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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两年定开A(000078)

工银两年定开: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工 银 瑞信 信 用纯 债 两 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三 年五 月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3年3月7 日证 监 许可 【2013】221 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地 方政 府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次 级 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 债部分、 资产 支 持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可转 债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信用债 券指 地方 政府 债、 非政策 性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除国 债 、 央行 票据 和政策 性金 融 债 外的非 国家 信用 的债 券资 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 的 80% ,但在每个受限开放 期 的前 10 个 工作 日、 受限 开 放期期 间及 受限 开放 期的 后 10 个工 作日 、自 由开 放 期前三 个月 、 自 由 开 放 期 期间 及 自 由 开放 期 结 束 后 三个 月 的 期 间内 , 基 金 投 资不 受 前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受 限 制 , 但 在开 放 期 内 现金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不 低于 5% 。 本基金 初始 面值 1.00 元。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 ................................................................................................................... 9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8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3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8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9 九、


基金 的投 资 ................................................................................................................. 48 十、


基金 的财 产 ................................................................................................................. 55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6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5 二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0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1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4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工银瑞 信 信 用纯债 两年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或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信 用纯 债 两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事 项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中国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本招 募说明 书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中 国现时 有效并 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规 范性 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基 金合同 》所 募集的 工银瑞 信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两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签 订的《 工银瑞 信 信 用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 告 《 工银瑞 信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 人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基金销 售机构 基 金管理 人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基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 议,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 业务的 代理 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销售 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 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 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发 放 红利 、建 立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其委 托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办理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国合 法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准 设立的 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 中国境 内合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或投 资人 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 聘 请 法定机 构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备 案手续 ,获 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 自然 数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 金投资 者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 的手续 ,向 基金管 理人购 买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本 基金 在开放 期内的 每个工 作日 办理本 基金份 额申 购 业务 赎回 基 金投资 者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 的手续 ,向 基金管 理人卖 出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本 基金 在开放 期内的 每 个工 作日 办理本 基金份 额赎 回 业务 巨额赎 回 在 单个开 放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的 情形 信用 债 地 方政府 债、非 政策 性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 中 期 票据、 次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除国债 、央 行票 据和 政策 性金融 债外 的非 国家 信用 的债券 资产 定期开 放 基 金采取 的在封 闭期 内封闭 运作、 封闭期 与封 闭期之 间定期 开放 的 模式 运作周 期

















在 每个自 由开 放期 结束 后进 入运作 周期 , 运作 周期 为每 个自由 开放 期 结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至 下一 个自 由开 放期 起始日 止 开放期 本基金 的开 放期 分为 自由 开放期 与受 限开 放期 自由开 放期 指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两 年进 入 一次自 由开 放期 , 每 个自由 开放期 的起 始日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每两 个自然 年度 的 年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自 由开 放期 的时间 原则 上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 受 限开放 期指在 首个 运作周 期中, 本基金 的受 限开放 期为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的 年度 对日( 若该年 度对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顺 延至 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 在 第二 个 及以后 的运 作周 期中 , 本 基金的 受限 开放 期 为上一 个自由 开放 期起始 日的年 度对日 (若 该年度 对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 顺延 至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的每 个受 限 开放期 为 1 个工 作日 封闭期 本 基金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 除受限 开放期 以外 的期间 。