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金鼎价值(519021)

国泰金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第一号 )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鼎价值基金”或“本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7年 3月 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 2007年 3月 27日证监基金字 [2007]88号文核准。自 2007年 4月 11日起,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集 中申购的核准,并不 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拟 申购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 应充分考虑 投资 者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 于 申购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 决 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者 自 行负责 。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决 策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及 的 与 托 管 相关 的基金 信 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3年 4月 11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3年 1季度报告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 节 绪言 ..................................................................3 第 二节 释义 ..................................................................3 第 三节 基金管理人 ............................................................7 第 四节 基金 托 管人 ...........................................................18 第 五节 相关服务 机 构 .........................................................22 第 六节 基金的 沿革 ...........................................................34 第 七节 基金的 存续 ...........................................................36 第 八节 基金的集中申购 和 份额 补偿 .............................................36 第 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 转 换 ...........................................39 第 十节 基金的投资 ...........................................................48 第 十 一 节 基金的 业绩 .........................................................59 第 十二节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59 第 十三节 基金 财产 ...........................................................59 第 十四节 基金资 产 估 值 .......................................................60 第 十五节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66 第 十六节 基金 收益与分 配 .....................................................68 第 十七节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69 第 十八节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70 第 十九节 风险 揭 示 ...........................................................74 第 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76 第 二十 一 节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78 第 二十二节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内容 摘要 ...........................................92 第 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101 第 二十四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 事项 ................................................103 第 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105 第 二十六节 备查 文 件 ........................................................105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绪言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 任 。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资 者 取得 依 基金合同 所 发 行 的基金份额, 即 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资 者 欲了 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金鼎基金 : 指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约 型 封闭 式 ;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 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或本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 补 充 ; 本基金合同由《金鼎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 之 《国泰金鼎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本 托 管 协 议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修 订而成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6个 月更新 1次 ,并 于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 后 的 45日内公 告 ,更新内容 截 至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议、通 知 等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第 五 次 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 施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 《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证券 法 》: 指 由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第 十 八 次 会议 于 2005年 10月 27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 及 不 时作出 的修订 ;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 投资 于 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 然 人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有 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规 定 的 条 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投资 于 中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 家外 汇 管理 局 额 度 批 准的中国 境外 基金管理 机 构 、保 险 公司、证券 公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理 机 构 ;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 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 销售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 直 销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 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等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 结 算 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变 动情 况 的 账户 ;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 买 卖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基金份额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 况 的 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起 始 日,本基金合同自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上 市之 日起生效,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 效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集中申购 期: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仅 开 放 申购、不 开 放赎回 的一 段 时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 存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 T日 : 指 本基金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 T+n日 : 指 自 T日起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含 T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交易 时 间: 指开 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购、 赎回 或 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 具体 时 间 见 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公 告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 业 务 规 则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 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登 记 结 算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 构 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 场 内申购、 赎回 :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的基金申购、 赎回 业 务 ; 场外 申购、 赎回 : 指 不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而通过 各 销售 机 构 柜台系统 办 理的基金申购、 赎回 业 务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卖 出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其 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同一基金的不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变 更的 操 作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的 数 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并不 能 克 服 且 在 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法 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电 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3年 4月 11日,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 基金,以 及 33只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双 利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由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纳斯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 值经 典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个 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 币 市场 基金、国泰金泰 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 民 安 增 利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 地 产行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 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期届 满 转 换 而来)、 上 证 5 年 期 国 债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 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 为 首 批 获准 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并 于 3月 24日经中国 证监会 批 准获 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 金公司 之 一, 囊 括了 公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 事 会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理,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 业 务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公司 重组 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 南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 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 市场部 负责 人、 战 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 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二组 负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 2003年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 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成 员 等职 务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学 会 高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 部 助 理经理 ; 1994年起 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 有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 1996年起 任 忠 利 保 险 有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 险承 保人 ; 1998年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 区 总 经理。 2002年起 任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起 任 中 意财产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 信 息 技术 部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007年 5月 担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法律 工 作 ,日本 西 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律 师 工 作 ,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 2001年 5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 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 、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国 际 贸 易 和 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大 连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员 等职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1980 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起 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 年起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 南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 二 )监 事 会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工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 任 工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基 建局 任 副处 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设开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 任 ;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起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 任 公 司 先 后 任 资 产 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 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 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 产 管理公司 财 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 务 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 收 购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1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 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 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 司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富 勤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主 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财 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于 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于 平安 保 险 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 后 担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公司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 三 ) 高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级 会 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 部 财 务 经理、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 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2 2008年 12月起 担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2011年 1月起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2年 2月起 兼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周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17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 办 公 室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业 务 部主 任 科 员 。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公司 工 作 , 任 办 公 室高级 业 务 经理、 业 务 运营 组 负责 人。 2011年 1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田昆 , 博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渠 道 经理、 渠 道 主 管、 上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市场部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 业 务 总 经理。 2012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11月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中 心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8月起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及相关 研究 人 员 配备 1、 现 任 基金经理 邓 时 锋 , 男 , 硕士研究 生, 13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职于 天 同证券。 2001年 9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 、 社 保 111组 合基金经理 助 理、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 和 国泰金泰 封闭 的基金经理 助 理, 2008年 4月起 任 国泰金鼎价值混合的基金经理, 2009 年 5月起 兼 任 国泰 区位优势 股 票 的基金经理。 2、 历 任 基金经理 国泰金鼎价值基金 : 2007年 4月 11日 至 2008年 3月由 崔 海 峰 担任 基金经理, 2008年 4月起由 邓 时 锋 担任 基金经理。 金鼎基金( 2000年 5月 16日 至 2007年 4月 10日) : 2000年 5月 至 2002年 5月由 张 以 杰 担任 基金经理, 2002年 5月 至 2003年 1月由 胡 定 超 担任 基金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4 年 3月由 何 江旭 担任 基金经理, 2004年 3月 至 2007年 2月由 徐 学 标 担任 基金经理, 2007 年 2月起由 崔 海 峰 担任 基金经理。 3、 相关 研究 人 员 配备 为 确保实 现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专 门 配备 了 精通基本 面 研究 和数量分 析 的 研究 人 员 协 助 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 工 作 。 研究 开发部 在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利 率走 势 和行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3 业 个股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拟定 投资 建 议 ; 金 融 工程 部 负责数量分 析 , 根据 历 史模 拟和风险 测 算 的 结 果 提出 投资 可 行性分 析 。 ( 五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公司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部 、 固 定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 市场体 系 等负责 人 员 中 产 生。公司 总 经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 员 担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会议。公司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 有 关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投资 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司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 重 大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周向 勇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黄焱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收益 部 总 监 ( 六 ) 上 述 成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二 )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 三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 四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 五 )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 六 )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七 )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八 )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4 ( 十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 十 一)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十二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 二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1、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 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牟 取 利益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 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


