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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积配(160105)

南方积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人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3 年4 月14 日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要提示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或 “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11 日证监基金字[2004]84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10 月 14 日生效。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经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作了修订并已于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或 网 站 进 行 了 公 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3 年 4 月 14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3 月 31 日(未经 审计)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2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 49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和基 金间 转换 ......................................................................... 50 十、基 金的 投资 ..................................................................................................................... 51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 59 十三、 基金 资产 ..................................................................................................................... 60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九、 风险 揭示 ..................................................................................................................... 71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6 二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2 二十四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9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8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发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以 下简 称 《业务 规则 》 ) 以及 《南 方 积极配 置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或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修 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发售公 告或 本发 售公 告: 指《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业务 规则 》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他经 国务 院 授权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销售场 所


























指 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 交易场 所, 分别 简称 场外 和场内 场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外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的会 员单 位进 行基 金份 额认购 、 上市 交易、 申购 和赎 回 的 场所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会员单 位:























指 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注册登 记人 :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成 立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合同备 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 面确认 之日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认 购、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交 易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 公历 月 发售:





























指 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场内认 购: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日常交 易:























指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 易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销 售机构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卖 出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 的 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人的注 册 登记系 统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证券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包 括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人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包括 《中 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等 网站: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nffund.com; www.icbc.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 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余钢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 毕 业于湘 潭大 学英 语 专业, 高 级经 济师, 中共 党员。 历 任 广州军 区技 术局 四处 见习 学员 ; 广 州军 区技术 局组 织处助 理翻 译 、 中尉 ; 广 州军区 情报 部副 连参谋 、 正连 参谋、 副营 参谋;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 司人事 部、 董 办、 办 公室 业务经 理; 深 圳 市国资 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主 任科 员 ; 深圳 市国 资委办 公室 副主 任、 党委 秘书 ; 深 圳市 国 资委企 业领 导人 员管 理处 副处长 ; 深圳 市地铁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 深 圳 市地铁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人 力资 源部 部长 、 党 支部书 记 (2009-2010 年 4 月兼深 圳通 公 司董事、深 圳大学轨 道交 通学 院理事 会理事) ;2009.09 —2009.11 深圳市 市委 中青班培训 学 习;现任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纪 委书记 、董 事。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民 银行 金融管 理司 主任科员 、中 国证监 会发 行部副处 长。1998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 副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会 主席 。 张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 注 册金 融分 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 基金 管理及 投资 研 究。 历 任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国际董 事及 中国 首席 代表 ;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合 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 、耶 鲁大 学校 务委 员会成 员、 国 际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纽约 金融分 析师 协会 会员 。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 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 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训项 目学 术主 任, 国家 杰出青 年基 金获 得者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 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 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 (UCLA ) 客 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 监事 , 工学 硕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 济师 。 历任 深圳 三 九企业 集 团三九 贸易 公司 职员 , 深 圳大鹏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经理 、 加 拿大 西蒙弗 雷泽 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 MBA 学 生 兼助教 ,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展 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团 中国 南山 开发 ( 集团) 公司 研 究 发展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投 资部 高级 主管 。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 总 经理、 兴业证 券财务 总监 ;现任 兴业证 券副总 裁。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代 总裁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硕士 , 注 册会计 师。 历任 德勤 国际 会计师 行会 计 专 业 翻 译 , 光 大 银 行 证 券 部 职 员 , 证 监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期 间 曾 派 往 美 国 NASDAQ 工 作) , 局长 助 理、副 局长 、副 主任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党 委委 员、党 委副 书记 。 4 、基 金经 理 该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及任 职年限 分别 为 : 李 明, 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3 月; 陈 健, 2005 年 3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姜 文涛,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 张 慎平 ,2008 年 1 月 至 2010 年 1 月 ;李 源海 ,2010 年 1 月至今 。 