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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信用债A(000191)

富国信用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募集方 案 
1 
 
富国 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 富 国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361 号文核准。 
2、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 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是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洛阳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湘财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国 都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4、 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 自 2013 年5 月29 日至2013 年6 月21 日止 (周六、
周日部分代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 金发售 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客户 欲购买 本基金 ,需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 户。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一
个客户只 能开设 和使用 一个基金 账户; 不得非 法利用他 人账户 或资金 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
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 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 可凭富国基 金账号到非原开
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7、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 ;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募集方 案 
2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认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客户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
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以撤销。 本公司网上交易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 销售网点 (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 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 的确认登记
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9、本公 告仅对 “ 富国 信用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发 售的有 关事项 和规定
予以说明。 客户欲了解 “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刊登在2013 年5 月24 日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的 《富国 信用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10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ccb.com)。 
客户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12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募集方 案 
3 
 
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
金投资收 益的同 时,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险 ,可能 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
作或技术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
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
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
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 资者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富国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 金简称 和代 码 
基金简称:富国 信用债债券 
基金代码:A 类份额:000191,C 类份额 000192 
3 、基 金类型 
债券型 
4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额 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 、 发 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募集方 案 
4 
 
7 、销 售机构 与销 售地点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 
(2 )代销机构: 
本公司的 代销机 构: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的附件。 
8 、募 集时间 安排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3 年5 月29 日至 2013 年6 月21 日, 期间面向个
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本 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时基金 合同生 效, , 但管理人 亦可视 情况适 当延后此 期限; 若未达 到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 在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9 、基 金认购 方式 与费率 
(1 )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 人认购 基金份 额采用全 额缴款 的认购 方式。 投 资人认 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方 案 5 3)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已经正 式受理 的认购 申请不 得撤销。 4) 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认购费 ) ;直 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 销网点 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本公司网上交易首次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认 购的 单笔最低 认购 金额为 人 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3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 的 5%。 基金 认购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基 金的市 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A、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募集方 案 6 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18% 1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 1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B、投资者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A、 基金 认购采 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基 金的认 购金额包 括认购 费用和 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B、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认 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募集方 案 7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5.50)/1.00 =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5.85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5.50)/1.00=10,005.50 份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本次基金的募集, 在 募集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客户同期发售, 先到先得。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以上(含 50,000)、 追加认购金额在20,000 元以上 (含20,000) 的客户 (不分机构和个 人) 的认购 申请。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 酌情调整。 3、 代销机构网点 可接受客户 (不分机构和个人) 首次单笔认购金额在 1,000 元以上(含1,000 元)的认购申请。 4、在本 基金的 直销网 点以及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等代销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A 类份额基金代码为 000191,C 类份额基金代码 为000192 。 募集方 案 8 5、募集 期客户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三 、个 人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 点 如果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9:00-16 :00 (周六、 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 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1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官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 妥的 《 个人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 借记卡 或信用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个 人客户 开户后 ,在办理 认购手 续前, 应将足额 资金通 过银行 系统汇 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富国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可任 选其一) : 1 )中 国建设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 )招 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21608921431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募集方 案 9 3 )交 通银行 户名: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4 )中 国工商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 )中 国农业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034923-00879010180 联行号:10329002802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 行 (2 )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 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完 整填写 其在富 国直销系 统开户 时登记 的客户 名称; 2)汇款 完成后 ,客户 应尽快将 加盖银 行业务 受理章的 汇款单 回单联 传真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填妥的《基金风险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 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3 年 6 月 21 日募集期间7*24 小时 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 三)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募集方 案 10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 建设银行的说明为准。 ( 三) 其他代 销银 行 个人客户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四) 证券公 司 以下开户 和认购 程序原 则上在本 基金的 代销券 商适用, 并仅供 投资者 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1:30 和 13:00-15:00(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个 人投资 者在各 个代销券 商代销 网点开 立资金账 户和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 )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个 人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查询认 购确认情 况的方 式可能 有所区募集方 案 11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个 人投资 者若委 托他人办 理开户 和认购 事宜,须 按照代 销券商 代销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其 他有关 在代销 券商代销 网点 认 购本基 金的程序 ,若有 其它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 、机 构客户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直销网 点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1、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9:00-16 :00 (周六、 周日、 节假日不受 理)。 2、机构 客户办 理开户 申请时, 应由指 定经办 人亲赴直 销网点 ,并 提 供下列 资料 : (1 )加 盖单位 公章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及副本 原件;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 公章的复印件; (2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 )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或 《开立银 行账户 申请表 》原件 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 (7 )填 妥的 《 机构投 资者风险 承受能 力评估 问卷》和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 “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指:在 本直销 网点认 购基金的 客户需 指定一 银行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募集方 案 12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 )机 构客户 开户后 ,在办理 认购手 续前, 应将足额 资金通 过银行 系统汇 入富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富国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信息( 可任 选其一) : 1 )中 国建设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155040005001086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2 )招 商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21608921431000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3 )交 通银行 户名: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31006672601815001132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4 )中 国工商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账号:10012029190257355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5 )中 国农业 银行 户名: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034923-00879010180 联行号:10329002802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 行 (2 )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客户 应在 “ 汇款人 ”栏中完 整填写 其在富 国直销系 统开户 时登记 的客户募集方 案 13 名称; 2)汇款 完成后 ,客户 应尽快将 加盖银 行业务 受理章的 汇款单 回单联 传真至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 基金风 险确认 单》和《 开放式 基金交 易业务 申 请表》, 并加 盖预留 印鉴章。 ( 二)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5:00 。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 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中国 建设银行的说明为准。 ( 三) 其他代 销银 行 机构客户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 ( 四) 证券公 司 以下开户 和认购 程序原 则上在本 基金的 代销券 商适用, 并仅供 投资者 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30 和13:00—15:00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如果没有, 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 证件原 件和加 盖公章的 复印件 :营业 执照副本 原件和 加盖公 章的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募集方 案 14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4)法定 代表人 身份证 件及其复 印件, 法定代 表人签发 的 的授 权委托 书(法定 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 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6)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开立资 金账户和 开放式 基金账 户的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 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 )机 构投资 者需由 授权的业 务经办 人本人 到代销机 构指定 的代销 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机 构投资 者在代 销券商代 销网点 查询认 购确认情 况的方 式可能 有所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 )其 他有关 在代销 券商代销 网点认 购本基 金的程序 ,若有 其它方 面的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五 、清 算与交 割 1、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公 司的本 基金的 募集专募集方 案 15 户中,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本基 金权益 登记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富 国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在募集 期结束后完成。 六 、退 款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 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在募 集期结 束后, 如果本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 ,本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 期截止 后,由 银行出具 各基金 募集专 户存款证 明,由 基金管 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销售 机构根 据注册 登记人确 认数据 将该基 金的有效 认购资 金和认 购资金 在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 由该基金存款账户 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 金 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费 用处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募集方 案 16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7595003 联系人:尹东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586 传真: (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募集方 案 17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募集方 案 18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电话:0769-22866268 传真:0769-22866268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 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募集方 案 19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9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募集方 案 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14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募集方 案 21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 网站:www.pingan.com (1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募集方 案 22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1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 、15、16、18、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募集方 案 23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募集方 案 24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