( 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为 的 发 生 ; ( 四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依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二 )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益 ; ( 三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四 )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5 (一)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化 解 经 营运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 有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 公司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 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通过 相 应 的 具体 业 务 控 制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性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和 权 威 性 , 负责 对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保持 与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性和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 内容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相 应 的 业 务 控 制流 程 等 。通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对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和 管理 风险进 行 有效的 控 制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通过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律 法 规 情 况 、以 及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公司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 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 性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6 ( 二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五要 素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经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以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委 员 会、 薪酬 委 员 会、 考 核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对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 策和 发 展 规 划 进行 决 策 及 监 督; (2) 在 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司 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 事 会议、 总 经理 办 公会议、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 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决 策和 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决 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一 贯坚 持 诚信为 投资 者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信为 本 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对公司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价 和提出 改 进 建 议。 2、 控 制 的 性质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性 、 全面性 、真 实 性和 及 时性 。 首 先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 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 公司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和 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 动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和 公司资 产 之间 、以 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性 。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另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7 强 成本 控 制 和 监 督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 包括: 1)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 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 保 密 ; 2)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 通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决 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投资决 策职能和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 和 基 金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行 集中 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 操 作风险 ;建 立 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化 评 估 和 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 、集中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等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和业绩进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3) 信 息 技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流 程 ; 4)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发 和 客 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以 及 对经 营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5)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 露 的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以 及 完整 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 6)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进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 证 稽 核的 独立性和 客 观 性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首 先 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各 部门 根据 各 自 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行 了 揭 示和 梳 理,有 针 对 性 地 建 立 了详 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进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公司 各 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行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以确保公司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8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及 时 的更新 和 调 整,以 适 应 公司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性进行 评 估 ,并 提出 相 应 改 进 建 议。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门 对 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 解 内 部 控 制 出现 的 问题 并 作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 应 的 建 议,对 于 重 大 问题 通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 公司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伍佰 亿 壹仟 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9 联系 人 : 田 青 联系电 话 : (010) 6759 5096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 其前身 “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 1996年 易名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由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于 2004年 9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 务及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006年 9 月 1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为 第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交易 。 A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2 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39,728.28亿 元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13.77%。 2012年,中国 建设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1,936.02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14.26%。年 化 资 产 回报 率 为 1.47%,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收益 率 为 21.98%。 利 息 净收 入 3532.02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15.97%。 净利 差 为 2.58%, 净利 息 收益 率 为 2.75%, 均 较 上 年同 期 提 高 0.01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及 佣 金 净收 入 962.18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7.51%。 中国 建设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4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 悉 尼 、 墨尔 本 设 有 分行 ,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 构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局 ,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务 能力和 基本 服务 架 构已 初步 形 成。中国 建设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镇 银 行 26 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 化全面 金 融服务 能力进 一 步 增 强 。





2012 年,本集 团 各 方 面 良好 表现 , 得 到 市场 与 社 会 各 界广泛 认 可 , 先 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 机 构授 予 的 30多 个 重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 志 联 合 Brand Finance发布 的“ 世 界 银 行品 牌 500强 ”以 及 Interbrand发布 的“ 2012年 度 中国 最 佳 品 牌 ”中, 位 列 中国 银 行业 首位 ; 在 美 国《 财 富 》 杂 志 “ 世 界 500强 排 名 ”中 列 第 77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31位 。 此 外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了 国内 外 重要 机 构授 予 的 包括 公司 治 理、中 小 企 业 服务 、 私 人 银 行 、 现 金管理、 托 管、投 行 、投资 者 关 系 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等 领 域 的 多 个 专 项 奖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保 险 资 产 市场 处 、 理 财信 托 股 权 市场 处 、 QFII 托 管 处 、核 算 处 、 清算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处 、 托 管 业 务 系统 规 划 与 管理 团 队 、 上海 备 份中 心 等 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0 有 员 工 210人。自 2007年起,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部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行 内 部 控 制 审计 ,并 已 经成 为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 东 省 分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 算 、 营运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公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张 军 红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青 岛 分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郑 绍 平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部 、 委托 代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务 、 信 贷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内 首 批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一 直 秉 持“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为 资 产 委托 人 提 供 高 质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2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已托 管 285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务 能力和业 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中国 建设银 行在 2005年 及 自 2009年起 连 续四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在 2007年 及 2008年 连 续 被 《 财 资》 杂 志 评 为 “国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并获 和 讯 网 2011年 度 和 2012年 度 中国“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和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经 济 观察 》 2012年 度 “ 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1 和 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 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 风险与 内 控 管理 委 员 会, 负责全行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能力 。 ( 三 )内 部 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进行 ; 业 务 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 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 督 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利用 自 行 开发 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监 督 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过基金监 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 进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 况 核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2 的合 法 合 规 性 、投资 独立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 方 面进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电 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 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蔡丽萍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 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 子 交易 平 台 电 话 : 021-38561841 联系 人 : 沈茜 ( 二 ) 代销 机 构 1、 代销银 行 及 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联系 人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 话 : 95533 2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cb.com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69号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3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99 联系 人 : 刘 一 宁 传 真 : 010-85109219 网 址 : www.95599.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100005)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100005)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95588 4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icb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怀邦 客 服 电 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系 人 : 邓 炯 鹏 电 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联系 人 : 高 天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7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spd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7 8 华 夏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hxb.