李源海 , 管 理学 博士 ,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曾 任职 于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 湘 财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及证 券投资部 ;2002 年 起进入 基金行业 ,历 任万家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原天 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高级 经理 、基 金管理 部基 金经 理;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10 月 任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原天 同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申 万巴 黎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06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 申万 巴黎 盛利 强化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任 申万 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任 职于产 品开 发部 ; 2010 年 1 月至 今 , 担 任南 方基 金投 资部副 总监 、 南方 积配 基 金经理 ; 2010 年 7 月 至今 ,任 南方 稳健 、南稳 贰号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董事长 、代总裁吴万 善先生 ,副 总裁郑文祥先 生, 总裁助 理兼投资总监 邱国鹭先生 , 专户投 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监 蒋峰先生,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李海 鹏先 生 , 研究 部总监 史博 先生 , 投 资部执 行总 监陈 键先 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 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 情况 外, 督察 长享 有充 分 的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 督 察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 需要 ,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 关文 件、 档案 。 督 察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定 期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定期 会议 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检 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 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 部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2013 年 3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05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10 只 , 开 放 式 295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37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优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控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监 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 名称 代销机构 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 市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联系电话 :010-66594905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胡 怀邦 联系人: 陈铭铭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傅 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 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6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渝峰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 上海 、 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联系电话 :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农 惠臣 联系人: 菅烨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 名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服电 话: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 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 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路大 都会 广场5、 18、19 、36 、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道 特区 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道 特区 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徐 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10108998 ,95525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15、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6 宏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志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52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 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 际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 军 联系人 :吴 宇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 -58568040 客服电 话:010 -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 西街 239 号 华西 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8 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站: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 大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 区太湖 新城 金融 一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苏 卓仁 联系电 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大 中华 国际 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大 中华 国际 交 易广 场 8 楼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http://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 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 厦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 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 厦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李 铮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 务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 务文化 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871-3577888 公司网 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 子林四 路紫 竹七 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 子林四 路紫 竹七 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邱 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46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 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 站:www.fcsc.com 48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竹 子林 四路 光 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德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 杨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花 园街 花园宾 馆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 全 国统 一热 线95578 ,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热 线 9688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56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 国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 国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曾 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 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57 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 站:www.ciccs.com.cn 58 大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 治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 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 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 话 96336 (浙 江),40086-96336 (全 国)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61 东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西五 路 26 号海 惠大 厦4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64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 8112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许 方迪 联系电 话:0755- 21517910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66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33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 话: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71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大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 市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公司网 站:www.rxzq.com.cn 73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中路 华能 大厦 三 十、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中路 华能 大厦 三 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74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期货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 河 联系人 : 谢立 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5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 电 话:010-66045678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传真:010-66045521 公司网 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76 联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 城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 城区江 北东 江三 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7 东兴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8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9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全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 号 楼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80 其他基 金代 销机 构情 况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三) 律师 事务 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 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021 )23238800