在每 个封 闭 期 内本基 金采取 封闭 运作模 式,期 间基金 份额 总额保 持不变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不得 申请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 红利 再投 资除外 ) 基金账 户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给 投资者 开立的 用于记 录投 资者持 有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售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 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交 易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变 更所持 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基金转 换 投 资者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申 请将其 所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任 一 开 放式基 金(转 出基 金)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由同一 注册 登记人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开放 式基金 (转 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 且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基 金份 额 缴纳认购/ 申 购费 而不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在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而不 缴纳 认购费 、 申购 费的基 金份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通 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 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 息、证 券投资 收益、 证券 持有期 间的公 允价 值 变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所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和 互联网 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业务 规则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证 券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售 机构 、 投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守 不可抗 力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Neil Harvey 先 生 , 董 事,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常驻 香港 。 现任香 港 首席执 行官 和大 中华 地区 联席首 席执 行官 , 负责 私人 银行和 财富 管理 部与 投资 银行部 的各 项 业务。他 目前 还是是 亚 太 地区资产 管理 副主席 以及 亚太地区 管理 委员会 成员 。Harvey 先生 从事投 资银 行和 资产 管理 业务长 达 27 年, 在亚 太区 工作 达 15 年, 拥 有对 新兴 市场和 亚太 区 的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集 团工作 了 13 年 , 曾 在多 个 地区工 作 , 担 任过多项 职务 ,最近 担任 的职务是 资产 管理部 亚太 区和全球 新兴 市场部 主管 。Harvey 先生 还担任过 亚洲 (不含 日本 )投资银 行部 和固定 收益 部主管。Harvey 先 生是 瑞 士信贷集 团全 球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业务 的创始 人, 曾担 任过 多项 高管职 务, 负责 澳大 利亚 、非洲 、日 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资 产 管理 ( 国际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市分 行方 庄支 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书 ,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理 部 、 信 用 审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 亚 洲)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中国 工商银 行香 港 分行总 经理 。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 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 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 监 事, 金融 学 学士 。 黄 敏女 士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先后担任全球投资 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2012 年担 任 战略发 展部 副总 监,2012 年以来 任职 于机 构客 户部 ,现任 机构 客 户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 监 事, 硕士 。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审 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监 察稽核 总部 业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 2011 年 加入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业务 主管 (副 总监 级)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 师 。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 投资公 司证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华 融资产 管理 公司投资 银行 部、证 券业 务部高级 副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 职于 美国 The Vanguard Group ,担 任数 量工程 师;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 职于 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助理 ;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 任职于 美国 ING Investment ,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1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担 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首席 风险 官) 。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何秀红 女士 ,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曾 任固 定收 益研究 员;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今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 29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产业 债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22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用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基 金基 金 经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11 年 起担任 全国 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四季 收益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曹冠业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 香 港恒 生投 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 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 ;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0 月 24 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1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 ,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纯 债定 期开 放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1 月7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军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2012 年12 月17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精选平 衡基 金 基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1 月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 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联系人 :裴 学敏 联系电 话: 021-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是中 国历 史最 悠久 的银 行之一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行之 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 5 月 在香 港 联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财 资》 杂 志 (The Asset)“2010 年 全球 最 佳交易 银行评 选”中 ,交 通银行 荣膺 “ 最佳 次托管 银行” 大奖。 根据英 国《 银行家 》杂志 发布 2012 年全 球千 家最 大银行 报告 ,交 通银 行一 级资本 位列 第 30 位 ,连 续第四 年 跻 身全 球商业 银 行50 强。 截 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交通 银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 币5.27 万亿 元, 实现净 利润 人民 币583.73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 生, 交通银 行行 长,哈尔 滨工 业大学 经济 学硕士, 高级 经济师 。2009 年12 月 起担任 交通 银行 副董 事长 、行长 。 钱文挥 先生 , 交通银 行副 行长 , 上 海财 经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 。