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丹 联系 人 : 丰靖 电 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9 中 信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2号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4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电 话 : 010-58351666 传 真 : 010-83914283 客 服 电 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系 人 : 陈 春林 客 服 电 话 : 95580 传 真 : 010-68858117 11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psbc.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 话 : 400-600-8008 12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 建华 联系 人 : 芮敏祺 电 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3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注册 地 址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鲁木齐 市 文 艺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戎 联系 人 : 李巍 电 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4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 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5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系 人 : 魏 明 电 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6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17 海 通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5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系 人 : 李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系 人 : 田 薇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88 18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系 人 : 周 妍 电 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 话 : 0571-96598 19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 寒 冰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20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系 人 : 吴 宇 电 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21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联系 人 : 方 晓 丹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2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号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23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树 明 联系 人 : 黄 岚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6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客 服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 地 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永叔 路 15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 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4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政 联系 人 : 赵 明 电 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5 民 生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19-8888 网 址 : www.mszq.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系 人 : 张 瑾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26 上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21-962518 网 址 : www.962518.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服 电 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7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ebscn.com 注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林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28 中 信 万 通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注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29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 陈 忠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7 电 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 华 泰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系 人 : 张 小 波 电 话 : 025-84457777 网 址 : www.htzq.com.cn 30 华 泰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97 注册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31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9 网 址 : www.95579.com 注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星 路 1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牛 孟宇 电 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 0755-83704850 32 国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63 网 址 : www.gh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津 市 河 西区 宾 水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庆 平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33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注册 地 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 址 : 郑州 市 郑 东 新 区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菅 明 军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 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4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cnew.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16-2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35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8 客 服 电 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黄 健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6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 地 址 : 福 建 省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证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系 人 : 谢 高 得 电 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 021-38565783 37 兴 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系 人 : 吴阳 电 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8 齐鲁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系 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9 安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游 锦 辉 联系 人 : 梁 健 伟 电 话 : 0769-22119341 传 真 : 0769-22116999 40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769-961130 网 址 : www.dg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民 联系 人 : 王旭 华 电 话 : 0471-4972343 传 真 : 0471-4961259 41 恒 泰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0-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长 才 联系 人 : 王 飞 42 世纪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电 话 : 0755-83199511 客 服 电 话 : 0755-83199511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9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 址 : www.csco.com.cn 注册 地 址 : 厦 门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 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43 厦 门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系 人 : 刘 闻 川 电 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44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剑阁 联系 人 : 罗 文 雯 电 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5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 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6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hfzq.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林 爽 电 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47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48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系 人 : 李 微 电 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9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www.e5618.com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0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电 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 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50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网 址 : www.hlzqgs.com 注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 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系 人 : 祝 丽萍 电 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51 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8 网 址 : www.g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太普 联系 人 : 严 峻 电 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52 杭州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系 人 : 冯萍 电 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53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遂 宁 联系 人 : 王 昕 电 话 : 0755-22168032 客 服 电 话 : 95511-3或 95501 54 平安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文 平 联系 人 : 罗 芳 电 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5 德 邦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28 网 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 地 址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航 联系 人 : 戴蕾 电 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6 中 航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57 东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1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系 人 : 李 涛 电 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系 人 : 郭瑞 军 电 话 : 0731-85832503 传 真 : 0731-85832214 58 方 正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注册 地 址 : 太 原 市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 联系 人 : 郭熠 电 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客 服 电 话 : 400-666-1618、 95573 59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i618.com.cn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电 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60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德 清 联系 人 : 陶颖 电 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61 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 佑 杰 联系 人 : 陈 韦杉 电 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62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注册 地 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 宇 宏 电 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63 江 海 证券有限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64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联系 人 : 林 洁茹 电 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客 服 电 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注册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小 明 联系 人 : 王 斌 电 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5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543218 网 址 : www.tyzq.com.cn 注册 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世纪 广 场 A座 6/7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系 人 : 毛 亚 莉 电 话 : 021-64318893 传 真 : 021-64713795 66 浙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号 A座 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金 声 联系 人 : 孙 恺 电 话 : 010-83561149 传 真 : 010-83561094 67 新 时 代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989898 网 址 : www.xsdzq.cn 注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系 人 : 张 煜 电 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 023-63786212 68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 址 : http://www.swsc.com.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 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许 刚 联系 人 : 李丹 电 话 : 021-20328216 传 真 : 021-50372474 69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常 喆 联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 010-84183311-3389 70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2、第 三方 销售 机 构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3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系 人 : 王 玉 山 电 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 021-68596916 1 上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700-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系 人 : 敖玲 电 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 021— 58787698 2 上海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系 人 : 童彩 平 电 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 话 : 4006-788-887 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 地 址 : 杭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系 人 : 周 嬿旻 电 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 0571- 26698533 4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龙 田 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 定 代 表 : 其 实 联系 人 : 朱钰 电 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 021-64383798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办 公 地 址 : 中国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耀 先 传 真 : 010-58598907 1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联系 人 : 朱 立 元 电 话 : 010-585988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4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南 路 256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楼 负责 人 : 廖 海 联系 人 : 廖 海 电 话 : 021-51150298 传 真 : 021-51150398 1 上海 源 泰 律 师 事务 所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 田 卫 红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 地 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湖 滨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人 代 表 : 杨 绍 信 联系 人 : 魏佳 亮 电 话 : 021-61238888 传 真 : 021-61238800 1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第六节 基金的 沿革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 鼎证券投资 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是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国 务 院 关 于原 有投资基金 清 理 规 范 的有 关要 求 及 中国证券监 督 委 员 会证监基金字 [2000]14号《 关 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原 有 投资基金 清 理 规 范 方 案 的 批 复 》的精 神 ,由“ 建 业 基金”、“ 沈 阳 公 众 基金”、“ 陕 建 基金” 三 只 基金经 清 理 规 范 后 合并而成的 契约 型 封闭 式 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发 起人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 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于 2000年 3月 16日 正 式 接 管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规 模 为 232,748,084份基金份 额,基金 存续 期 为 10年( 1992年 5月 31日 至 2002年 5月 30日)。 依 据 中国证监会《 关 于 同 意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 扩 募 和 续 期 的 批 复 》(证监基字 [2000]51号),经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证 上 字 [2000]59号文 批 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00 年 8月 4日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00年 10月 19日完成 扩 募,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5 基金 规 模 扩 募 至 5亿 份基金份额, 扩 募 后 基金 存续 期 延 长 5年( 至 2007年 5月 31日)。 