联 系人 :陈 熹





经 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申 购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两 种方 式。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 上市交 易适 用下 一章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的相 关规定 。 (一)场 外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二)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售 代理 人约 定。 在确定 了基 金开 放日 申购 、 赎回 的时 间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在 开放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三)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四)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确 认与 通知 :当 日(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 款项 支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本 基金 申请 确认 后, 赎 回款 项将 在 T+7 日 内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约 定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本 基金 代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 金额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约定 的为 准 。 本 基金 直销网 点最 低 申购金 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 2 、本基 金不对 单笔最 低赎 回份额进 行限 制,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 额赎回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定 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六)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如 本基 金推 出后 端收 费模式 ,则 赎回 费率 将另 行公告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最 高不 得超过 法律 法规规定 的限 额。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限制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时 ,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公告 。 七)赎 回费 的归 属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八)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 =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98,522.17/1.0168 =96,894.35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用 例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费 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8 ×0.5% =508.4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8 -508.40=101,171.60 元 3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下一工 作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九)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T+1 日 自动为 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注 册 登记人 在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十)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3)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5)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申 购情 形; (6)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购,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政府 债券 , 以 备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是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5)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6)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在 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并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优 先权 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但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和 网 站在 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内刊 登公 告 ,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停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 个 工 作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 场内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场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遵守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则 》 、 《开放 式基 金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规定及 2005 年 8 月 22 日 披露 在报 刊及 网 站的 《南 方积 极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开放场内 申 购、 赎回 的公 告》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申 购赎回 适用 上一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的 相关 规定。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 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3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4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者T 日买入 成功 后 , 注册 登记 人在T 日 自动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T+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者 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上 市公 告。 (九)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告 。 (十)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登 记 (一) 基 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申请 赎回 , 不能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卖出 ,也 可以 直接申 请 赎 回 。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 2 、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 、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 指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 3 、跨 系统 转登 记 限 于在 已 注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和 其证券 账户 之间 进行 。 4 、 基金 份额 的跨 系统 转登记 需要 两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 即持 有人 T 日 提交 跨系 统转登记 申请, 如处 理成 功, 经过 两个工 作日 (T+2 日 )可 申请赎回 或 卖出 。 5 、暂 停跨 系统 转登 记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开放申 购赎 回日 期间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期 间 (R-2 日至R日,R 日为 权 益登记 日) 。 (3) 处于 冻结 状态 的基 金 份额。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赠” 只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与本 公司 现有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转 换。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配 置型 基金 , 通过 积极 操作 进行 资产 配置和 行业 配置 , 在 时机 选择的 同时 精选个 股 , 力 争在 适度 控制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为投 资者 寻求 较高 的投资 收 益 。 (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采用 上证 综指 , 债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采 用 上证国 债指 数 。 