2004 年10 月 起任交 通 银 行副行 长,2007 年8 月 起 任交通 银行 执行 董事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刘树军 先生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春 分行 办公 室主 任、 农行总 行办 公室 正处 级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 行总行 托管 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总 经理 , 交 通银 行内 蒙古分 行副 行长 。2011 年10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2012 年5 月 起任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3 年一 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83 只, 包括 博时 现金 收 益货币 、 博时新兴 成长 股票、 长城 久富股票(LOF) 、富 国汉兴 封闭、富 国天 益价值 股票 、光大保 德信 中小盘 股票 、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票 、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 华安 安顺 封闭 、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合 、 华 安策略 优选 股票 、 华 安创 新股票 、 华 夏蓝 筹混 合(LOF) 、 华 夏债 券、 汇 丰晋 信2016 周 期混 合、 汇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汇丰 晋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 晋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 晋信大 盘股 票 、 汇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 票、 汇 丰晋信 消费 红利 股票 、 金 鹰 红利价 值混 合、 金鹰 中小 盘 精选混 合、 大摩 货 币、 农银 恒久 增利 债券、 农银 行业 成长 股票 、 农银 平衡 双利 混合 、 鹏 华普惠 封闭 、 鹏 华普天收 益混 合、鹏 华普 天债券、 鹏华 中国50 混合 、鹏华信 用增 利、融 通行 业景气混 合、 泰达宏 利成 长股 票、 泰达 宏利风 险预 算混 合、 泰达 宏利稳 定股 票、 泰达 宏利 周期股 票、 天治 创新先 锋股 票 、 天治 核心 成长股 票(LOF) 、 万 家公 用 事业行 业股 票(LOF) 、 易 方 达科汇 灵活 配 置混合 、 易 方达 科瑞 封闭、 易方达 上证50指 数、 易方 达科讯 股票 、 银 河银 富货 币、 银 华货 币、 中海优 质成 长混 合、 兴全 磐稳增 利债 券、 华富 中证100 指 数、 工银瑞 信双 利债 券、 长 信量 化 先锋股票 、华夏 亚 债 中国 指数、博 时深 证基本 面200ETF 、博 时深证 基本面200ETF 联接 、建 信信用 增强 债券 、 富 安达 优势成 长股 票、 工银 主题 策略股 票、 汇丰 晋信 货币 、 农银 汇理 中证 500 指 数、 建信 深证100 指数、 富安 达策 略精 选混 合、 金 鹰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 工 银瑞 信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 富 安达 收益增 强债 券 、 易方 达恒 生中国 企业ETF 、 易 方达 恒 生中国 企业ETF 联接、 光大 保德 信添 盛双 月债券 、 浦 银安 盛幸 福回 报债券 、 浙 商聚 盈信 用债 债券、 德邦 优化 配置股 票、 汇添 富理 财28 天债券 、 金 鹰元 泰精 选信 用债债 券、 诺安 中小 板等 权重ETF 、 诺安 中小板 等权 重ETF 联 接、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 富安 达现金 通货 币、 东吴 内需 增长混 合、 建信 优势动 力股 票(LOF) 、 浦银 安盛新 兴产 业混 合、 农银 高 增长股 票、 建信 央视 财经50 指数 分级、 工银安 心增 利场 内货 币、 易方达 保证 金货 币。 此外, 还托管 了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保 险资 产、 企业年金 、QFII 、QDII 、 信托计划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计划 、ABS 、产 业基金 、专户理 财等 12 类 产品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通 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 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 监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独 立性原 则: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制 衡性原 则:贯 彻 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 效性原 则:在 岗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 基础上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效 益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 作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根据 《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 金托管 人 制 定了一 整套 严密 、高 效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度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行 的规 范 、 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项 目开 发管 理办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员 守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业 务资料 管理 制度 》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监 察守 则》 等 , 并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加以 完善 。 做 到 业 务分工 合理 , 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 业务 管 理制度 化,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专 人负 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资 金 的 到账与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张波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 -8681195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5548 (1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91-6781119 公司网 站: www.avicsec.com (1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1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6)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17)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 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忠 超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1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 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 -88085338


传真:010 -880852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2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2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2)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3)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4)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2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28)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29)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 62020088--810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0)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www.hexun.com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话 : (021 )51150298





真 :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民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7 日 证监 许可【2013 】 221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 即 本基 金以 运作 周 期和自 由开 放期 相结 合的 方式运 作 。 本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两年进入一次自由开放 期,每个自由开放期的起 始 日为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每两个 自然 年度 的年 度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自由开 放期 的时间 原则上 不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最 长不超 过二十 个工 作日, 具体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在自 由 开放期 间本 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模 式 ,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 若由 于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原定 自由开 放起 始日 或开 放期 不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则自 由开 放 起始日 或开 放期 相应 顺延 。 在每个 自由开放期结束后进入运 作周期,运作周期为每个 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下一 个自 由开放 期起 始日 止。 本基金 的每 个运 作周 期以 封闭期 和受 限开 放期 相交 替的方 式运 作, 共包 含为 2 个封 闭 期和1 个受 限开 放期 。