2007年 3月 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现 场 方式 召 开 ,大会 讨论 通过 了 金鼎基金转型议 案 ,内容 包括 金鼎基金由 封闭 式 基金转 为 开 放式 基金、 调 整 存续 期 限、 终止 上 市 、 调 整投资 目 标 、 范 围 和策 略 以 及 修订基金合同 等 ,并 形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依 据 中国证监会 2007年 3月 27日证监基金字 [2007]88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依 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 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 基金 终止 上 市 ,自基金 终止 上 市之 日起,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 效,《国泰金鼎价值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正 式 转型 为 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 限 调 整 为 不 定 期 ,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和策 略 调 整,同 时 基金更 名 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建 业 基金、 沈阳 公 众 基金和 陕 建基金 等 三 只 基金 建 业 基金 是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证管 办 ) [1992]36号文 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上海 市 分行 沪 银 金管 [93]5389 号文 批 准 设 立 ,由 建设银 行原 上海 市 信 托 投资公司 单 独 发 起并管理的 存续 期 为 十 年的 封闭 式 契约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 基金 于 1993年 9月 10日起 向 上海 市 普 教 系统 的 教 职 员 工 定 向 发 行 , 于 1993年 12月 31日 全 额募 足 并 开 始 运作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复 [1996]330 号文、中国人 民银 行 上海 市 分行 沪 银非银 管 [1996]11182 号文 和 上海 市 证券 交易 所 上 证 上 [96]字第 107号文 审 核同 意 , 建 业 基金 于 1996年 11月 29日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 建 业 基金基金 规 模 为 一 亿 基金 单 位 。 沈 阳 公 众 基金 是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沈 阳 市 分行 沈 银 金 [1992]109号文 批 准 设 立 ,由中国 建 设银 行 沈 阳 市 信 托 投资 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 发 行 并管理的 存续 期 不 定 的 封闭 式 契约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该 基金 于 1992年 5月 31日 向 社 会公 众 公 开发 行 并投 入 运作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沈 银 金字 [1992]267号文 审 核同 意 , 沈 阳 公 众 基金 于 1992年 10月 28日 在 沈 阳 证券 交易 中 心 挂 牌 上 市 。由 于 经 济 形 势 发 展 需 要 沈 阳 证券 交易 中 心 于 1994年 3月 7日 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联 网 , 沈 阳 公 众 基金成 为在 上交 所 挂 牌 交易 的基金。 沈 阳 公 众 基金基金 规 模 为 5950万 基金 单 位 。 陕 建 基金 是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陕 西 省 分行 陕 银 复 [1992]150号文 批 准 设 立 ,由 原 建设银 行 陕 西 省 信 托 投资公司( 现 建设银 行 西安 市 东 大 街 支 行 ) 发 起, 陕 西 建银 基金管理有限 责 任 公 司管理的 存续 期 不 定 的 封闭 式 契约 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 基金 于 1993年 9月 向 社 会公 众 公 开 发 行 并投 入 运作 。经中国人 民银 行 陕 西 省 分行 审 核同 意 大 连 证券 交易 中 心 大证 交 字 [1993] 第 10号文, 陕 建 基金 于 1994年 1月 28日 在 大 连 证券 交易 中 心 挂 牌 交易 。 陕 建 基金基金 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6 模 为 5000万 基金 单 位 。 第七节 基金的 存续 一、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一)基金的 类 别 : 混合型基金 ; ( 二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 ( 三 )基金 存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 二、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 出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出 解 决 方 案 。 第 八 节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和份额 补偿 一、 集 中 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7年 4月 18日 至 2007年 4月 30日 开 放 申购, 期间 不 开 放赎回 ,称 为 “集 中申购 期 ”。


二、 销 售对 象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的自 然 人、 法 人 及 其 他组 织 ( 法律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 者 除 外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三、 销 售 规模 本基金集中申购 期 的 销售规 模 上 限 为 100亿 份。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7 四、 销 售 场所 投资 者应 当 在 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直 销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名单 和 联系 方式 见 其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其 他 代销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五、 集 中 申购期销 售 时间 、方 式安排及确认结果 (一)集中申购 方式 集中申购 将 通过 场外 集中申购的 方式 进行 ,本 次 集中申购 将暂 不 开 通 场 内集中申购 方 式 。 场外 集中申购不 使 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 场外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办 理。 ( 二 )集中申购价 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 报 价 格 为 每 份 1.000元 。基金集中申购 代 码 为 “ 519021”。 ( 三 )集中申购份额的确 认 集中申购 款 项 在 集中申购 期间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期 间 产 生的 利 息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投资 者 所 有。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由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计算 投资 者 集中申购 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应在 3日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集中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 验 资 结束 日 为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 拆 分 日,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基金份额 拆 分 , 使 得 验 资 结束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000元 , 再 根据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原 金鼎基金持有人 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并由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 登 记 确 认 验 资 结 果将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 拆 分 是指 在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变 的 前提 下, 按 照 一 定 比例 调 整基金份额 总 额, 使 得 基金份额 净 值 相 应 降 低 ,但 调 整 后 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例 不 发 生 变化 。份额 拆 分 对持有人的 权 益 无 实 质性 影响 。 ( 四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处 理 方式 为 了 基金 平稳 投资 运作 的 需 要 ,本基金管理人 在 集中申购 期 内对基金集中申购 总 规 模 实 行 限 量 100亿 份。 1、集中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不 超 过 100亿 份( 含 100亿 份)的 情 形 : 若 集中申购 期 内申 购申 请 全 部 确 认后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 总 份额不 超 过 100亿 份( 含 100亿 份), 则 所 有的有效 申购申 请 全 部 予 以确 认 。 2、集中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高 于 100亿 份的 情 形 : 若 集中申购 期 内申购申 请 全 部 确 认后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8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 总 份额 超 过 100亿 份, 将 对集中申购 期 内 最后 一 个 申购日 之 前 的有效申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确 认 ,对 最后 一 个 申购日有效申购申 请 采 用 “ 末 日 比例 确 认 ”的 原则 给 予 部 分 确 认 , 未 确 认 部 分 的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 者 。 ( 五 )集中申购确 认 比例 和 确 认 结 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验 资,本基金集中申购的有效申购申 请 金额 为 15,551,187,792.62元 人 民 币 , 按 照 本基金 在 集中申购 期 内的 最 终 有效申购确 认 金额 折 合基 金份额不 超 过 100亿 份基金份额的 规 定 ,本基金集中申购的确 认 比例 为 64%,本基金的 最 终 有效申购确 认 金额 为 9,952,760,147.95元 人 民 币 , 扣 除 集中申购 费 后 ,本基金的 最 终 净 有 效集中申购确 认 金额 为 9,856,972,934.0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9,856,972,934.00份。 申购 款 项 在 基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产 生的 银 行利 息 共 计 1,789,654.55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 额 1,789,654.55份。本 次 集中申购 净 申购资金 已 于 2007年 4月 24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 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开 立 的本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集中申购有效申购 户 数为 478,509户 , 按 照 每 份基金份额 发售 面 值 1.00元 人 民 币 计算 ,本 次 净 有效集中申购资金 及 其产 生的 利 息 结 转的基金份额 共 计 9,858,762,588.55份,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截 至 2007年 4月 24日 止 ,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总 份额由 500,000,000.00份 折 算 为 822,275,245份, 原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暂 未 指 定 交易 等原 因 产 生的 未 领 取 现 金 红 利 3,760,204.80元 人 民 币 确 认为 基金份额 3,760,204.80份。本基金 总 份额由 500,000,000份 变 更 为 826,035,449.80份。 六、基金份额 补偿 对 于原 金鼎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 鼓励 其 长 期 持有,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自有资金 提 供 份额 补偿 , 具体 安 排 如 下。 (一) 补偿 对 象 : 限 于 持有由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 二 ) 补偿 安 排 : 1、 在 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满 6个 月 之 日( 如该 日 为 节假 日, 则 顺 延 至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各 个 持有人持有的由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 数量 ,不 包括当 日 尚 未 赎回 的 在 此 期间 投资 者 持有 该 基金份额通过 红 利 再 投资获 得 的基金份 额( 若 有), 按 0.75%的 比例增 加 其 基金份额(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同 时 扣减 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9 本基金管理人 已根据 上 述 份额 补偿 安 排 ,对 截止 2007年 11月 26日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原 金鼎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施 第一 次 份额 补偿 。本 次 实 施 份额 补偿 基 数为 453,606,273.42份基金份额,份额 补偿 为 3,402,621份基金份额。 2、 在 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满 1年 之 日( 如该 日 为 节假 日, 则 顺 延 至 最 近 一 个开 放 日),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各 个 持有人持有的由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 数 量 ,不 包括当 日 尚 未 赎回 的 在 此 期间 投资 者 持有 该 基金份额通过 红 利 再 投资获 得 的基金份额 ( 若 有), 按 0.75%的 比例增 加 其 基金份额(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同 时 扣减 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前 次 补偿所 得 基金份额不 参 与 此 次 补偿 。 第 九 节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 代销 机 构 。 (一)本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 募说明书或 其 他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其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 形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办 法 另 行 公 告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过 销售 机 构赎回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 1、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定 交易 在 本基金 场 内 代销 机 构 的,基金份额由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统 一 变 更 登 记 至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 记 系统 。基金 开 放赎回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过 其 指 定 交易 的本基金 场 内 代销 机 构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赎回 。 2、 原 金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 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指 定 交易 在 非 本基金 场 内 代销 机 构 的,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 系统 开设 国泰金鼎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临 时 账户 (以下简称“ 临 时 账户 ”), 用于 归 集 该部 分 基金份额。基 金 开 放赎回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过中国 建设银 行 代销 网点 、 代销 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直 销 网点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确 认其 权 益 的 相关 信 息 ,基金管理人核对 无 误 后 报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据 此 办 理基金份额 登 记 , 将 基金份额 从 临 时 账户扣减 ,同 时 记 增 持有人基金 账户 基金份额。 此 后 ,投资 者 可 通过 相关 销售 机 构 办 理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0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业 务 。确 认 权 益 的 具体 流 程 和 要 求 , 详 见 基金管理人有 关 公 告 。 ( 三 ) 直 销 机 构 、 代销 机 构 名单 和 联系 方式 见 本基金的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销 机 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 市 、 网点 ,并 另 行 公 告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一)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由基金管理人 与 销售 机 构 约 定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二 )申购、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 变 更 登 记 完成 后 开 始 办 理申购, 暂 不 开 放赎回 ,集中申购 期 不 超 过 1 个 月。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可 暂停 办 理申购 和 赎回 , 暂停 期间 不 超 过 1个 月。 暂停 期 间结束 后 ,本基金 将 开 放 申购、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3个 工 作 日内 聘 请 合 格 的 验 资 机 构 验 资,自 收 到 验 资 报告 之 日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有 关备 案 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提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上 述 公 告 或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上 述 公 告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一)“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 计算 ; ( 二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 申购以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额申 请 ; ( 三 )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1 ( 四 ) 当 日的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五 )投资 者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场 内申购、 赎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则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 的 前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一)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 赎回 申 请 无 效。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应 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 (T日 ),并 在 T+1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一 般 可 在 T+2日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 三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申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 关 条 款 处 理。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金额 (一)投资人 办 理 场 内申购 时 , 每次 申购金额不 得 低于 1000元 , 超 过 部 分 需 为 100元 的整 数 倍 ,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99,999,900元 ; 投资人 办 理 场外 申购 时 , 每次 申购金额不 得 低于 1000元 。投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购, 累 计 申购金额不 设 上 限。基金投资 者 将 当期 分 配 的基金 收 益 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 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 制 。 ( 二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份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有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 数为 100份,本基金 交易账户 不 设 最低 持有限额。 ( 三 )基金管理人 在特 殊 情 况 下,有 权 在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的 情 况 下, 根据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2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暂停 申购本基金, 具体 情 况 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予 以公 告 , 具体规 定 请 参 见 本基金的 相关 公 告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 费 用 本基金 采 用 比例 费 率 计算 申购 费 用 。