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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一年期(000197)

富国一年期: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 国目标 收益一 年期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 一三 年五 月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 15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6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 23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1 第十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5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73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4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5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76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指《 富国目 标收 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签订 之《 富 国目 标收益 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富国目标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富国 目标收 益一 年期纯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6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封闭期: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第 二个封闭 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所对应 的下年年度对日 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依此类推。 本基 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期: 本基金自 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 始之日的下年 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7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34、 业绩考核周期: 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 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的期间。 基金管理人 所收取 的管理费 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35、 年度对日: 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 规则》 : 指《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8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以定期开放方 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封闭期, 直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所对应的 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止。 自该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起, 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本基金进入第二 个封闭期, 直至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所对应的下年 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 个工作日为止 ,依此类推 。 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 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10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2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 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 的单 笔最低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但已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允许 撤销。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1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 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5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 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 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结束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下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 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年 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16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 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7 1 、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申 购 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 及时 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18 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9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 发生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21 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 :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缓支付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2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十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23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24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5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26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27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发(1979 )056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8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29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0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1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32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的约定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放期的 最后一 日日 终,如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3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34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35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36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7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38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9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40 金管理人; 4、核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 管理 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41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4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按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对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4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 及 招募 说明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5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期融资 券、质 押及买 断式回购 、协议 存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46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变 量( 包 括 国 内 生 产总值 、 工 业 增 长 、货 币 信贷 、 固 定资产投资、 消费、 外 贸差额、 财政收支、 价 格指数和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 括货币政策、财政 政策 、产业政策、外贸 和汇 率政策等) 进 行 分 析,预 测 未 来 的 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 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处理、 附加选择权价值、 类属资产收益差异、 市场偏好 以及流动性等因素,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 )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 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产信用等级、 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 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 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 极调整。


(1 )久期 控制是 根据 对宏观经济 发展状 况、 金融市场运 行特点 等 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 合久期与 封闭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 结构配 置是 在确定组合 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 线形态 特征 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7 (3 )信用 风险控 制是 管理人充分 利用现 有行 业与公司研 究力量 ,根 据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 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 金认为, 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 也取决于发行 人的整体信用状况。 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 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 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 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 将自上 而下 通过对宏观 经济形 势、 基准利率走 势、资 金面 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 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 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 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 针对不同的表现, 管 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 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 区间, 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 如果一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 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 获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 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 场套利 根据 不同债券市 场间的 运行 规律和风险 特性, 构建 和调整 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 价值判 断是 根据对同类 债券的 相对 价值判断, 选择合 适的 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 )本基 金对中 小企 业私募债的 投资主 要围 绕久期、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三 方面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 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 48 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 合起来, 管理人 根据信 用产品的 特 征, 在信用 风险和流 动性风 险可控 的前提下, 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确定的 投资范 围内 制定并实施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 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 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的 格局 和特点,并 结合本 基金 合同、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 策略报 告提 交给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 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 经理根 据批 准后的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的资产分 布比例 、组 合基准 49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 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50 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本次 封闭期 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51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1%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52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55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6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7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收取浮动年 管理费, 即本基金 管理费 的适用费率 (m ) 是根据 业绩考 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 )的大小来决定的 。 序号 条件 管 理费 率(m ) 1 R≤(r+1%) 0% 2 (r+1%)(r+4%) Min(0.9%,0.6%+ R r 4% 1R ?? ? ) 其中,


59 (1 )R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0 NAV 1 NAV D R ? ?? ? NA V 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 未扣除管理费的 基金份额净值; NA V 0 为第 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 V 0 =1.000) ; D ?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 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 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 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r 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 而是在每个开放期第一日对管理费进行一 次性计提并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 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m ÷365 ×第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 在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扣除管理费) m 为 第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 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60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以及降低基金托管费 ,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1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2、 若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 10 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 元,则基金必须进行收益分配 ,且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权益登记 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的第一日)为除息日 ;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仅现金分红一种方式 ; 5、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6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65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6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封闭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67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68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7、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情况;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69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7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放期的 最后一 日日 终,如发生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71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72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成的 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74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75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76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


77 本页无正文, 为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 签 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