本基 金定 位在股 票配 置型 基金 ,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 国债 投资 只是为 了回 避 市 场的系 统风 险, 因此 ,本 基金的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表 述为 如下 公式 : 基金整 体业 绩基 准= 上证 综指×85% +上 证国 债指 数×15% (三)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投 资 品种。 其中, 股票 投资 范围 为所 有在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A 股 ;债券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可转 债、 短 期 票据和 回购 等; 剩余 部分 的现金 资产 将主 要投资 于各 类银 行存 款。 在以上 投资 范围 内,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和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将从中 选 择 出适合 的投 资对 象, 完成 资产配 置、 行业 配置 和个 股选择 的过 程。 其中 , 资 产配 置将在 上述 各大类 投资 品种 之间 进行 , 以 决定 股票 和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本 基金大 类资 产投 资的 目标 比例为 : 股 票 85% , 债 券 10% , 现 金 5% , 可 能比 例 为: 股 票 40% -95% ,债 券 0% -50% , 现金 5% -10% ; 行业 配置 将以与 国民 经济 增长 具有 高度关 联性 、 贡献度 大 、 成 长性快 、 投 资价值 高的 六个 行业 为主 , 这 六个 行业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整个 股票 投资 的 65% ;在 资产 配置 和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进 行个 股的 选择 。 (四)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将股 票型 、 配 置型 和积极 操作 型基 金相 结合 , 采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在秉 承南 方基 金管 理公司 一贯 的投 资理 念的 基础上 ,按 照以 下理 念进 行投资 : 积极投 资原 则: 本基 金认 为 中国证 券市 场是 一个 非完 全有效 市场 。 因 此, 通 过积 极投资 , 动态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 挖掘 出投 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的 股票 或债 券, 可以 获得超 过市 场平 均水平 的收 益。 价值投 资原 则: 通过 对中 国经济 发展 的结 构变 化 和 各行业 发展 周期 的研 究, 通过对 上市 公司投 资价 值的 定性 和定 量研究 ,进 行价 值投 资。 研究为 本原 则 : 本基 金坚 信在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 创造价 值 。 通 过对上 市公 司具有 前 瞻 性的研 究, 挖掘 上市 公司 内在投 资价 值, 有助 于规 避上市 公司 的道 德及 信用 风险。 (五) 投资 策略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本 基 金 秉承 的 是“ 积 极配置 ” 的 投资 策 略。 通 过积极 操 作 进行 资 产配 置 和行业 配 置 , 在此基 础上 选择 个股 , 力 争达到 “ 在适 度控制 风险 并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为投 资者 寻 求较高 的投 资收 益” 的投 资目标 。 在 本 基 金中 , 配置 分 为一级 配 置 、二 级 配置 和 三级配 置 , 其中 一 级配 置 就是通 常 所 说 的资产 配置 ,二 级配 置是 指股票 投资 中的 行业 配置 ,三级 配置 也就 是个 股选 择。 1 、一 级配 置( 资产 配置 ) 一级配 置是 在大 类资 产的 层面上 进行 配置 , 大 类资 产是指 股票 、 债 券、 现金, 配置的 结 果是确 定这 三类 资产 在总 资产中 的比 例。 我国证 券市 场取 得了 令人 瞩目的 成就 , 但 仍处 于初 期的发 展阶 段, 表现 出在 市场非 完全 有效的 情况 下较 高的 投资 收益和 较大 的投 资风 险并 存, 系 统风 险高 于非 系统 风险的 特征 。 这 表明通 过积 极操 作获 取超 额收益 的可 能, 也表 明资 产配置 的重 要性 。 本基金 的 资 产配 置根 据宏 观经济 情况 、 及 未来 较长 一段时 间内 股票 走势 的判 断决定 。 在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时 , 本 基金重 点考 虑以 下三 个方 面: 一是 政策 面的变 化 , 二是宏 观经 济的 发展情 况 , 三 是市 场本 身的 规律 。 通 过这 三个 方面 对市 场的上 升或 下降 方向 及程 度做出 预测 , 动态调 整股 票二 级市 场的 投资仓 位, 最终 达到 资产 配置的 目标 。 作为配 置的 结果 , 当 预期 股票市 场出 现时 间较 长、 幅度较 大的 上升 行情 时,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比例可以达到或接 近 95% 。也就是说,在既定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作为一只全股票 基 金看待 。 一般 情况下 , 在 一级配 置中 , 本基金 所持 有的少 量国 债仅 是为 了应 对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2 、二 级配 置( 行业 配置 ) 二级配 置是 在大 类资 产内 部进行 二次 配置 ,主 要是 指股票 投资 中的 行业 配置 。 具体而 言 , 在 股票投 资部 分, 本基 金将 选择出 与国 民经济 增长 具有 高度 关联 性、 贡献 度 大、 成 长性 快、 投 资价 值高 的六个 行业 , 对 这些 行业 的股票 进行 重点 投资 ; 在 债券投 资部 分, 本基金 将根 据剩 余期 限结 构,结 合久 期策 略选 择重 点投资 品种 ,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可转债 、 短期 票据及 回购 间进行 选择 性投 资; 在现 金方面 , 本基 金将以 基金 流动性 管理 为 原 则,在 保证 满足 赎回 要求 的情况 ,根 据上 述的 一、 二级配 置进 行比 例调 整。 我国经 济高 速增 长的 同时 不同行 业分 享经 济增 长成 果能力 显现 出一 定的 差异 。 这表明 在 考虑宏 观面 的整 体经 济周 期的同 时也 需要 关注 行业 的经济 周期 , 通过 对其 中表 现最好 的行 业 进行重 点投 资, 能更 好地 分享整 体经 济增 长的 成果 。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结合 行业 PEG 定量 研究 ,最终 达 到行业 配置 的目 标。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方法 是指 通过 对主要 宏观 经济 数据 的分 析和预 测, 确定 主要宏 观经 济变 量的 变动 对不同 行业 的影 响。 自下 而上的 研究 方法 是指 通过 对外部 环境 、 产 业政策 和竞 争格 局的 分析 预测, 确定 行业 结构 变化 对各个 行业 的潜 在影 响。 行业 PEG 研究 方 法是 指通 过定 量分 析行 业市盈 率和 行业 增长 率之 间的比 率关 系, 确定 行业 的投资 价值 。 作为配 置的 结果 ,本 基金 所选择 的六 个行 业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整个 股票 投资 的 65%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3 、三 级配 置( 个股 选择 ) 三级配 置是 在一 、二 级配 置之后 对个 股的 选择 。 本基金 按照 价值 投资 理念 , 通过 综合 考虑 上市 公司 的产品 定位 与市 场空 间、 市场潜 力与 增长速 度、 竞争 环境 与行 业结构 、 成 本控 制与 利润 水平、 绝对 估值 与相 对估 值, 确 定行 业中 投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公 司,最 终完 成个 股选 择的 过程。 (六)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 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是本 基金 投资 的基础 。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一 二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2)提 出投资 建议: 研究 人员通过 对中 国经济 发展 的结构变 化和 各行业 发展 周期的 研 究, 从 众多 行业 中精 选出 与国民 经济 增长 具有 高 度 关联性 、 贡 献度 大、 成长 性快、 投资 价值 高的六 个行 业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根 据对 六个 行业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研究 , 确定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 向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建议 ;根据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要 求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 资建 议。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原则 前提下 ,根 据证券 分 析人员 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己 的分 析判 断, 做出 具体的 投资 决策 。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和 实际 的需 要调 整决 策的程 序 。 3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5)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七) 建仓 期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情况下 为两 个月 ,将 根据 实际情 况进 行调 整。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 1、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和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厉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3 年 5 月7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基 金 管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 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11,916,319.79 74.32 其中: 股票