申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申购 费 用 系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时 直 接 交 纳 的 销售 费 用 , 用于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 客 户 服务 等 各 项费 用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回 后 的 具体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金额 M 日 常 申购 费 率 M< 50万 元 1.5% 50万 ≤ M< 200万 元 1.0% 200万 ≤ M< 500万 元 0.6% M≥ 500万 元 1000元 /笔 ( 二 ) 赎回费 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须 缴 纳 赎回费 ; 本基金 赎回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开 放 日 常 申购、 赎 回 后 的 具体 赎回费 率 如 下 : 持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1年以内(不 含 1年) 0.5% 1年 到 2年(不 含 2年) 0.2% 2年( 含 2年)以 上 0 ( 三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和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2个 工 作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 特定行业 、 特定职业 的投资 者 以 及 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3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 五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 下、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同 意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 可 以 采 取销售 服务费 等收 费方式 , 制 定 相关 业 务 规 则 ,并 及 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予 以公 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支付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 费 率 ] ( 注: 对 于 500万 ( 含 )以 上 的申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的申购 费 金额, 即 净 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上 述计算 结 果 ( 包括 申购份额)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 有。 ( 二 )基金 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 数 × 申 请 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用 ( 三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并 在 T+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四 )申购份额 余 额 计算 结 果 的 处 理 方式 : 上 述 结 果 的 数 值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 五 )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4 八 、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 销售 机 构 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 的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 二 )投资 者 T日申购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自 T+2日起的 赎回 开 放 日内有 权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额。 ( 三 )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 四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应于 实 施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 以公 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 (一)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 二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三 )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四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 五 )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 情 形 。 ( 六 )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一)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 二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三 )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5 ( 四 )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五 )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十一、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与 基金转 换 申 请 转 出 份额 总 数 之 和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申 请 转 入 份额 总 数 的 余 额)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 , 即 被 认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 二 )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接 受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 接 受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进行 的 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 工 作 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对 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日以 上 (含 2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6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 公 告 。 ( 三 )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一)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 告 。 ( 二 )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第 2 个 工 作 日基金管理人 应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三 )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四 )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 告 1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提前 2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十三、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以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务 。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和 公 告 , 提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 格 的 个 人投资人或 机 构 投资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7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自申 请 受 理日起 2个 月内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规 则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则为 准 十五、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系统转 登记 (一) 系统 内转 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间 进行 转 托 管的 行为 。 2、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回 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可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3、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易 的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时 , 可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 二 ) 跨 系统 转 登 记 1、 跨 系统 转 登 记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 2、本基金 跨 系统 转 登 记 的 具体 业 务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 定 办 理。 十六、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体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布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份额 被 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8 结 的, 被 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资) 依 法 处置 。 具体 执 行 办 法 由《国 泰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约 定 。 在 有 关法律法 规 有明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将 可 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质 押 或 其 它 业 务 ,并会同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制 定 、公 布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第十节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 价值精选混合型基金,以 量化 指 标 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严密 的 风险 控 制 前提 下,不 断 谋 求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稳 定 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 品 种 包括 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 如 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35%-95%, 权 证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60%, 其 中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 投资 策略 (一)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本基金的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过对 宏观 经 济 运行状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 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 势 的 分 析 , 预 测宏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据 此 评 价 未 来一 段 时 间股 票 、 债 券 市场 相 对 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 债 券 及 现 金 类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本基金资 产 配 置 主 要 包括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和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首 先 分 析 较 长 时 间 段 内 所关 注 的 各类 资 产 的 预 期 回报 率 和风险 , 然 后 确 定最能 满 足 各类 基金 风险 -回 报 率 目 标 的资 产 组 合 ; 战 术 性 资 产 配 置 根据 各类 资 产 长 短 期 平 均 回报 率 不同, 预 测 短 期 性 回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9 报 率 , 调 整资 产 配 置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 择 的 超 额 收益 。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采 用定量分 析 与定性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采 用 均 衡 市 盈 率 预 测模 型,并 参 考其 他相关 指 标 。 均 衡 市 盈 率模 型的 思 路 是 通过 测 算 A股市场 理 论 上 均 衡 的 市 盈 率 水 平 , 然 后 将 其与 A股市场 整 体 、基金 股 票 池 的实 际 市 盈 率 水 平 进行 比 较 ,来 判定 股 票 市场 系统 性风险 的 高 低 , 最后则 根据 理 论 值 与 实 际 值的 差 异 程 度 来决 定 资 产 配 置 中 股 票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另外 ,本基金 还 参 照 股 息 率 、 收 益 率 差 距 表 ( 1/PE-银 行利 率 ) 等 指 标 ,来 判断 股市是 否 处 于 合理 水 平 。 在定性分 析 方 面 , 主 要 对 可 能 影响 市场 走 势 的 相关 因 素 进行定性分 析 ,并对 根据 定量 模 型 作出 的资 产 配 置 方 案 进行 修 正 。 定性 因 素 涉及 很 多 方 面 , 主 要 包括 国 家 宏观 经 济 和 证券 市 场政 策 、 利 率 和 汇 率 政 策 、国 家政 治 环 境 、资本 项 目 外汇 管理 政 策 、 市场 参 与 主体 的 诚信 程 度 等 。 ( 二 ) 股 票 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以 量化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上 市 公司的基本 面分 析 入 手 , 建 立 基金的一、 二 级 股 票 池 。 根据 股 票 池 中 个股 的 估 值 水 平 和 α 值, 运用 组 合 优 化 模 型, 积极 创 建 并持 续 优 化 基金的 股 票 组 合, 在 有效 控 制 组 合 总 体 风险 的 前提 下, 谋 求超 额 收益 。 基金 股 票 池 的 建 立 本基金 采 取 自下而 上 的 方法 , 从 个股 选 择 入 手 , 根据 个股 的基本 面信 息 , 运用 多 因 子 模 型,选 取 各 行业 中 具 有内 在 价值的 个股 组 成基金的一 级 股 票 池 ; 在 一 级 股 票 池 的基 础 上 , 运 用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和 个股 超 额 收益分 析 , 筛 选 个股 组 建 基金的 二 级 股 票 池 。 1、一 级 股 票 池 个股 筛 选 本基金 在 建 立 一 级 股 票 池 时 , 是 以 行业为 单 位 , 按 照 不同 行业 各 自的 特 点 ,选 取 不同的 估 值 因 子 构 建 多 因 子 估 值 模 型,对 行业 内的 个股 进行 估 值。本基金的 行业分 类 以 天 相 行业分 类 标 准 为依 据 。 本基金 在运用 估 值 模 型对 行业 内 个股 内 在 价值 估 值的基 础 上 ,选 取 各 行业 内价值 排 名 前 1/3的 个股 组 成基金的一 级 股 票 池 。 2、 二 级 股 票 池 个股 筛 选 本基金 二 级 股 票 池 是 以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和 个股 超 额 收益分 析 ( 个股 的 α 值) 做为 筛 选 标 准对基金一 级 股 票 池 中的 个股 进行 二 次 筛 选。 本基金 在运用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时 ,通过对 上 市 公司 未 来 业绩 的 预 测 和 场 景 模 拟等 方法 , 估算 个股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在 折 现 因 子 的确 定 上 ,本基金 运用 加 权 平 均 资本成本 模 型( WACC)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0 充分考虑 到 股 权 成本 和 债 券成本的 差 异 和 税务 盾 牌 的 作用 ,精确 估算 个股 的 折 现 值。对 于 周 期 性行业等现 金 流 波 动 较 大的 行业 ,本基金 在现 金 流 折 现 的基 础 上 , 依 据 这 类 个股 的 市场 表 现 , 估算 个股 的 α 值,以 α 值 作为 二 次 选 股 的 优 先 考虑 因 素 。 本基金 在 一 级 股 票 池 中选 取 折 现 值 靠 前 的 300个 左右 个股 组 成基金的 二 级 股 票 池 。 3、 股 票 组 合 构 建 和 调 整 本基金 在充分考虑 个股 内 在 价值 和风险收益 水 平 的基 础 上 , 在 二 级 股 票 池 中选 取个股 构 建 基金的 股 票 组 合, 运用 组 合 优 化 模 型不 断 优 化 股 票 组 合,以 达 到 单 位 风险 下的 收益最 大 化 。 ( 三 ) 债 券资 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资 产 投资 主 要 以 长 期 利 率 趋 势 分 析 为 基 础 , 结 合中 短 期 的经 济 周 期 、 宏观 政 策 方 向 及 收益 率 曲 线 分 析 ,通过 债 券 置 换 和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等 方法 ,实 施 积极 的 债 券投资 管理。 1、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具体 策 略 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平 行 上 移 或 是 陡峭 化时 , 适 当 地 降 低 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当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平 行 下 移 或 是 平 坦 化时 , 适 当 地 增 加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剧烈 平 行 上 移 时 ,同 时 降 低 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和 债 券 组 合的持 仓 量 ;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剧烈 平 行 下 移 时 ,同 时 增 加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久 期 和 债 券 组 合的持 仓 量 ;当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 正 向 或 是 反向 ) 蝴蝶 型 变化时 , 适 当 地将债 券 组 合 进行 子 弹 型或 是 哑铃 型 配 置 。 2、 债 券 置 换 策 略 本基金以 利 差 分 析 为 基 础 , 当 债 券 利 差 增 大 时 , 适 当 增 加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的 数量 、 减 少 国 债 的 数量 , 当 债 券 利 差减 小 时 , 适 当 增 加 国 债 的 数量 、 减 少 企 业 债 和 金 融 债 的 数量 ; 债 券 组 合的 平 均 信用等 级 保持 在 投资 级 ( A+级 )以 上 。 在 通过 上 述配 置 方法构 建 债 券 组 合 之 后 ,本基金 在出现 以下 情 况时 对 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行 动 态 调 整 : (1) 短 期 经 济 运行 指 标 , 如 短 期 通 货 膨胀 率 、 短 期 名 义 利 率 、 汇 率 等 发 生 变 动 , 引 起的 市场 实 际 利 率 的 变 动 ; (2) 中 长 期 国内通 货 膨胀 预 期 的 变 动 引 起中 长 期 利 率走 势 变 动 , 导 致 整 个 投资 组 合 重 新 估 价 ; (3) 央 行 通过公 开市场 操 作引 导 市场 收益 率 水 平 的 走向 , 从 而 引 起 债 券 市场结 构 性 调 整 ; (4) 债 券一 级 市场 上 的 发 行 方式 创 新 及 新 债 定 价 与 申购 情 况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二 级 市场 收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 益 率 产 生 波 动 ; (5) 由 于 市场 交易 规 则 改 变等 因 素 引 起的 流 动 风险 溢 价的 重 新 估 价 ; (6) 市场 平 均 风险 偏 好 的 变化引 起 信用风险 溢 价的 变 动 ; (7) 单 个 券 种 或 某 一 类 别 债 券的 定 价 偏 差 , 也 就是市场 失 衡 导 致 的投资 机 会 等 。 四、 业 绩比较 基 准 业绩 比 较 基准 : 65%上 证 综 合 指 数收益 率 + 35%上 证国 债 指 数收益 率 上 证 综 合 指 数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所 有 股 票 为 样 本,大 部 分为 中国 A股市场 中 代 表性 强 、 流 动 性 高 的 主 流 投资 股 票 ,基本 能 够 反 映 A股市场发 展 趋 势 。 该指 数 具 有 较 强 的公 正 性 与 权 威 性 , 市场代 表性 较 强 ;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量 加 权 而成。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是 上 证 指 数 系 列 的第一 只 债 券 指 数 , 反 映 我 国 债 券 市场 整 体 变 动 状况 , 具 有 较 强 的 市场代 表性 。 在 本基金的 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外部 投资 环 境 或 法律法 规 的 变化 而 使 得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更 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 则 基金管理人 在 经过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后 可 以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行 适 当 调 整,并 在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公 告 并 予 以实 施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六、 投资 决策 过 程 投资决 策 过 程见 图 1所 示 。 (一)投资 组 合 构 建 及 调 整过 程 基金经理 小 组 制 定 年 度及 分 阶 段 的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和 组 合 计 划 : 项 目 投资 计 划 应 列 明投 资 目 标 及 其 实 现 方式 。 组 合 计 划 应 包括 对 市场 的 看 法 、基金资 产 中的 相关 资 产 比 重 ,并 阐 述 理由 ; 基金经理 小 组 将 组 合 计 划 报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基金经理 小 组根据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的 审 批 意 见 确 定 一 定 阶 段 内的投资 组 合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1、投资 组 合 调 整 : 由 于 市场 情 况 的 变化 ,公司 研究 部 提出 报告 或 者 基金经理 小 组 认为 现 有 组 合 需 要 调 整的,基金经理 小 组 可 在 授权 范 围 内 调 整投资 组 合,同 时 将 调 整 结 果 报 投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 决 策 委 员 会 备 案 ; 2、基金经理 小 组 须 定 期 评 估 现 有投资 组 合的 表现 ,并 向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报告 投资 运作 情 况 , 其 中月 度 、 季度 、 半 年 度 以 及 年 度报告 须 以 统 一 格 式报告 。 图 1: 投资决 策 过 程 示意 图 ( 二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工 作 程 序 1、由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主 任 召 集,通 常每 月 召 开 1-2次 会议, 遇 有 重 大 事件 , 可 随 时 召 开 会议 ; 2、 每次 会议 所 形 成的决 策意 见 须形 成书 面 记 录 ,并由 参 加 会议的成 员签 字或 主 任 签发 。 在 决 策 记 录 中 应 明确有 无 不同 意 见 ,并 把 不同 意 见 记 录 在 案 ; 3、 为 支 持决 策 的 科学 性和 有效 性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可 以 邀 请 与 本决 策 相关 的人 士 列 席 , 列 席 人 员可 充分 发 表意 见 ,但不 参 与 决 策 ; 4、决 策 委 员 会 每 过一 段 时 间 对 前 阶 段 决 策意 见 进行 必 要 的 检 讨 , 总 结 经 验 , 吸 取 教 训 , 提 高 决 策 有效 性 。 ( 三 )基金 交易 过 程 本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各 基金 将 独立 、 平 等 地使 用 公司 统 一的中 央 交易 平 台 。 交易 管理 部 公 平 、 及 时 地 处 理 所 有投资 产品 的 交易 指 令 ,并保 护 不同 产品 之间 的 交易 秘密 。基金经理 小 组 必须 遵 守 投资 组 合决 定 权 和 交易 下 单 权 严 格 分 离 的 规 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 一 执 行 交易 风险 管理 委 员 会 资 产 配 置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 合 构 建 与 调 整 个股 ( 个 券)选 择 交易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基金经理 小 组 研究 开发部 交易 管理 部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 指 令 。 七、 选 券标 准 (一) 债 券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个 券 信用等 级 在 AA级 或 其 同 等 级别 以 上 ; 2、 相 同 剩 余 期 限中 到 期 收益 率 较 高 的 ; 3、有 较好 流 动 性 (日成 交 量 大、 买 卖 价 差 小 ) ; 4、通过 二 叉 树 模 型 估算所 含期 权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可 转 债 ; 5、 可 转 债 具 有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担 保或 者 资 产 抵押 。 ( 二 ) 股 票 资 产 选 择 标 准 1、 利用 多 因 子 估 值 模 型 筛 选 出 的 各 行业 股 值 前 1/3的 个股; 2、 根据 现 金 流 折 现 模 型 和 个股 α 值,对 个股 进行 二 次 估 值 ; 3、通过内 在 价值 分 析 ,对内 在 价值 被 低 估 的 个股 进行 重 点 投资。 ( 三 ) 权 证选 择 标 准 : 对 权 证的投资 建 立在 对 标 的证券 和 组 合 收益进行分 析 的基 础 之 上 , 主 要 用于 锁 定收益和 控 制 风险 。 1、 考量 标 的 股 票 合理价值、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 行 权 价 格 、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方式 、 股 价 历 史 与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险收益 率 等 要 素 , 估计权 证合理价值 ; 2、 计算权 证合理价值 与其 市场 价 格间 的 差 幅 以 及权 证合理价值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为 权 证的 具体 操 作提 供 依 据 。 八 、 投资 限制 (一)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通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 系统 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 40%; 6、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35%-95%,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60%, 其 中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证券。本基 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1、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2、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 ( 二 )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 或 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律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 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 于 2013年 4月 17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止 2013年 3月 31日,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2,181,670,202.11 83.19 其 中 :股 票 2,181,670,202.11 83.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 投资 268,132,065.40 10.22 其 中 : 债 券 268,132,065.40 10.22








资 产 支 持证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12,209,132.07 4.28 7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60,461,662.52 2.31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 8 合 计 2,622,473,062.10 100.00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1,308,378,277.78 50.65 D 电 力 、 热 力 、 燃气 及 水 生 产和 供 应 业 107,313,014.86 4.15 E 建 筑 业 105,761,997.89 4.09 F 批发 和 零 售 业 354,826,905.02 13.74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信 息 技术 服务 业 169,342,182.28 6.56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业 114,800,000.00 4.44 L 租赁 和 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 研究 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 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21,247,824.28 0.82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2,181,670,202.11 84.45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600518 康 美 药 业 14,280,000 250,471,200.00 9.70 2 600276 恒 瑞 医药 6,000,000 201,660,000.00 7.81 3 600511 国 药 股 份 10,123,958 182,130,004.42 7.05 4 600887 伊 利 股 份 4,999,921 158,397,497.28 6.13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 5 000538 云 南白 药 1,808,744 154,647,612.00 5.99 6 600697 欧亚 集 团 6,623,850 140,558,097.00 5.44 7 000671 阳 光 城 7,000,000 114,800,000.00 4.44 8 002311 海 大集 团 5,523,705 94,510,592.55 3.66 9 300168 万 达 信 息 4,252,003 85,465,260.30 3.31 10 600315 上海 家 化 1,199,986 84,143,018.32 3.26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103,137,800.00 3.99 2 央 行 票 据 49,990,000.00 1.94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政 策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9,920,000.00 0.38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 期 票 据 10,285,000.00 0.40 7 可 转 债 94,799,265.40 3.67 8 其 他 - - 9 合 计 268,132,065.40 10.38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113003 重 工 转 债 487,260 56,351,619.00 2.18 2 019219 12国 债 19 500,000 50,115,000.00 1.94 3 1001032 10央 行 票 据 32 500,000 49,990,000.00 1.94 4 110015 石 化 转 债 343,160 38,447,646.40 1.49 5 030002 03国 债 02 300,000 30,003,000.00 1.16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 ( 八 )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 货 交易情 况 说明 1、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 2、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 若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 ,本基金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值 为 主 要 目 的,有选 择 地 投资 于 股指期 货 。 套 期 保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本基金 在进行 股指期 货 投资 时 , 将 通过对证券 市场 和 期 货 市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指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 估 值 水 平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 股指期 货 的 收益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特征 ,通过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慎 进行 投资,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 对 于 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 的投资 策 略 另 有 规 定 的,本基金 将 按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 九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996,163.46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55,836,176.14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500,006.27 5 应收 申购 款 129,316.65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0,461,662.52 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9 1 113003 重 工 转 债 56,351,619.00 2.18 2 110015 石 化 转 债 38,447,646.40 1.49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的 情 况 。 第十一节 基金的 业 绩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未 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年 4月 1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日 58.30% 1.69% 32.70% 1.41% 25.60% 0.28% 2008年 度 -53.83% 2.33% -47.00% 1.84% -6.83% 0.49% 2009年 度 84.39% 1.48% 48.51% 1.23% 35.88% 0.25% 2010年 度 10.11% 1.22% -8.02% 0.92% 18.13% 0.30% 2011年 度 -23.76% 0.93% -13.17% 0.75% -10.59% 0.18% 2012年 度 -5.06% 0.96% 3.57% 0.71% -8.63% 0.25% 2007年 4月 11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7.42% 1.52% -13.60% 1.21% 21.02% 0.31% 第十二节 基金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进行 融 资、 融 券。 第十三节 基金 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0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 其 自有资 产承 担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 行 。 第十四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1 二、 估值 方法 (一)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2、 未 上 市股 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成本 计 量 ; (2)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2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进行 估 值。 ( 二 ) 债 券 估 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2、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应 收利 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3、 发 行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 4、 在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同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6、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5小 项 规 定 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2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进行 估 值。 ( 三 ) 权 证 估 值 方法 : 1、基金持有的 权 证, 从 持有确 认 日起 到 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计 量 ; 2、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进行 估 值。 ( 四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五 )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 的基本 原则 (一)对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 应 采 用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应 采 用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日 无 市 价,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易 市 价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3 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 近 交易 的 市 价 进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二 )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投资 品 种 , 应 采 用 市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 同, 且 被 以 往 市场 实 际 交易 价 格 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 的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术 得 出 的 结 果 , 应 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行 正 常 商 业 交易 所 采 用 的 交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时 , 应尽 可 能 使 用 市场 参 与者在定 价 时考虑 的 所 有 市场 参 数 ,并 应 通过 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术 的有 效 性 。 ( 三 )有 充 足 理由 表 明 按 以 上 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 观反 映 相关 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公司 应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托 管 银 行进行 商 定 , 按 最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一)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开 放 日 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 二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 放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 六、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一)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 或投资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4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 二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 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过 错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三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5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差 错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 评 估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 四 )基金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 下 : 1、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 因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 二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 三 ) 如 出现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 四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6 九 、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股 票 估 值 方法 的第 3项 、 债 券 估 值 方法 的第 6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法 的第 2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计 字 [2006]23号《 关 于 基金管理公司 及 证券投资基金 执 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通 知 》 和 2007年 9月 29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修 改 旗 下基金基金 合同的公 告 》更新 了 以 上 基金资 产 估 值 部 分 的内容。 第十五节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三 )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 六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七 )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 八 )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允许 的 前提 下,本基金 可 以 从 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 具 体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 在 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 九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 围 内 按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格 按 实列 支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三、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7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三 ) 除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托管 费 率。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8 第十六节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一)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 二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 三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 四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 五 )持有 期间 产 生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的成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 净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 除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应在 基金 收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一)本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 二 )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每 一基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 三 ) 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投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资 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四 )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提 下,基金 收益 可 进行分 配 ,本基金 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次 , 每 年基金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低于 当 年 可 分 配 收益 的 90%; ( 五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 六 )基金投资 当期 出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行收益分 配 ; ( 七 )基金 当 年 收益应 先 弥 补 上 一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行 当 年 收益分 配 ; ( 八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9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 支 付 方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一)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订,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 在收益分 配方 案 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进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第十七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方 ; ( 二 )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 三 )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 ( 四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 五 )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 六 )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 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 基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 二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 三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0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第十 八 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 一、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二 、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 测 ; 三 、 违 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承 担 损 失 ; 四 、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份额 发售 机 构 ; 五 、 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文字 ; 六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公 开发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进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之 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1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站上 。 