认 为 因市 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 11 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并 确保 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 托管人报 送相 关数据 或 者报 送 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中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12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15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16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 款 存单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17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收付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等 有 关 事 项 。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该文件中应含有管理人预 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的唯一依据 。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要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 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 包括付 款指令( 含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银行间 业务划 款指令 )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 资料等, 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 人发 送指令 应 采用加密 传真 方式或 其 他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 限 和交 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 内容合法的 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 并 在 指 令 执 行 前 及 时 明 确 地 通 知 托 管 行 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 授权, 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 18 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 全 国银 行间 交 易 成交单加 盖印 章后及 时 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 人在 发送指 令 时,应为 基金 托管人 留 出执行指 令 留 出至少 两 个工 作 小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的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时 间 ,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 人应 指定专 人 接收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 答复基 金管 理人的 指 令确 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 确保 基 金 托管人在 执行 指令时 , 基金托管 资金 账户有 足 够的 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时效 性要 求高的 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及 时将指令 传至 基金托 管 人, 并 预留充足的 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 时资 金不足 的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不予执行 ,基 金管理 人 确认 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 现指令 错 误,提示 基金 管理人 改 正后再予 以执 行 ,若 由 此造 成 19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其自 身 原因未能 执行 或错误 执 行基金管 理人 指令致 使 本基 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提前 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 书面授权文件, 并及时通过电话 确认, 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变更或终止通知书原 件当日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前及时与 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 知, 自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 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 , 应 及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 管理 人已经 撤 销或更改 对指 令发送 人 员的授权 ,并 且已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后, 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 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除因其自身原因 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 按 20 照法律 法规、 本合 同的 规定执 行基金 管理 人指 令而引 起的任 何可 能发 生的损 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1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 营机构的 标准 和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 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 中期报 告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 则的修改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资 金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自 身原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整 ,造 成清 算差错 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交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1:30 之前,最迟不能超过 T+1 日 13:00 前 有足 够的 资金头 寸用 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深 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 划款 指令时 , 基金 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22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录 的 核对。 按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对外 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 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 不真实,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 人应 按时核 对 证券账户 中的 种类和 数 量 ,确保 每日 交易结 束 后证 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及转换的 确认 、清算 由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登 记 机构 负 责。 2.基金管 理人 应将每 个 开放日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 传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23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如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其 他机构办 理本 基金的 登 记业务, 上述 事宜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 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晚 不 迟 于 款 项 交 收 日 当 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 基金 为净应 付 款,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最 晚 不迟 于 当日 12 :00 前进行划 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 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 按国 家有关 规 定进行融 资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 基金 融资、 融 券提 供 必要的协助。


24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 后得 到的 基金份 额 的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5 ③交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6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 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27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相关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机构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8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编 制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9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季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 数据 和 编制结果。


3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 供分配 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 红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 金每年收 益分 配次数 最 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若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 10 份 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 元, 则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且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权益登记 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的第一日)为除息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由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除了为 合法 履行法 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及本 协 议规 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主要 包 括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基 金募 集情 况、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 以及 临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旨, 诚实信 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3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 报刊和基金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 金 投 资所 涉 及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 定节假 日 或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营 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公告 。发 生基 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 的事项 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 以免 费查阅 上 述文件 。 在支 付工本 费 后可在合 理时 间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33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 管理费, 即本基金管理费 的适用费率 (m) 是根据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 序号 条件 管 理费 率(m ) 1 R≤(r+1%) 0% 2 (r+1%)(r+4%) Min(0.9%,0.6%+ R r 4% 1R ?? ? )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0 NAV 1 NAV D R ? ?? ? NAV1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34 NAV0 为第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N=1,则NAV0=1.000); D ? 为以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 业绩 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 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 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若 N=1 ,r 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m ÷365 ×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35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五)本 基金 运作前 产 生的相关 费用 由管理 人 垫付,运 作后 由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 ,履行适 当程 序后调 整 基金 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以及降低基金托管费 ,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在 封闭 期内不 计 提管理费 ,而 是在每 个 开放期第 一日 对管理 费 进行 一 次性计提并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 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八)违规处理方式


36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7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 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登记机构 编制 ,由基 金 管理人审 核并 提交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限 不少 于 15 年。 基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8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大 合 同文本后 ,应 及时以 加 密方 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39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件; (3)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财产 ; (5)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40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退任后, 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本基金应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3)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后方可执行 ; (4)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 (5)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 (6)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41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三)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受基金管 理或 新基金 托 管人或接 受基 金财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2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经营过 程中 任何尚 未 按法 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 付 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 理人 员 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 兼职。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资产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43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十)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 规有 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44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45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编制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清 算 小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6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7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 事人 违约, 给 另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的,应就 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 于不 可抗力 ,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8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49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基 金 合同成立 之日 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生效 。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关 监管 部门两 份 ,每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50 本页无正文, 为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