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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一年期(000197)

富国一年期: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2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3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6 )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6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9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放期的 最后一 日日 终,如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10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1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2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3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15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1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 若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 元, 则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且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权益登记 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的第一日)为除息日;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5、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7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收取 浮动年 管理 费 ,即本基 金管理 费的 适用费率(m)是 根据 业绩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的大小来决定的 。 序号 条件 管 理费 率(m ) 1 R≤(r+1%) 0% 2 (r+1%)(r+4%) Min(0.9%,0.6%+ R r 4% 1R ?? ? ) 其中, (1 )R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0 NAV 1 NAV D R ? ?? ? NAV1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当日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0 为第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V0=1.000);


18 D ?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 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 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 的倒数第 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若 N=1,r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而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进行一 次性计提并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 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m ÷365 ×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 在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19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以及降低基金托管费 ,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20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质 押及买 断式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资 于固 定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21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本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2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封闭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23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放期的 最后一 日日 终,如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24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2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5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