三、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就 集中申购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集中申购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公 告 (一)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 ( 二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 三 )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五、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六、基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一)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2 ( 二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 三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 五 )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按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七、 临 时 报 告与 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及 决议 ; ( 二 )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三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 四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六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 七 )基金集中申购 期 延 长 ; ( 八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九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超 过 30%; ( 十 一)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 十三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十四 )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 十五 )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3 ( 十六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十七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 十八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十九 )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销 机 构 ; ( 二十 )基金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 二十 一)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 二十二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 二十三 )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二十四 )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 二十五 )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 二十六 )基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务 ; (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项 。 八 、 澄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十、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十一、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放 于 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行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4 第十 九 节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 证券 市场 ,而证券 市场 价 格 受 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 理 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 产 生 潜 在风险 ,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 平 发 生 波 动 。 (一) 政 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 宏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化 对 货 币 市场 产 生一 定 影响 , 从 而 导 致 投资对 象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 产 生的 风险 。 ( 二 )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券 市场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 运行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 运行 的 周 期 性变化 ,基金 所 投资 于 证券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 三 )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变化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也 会 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 进 而 影响 基金持 仓 证券的 收益 水 平 。 ( 四 )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不同 信用 水 平货 币 市场 投资 品 种 应 具 有不同 短 期 收益 率 曲 线 结 构 , 若 收益 率 曲 线 没 有 如 预 期 变化 导 致 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 偏 差将 影响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 ( 五 )购 买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一 部 分 将 通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使 购 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投资 收益 下 降 。 ( 六 )国 际 竞 争 风险 随 着 中国 市场开 放 程 度 的 提 高 , 上 市 公司的 发 展 必 然 要 受 到 国 际 市场 同 类 技术 或同 类 产 品 公司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司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的 行业 形 势 而 业绩 下 滑 。 尤 其 是 中国 加入 WTO以 后 ,中国 境 内公司 将 面 临 前 所 未 有的 市场 竞 争 , 上 市 公司 在 这些 因 素 的 影响 下 将 存 在 更大不确 定性 。 ( 七 ) 上 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因 素 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 争 、 市场 前 景 、 技术 更新、 财 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上 市 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5 司 还 可 能出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化 。 虽 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 避免 。 二、 信 用 风险 基金 交易 对 手 方 发 生 交易 违 约 或 者 基金持 仓 债 券的 发 行 人 拒绝 支 付 债 券本 息 ,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 三、管理 风险 (一)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 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 二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因 素 的 变化也 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类 型 为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金投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 赎回 而不 断 波 动 , 若 由 于 基金投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回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现 困难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券,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响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风险 。 五、 其 他风险 (一) 因 技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电 脑 系统 不 可 靠 产 生的 风险 ; ( 二 ) 因 基金 业 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等 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 风险 ; ( 三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 四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 五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 六 ) 其 他 风险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6 第二十节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一)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8、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本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7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 ( 二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 四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 和变现 ; 4、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7、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8、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 三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8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四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第二十一节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 摘 自《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为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获 得 基金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3、 发售 基金份额 ; 4、 依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5、 在 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 的 规 则 ,决 定和 调 整基金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9 6、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 于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8、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获 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并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10、选 择 、更 换 代销 机 构 ,并 依 据 销售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法律法 规 ,对 其行为进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1、选 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务 的 外部 机 构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包括 集中申购)、 赎回 和 相关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8、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0 10、 按规 定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 12、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6、 依照 法律法 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 法律法 规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一)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为 : 1、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1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 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关 当 事 人的 利益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 定 取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0、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13、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2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3、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24、 法律法 规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为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 法 申 请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为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3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缴 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 项及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自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 三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务 以本基金合同 为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 所 改 变 。 四、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出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可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不 需 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4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 当至 少 提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扰 。 ( 四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通 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 会议 召 开 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5 体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式 ; (2) 会议 拟 审 议的 主 要事项 ; (3) 会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 表 决 方式 ; (8) 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 况 下,由 召 集人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 书 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 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通过 授权委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3)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 规 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终止 基金合同的 事 宜必须 以 现 场开 会 方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条 件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6 (1) 现 场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 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2) 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授权委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及 会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会议 方 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议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3)召 集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权委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 应 当 计 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 六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事 由 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持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议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金份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7 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3) 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涉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进行 解释 和 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 涉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大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合并持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通过,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议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2、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行表 决,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大会的 情 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住 所 、持有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 日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在 公证 机 关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 人经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8 通 知 但 拒绝 到 场 监 督 , 则在 公 正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议 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七 )决议 形 成的 条 件 、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 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须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 票 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八 )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由大会 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大会 主 持人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对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如 大会 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9 持人 未进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仅 限一 次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如 监 督 人经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会 召 集人 可 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行 计 票 ,并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的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 异 议的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十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五、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 更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0 (8) 本基金 与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 (10)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 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 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于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1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 和变现 ; (4)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7)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8) 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9)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六、 争 议 的 处 理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2 对 于 因 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七、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查 阅 ,但 其 效 力应 以基金合同 正 本 为 准。