在首个 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 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若 该 年度对 日为非 工作日 ,则 顺延至 最近一 个工作 日) 。 在第二 个及以 后的运 作周 期中, 本基金 的受限 开放 期为 上一 个自 由开放 期起 始日 的年 度对 日 (若 该年 度对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 。 本基 金 的每个 受限 开放 期 为1 个 工作日 。


在每个 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 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确 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 放 期前一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比例在[0 , 特 定比 例] 区间 内, 该特 定比 例不 超过15% ( 含) , 且 该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特定比 例的 数值 将在 基金 发售前 或在 自由 开放 期前 通过指 定媒 体公 告 。 如 净赎 回数量 占比 超 过特定 比例 , 则 对当 日的 申购申 请进 行全 部确 认,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总额 度为 该日净 赎回 额度 (即受 限开 放期 前一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乘以 特定 比例 ) 加计 当日 的申 购申 请。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按 照 相 同 比例 进 行 部 分确 认 , 该 比 例为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额 度占 该 日 实 际赎 回 申 请 的比 例。 如 净赎 回数 量小 于零 , 即发 生净 申购 时, 则对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确认 ,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按 照相 同比 例进 行部 分确认 , 该 比例 为当 日赎 回申请 占申 购申 请的 比例 。 在本 基金 的第 一个运 作周 期内 , 上 述特 定比例 设定 为10% , 即 本基 金在受 限开 放期 将对 当日 的净赎 回数 量 进行控 制, 确保 净赎 回数 量占该 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比例 在[0 ,10%] 区间 内 。 适用于 第二 个运 作周 期的 特定比 例数 值将 在第 一个 自由开 放期 开始 前在 指定 媒体进 行公 告 , 以此类 推。 在每个 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 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如封闭 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 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含自 由开 放期 和受 限开 放期, 下同 ) 自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开始 。 开 放期 内 因发生 不可 抗力 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而 发生 基金暂 停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将 按 因不可 抗力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 直 至满足 开放 期 的要求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 心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至 2013 年 6 月 19 日进 行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未 达 到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章第 (一) 条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 公 告 。 (八) 募集 对象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中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另行公 告 。 (十)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 本 基金 向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消。 (4)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 帐户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1,000 元 , 追加认 购 每笔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实际操作 中, 对最低 认购 限额及交 易级 差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 体规 定为准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每笔 最低 金额 ( 含认 购费 ) 为1,000 (含 1,000 )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为1,000元, 具 体 认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 定结 算机构 的规 定 为准。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户的首 次最 低认购 金额 为100万 元人 民 币,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 者不受 上述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 笔认 购/ 追加 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 资者在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 购申请 ,通 常可 在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 、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取 认购 、 申 购费 用的 ,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认购 、 申 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C 类基 金份 额。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的 不同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分别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 计算 日某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该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该 计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 5 、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费 。 具体费 用安 排如 下表 所示 。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 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6、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1.00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 则 折算为 基 金份额 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利息 和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 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 份额,如果 认购期 内认购 资金获得 的 利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认购份 额= (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到9,945.36 份基 金 份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 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5 )/1.00=10,005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的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到10,005 份 基金 份额。 7、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 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 括 本公 司 直 销中心 、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系 统 和 销售 网点 ) 受 理申请 并 不 表示对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的 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 申 请是否 有效 应以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为 准 。 