1,311,916,319.79 74.3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9,090,305.60 3.35 其中: 债券


59,090,305.60 3.3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 1.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4,820,078.95 16.13 6 其他资 产


79,405,433.19 4.50 7 合计





1,765,232,137.5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36,694,626.78 2.09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C 制造业 764,835,178.61 43.4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77,871,992.29 4.43 E 建筑业 66,110,653.52 3.7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6,931,640.09 2.6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41,235,558.40 2.34 J 金融业 133,832,507.00 7.61 K 房地产 业 88,019,436.10 5.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6,384,727.00 3.2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11,916,319.79 74.5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95 双汇发 展 980,230 79,202,584.00 4.50 2 600519 贵州茅 台 427,583 72,201,665.38 4.10 3 000002 万科 A 6,600,000 71,016,000.00 4.04 4 000651 格力电 器 2,250,000 64,282,500.00 3.65 5 600309 烟台万 华 3,400,000 61,846,000.00 3.52 6 600887 伊利股 份 1,760,879 55,784,646.72 3.17 7 600000 浦发银 行 5,000,000 50,650,000.00 2.88 8 600594 益佰制 药 1,532,566 45,287,325.30 2.57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9 000538 云南白 药 505,011 43,178,440.50 2.45 10 000999 华润三 九 1,239,600 39,667,200.00 2.2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56,079,000.00 3.1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011,305.60 0.17 8 其他 - - 9 合计 59,090,305.60 3.3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2051 11 报喜 02 200,000 20,900,000.00 1.19 2 122114 11 一 重债 200,000 20,140,000.00 1.14 3 122118 12 兴发 01 100,000 10,220,000.00 0.58 4 126014 08 国 电债 50,000 4,819,000.00 0.27 5 110023 民生转 债 28,430 3,011,305.60 0.1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7,885.7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7,879,758.3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34,110.78 5 应收申 购款 103,678.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405,433.19 8.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无 8.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无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2004.10.14-2004.12.31 -1.62% 0.22% -4.23% 0.90% 2.61% -0.68% 2005.1.1-2005.12.31 -3.29% 0.93% -4.98% 1.17% 1.69% -0.24% 2006.1.1-2006.12.31 122.84% 1.37% 104.55% 1.15% 18.29% 0.22% 2007.1.1-2007.12.31 112.40% 2.02% 78.94% 1.87% 33.46% 0.15% 2008.1.1-2008.12.31 -50.51% 1.90% -58.33% 2.42% 7.82% -0.52% 2009.1.1-2009.12.31 53.23% 1.54% 65.99% 1.61% -12.76% -0.07% 2010.1.1-2010.12.31 6.98% 1.33% -11.60% 1.21% 18.58% 0.12% 2011.1.1 -2011.12.31 -23.30% 0.99% -18.12% 0.98% -5.18% 0.01% 2012.1.1 -2012.12.31 1.90% 0.93% 3.37% 0.93% -1.47% 0.00% 2013.1.1 -2013.3.31 2.80% 1.18% -1.05% 1.09% 3.85% 0.09%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193.48% 1.42% 70.43% 1.49% 123.05% -0.07%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 二 、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十三、基金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 、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资产 以 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及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 注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处 分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资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资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资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非因 基金资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资 产强制 执行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四、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 度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 50% ; 3 、场外 投资者 可以选 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 再投资 ;场 内投资 者 只能 选择现 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收益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和 公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 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1.5% 的 年费 率计 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25% 的年 费率 计算 ,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上述 (一) 中(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规 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 , 下调前 述费 率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3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五)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类 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公 开披 露 的 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 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三个 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前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九)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交 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及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四 )本 基金 同时 遵循 《业务 规则 》中 有关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 定位 为股 票配 置型 基金 , 强 调采 用积极 策略 通过三 级配 置 (资产 配置 、 行 业配 置 和个股 配置 )进 行投 资, 因此属 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 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 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应 股票 价格 跌破转 股价 ,不 能获 得转 股收益 ,从 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 值。 (二) 配置 的风 险 虽然配 置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的增值 带来 超额 回报 ,但 由于信 息来 源的 不足 、滞 后或错 误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在判 断宏 观市场 、 行 业周 期产 生偏 差及选 择证 券品 种的 失误 ,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配置 未能 达到 预期 的目 标,投 资者 将蒙 受一 定的 损失。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三)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发行 结 束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 险 。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 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中国股市波 动 性较大 , 在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的赎回 申请 ,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 固 定收 益证 券相对 于股 票市场 流动 性 较 低, 从而 在买 卖时 较难 获得 合理的 价格 或者 要付 出更 高的费 用 。 这 些都 构成 基金 流动性 风 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 请 或暂 停上 市交 易; (13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自 己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外的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 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9)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 产;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采 用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 复核 基金 业绩报 告 ,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 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 记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共 同 组 成 。 (二) 召开 事由 下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1 、修改 基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中约定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而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情形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1 、调 低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 ( 不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以 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报刊和 网 站上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会议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事 程序 ; (3)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4)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登记 日; (5)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7) 与会 者须 准备 或履 行的 文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 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50%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无效表 决。 3 、如果 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 述现场开 会或 通讯开 会的 条件,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序 ,再 次开会 日期 的提前通 知期 限为10 天, 但确定有 权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4 、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的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不 含50% )。 属于以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50%);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不含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10 天 提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 场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5 天前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有5 天的 间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不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不含 2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 不含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一 般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不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2/3 以 上 ( 不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更换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 行 投票 表决 。 