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上 进行 查 阅 。 第二十二节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 摘 自《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一、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98号 201A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金基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 亿 壹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发 起 设 立 基金 ; 及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3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伍佰 亿 壹仟 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汇;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证券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 证券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证券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其 中 债 券投资的 主 要 品 种 包括 交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 如 果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行 监 督: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4 2、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5、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6、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35-95%, 权 证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 0-60%, 其 中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本 次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1、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2、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三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 议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通过 事 后 监 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和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 督 。 根据法律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责 任 确保 关 联交易名单 的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5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告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 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承 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 和责 任 。 ( 五 ) 在 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前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名单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范 围 是 否 符 合有 关 规 定进行 监 督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银 行 存 款 ,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拒绝 执 行 ,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需 遵 守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 未 允许 投资 定 期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等 之 前 ,基金不 得 投资 于 此 类 存 款 。 ( 六 )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相关事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决 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 、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进行 监 督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6 ( 七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 等进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八 )基金 托 管人对 上 述事项 的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 法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 十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一)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根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7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6、对 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 应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 担任何 责 任 。 7、 除 依 据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集中申购 期 及 集中申购资金的 验 资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1.00元 面 值通过 商 业 银 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人 直 销 中 心 等 销售 机 构 办 理集中申购,但不 开 放赎回 。集中申购 期 不 超 过 1个 月。集中申 购 期间 ,申购资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集中申购 款 项 在 集中申购 期间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 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投资 者 所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8 有。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3日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集中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 验 资 结 果将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三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其营业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许 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及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9 议。 ( 六 )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户 , 可 以 根据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对由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 担 保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指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签 署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 人,并 在 十 个 工 作 日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 大合同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5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开 放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 ( 二 )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0 ( 三 ) 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 其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七、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一)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终止 出现 的 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基金管理人更 换 ;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1 4、 发 生 法律法 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三节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 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 息 、公司 介 绍 、 产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 户 在 签 订 远 程交易 协 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 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客 户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电 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 基金 净 值、公司 动 态 、公司 和 基金的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点 、 企 业 年金 信 息 等 。 2、基金 网上交易 :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 开 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 客 户 资 料 修 改 : 投资人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实 现 客 户 资 料 的修 改 和 完 善 。 4、 网站 “投资 者 教育 ” 栏 目 : 分为 新 手 上 路 、 客 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 问题 、理 财 工 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公司 产品 、 活 动动 态 、 市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2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 与 沟 通。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 细 的 操 作 流 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 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 载 。 7、 短 信与 电 子 邮 件 定 制 : 通过“ 账户 查 询 ”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和 电 子 邮 件 资 讯 。 8、 信 息披露 :按 照 法律 规 定 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 产 、投资 收益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了 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 前 理 财 资 讯 产品 包括 《 市场 周 刊 》、《 季度 策 略 报告 》、《国泰基金 快 讯 》、 《 最 新 市场 新 闻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评 》 等 ,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的 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10、 互动 专区 :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种 理 财 活 动 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等 。 四、 短 信 提示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向 订 制 客 户 寄 送 以下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 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内 向 有 交易 的订 制 持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登 记 人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内对 所 有订 制 持有人 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 其 他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电 子 邮 件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3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 子 资 讯 和 电 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托 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 话 下 单 、 传 真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 可 以通过公司 网站 进行 的 电 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 享 受 相 应 交易 费 率 优 惠 。投资人 欲了 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 情 , 可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2、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 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期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 金申购申 请 。 具体 业 务 规 则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 发布 在 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 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八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 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 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四节 其 他 应 披露 的事 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在 国 海 证 券 开 通 旗 下基金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参 加 定 投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0-16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4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交 通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等 四 家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0-18 关 于 新 增平安 银 行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0-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任 职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2-11-1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 银 联 支 付 广 发银 行 、 浙 商 银 行 、 温 州 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广 发 证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网上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2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 参 加 中国 银 行 基金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28 关 于 新 增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1-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基金 专 户直 销 网上交易 业 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0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提醒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 过 期 身 份证 件 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1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继 续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券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网上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 继 续 参 加 “ 2013倾 心 回 馈 ”基 金 定 投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2-12-31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基金 参 加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1-25 关 于 新 增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 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 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1-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03-0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参 加 平安 银 行 基金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3-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工 商 银 行 、中国 银 行和 民 生 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 务 并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4-01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5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并 刊 登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二、 招募说明 书的 查阅 方 式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 本 为 准。 第二十六节 备 查文件 备查 文 件 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查 阅 。 一、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 告 二 、中国证监会《 关 于 核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批 复 》(证监 基金字 [2007]88号) 三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 四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基金 托 管 协 议》 五 、 法律 意 见 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 营业 执 照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八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