投 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最 终成 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8、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基 金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利 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计 入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民 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 少 于200 人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之日 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 合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认 购资金 在基 金募 集期 形成 的利息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折成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 归基 金 投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 到基金 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 或基金 募集 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 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 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放 期内 的 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每个 封闭 期或 运作周 期结 束之 后 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本 基金 进入开 放期, 开始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等业 务。每 个受限 开放 期为上 一封闭 期结束 后的 第1 个工 作日 , 每个自 由开 放期 为上 一个 运作周 期结 束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含 该日 ) 起的 5 至 20 个工 作日 ,自 由开放 期的 具体 期间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上一 个运 作周 期结束 前公 告 说明 。 如 封闭 期或 运作 周期 结束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力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致 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的影 响 因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开始 。 开放 期内 因发 生不可 抗力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而发生 基金 暂停 申 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力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而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开放 期间 本基 金采 取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 可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在每 个受限 开放期 ,本 基金将对 净赎 回数量 进行 控制,确 保净 赎回数 量占 该受限 开 放期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比例 在[0 , 特定 比例]区 间内 , 该 特定 比例 不超 过15% (含) , 且 该特定 比例 的 数 值将 在基 金发售 前或 在自 由开 放期 前通过 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净 赎回数 量占 比 超过特 定比 例, 则对 当日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全部 确认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总 额度 为该日 净赎 回额 度 ( 即开 放期 前一日 基金 份额总 数乘 以特 定比 例) 加计当 日的 申购 申请 。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按照相 同比 例进 行部 分确 认,该 比例 为确 认的 赎回 申请总 额度 占该 日实 际赎 回申请 的比 例 。 如净赎 回数 量小 于零 , 即 发生净 申购 时 , 则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确认 ,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 请 按照相 同比 例进 行部 分确 认, 该 比例 为当 日赎 回申 请占申 购申 请的 比例 。 在 本基金 的第 一个 运作周 期内 , 上 述特 定比 例设定 为 10% , 即 本基 金在 受限开 放期 将对 当日 的净 赎回数 量进 行 控制 , 确 保净 赎回数 量占 该受限 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比例 在[0 ,10%] 区间 内。 适用 于第二 个运 作周 期的 特定 比例数 值将 在第 一个 自由 开放期 开始 前在 指定 媒体 进行公 告 , 以 此 类推。 具体 确认 方法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购时 , 投 资者 通过 销 售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 过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00 份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中 ,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 致 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 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用。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2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申购 费率 。 本基金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60% 0% 100 万≤ M<5 00 万 0.40% 500 万≤ M<1 000 万 0.20%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赎回费 率 情形 费率 (自由 开放 期) 在同一 个自 由开 放期 内申 购后又 赎回 的份 额 1.00% 认购或 在某 一自 由开 放期 申购并 在下 一个 及之 后的 自由开 放期 赎回 的份 额 0 赎回费 率 在任何 一个 受限 开放 期赎 回的份 额 1.00% (受限 开放 期) 销售服 务费 0% 0.40% M 为申 购金 额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6% )=49,701.79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01.79 =298.21 元 申购份 额=49,701.79/1.05 =47,335.04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47,619.05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两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间为 两年 , 假设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发生上 述 第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 期的单 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当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但 可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 付的赎 回申 请以 赎回 申请 确认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2 个开 放日)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较 高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力争 为基 金持有 人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 二)投 资理 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 银 行存款 、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并从 利 率、 信用 等 角度深 入研 究, 优化 组合 ,获取 可持 续的 、超 出市 场平均 水平 的稳 定投 资收 益。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地 方政 府债、 非政 策性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次 级债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 债部分、 资产 支 持证券 、 银行 存款 、 债 券 回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可转 债仅 投资 二级市 场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其 中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的 80% , 但 在每 个受 限开放 期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 受 限开 放期 期间及 受限 开放 期的 后 10 个工作 日、 自由 开放 期前 三个月 、 自 由 开放期 期间 及自 由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内 持 有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不 受限 制,但 在开 放期 内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信用债 券指 地方 政府 债、 非政策 性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 次级债 、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除国 债 、 央行 票据 和政策 性金 融 债 外的非 国家 信用 的债 券资 产。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包 括: 期 限配 置策 略、 期限 结构策 略、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证券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选择策 略、 短期 和中 长期 的市场 环境 中的 投资 策略 及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投 资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发掘 和利用 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会 ,实 现组 合资 产的 增值。 1 、期 限配 置策 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 金开 放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并 满足 受限 开放期 和自 由开 放期 不同 的流动 性 需求, 本基 金在 每个 封闭 期 将适 当的 采取 期限 配置 策略, 即在 保证 每个 受限 开放期 有不 低于 约定的 特定 比例 的流 动资 产的基 础上 , 将基 金资 产所 投资标 的的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限与 基金 剩 余封闭 期限 进行 适当 的匹 配。 