5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应经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 意; 2 、变更 修改基 金合同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自批 准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修 改的 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托管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并 组织 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1)存 续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人民 币 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基 金管 理人 因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管 理人 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本 基金托 管人 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依 法和 本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本 基金 合同 于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基 金清算 结果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终止 。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 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处,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 立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价 格的计 算方 法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资产 、 是 否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向 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分 红款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 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 助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保 管 (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 的赎 回款 与 T+2 日 申购款 进 行轧差 净额 交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 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管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保 管。 四、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资 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开放 式基 金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则先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 此造成 的投 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基 金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损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 赔 偿。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针 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 则 按新的 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当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方 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内 完成 ;投 资组合 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 次 ,在 截止 日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止 日 后 1 个 月内 公告 。 年中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后 ,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 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相关 各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争 议的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二 十 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 及发送服务 ( 一) 场外 投资 者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者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 场内 投资 者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场 内 投 资 者 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或 打 印,注 册登记 机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 提供 场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服务 (含纸 质及 电子对 账单) 。 投资者 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 查询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 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 管 理人网站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账户 查询 ”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 、 认购/ 申购 、 定投、 赎回 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 金管理 人网站 相 关公告 。场 内投 资者 可通 过交易 网点 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上 交易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自助 答疑 ” 栏 目,选 定咨 询问 题的 类型 如 账户 类 、 交易类 、 网上 查询/ 交易、 服务类 、产品 介绍、 金融 知识 等 并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便 可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解答 。 5 、网上 客 户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获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 Android 版等,通过专用 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客户 还可通过 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交 易。 (二 ) 场 外投 资者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 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 理 各项基 金 查询 和 基金 交 易 业务。 手机W 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场外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一) 场外 投资 者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投资 者)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 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二) 场内 投资 者 场内投 资者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 办 理。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场外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在线 客服 、书 信、 电子邮 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 事 项 标题 日期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3-4-2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中 国工商 银行个 人 电子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4-1 南方积极 配置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 年度报 告 2013-3-29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天富热 电 (600509 ) 非公开 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3-3-25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天 天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3-3-15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东 兴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3-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联 讯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2-28 关于注意 防范冒 用南方 基 金名义进 行非法 证券活 动 的提示 2013-1-30 南方积极 配置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3-1-21 基金行业 高级管 理人员 变 更公告 2013-1-5 关于公司 旗下基 金调整 停 牌股票估 值方法 的提示 性 公告 2013-1-4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与东 莞银行 网上银 行 与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2-12-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与中 信建投 证券定 投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2-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与 浙 商银行 网上银 行 与定期定 额申购 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12-31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中工国 际 (002051 )非公 开发 行 A 股的公 告 2012-12-28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 工商银行 基金定 投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2-12-28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平 安银行 电子渠 道 与定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2-12-28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邮 储银行 个人网 上 银行和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12-28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开通支 付宝网 上直销 交 易的公告 2012-12-27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网 上直销关 于开通 “e 智 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2-12-26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提请投 资者及 时更新 已 过期身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 告 2012-12-2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加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 为代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2-12-20 关于注意 防范冒 用南方 基 金名义进 行的非 法证券 活 动的提示 2012-12-11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中 国银行 网银和 手 机银行交 易进行 基金 申购及定 投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2-12-1 南方基金 关 于开 通财付 通 网上直销 交易的 公告 2012-11-30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高级管 理人员 变更的 公 告 2012-11-23 南方积极 配置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2012 年第 2 号 2012-11-22 南方积极 配置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2012 年第 2 号) 2012-11-22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赎回公 司持有 旗下开 放 式基金的 公告 2012-11-8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参加华 鑫证券 自助式 交 易系统申 购及定 投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2-11-5 南方积极 配置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2-10-26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积极 配置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 (二)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注册 登记协 议》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八)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 件。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 一三 年 五 月 二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