2 、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主 要影响 因素 是宏 观经 济基 本面以 及货 币政 策 , 而 投资 者的期 限 偏好以 及各 期限 的债 券供 给分布 对收 益率 形状 有一 定影响 。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 析采取 定性 和 定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 方法为 : 在对 经济周 期和 货币政 策分 析下 , 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可 能 变化给 予一 个方 向判 断; 定量方 法为 : 参考收 益率 曲线的 历史 趋势 , 同 时结 合未来 的各 期 限 的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 者的 期限偏 好, 对未 来收 益率 曲线形 状做 出判 断。 在对于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和变 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 基础上 , 结 合情 景分 析结 果, 提 出可 能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包括: 子弹 型策 略、 哑铃 型策略 、梯 形策 略等 。 3 、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 用利 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 主体 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 都会 对信用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 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国家 政策、 行业 景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 一方 面, 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 采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 评 级制度 , 研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 以 确定 企业 主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具体而 言 , 本基金 的信 用策 略主要 包括 信用 利差 曲线 配置、 信用 债券 供求 分析 策略、 信用 债券 精选 和信 用债券 调整 四个 方面。 (1) 信用 利差 曲线 配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能够 直接影 响相 应债 券品 种的 信用利 差收 益率 。 因 此, 我 们将基 于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变化 进行 相应的 信用 债券 配置 操作 。 首先, 本基 金内 部的 信用 债券研 究员 将 研究和 分析 经济 周期 、 国 家政策 、 行 业景 气度 、 信 用债券 市场 供求 、 信 用债 券市场 结构 、 信 用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 以及 相关市 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 用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然后, 本基金 将综 合 参考外 部权 威、 专业 信用 评 级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预判 信 用利差 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最后, 在此基 础上 ,本 基金 确定 信用债 券总 的配 置比 例及 其分行 业投 资比 例。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 信用 债券 供求 分析 策 略 目前, 我国 的信 用债 市场 尚未完 全统 一, 主要 体现 为大部 分信 用债 券不 能在 主要的 债券 市场上 同时 流通 , 部 分债 券投资 机构 也不 能同 时参 与到多 个市 场中 去, 同时 , 信 用债 券的 发 行规模 和频 率具 有不 确定 性, 而 主要 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求 又会 受到 信贷 额度 、 保费 增长 等因 素的影 响。 因此 , 整 体而 言, 我 国信 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市 场、 不同 品种 上会 出现短 期的 结构 性失衡 , 而 这 种失 衡会 引起 信用债 收益 率偏 离合 理值 。 在目前 国内 信用 债市 场分 割的情 况下 , 本基金 将紧 密跟 踪信 用债 券供求 关系 的变 动 , 并 根据 失衡的 方向 和程 度调 节信 用债券 的配 置 比例和 结构 ,力 求获 得较 高的投 资收 益。 (3) 信用 债券 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的 行业及 公司 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能 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权威 、 专 业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发债 主体 企业 进行 深入 的基本 面分 析, 并结 合债 券的发 行条 款 , 以确定 信用 债券 的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 及其 信用 利差 水平, 挖掘 并投 资于 信用 风险相 对较 低 、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 大的 优质品 种 。 具 体的 分析 内容 及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债 券 发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发 行人 业务 发展状 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 理水 平及 其债务 水 平 等 。 (4) 信用 债券 调整 信用债 券发 行企 业在 存续 期间可 能会 受到 多种 因素 或事件 的影 响 , 从 而导 致其 信用状 况 发生变 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 生变 化后 , 本 基金将 及时 采用 新的 债券 信用级 别所 对应 的信用 利差 曲线 对信 用债 券等进 行重 新定 价 , 尽 可能 的挖掘 和把 握信 用利 差暂 时性偏 离带 来 的投资 机会 ,获 得超 额收 益。 4 、证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发 行人 公司 所在 行业 发展以 及公 司治 理 、 财 务状 况等信 息对 债券 发行 人主 体进行 评 级,在 此基 础上 ,进 一步 结合债 券发 行具 体 条 款( 主要是 债券 担保 状况 )对 债券进 行评 级 。 根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予 相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 与 市场上 的信 用利 差进 行对 比, 发倔 具备 相 对价值 的个 券。 5 、短 期和 中长 期的 市场 环 境中的 投资 策略 在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坚 持中长 期投 资理 念, 对于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进 行中 长期投 资 。 但是, 由于 市场 的波 动, 亦 会导致 证券 的价 格在 短期 内偏离 其合 理价 值区 间, 在 此种情 况下 , 本基金 可能 进行 短期 波段 性操作 ,具 体表 现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1)所 买入的 证券在 短期 内出现价 格急 剧波动 ,严 重高出其 合理 价值区 间, 本基金 将 全部或 者部 分卖 出该 证券 , 以 实现 投资 收益 , 而 市 场价格 经过 自身 内在 机制 调整 , 重 新回 到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合理价 值区 间时 再重 新买 入。 (2)由 于市场 出现未 能预 见的不利 变化 ,导致 前期 投资决策 的基 础条件 不复 存在, 此 时,为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本基 金亦 将进 行短 期操作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 资策略 包括资 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 支持证 券 (MBS ) 等在 内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等 。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 并 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价 模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 律 合 规 部 对基 金 的 投 资行 为 进 行 合 规性 监 控 , 并对 投 资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风 险隐 患 向 基 金经 理、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进行风 险提 示。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二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1.2% 。 本基金 选择 二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1.2%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是定 期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产品 , 封闭期 为二 年。 为满 足开 放 期的 流动 性需求 , 本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在 投资 管理 中将 持有 债券的 组合 久期 与封 闭期 进行适 当的 匹配 。 以二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益 率上 浮 1.2% 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使本 基金 投资人 理性 判断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地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八)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其中 信 用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本基金固 定收 益类资 产投 资的 80% ,但 在每个 受限 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 受限 开放 期期 间及受 限开 放期 的后 10 个 工作日 、自 由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自由 开 放期期 间及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资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2)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不 受限 制 , 但 在开 放期 内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 低于 5%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包括短 期融资 券) 。 基金持 有债券 或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 标准 ,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债 券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后择 机予 以全部 卖出 ; (10)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 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本 基金A 类或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 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 收, 注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规模 随时 可变 ,当 本基 金达到 一定 规模 或市 场发 生变化 时 , 在 遵 守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并履 行 了 必 要 的程 序 的 前 提下 , 经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酌 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或 基金 托管人 可酌 情调 低基 金托 管费率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三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9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 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 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 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 值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 之 三十;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在 受限 开放期, 本基金可确 认的净赎回数 额占该开放 期前一日基金 份额的比例 区 间; 22 、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变 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按 双方 约 定方式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投 资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 其他 风 险。 与投 资组 合管 理直接 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数 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制 , 而操 作风 险可 以建 立有效 的内 控 体系加 以管 理。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波动也 可 能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银行 存款类 产品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在利率 波动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 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 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 开 放期 出现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 致使 本基 金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回 支付 的 要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6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在自 由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本基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产净 值 或减去 当日 净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低 于2 亿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 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 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客户 服务 传真 :010-66583100 ( 二) 基金 账 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书 将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期 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 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箱 的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账单 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 子、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定 制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子 账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份额 持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 、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 可登录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 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 码 或基金 账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通 过传 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告 为准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括 : 基 金开 户、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 查询等 业务 。 网 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信 用纯 债 两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 信 用纯 债 两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 年五月二十 四 日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本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本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在 不影 响已有 投资 人利 益的 情形 下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4)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基金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在自 由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本基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产净 值 或减去 当日 净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资产 净值 低 于2 亿元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4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5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618.85 亿 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非政 策性金 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次 级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 资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债券 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和新股 增发 ,可 转债 仅投 资二级 市场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中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本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产投 资 的 80% ,但 在每 个受限 开放 期 的前 10 个 工作 日、 受 限开 放期期 间及 受限 开放 期的 后 10 个工 作日、 自由 开放 期前三 个月、 自由开 放期 期间 及自 由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前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 制;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 期内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5% 。 信用债 券指 地方 政府 债、 非政策 性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次级债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除国 债、 央行 票据 和政策 性金 融 债外的 非国 家信 用的 债券 资产。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6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80% , 其中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的 80% , 但在 每个 受限 开放期 的前10 个工作 日 、 受 限开 放期 期 间及受 限开 放期 的 后10 个 工作日 、 自由 开放 期前 三 个月 、 自 由开 放期期 间及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资 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本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受 限 制,但 在开 放期 内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低 于5%;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公司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5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 ( 不 包括短 期融 资券 ) 。 基 金持 有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债 券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后 择机 予以全 部卖 出; (6)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调 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7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其 变 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时,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并 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 单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 以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 期和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8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 追 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 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守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经董 事会批 准的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基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应 根据 《托 管协议 》及 相关 补充 协议 的约定 向 资产托 管人 提供 其托 管基 金拟购 买中 期票 据的 数量 和价格 、应 划付 的金 额等 执行指 令所 需 相关信 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基 金 投资 出 现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 资 中期 票 据前 就 该风险 的 消 除或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9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充 书 面说明, 并 保 留查 看 基金 管 理人风 险 管 理部 门 就基 金 投资中 期 票 据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反馈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根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开 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是否 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 管理人定 期和不定期 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 用基金资产、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法 规要 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 等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和独立 。 5、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之 日起 10 日内,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通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企业网 上银 行业 务进 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银 行网 银 ”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 资金 结 算汇划 业务 。 5、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募集资金 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 债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外 汇交 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 基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二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加盖 授权业 务 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 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 净价 )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 方法 1)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4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均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误 而引 起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本基 金A 类或C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先 行支 付 赔偿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 ) 如 采用 本协议 第 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3 )进 行处 理时, 若基 金管 理人 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没 有发现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赔 偿 金,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2)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果 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 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必须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期 报告 文件 应按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公 告。 季度报 表的 编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制, 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15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公告一 次, 于截 止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束后 的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完 成当 日, 以约 定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在5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15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 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管理人可 委托基金注册登 记人登记 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括基 金募集期 结束时并确认认 购申请后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性 和准 确性 负责 。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定 期和不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及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供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 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托管人以 电子版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 产 , 被 依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注 册 登记人 、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8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 告; 6)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内 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的 ,任 何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9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 在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并 对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